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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疏忽大意与重大过失的界定及法律责任

    公务员行为不当:区分疏忽与重大过失,避免法律风险

    G.R. No. 245855, August 16, 2023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政府官员因为签署了一份未经仔细核实的付款凭证,导致公共资金流失。这是否构成渎职?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Romeo DC. Resulta v. Public Assistance and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 (PACPO)-Luzon* 一案中,对公务员渎职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区分疏忽大意与重大过失的重要性,并阐明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一名奎松农村信贷担保公司(QUEDANCOR)的地区主管,他被指控在实施一项养猪计划中存在违规行为。申诉方认为,该主管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之前的判决,认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管存在重大过失,从而避免了对其处以解雇的严厉处罚。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行为受到《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法》(Republic Act No. 6713)的严格规范。该法案旨在确保公务员以最高的道德标准履行职责,维护公众利益。其中,渎职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解雇。

    根据菲律宾的法律定义,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特别是由于公务员的非法行为、鲁莽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重大过失是指涉及腐败、故意违反法律或无视既定规则的渎职行为。要构成重大过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附加要素。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也强调了,重大过失不仅仅是未能遵守法律。它必须是故意的,并且是为了给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例如,如果一名采购官员故意无视公开招标的规定,将合同授予自己的亲属,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关键法律条文:

    • 《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法》(Republic Act No. 6713)
    • 行政命令第17号(Administrative Order No. 17)

    案件分析

    本案的起因是审计署(COA)对QUEDANCOR在第四区实施的养猪计划进行的审计调查。审计报告显示,QUEDANCOR在采购农用物资时违反了公开招标的规定,并向两家供应商提供了不正当的优势。申诉方认为,作为地区主管,Resulta应对这些违规行为负责。

    案件经过了以下程序:

    1. 审计署(COA)的审计报告揭示了QUEDANCOR养猪计划中的违规行为。
    2. 公共援助和腐败预防办公室(PACPO)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起申诉,指控QUEDANCOR的官员和雇员违反了《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法》。
    3. 申诉专员办公室裁定Resulta犯有重大过失,并处以解雇的处罚。
    4. Resulta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
    5. Resulta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了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Resulta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仅仅因为Resulta是地区主管,不能直接推定他应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负责。法院指出,申诉专员办公室和上诉法院的判决,都未能明确指出Resulta的具体行为以及他参与违规行为的程度。

    “本院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存在行政责任上的重大过失,”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写道,“申诉专员办公室和上诉法院的论述,都未能明确指出申诉人参与违规行为的具体行为。”

    法院还强调,要构成重大过失,必须证明Resulta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是为了给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然而,本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申诉专员办公室和上诉法院的判决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仅仅因为申诉人签署了付款凭证,不能自动推断他存在明显的偏袒或欺诈意图,” 法院补充道,“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诉人的行为是出于腐败、故意违反法律或无视既定规则。”

    实际意义

    本案对于菲律宾的公务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认定公务员渎职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过失,而不能仅仅依靠职务或职位进行推定。这意味着,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不能因为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轻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也提醒他们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外,企业和个人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关键教训

    • 在认定公务员渎职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涉及腐败、故意违反法律或无视既定规则的渎职行为。
    • 仅仅因为公务员的职务或职位,不能直接推定他应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负责。
    •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不能因为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轻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渎职?

    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特别是由于公务员的非法行为、鲁莽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什么是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涉及腐败、故意违反法律或无视既定规则的渎职行为。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和重大过失?

    疏忽大意是指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重大过失是指故意违反法律或无视既定规则的行为。

    公务员因渎职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公务员因渎职可能受到解雇、停职、罚款等处罚。

    本案对公务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不能因为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轻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本案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外,企业和个人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警察职责的疏忽:不记录不实指控并非疏忽职责

    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局长没有因为未能将未经证实的袭击事件记录在案而构成玩忽职守。本裁决强调了警察职责的范围及其维护的记录类型。对执法部门而言,此案明确了责任范围,确保警方不会因为未能记录所有事件而受到不当处罚,尤其是当所称事件未经证实或未构成刑事犯罪时。这意味着警察可以专注于记录相关事件,而不必因疏忽职责的指控而陷入瘫痪,从而更有效地履行维护治安的职责。

    警察记录义务:未能记录不实指控的后果

    达尔文·D·瓦尔德拉斯警官因未能记录被指控的袭击事件而面临疏忽职责的指控,而此袭击事件后来未经证实。此事源于维尔马·O·苏尔斯在东萨马省塔夫特警察局与弗朗西斯科·阿达林市长发生争执之后。苏尔斯声称市长袭击了她,瓦尔德拉斯警官未能在警察记录簿上记录这一事件。此案促使最高法院考虑警察的职责和记录标准,并明确界定警察因行政目的可以合理期待的责任范围和行为。

    在菲律宾,当公务人员宣誓就职时,即表示其有义务忠实履行其职责,运用合理的技能和勤勉,并主要为公众利益行事。**公务人员必须谨慎、小心和专注,就像谨慎的人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 因此,期望公务员和雇员在履行其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时极其勤勉和谨慎。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该公务员或雇员因玩忽职守而承担行政责任。疏忽是指未能履行义务所要求的勤勉,并且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情况相符。

    简单玩忽职守是未能注意任务或因粗心或漠不关心而无视职责。简单玩忽职守被列为公务员行政案件统一规则第 52(B)(1) 条下的较轻罪行,首次违规的处罚是停职一个月零一天至六个月,第二次违规的处罚是解雇。在行政诉讼中,**认定有罪所需的证据数量是实质性证据,或一个有理性的人可能接受为足以支持结论的相关证据。** 申诉人负有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指控的责任。当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人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负责时,即满足实质性证据的标准,即使此类证据可能并不具有压倒性或甚至占优势。

    中律宾申诉专员辩称,即使没有证据表明苏尔斯女士受到阿达林市长的身体伤害,警察记录簿上也应该包含对该被证伪的袭击事件的书面记录。上诉法院甚至更进一步地断言——即使根本没有发生袭击,警察记录簿也至少应该说明苏尔斯女士受到阿达林市长和阿德尔副市长的严厉斥责。法院认为,申诉专员和上诉法院都试图规定警察记录簿中应该包含的内容,这与此规则完全背道而驰。

