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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法:心理无能与婚姻无效——《佩斯卡诉佩斯卡案》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丈夫的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不构成《家庭法》第36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心理无能”。心理无能必须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使一方无法理解婚姻的基本义务。此案强调了对婚姻作为社会机构的保护,并阐明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标准,即使婚姻关系不幸福,也不能轻易解除婚姻关系。

    情感困境还是心理失常?界定婚姻中的“心理无能”

    《佩斯卡诉佩斯卡案》围绕着洛娜·古伦·佩斯卡起诉其丈夫佐西莫·A·佩斯卡,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洛娜声称佐西莫自1988年以来表现出“心理无能”的迹象,表现为情感不成熟、不负责任、残酷和暴力。她声称佐西莫经常酗酒、殴打她和孩子们,并威胁要杀死她。一审法院基于佐西莫的心理无能,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洛娜未能证明佐西莫存在足以构成心理无能的严重精神障碍。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家庭法》第36条中的“心理无能”,以及洛娜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佐西莫确实存在这种无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强调了婚姻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的重要性,并重申了在《桑托斯诉上诉法院案》和《共和国诉上诉法院及莫利纳案》中确立的关于心理无能的定义和标准。心理无能必须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使一方无法理解婚姻的基本盟约,包括共同生活、互爱互敬互助以及履行义务。这种心理状况必须在结婚时就存在。

    法院在《桑托斯案》中明确指出,“心理无能”不应涵盖所有可能的精神病病例,如智力低下、不成熟等情况。第36条必须与我们现行婚姻法中的现有准则相结合来理解。只有那些最严重的、明显表现出对婚姻意义麻木或无法理解的人格障碍才应被认定为“心理无能”。此后的《莫利纳案》进一步提供了程序指导,以帮助法院和当事人在审理基于心理无能的婚姻无效案件时提供协助。法院强调,《莫利纳案》强化了《桑托斯案》,而非推翻。

    法院认为,洛娜未能充分证明佐西莫的心理无能,甚至在结婚时就存在这种无能,足以宣告婚姻无效。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不能等同于心理无能。尽管洛娜的婚姻关系并不幸福,但完全终止这段关系不一定是合适的结局。法院告诫说,婚姻是国家珍视和保护的家庭基础,不能轻易解除。

    此案强调了举证责任在于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任何疑问都应有利于婚姻的存在和延续,反对其解散和无效。此案还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即法院的判决应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应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先前的裁决被推翻,且新的原则具有追溯力,有利于那些依赖旧原则并真诚行事的当事方。

    最高法院否决了洛娜的申诉,并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即宣告洛娜和佐西莫的婚姻有效且持续。法院重申,婚姻是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和家庭的基础,国家珍视并保护它。即使婚姻关系不幸福,也不能轻易解除婚姻关系,除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原因。

    FAQs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丈夫的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是否构成《家庭法》第36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心理无能”。法院需要明确“心理无能”的含义和标准。
    法院对“心理无能”是如何定义的? 法院认为“心理无能”是指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使一方无法理解婚姻的基本义务,包括共同生活、互爱互敬互助以及履行义务。这种心理状况必须在结婚时就存在。
    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是否构成“心理无能”? 法院明确指出,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不能等同于“心理无能”。“心理无能”是一种更严重的精神障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在此案中,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任何疑问都应有利于婚姻的存在和延续,反对其解散和无效。
    法院如何看待婚姻? 法院重申,婚姻是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和家庭的基础,国家珍视并保护它。
    《桑托斯诉上诉法院案》和《共和国诉上诉法院及莫利纳案》与此案有何关联? 《桑托斯案》首次对“心理无能”进行了定义,《莫利纳案》进一步提供了程序指导,以帮助法院和当事人在审理基于心理无能的婚姻无效案件时提供协助。此案重申了这两个案例确立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在此案中意味着什么? “遵循先例原则”意味着法院的判决应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应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先前的裁决被推翻。
    此案对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有什么启示? 此案强调,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配偶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心理无能”。情感不成熟和不负责任不足以构成“心理无能”。

    此案为理解菲律宾婚姻法中“心理无能”的概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它强调了婚姻的神圣性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高门槛。未来的类似案件仍将借鉴此案的判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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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Lorna Guillen Pesca v. Zosimo A. Pesca, G.R. No. 136921, April 17, 2001

