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菲律宾法律中论坛购物原则的有力适用,特别是在房地产纠纷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她在上诉法院审理强制进入案件期间,对被上诉人提起了非法滞留案件,构成了论坛购物。该裁决强调,论坛购物会受到惩罚,并且明确了,试图在多个法庭中重复寻求相同的救济以获得有利判决的行为,将导致案件被驳回。
当多个法院争夺房产所有权时会发生什么?
本案围绕国家政府与菲律宾国家银行(PNB)签订的合同展开,其中政府将位于马尼拉市宾诺多区Numancia街拐角Urbiztondo的21,7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租赁给PNB。租期为25年,从1978年8月1日开始,将于2003年7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可续租相同的期限。1994年10月17日,PNB将该土地的一部分,即8,530.l6平方米,转租给了被上诉人Mandy Commodities Co., Inc.(Mandy Commodities),租期与PNB与国家政府的合同期限相同。被上诉人在转租的部分建造了一个两层楼的仓库,并将其出租给其租户。
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部长海尔松·阿尔瓦雷斯代表政府于2002年5月6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最初批准PNB的租赁续签25年。然而,在2002年8月6日的另一份备忘录中,阿尔瓦雷斯部长撤回了先前的2002年5月6日的备忘录,并撤销了该租赁合同的续签,目的是澄清合同的条款并重新评估该房地产的次承租人的作用、资格和能力。后来,在2002年11月29日的最终批注中,阿尔瓦雷斯部长改变了主意,批准续签租赁合同,并将被上诉人包括为次承租人之一。然而,这份最终批注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当时新的DENR部长埃莉塞亚·戈尊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撤销了与PNB的租赁合同,从而取消了与被上诉人的转租合同。
由于租赁即将到期,土地管理局(LMB)代表国家政府在2003年7月25日的一封信中通知PNB,成立了一个接管小组,以实现对该财产的收回,并要求PNB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其移交给DENR。为了避免最终的接管,PNB于2003年7月30日向帕赛市地方法院(RTC)第118分院提起了禁令诉讼(PNB禁令案件),并请求发出临时限制令(TRO)或初步禁令令状和损害赔偿,案号为民事案件编号03-0368-CFM。PNB声称,它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根据阿尔瓦雷斯部长的2002年11月29日的最终批注续签;因此,LMB必须尊重PNB对争议财产的占有。PNB禁令案件促使戈尊部长于2003年7月31日发布备忘录,指示LMB维持现状,直到她办公室或帕赛市地方法院的进一步指示。
在2003年8月28日的一项命令中,帕赛市地方法院在PNB禁令案件中驳回了PNB关于TRO和/或初步禁令令状的申请。帕赛市地方法院还命令LMB获取并接管该土地。PNB在上诉法院CA-G.R. SP No. 78980中质疑该命令。尽管帕赛市地方法院的2003年8月28日的命令尚未由上诉法院裁决,但LMB得以执行该命令并在2003年8月29日获得了对该财产的占有。
2003年9月18日,上诉法院在PNB禁令案件中撤销了该地方法院的命令,并批准了PNB的TRO申请。由于LMB已经占有了有争议的财产,从而使上诉法院发布的2003年9月18日的TRO变得没有实际意义,LMB寻求了总检察长办公室(OSG)的法律建议。在其2003年9月23日的意见中,OSG除其他事项外认为,上诉法院针对其发布的TRO确实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可以在主要PNB禁令案件涉及该财产的结果之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临时占用许可证。
在2003年10月6日的一封信中,PNB要求撤出LMB在该财产场所张贴的警卫。在总检察长意见的支持下,LMB无视了这份要求信。与此同时,凭借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相同意见,LMB授予上诉人Gloria Dy临时许可证,以占用该房地产。凭借LMB颁发的临时许可证,上诉人得以进入该财产并在2003年10月10日在该场所安装了自己的警卫。上诉人还张贴了通知,宣布所有租户都应从她那里获得进入该财产的授权。
2003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Mandy Commodoties作为次承租人,对上诉人入侵该财产的行为做出了反应,在马尼拉市地方法院第25分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并请求禁令(被上诉人的禁令案件)和TRO,案号为民事案件编号03108128。2003年10月21日,在自己的保安人员的帮助下,被上诉人重新获得了对该财产的占有。
同时,在PNB禁令案件中,上诉法院在其2003年10月30日的裁决中,确认了帕赛市地方法院2003年8月28日的命令,驳回了PNB的TRO申请,理由是PNB未能确立其对争议财产的权利。尽管上诉法院确认了帕赛市地方法院2003年8月28日的命令,但它仍然宣布接管令无效,因为PNB禁令案件的主题仅限于是否应批准TRO的临时救济;因此,帕赛市地方法院在命令接管该财产时超出了提交裁决的范围。上诉法院接着宣布LMB对该财产的接管无效,并且任何影响PNB及其租赁的行为也被谴责为缺乏任何法律依据,因为该接管令相当于对禁令主要案件的处置。PNB将这一不利裁决提交给本法院,案件编号为G.R. No. 164786。
