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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离婚:外国离婚判决在菲律宾的承认与再婚能力

    在菲律宾,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使菲律宾公民有权再婚

    G.R. No. 258130, April 17, 2023

    引言: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当跨国婚姻破裂时,如何保障菲律宾公民的权益?本案聚焦于菲律宾公民Regie David Tsutsumi在日本获得离婚判决后,寻求菲律宾法院承认其离婚并获得再婚能力的故事。法院的判决不仅关乎个人自由,更涉及菲律宾公民在国际婚姻背景下的法律地位。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是处理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关键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有效成立,且外国配偶随后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使其有权再婚,则菲律宾配偶应根据菲律宾法律具有再婚能力。”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配偶通过外国法律获得了离婚,并且该离婚在外国有效,那么菲律宾配偶也可以在菲律宾被视为单身,从而有权再婚。这一条款旨在保护菲律宾公民,避免因外国离婚判决而陷入法律困境。

    关键条款: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

    案例:假设一位菲律宾女性与一位美国公民结婚。如果他们在美国合法离婚,并且美国法律允许该美国公民再婚,那么根据菲律宾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该菲律宾女性也将在菲律宾被视为有再婚能力。

    案件回顾

    Regie David Tsutsumi,一位菲律宾公民,与日本公民Ayahiro Tsutsumi结婚。多年后,他们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日本申请了离婚。日本大使馆颁发了离婚证书,并经菲律宾外交部认证。Regie向菲律宾塔拉克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认其外国离婚判决。

    地区审判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但菲律宾共和国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理由是Regie未能充分证明日本的离婚法律,且认证程序不符合规定。

    Regie不服,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理由:

    • 法院应以实质正义为导向,宽松处理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请求。
    • 离婚证书和离婚通知书的接受证明,经日本大使馆认证,是证明离婚事实的最佳证据。
    • Regie提交的日本民法节选,充分说明了协议离婚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引言: “婚姻,作为双方共同的承诺,如果一方被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仍然受其约束,那么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好处。重申,如果为了实现正义的目的,菲律宾配偶不应在自己的国家受到歧视……”

    实际意义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法院在处理外国离婚判决承认请求时的宽松态度。它强调了实质正义的重要性,并确保菲律宾公民不会因其外国配偶的离婚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 对于希望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菲律宾公民,本案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先例。
    • 法院将更加注重实质证据,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合规性。
    • 律师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外国离婚判决、相关法律条文和认证文件。

    关键经验

    • 实质正义优先:菲律宾法院在处理外国离婚判决承认请求时,将以实质正义为导向。
    • 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外国离婚判决、相关法律条文和认证文件。
    • 专业法律咨询: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申请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的外国离婚判决没有经过菲律宾外交部认证,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获得菲律宾驻该外国的领事馆或大使馆的认证。如果该文件已经在菲律宾,可以尝试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补正程序,让法院允许您补充提交。

    问:我需要提供哪些文件来证明我的外国离婚判决?

    答:您需要提供外国离婚判决的原件或认证副本、相关外国法律条文的翻译件以及所有文件的认证副本。

    问:如果我的外国离婚判决是在我与外国配偶结婚之前获得的,该怎么办?

    答:这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程序。您需要证明该外国离婚判决在您与外国配偶结婚时有效。

    问:如果我在菲律宾承认了我的外国离婚判决,我需要做什么才能再婚?

    答:您需要向当地民事登记处提交法院的判决,并获得一份新的结婚证书。

    问:如果我的外国配偶不愿意配合我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该怎么办?

    答:您仍然可以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法院可能会要求您的外国配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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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配偶离婚后的再婚权: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及相关法律程序

    本案明确指出,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即使外国配偶在国外合法取得离婚判决并有权再婚,菲律宾公民配偶也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此案进一步区分了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与民事登记中相关条目的更正或取消这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阐明了根据菲律宾法律变更婚姻状况所需的步骤。

    外国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程序迷宫

    本案涉及菲律宾公民 Janevic Orteza Ordaneza (Janevic) 与日本国民 Masayoshi Imura (Masayoshi) 的婚姻。他们在日本协议离婚后,Janevic 试图在菲律宾获得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并将其民事状况从“已婚”更改为“单身”。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根据菲律宾法律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以及这是否能自动导致民事登记条目的变更。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澄清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高等法院确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不应被视为民事登记中条目的取消或更正的申请,这两种法律程序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其次,它强调了为了使菲律宾配偶有资格再婚,必须充分证明外国法律允许外国配偶再婚。简单来说,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与实际执行该判决、变更民事状况是不同的过程。因此,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案件的核心在于,Janevic 通过她的兄弟 Ricky O. Ordaneza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她与日本丈夫的外国离婚判决,并变更她的婚姻状况。初审法院批准了 Janevic 的请求,宣布她恢复单身,并指示相关登记机关在其结婚证上注明离婚协议。但是,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 Janevic 未能遵守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并且未能充分证明日本法律允许其前夫再婚。