  •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预审令与上诉范围的限制

    预审令的约束力: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G.R. No. 134622, October 22, 1999

    在菲律宾的诉讼程序中,预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旨在简化争议、加速审判进程。然而,预审令的约束力及其与上诉范围的相互作用,有时可能会被忽视。最高法院在阿布巴卡尔诉阿布巴卡尔案中明确了预审令的重要性,并强调了上诉法院权限的界限。本案的核心教训是,预审令一旦确定了审判的议题,就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审查权限也受到上诉方提出的异议范围的限制。超出预审令范围或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通常不会被上诉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离婚与财产分割

    本案的起因是阿米宁·L·阿布巴卡尔(以下简称“阿米宁”)和奥罗拉·A·阿布巴卡尔(以下简称“奥罗拉”)之间的离婚诉讼。这对夫妇于1978年在苏禄省霍洛市根据伊斯兰法律结婚。1996年,奥罗拉向巴西兰省伊莎贝拉市第一伊斯兰巡回法院(以下简称“巡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赡养费和损害赔偿。奥罗拉指控阿米宁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再婚,违反了《菲律宾穆斯林个人法典》第27条和第162条。

    巡回法院在1997年3月21日的预审令中,将审判议题限定为“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权利或各自份额”。待分割的财产包括位于三宝颜市图马加波尔森特罗的一栋复式住宅的一半单元、一块相邻的550平方米土地,以及位于苏禄省霍洛市卡桑扬甘村的一栋房屋和土地(以下统称“涉案财产”)。

    法律框架:预审令与上诉审查

    菲律宾的民事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预审的重要性。《菲律宾法院规则》第18条和第118条详细阐述了预审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预审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和限定审判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案件得到迅速处理的权利。

    预审令是预审结果的体现,它对诉讼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在过往的判例中多次强调预审令的约束力。例如,在发展银行诉上诉法院案中,法院指出预审的目的是简化、缩短和加快审判,甚至可以免除审判。预审令中达成的协议,各方必须遵守。

    在上诉审查方面,《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51条第8款规定了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除非错误影响对标的物的管辖权或上诉判决或程序本身的有效性,否则,未在错误分配中陈述,或与已分配的错误密切相关或依赖于已分配的错误,且在简要中得到适当论证的错误,将不予考虑,但法院可以对明显的错误和笔误进行裁决。” 这条规则确立了“错误分配原则”,即上诉法院通常只审查上诉方明确提出的错误。

    最高法院在贝拉诉上诉法院案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该案中,上诉法院更改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即使上诉人并未就该问题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上诉法院的行为构成了可撤销的错误,因为它超出了其审查权限。法院强调,如果争议焦点不涉及法院对标的物的管辖权,也不属于明显的或笔误的错误,那么上诉法院无权自行解决。

    案件审理过程

    在本案中,巡回法院在1997年8月29日发布命令,准予奥罗拉和阿米宁离婚,并将涉案财产平等分割,判令阿米宁在三个月的“待婚期”(idda)内向奥罗拉支付10,000比索的赡养费。

    奥罗拉对巡回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但明确表示“仅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上诉,不对离婚和损害赔偿的判决提出异议,因为这些判决对她有利。” 实际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巡回法院关于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三宝颜市第三伊斯兰司法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在1998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巡回法院1997年8月29日的命令,但进行了一些修改,包括:

    (a)维持准予双方通过法院判决(faskh)离婚的裁定;

    (b)维持初审法院的命令,即以下财产被判决并平等分配给原告和被告,视为共同所有,因此他们在财产分割中享有平等的份额,具体如下:

    1. 位于三宝颜市图马加波尔森特罗的房屋和土地,包括位于转让所有权证书编号T-86,898下的1845-B-2号地块上的半单元复式住宅。(另一半复式住宅由JACKARIA M. MOHAMMAD及其妻子所有和居住);

    2. 与第1项下描述的房屋和土地相邻的550平方米土地,标识为转让所有权证书编号86,899下的1845-B-3号地块;

    3. 位于苏禄省霍洛市卡桑扬甘村Block 2, Lot 44的房屋和土地,转让所有权证书编号T-1820,面积240平方米;