    警察记录簿是一本记录向警方报告的刑事案件的书籍。它“包含所有犯罪事件报告、逮捕的正式摘要以及在警察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的每日登记”。但这些仅仅是在警察局记录所发生事件的一个时间点。法理学认为,不应对警察记录簿中的条目给予不适当的重要性或证明价值,因为它们不是其内容真实性的证据,而仅仅是记录这一事实的证据。 **这些条目通常是不完整且不准确的,有时是由于片面的建议或缺乏建议或询问。** 重要的是要理解,警察记录簿不是一份警察局四角发生的事件的会议纪要,也不是一份记录任何人希望记录的内容的日志。

    作为官方警察文件,警察记录簿只能包含其定义中规定的事项——刑事案件、逮捕的正式摘要以及向警方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很难制裁一名警察因为没有在警察记录簿上记录一起袭击事件,而据记录显示,这起事件从未发生过。假设苏尔斯女士确实在警察局内受到了严厉斥责或谴责,这并不会自动构成必须记录在警察记录簿上的刑事案件或相关的重大事件。瓦尔德拉斯警官不应因为未能记录未经证实的事件或记录那些即使发生也不构成刑事行为的事件而受到惩罚。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警官未能在警察记录簿中记录涉嫌的袭击事件,是否构成玩忽职守。最高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玩忽职守。
    什么是简单玩忽职守? 简单玩忽职守是指未能注意任务或因粗心或漠不关心而无视职责。它是比重大玩忽职守较轻的一种形式,在公务员部门的行政处罚也较低。
    实质性证据在行政案件中意味着什么? 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有理性的人可能会接受为足以支持结论的相关证据。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员应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负责。
    警察记录簿的标准用途是什么? 警察记录簿是一本记录向警方报告的刑事案件、逮捕的正式摘要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每日登记。它不是记录未经证实的主张或不太严重的事件的全面记录。
    本案中上诉法院的理由是什么? 上诉法院认为,即使袭击事件没有发生,警察记录簿至少应该说明苏尔斯女士受到市长和副市长的严厉斥责或谴责。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申诉专员和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发现,要求瓦尔德拉斯警官记录被指控的袭击事件或口头斥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不符合警察记录簿的目的,而且申诉专员提出的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此裁决对警察的行政责任有什么影响? 该裁决阐明了警察行政责任的范围,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未能记录没有充分证据的事件而受到不当处罚。这有助于警察履行维护治安的职责。
    本裁决对申诉专员在追究公务员责任中的角色意味着什么? 此裁决提醒申诉专员在追究公务员责任时要谨慎行事,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任何玩忽职守的指控,以避免妨碍有效的政府职能。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记录犯罪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在警方职责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划清了其职责范围。在要求警官承担责任与确保他们不会因记录那些既非犯罪事件也不是对政府构成真正威胁的轻微事件而面临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如果您想咨询本案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公职人员与私人在政府采购中串通:即使没有实际损害,也可能触犯反腐败法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强调,公职人员与私人勾结,在政府采购中给予后者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对政府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违反《反贪污腐败法》。此判决强调了公共服务中的诚信,并明确了私人与公职人员串通舞弊的法律责任。此案的判决结果提醒所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个人和实体,必须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标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

    当不正当利益遇上公务:维拉纽瓦案中的官商勾结疑云

    本案的核心是,罗德里戈·德里奎托·维拉纽瓦(Rodrigo Deriquito Villanueva)作为私营公司AM-Europharma Corporation的总裁兼总经理,被指控与伊洛伊洛省Janiuay市的公职人员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药品采购合同,违反了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RA 3019)第3条(e)款,即《反贪污腐败法》。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维拉纽瓦作为私人,是否可能因与公职人员串通给予其公司不正当利益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因此受到实际损害。

    案件始于Janiuay市政府与卫生部之间的协议,旨在购买药品以应对紧急情况。随后,市政府发起了药品采购招标,维拉纽瓦的公司AM-Europharma和Mallix Drug Center参与了投标。然而,在招标时,AM-Europharma的资质已被卫生部暂停,且维拉纽瓦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尽管存在这些问题,Janiuay市的公职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仍将合同授予了AM-Europharma和Mallix Drug Center,总金额超过1300万菲律宾比索。事后审计发现,此次招标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通知审计办公室、未要求中标者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允许由同一人控制的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案件被提交至申诉专员办公室进行调查,最终导致维拉纽瓦和相关公职人员被起诉。

    反贪法庭(Sandiganbayan)裁定,维拉纽瓦与公职人员合谋,通过给予其公司不正当利益,违反了RA 3019第3条(e)款。最高法院在审查此案时,强调了反贪法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并指出其事实认定对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也承认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反贪法庭的结论完全基于猜测或误解事实时。然而,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这些例外情况并不适用。法庭引用《刑事诉讼规则》第110条第6款,强调起诉书必须明确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认定对维拉纽瓦的指控符合法律要求。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了RA 3019第3条(e)款的要素,其中包括被告人必须是履行行政、司法或公务职能的公职人员,并且其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偏袒、恶意或重大过失。此外,该行为必须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受到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袒。法庭强调,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不正当利益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只要存在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违反RA 3019第3条(e)款。在本案中,维拉纽瓦被控通过与公职人员串通,使其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最高法院还驳回了维拉纽瓦关于政府采购属于“紧急采购”的辩护,指出紧急采购必须符合《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第368条规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本案中并未满足。