    高等法院随后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审查。高等法院解释说,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与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取消或更正民事登记条目的程序不同。该规则规定,旨在取消或更正条目的申请应提交到相应民事登记机关所在省份的地区审判法院,并且所有受此影响的人员都应成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由于寻求变更的条目位于 Pasay 市,因此诉讼应在那里提起,并将当地民事登记员作为诉讼当事人。

    尽管法院承认 Janevic 的申请不符合第 108 条的规定,但仍裁定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本身即可,而无需变更民事状况。法院在解释《家庭法》第 26 条(允许菲律宾公民配偶在其外国配偶获得离婚判决且有权再婚时也可以再婚)时,澄清了该条的两个要求:有效婚姻和外国配偶获得的有效离婚判决。法院还明确规定,主张外国配偶获得离婚判决且有权再婚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必须根据《证据规则》提交外国法律的认证副本。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认定 Janevic 已正确地证明她与 Masayoshi 根据日本法律有效结婚并离婚。她还提供了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证明在日本,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高等法院参考了 *Racho v. Tanaka* 一案,该案涉及相同的日本法律,并裁定外国配偶的再婚能力已经确定。由于离婚通知书上未提及任何关于禁止再婚的规定,因此可推定日本配偶的再婚能力未受限制。

    最后,高等法院承认了 Janevic 的外国离婚判决,但驳回了将她的民事状况变更为“单身”的请求。法院强调,此类变更有待向适当法院提起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规定的诉讼,在诉讼中可以进行适当的对抗程序。高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仅承认 Janevic 的离婚判决,为她在菲律宾寻求认可和执行离婚判决铺平了道路。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解决的是如何正确地根据菲律宾法律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以及这是否能自动导致民事登记条目的变更。高等法院明确,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与变更民事登记条目是不同的法律程序。
    《家庭法》第 26 条的内容是什么? 《家庭法》第 26 条规定,菲律宾公民与其外国配偶在国外有效结婚,且该外国配偶获得离婚判决并有权再婚时,菲律宾公民配偶也可以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要获得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要获得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需要证明两个关键要素:(1)菲律宾公民与外国配偶之间存在有效婚姻;(2)根据外国法律,存在有效的离婚判决,且该外国配偶有权再婚。
    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规定了在民事登记机关中取消或更正条目的程序。该规则规定,相关申请应提交至民事登记机关所在省份的地区审判法院,并且所有受此影响的人员都应成为诉讼当事人。
    如何在菲律宾变更婚姻状况? 要变更婚姻状况,需要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并遵守《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必须将当地民事登记员作为诉讼当事人,并遵守其他程序性要求。
    什么是本案的关键裁决? 高等法院承认 Janevic 的外国离婚判决有效,但驳回了将她的民事状况变更为“单身”的请求。法院强调,要变更民事状况,必须遵守《民事诉讼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为何提及 Racho v. Tanaka? 高等法院参考 Racho v. Tanaka 案件,支持本案外国配偶有权再婚的结论。由于两案涉及的日本法律相同,且离婚通知书上未提及任何关于禁止再婚的规定,因此高等法院推定外国配偶的再婚能力未受限制。
    为什么当事方未能充分证明日本法律? 当事方提到了《日本民法典》第 732 和 733 条,但这些规定并未包含在审判期间提交的经过认证的文件中。因此,高等法院认为无法根据规则将外国配偶根据《日本民法典》再婚的能力证明为事实。

    简而言之,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内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要细致的处理。 虽然根据《家庭法》第 26 条,获得离婚的菲律宾人可能有资格再婚,但必须通过符合既定法律程序的适当法律途径来确保完全遵守。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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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离婚判决在菲律宾的承认:外国法律证明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裁定,在菲律宾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之前,提出判决的一方必须证明离婚的事实,并证明其符合允许离婚的外国法律。未能充分证明离婚的事实和相应的外国法律可能会导致承认请求被驳回,但为了实质正义,案件可能会被发回重审。

    婚姻难题:菲律宾法院应如何对待境外离婚?

