标签: 税收法律

  • 菲律宾政府机构免税:国家粮食署案例分析

    菲律宾政府机构免税:国家粮食署案例分析

    G.R. No. 261472, May 21, 2024

    这项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菲律宾国家粮食署(NFA)作为政府机构的地位,并确认其免于缴纳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这对于其他类似的政府机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并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范围。

    引言

    在菲律宾,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然而,这种自主权并非绝对,它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尤其是在涉及国家政府机构时。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这起案件,涉及国家粮食署(NFA)与达沃省塔古姆市政府之间的房地产税纠纷,不仅厘清了NFA的法律地位,也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时的界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NFA是否属于可以免于缴纳房地产税的政府机构?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对NFA具有直接影响,也为其他类似的政府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受到《1987年宪法》和《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LGC)的规范。《宪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单位应有权创造其自身的收入来源,并征收税费,但须遵守国会可能提供的指导方针和限制,并符合地方自治的基本政策。这些税费应完全归地方政府所有。”

    然而,《地方政府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第133(o)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省、市、自治市和描笼涯的税收权力不得延伸至征收以下费用:(o)对国家政府、其机构和工具以及地方政府单位的任何类型的税费。”

    此外,第234(a)条规定:“以下各项免缴房地产税:(a)菲律宾共和国或其任何政治区划拥有的房地产,除非该房地产的受益使用权已授予应税人,无论是否出于对价。”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如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诉上诉法院(MIAA案)中,已经确立了政府机构的概念,并明确了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MIAA案确立了“政府机构”的概念,即“国家政府的任何机构,未纳入部门框架内,依法具有特殊职能或管辖权;拥有部分或全部公司权力,管理专项基金,并通常通过章程享有运营自主权。”

    “税收”一词的定义是:一种强制性的金钱负担,为了政府运作而征收。对政府财产征税,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的,都只是把钱从一个口袋放到另一个口袋,毫无意义。

    案例分析

    本案中,NFA在达沃省塔古姆市拥有多处房地产。塔古姆市政府向NFA发出了房地产税缴款通知,总额为2,643,816.53比索。NFA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政府机构,依法享有免税待遇。

    以下是本案的程序过程:

    • NFA向塔古姆市地方法院提起禁止令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市政府征收房地产税。
    • 地方法院驳回了NFA的诉讼,认为NFA属于政府控制公司(GOCC),不享有免税待遇。
    • NFA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 NFA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NFA属于政府机构,依法享有免税待遇。法院认为,NFA符合政府机构的定义,因为它:

    • 不属于营利性公司,没有股东或股息分配。
    • 依法具有特殊职能,负责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 管理专项基金,并享有运营自主权。

    最高法院强调,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受到限制,不能对国家政府及其机构征税。法院引用了MIAA案的判决,指出“地方政府不能对国家政府征税,因为国家政府是地方政府税收权力的来源。”

    最高法院还指出:“权力,按照法官马歇尔的说法,也被称为‘摧毁的权力’,不能被允许击败一个工具或创造的实体,而这个实体本身就具有行使它的固有权力。”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当地方政府援引对国家政府机构征税的权力时,这种权力应严格限制地方政府。规则是税收永远不能被推定,法律中必须有明确的语言规定征税。任何关于一个人、物品或活动是否应纳税的疑问都应不利于税收。当地方政府试图对国家政府机构征税时,这条规则的适用性更强。”

    “在巴斯科诉PAGCOR一案中,地方政府不能对国家政府机构征税的全部要点是,他们绝对没有权力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来阻碍、妨碍、负担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国会颁布的宪法法律的实施,以执行赋予[国家政府]的权力。这一原则源于国家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至上’地位。”

    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本案确认了其免于缴纳地方政府房地产税的权利,有助于减轻其财政负担,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本案明确了其税收权力的界限,提醒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对国家政府及其机构征税。

    关键经验

    • 政府机构依法享有免税待遇,地方政府不能对其征税。
    • 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应及时向地方政府申请免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如果一家政府医院被地方政府要求缴纳房地产税,它可以援引本案的判决,主张其作为政府机构,依法享有免税待遇。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是指国家政府的任何机构,未纳入部门框架内,依法具有特殊职能或管辖权;拥有部分或全部公司权力,管理专项基金,并通常通过章程享有运营自主权。

    2. 哪些政府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本案的判决,符合政府机构定义的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 地方政府可以对政府机构征收哪些税费?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对国家政府及其机构征收任何类型的税费。

    4. 如果政府机构被地方政府要求缴纳税费,应该怎么办?

    政府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政府机构的定义,依法享有免税待遇。如果地方政府拒绝接受异议,政府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案的判决对其他政府机构有何影响?