    此外,还应包括作为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并进行分割和均分的财产:

    1. 位于三宝颜德尔苏尔省艾丽西亚的房地产。

    (c)命令被告-被上诉人向原告-上诉人支付菲律宾货币十一万(P110,000.00)比索,作为从…1996年2月14日起至…1997年12月16日待婚期(等待期)结束的赡养费欠款,共计二十二(22)个月,每月五千(P5,000.00)比索,总额为菲律宾货币十一万(P110,000.00)比索,外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法定利息;

    (d)命令被告-被上诉人向原告-上诉人支付菲律宾货币五万(P50,000.00)比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法定利息。

    阿米宁对地区法院的修改判决表示不满,提出复议,理由是地区法院不应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欠款以及分割位于三宝颜德尔苏尔省艾丽西亚的土地,因为这些问题均未在上诉中提出。地区法院驳回了阿米宁的复议申请。

    阿米宁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并恢复巡回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支持阿米宁的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无权超出奥罗拉上诉中提出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无权超出巡回法院预审令限定的范围。

    最高法院强调,预审令明确将审判议题限定为“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权利或各自份额”。巡回法院的判决也严格遵循了预审令的范围,仅就涉案财产的分割和待婚期赡养费作出了裁决。

    奥罗拉在上诉时明确表示,仅对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异议,不对离婚和损害赔偿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地区法院的审查权限应受到奥罗拉上诉范围的限制。然而,地区法院的判决不仅增加了艾丽西亚的土地作为分割财产,还将赡养费金额大幅增加,并判决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超出了奥罗拉上诉的范围,也违反了预审令的限定。

    最高法院援引《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51条第8款和贝拉诉上诉法院案的判例,重申了上诉法院的审查权限受到上诉方提出的错误分配的限制。地区法院的修改判决超出了其管辖范围,也并非笔误,因此构成错误。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准予阿米宁的上诉,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恢复巡回法院1997年8月29日的命令。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预审令在菲律宾诉讼程序中的约束力,以及上诉法院审查权限的界限。本案明确指出,上诉法院的职权范围受到上诉方提出的问题和预审令的限制,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范围。

    实践意义

    阿布巴卡尔诉阿布巴卡尔案的裁决对于菲律宾的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预审程序的重要性,并提醒诉讼参与者,预审令一旦达成,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

    对于律师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预审阶段要认真对待,明确争议焦点,并在预审令中准确记录。在上诉时,律师应仔细分析初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客户的诉求,精确限定上诉范围,避免提出超出上诉范围的请求,以免被上诉法院驳回。

    对于当事人而言,本案的教训是,要充分认识预审程序的意义,积极参与预审,并在预审阶段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在上诉时,要明确上诉的目的和范围,避免期望上诉法院解决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关键要点

    • 预审令的约束力: 预审令对诉讼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预审令确定的审判议题。
    • 上诉范围的限制: 上诉法院的审查权限受到上诉方提出的错误分配的限制,一般不审查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 法院职权范围: 法院的职权范围受到预审令和上诉范围的限制,不得超出限定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预审令?

    预审令是法院在预审程序结束后发布的命令,它记录了预审中各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争议焦点、以及其他与审判程序相关的事项。预审令对后续的审判程序具有约束力。

    2. 预审令可以修改吗?

    在特殊情况下,预审令可以修改。例如,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或者为了防止明显的不公正,法院可以允许修改预审令。但是,修改预审令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

    3. 如果上诉法院超出了上诉范围进行判决,该怎么办?

    如果上诉法院的判决超出了上诉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复议,请求纠正上诉法院的错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就纠正了地区法院超出上诉范围的判决。

    4. 在菲律宾提起上诉需要注意什么?

    在菲律宾提起上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上诉的目的和范围,精确限定上诉请求;其次,要严格遵守上诉程序和时间限制;第三,要充分准备上诉理由和证据,并在上诉状中清晰陈述。

    5. 本案对离婚诉讼有什么启示?

    本案对离婚诉讼的启示是,在离婚诉讼中,预审程序同样重要。夫妻双方应积极参与预审,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焦点,并在预审令中明确记录。在上诉时,要根据自身诉求,精确限定上诉范围,避免期望上诉法院解决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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