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电力公司在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指出,电力公司作为公共服务提供商,必须严格遵守《反电力盗窃法》的规定,确保在断电前给予用户充分的通知和正当程序。本裁决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防止电力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这对所有电力用户具有重大意义,确保他们的用电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断电的代价:电力公司的责任
马尼拉电力公司(MERALCO)是一家在马尼拉大都会和其他特许区域从事电力销售和分配业务的私营公司。Sulpicio和Patricia Ramos夫妇(以下简称“用户”)是MERALCO的注册客户,服务识别码(SIN)为409076401。MERALCO与用户签订了服务合同,同意向其位于马尼拉市Tondo区Manuguit街2760-B的住所提供电力。为了测量用户的用电量,MERALCO在用户房屋旁边,Patricia的兄弟Isidoro Sales及其妻子Nieves Sales(以下简称“Nieves”)居住的房屋外墙安装了电表,序列号为330ZN43953。
1999年11月5日,MERALCO的服务检查员检查了用户的电力设施,发现一个外接电线连接到他们的电表上。服务检查员追查到该连接,发现这是一个非法连接,连接到Nieves的住所和电器上。Nieves是检查时唯一在场的人,她在《计量设施检查报告》上签了字。由于发现非法连接,服务检查员当天中断了用户的电力服务。这次检查和断电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当时他们不在家,而且他们的房子是关闭的。
用户否认他们使用了非法电力连接,并要求MERALCO立即恢复他们的电力服务。尽管用户提出了要求,但MERALCO反而要求他们支付179,231.70比索的差额账单。1999年12月20日,用户向马尼拉市第40分区的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违约诉讼,并附带初步强制令及损害赔偿,控告MERALCO。他们请求立即恢复他们的电力服务,并判决实际损害、精神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2006年8月22日,地区审判法院(RTC)裁决MERALCO恢复用户的电力服务,并判决损害赔偿如下:
“因此,判决指示被告MERALCO立即永久恢复原告的电力服务,并由被告支付以下款项:
- 100,000.00比索作为实际或补偿性损害赔偿;
- 1,500,000.00比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 300,000.00比索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 100,000.00比索作为律师费;以及,
- 诉讼费用;
自本判决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对2,000,000.00比索的总损害赔偿金按法定利率计算。”
MERALCO向上诉法院(CA)上诉了地区审判法院(RTC)的判决。
在上诉法院(CA)2010年7月30日的判决中,驳回了上诉,理由是缺乏依据,并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RTC)关于恢复电力连接和支付损害赔偿的命令。上诉法院认为,MERALCO不仅未能遵守其自己的服务合同,也未能遵守共和国法案第7832号(即《1994年反电力和电力传输线路/材料盗窃法》)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擅自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而未发出适当通知。它还裁定,用户不应对差额账单负责,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知道或同意非法连接,甚至从中受益。
MERALCO对该判决提出了复议,但上诉法院(CA)在2011年1月3日的决议中驳回了其动议。因此,2011年3月4日向最高法院(本院)提起了当前的复审请愿书。
MERALCO辩称,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832号(R.A. 7832),在用户被当场抓获使用被篡改的电力装置后,它有权立即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MERALCO还声称,根据其服务合同,无论用户是否从非法电力服务中受益,用户都有责任支付差额账单。它补充说,即使是用户本人没有亲自篡改电力设施,情况也是如此。
最后,MERALCO辩称,没有判决损害赔偿的依据,因为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是出于善意,并且是合法行使其作为公用事业公司的权利。
用户辩称,发现连接到其电表的外接电线并不赋予MERALCO自动中断其电力服务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在进行中断之前应遵守某些强制性要求。他们声称MERALCO未能遵守这些法定要求。此外,用户辩称,当MERALCO的服务检查员在未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立即中断其电力服务时,MERALCO违反了其合同义务。他们声称,这种违约行为,加上MERALCO未能遵守R.A. 7832的规定,使他们有权获得损害赔偿,这些损害赔偿已通过证据充分证明,并由地区审判法院(RTC)正确判决,并得到上诉法院(CA)的确认。
最后,用户辩称,他们不应对MERALCO的差额账单负责,因为他们不是通过非法连接非法消耗未计费电力的人。
我们驳回复审请愿书,因为我们发现上诉法院(CA)在发布其被质疑的判决时没有犯下可逆转的错误。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MERALCO是否有权在发现连接到其电表的外接电线后立即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电力分配是一项基本必需品,具有公共利益。其提供者被视为公共事业,受到国家在其警察权力范围内的严格监管。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推定为恶意或滥用权利。