    法院强调,私人与公职人员串通也可能触犯《反贪污腐败法》。此前“人民诉吴案”(People v. Go)确立了私人与公职人员共谋贪污腐败行为的责任。 维拉纽瓦参与投标和接受中标的行为,即使投标过程存在明显缺陷,也表明他与公职人员之间存在共谋。最高法院还强调,维拉纽瓦是AM-Europharma Corporation的总经理和主要股东,同时也是Mallix Drug Center的唯一所有者。维拉纽瓦试图利用AM-Europharma的公司面纱来逃避责任,但法院认为,当公司面纱被用作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的手段时,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将其视为个人的集合。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持了反贪法庭的判决,确认维拉纽瓦犯有违反RA 3019第3条(e)款的罪行。该判决强调了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必须保持诚信,并明确了私人与公职人员串通舞弊的法律责任。它还强调,即使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受到实际损害,给予私人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私人在与公职人员勾结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因给予私人不正当利益而承担责任,即使政府没有受到实际损害。
    什么是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 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也称为《反贪污腐败法》,旨在惩治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并确保公共服务的廉洁。
    RA 3019第3条(e)款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关键要素包括:被告是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任何一方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维拉纽瓦的角色是什么? 维拉纽瓦是AM-Europharma Corporation的总裁兼总经理,也是Mallix Drug Center的唯一所有者。他被控与公职人员串通,不正当获得药品采购合同。
    反贪法庭的判决是什么? 反贪法庭裁定维拉纽瓦犯有违反RA 3019第3条(e)款的罪行,因为他与公职人员合谋,通过给予其公司不正当利益。
    最高法院对反贪法庭判决的立场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反贪法庭的判决,确认维拉纽瓦有罪。
    在本案中,“公司面纱”的概念如何应用? 最高法院允许揭开AM-Europharma的“公司面纱”,因为它被用作维拉纽瓦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行为。
    对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利益行为有何影响? 这一判决强调了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必须保持诚信,明确了私人与公职人员串通舞弊的法律责任,即使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

    总之,维拉纽瓦诉菲律宾案明确了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私人在与公职人员串通的情况下,也可能因给予不正当利益而触犯反腐败法,这一判决强化了公众对公共采购诚信的期望。 对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维拉纽瓦诉菲律宾案, G.R. No. 218652, 2022年2月23日

  • 超越再选:行政处罚与菲律宾地方官员责任的界限

    本案涉及 Jonathan G. Monterde 和 Roy C. Conag 对监察专员办公室命令的质疑,该命令发现他们犯有玩忽职守罪,并处以罚款,尽管他们后来已重新当选。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愿,认为他们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并且不应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愿,违反了法院层级制度规则。该决定强调了行政纪律案件中监察专员办公室命令的执行力,除非有管辖权法院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否则这些命令必须立即执行。这项裁决确保即使官员们重新当选,问责制也不会受到阻碍,并明确指出对监察专员办公室行政决定的质疑应首先在申诉法院提出。

    再选是否能免除责任?对地方官员违规行为的审查

    此案源于 Evelyn A. Conag 针对马斯巴特埃斯佩兰萨市议会副市长及议员提起的行政诉讼,理由是他们严重疏忽和违反公务员及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申诉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官员未能回应某个组织关于在马斯巴特建立海洋保护区和鱼类保护区的条例的要求。Jonathan G. Monterde 和 Roy C. Conag(请愿人)是被列为申诉对象的市议会议员。

    监察专员办公室最初的裁决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玩忽职守,对他们处以停职六个月的处罚。在听取申诉后,处罚被改为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罚款。与此同时,请愿人在 2013 年 5 月 13 日的选举中再次当选。请愿人辩称,由于他们重新当选,他们不能再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理由是当时存在的赦免原则。然而,监察专员办公室认为,赦免原则不适用于请愿人的案件,因为发现他们有罪的决定在他们再次当选之前就已经生效。

    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论点,理由是最初对监察专员办公室命令的质疑必须首先在申诉法院提出。最高法院强调,行政纪律案件中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决定必须按惯例执行,除非有主管辖区法院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否则不得中止。

    根据监察专员办公室行政命令第 07 号第 III 条第 7 款的规定:“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行政案件的裁决应按惯例执行。”

    这一立场加强了监察专员办公室决定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确保官员不能仅通过重新当选来逃避问责制。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直接向其提出请愿,而没有首先在下级法院寻求补救,这违反了法院层级制度规则。法院层级制度原则要求案件首先在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提出,然后再向上级法院提出,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关于减刑请求,申诉法院维持了监察专员办公室执行修改后的裁决的权力。监察专员办公室有义务确保严格执行其决定,任何官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遵守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求免职、停职、降级、罚款或谴责的命令,将构成对该官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这一规定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确保公务人员问责制的必要性。

    该裁决明确指出,申诉人选择错误的补救措施并直接诉诸最高法院,这使得对本案的管辖不当。对行政纪律案件中监察专员办公室决定的任何质疑都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提交申诉法院进行复审。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地方官员重新当选后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法院层级制度原则? 法院层级制度原则要求案件首先在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提出,然后再向上级法院提出,最高法院仅作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裁决可以暂缓执行吗? 只有主管辖区法院正式发布的临时限制令(TRO)或初步禁令才能暂缓执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裁决。
    如果政府官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遵守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命令会怎样? 任何政府官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遵守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求免职、停职、降级、罚款或谴责的命令,将构成对该官员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
    监察专员办公室裁决的通常执行过程是什么? 监察专员办公室裁决应按惯例执行。这意味着裁决一经收到即生效,除非存在法院干预的情况。
    请愿人在本案中采取了什么错误的补救措施? 请愿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特别民事诉讼复审令,而不是按照要求通过《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提交申诉法院进行复审。
    赦免原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赦免原则本可能阻止对再次当选的官员因先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惩罚在再次当选之前就已经被下达了。
    在本案中,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哪项命令遭到了质疑? 在本案中遭到质疑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命令包括 2013 年 2 月 22 日的裁决、2013 年 6 月 19 日的命令以及 2014 年 3 月 24 日的命令,这些命令涉及针对请愿人的处罚执行。

    总之,最高法院维持了监察专员办公室维护行政纪律并确保政府官员问责制的权力,即使官员在相关不当行为发生后重新当选也是如此。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裁决质疑应遵循的正确程序,以确保法院层级制度得到遵守,并对行政程序有效率地进行处理。这些判决强调,重新选举并不免除行政责任,必须坚决执行监管政府官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方能确保维护公众信任和促进善政。

    如需咨询有关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下适用的问题,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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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案件标题, G.R No., 日期

  • 公务员索取财物:菲律宾最高法院重申惩处腐败行为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申诉专员办公室对数名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官员的解雇处分。这些官员被认定违反了《公务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 第 7(d) 条,即在履行公务期间索取财物。此判决强调了菲律宾法律对公务员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明确了对违反道德标准的公务员将处以严厉惩罚,从而维护政府的诚信和公众的信任。

