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税务评估

  • 税务大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之前未支付的税款可被免除

    本案涉及亚洲国际拍卖行股份有限公司(AIA)与国内税务局(CIR)之间的税务纠纷。最高法院裁定,由于 AIA 根据共和国法令 9480(RA 9480)获得了税务大赦,因此对税务评估提出的质疑已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不再具有学术价值。该裁决确认,在 AIA 符合税务大赦计划的条件下,之前未支付的税款义务应被视为已完全解决。此案确立了税务大赦适用的重要先例,从而免除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未付税款。

    当救济降临:税务大赦如何重置纳税人过去的欠款

    亚洲国际拍卖行(AIA)是一家在苏比克经济特区内运营的公司,主要从事二手车及重型设备的进口,然后通过拍卖方式销售给公众。在2004年8月25日,AIA收到了国税局发来的正式催缴函,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分别高达P102,535,520.00和P4,334,715.00,总计P106,870,235.00,这包括了罚款和利息,涉及2004年2月5日、6日、7日和8日举行的拍卖销售。AIA声称已于2004年8月29日提交了抗议信,并通过挂号信于2004年8月30日寄出,并于2004年9月24日和11月22日提交了其他证明文件。由于国税局未能对抗议做出回应,AIA于2005年6月20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了复审请愿,而国税局则于2005年7月26日提交了答辩。该争议的核心是国税局声称AIA未能及时提交抗议信,因此税务评估已经最终确定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针对国税局的驳回动议,AIA 提交了多项证据,以证明 2004 年 8 月 29 日的抗议信的提交和接收情况。这些证据包括带有注册收据 No. 3824 的 2004 年 8 月 29 日的抗议信;菲律宾邮政公司奥隆阿波市的邮递员 Wilfredo R. De Guzman 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其中指出,注册信件 No. 3824 于 2004 年 8 月 30 日发出,收件人为国内税务局,于 2004 年 9 月 1 日从奥隆阿波市通过第 45 号账单第 1 页第 11 行发送至奎松市;菲律宾邮政公司 NCR 代理局长 Josefina M. Hora 于 2006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其中指出,注册信件 No. 3824 已送达 BIR 记录科,并已于 2004 年 9 月 8 日由授权人员正式收到;以及 BIR 记录处处长 Felisa U. Arrojado 出具的收到的重要通讯送达回执的核证副本,其中显示 BIR 收到了注册信件 No. 3824。AIA 还出示了 Josefina M. Hora 和 Felisa U. Arrojado 作为证人,以证明上述文件的适当执行和内容。

    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于 2006 年 11 月 20 日作出首次被质疑的裁决,批准了国税局的驳回动议。法院第一分庭指出 AIA 未能出示相关抗议信的挂号回执卡。此外,它指出抗议信的文本指的是 2004 年 6 月 9 日的正式催缴函,而不是 2004 年 7 月 9 日的正式催缴函。此外,法院驳回了 AIA 关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的信件仅用作提交其支持文件的封面信的论点,并指出其中没有提及先前单独的抗议信。

    之后,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在其于 2007 年 2 月 22 日作出的第二次被质疑的裁决中驳回了 AIA 的复议动议。在上诉中,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在 2007 年 8 月 3 日的裁决中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的裁决,认为 AIA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国税局收到了 2004 年 8 月 24 日的抗议信。

    2008 年,AIA 提交了一份声明和动议,请求法院推迟或暂停进一步的诉讼程序,理由是它利用了共和国法案 9480(RA 9480)项下的税务大赦计划,也就是众所周知的《2007 年税务大赦法案》。在 2008 年 2 月 13 日,它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国税局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资格证明,其中声明 AIA “已利用并有资格获得 2005 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务大赦”,这符合 RA 9480 的规定。 2007年,RA 9480 生效,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税务大赦,用于减免2005纳税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所有国内税收,不论是否有正式评估。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国税局未能证明 AIA 根据税务法典的相关条款未能扣缴或汇出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AIA 就这些缺陷税项被“视为”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间接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与预扣税不同。为了加以区分,在间接税中,税收的负担由一个人承担,但其负担可以转移或转嫁给另一个人,例如,在商品到达最终为此付费的消费者之前对其征税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预扣税的情况下,税收的负担和义务由同一实体(法定纳税人)承担。税收的负担不会转移给仅通过预扣方式从支付给因某些交易产生的实体的收入付款中收取应缴税款并将税款汇给政府的预扣义务人。由于这种差异,缺陷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能仅仅因为它们构成间接税而被“视为”预扣税。

    国税局还辩称,AIA 作为苏比克经济特区的一家经认证的投资者/纳税人,应利用 RA 9399 项下授予的税务大赦,而不是 RA 9480。这是站不住脚的。RA 9399 的通过先于 RA 9480 的通过。RA 9399 并未阻止其范围内的纳税人利用其他可用的或未来颁布的税务大赦计划,如 RA 9480。更重要的是,RA 9480 并未将其范围排除在经济特区内运营的纳税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想要利用的税务大赦计划。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亚洲国际拍卖行 (AIA) 是否符合根据共和国法令 9480 (RA 9480) 获得税务大赦的资格,以及 AIA 申请税务大赦会对该案产生什么影响。
    什么是税务大赦? 税务大赦是指国家有意忽视或赦免对违反税法的人员处以处罚的权力。 它相当于政府完全放弃收取其应收款项的权利,并为希望悔改的逃税者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RA 9480 中有谁不能获得税务大赦? 根据 RA 9480 第 8 节,不得获得税务大赦的个人或案件包括: 预扣税义务人,对于其预扣税负债;正在接受总统廉政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以及涉及非法获取财富的未决案件等。
    国税局为何认为 AIA 不符合获得税务大赦的资格? 国税局辩称 AIA 因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推定”扣缴义务人,所以不符合获得税务大赦的资格。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国税局并未评估 AIA 作为未能根据《税法》相关条款扣缴或汇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间接税和预扣税有什么区别? 在间接税中,征税的负担由一人承担,但可以转移给其他人。 在预扣税中,征税的负担和义务由同一实体,即法定纳税人承担。
    RA 9399 和 RA 9480 之间有什么区别? RA 9399 在 RA 9480 之前通过,并未阻止范围内的纳税人利用其他税务大赦计划。 RA 9480 也未将其范围排除在经济特区内运营的纳税人之外。
    最高法院如何确定 AIA 是否符合获得税务大赦的资格? 最高法院注意到 BIR 税务区官员Eduardo A. Baluyut 颁发的“资格证明”,表明 AIA“已利用并有资格获得 2005 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务大赦”。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明的颁发超出权力范围,否则将推定其是在税务区官员履行公务时正常颁发的。
    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税务上诉法院 (CTA) 第一庭批准了国税局 (CIR) 的驳回动议,理由是 AIA 未能及时提出抗议。但是,这种决定在最高法院面前并未成立。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请愿,认为由于亚洲国际拍卖行股份有限公司 (AIA) 利用了 RA 9480 项下的税务大赦计划,因此本案已失去意义。相应地,AIA 未缴纳的税款被视为已全部清偿。因此,对公司税务大赦申请结果的担忧已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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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司库否决评估抗议:寻求正确救济途径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对于地方司库否决评估抗议的正确补救措施并非第65条规定的调卷令特别民事诉讼,而是普通上诉。该裁决强调,并非所有政府官员的行为都属于司法或准司法职能,只有在涉及违反正当程序或管辖权滥用时,调卷令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该判决强调了地方税收纠纷中遵循适当程序的重要性,确保纳税人寻求正确的补救措施以有效挑战评估。

    税收抗议的十字路口:是调卷令还是上诉?

