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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虐待:即使没有严重伤害意图,对儿童的伤害也可能构成虐待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虐待儿童罪的成立不需要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明确意图。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一名男子犯有虐待儿童罪的判决,该男子用热熨斗烫伤了一名9岁女孩,即使他辩称他只是想吓唬她。该裁决强调了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虐待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成年人对儿童安全和福祉的责任。对于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律师和社会工作者来说,这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明确了虐待儿童的范围并阐明了证明犯罪意图的标准。家长和其他照顾者应注意,任何形式的虐待,无论意图如何,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恐吓还是伤害?儿童虐待的界限在哪里?

    案件起源于2005年9月10日,当时9岁的VVV正在照看她监护人里卡多·德尔·波索(Ricardo Del Poso)的复印业务。VVV睡着了,德尔·波索很生气,把她放在熨衣板上,用热熨斗烫伤了她。VVV试图躲避高温,但额头、右肘、左脸颊、左臀部和背部都被烫伤。德尔·波索辩称,这是一个意外,他只是想吓唬VVV以教训她。下级法院最初裁定德尔·波索犯有违反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第10条(a)的罪行,即虐待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德尔·波索提出上诉,辩称没有犯下如此严重错误的意图应被视为减轻处罚情节,但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此案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质疑点在于,上诉法院是否正确地判决被告有罪,因为孩子承认是被告试图用热熨斗吓唬她时不慎烫伤的。同时,被告声称,即使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法院没有考虑被告并无犯下如此严重错误的意图这一减轻情节,因此量刑有误。根据《法院规则》第45条第1款,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桑迪甘巴扬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地区审判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决、最终命令或裁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以调案审查令的方式提出上诉,且调案审查令只能提出法律问题,必须明确列明。事实上,德尔·波索的案件中提出的争议本质上属于事实问题,不在调案审查令的范围之内。

    即使最高法院决定审查案件,上诉理由仍然不成立。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又称《为加强威慑和特别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削和歧视法》,第10条规定:

    第10条 忽视、虐待、残害或剥削儿童以及其他不利于儿童发展的行为——

    (a)
    任何人实施任何其他虐待、残害或剥削儿童的行为,或对其他不利于儿童发展的情况负责,包括经修订的第603号总统令第59条涵盖的行为,但不属于经修订的《刑法典》涵盖的行为,应处以最低刑期的市长监禁刑。

    同一法律第3条将虐待儿童定义为:

    3 (b)“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的虐待,无论是否是习惯性的,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心理和身体虐待、忽视、残害、性虐待和情感虐待;

    (2) 任何贬低、降低或有损儿童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的行为,无论是通过行为还是言语。

    在本案中,控方成功地证明了违反该法律的要素,即:(1)VVV是未成年人;(2)被告人对VVV实施了构成身体虐待的行为;(3)上述行为显然应根据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予以惩罚。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指出,被告的行为符合“虐待、残害或剥削儿童”,故应当处以惩罚。重要的是,即使被告并没有“严重伤害”孩子的意图,也构成虐待儿童罪行。

    法院进一步认为,没有理由适用被告没有犯下如此严重错误的意图的减轻情节。要考虑这种减轻情节,必须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与其后果之间存在显着且明显的比例失调。根据现有事实,里卡多·德尔·波索应为他的行为负责。德尔·波索之前的行为,以及身体上的绝对优势,使他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不能被认定为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同样不适用激情或迷乱的减轻情节,因为激情或迷乱的减轻情节仅适用于受害者的行为既不合法又足以产生这种精神状态的情况。一个孩子在照看企业时睡着了根本不是犯罪行为,并且无法产生足够强大的冲动来自然地减少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地方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请求,维持了原判。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被告实施的行为,即便并非出于严重伤害的目的,是否构成儿童虐待。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这一点,即任何形式的虐待都可能构成儿童虐待。
    被告辩称他只是想吓唬孩子,这在法律上有什么影响? 被告的意图并不能改变他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重要的是被告实施了导致孩子受伤的行为,而并非他是否有意造成伤害。
    法院如何定义“虐待儿童”? 根据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虐待儿童包括身体和心理虐待,以及任何贬低儿童人格和尊严的行为。本案强调了虐待行为范围之广,即使没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也可能构成虐待。
    “减轻处罚情节”在本案中指的是什么?为什么不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例如没有犯下如此严重错误的意图或激情/迷乱。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过于严重,不适用这些情节。
    本案对父母和其他照顾者有什么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父母和其他照顾者,任何形式的虐待,无论意图如何,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虐待是首要任务,成年人对儿童的安全和福祉负有重要责任。
    本案对儿童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通过明确虐待儿童的范围,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它强调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也可能构成虐待,这有助于防止对儿童的潜在伤害。
    儿童虐待案件中,如何衡量虐待行为的严重性? 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受害者的年龄、虐待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造成的伤害,以及被告的意图。然而,即使被告声称无意造成严重伤害,法院仍然会评估其行为是否对儿童造成了负面影响。
    如果在类似情况下被指控虐待儿童,应该怎么做?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帮助,保持沉默并避免与任何人谈论案件,直到律师在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医疗记录。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查和辩护工作。