    当公职遭遇贪婪:环境官员的索贿案

    露西亚·马利斯-希拉里亚(以下简称希拉里亚)是位于阿克兰省马拉伊镇的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她寻求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官员的帮助,以确认她的土地的性质是否属于可转让和可处置的土地。在此过程中,她被告知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她的土地将被划为林地,无法进行正常的土地交易。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的官员,包括伊文·D·雷耶斯、琼内·L·阿丹尼尔、阿尔瓦罗·B·诺南、尼洛·L·苏邦和塞萨尔·S·瓜里诺(以下简称官员们)否认了这些指控,声称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但申诉专员办公室在调查后认定他们有罪,并处以解雇等处罚。上诉法院最初支持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判决,但后来又撤销了对其中几名官员的处罚。最高法院接手此案,以确定上诉法院是否在驳回针对这些官员的指控时犯了错误。

    案件的关键在于,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公务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 第 7(d) 条所禁止的索取财物行为。该条款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在履行公务期间或在与受其办公室职能影响的任何业务或交易有关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任何礼物、酬金、恩惠、娱乐、贷款或任何有货币价值的东西。”

    要构成该条款所指的违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a) 被告是公务员;(b) 他或她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任何贷款或任何有货币价值的东西;(c) 该行为是在被告履行公务的过程中,或与受其办公室职能影响的任何业务或交易有关。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官员们是否真的向希拉里亚索取了金钱,以换取对其土地性质的有利证明。

    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希拉里亚的主张是可信的。法院指出,在官员们通知希拉里亚其土地被划为林地后,她才寻求土地性质证明。CLOA(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意味着该土地不应被视为林地。法院还质疑官员们进行第二次土地勘察的合理性,因为这似乎只是为了安抚希拉里亚。更重要的是,官员们在不同时间出具的证明文件之间存在矛盾,这加剧了人们对他们行为动机的怀疑。

    这些官员未能充分解释为什么在土地勘察过程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例如,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土地为林地;而在2016年6月14日出具的另一份证明中,却又说该土地的一部分为可转让和可处置的土地。尽管两次证明都提到了同一张草图和同一份土地地图,但结论却截然不同。最高法院认为,这些矛盾之处表明,官员们很可能是在试图向希拉里亚勒索钱财。

    虽然这些官员否认了索取钱财的指控,但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情况足以支持希拉里亚的指控。菲律宾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达到“充分证据”的标准,即“一个有理性的人可能会接受的,足以证明结论的有关证据”。本案中,希拉里亚提供的证据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对其他相关的刑事指控进行审理,因为本案只涉及行政指控。最高法院强调,根据 RA 6713 第 11(b) 条的规定,即使没有对公务员提起刑事诉讼,只要在适当的行政程序中证明其有违规行为,就足以将其免职或开除。因此,菲律宾最高法院重申了对公务员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明确了对违反道德标准的公务员将处以严厉惩罚。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的官员是否违反了《公务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 第 7(d) 条,即在履行公务期间索取财物。
    什么是“充分证据”标准? “充分证据”是指一个有理性的人可能会接受的,足以证明结论的有关证据。这是在行政案件中证明违规行为所需的证据标准。
    CLOA 的颁发意味着什么? CLOA(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意味着该土地不应被视为林地,而应被视为可转让和可处置的土地。
    本案与哪些法律相关? 本案主要涉及《公务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 第 7(d) 条,该条款禁止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索取财物。
    官员们受到哪些处罚? 官员们被处以解雇、取消资格、没收退休金等处罚。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申诉专员办公室对这些官员的处罚。
    本案对公务员有何启示? 本案提醒公务员必须遵守道德标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索取钱财的指控是如何被证实的? 虽然官员们否认了索取钱财的指控,但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出具的证明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加剧了人们对他们行为动机的怀疑,从而证实了指控。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进一步巩固了菲律宾对打击腐败的承诺,并维护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一判决清楚地表明,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它提醒所有公务员,他们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并始终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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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LUCIA MALICSE-HILARIA VS. IVENE D. REYES, G.R. No. 251680, November 17, 2021

  •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在初步调查完成后进行事实调查?巴特里纳诉桑迪甘巴扬案分析

    最高法院驳回了萨拉尼布·巴特里纳(Salacnib F. Baterina)的上诉,维持了桑迪甘巴扬(Sandiganbayan)的裁决,该裁决认定申诉专员(Ombudsman)有权对其案件进行事实调查。法院认为,在提起诉讼前进行调查并不违反巴特里纳的合法程序或加速审判的权利。这一裁决强调了申诉专员在调查和起诉公共官员腐败行为方面的广泛权力,对那些面临申诉专员办公室调查的个人具有实际意义,并强调了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PDAF争议:申诉专员能否在初步调查之外寻求真相?

    巴特里纳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申诉专员是否有权在启动初步调查后下令进行事实调查。此案源于对前众议员萨拉尼布·巴特里纳滥用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的指控。在收到国家调查局(NBI)的投诉后,申诉专员办公室随后展开了自己的事实调查,并基于调查结果对巴特里纳提起了多项腐败指控。巴特里纳质疑这些指控,声称申诉专员的调查程序存在缺陷,侵犯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

    巴特里纳认为,申诉专员在已经对国家调查局(NBI)的投诉启动初步调查后,再启动新的事实调查是没有权力依据的。他认为,申诉专员的规则不允许对已完成的事项进行重复调查。而法院不同意他的观点。《申诉专员办公室行政命令第07号(OMB AO No. 07)第二条规定:

    第2节。评估。——在评估投诉后,调查人员应建议是否可以:
    a) 因明显缺乏价值而直接驳回;
    b) 提交给被告评论;
    c) 背书给对案件有管辖权的适当政府办公室或机构;
    d) 转交给适当的办公室或官员进行事实调查;
    e) 提交进行行政裁决;或者
    f) 进行初步调查。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申诉专员有权进一步调查事实,以确保所有相关信息都已收集。它强调申诉专员的角色是宪法赋予的,旨在促进公共服务中的诚信。法院表示,申诉专员的调查权力具有广泛的范围,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国家调查局的调查性质上仅具有调查和信息收集作用,没有司法或准司法权力,因此申诉专员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即使是案件已经提交法院审理,最初调查机构的行为的正确性问题也就变得没有意义。