    本案的判决为其他类似的政府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有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税收法律的信息?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解释120天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在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遵守提交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前必须等待120天的规定。这一裁决是基于当时的税务局规定(BIR Ruling No. DA-489-03),该规定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待120天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CTA)寻求司法救济。这一案件澄清了关于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的120天等待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的例外情况,从而为寻求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120天规则争议:法院如何平衡规则和公平?

    本案涉及棉兰老岛II地热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的增值税退税争议。申请人在2008年的四个季度申报了未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2月,申请人向国内税务局(BIR)提交了行政退税申请,随后又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了司法索赔。国内税务局以申请人未遵守国家税务局(NIRC)第112(D)条规定的120天等待期为由,要求驳回CTA案件。CTA初审和复审法院均支持国内税务局的观点,认为120天期限具有强制性和管辖权性质。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以解决是否正确驳回了申请人的司法索赔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法典(NIRC)第112条(经RA 9337修订)规定了关于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的规定。它规定,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注册人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应归属于此类销售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此外,税务局长应在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批准退税或签发可抵免进项税的税收抵免凭证。如果完全或部分拒绝税收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税务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索赔提出上诉。

    起初,法院在国内税务局诉爱知锻造亚洲有限公司案中裁定,遵守120天期限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增值税进项税退税/抵免的司法索赔的强制性和管辖权要件。如果不遵守,将导致司法索赔因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最高法院确立了“爱知规则”,但也认识到在国内税务局诉圣罗克电力公司案中存在例外情况,其中2003年12月10日的BIR Ruling No. DA-489-03为根据NIRC第246条的衡平法禁反言主张提供了有效依据。简而言之,上述BIR裁决指出,“纳税人索赔人无需等待120天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向税务上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后来,在塔加尼托矿业公司诉国内税务局案中,法院协调了“爱知案”和“圣罗克案”中的声明。因此,该规则必须是在2003年12月10日(发布BIR Ruling No. DA-489-03之时)至2010年10月6日(颁布“爱知案”之时)期间,纳税人索赔人无需遵守120天期限,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增值税超额进项税退税的司法索赔。在上述期间(即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之前和之后,遵守120天期限对于提起此类索赔是强制性和管辖权的。

    法院指出,申请人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和2010年3月30日就CTA第8082号案件提交了进项税退税/抵免的行政和司法索赔,即从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因此,它无需等待120天期限届满即可向CTA提起司法索赔,因此被视为及时提交。鉴于上述情况,CTA初审法院和CTA复审法院均错误地以申请不成熟为由直接驳回了申请人的索赔。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并不倾向于直接批准申请人在CTA第8082号案件中退还/抵免1,624,603.33比索的进项税,该金额代表2008年第一季度的未使用的进项税。这是因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此类索赔必然会涉及事实问题,根据《法院规则》第45条,这些问题不可审查,也不能由法院在行使其审查权时通过。因此,法院认为应将案件发回CTA初审法院,以根据案件事实解决本案。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税务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以申请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退税/抵免司法索赔CTA第8082号案件提交过早为由驳回了该索赔。
    什么是国内税务局法典(NIRC)第112条? NIRC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的规定。它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注册人可以申请退还可抵免进项税。
    120天规则的含义是什么? 120天规则要求纳税人在提起司法索赔之前,必须等待自提交完整退税文件之日起120天。
    BIR Ruling No. DA-489-03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BIR Ruling No. DA-489-03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120天即可向税务上诉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在本案中被认为是衡平法禁反言的有效理由。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申请人无需遵守120天期限,因为其索赔是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提出的。
    本案对增值税退税索赔人有什么影响? 本案澄清了120天等待期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的适用范围,并确认在BIR Ruling No. DA-489-03生效期间允许的例外情况。
    如果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税务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以根据案件事实解决本案。
    圣罗克案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圣罗克案确立了BIR法规可以产生禁止BIR驳回索赔的禁反言的原则,本案利用了该原则。

    总之,本案进一步澄清了增值税退税司法索赔中的时间框架。理解这些规定对企业准确规划并遵守退税规则至关重要。如果您有与增值税相关的任何疑问,随时联系律师以寻求建议。

    有关将本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棉兰老岛II地热合伙企业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04745, 2014年12月8日

  • 税收法定原则: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征税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或修改税法本身的规定。最高法院判定,财政部长发布的实施细则如果与《税法》的明确条文不符,则无效。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执行税收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字面规定和立法意图,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增加或改变纳税义务。这一判决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了税务部门滥用权力,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那些受到不合规税收政策影响的企业。