2003年11月7日,上诉人得以从被上诉人手中夺取了对争议财产的占有。
2003年12月4日,被上诉人在马尼拉市初审法院(MeTC)第20分院提起了即决侵占诉讼(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并请求强制禁令,案号为民事案件编号176953-CV。
2004年4月6日,在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中,马尼拉市初审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裁决,认为由于PNB的租赁合同到期,被上诉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占有权。因此,由于被上诉人的权利与PNB的权利交织在一起,因此该权利也消失了。
被上诉人向上诉法院马尼拉分院第30分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其即决侵占诉讼。
2004年7月12日,马尼拉市地方法院在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中,撤销了市初审法院的裁决,并命令上诉人撤出该财产。它裁定,尽管LMB接管了该财产,但仍允许被上诉人继续经营其业务并占有争议的土地。因此,是被上诉人先于上诉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并拥有比上诉人更好的权利。这一有利的裁决促使被上诉人提起立即执行的动议,该动议已获得马尼拉市地方法院的批准,并相应地颁发了2004年9月7日的执行令,以利于被上诉人。相反,上诉人要求重新考虑地方法院裁决的动议被驳回。上诉人毫不气馁,将此案提交给上诉法院,案号为CA-G.R. SP No. 86478。
同时,总检察长办公室(OSG)提出了一项综合动议,寻求介入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以及承认其重新考虑地方法院裁决的介入动议和反对被上诉人立即执行动议的介入。马尼拉市地方法院驳回了OSG提出的综合动议。OSG质疑这一不利裁决,并向申诉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CA-G.R. SP No. 86307(OSG调取令)。
2004年11月8日,上诉人提议合并CA-G.R. SP No. 86307和CA-G.R. SP No. 86478,该动议已获得申诉法院的批准,但需征得前一案件的提交人的同意。
2005年4月21日,OSG的申诉法院(CA-G.R. SP No. 86307)被上诉法院以被上诉人提出的动议为由驳回。上诉法院表示,OSG应将其动议提交至CA-G.R. SP No. 86478.OSG未在CA-G.R. SP No. 86307采取进一步行动。
同时,在2005年5月15日,在上诉法院审理的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CA-G.R. SP No. 86478)的结果公布之前,上诉人对马尼拉市初审法院(MeTC)第15分院提起了非授权扣留案件(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案号为民事案件编号00000004-CV。在上诉人的诉讼中,上诉人使用了与CA-G.R. SP No. 86478.中的相同事实。
由于上述事实,被上诉人提出驳回CA-G.R. SP No. 86478,理由是论坛购物。被上诉人提请上诉法院注意本法院在G.R. No. 164786(PNB的禁令案件)中驳回PNB的TRO申请的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2月2日的决议,上诉人反对驳回的动议,理由是,除其他事项外,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现在是基于PNB与国家政府的租赁合同已达成协议终止这一前提之上的,如上述决议所示。
在上诉法院2005年9月15日的裁决中,上诉法院以论坛购物和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CA-G.R. SP No. 86478.上诉法院表示,在上诉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CA-G.R. SP No. 86478)期间,上诉人提起非授权扣留案件构成论坛购物。其判决部分内容如下:
因此,由于论坛购物和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该诉讼。
2005年10月6日,上诉人提出了重新考虑的动议。被上诉人就此提出了紧急动议,要求在裁决中增加一项命令,驳回上诉人与即决侵占诉讼同时提起的案件。上诉法院也被告知,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已由马尼拉市初审法院做出有利于上诉人的裁决,现在正在等待马尼拉市地方法院第9分院的上诉。
在上诉法院2006年3月3日的决议中,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人重新考虑的动议。另一方面,上诉法院批准了被上诉人的紧急动议,驳回了上诉人现在正在马尼拉市地方法院上诉的非授权扣留案件。
因此,提起了即决诉讼。
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并未进行论坛购物,因为被上诉人的即决侵占案件和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之间不存在诉讼理由或问题的同一性。
此诉讼不成立。