    法院驳斥了巴特里纳的观点,即申诉专员的事实调查旨在捏造证据。法院认为,申诉专员有权进一步调查事实,以确保所有相关信息都已收集。它强调申诉专员的角色是宪法赋予的,旨在促进公共服务中的诚信。质疑初步调查程序或申诉专员发现理由充分性的论点,因巴特里纳已被提审而失效。法院强调,质疑申诉专员的调查结果应在审判中提出,并在此过程中呈现所有证据。

    关于正当程序的指控,最高法院认为巴特里纳已经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尽管他声称他提交给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宣誓书没有被考虑,但法院指出,他后来提交了复议动议,让他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个补救措施治愈了初步观察中的任何表面上的缺陷。《内斯特尔菲律宾公司诉普埃丹等案》重申, “提出复议动议可以纠正[对正当程序]遵守中的任何表面上的缺陷。”因此,即使巴特里纳的初始辩护没有被正式承认,他行使复议的权利确保他获得了公正的听证。

    关于快速处理案件的权利,法院也不同意巴特里纳的观点。法院应用了Corpuz诉桑迪甘巴扬案中规定的四因素测试:拖延的时间长短、拖延的原因、被告主张其权利以及对被告的偏见。法院认为,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并没有过度拖延。该案件涉及大量交易,涉及多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此外,巴特里纳未能及时主张他要求快速处理案件的权利。法院发现三年零三个月零十八天的时期是合理的,并没有损害巴特里纳的权利。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是否有权在已经对国家调查局(NBI)的投诉启动初步调查后,再启动新的事实调查。
    申诉专员行政命令第07号规定了什么? OMB AO No. 07 第2节概述了调查人员可以驳回申诉、征求意见、推荐给其他机构、转交给事实调查、提交行政裁决或启动初步调查的评估程序。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推理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申诉专员的权力,认为其宪法职责包括彻底调查腐败指控,裁定重复调查不是侵犯正当程序,且拖延是合理的,鉴于案件的复杂性。
    快速处理案件的权利如何适用? 法院认为没有违反该权利,因为拖延是案件复杂性的结果,巴特里纳没有及时主张他的权利,因此不存在偏见。
    巴特里纳最初在桑迪甘巴扬的主张是什么? 巴特里纳认为,对他的指控基于申诉专员办公室存在缺陷的初步调查程序,违反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并且案件的备案存在不合理的拖延。
    提起初审后进行额外调查的合理依据是什么? 额外的调查可能是为了澄清事实,寻找丢失的证据或解决调查过程中的不一致之处。
    复议的有效性是什么? 尽管复议可能无法撤销任何损害或损失,但它们可以作为评估相关行为合理性的参考。
    案件的复杂性如何影响加快处理? 更长的时长并不一定构成违反权力的行为,因为它可能证明了需要更多资源来进行初步调查。

    巴特里纳案进一步巩固了申诉专员在调查公共官员不当行为方面的权威。法院明确表示,申诉专员在行使其宪法授权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不得因程序技术而受到阻碍。此案强调了个人需要遵守调查,并及时提出他们的担忧。它提醒大家注意申诉专员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重要作用,而这一裁决重申了调查需要完全透明。正如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这个判决中所强调的那样,公民必须坚持公共官员对腐败采取正直的调查方法,因为这将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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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Salacnib F. Baterina v. The Sandiganbayan, G.R. Nos. 236408 and 236531­-36, July 07, 2021

  • 官员疏忽与行政责任:未发布命令的法律影响

    本案裁决,即使官员的行为存在疏忽,如果缺乏充分证据表明其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行政责任。最高法院推翻了申诉专员对一名被指控未能妥善处理一份非正式命令的官员处以罚款的决定。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官员的疏忽与该命令最终出现在案件记录中有关,并撤销了行政处罚。该判决强调了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并阐明了行政责任与行为的后果之间的联系。

    不当处理命令?解析行政疏忽责任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一名地方行政改革裁决员(PARAD)——Arolf M. Ancheta,是否因未能正确处理一份非正式命令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申诉人 Villa 声称 Ancheta 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和违反共和国法令第 3019 号的行为,因为 Ancheta 非法发布了一份命令,批准撤销 Villa 的一项执行令。关键问题在于确定 Ancheta 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对非正式命令的处理存在疏忽,以及这种疏忽是否构成应受处罚的行政不当行为。

    最初,申诉专员认定 Ancheta 存在简单玩忽职守,并处以罚款以代替停职。申诉专员的调查结果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即 Ancheta 在回避案件后,未能撕毁或删除非正式命令。然而,申诉专员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Ancheta 的行为与该命令在案件记录中的最终出现有关,也未能证明 Villa 因此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偏见。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行政机构的调查结果必须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在本案中,举证责任并未得到满足。

    最高法院强调,行政案件中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事实调查。在本案中,申诉专员承认,没有任何相关和充分的证据表明 Ancheta 与非正式命令被纳入案件记录有关。事实上,调查显示,该命令是由 DARAB 区域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并入案件记录的。法院认为,即使 Ancheta 确实对该命令的处理存在疏忽,也没有证据表明其行为与非正式命令在 DARAB 区域办事处浮出水面有任何关联。没有链接意味着没有责任。

    正如申诉专员“努力追踪 Ancheta 与所谓的违规命令在 DARAB 区域办事处浮出水面的联系”一样,法院也难以认同申诉专员对 Ancheta 的行政责任认定。

    玩忽职守意味着雇员或官员未能适当关注对其任务的预期,表明漠视职责是由于粗心大意或漠不关心。要对个人实施这种行政处罚,必须表明被告的行为明显不合理,以致他们没有行使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谨慎态度。仅仅疏忽本身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对法律义务或对预期标准的明显背离。本案的调查结果不足以满足这种标准。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事实与环境背景的重要性。法院进一步认为,认定 Ancheta 未能撕毁或删除该命令仅仅是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即使 Ancheta 这样做了,该命令是否还能以其他方式被纳入案件记录中。在行政听证会中,任何针对公务员的不利发现都必须得到扎实的证据支持,而仅仅推测或推断是不够的。