    本案源于Team Pacific Corporation(TPC)与达古市财政局长Josephine Daza之间的争议。TPC质疑达古市财政局对其业务税的评估,主张应适用《达古市税收法典》第75(c)条和《地方政府法典》第143(c)条规定的一半税率。当达古市财政局评估TPC第一季度的业务税时,使用的是全额税率,而不是TPC此前被评估的一半税率。TPC通过向达古市财政局长提交书面抗议对此评估提出质疑,但该抗议未被正式处理,从而引发了对适当法律补救措施的诉讼。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地方司库就税务评估抗议的裁决不采取行动,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TPC认为,调卷令是一种适当的补救措施,认为地方司库在全额评估其业务税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调卷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仅适用于针对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的法庭、委员会或官员,并且只有在不存在上诉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明确、迅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时才适用。至关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准司法职能是指公共行政官员或机构的行动和自由裁量权,他们需要调查事实或确定事实是否存在,举行听证会,并从这些听证会中得出结论,以此作为其官方行动的基础,并行使司法性质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认为,作为达古市财政局长的Daza在评估TPC的业务税和/或有效否决其抗议时,并未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因此,法院裁定,针对财政局长的行为,调卷令并非适当的补救措施。相反,法院认为《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提供了上诉补救措施,规定对评估有异议的纳税人有权在收到拒绝通知或相关期限届满后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因此,TPC未能寻求正确的补救措施导致其请愿书被驳回。

    此外,法院指出,即使可以将TPC的调卷令请愿书视为对其抗议被驳回的上诉,但TPC从地区审判法院(RTC)于2005年4月5日发布的质疑裁决中选择了错误的上诉方式,这显然使得该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并具有执行力。修订后的RA第9282号法律赋予了税务上诉法院(CTA)对地区审判法院最初审理的税务案件的判决、裁决或命令的专属上诉管辖权。TPC错误地选择了上诉方式并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而不是向税务上诉法院上诉,这两种情况都应驳回待审请愿书。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地方司库对税收评估抗议的否决的正确补救措施是调卷令(第65条规定的特殊民事诉讼)还是普通上诉。
    什么是调卷令?何时适用? 调卷令是一种特殊民事诉讼,用于审查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的下级法院或机构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在管辖权以外或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仅适用于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时。
    准司法职能的定义是什么? 准司法职能是指公共行政官员或机构的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他们需要调查事实或确定事实是否存在,举行听证会,并从中得出结论,以此作为其官方行动的基础,并行使司法性质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地方司库否决税收评估抗议,正确的补救措施是普通上诉,而不是第65条规定的调卷令。法院认为,地方司库在评估税收时并未行使司法或准司法职能。
    《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对税收评估抗议有何规定? 《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允许纳税人在收到否决通知或相关期限届满后30天内,对评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该条文规定了抗议评估和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
    为什么税务上诉法院(CTA)在本案中很重要? 修订后的法律RA第9282号赋予税务上诉法院对地区审判法院最初审理的税务案件的判决、裁决或命令的专属上诉管辖权。这意味着TPC最初应向CTA提起上诉,而不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对质疑地方税收评估的纳税人有何启示? 质疑地方税收评估的纳税人必须通过上诉而非调卷令寻求正确的补救措施,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和正确的法院(在本案中为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避免丧失其权利。
    如果纳税人错误地选择了上诉方式,会发生什么? 错误地选择上诉方式可能会导致上诉被驳回,原始裁决变为最终裁决并具有执行力。如果无法遵守提起上诉的方式和期限,可能会对寻求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产生致命的影响。

    本案的裁决强调,在质疑地方税收评估时,务必理解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步骤。未能寻求正确的补救措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可能导致评估最终确定且无法质疑。对于在特定情况下应用本裁决有疑问的,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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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团队太平洋公司诉达扎案,G.R No. 167732, 2012年7月11日

  • 税务机关有权评估和追缴税款,即使先前的文件表示豁免

    最高法院裁定,税务机关并未因先前的审计豁免证明和税务结算而受到禁止,仍然有权评估和追缴L.M. Camus Engineering Corporation(LMCEC)的税款。法院认为,先前的文件并未构成全面的税务大赦,因此国家并未因此被禁止评估和追缴发现的税款不足额。这一裁决强调了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威,并设定了重要的先例,即政府不应因行政人员的错误行为而损害国家的财政地位。

    先前豁免不代表永远豁免:税务评估的持续权力

    本案源于国家税务局(BIR)对LMCEC在1997年、1998年和1999年纳税年度的税务欺诈调查。税务局声称LMCEC在这些年份中少报了大量收入,导致总额高达430,958,005.90比索的税款不足。作为回应,LMCEC辩称其利用了BIR的税收特赦计划,其中包括经济复苏援助支付(ERAP)计划和自愿评估计划(VAP),此外还有一份终止信函,公司因此获得了审计豁免权,税务局现在不得再采取任何行动来反对LMCEC。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税务机关颁发的审计豁免证书和结算函是否阻止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进一步评估。司法部和上诉法院最初都支持LMCEC,认为税务局对该公司的进一步评估已被禁止。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些决定,强调了政府的税收权力不应因先前的文件而被削弱,特别是在可能存在欺诈或错误的情况下。这导致最高法院介入并命令就税务违规行为向被告提起信息。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评估具有正确的推定,纳税人有责任证明其错误。在没有滥用职权证据的情况下,税务评估应受到维护。在本案中,法院发现LMCEC未能充分对税款不足提出质疑,因此允许税务局对纳税人强制执行,特别是考虑到最终评估通知。此外,法院强调政府不受禁止原则的约束,尤其是在涉及税收的问题上。

    法院阐明,先前由税务局颁发的文件并不构成税收特赦。税收特赦类似于豁免,应严格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以支持税务机关的征税权。经济复苏援助支付(ERAP)计划并未涵盖增值税和预扣税,自愿评估计划(VAP)不适用于那些已收到初步评估通知(PAN)或成为税务情报人员调查对象的人。由于LMCEC两者都有,因此最高法院表示其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免,并最终对其征收了额外税款。税务评估被认为无效的唯一情况是正式的催收函没有说明评估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或法规。