论坛购物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令人遗憾的做法,即为获得相同的救济而求助于两个不同的论坛,以增加获得有利判决的机会。确定是否存在论坛购物的关键是,一个人要求上诉法院和/或行政实体就同一相关的理由做出裁决和/或授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救济,从而对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造成烦恼,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院或论坛就同一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防止论坛购物规则所要避免的严重危害是两个主管法庭做出两个独立且相互矛盾的裁决。不择手段的诉讼当事人,利用各种主管法庭,可能会反复尝试在几个不同的论坛中碰运气,直到获得有利的结果。为避免由此造成的混乱,本法院严格遵守禁止论坛购物的规则,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为消除这种严重损害司法高效管理的令人憎恶的做法,本法院颁布了行政通告第28-91号和第04-94号,这些通告现在已成为《法院规则》第7条第5款,内容如下:
第5条。防止论坛购物的证明. –原告或主要当事人应在起诉状或其他提起诉讼的文书中,以宣誓方式证明:(a)他在此之前没有在任何法院、法庭或准司法机构提起任何涉及相同问题的诉讼或提出任何索赔,并且据他所知,没有其他此类诉讼或索赔正在审理中;(b)如果有其他正在审理中的诉讼或索赔,则应完整说明其当前状态;以及(c)如果他在此后得知已提起或正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或索赔,他应在五(5)天内将该事实报告给已提起其上述起诉状或提起诉讼的法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为不得仅通过修改起诉状或其他提起诉讼的文书来补救,而应成为在提出动议并在听证会后驳回案件的理由,除非另有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或不遵守其中任何承诺的行为应构成对法院的间接藐视,且不影响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行为明确构成故意和蓄意的论坛购物,则应成为以有偏见的方式简易驳回的理由,并构成直接藐视,以及行政处罚的理由。
确定是否存在论坛购物的标准是诉讼系属的要素是否存在,或者一项案件中的最终判决是否构成另一项案件中的既判力。因此,当存在以下要素时,存在论坛购物:(a)当事人相同,或至少在两起诉讼中代表相同利益的当事人相同;(b)主张的权利和请求的救济相同,救济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c)上述两项具体内容相同,以至于在另一项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无论哪一方胜诉,都将构成所审理诉讼中的既判力。上述要求也构成自诉系属或诉讼系属的要求。
在本案中,论坛购物的第一个要素是存在的。CA-G.R. SP No. 86478和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至于第二个要素,必须强调的是,在驱逐案件中,无论是非法滞留还是强制进入案件,唯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权实际或物质占有该场所或实际占有。因此,这些是旨在提供一种快速保护实际占有或财产占有权的方法的简易程序。不涉及所有权;这就是为什么它是一种具有特殊程序的特别民事诉讼。在此,两起案件中主张的权利也相同,即对争议财产的占有权。事实上,在非授权扣留案件中,上诉人的诉讼理由是基于其对争议财产的优越权利,作为该财产的承租人,根据LMB颁发的临时许可证,反对被上诉人与国家政府签订的据称已到期的转租合同。这正是上诉人的主张,也是CA-G.R. SP No. 86478(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事实。由于两起案件中的问题都仅指对争议财产的物质占有权,那么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中的裁决构成了上诉人非法滞留案件的裁决,因此后者法院将受其约束,并且不能就同一问题做出相反的裁决。
上诉人坚持认为,假设上诉人有论坛购物行为,上诉法院也仅应驳回CA-G.R. SP No. 86478(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并允许市初审法院首先裁决上诉人的非法滞留案件。
上诉人的论点不准确。
一旦发现存在论坛购物行为,处罚不仅是对本法院审理的诉讼进行简易驳回,而且还包括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另一项诉讼进行简易驳回。这是因为双重驳回是对那些玩忽职守司法有序管理的人的一种惩罚措施。
在Buan v. Lopez, Jr.一案中,上诉人在本法院提起了一项禁止令特别民事诉讼,并且几乎在一个月前,在马尼拉市地方法院提起另一项“具有初步禁令的禁止令”特别民事诉讼。法院发现上诉人有论坛购物行为,不仅驳回了法院审理的案件,而且还驳回了在法院和地方法院中提出的诉讼。
此外,在菲律宾第一国际银行诉上诉法院一案中,一项要求履行特定合同的诉讼成为本法院复审请愿的主题。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第二项诉讼(被称为衍生诉讼,涉及相同的当事人、诉讼理由和救济)在马卡蒂市地方法院提起。法院驳回了本法院的请愿书和在马卡蒂市地方法院审理的衍生诉讼,理由如下:
[由于]发现了论坛购物的存在,因此现在的唯一制裁是驳回两个案件
借鉴这些案例,上诉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和上诉人在马尼拉市初审法院第15分院(民事案件编号00000004-CV)中提起的非法滞留案件的上诉是合理的。
此外,即使我们审查了本案的案情,我们发现上诉法院没有犯错,并驳回了该案。