    提出问题 辩方意见
    申诉专员发现的违反职责行为 认为 Ancheta “未能撕毁或刺穿已打印的非正式命令,或者在他发布命令 x x x 回避自己”后的计算机文件中删除相同的“仅仅是猜测”
    行政处罚 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 Ancheta 违反简单玩忽职守的发现

    事实上,当涉及质疑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的裁决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暂停。然而,如果机构的裁决无法用实质性证据证明,法院的这种态度必须得到修正。法院承认,它已经确定必须撤销申诉专员的案件记录。本案中申诉专员的决定完全由猜测决定,而且它所考虑的调查结果也未在裁决中确定。

    这一判决结果突出了行政责任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明确将公务员的疏忽行为与不良结果联系起来。法院强调,任何责任认定都不能仅仅基于推测或偶然联系,而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它进一步强调,必须保证每一个证据都是合理的。总之,法院没有提供足够合理的发现来确定,Ancheta未能充分履行其对相关非正式命令的职责。正因为如此,最初的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前 PARAD 是否因未能妥善处理非正式命令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特别是在命令出现在 DARAB 区域办事处的案件记录中的情况下。
    简单玩忽职守指的是什么? 简单玩忽职守指的是公务员或官员未能适当关注对其任务的预期,表明漠视职责是由于粗心大意或漠不关心。
    行政案件中支持裁决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行政案件需要实质性证据,这意味着合理的头脑可能接受为足以支持结论的相关证据。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申诉专员的决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申诉专员的裁决,因为认定 Ancheta 有罪的证据仅仅是猜测性的,缺乏表明他的疏忽行为与案件记录中违规命令的存在有任何因果联系。
    回避案件对 Ancheta 的责任有何影响? Anchetta 回避案件削弱了他可能对其随后如何处理具有影响力的论点,因为权力转让将对其前职位施加影响
    申诉专员承认的重点要素 该命令被纳入案件记录中没有任何确凿的关联,证明Ancheta有插手之意。申诉专员最终断定其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来证明与他本人的行动相关联
    如何确保该官员是否需要对该情况负责? 法律依据最终要求通过适当的事实关联链来证明对这种情况存在明确的控制权,从而将其责任牢牢掌握在该人员手中。仅仅疏忽或机会是不够的。
    这种裁决对其他行政案件有什么影响? 该判决强化了政府机构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事实支持来执行行政案件的裁决。它通过提供基于事实分析,并加强避免随意推断和责任认定的必要性,保障了公务员。

    法院在本案中的结论对于行政机构如何评估和实施行政责任提出了重要的观点。这强调了在执行与公务员相关处罚时,健全的因果关系推理和扎实的证据的重要性。未来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必须遵循这一先例,确保行动的公平性,并严格遵守建立的证据标准。

    如果对将此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contact 与 ASG Law 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tty. Arolf M. Ancheta v. Felomino C. Villa, G.R. No. 229634, 2020年1月15日

  • 菲律宾选举法:行政撤职的执行与连任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申诉专员办公室解雇地方民选官员的命令得到执行,即使该官员已及时提出上诉,质疑本可以阻止解雇生效的上诉,被解雇的官员也会因此失去职位。 丧失职位所有权构成该官员完整任期的非自愿中断服务。

    职务撤职后如何再次竞选?

    本案涉及埃德加多·A·塔拉多省长与选举委员会、诺贝托·B·维拉明和塞南德罗·M·贾尔加拉多之间的争议。 塔拉多省长在 2010 年、2013 年和 2016 年当选为北卡马里内斯省省长,并在申诉专员办公室的三起行政案件裁决后,面临了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上诉。 私人被申请人声称塔拉多违反了三届任期限制,因此没有资格再次竞选,根据《菲律宾宪法》第 X 条第 8 节规定,地方民选官员的任期为三年,任何此类官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届连续任期。塔拉多反驳说,在他 2016-2019 年的第三任任期期间,申诉专员的免职令被执行,这构成了强制中断,因此允许他竞选第四届任期。

    选举委员会第一庭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裁定塔拉多因已连续三个完整任期而被取消竞选资格,他的暂停和免职不构成任期中断,因为他并未因此失去职务头衔。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解雇决定尚未最终确定。 因此,有关的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行政解雇令是否被视为非自愿中断公职官员的任期,从而允许官员寻求超出三届任期限制的职位。 本案突显了三个连续任期规则在菲律宾政治中的微妙之处。 在涉及解雇令的情况下,该规则旨在防止在特定地方政府职位上积累过多的权力。