    法院驳回了税务局行为应构成重复审计的主张,原因是允许税务机关在发现欺诈、违规行为或错误时可以多次进行税务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表明LMCEC在纳税申报单中存在收入不足,因此税务局有理由进行进一步调查,因为LMCEC申报的金额几乎少了200%,构成了欺诈,且在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均发生了。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裁定应起诉LMCEC。裁决重申了税务机关的权力以及遵守税务评估的要求。虽然对纳税人来说情况并不乐观,但法院也认为纳税人有多种方式对评估提出异议。这包括首先对初步评估通知做出回应,在正式收到税务局的征收函时正式上诉,并在必要时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请求。如果这些步骤不按要求执行,可能会大大削弱个人日后挑战其评估的能力。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先前颁发的审计豁免证明和结算函是否会阻止税务机关对LMCEC进行进一步的税务评估,并根据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对该公司收取更多的钱。
    初步评估通知(PAN)是什么,为什么在本案中很重要? 初步评估通知(PAN)是一份通知,告知纳税人其税款的潜在不足。在本案中,税务局根据对信息情报来源的调查结果,对LMCEC发出了PAN。
    经济复苏援助支付(ERAP)计划和自愿评估计划(VAP)是什么? 经济复苏援助支付(ERAP)计划和自愿评估计划(VAP)是BIR提供的临时计划,旨在鼓励纳税人缴纳未缴税款,以换取减少审核或特赦的机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计划没有给LMCEC足够的保护来防止进一步调查和征税。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纳税人应如何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 根据第228条,纳税人可以通过在收到评估之日起30天内提交重新考虑或重新调查的请求来对评估提出异议。LMCEC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失去了进一步质疑最初评估的机会。
    如果收入不足申报超过申报金额的30%,会发生什么? 如果收入不足申报超过申报金额的30%,这构成虚假或欺诈性申报的初步证据。这允许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评估更高的费用。
    本案中论坛套购是否是一个问题? 最初,司法部认为这是一个问题。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点,裁定在本案提起申诉并不违反法律,即使先前的申诉已经被提起。
    为什么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上诉法院误判了事实,并未给予税务机关在税务评估中的推定正确性足够的尊重,也没有根据LMCEC本身提供的证据充分调查案件。
    “禁止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在本案中对其进行了讨论? “禁止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禁止某人在先前行为或声明之后断言与先前行为或声明相反的事情。最高法院讨论了这一点,指出在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中,国家永远不受禁止原则的约束,不能损害国家,即使先前的行政文件最初表示他们会被损害。

    总的来说,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征收应缴税款时的持续权力,并明确了之前签发的审计豁免函并不能阻止进一步的税务评估,特别是在发现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它提醒纳税人仔细遵守他们的税收义务,并通过法律途径挑战他们认为错误的评估。这些步骤包括立即对初步评估通知(PAN)做出回应,以及正式挑战税务机关发布的任何正式收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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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续保和保单扩展:确定印花税的义务

    最高法院裁定,人寿保险单的续保和团体人寿保险范围的扩大需要缴纳印花税。该判决澄清了现有保单中增加保险金额应何时以及如何纳税。该决定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重要影响,因为它明确了此类交易中的税务义务。该裁决重点强调了全面理解税法以确保合规性并避免处罚的重要性。

    扩展保单,扩展责任:印花税何时适用?

    本案围绕着税务总局局长与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之间的争议,涉及1997纳税年度的印花税评估。该案件的核心是,根据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的“Money Plus计划”(一项具有“保证连续性条款”的定期人寿保险单)和其团体人寿保险保单增加的保单范围是否应征收印花税。税务总局局长辩称,这些增加应征收印花税,这导致法院分析了适用于此类人寿保险单续保或范围延长的税收法规。

    诉讼源于税务总局局长于1999年签发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允许一个特别小组审查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1997纳税年度及之前未核实年度的账簿和会计记录。根据审查,税务总局局长发布了一份初步评估通知,评估了该公司1997年度的欠缴国内税。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对所有评估表示同意,但对其保单保险费和罚款中代表欠缴文件印花税的2,351,680.90比索提出异议。随后,税务总局局长发布了一份正式需求信以及相应的评估通知。在争议中,评估通知中包含一笔名为ST-DST2-97-0054-2000的印花税。所评估的欠缴税额包含某些人寿保险计划保险金额的增加,税务总局局长认为这是应税的。

    税务上诉法院(CTA)最初做出了有利于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的判决,宣布取消税务总局局长的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的理由是,基于当时的税法,人寿保险单的印花税仅在保单实际签发时基于保险金额征收一次。但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决定。税务总局局长以CTA在上诉中判决不应被撤销为由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在分析“Money Plus计划”时,最高法院注意到,“保证连续性条款”只保证:在保险费在允许的时间内支付的情况下,保单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持续有效;20年保单期间内的保险费不变;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在20年期限后继续持有该保单。因此,条款中的“保单保证”仅仅是指当投保人达到了某一特定年龄之后,并且没有附加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选择更新保单来实现保单范围的提升。增加的范围不是自动增加的,并且在保单首次发布时,它既不是明确的也不是能够确定的。

    最高法院认为,尽管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 Money Plus 计划中担保的连续性条款没有建立新的保险,但有效地更新了保单。因此,印花税依照第183条的规定实施,这就像是在投保人有生之年保险得到续约一般。另外,最高法院裁定,附加到团体人寿保险的保单也要依法征收印花税,只要公司核准了新会员加入到现有保险范围中,那么这一保单范围的扩大就产生了再次行使其经营保险业务权利的结果,它又一次向投保人的生命上了保险。法院认为,每当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注册一张登记卡并将登记卡贴到一份现行的总保单上的时候,它的确是在行使经营保险业务的权利,并且显然有义务按第183条规定缴纳印花税,这被认为是在人的生命上增加了一道保险。

    第183条规定:“就任何保单或其他任何名称的文件而言,如据此可在任何人的生命上订立或续订任何保险,则须按该保单的每一笔二百比索或不足二百比索的保险金额,征收五十生丁的文件印花税。”

    最高法院强调,每一次会员的加入意味着另外一条生命将被保险覆盖。该决定不仅影响了对既有会员征收团体保险费用问题,同时也再次确认了印花税作为税基的功能在于征收印花税,续约保险和对额外的人增加新的保险会员属于同一属性。