尽管如此,国家也承认电力是服务提供商的财产。国会颁布R.A. 7832是为了向电力服务提供商提供多种补救措施,以保护自己免受电力盗窃。这些补救措施包括立即中断违规客户的电力服务,提起刑事诉讼和处以附加费。但是,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利用任何或所有这些补救措施,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或条件。
R.A. 7832的第4(a)条规定,如果执法人员或能源监管委员会(ERB)的正式授权代表亲自见证并证实,在电表上发现外接电线应构成使用电力的非法使用的初步证据,由受益于非法使用的人使用电力。有了这种初步证据,电力服务提供商有权在发出适当通知后立即中断消费者的电力服务。
本院反复强调政府授权代表在检查电力设施时的重要性,即:
“可以授权立即中断的政府机构人员的存在进入了正当程序的本质。实际上,我们不能允许被告充当检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因涉嫌篡改电表而处以中断的惩罚。这在民主国家是行不通的。毕竟,Meralco是一家从政府获得权力的垄断企业。赋予它单方面中断的权力,就等于赋予它压迫其不幸客户的许可证。”
此外,R.A. 7832的第6条赋予私人电力公司权利和权力,可以立即中断被当场抓获实施第4(a)条所涵盖的任何行为的消费者的电力服务。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向消费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警告后,才能进行中断。
重申一下,R.A. 7832要求电力服务提供商要有权基于涉嫌盗窃电力而中断其客户的电力服务有两个条件:首先,在检查电力设施时,必须有执法人员或授权的能源监管委员会(ERB)代表在场;其次,即使有使用电力的非法使用的初步证据,并且客户被当场抓获实施第4(a)条规定的行为,也必须在中断之前给予客户适当的通知。
MERALCO辩称,其服务检查员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时遵守了正当程序,即:
“在目前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在(当时)请愿人中断了用户的电力供应时,遵守了R.A. 7832要求的正当程序:在用户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得到了其授权代表的同意;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私人用户使用了外接电线;违规行为的性质已向私人用户的代表解释;检查和发现由私人用户的代表亲自见证和证明;在他们的电力服务被中断之前,私人用户未能并拒绝支付总计179,231.70比索的差额账单。”
经过对案件记录的彻底审查,我们发现没有证据表明MERALCO遵守了R.A. 7832规定的这两项要求。MERALCO甚至从未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声称,在检查用户电表时有ERB代表或执法人员在场。此外,它也没有声称事先已通知用户即将中断其电力服务。
鉴于MERALCO未能遵守R. A. No. 7832第4条和第6条规定的严格要求,我们认为MERALCO无权立即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因此,立即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被推定为恶意。
我们还指出,MERALCO声称用户在中断其电力服务之前拒绝支付差额账单的说法显然是虚假的。MERALCO从未否认过用户的电力服务是在1999年11月5日中断的,也就是检查电表的同一天。此外,MERALCO要求支付差额账单的信函日期为1999年12月4日。因此,以下说法是不真实的:用户首先未能支付差额账单,然后才中断了其电力服务。
MERALCO的服务条款和条件不支持中断用户的电力服务。
此外,我们观察到,MERALCO也未能按照其与用户的服务合同中的程序中止服务。在这方面,我们引用相关的服务条款:
“中止服务:公司保留在以下情况下中止服务的权利:客户拖欠账单付款;在电表停止或未能注册正确的能耗量;未能遵守任何这些条款和条件;或为防止欺诈公司的情况。在为防止欺诈而进行中断之前,公司可以相应地调整上述客户的账单,如果未支付调整后的账单,公司可以中断该服务。如果中断服务,则应遵守前公共服务委员会(现在的ERC)的修订后的第1号命令的规定。任何此类服务暂停均不应终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在其服务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赋予MERALCO立即中断客户电力连接的权力。MERALCO中断电力服务的合同权利只有在客户已收到调整后的账单通知,并有机会支付差额账单后才会产生。
在本案中,中断用户电力服务发生在1999年11月5日,而要求支付差额账单的信函日期为1999年12月4日。因此,我们认为MERALCO违反了其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因为它是在之前从未通知他们差额账单的情况下中断了后者的电力服务。
差额账单
R.A. 7832的第6条将差额账单定义为“应向有关人员收取的非法消耗的未计费电力的金额”。显然,法律规定,实际消耗非法电力的人应承担差额账单的责任。它并不能自动使电表被篡改并用于非法使用电力的注册客户承担差额账单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R.A. 7832第4条提供的初步推定不适用,因此MERALCO必须首先证明用户实际上已安装了连接到其电表的外接电线,并且他们已从通过外接电线消耗的电力中受益,然后才能让他们承担差额账单的责任。
记录显示,MERALCO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它曾当场抓住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事的任何人篡改其电表。正如上诉法院(CA)正确认为的那样,由于在检查电表时用户不在场,也没有任何代表在场,因此无法当场抓住用户篡改电表。此外,连接到电表的外接电线的存在仅作为R.A. 7832下电力盗窃的初步证据;仅此不足以宣布用户当场篡改电表。事实上,MERALCO自己在其提交的材料中承认Nieves是非法使用连接到用户电表的外接电线的用户。