    当税收法规遇到法律底线

    本案涉及的是财政部长根据《税法》第145条发布的17-99号税务条例,该条例旨在实施针对卷烟等产品的12%的消费税增长。财富烟草公司(Fortune Tobacco Corporation)认为,该条例中的某项规定实际上增加了其税负,超过了《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寻求退税。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法规是否可以修改或扩大法律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税收领域。本案突显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即税收的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

    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但这一权力并非不受约束。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强调税收的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取消税种,也不得随意调整税率或改变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在此基础之上,本案的核心在于评估17-99号税务条例的合法性,判断其是否超越了《税法》第145条的授权范围,从而侵犯了财富烟草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税法》第145条的解读,该条款规定了从价税向特定税的转变,并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将雪茄和卷烟的税率提高12%。该法条关于12%的增长如何适用于过渡期内已经存在的品牌存在争议。 17-99号税务条例规定,“任何现有品牌的雪茄、机制卷烟、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新特定税率不应低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实际支付的消费税。”法院发现这项规定添加了《税法》第145条中没有的条件,该法规规定在2000年1月1日生效的12%的增长后征收的税款不得低于在此日期之前实际支付的税款。

    最高法院深入分析了这一问题,并明确指出,规则制定权必须限制在规范模式或程序等细节上,以实施已颁布的法律,不能扩大到修改或扩大法定要求,也不能包含法律未涵盖的事项。行政法规必须始终与法律条文相协调,两者之间的任何差异将始终以基本法律为准。

    该法院之前曾多次宣布行政法规无效,因为它超越了法律的授权范围。例如在内部收入局局长诉雷耶斯案中,法院裁定,不能仅仅依赖旧的法律条款和法规来进行评估,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做出评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在内部收入局局长诉中部吕宋药品公司案中,法院同样强调,行政机构发布法规不得扩大、更改或限制其所管理的法律条文,也不能附加立法机构未考虑的其他要求。

    “简而言之,税务局官员们无权扩张或缩减法律任务。当法律用语明确时,应采用‘plain meaning rule’或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即当法律文字清晰、简洁且无歧义时,必须按照其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和适用,无需进行推理解释。法院通过类比之前关于行政机构不得超越立法意图的案例,加强了这一结论。

    在解释税法时,如果法律的文字含义明确且不含糊,那么就必须按照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在对税收的征收进行解释时,如果存在任何疑问,那么就应该做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这一原则被称为严格解释原则,它要求税收法律的解释应该尽可能地限制在法律的明确规定范围内,而不能随意扩大或延伸。相反,如果是税收豁免,那就要从严格意义上解读。

    基于上述分析,最高法院最终裁定,17-99号税务条例的争议条款超越了《税法》第145条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财富烟草公司有权获得退税,因为它根据一项无效的行政法规缴纳了过多的税款。

    此案影响深远,强调了政府遵守已颁布法律的明确条款的重要性。法院申明,即使目的是增加收入,行政法规也不能违背税法的明确规定。因此,该案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并进一步巩固了税收法定原则。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财政部长发布的实施细则是否可以超越或修改《税法》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
    财富烟草公司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财富烟草公司是一家卷烟制造商,该公司认为17-99号税务条例增加了个税负,超过了《税法》允许的范围。因此,财富烟草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17-99号税务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17-99号税务条例由财政部长发布,旨在实施针对卷烟等产品的12%的消费税增长。该条例规定,任何现有品牌的雪茄、机制卷烟等的新特定税率不应低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实际支付的消费税。
    法院认为17-99号税务条例存在什么问题? 法院认为,17-99号税务条例的争议条款增加了《税法》第145条中没有的条件,即在2000年1月1日生效的12%的增长后征收的税款不得低于在此日期之前实际支付的税款。法院认为这一规定超越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取消税种,也不得随意调整税率或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严格解释原则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严格解释原则要求税收法律的解释应该尽可能地限制在法律的明确规定范围内,而不能随意扩大或延伸。在本案中,法院强调,如果法律的文字含义明确且不含糊,那么就必须按照其字面意思来理解。
    本案判决对其他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强调了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征税的原则,这对所有纳税人都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法规与法律不符,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救济。
    本案判决对税务机关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在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解释法律的范围。税务机关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并明确了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征税的底线。这一判决不仅保障了财富烟草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所有纳税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我们,在税收领域,法律的规定是至高无上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为了应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充分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财富烟草公司诉内部收入局局长案,G.R. Nos. 167274-75, 2008年7月21日

  • 税务退款的权利:未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表明选择不会使您的请求无效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纳税人在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未明确表明是选择退税还是申请税收抵免,也不会使其退税请求无效。法院强调,重要的仍然是纳税人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且实际上没有选择税收抵免。此裁决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文书错误而丧失合法退款的权利,并强调了国家在税务问题上公平和诚实的义务。它重申了国家不应利用技术性来保留不属于它的资金的原则。

    当机会未被选中时:未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注明选择会影响退税要求吗?