    通过准许该诉讼,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上诉法院所做出的在 CA-G.R. SP No. 70600 案件中于2005年4月29日生效的判决和在2005年7月27日生效的决议。最高法院进而命令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依法缴纳欠缴的文件印花税(金额为 P1,646,449.26),以及相当于拖欠额25%的滞纳金以及自2000年1月5日起直至全部缴清之时以年利率20%计算的拖欠罚款。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增加人寿保险的承保范围或现有保单的续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特别是针对马尼拉银行家寿险的团体人寿保单和 Money Plus 计划。
    印花税的性质是什么? 印花税是对文件、工具、贷款协议和证明义务、权利或财产转让的文件征收的一种税。在本例中,它是基于通过保险政策提供的服务来评估的。
    税务上诉法院(CTA)对此案的最初判决是什么? CTA 最初做出了有利于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的判决,判定撤销 BIR 的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认为,印花税仅在首次签发保单时按投保金额征收。
    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上诉法院维持了 CTA 的判决,支持取消评估通知。上诉法院的裁决基于这样的理由,即纳税的是工具的签发,表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人寿保险单的续保以及团体人寿保险范围的扩大需要缴纳印花税。最高法院命令马尼拉银行家寿险公司缴纳欠缴印花税。
    “保证连续性条款”在本案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判定,允许更新保险的保证连续性条款构成印花税适用规则范围内的现有保单的续保。因此,每次启动这个选项,保单都必须加盖印花。
    团体人寿保险计划的额外保费如何评估? 最高法院裁定,每增加一名会员,都要根据保险额缴纳印花税,有效地将每次新会员的增加都视为在每个生命周期所承保人身保险。注册单张登记卡意味着行使了运营寿险业务的特权,这需要缴纳文件印花税。
    最高法院是否考虑了在本案之前首次提出的续保保单文件印花税问题? 尽管申请人第一次提到印花税,但最高法院仍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强调税务事宜中的先例并非完全适用。由于印花税征收属于政府税务事项,任何管理官员在此事上出现的失误不能够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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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税务评估中的正当程序:初步评估通知缺失的后果

    菲律宾税务评估中的正当程序:初步评估通知缺失的后果

    G.R. No. 185371, 2010年12月8日,税务局局长诉Metro Star Superama, Inc.案

    引言

    在菲律宾,收到税务局 (BIR) 的税务评估通知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打击。想象一下,一家公司突然收到巨额税单,却从未收到过任何初步警告。这不仅会造成财务压力,还会引发对正当程序的质疑。最高法院在税务局局长诉Metro Star Superama, Inc.案中强调了税务评估中正当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初步评估通知 (PAN) 的关键作用。本案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税务评估可能无效。

    法律背景:第228条和正当程序

    菲律宾国家国内收入法典 (NIRC) 第228条规定了税务评估程序中的正当程序要求。该条文明确规定:“当税务局局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认为应评估适当税款时,应首先将调查结果通知纳税人。” 除非属于特定例外情况,否则必须发出初步评估通知。该条文还强调,纳税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获悉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否则,评估无效。”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让我们看一下第228条的关键部分:

    SEC. 228. Protesting of Assessment. – When the Commissioner or his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finds that proper taxes should be assessed, he shall first notify the taxpayer of his findings: provided, however, that a preassessment notice shall not be required in the following cases:

    (a) When the finding for any deficiency tax is the result of mathematical error in the computation of the tax as appearing on the face of the return; or

    (b) When a discrepancy has been determined between the tax withheld and the amount actually remitted by the withholding agent; or

    (c) When a taxpayer who opted to claim a refund or tax credit of excess creditable withholding tax for a taxable period was determined to have carried over and automatically applied the same amount claimed against the estimated tax liabilities for the taxable quarter or quarters of the succeeding taxable year; or

    (d) When the excise tax due on exciseable articles has not been paid; or

    (e) When the article locally purchased or imported by an exempt person, such as, but not limited to, vehicles, capital equipment, machineries and spare parts, has been sold, traded or transferred to non-exempt persons.

    The taxpayers shall be informed in writing of the law and the facts on which the assessment is made;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shall be void.

    本条文强调了正当程序的两个关键要素:首先,纳税人有权在最终评估前收到通知,即初步评估通知 (PAN)。其次,评估通知必须告知纳税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将导致评估无效。

    最高法院在Barcelon, Roxas Securities, Inc. 诉税务局局长案中进一步阐明了举证责任。法院指出,如果纳税人否认收到评估通知,税务局有责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送达通知。仅仅声称已邮寄通知是不够的;税务局必须出示邮寄证明,如邮局的挂号收据或退回卡。

    案件回顾:税务局局长诉Metro Star Superama, Inc.案

    Metro Star Superama, Inc. 是一家电影院运营商,被税务局评估追缴1999纳税年度的增值税和预扣税。税务局声称已向Metro Star发出初步评估通知 (PAN),但Metro Star否认收到。在税务法院的诉讼中,Metro Star辩称,由于未收到PAN,因此被剥夺了正当程序,税务评估应无效。

    税务法院第二庭支持Metro Star的诉求,裁定税务局未能证明已发出PAN。税务法院认为,虽然邮寄信件在正常情况下被推定为已送达收件人,但当收件人直接否认收到邮件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即税务局,以证明邮件确实已送达。由于税务局未能提供邮寄证明,税务法院裁定税务评估无效。

    税务局不服税务法院第二庭的裁决,向税务法院全体庭提出上诉,但遭到驳回。随后,税务局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坚持认为Metro Star收到了PAN,并且即使没有PAN,由于Metro Star收到了最终评估通知 (FAN),正当程序也已得到遵守。

    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法院的裁决,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最高法院重申,初步评估通知 (PAN) 是正当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强调,税务局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Metro Star收到了PAN。法院指出,税务局本可以出示挂号收据或邮局的证明来证明已邮寄PAN,但税务局未能做到这一点。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第228条规定的通知要求具有实质性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未能发出PAN,使纳税人无法及时了解税务局的调查结果,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和提供证据。这违反了行政调查中的基本原则,即纳税人应有权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据。

    法院还驳回了税务局的论点,即即使没有PAN,FAN也足以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第228条和相关法规,PAN是强制性程序要求。未能发出PAN,使得后续的最终评估通知 (FAN) 也无效。

    实际意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税务局局长诉Metro Star Superama, Inc.案对菲律宾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案强调了税务评估中正当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初步评估通知 (PAN) 的关键作用。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的实际意义:

    • 初步评估通知 (PAN) 的强制性: 本案明确指出,除非属于第22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税务局必须在发出最终评估通知 (FAN) 之前,先向纳税人发出PAN。未能发出PAN,将导致税务评估无效。
    • 税务局的举证责任: 如果纳税人否认收到PAN,税务局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已发出PAN并已送达纳税人。仅仅声称已邮寄通知是不够的;税务局必须提供邮寄证明,如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
    •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在税务评估过程中获得正当程序,包括及时收到PAN,了解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并有机会对评估提出异议。
    • 无效评估的后果: 如果税务评估因违反正当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税务局将无权追缴相关税款。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的重要启示是,必须认真对待税务评估程序,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应确保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是最新的,以便及时收到税务通知。如果收到税务评估通知,应仔细审查通知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对评估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咨询。

    关键经验教训

    • 正当程序至关重要: 在税务评估中,正当程序是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 初步评估通知 (PAN) 是核心: PAN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要求,而是正当程序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未能发出PAN,通常会导致评估无效。
    • 证据至上: 税务局必须能够证明已发出并送达PAN。保存邮寄证明至关重要。
    • 了解您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获得正当程序,包括收到PAN,了解评估依据,并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解答 (FAQ)

    问:什么是初步评估通知 (PAN)?