关于这一点,MERALCO辩称Nieves是用户的授权代表。但是,记录中没有任何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她是在安装电表的场所的居住者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她成为用户的代表,因为用户居住的单元与Nieves及其家人居住的单元是分开的。同样,Nieves能够出示用户最近的电费账单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她成为后者的授权代表。
尽管本院承认MERALCO作为公共事业公司有权收取系统损失,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权收取,法院不能也不会盲目地批准公共事业公司对差额账单的索赔。由于MERALCO未能充分证明其要求支付差额账单的主张,我们裁定用户不对账单金额负责。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MERALCO未能遵守R.A. 7832规定的中断用户电力服务的严格要求而存在恶意,我们同意上诉法院(CA)关于判决损害赔偿是适当的。但是,我们认为应根据现行判例修改判决。
首先,实际损害赔偿是指实际遭受并可以衡量的伤害或损失。它们的目的是不是使受害方致富,而是使他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
在Viron Transportation Co., Inc. v. Delos Santos一案中,我们解释说,为了追回实际损害赔偿,必须对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诉讼和证明,即:
“要追回实际损害赔偿,不仅必须能够证明,而且必须以合理的确定程度实际证明。法院不能仅仅依靠推测、猜测或臆测来确定损害的事实和金额。要证明判决实际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必须有损失实际金额的充分证明,只有得到收据充分支持的主张才能获得信任。”
在本案中,Patricia表示,在MERALCO中断其电力服务后,她家的食物费用增加了一倍,因为他们再也不能在家做饭了。但是,我们注意到,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用户实际发生的食物费用。尽管如此,Patricia还作证说,他们在Tondo的家中无电生活了八(8)个月后,被迫搬到新的住所。他们通过提供租赁合同和支付42个月租金的收据(总计210,000.00比索)证明了这一主张。因此,我们认为将实际损害赔偿金从100,000.00比索增加到210,000.00比索是适当的。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和减轻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的身心痛苦、精神痛苦、恐惧、严重焦虑、名誉受损、感情受到伤害、精神打击、社会羞辱和类似伤害。可以适当判决给被不正当地剥夺财产而没有正当程序的人。
在Regala v. Carin一案中,我们讨论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即:
“总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以下证据:1)索赔人的名誉受损或遭受身心或心理痛苦的证据;2)确凿的事实或遗漏;3)被告的错误行为或遗漏是索赔人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的证明;以及4)该行为基于《民法》第2219条和第2220条所表达或设想的任何情况的证明。”
适用于本案,经过对中断用户电力服务的方式以及用户必须忍受无电时长进行适当考虑后,我们认为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除了在自己家中黑暗中度过八(8)个月外,Patricia还作证说,他们遭受了极大的社会羞辱、尴尬和严重焦虑,因为他们在社区中受到通过使用非法连接窃取电力的流言蜚语。MERALCO绝对拒绝恢复其电力服务后,用户决定搬到新的住所,从而加剧了对用户声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害。
但是,我们认为1,500,000.00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申诉人致富,作为对被告的惩罚。它是作为一种手段来缓解申诉人因被告的可归责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判决的。尽管现行判例认为在MERALCO错误中断电力服务的情况下判决100,000.00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我们认为该金额与用户遭受的伤害不成比例。因此,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将精神损害赔偿金从1,500,000.00比索减少到300,000.00比索。
第三,惩罚性或纠正性损害赔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作为对道德、临时、清算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补充,通过示例或纠正的方式来处以的。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法律允许的,作为对公众的警告,并作为防止重复发生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的威慑。
在许多案件中,本院发现MERALCO未能遵守R.A. 7832规定的在可以中断客户的电力服务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在这些案件中,我们恰当地判决MERALCO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警告它不要重复同样的行动。