强制进入,是指某人以武力、恐吓、威胁、策略或欺骗的方式被剥夺了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实际占有权。基本问题是:谁有权先行实际占有。在提起强制进入案件时,法律告诉我们,市级法院必须提出两项主张才能获得管辖权:首先,原告必须主张先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次,他还必须主张他的占有权被《法院规则》第70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手段剥夺,即通过武力、恐吓、威胁、策略或欺骗。确定最重要的是确定谁有权实际占有该财产。因此,原告必须证明他先前实际占有该房屋,直到他被被告剥夺占有权。事实上,任何能够证明先前实际占有权的当事人都可以从所有者手中追回占有权,因为此类案件独立于任何所有权主张进行,并且原告仅需证明先前的实际占有权和不正当的剥夺即可。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为PNB的次承租人,在对上诉人提起强制进入诉讼时,其行为符合其作为占有人的特权。从1994年到争议出现为止,被上诉人一直和平占有争议财产。上诉法院甚至指出,即使LMB在2003年8月29日获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仍允许被上诉人在该房屋内继续开展业务。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上诉人的占有权是基于LMB发给她的临时许可证以及帕赛市地方法院在PNB禁令案件中的2003年8月28日的命令。必须指出的是,即使上诉法院拒绝了在PNB禁令案件中颁发TRO的适当性,但该命令也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上诉法院的上述裁决在G.R. No. 164786的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2月2日的决议中得到了确认。考虑到上诉人的占有权被宣布无效,并且考虑到在帕赛市地方法院审理的PNB禁令案件中,上诉人占用该财产的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性尚未确定,上诉人对该财产的占用没有法律依据。简而言之,上诉人无权占用该财产。相比之下,被上诉人占用该财产的权利仍然有效,因为该案件的记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国家政府或PNB正式要求被上诉人撤出该财产。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被上诉人对该财产的先前占有权仍然有效,并且对该财产拥有更好的权利。因此,当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于2003年11月7日强行占有该财产)提起强制进入诉讼时,被上诉人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而言之,本法院赞同上诉法院的调查结果,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偏离该调查结果。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驳回即决诉讼。上诉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的裁决及其于2006年3月3日作出的驳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CA-G.R. No. 86478)和上诉人在马尼拉市初审法院第15分院提起的非法滞留案件((民事案件编号00000004-CV)中作出的不利裁决(确认。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特此下令。
Ynares-Santiago,(主席),Velasco,Jr.,Nachura和Peralta,JJ.,同意。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上诉人是否犯了论坛购物罪,以及她是否对争议房产拥有占有权。法院裁定上诉人犯了论坛购物罪,因为她在上诉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的强制进入案件期间,对被上诉人提起了非授权扣留案件。 |
论坛购物是什么意思? |
论坛购物是指诉讼当事人寻求在多个法院获得相同的救济,以增加获得有利判决的机会。这是菲律宾的违规行为,并且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 |
确定是否存在论坛购物的标准是什么? |
确定是否存在论坛购物的标准是诉讼系属的要素是否存在,或者一项案件中的最终判决是否构成另一项案件中的既判力。 |
在本案中,存在哪些论坛购物的要素? |
在本案中,CA-G.R. SP No. 86478和上诉人的非授权扣留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中提出的占有权以及救济也是相同的。裁决构成既判力。 |
对论坛购物的处罚是什么? |
一旦发现存在论坛购物行为,处罚不仅是对本法院审理的诉讼进行简易驳回,而且还包括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另一项诉讼进行简易驳回。 |
法院在本案中对强制进入的主张是怎么说的? |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为PNB的次承租人,在对上诉人提起强制进入诉讼时,其行为符合其作为占有人的特权。从1994年到争议出现为止,被上诉人一直和平占有争议财产。 |
在此法院的结论中有什么意义? |
高等法院同意了下级法院的调查结果,因为它们在所有方面都没有出错。被上诉人已行使占有该房产的权利。 |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如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房产纠纷:论坛购物原则在所有权争议中的应用, G.R No., 20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