    答:初步评估通知 (PAN) 是税务局在正式评估纳税人税 liability 之前发出的书面通知。PAN 告知纳税人税务局的初步调查结果,并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让纳税人有机会在最终评估前提出异议和提供信息。

    问:如果我没有收到PAN,税务评估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最高法院在Metro Star案中的裁决,如果税务局未能证明已向纳税人发出PAN,则税务评估可能无效。除非属于法定例外情况,否则PAN是正当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

    问:最终评估通知 (FAN) 是否足以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答:不足够。最高法院在Metro Star案中明确指出,即使纳税人收到了最终评估通知 (FAN),但如果税务局未能发出PAN,则评估仍然无效。PAN是在FAN之前必须履行的程序步骤。

    问:如果税务局声称已邮寄PAN,但我否认收到,会怎么样?

    答: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税务局。税务局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邮寄PAN并已送达纳税人,如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如果税务局未能提供证据,税务法院可能会认定PAN未送达。

    问:如果税务评估因未发出PAN而被认定为无效,我还需要支付税款吗?

    答:如果税务评估被认定为无效,税务局将无权依据该评估追缴税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永远免除纳税义务。税务局可能会在遵守正当程序的前提下,重新进行税务评估。

    问:我应该如何应对税务评估通知?

    答:如果您收到税务评估通知,请务必仔细审查通知内容,了解评估的依据和金额。如果您认为评估不正确或存在程序问题(如未收到PAN),您应及时咨询税务律师,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提出异议。

    问:企业如何确保收到税务局的通知?

    答:企业应确保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是最新的,并建立完善的邮件接收和处理机制。定期检查邮箱,及时处理税务局的来信,避免错过重要的通知和期限。

    税务评估和正当程序是复杂的法律领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税务评估相关问题,ASG Law律师事务所 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在税务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您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您制定最佳的应对策略。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 税务机关授权范围:菲律宾税务评估的关键

    税务机关授权范围:无效评估的教训

    G.R. No. 178697, November 17, 2010

    税务评估是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一环。但是,如果税务机关的评估超出了其授权范围,那么评估结果将很可能无效。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PETITIONER, VS. SONY PHILIPPINES, INC., RESPONDENT. 案中,就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授权范围,并强调了合规的重要性。本案不仅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对税务从业者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背景

    索尼菲律宾公司(Sony)收到税务局(CIR)发出的补税通知,涉及增值税(VAT)和预扣税(EWT)。税务局的审计范围是“1997年及以前未核实的年份”。索尼公司对该评估提出异议,认为税务局的评估超出了授权范围。此案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法律背景

    根据菲律宾《国家税务法典》第6条,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评估。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税务局必须出具授权书(Letter of Authority,LOA),明确指定税务官员和审计范围。如果税务官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评估,则该评估无效。

    《国家税务法典》第6条明确指出:

    SEC. 6. 局长进行评估并规定税收管理和执法的附加要求的权力. –

    (A)审查申报表和确定应缴税款。- 在按照本法典的规定提交申报表后,局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授权审查任何纳税人并评估正确的税款: Provided, however, 未能提交申报表不得阻止局长授权审查任何纳税人. x x x [强调]

    此外,税务备忘录第43-90号明确规定,授权书应涵盖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期间,禁止对“未核实的以前年份”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包括多个纳税期间,则应在授权书中明确指出。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税务局的评估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税务局的授权书涵盖“1997年及以前未核实的年份”。然而,税务局的评估依据的是1998年1月至3月的记录。法院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因为授权书并未明确包括1998年。

    法院强调,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如果税务局希望将1998年纳入审计范围,则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说明,或签发另一份授权书。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

    • 税务局的授权书必须明确指定审计范围。
    • 税务官员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行评估。
    • 如果审计包括多个纳税期间,则应在授权书中明确指出。

    法院还驳回了税务局关于索尼公司广告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论点。税务局认为,由于索尼公司的广告费用由索尼国际新加坡公司(SIS)报销,因此索尼公司没有实际承担广告费用,不能享受税收抵免。法院认为,只要广告费用有增值税发票,就应被视为合法的商业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法院引用了索尼公司提交的抗议书中的一段话:

    由于不利的经济条件,索尼新加坡公司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了相当于后者广告费用的补贴,这不会影响此类费用的进项税额的有效性。因此,充其量,这是我们客户的额外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我们进一步认为,我们的客户无需对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因为这并非来自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法院认为,上述补贴可以被视为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这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是SIS对索尼公司的援助。

    实际影响

    本案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确保税务机关的评估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税务机关的评估超出了授权范围,企业应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企业应妥善保管税务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在税务审计中提供证据。企业还应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

    关键教训

    • 授权范围至关重要:税务机关的评估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 及时提出异议:如果税务机关的评估超出了授权范围,企业应及时提出异议。
    • 妥善保管文件:企业应妥善保管税务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了解税法规定:企业应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税务评估授权书(LOA)?

    答:税务评估授权书是税务局授权税务官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的文件。它明确了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纳税年度和税种。

    问:如果税务官员超出了LOA的范围进行评估,该怎么办?

    答:如果税务官员超出了LOA的范围进行评估,纳税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向税务局或税务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问:如何确定LOA的范围?

    答:LOA的范围应以LOA上明确规定的内容为准。纳税人应仔细阅读LOA,并了解其审计范围。

    问:企业在税务审计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在税务审计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税务审计在LOA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 配合税务官员的审计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 如对税务审计结果有异议,及时提出申诉。

    问:本案对其他企业有什么启示?

    答:本案提醒企业,税务合规至关重要。企业应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税务审计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问:进项税额抵扣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菲律宾税法,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是增值税注册纳税人。
    • 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正式收据。
    • 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问:税务局可以随时进行税务审计吗?

    答:税务局有权进行税务审计,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税务局必须出具LOA,明确审计范围,并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

    问:企业如何应对税务审计?