    本案源于 Maricel L. Rivera 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的外国判决/离婚司法承认请愿。 Rivera 与韩国公民 Woo Namsun 结婚。在他们的关系恶化后,Woo 在韩国提起了离婚诉讼,首尔家庭法院于 2011 年批准了离婚。寻求再婚的 Rivera 在菲律宾提起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诉讼。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批准了她的请愿,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理由是 Rivera 未能充分证明韩国的相关法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外国法律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在菲律宾,婚姻是一项神圣的社会机构,该机构受到公共政策和道德的强烈保护,菲律宾法律并不允许绝对离婚,因此法院不得发出批准离婚的判决,甚至两名菲律宾人之间的婚姻也不能因在国外获得的离婚而解除,但是,菲律宾可以承认涉及外国人的外国离婚判决。这是基于修订后的《家庭法》第 26 条规定的,该条允许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在国外有效解除,从而使菲律宾配偶能够再婚。最高法院澄清说,如果离婚的外国人配偶具有再婚的能力,菲律宾配偶可以在菲律宾法律下再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在菲律宾再次结婚的能力。但是,这种外国离婚必须经过菲律宾法院的司法承认。

    根据《证据规则》,外国判决和法律必须作为事实得到证明。如果外国离婚判决和相关的外国法律构成主权机构的官方行为,则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第 132 条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要求进行证明。本条规定,此类官方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官方出版物;或(2)由对文件具有合法保管权的官员证明的副本。如果官方记录的副本被证明存放在菲律宾境外,则必须:(1)附有由菲律宾外交部门或领事官员签发的证明,这些官员驻扎在记录所在的外国;以及(2)由其办公室的印章认证。 如果提供副本作为证据,则证明:(1)必须说明该副本是原始副本的正确副本或其特定部分;并且(2)必须盖有证明官员的正式印章,或者如果他是具有印章的法院的书记员,则盖有该法院的印章。简单地说,法院不对外国法律作司法认知;它们必须得到证明。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 Rivera 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为了证明离婚的事实,她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判决副本,其中包括英文和韩文翻译。但是,最高法院认为,首尔大使馆领事 Chin Hyun Yong 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因为他不是合法保管离婚判决书的官员。此外,为了证明韩国的法律是事实, Rivera 提供了韩国民法典的副本,来自韩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确认信以及来自菲律宾外交部的认证证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它认为,Chin Hyun Yong 无权证明法律的存在,也没有进一步证据表明该签字是真实的。法院还指出,Rivera 提供的是韩国民法典的英文翻译本,但没有进一步证据表明该翻译真实地反映了韩国关于离婚的法律。

    鉴于 Rivera 在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利害关系,最高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以进行进一步诉讼和证据接受,是适当的。因此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驳回这一诉讼。这一行动符合之前的判例,该判例认为必须对家庭法第 26 条作宽大的解释,以服务于其中的利益。总之,案件被发回重审,要求提供更多证据,表明存在合法的离婚,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使争议得到公平的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证明外国法律的证据要求是什么。具体而言,法院审查了请愿人是否充分证明了外国离婚判决和相关法律。
    家庭法第 26 条在菲律宾法律中起什么作用? 修订后的家庭法第 26 条允许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后,菲律宾配偶可以再婚。为了使此条款生效,必须正式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为什么请愿人最初的证据被发现不足? 请愿人最初的证据不足,因为离婚判决书和韩国民法典都未能由负责保管官方记录的官员正式证明。
    领事证明足以证明外国判决和法律吗?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驻马尼拉的韩国领事证明不足以证明外国判决和法律,因为没有表明该领事负责保管有关文件。
    官方发布对证明外国法律至关重要吗? 是的,为了满足《证据规则》的要求,外国法律必须通过官方出版物或由负责保管记录的官员提供的经过证明的副本证明。
    证明外国法律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除了《证据规则》第 132 条规定的方式之外,还有可能引入其他证据,例如专家的证词,以证明外国法律的存在,但这必须经过评估。
    为什么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尽管最初的证据不足,最高法院还是选择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因是请愿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并根据对影响家庭生活的案件作宽松解释的原则。
    本案对希望菲律宾承认境外离婚的个人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证明允许外国人配偶在其本国有效获得离婚判决的离婚判决和相关外国法律的证据,对于在菲律宾的外国离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将会被驳回承认境外离婚。
    关于提供有效证据的主要经验教训是什么? 必须提供对文件具有合法保管权的官员提供的官方证明,如果没有这种证明,可能无法正式承认外国法律和判决,因此建议寻求具有这方面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总之,虽然菲律宾并不总是容易认可外国离婚判决,但最高法院愿意对面临离婚诉讼的个人的利益持宽容态度。本案说明了法院采取行动以保证公平和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程度。本裁决进一步强调了按照菲律宾法律的要求进行外国判决和外国法律的充分有效证明的必要性。请联系 ASG Law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获取进一步的指导。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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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离婚承认: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无论谁发起离婚,均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在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外国离婚案件中,无论哪一方配偶在国外发起离婚诉讼,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有效性。此裁决旨在确保男女在法律面前的根本平等,并解决因外国离婚导致的不平等局面,即外国人已离婚,而菲律宾公民仍然受婚姻束缚。