在本案中,MERALCO完全未能遵守R.A. 7832规定的在中断用户电力服务之前的两项要求。尽管MERALCO坚持认为R.A. 7832赋予了它中断用户电力服务的权利,但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它在实施中断之前曾试图遵守法定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认为先前对MERALCO的判决并未达到其目的,即作为一种防止重复其过去所犯下的相同损害性行为的手段。因此,我们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从300,000.00比索增加到500,000.00比索,希望这将说服MERALCO在中断客户电力供应时,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
最后,鉴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判决,我们认为律师费的判决是适当的,符合《民法》第2208(1)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诉法院(CA)判决的100,000.00比索的律师费金额在当前情况下是公正合理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电力公司在发现非法连接后,是否有权在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立即中断客户的电力服务。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指出,电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反电力盗窃法》的规定,确保在断电前给予用户充分的通知和正当程序。 |
《反电力盗窃法》对电力公司断电有哪些具体要求? |
根据《反电力盗窃法》,电力公司在中断客户电力服务之前,必须有执法人员或能源监管委员会(ERB)的正式授权代表在场,并且必须在中断之前给予客户适当的通知。 |
如果电力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要求,会产生什么后果? |
如果电力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则其断电行为将被推定为恶意,并可能被判决支付实际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
什么是差额账单?谁有责任支付差额账单? |
差额账单是指应向有关人员收取的非法消耗的未计费电力的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消耗非法电力的人应承担差额账单的责任。 |
本案中,最高法院如何看待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 |
最高法院认为,电力公司有义务遵守其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在中断电力服务之前,电力公司应先向用户发出通知,并给予用户支付差额账单的机会。 |
本案对消费者有什么实际意义? |
本案强调了消费者在电力服务中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正当程序和事先通知,并有权要求电力公司遵守法定程序和合同条款。 |
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支付哪些类型的损害赔偿? |
最高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支付实际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实际损害赔偿用于弥补用户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用于补偿用户的精神痛苦,惩罚性损害赔偿用于警告电力公司不要重复类似的违规行为。 |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取决于用户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电力公司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考虑了中断电力服务的方式以及用户无电时长等因素。 |
什么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它的目的是什么? |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为了公共利益,通过示例或纠正的方式来处以的。它的目的是警告公众,并防止重复发生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
用户如何保护自己的用电权益? |
用户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与电力服务相关的证据。如果遇到电力公司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 |
总而言之,本案对电力行业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强调了电力公司在断电过程中的法律义务,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电力公司应更加重视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而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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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Manila Electric Company v. Sps. Ramos, G.R. No. 195145, February 1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