    答: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审计,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并如实回答税务官员的询问。如果对税务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局或税务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您在菲律宾的税务问题上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ASG Law。我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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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豁免:当铺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税收义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家当铺经营者在2000纳税年度是否应承担增值税和和解罚款。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由于相关法律的延期规定,当铺(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特定纳税年度内无需缴纳增值税。该判决明确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税收待遇,澄清了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增值税义务,强调了法律中修改和过渡条款的重要性。这项裁决影响了在相关年份运营的当铺和其他类似机构,并确认了延期生效日期,在此期间不征收增值税。

    法律时间旅行:当铺免缴增值税的曲折之路

    H. Tambunting Pawnshop, Inc.(以下简称“Tambunting”)是一家持牌当铺,收到税务局(BIR)的评估通知,要求缴纳2000纳税年度的增值税(VAT)和解罚款,金额分别为P5,212,404.52和P25,000。Tambunting 对此评估提出抗议,声称当铺业务不应缴纳增值税及罚款。由于税务局未对抗议采取行动,Tambunting 随后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复审申请。

    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驳回了 Tambunting 的复审申请,同时删除了25,000比索的和解罚款。尽管 Tambunting 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附上了税务局的税款缴纳单,证明其根据与税务局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了 2000 年至 2002 年期间的增值税的 25%,税务上诉法院仍然驳回了Tambunting 的部分重新考虑动议。之后,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维持了第二庭的裁决。

    Tambunting 认为,当铺不属于《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8 (A) 条规定的“所有服务”和“类似服务”的概念范围。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增值税是否适用于当铺经营者,特别是考虑到适用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如当铺)的增值税征收生效日期曾多次延期。根据各项法律修订,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的生效日期数次推迟,导致他们在受影响的纳税年度中不承担增值税责任。

    法院参考了之前的判决,特别是First Planters Pawnshop 案,裁定在法律明确推迟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评估和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申诉人在这些纳税年度不承担增值税责任。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解释了 R.A. 第 7716 号(《扩大增值税法》)、R.A. 第 8241 号、R.A. 第 8424 号(《国家国内税收法》或《1997 年税制改革法案》)、R.A. 第 8761 号和 R.A. 第 9010 号等多项法律中增值税制度的演变。这些修订案先后推迟了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的生效日期。

    关于本案争议期间,特别是 2000 纳税年度,法院裁定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已被推迟。因此,税务局对 Tambunting 的增值税补缴评估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尽管如此,法院还是注意到,Tambunting 根据和解协议向税务局支付了 2000 年至 2002 年的增值税负债的 25%。因此,最高法院裁定,Tambunting 有权获得仅对应 2000 纳税年度的和解协议下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退款。

    根据法院的裁决,Tambunting 无需承担 2000 纳税年度的增值税,并命令国内税务局局长向 H. Tambunting Pawnshop, Inc. 退还在 2000 纳税年度的和解协议下支付的任何款项。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一家当铺在 2000 纳税年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是否可以征收相关补缴税款。最高法院确定,由于增值税生效日期的法律延期,当铺在争议年份不承担增值税责任。
    什么是“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是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但未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这些机构包括当铺,这些机构受特定法规管辖,且由于其独特的业务性质而在税收方面被单独对待。
    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生效日期推迟对本案有何影响? 多次推迟意味着在推迟期间,此类中介机构无需缴纳增值税。2000 纳税年度属于增值税延期生效期,因此 Tambunting 无需缴纳该年度的增值税。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8 (A) 条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该部分概述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服务,Tambunting 的论点是当铺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内。法院在分析该法条与相关法规时,最终采纳了当铺经营不在此列的观点。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引用了哪些先例案件? 法院依赖于之前的First Planters Pawnshop 案,该案确立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税收待遇。最高法院一致认定当铺免缴增值税,从而支持了最高法院关于 Tambunting 纳税义务的判决。
    什么是和解协议,为什么它与判决相关? 和解协议是纳税人和税务局达成的妥协协议,在评估税务债务时通常涉及付款。在本案中,Tambunting 支付了增值税责任的一部分,但因法院的判决而有资格获得偿还。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Tambunting 可以获得什么补救措施? Tambunting 有权获得仅与 2000 纳税年度相关的结算协议下支付的款项的退款。这一补救措施旨在将申诉人恢复到未发生不当增值税评估时的财务状况。
    本案对于当前运营的当铺来说意味着什么? 虽然此案针对的是 2000 纳税年度,但它强调了评估法律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修订案及过渡条款的重要性。当铺需要注意税务法律的演变,确保遵守最新法规。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在 H. Tambunting Pawnshop, Inc.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中,进一步阐明了当铺作为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增值税义务。此案强调了纳税人遵守税务法律和监管演变的重要性。这些规定可以决定当铺等机构的财务义务。因此,企业必须及时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并寻求专业建议以确保合规性,从而避免潜在的争议,并优化税务规划策略。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国际航空公司的税收争议:在退税申请中发现未缴税款的影响

    本案裁定,如果一家国际航空公司申请退税,但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当年存在未缴税款,即使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收入,退税申请也可能被驳回。这意味着,即使航空公司有权获得部分税款的退还,如果其申报存在错误导致欠税,退税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航空公司的退税之路:揭示未缴货运税的意外转折

    本案涉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 Inc.),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国际航空公司。1998年2月21日起,美联航停止了在菲律宾的客运航班业务,转而通过代理公司Aerotel Ltd. Corp.进行销售。虽然停止了客运航班,但美联航继续运营从菲律宾出发的货运航班直至2001年1月31日。之后,美联航根据《菲律宾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所得税的公约》(RP-US Tax Treaty)第4(7)条的规定,向菲律宾国内税务署(CIR)申请退还1999年至2001年期间的所得税,总额为P15,916,680.69。其中,P5,028,813.23被指是1999年就菲律宾售出但并非从菲律宾起飞的机票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美联航认为,根据新的国民收入税法典(NIRC)对菲律宾总收入(GPB)的定义,由于其自1998年2月21日起不再运营从菲律宾起飞的客运航班,因此其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客运收入不应被视为来自菲律宾境内的收入,因此不应根据RP-US税务条约第9条缴纳菲律宾所得税。

    税务上诉法院(CTA)发现,美联航报告的1999年货运收入为P7.4033亿,是从28.4亿的总收入中扣除了1.4179亿的佣金和19.8亿的其他代理激励。CTA认为这些扣除是不正确的,因为NIRC第28(A)(3)(a)条中提到的总收入是指扣除佣金和激励前的总收入。因此,美联航1999年的货运总收入为P28.4亿,GPB税应为P4254万,而不是P1110万。因此,法院判定美联航的货运收入缴税不足,欠税额远高于其申请退还的金额。

    美联航随后向CTA提出了复议申请,但被驳回。法院表示,美联航的退税申请并未与其纳税义务相抵消,且美联航的欠税是由于其从货运总收入中错误扣除造成的。法院没有对美联航进行评估,只是根据无可争议的事实来确定美联航是否有权获得退款,以及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款。最终,CTA全体庭维持了第一庭的裁决,驳回了美联航的退税申请。