    平等解放:菲律宾承认共同离婚判决,促进性别平等

    2005年12月18日,美国公民雷马克·S·阿贝尔(Raemark S. Abel)与菲律宾公民敏迪·P·鲁尔(Mindy P. Rule)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结婚。2008年11月18日,阿贝尔和鲁尔共同向洛杉矶高等法院申请简易离婚。他们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或债务,也没有生育子女。他们的共同离婚申请在结婚五年内及时提出。他们还在申请中放弃了上诉、申请新审判和要求配偶赡养费的权利。2009年7月31日,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解除了阿贝尔和鲁尔的婚姻。七天后,阿贝尔收到了离婚判决书。

    与此同时,阿贝尔于2008年12月3日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成为菲律宾和美国的双重公民。另一方面,鲁尔于2012年9月21日成为美国公民。2017年1月10日,经认证的加利福尼亚州离婚判决书在马尼拉市注册处备案。阿贝尔随后向地区法院提出外国离婚司法承认和民事条目更正的申请。

    检察长办公室对阿贝尔的申请提出异议,声称寻求承认的离婚不是由外国配偶获得的,这违反了法律,因为阿贝尔和鲁尔共同提出了简易离婚申请。检察长办公室还声称,共同申请相当于在事实约定、判决承认、甚至是双方勾结的基础上解除婚姻,这都违反了国家政策。阿贝尔辩称,离婚是在司法程序中获得的,而不是通过相互协议获得的。他还否认离婚违反公共政策,因为他作为外国配偶,是获得离婚的一方。此外,他坚持认为《家庭法》第26条第(2)款并未规定外国判决应仅由外国配偶获得。阿贝尔强调,离婚没有受到勾结或任何其他会导致外国判决不被承认的瑕疵的影响。

    地区法院认为反对意见有理,驳回了申请。地区法院认为,阿贝尔和鲁尔共同提出离婚判决违反了《家庭法》第26条第(2)款,该条款仅允许外国配偶获得离婚判决。阿贝尔提出复议动议,但地区法院驳回了他的动议。阿贝尔坚称,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不会与菲律宾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驰,因此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家庭法》第26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消除外国配偶已解除婚姻关系,而菲律宾配偶仍然已婚的异常情况,最高法院支持了阿贝尔的这一论点。

    这一解释得到了国家宪法授权的支持,即“确保男女在法律面前的根本平等”。第9710号共和国法令(《妇女大宪章》)同样通过“消除持续存在的歧视和不平等的非平等结构和做法”来“确保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妇女大宪章》第19条指示国家消除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问题上的歧视,并确保男子和妇女享有“缔结婚姻和脱离婚姻的相同权利”。因此,《家庭法》第26条第(2)款与第9710号共和国法令第19条一起解读时,只能解释为谁在国外启动离婚诉讼并不重要。最高法院认为,法律绝不允许菲律宾人处于不利地位。

    在本案中,阿贝尔和鲁尔共同申请简易离婚,他们的申请得到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批准。检察长辩称,离婚判决不能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因为它不是完全由当时的外国配偶阿贝尔获得的,正如《家庭法》第26条第(2)款所要求的那样。最高法院认为,仅要求离婚必须由外国配偶在国外合法获得。它没有对外国配偶单独获得离婚施加额外的要求。采取公众回应的紧张解释同样会导致最高法院对一些外国的法律“允许共同申请离婚判决,以确保配偶之间的起诉减少,为他们的孩子提供更文明和更受欢迎的氛围,并减轻受影响家庭的经济负担”。

    最高法院根据以往的案例和男女平等的原则,裁定共同离婚判决可以在菲律宾得到承认。高等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本裁决确认了在外国离婚案件中,重要的是判决的有效性以及确保菲律宾公民的平等权利,无论谁发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均有效。