    此案突显了对儿童虐待零容忍的重要性。法院的裁决明确了法律对虐待行为的定义,并强调了保护儿童的责任。无论施虐者的意图如何,任何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儿童虐待案,G.R No. 210810, 2016年12月7日

  • 菲律宾强奸罪量刑:非法律监护人身份与幼女受害者案件的启示

    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解析:非法律监护人强奸幼女案的量刑与证据认定

    [ G.R. No. 126134, March 02, 1999 ] 人民诉德拉克uesta案

    在菲律宾,性侵儿童案件的量刑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最高法院在人民诉德拉克uesta案中,对强奸罪中“监护人”的定义以及幼女证词的可信度进行了深入剖析,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本案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轻重,更关乎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权益。

    法律背景:菲律宾强奸罪与加重处罚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35条对强奸罪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法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违背女性意愿,以暴力、胁迫或恐吓等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7659号对刑法进行了修订,针对特定情形的强奸罪增设了死刑,其中包括“受害者未满十八岁且犯罪人为其监护人”的情况。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正是围绕“监护人”的界定展开。根据菲律宾法律,监护人通常指依法被指定或任命,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人。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例如亲属、邻居等在父母不在时照顾孩子的情况。那么,在刑法意义上,何种程度的照顾和责任才能被认定为“监护人”?这对量刑至关重要,因为一旦被认定为“监护人”,被告人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在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的认定也尤为关键。由于受害者年龄小,表达能力和记忆力可能受到限制,其证词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论焦点。同时,医学检查结果在性侵案件中扮演何种角色?缺乏医学证据是否一定意味着指控不成立?这些都是本案需要解答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六旬老人被控连续强奸九岁女童

    本案中,被告人约文·德拉克uesta是一位64岁的老人,受害者梅尔玛·比纳斯巴斯年仅九岁。梅尔玛与母亲梅赛德斯租住在利庞夫妇的房子里,被告人因房屋装修暂住在梅尔玛家中。梅尔玛的母亲外出期间,将女儿委托给被告人和她的侄女莉卡·马里亚诺照顾。

    根据检方指控,在1996年1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利用独处机会,连续六晚对梅尔玛实施强奸。受害者指控被告人亲吻她、吮吸她的嘴唇和舌头、触摸她的胸部、将手指插入她的阴道,并最终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约一英寸深。每次性侵后,被告人都会威胁梅尔玛不许告诉母亲,并给她20比索。

    房东罗迪娜·利庞曾听到被告人指示梅尔玛清洗身体并换内衣,还听到梅尔玛发出“爸爸,不要那样,爸爸,好痒”的声音。莉卡·马里亚诺得知此事后询问梅尔玛,梅尔玛承认“他对我做了坏事”,“他把他的东西放进了我的身体里”,“他让我摸他的东西”,并说事后看到了白色粘稠液体。

    1996年1月27日,法医对梅尔玛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梅尔玛身体无外伤,处女膜完整,阴道口较小。法医表示,医学上无法证实阴茎插入,但不排除插入的可能性,并认为在处女膜完整的情况下,不可能完全插入。

    被告人否认指控,辩称自己只是受梅尔玛母亲委托照顾孩子,并指责房东夫妇和莉卡·马里亚诺合谋陷害他。被告人还声称自己年事已高,已无性欲和能力实施强奸。

    地方法院采纳了受害者的证词,认为其“坚定、明确、令人信服”,并判决被告人六项强奸罪成立,均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每项罪名20,000比索。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两个关键问题: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监护人”,以及地方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的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监护人”的认定,最高法院认为,共和国法案第7659号中“监护人”应作狭义解释,即指法律或司法意义上的监护人。法院指出,国会在讨论死刑适用范围时,对“监护人”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但倾向于理解为至少是事实上的监护人。本案中,虽然梅尔玛的母亲委托被告人照顾女儿,但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监护关系。被告人充其量只是一个临时照顾者,对孩子行使的权力有限。