    美联航认为,CTA拒绝退税等同于抵消,违反了税收案件中不得进行抵消或补偿的既定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第228条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告知纳税人,否则评估无效。 美联航表示,它从未收到国内税务署对其1999年度GBP税收的任何评估,其正当程序权受到了侵犯。 美联航还认为,CTA超越了其管辖范围,因为CTA的上诉管辖权仅包括涉及争议评估的案件。 然而,CIR认为CTA在其管辖范围内,因为其目的是确定美联航是否有权获得退款,而不是为了施加任何补缴税款。

    法院认为,由于美联航已于1998年停止运营往返菲律宾的客运航班,因此不应根据NIRC第28(A)(3)(a)条对其客运总收入征税。CTA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是,由于美联航在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对货运总收入进行了扣除,少缴了GBP税,且少缴的金额甚至大于其客运收入的退税申请额,所以CTA裁定美联航没有资格获得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法典》第72条,如果纳税人提交的清单、报表或申报表存在虚假、欺诈或低估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拒绝退税申请。

    在本案中,美联航的退税申请假设其提交的税务申报是正确的。然而,CTA发现,美联航虽然不适用于1997年NIRC第28(A)(3)(a)条,但仍适用第28(A)(1)条。因此,美联航申报表的正确性受到了质疑。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在案件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Court of Tax Appeals,的判例,如果纳税人同时申请退税并存在欠税评估,则应同时解决退税申请和欠税评估,以确定应退税款的真实金额。

    在Tax Code 第 82 章 IX(现在是NIRC 1997 年版的第 72 章 XI)中,纳税人需要证明所提交的清单、报表或申报表没有虚假、欺诈或低估,才能申请退税。基于CTA的评估,确定美联航对其货运总收入申报有误, 并因此减少了应缴税款。少缴金额P31.43百万, 远远超过所寻求的P5.2百万客运退税,因此不予退税。 因此美联航的上诉被驳回。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重申,退税与免税一样,应严格按照对纳税人不利、对税务机关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美联航未能充分证明其退税申请的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没有理由推翻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一直尊重税务上诉法院等准司法机构的结论。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美联航是否有权获得客运收入的退税,尽管其在同一年存在未缴的货运收入税款。法院需要确定是否可以将这两种情况分开处理。
    为什么美联航的退税申请被驳回? 美联航的退税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税务上诉法院发现该公司当年存在未缴的货运收入税款。法院认为,即使美联航有权获得客运收入的退税,但由于其申报错误导致欠税,退税申请仍应被驳回。
    本案中,国内税务署的角色是什么? 国内税务署负责审查美联航的退税申请,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未缴税款。国内税务署通过税务上诉法院对美联航的退税申请提出了质疑。
    税务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税务上诉法院负责审理美联航的退税申请,并评估国内税务署提出的异议。法院最终裁定美联航的退税申请应被驳回。
    《菲律宾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所得税的公约》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该公约允许对国际运输收入征税,但设定了某些限制。美联航最初是根据该公约来申请退税,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未依赖该公约,而是依赖了菲律宾国内的税法。
    国民收入税法典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国民收入税法典规定了退税的条件,以及税务机关可以拒绝退税申请的情况。法院根据该法典认为,由于美联航的税务申报存在错误,导致其欠税,因此可以拒绝其退税申请。
    本案对国际航空公司有什么影响? 本案提醒国际航空公司,在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可能会全面审查其税务申报情况。即使退税申请涉及特定类型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评估其他类型的收入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如果一家航空公司申请退税,但随后被发现有欠税,会发生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退税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即使航空公司有权获得部分税款的退还,但如果其申报存在错误导致欠税,退税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CTA 是否有权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确定税务负债? CTA 可以确定纳税人是否正确申报了税款,作为确定纳税人是否有权获得退款的过程的一部分。即使没有正式的评估,CTA 也可以发现不正确的申报表会导致纳税人负债。
    《国家税务法典》第72条对本案有何意义? CTA 根据本条款确定退税,其指出在税务申报表是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追回根据该申报表收取的税款。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的声明中存在虚假,欺诈行为或者欠税行为,则不能因为有缴税行为而被追回任何已经收取的税款,这同样适用于 South African Airways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的先前判决中。

    本案强调了税务合规的重要性。 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不仅要确保正确缴纳所有税款,还要仔细审查其税务申报,以确保准确性,特别是在申请退税时。 如果有不合规现象出现,那么可能会减少追回资金的机会。

    如果对此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UNITED AIRLINES, INC.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178788, 2010年9月29日

  • 税务评估时效:无效弃权书不能延长政府的评估权

    本案明确指出,税务局(BIR)评估税收的时效性是严格的,保护纳税人和政府的利益。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随意延长评估期限。特别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如果放弃追诉期(waiver)的文件存在缺陷,政府不能援引追诉期延长来弥补其未能及时评估税收的失误。这意味着,如果 BIR 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如正确签署、公证等)执行弃权书,纳税人可以主张评估无效,从而避免不合理的税务负担。简单来说,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评估,除非纳税人明确且有效地放弃了这一时效权利。

    税务局的追诉期:无效弃权书能否“复活”评估?

    菲律宾国内税务局(BIR)与Kudos Metal Corporation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税务评估时效的法律战。起因是 BIR 对 Kudos Metal Corporation 的 1998 年税务年度的收入提出了异议,并开出了补税通知。然而,Kudos Metal Corporation 认为,BIR 的评估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年时效期。BIR 则辩称,Kudos Metal Corporation 通过其会计师签署了两份追诉期放弃书,从而延长了评估时限。核心问题在于,这两份放弃书是否有效,足以推翻时效的限制?本案突显了税务评估时效的严格性,以及纳税人在确保 BIR 遵守程序性要求方面的权利。

    根据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203 条规定,政府必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三年内或实际申报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内评估税收。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评估通知将不再有效。但 NIRC 第 222 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延长评估期限。本案的关键在于 BIR 是否能证明这些例外情况成立。

    BIR 声称,Kudos Metal Corporation 通过其会计师 Pasco 签署了两份追诉期放弃书,从而延长了评估期限。但法院指出,这些放弃书存在多项缺陷,不符合有效的放弃追诉权的标准。根据税务备忘录令(RMO)20-90 和税务授权令(RDAO)05-01 的规定,有效的追诉期放弃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必须由纳税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必须经过公证;必须由税务局长或授权的税务官员签署,表明税务局已接受该放弃书;纳税人签署日期和税务局接受日期都必须在追诉期到期之前;必须制作三份副本,分别归税务局、纳税人和接受放弃书的办公室保存,并且必须在税务局保存的原始副本上注明纳税人已收到副本。

    法院发现,Kudos Metal Corporation 的会计师 Pasco 在没有经过公证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签署了放弃书。这意味着她没有获得公司正式授权,无法代表公司放弃追诉权。法院还发现,放弃书没有注明接受日期,也没有表明 Kudos Metal Corporation 已收到其副本。这些缺陷使得 BIR 无法依赖这些放弃书来延长评估期限。