    常见问题(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由菲律宾公民和外国配偶共同获得的外国离婚判决是否可以在菲律宾得到司法承认。
    《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了什么? 《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有效成立,且外国配偶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使其能够再婚,则菲律宾配偶同样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外国配偶是否单独获得离婚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外国离婚判决是否有效,以及承认该判决是否会促进男女平等。
    最高法院是如何解释“获得”一词的? 最高法院认为,法律的目的是让获得离婚判决的外国配偶能够再婚,也让菲律宾配偶有权再婚。
    本裁决对菲律宾公民有什么影响? 本裁决意味着,即使菲律宾公民与外国配偶共同获得外国离婚判决,该判决也可以在菲律宾得到承认,从而使菲律宾公民能够再婚。
    《妇女大宪章》在本案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妇女大宪章》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最高法院的裁决旨在落实这一目标。
    本裁决是否意味着菲律宾现在承认离婚? 本裁决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全面承认离婚。它只适用于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且外国配偶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的情况。
    如果离婚判决是在双方勾结的情况下获得的,会怎么样? 如果离婚判决是在双方勾结的情况下获得的,菲律宾法院可能不会承认该判决,因为这违反了公共政策。
    在菲律宾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外国离婚判决书、证明离婚判决有效的证据、证明外国配偶是外国公民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外国离婚判决是在菲律宾公民仍然是菲律宾公民的情况下获得的,该判决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即使菲律宾公民在获得离婚判决时仍然是菲律宾公民,该判决仍然可以在菲律宾得到承认。

    本案确立了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方面的重要先例,优先考虑了男女平等和解决跨国婚姻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最高法院通过考虑外国法律和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确保菲律宾法律体系能够公正合理地对待个人。

    如需了解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AEMARK S. ABEL 对阵 MINDY P. RULE,G.R. No. 234457,2021年5月12日

  • 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即使菲律宾公民主动提出离婚,离婚也可能得到承认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家庭法》第26条,即使是菲律宾公民在国外主动提出离婚,外国离婚也可能在菲律宾得到承认。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之前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只有外国人提出的离婚才能得到承认。此裁决消除了此前菲律宾法律的一个不公平现象,即菲律宾公民与已经获得合法离婚的外国配偶仍然被认为已婚。这项裁决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它为那些在国外寻求离婚的菲律宾公民提供了法律确定性,让他们能够在菲律宾被视为单身,并且能够再婚。法院命令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以审查与离婚相关的外国法律,使符合条件的菲律宾人能够正式承认他们的离婚,并在法律上恢复单身身份。

    消除双重标准:菲律宾承认公民海外离婚诉求

    本案围绕朱丽叶·伦多拉·莫拉尼亚与一名日本公民之间的离婚承认诉讼展开。这对夫妇在菲律宾结婚,后来搬到日本。在出现婚姻问题后,他们在日本申请了离婚。虽然日本政府批准了他们的离婚,但菲律宾的法院最初拒绝承认这一离婚。问题是,如果菲律宾公民自己寻求离婚,菲律宾能否承认外国离婚?最高法院澄清了《家庭法》第 26 条,此前该法条仅被解释为承认外国配偶获得的离婚。

    菲律宾法律虽然不允许绝对离婚,但《家庭法》第 26 条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人在外国配偶有效获得离婚许可其再婚的情况下缔结婚姻,该法条规定:

    第26条。等等。

    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有效结婚,此后外国配偶有效获得离婚许可他或她再婚,则菲律宾配偶根据菲律宾法律也应具有再婚的能力。

    菲律宾最高法院解释说,法律赋予菲律宾法院管辖权,可以将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扩大到菲律宾配偶,而无需经过审判来确定婚姻解除的有效性。此前,只有外国配偶主动提出的离婚才会在菲律宾得到承认。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区别对待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强调说,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荒谬的情况,即菲律宾人仍然与他或她的外国配偶结婚,尽管后者根据其(丈夫的)国家法律不再与前者结婚,并且可能已经再婚。解决许多菲律宾妇女的问题,根据新《民法典》,即使在后者已经根据其(丈夫的)国家法律合法离婚并且可能已经再次结婚之后,她们仍然被认为是与外国丈夫结婚。

    这一裁决以最高法院此前在共和国诉马纳洛一案中的裁决为基础,该案裁定即使是菲律宾配偶提起并获得离婚令,该离婚令也可能在菲律宾得到承认。最高法院解释说,如果反对的一方未能提出适当的反对,离婚报告和离婚证书的承认应被承认。根据《证据规则》第132条第19节和第24节,这些官方记录可作为证据采纳,这些条文允许书面官方行为,官方机构和法庭的记录以及公共官员(无论菲律宾还是外国)的记录。