    总检察长办公室(OSG)代表人民,主张申诉专员就申诉人免职作出的决定应视为任期中断,因为他因此停止行使职务的职能和特权,应被视为未完全履行其第三届省长任期,理由是他非自愿地丧失了该职位的所有权。 重要的是,总检察长对这些诉讼采取了立场,申明执行申诉专员的决定相当于任期中断,并引用了 Lonzanida v. COMELEC 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民选官员在任期届满前被命令离开其职位,则不能被视为已完成整个任期;当 DILG 命令申诉人腾出其职位时,申诉人的第三届省长任期被有效中断两次;申诉人丧失该职位的所有权通过以下事实体现:Pimentel 宣誓就任省长,并履行所有职能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多数意见认为,当 DILG 执行免职决定时,塔拉多失去了其职位的所有权。因此,这些免职是塔拉多 2016-2019 年任期的非自愿中断,这意味着他不能被视为已完全完成了三个连续任期。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承认强制中断允许塔拉多竞选公职,并强调“一个任期(中断)包括至少非自愿丧失职位所有权,且公务员已非自愿地离开其职位一段时间(无论长短),才能发生有效的中断”,最高法院指出,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规章规定,即使行政案件判决被及时上诉,也应立即执行;被执行的决议是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决议,无论其是否最终确定,申诉专员办公室对决议的效力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总之,法院裁定,尽管此前被免职,但在 2019 年大选期间寻求同一民选职位的塔拉多并未丧失资格。 选举委员会在命令取消塔拉多在 2019 年大选中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时,显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重要的是,法庭驳回了 COMECLEC 和私人应诉方的主要论点,支持该上诉,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进一步维护了以下宪法原则,即限制任何一名民选官员在一个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任职的时间超过三个任期,认识到解雇令被执行的后果构成了对这种任期完整性的非自愿中断。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办公室免职决定的执行是否导致该地方官员任期的非自愿中断,从而允许其竞选超出三届任期限制的职位。
    “三届任期限制”规则是什么? 三届任期限制规则规定,地方民选官员不得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三届,旨在防止单个人长期在一个职位上积累过多权力。
    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任期中断? 任期中断需要非自愿丧失职位头衔,例如申诉专员办公室下达的可执行免职令,即使尚未最终确定,这允许在第三任后竞选连任。
    在本案中,选举委员会的主张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辩称,塔拉多的停职和免职不构成中断,因为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免职决定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不影响连续三个任期。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人民的代表,认为免职令构成任期中断,主张强制性中断允许寻求第四个任期,从而对政府决定提出异议。
    《地方政府法》在免职和职位空缺方面如何规定? 《地方政府法》规定,职务的临时空缺与永久空缺不同,职位移除属于永久空缺,职务停职应被归类为临时空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理由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免职令有效造成职位所有权的丧失,这意味着非自愿中断任期,这使得三届任期限制不再适用。
    Aldovino v. COMELEC 案件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Aldovino v. COMELEC 解释说,因三届任期限制规则而中断的任期,至少包括非自愿丧失职位头衔。 它表明非自愿离职可能对竞选额外任期资格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本案,对公务人员的有效建议是什么? 公务人员应了解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决议会如何影响他们在同一职务上连续服务的资格,因为即使是未决上诉中执行的免职也可能构成有效中断。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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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宣誓证词真伪:确立伪证罪成立的标准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专员滥用职权,申诉专员有权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被告是否可能犯有该罪行,并随后向适当的法院提交相应的诉状。对于公务人员或雇员的行政纪律案件申诉专员作出的决定,应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3条提交上诉法院,而不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简单来说,本案确认了伪证罪的各项构成要件,以及申诉专员在此类案件中的权限范围。

    宣誓证词与真相的较量:透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源于对 Barangay Captain Bathan 及其他六人的杀人指控。原告 Erlinda Manguiat 声称,其子亲眼目睹 Barangay Captain Bathan 与其他人殴打并枪杀了 Damiano 和 Victorio。作为回应,SPO1 Paran 提交了一份宣誓证词,声称在案发后,他曾亲自告知 Lary Manguiat 其父的死讯,而 Lary 的反应却异乎寻常,这暗示 Lary 可能并非案发现场的目击者。Erlinda 和 Lary 对 SPO1 Paran 的证词提出异议,Erlinda 向申诉专员提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指控 SPO1 Paran 犯有伪证罪。

    申诉专员裁定 SPO1 Paran 犯有简单不诚实罪,并处以停职处罚。同时,申诉专员认定有理由相信 SPO1 Paran 犯有伪证罪,并建议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SPO1 Paran 对申诉专员的裁决提出质疑,坚称其在宣誓证词中的陈述属实。然而,最高法院认为,SPO1 Paran 选择了错误的救济途径,且未能证明申诉专员滥用职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SPO1 Paran 的宣誓证词是否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人在宣誓下作出了陈述或签署了宣誓书,且该陈述或宣誓书涉及重要事项;(2)该陈述或宣誓书是在有权接受和主持宣誓的 competent officer 面前作出的;(3)在陈述或宣誓书中,被告人故意且明知地作出了虚假陈述;(4)包含虚假陈述的宣誓陈述或宣誓书是法律要求的或为了合法的目的而作出的。如果这些要素中的每一个都被证明存在,一个人可能会因伪证罪而被定罪。

    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申诉专员有权调查和起诉公务人员或雇员涉嫌犯下的罪行。法院强调,申诉专员的权力是充分且不受限制的,法院通常不会干涉申诉专员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犯罪行为方面的酌处权。只有在申诉专员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进行干预。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严重滥用职权**是指专断和异想天开的判断,这种判断非常明显和严重,以至于相当于逃避积极义务或事实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完全不考虑法律行事,例如,由于激情或敌意而以武断和专制的方式行使权力。

    关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最高法院认为,SPO1 Paran 的宣誓证词符合上述所有要件。首先,SPO1 Paran 提交宣誓证词的目的是为了质疑 Lary 作为目击证人的可信度,因此该证词涉及重要事项。其次,SPO1 Paran 的宣誓证词是在有权接受宣誓的人员面前作出的,并已提交给 Batangas 省检察官办公室。第三,有理由相信 SPO1 Paran 在其宣誓证词中作出了故意且明知的虚假陈述。Lary 称其只与 SPO2 Landicho 交谈的说法得到了 SPO2 Landicho 本人的证实。最后,SPO1 Paran 的宣誓证词是为了合法的目的而作出的。

    本案进一步强调了提起 Rule 45 上诉的标准。根据这一规则,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案件的事实方面不应作为上诉的主题。法律问题是指对特定事实状态的法律是什么存在疑问,而事实问题是指对所称事实的真假存在疑问。简单来说,为了便于审查,必须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开来。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认定 SPO1 Paran 犯有伪证罪的可能性的裁决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职权,以及 SPO1 Paran 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救济途径来质疑申诉专员的裁决。
    什么是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宣誓后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该陈述必须涉及重要事项,并且是为了合法的目的而作出的。该虚假陈述必须是故意且明知的,并且是在有权接受宣誓的人员面前作出的。
    申诉专员在本案中的权力范围是什么? 申诉专员有权调查和起诉公务人员或雇员涉嫌犯下的罪行,包括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犯罪行为以及被告是否可能犯有该罪行。只有在申诉专员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进行干预。
    什么构成严重滥用职权? 严重滥用职权是指专断和异想天开的判断,这种判断非常明显和严重,以至于相当于逃避积极义务或事实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完全不考虑法律行事,例如,由于激情或敌意而以武断和专制的方式行使权力。
    提起 Rule 45 上诉的标准是什么? 提起 Rule 45 上诉的标准是,上诉必须仅限于法律问题,而不能涉及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是指对特定事实状态的法律是什么存在疑问,而事实问题是指对所称事实的真假存在疑问。
    本案对公众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作证时保持诚实的重要性,并明确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众,在质疑政府官员的裁决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 SPO1 Paran 的辩解是什么? SPO1 Paran 辩称,其在宣誓证词中的陈述属实,且申诉专员的裁决存在错误。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辩解,认为他未能证明申诉专员滥用职权。
    本案中申诉专员的裁决结果是什么? 申诉专员裁定 SPO1 Paran 犯有简单不诚实罪,并处以停职处罚。同时,申诉专员认定有理由相信 SPO1 Paran 犯有伪证罪,并建议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申诉专员的裁决,强调了法院在干预申诉专员行使职权时的审慎态度。本案对于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申诉专员的权力范围以及提起 Rule 45 上诉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之适用问题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ASON ALVARES PARAN v. ERLINDA MANGUIAT AND THE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G.R. Nos. 200021-22, 2019年8月28日