    BIR 主张,Kudos Metal Corporation 已经同意了税务审计,并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因此现在不能主张追诉期已过。BIR 认为,Kudos Metal Corporation 的行为构成了一种“禁止反言”(estoppel),即不能自食其言。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最高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 BIR 未能严格遵守 RMO 20-90 和 RDAO 05-01 的规定。BIR 不能利用纳税人的行为来掩盖自己未能正确执行追诉期放弃书的事实。最高法院强调,对追诉期的放弃是对纳税人免受长期和不合理调查的权利的减损,因此必须严格解释。

    此外,BIR 还辩称,Kudos Metal Corporation 推迟提交文件导致 BIR 无法在三年期限内完成评估。法院也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即使没有纳税人提供的文件,税务局长也有权根据最佳证据进行评估。《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6 条授权税务局长在纳税人未提交所需申报表的情况下,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和其他信息进行评估。

    本案确认了税务评估时效的重要性,以及 BIR 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的义务。特别是关于纳税评估有效性的要求,法院强调,只有正确且合法执行的文件,例如弃权声明,才能影响评估期限。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不能仅仅依赖纳税人的行为来弥补税务机关在执行有效弃权书方面的不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税务评估时效问题,以及纳税人签署的追诉期放弃书是否有效延长了政府的评估权。
    什么是追诉期放弃书? 追诉期放弃书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一项书面协议,同意延长政府评估税收的期限。
    为什么法院认为这些追诉期放弃书无效? 法院认为放弃书无效,因为它们不符合税务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包括缺乏正式授权、接受日期和纳税人收到副本的证明。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一个人不能采取与先前行为或声明相矛盾的立场,如果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则不允许他否认或推翻先前的行为或声明。
    本案中“禁止反言”原则是否适用? 不适用。法院认为,税务局不能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弥补自己未能遵守正确的放弃程序的不足。
    纳税人如何确保追诉期放弃书有效? 纳税人应确保放弃书采用规定的格式,由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经过公证,并收到税务局已接受的副本。
    如果 BIR 在时效期过后发出评估通知,纳税人该怎么办? 纳税人可以对评估通知提出异议,主张评估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本案对纳税人有什么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纳税人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确保税务机关遵守评估税收的程序性要求。

    本案进一步强调了税务合规和了解自身权利对于企业和个人在菲律宾税务环境中的重要性。确保所有税务文件都符合既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及时寻求法律建议对于理解这些复杂性并保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专员诉Kudos Metal Corporation, G.R. No. 178087, 2010年5月5日

  • 退回增值税评估: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税收待遇的澄清

    本案涉及最高法院对税务上诉法院(CTA)判决的上诉,该判决驳回了 TFS, Inc.(一家典当行)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是其逾期提交。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裁定不利于 TFS, Inc. 的增值税(VAT)评估无效,理由是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期间,法律明确规定暂停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此判决对于典当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意义重大,影响到那些在此期间接受过不当评估的企业,允许其对增值税评估提出质疑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征收已经生效的话。

    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典当行能否免于增值税?

    本案核心在于程序规则的严格执行与追求公正结果之间的冲突。TFS, Inc. 因律师疏忽,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正确的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审)提起上诉。通常,逾期提交会导致驳回,从而使税务上诉法院的原始判决(支持税务局的增值税评估)有效。最高法院承认,原则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上诉,否则判决将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然而,最高法院也指出,可以出于实质正义的考虑而放宽这些规则。最高法院认识到律师的错误是不幸的,但其最终判决取决于增值税评估本身的实质性问题。

    最高法院着重强调对典当行征收增值税具有延期效应。1998纳税年度的税收评估是有争议的。最高法院依靠先前在“第一种植园主典当行诉国内收入署案”中的判决确立的原则,澄清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典当行)的增值税待遇。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尽管这些机构通常需要缴纳 10% 的增值税,但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期间,已通过法律手段特别延期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增值税、评估和征收增值税,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引用了以下内容:

    x x x 由于申请人是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因此在 1996 年至 2002 年的纳税年度应缴纳 10% 的增值税;然而,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暂停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评估和征收增值税,因此申请人在这些纳税年度不承担增值税。但随着增值税制度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申请人应在所述纳税年度缴纳 10% 的增值税。并且从 2004 年到目前为止,根据 R.A. 第 9238 号,申请人不再承担增值税,而是应按总收入的 0% 至 5%(视情况而定)缴纳营业税。(原文中突出显示)

    由于法律规定,典当行在 1998 年不必缴纳增值税。这使税务局的评估在法律上无效。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必须撤销税务局对 TFS, Inc. 的增值税评估。这也有可能删除附加费和利息,这意味着 TFS, Inc.不仅不用缴纳主要增值税金额,而且还有权避免因最初的评估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或利息费用。

    法院在适用程序规则时表现出务实态度,强调不能为了坚持形式主义而牺牲实质正义。虽然律师的疏忽导致最初的上诉迟延,但最高法院认为,不公正地要求 TFS, Inc. 缴纳根本不该收取的税款更为严重。此案提醒我们,法院在适用技术规则时需要保持平衡,尤其是在这些规则会产生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通过选择优先考虑公正,最高法院重申了程序规则旨在促进正义,而不是阻碍正义的原则。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由于典当行律师的疏忽导致申请迟交,最高法院是否应该出于程序性原因支持税务局对典当行处以增值税罚款。
    TFS, Inc. 的业务性质是什么? TFS, Inc. 是一家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典当行业务。
    国内收入署评估的具体税收年限是多少? 评估涉及 1998 纳税年度,税务局认为 TFS, Inc. 拖欠增值税。
    最高法院根据什么关键理由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典当行)征收增值税已被法律特别延期,评估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1996 年至 2002 年期间的增值税法规对典当行业务有何特殊规定? 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暂停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征收、评估和征收增值税。
    最高法院是如何解决程序规则和实质正义之间冲突的? 最高法院承认提交的延迟,但为了实现实质正义,选择优先考虑撤销非法评估,表明程序规则旨在促进正义,而不是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本案中的“第一种植园主典当行诉国内收入署案”是什么? 这是最高法院之前审理的案件,该案确立了针对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增值税待遇,对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起到了重要影响。
    法院是否取消了除主要增值税金额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是的,法院还取消了增值税之外的附加费、缺陷利息和违约利息,进一步减轻了最初评估对典当行的影响。

    总而言之,尽管遵守上诉规则至关重要,但在避免严重冤情的情况下,仍应优先考虑公正的结果。对“TFS, Inc. 诉国内收入署”一案的裁决澄清了适用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如典当行)的增值税法规,并证明了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重视公平和公正,超过了僵化的程序遵守。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法律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TFS, Inc. 诉国内收入署,G.R. No. 166829,20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