    法院认识到程序规则的设计是为了确保而不是推翻实质性正义。法院解释说,本案的情况,如婚姻事实上已经破裂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适用此规则尤其重要。法院指出,维护名义上的婚姻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忽略了一些婚姻质量已经腐烂的真相。

    虽然最高法院授权承认外国离婚,但它也规定了具体要求。法院强调,为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必须证明离婚判决和外国配偶的适用国家法律均作为事实。在本案中,尽管提交了离婚报告和所有事项的证书,但最高法院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日本离婚法。法院下令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以出示有关日本离婚法存在的证据,这确保了满足所有法律要求,以便在菲律宾承认离婚。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是否可以承认由菲律宾公民启动的外国离婚。之前的理解仅允许承认由外国配偶获得的离婚。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菲律宾公民主动提出的外国离婚,也可以根据《家庭法》第26条在菲律宾得到承认。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之前的判决。
    《家庭法》第26条说明了什么? 《家庭法》第26条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公民在外国配偶有效获得离婚许可他或她再婚的情况下可以再婚。此条对外国婚姻及相关离婚做出了规定。
    马纳洛共和国案在本案中为何重要? 《马纳洛共和国》案是最高法院先前裁定的,它为承认外国离婚奠定了基础,即使是菲律宾配偶发起的外国离婚,也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并被用作裁决案件的法律基础。
    本案需要什么证据? 为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离婚令和外国配偶的适用国家法律均作为事实必须证明。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确认日本法律仍必须得到证实。
    本案被发回地方法院的目的是什么? 此案被发回地方法院是为了进行日本法律诉讼程序上的证据出示,日本法律为有效的外国离婚颁布了指导。
    这一判决对菲律宾人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为在海外寻求离婚的菲律宾人,包括那些启动离婚程序的人,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允许他们在菲律宾境内法律上被视为单身并能够再婚。
    之前的规则中存在什么不平等之处? 以前的规则仅允许承认外国配偶提出的离婚,这使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菲律宾公民陷入法律困境,并与寻求承认其单身身份的人产生了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这项裁决的法律影响是,菲律宾国民将不再受之前不平等的影响,之前的规则对寻求离婚和再次结婚者设置了双重标准。这项裁决纠正了之前存在的偏见,根据现有情况允许婚姻双方进行对等。这被认为是更人道、更现实的法律处理方式,适用于已经合法终止与外国国民婚姻关系的菲律宾国民。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法律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件名称缩写, G.R No., DATE

  •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的管辖权和必要证据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公民在境外离婚后能否在菲律宾合法再婚的条件。最高法院裁定,仅持有外国离婚判决书不足以在菲律宾获得法律承认,也无法保证其婚姻的有效性。菲律宾法院要求出示证明该外国判决在其本国法律下有效的证据,同时,法院强调,有关护照发放事宜应先向外交部提出上诉。此案影响着在国外离婚并希望在菲律宾再婚的菲律宾人的权利和义务。

    双重婚姻的困境:外国离婚判决在菲律宾的效力

    埃德琳娜·T·安多(Edelina T. Ando)与一位日本公民结婚,后在日本获得了离婚判决。她相信这一判决使其可以再婚,于是与另一位日本公民结婚。当她申请护照以显示她现在的丈夫的姓氏时,外交部告知她,在她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证明她与现任丈夫的婚姻有效之前,无法向她签发护照。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面临的问题是,埃德琳娜是否可以通过简易宣告救济的途径,要求菲律宾法院宣告她的婚姻有效,以及外交部是否必须首先承认该离婚判决。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外国离婚判决在菲律宾法律框架内的承认和执行。

    本案引发了关于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必要性的复杂问题。法院首先澄清,护照事宜必须首先通过外交部的行政渠道解决,申请人应首先向外交部部长提出上诉,然后再诉诸法院。因此,向法院提起宣告性救济的诉讼是不成熟的。根据共和国法令第8239号(《1996年菲律宾护照法案》)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要求获得配偶姓氏的护照,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咨询研讨会的证明(如果适用)以及由菲律宾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离婚判决书。未提交所需的正确文件可能导致申请被拒。