  • 行政机关迟延回复请求的后果:行政长官是否可以事后介入?

    最高法院裁定,虽然申诉专员有权就其裁决的行政案件提出上诉,但如果申诉专员的干预动议是在判决作出后提出的,则该动议应被驳回,除非有特殊情况。该裁决强调了在判决作出前及时干预的重要性,并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上诉法院对一名官员因违反道德规范处以较轻的处罚。

    迟复申诉信件:申诉专员能否干预案件结果?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申诉专员在行政案件中是否具有介入权,特别是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此案源于一名公共官员未能及时回复市民的信件,违反了《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申诉专员对该官员处以解雇处分,但上诉法院减轻了处罚。由于申诉专员没有被列为上诉法院诉讼的当事方,因此申诉专员提出一项综合动议,寻求介入此案并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

    法院必须决定申诉专员介入的综合动议是否应该被批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仔细权衡及时性和正义的需求。根据规则,只有在判决作出之前才能进行干预,但是这一规则并不绝对。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更高的正义利益,可以允许在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干预。当事人如未被传唤、避免严重不公正和损害、彻底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实质性问题或解决严重的法律问题时,亦可允许。

    本案的事实涉及申诉人 Felix 向被申诉人 Vitriolo 提出的多项投诉。在 Pamantasan ng Lungsod ng Maynila(PLM)和国家体育学院(NCPE)之间的备忘录协议被发现对 PLM 的利益造成损害后,Oliver B. Felix 提交了一份投诉书,指控被申诉人严重渎职、玩忽职守、无能以及履行公务不力。关键是,Felix 声称他于 2010 年 5 月 21 日写信给被申诉人,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书,声明 PLM 未经 CHED 授权实施第 330 号行政命令下的高等教育同等学分认证计划(ETEEAP)。但是,被申诉人阻止了该证明书的发布。

    在 2011 年 8 月 9 日的调解会议上,各方达成协议,其中被申诉人承诺“对 [Felix 的] 2010 年 5 月 21 日和 2010 年 6 月 29 日的提交采取行动,并对 PLM 发布必要的传票和制裁,以便其停止所有非法学术项目”。尽管达成了此项协议,但申诉专员认为被申诉人在回复 Felix 的信件方面行动迟缓,导致 2016 年 12 月 29 日的联合决议中,被申诉人因违反《共和国法》第 6713 号法令第 3(a)和(e)条而被判有罪,并受到免职的惩罚。此决定促使 Vitriolo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的裁决,认定被申诉人因违反第 6713 号共和国法令第 5(a)条而承担行政责任,因为他未能在规定的 15 天期限内及时回复 Felix 的信件。然而,上诉法院认为,免职的处罚过于严厉,与所犯的违规行为不成比例。相反,上诉法院根据公务员行政案件修订规则(RRACCS)第 10 条第 46(F)(12)项的规定,判处被申诉人停职 30 天,该条款将其违规行为归类为轻微违法行为。

    在确定是否应允许申诉专员干预上诉法院的诉讼时,最高法院承认其之前在申诉专员诉邦加伊斯案中确立的先例,即申诉专员有权就其已决的行政案件提出上诉。但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19 条的规定,只有申诉专员在判决作出之前提出干预动议,才能行使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综合动议是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才提出的,也就是上诉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作出判决之后一个月,因此驳回申诉专员的动议是合理的。

    虽然确定申诉专员在行政案件裁决的上诉中具有介入权,但这必须在判决作出之前行使。法院最终认为本案没有例外情况。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的裁决强调,申诉专员虽然有权干预,但应在判决作出之前提出干预请求,否则将可能被拒绝。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上诉法院是否错误地驳回了申诉专员介入案件的综合动议,案件涉及对公共官员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申诉专员的介入权何时产生? 申诉专员有权干预涉及行政案件裁决的上诉,但通常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行使此权利。
    如果不及时提出干预,会发生什么? 如果申诉专员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才提出干预动议,则通常会被拒绝,除非存在符合正义更大利益的特殊情况。
    什么被认为是及时提出干预的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包括未传唤当事方、避免严重不公正和损害、彻底解决实质性问题或出现严重的法律问题。
    本案的主要法条是什么? 案件涉及《共和国法》第 6713 号法令,这是《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以及《法院规则》第 19 条,该条文规定了诉讼中的干预规则。
    为什么申诉专员的综合动议被驳回? 该动议被驳回是因为它是在上诉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作出判决后才提交的,而且没有提供证明可以破例的例外情况。
    上诉法院在本案中修改了什么? 上诉法院维持了被申诉人违反《公共官员道德规范》的裁决,但认为免职的处罚过于严厉,因此减轻了处罚,将其改为停职 30 天。
    本案对未来的行政案件有何影响? 此案强调,对于申诉专员来说,要确保及时行使对上诉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服务的诚信。

    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在行政案件中介入时必须遵守的明确程序,以及错过关键期限的后果。此案突显了确保申诉专员等行政机构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的重要性,同时也重申了诉讼中遵循规则和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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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办公室 VS 尤利托,G.R 号,201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