    “仅仅是母亲要求约文在她外出期间照顾她的孩子,并不构成法律所设想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他被允许免费住在出租房里,以换取他帮忙照顾孩子。充其量,他只是孩子的临时托管人或看护人,他在有限的时期内对孩子行使有限的权力。”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监护人”的认定,认为不应适用死刑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法院也指出,即使假设被告人可以被视为“监护人”,死刑判决也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为指控书并未指明“受害者未满十八岁且犯罪人为其监护人”这一加重情节,这将剥夺被告人被充分告知指控内容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关于强奸罪的证据认定,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法医检查结果显示受害者处女膜完整,但这并不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法院重申,处女膜破裂或阴道撕裂并非强奸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被告人的阴茎仅仅敲击女性阴部的门口就足以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受害者明确指证被告人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其证词真实可信。法医也承认不排除插入的可能性。

    “一旦女性呼喊强奸,她就说出了所有必要的话,以表明强奸确实足以保证对被告人定罪。”

    此外,最高法院驳斥了被告人关于其年老体衰、不可能实施强奸的辩解,认为年龄并非判断性能力和性欲的唯一标准。对于受害者延迟三天进行医学检查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否定指控的真实性,医学检查并非强奸罪认定的必要条件。

    最终,最高法院修改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六项强奸罪,但将每项罪名的刑罚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并维持地方法院关于赔偿受害者每项罪名20,000比索的判决,同时根据最新判例,将赔偿金额增加至每项罪名50,000比索,并额外判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比索。

    实践意义:厘清“监护人”定义,重视受害者证词

    人民诉德拉克uesta案对菲律宾强奸罪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在适用死刑加重处罚时,对“监护人”应采取狭义解释,仅限于法律或司法意义上的监护人。这避免了对“监护人”概念的泛化,防止了刑罚的滥用。

    同时,本案也强调了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者证词的重要性。即使缺乏医学上的直接证据,只要受害者证词真实可信,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可以认定强奸罪成立。这体现了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避免了因过分强调医学证据而导致对受害者二次伤害。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尤其是在涉及加重处罚情节时,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确保程序正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本案也警示我们,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监护关系,成年人在照顾未成年人时也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形式的性侵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键教训:

    • **“监护人”的狭义解释:** 在强奸罪死刑适用中,“监护人”仅指法律或司法意义上的监护人,事实上的照顾关系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关系。
    • **受害者证词的重要性:** 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者真实可信的证词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使缺乏医学上的直接证据。
    •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指控书中必须明确列出加重处罚情节,以保障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
    • **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监护关系,成年人在照顾未成年人时也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性侵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菲律宾,强奸罪的最低刑罚是什么?

    答: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35条,普通强奸罪的刑罚为再监禁(reclusion temporal),即12年零1天至20年监禁。

    问:什么情况下强奸罪会被判处死刑?

    答: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659号,以下情况的强奸罪可判处死刑:(1) 使用致命武器或团伙作案;(2) 受害者是犯罪人的亲生或合法后代、兄弟姐妹或姻亲;(3) 受害者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4) 受害者未满十八岁且犯罪人为其父母、监护人、血亲、权威人士、神职人员或家庭教师;(5) 在受害者居住地、公众场所或团伙轮奸的情况下实施强奸。

    问:如果受害者处女膜完整,还能认定强奸罪成立吗?

    答:可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处女膜破裂或阴道撕裂并非强奸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阴茎与受害者的阴道口发生接触,即使没有完全插入,也构成强奸罪。受害者真实可信的证词是重要的证据。

    问:如果性侵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量刑会更重吗?

    答:是的。如果强奸罪的受害者是犯罪人的亲生或合法后代、兄弟姐妹或姻亲,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659号,犯罪人将面临死刑的处罚。

    问:受害者在性侵案件发生后多久报案比较合适?延迟报案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吗?

    答:受害者应尽快报案。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报案的时间限制,但延迟报案可能会给证据收集和案件调查带来困难。不过,菲律宾法院也考虑到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允许受害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报案,延迟报案本身不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关键在于受害者证词的可信度和其他证据是否充分。

    问:如果我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刑法,在处理性侵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致力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ASG Law 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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