    在 2008 年的“国内税务局局长诉 PERF 房地产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必须处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公司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明确表明选择,是否会被拒绝税收抵免退款?PERF 房地产公司为一家租赁公司,1997 年支付了超过其所得税债务的税款,然后要求退还超额税款。国内税务局 (BIR) 拒绝了这一要求,因为 PERF 未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ITR) 中表明是希望获得退款还是税收抵免。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以澄清有关选择重要性的这一程序性技术问题。

    税务法院最初驳回了 PERF 的申请,因为他们没有在 1997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明确表明是希望获得退款还是将超额税款用作税收抵免。税务法院进一步表示,PERF 没有提供 1998 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这本可以澄清该笔金额是否被用作未来税务负债的抵免。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理由是国内税务局应有机会独立验证 PERF 的申请。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 PERF 的 1998 年所得税申报表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因为税务法院已同意 PERF 已满足退税申请的所有要求。

    最高法院站在 PERF 一边,理由是未表明选择退税或税收抵免并非绝对致命。法院引用了先例,解释说,虽然必须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表明选择,但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税收管理和征收。未能表明选择并不一定意味着纳税人将不能获得退税,特别是如果纳税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所有其他要求。本法院指出,76 条提供了两种替代方案:(1) 申请退税和 (2) 利用税收抵免。这两种选择是替代性的,选择其中一个会排除另一个。

    最高法院表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6 条规定,有两个替代方案:申请退税或申请税收抵免。由于这些选择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一方的选择会自动排除另一方。重要的是要了解国内税务局必须进行调查并确认索赔的真实性,因此授予退税不是自动的。仅仅选择某项并不赋予纳税人立即行使其所作选择的权利,也不强制政府允许纳税人控制税收征收。国内税务局应该有纳税人下一年年度最终调整申报表的副本,这本可以用来反驳先前一年多付的所得税已计入贷方的说法。

    因此,国内税务局应该调查纳税人的案件,以确认退税要求的有效性。未能表明意向或表明不确定或疏忽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允许两年时效的规定。事实上,本院以前曾命令退还纳税人的超额抵免税,尽管在年度最终调整申报表中明确声明将超额税款用于下一年。虽然一般尊重已明确声明的税收抵免,但在需要退款的情况下,应批准。技术细节和法理学不应用于保留不属于政府的资金,从而损害其守法公民的利益。最高法院注意到 PERF 在其 1998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减:税收抵免/付款”部分留空。这项作为再加上提出退税申请,表明 PERF 确实选择了要求退款。因此,PERF 有权获得 1,280,504.00 比索的超额税收抵免退款。

    法院驳斥了关于在 PERF 的复议动议中附上 1998 年所得税申报表会使其无法接受的说法,因为它没有正式提交。最高法院澄清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是案件记录的一部分,不能被忽略。法院一再表示,技术细节不应压倒实质性权利,尤其是已经作为事实确立的权利,最高法院最终拒绝了国内税务局的请愿书。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公司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表明是选择退税还是申请税收抵免,是否意味着他们将自动被拒绝退税要求。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未能表明选择不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只要纳税人符合所有其他退税要求即可。
    本案中对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是什么?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两种选择:申请退税或申请税收抵免;但仅未表明选择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会立即驳回有效的退税要求。
    国内税务局的角色是什么? 在授予退税之前,国内税务局负责调查并核实退税要求的真实性。国内税务局也有义务确认是否存在超额支付用于税收抵免的证据。
    提交 1998 年所得税申报表相关吗? 是的,但不是在绝对意义上。尽管税务机关此前从未提交过 1998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但它确实证明了超额所得税在 1998 年并未计入贷方。因此,最高法院考虑了提交的 1998 年所得税申报表。
    “多付应退还”的原则意味着什么? 简单地说,“多付应退还”的原则要求政府归还错误收取的税款。
    《国家国内收入法》第 76 条说了什么? 《国家国内收入法》第 76 条允许公司申请退税或申请税收抵免,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即可。
    这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本案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文书错误而丧失合法退款的权利。

    本案强调,法院可能不会利用文书性技术要求来损害纳税人提出的合法主张。最高法院再次强调,国家应对纳税人公平和诚实。国家不得以其守法公民为代价,保留不属于它的资金。这是朝着更公平的税收系统迈出的一步。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称,编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