    更关键的问题是,对于菲律宾人与外国人结婚并在国外获得离婚判决的情况,为了使菲律宾承认离婚的有效性,必须获得对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在“加西亚诉雷西奥”(Garcia v. Recio)一案中,法院确立了“外国人获得的外国离婚判决可以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前提是该判决根据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律有效”的原则。重要的是,仅出示离婚判决书是不够的。离婚判决书以及获得离婚的外国配偶所适用的国籍法必须加以证明。由于我们的法院不对外国法律和判决进行司法认知,因此我们的证据法要求像任何其他事实一样,主张并证明离婚判决书和外国人的国籍法。

    法院在“加西亚诉雷西奥”(Garcia v. Recio)一案中强调了证明外国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性。在本案中, petitioner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前夫小林国籍法和离婚判决在该国法律下的有效性,因此,如果 याचिकाकर्ता提供了证明离婚判决及其外籍配偶的国籍法的完整证据,可以在适当的论坛提起的诉讼中作出关于离婚有效性的任何声明。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提交外国离婚判决,并证明该判决在其前夫的本国法律下有效,才能承认其离婚的有效性并可以合法再婚。因此,只有家事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最高法院进一步驳回了petitioner的要求,petitioner认为婚姻——即使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应被视为有效,直到在司法程序中另行宣布。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推定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性。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证明离婚符合当事人的原籍国法律。该判决重申了菲律宾法律中坚持的原则,即婚姻是一项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公共机构,其解散需要严格的审查和法律确认。法院最终认为petitioner没有采取必要的步骤来证明其外国离婚的有效性,因此拒绝承认她后来与安多(Ando)的婚姻。总之,外国人获得的外国离婚判决可以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前提是该判决根据该外国人的本国法律有效,该原则被重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位在国外获得离婚判决的菲律宾人是否需要在菲律宾获得外国离婚判决的司法承认才能合法再婚。
    为什么petitioner未能成功证明离婚有效? Petitioner未能成功是因为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判决在其前夫的本国法律下有效。菲律宾法院不自动承认外国法律,必须证明其有效性。
    根据法院的裁决,petitioners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法院建议 petitioner提起对外国离婚的司法承认的诉讼,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前夫国籍法下的离婚判决的有效性。
    如果 petitioners对护照问题感到不满应该首先做什么? 根据本案的规定, petitioners 应首先向外交部长提出上诉, 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
    为什么仅仅出示离婚判决是不够的? 仅仅出示离婚判决是不够的,因为菲律宾法律要求证明离婚判决根据获得离婚的外国配偶所适用的国籍法是有效的。
    离婚需要获得证明的详细证明都有哪些? 离婚的证明,要从其合法国家原离婚机构出示经过菲律宾使馆认证过的详细离婚判决书,以及要认证该机构是否有权利进行离婚判决等。
    如果不经认证会如何处理? 未经认证的离婚证明,在菲律宾法律上不会被承认。
    如何联系能够解决涉外婚姻法律事务的机构? 您可以通过ASG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进行具体情况咨询 。

    因此,在国外离婚并在菲律宾再婚的菲律宾公民,必须确保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确保他们的离婚得到认可。未能在菲律宾获得离婚的法律承认可能导致重大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婚姻地位和公民身份方面。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安多诉外交部,G.R. No. 195432, 2014年8月27日

  • 菲律宾离婚后复婚: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遗产继承权

    菲律宾配偶在外国离婚后是否可以合法再婚?遗产继承权的认定

    G.R. NO. 133743, February 06, 2007

    想象一下,一位菲律宾公民与一位外国人结婚,后来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这位菲律宾公民是否可以在菲律宾合法再婚?如果这位菲律宾公民去世,其再婚配偶是否有权继承遗产?这些问题并非纯粹的学术探讨,而是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权益。

    本案涉及费利西西莫·T·圣路易斯(Felicisimo T. San Luis)的遗产纠纷,他曾是拉古纳省(Laguna)的省长。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费利西西莫与美国公民Merry Lee Corwin的婚姻关系通过外国离婚判决解除后,他与费利西达·圣路易斯(Felicidad San Luis)的婚姻是否有效,以及费利西达是否有权作为合法配偶参与遗产分配。

    菲律宾法律框架:离婚、再婚与遗产继承

    在菲律宾,离婚是一个复杂且备受争议的问题。菲律宾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不允许离婚的国家之一。然而,菲律宾法律承认某些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特别是当离婚是由外国配偶主动提出并获得时。

    《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当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有效成立,且该外国人随后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使其能够再婚时,该菲律宾公民应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这一条款源于最高法院在Van Dorn v. Romillo, Jr.案中的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如果外国配偶获得了有效的外国离婚判决,菲律宾配偶有权再婚的原则。这一原则旨在避免荒谬的情况,即菲律宾配偶仍然受婚姻约束,而外国配偶已经恢复单身。

    在遗产继承方面,《菲律宾民法典》规定,合法配偶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然而,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则配偶的继承权将受到质疑。因此,费利西达是否有权继承费利西西莫的遗产,取决于她与费利西西莫的婚姻是否被认定为有效。

    案件回顾:圣路易斯遗产案

    费利西西莫·圣路易斯一生结过三次婚:

    • 第一次婚姻:1942年与维吉尼亚·苏利特(Virginia Sulit)结婚,育有六个子女。维吉尼亚于1963年去世。
    • 第二次婚姻:1968年与美国公民Merry Lee Corwin结婚,育有一子Tobias。1973年,Merry Lee在美国获得离婚判决。
    • 第三次婚姻:1974年与费利西达·萨加隆戈斯(Felicidad Sagalongos)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了18年,直到费利西西莫于1992年去世。

    费利西西莫去世后,费利西达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Makati Regional Trial Court)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费利西西莫的遗产。费利西西莫与维吉尼亚的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费利西西莫与Merry Lee的婚姻关系并未有效解除,因此他与费利西达的婚姻属于重婚,费利西达无权继承遗产。

    案件经历了以下程序:

    1. 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最初驳回了费利西达的诉讼,认为她与费利西西莫的婚姻无效。
    2. 费利西达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提起上诉。
    3.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费利西西莫有权再婚,并指示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上诉法院认为,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第2款以及Van Dorn案的判决,费利西莫在Merry Lee获得离婚判决后有权再婚。
    4. 费利西西莫的子女向菲律宾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 费利西莫与费利西达的婚姻是否有效?
    • 费利西达是否有权作为合法配偶参与遗产分配?

    最高法院指出,上诉法院在认定 Merry Lee 获得离婚判决的日期上存在事实错误,因为记录显示离婚是在 1973 年获得的,而费利西莫与费利西达的婚姻是在 1974 年庆祝的,这两个事件都发生在 1988 年 8 月 3 日《家庭法》生效之前。

    最高法院承认 Van Dorn 案对菲律宾有限承认离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该裁决一直被解释为切断混合婚姻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使菲律宾配偶能够再婚,这是维护外国配偶在国外获得的离婚有效性的必要结果。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Merry Lee 获得的离婚判决以及费利西达与费利西西莫的婚姻在美国法律下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引用了 Garcia v. Recio 案,该案规定了诉讼和证明外国法律和离婚判决的具体指南,并认为仅出示离婚判决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其真实性和适当执行的证据。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假定费利西莫在 1974 年没有资格与费利西达结婚,后者仍然有权提起遗产管理申请,因为她可以被视为费利西莫的共同所有者,就他们在同居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而言。

    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以进一步接收关于 Merry Lee 获得的离婚判决以及费利西达与费利西西莫的婚姻的证据。

    “因此,本案应发回地方法院,以进一步接收关于 Merry Lee 获得的离婚判决以及申请人和 Felicisimo 的婚姻的证据。”

    案件的实践意义: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遗产继承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复杂性。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公民来说,了解菲律宾法律如何处理外国离婚判决至关重要。

    本案还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争议,法院将需要审查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性以及婚姻是否符合外国法律的规定。

    关键经验

    • 与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公民应了解菲律宾法律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 在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争议,法院将需要审查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性以及婚姻是否符合外国法律的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1. 菲律宾是否允许离婚?

    菲律宾原则上不允许离婚,但承认某些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

    2. 如何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需要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外国离婚判决的有效证据,并证明该判决符合外国法律的规定。

    3. 如果菲律宾公民在国外获得离婚判决,是否可以在菲律宾再婚?

    如果离婚判决是由外国配偶主动提出并获得,且符合《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菲律宾公民可以再婚。

    4.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配偶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如果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配偶的继承权将受到质疑。

    5.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需要提供结婚证、外国离婚判决书、外国法律的规定等证据。

    6. 如果没有结婚证,可以继承遗产吗?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菲律宾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没有结婚证,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享有继承权。

    7. 外国离婚判决需要经过哪些认证?

    外国离婚判决需要经过原所在国的公证和认证,以及菲律宾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8. 本案对未来类似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复杂性,并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本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精通菲律宾遗产继承法和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能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了解更多信息:联系方式。 让我们协助您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