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用尽行政救济

  • 未经注册的证券销售:SEC的停止交易命令及其对投资者的影响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未经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适当注册的情况下销售证券,SEC 可以发布停止交易命令。该决定强调了投资者保护,并要求公司在提供投资时遵守证券法规。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先注册,然后才能向公众出售像投资合同这样的证券,从而确保透明度和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该裁决确认了 SEC 在监管证券销售方面的权力,从而保护公众免受潜在欺诈和投资风险。

    未注册房地产业:SEC 是否可以干预?

    CJH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JHDC) 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与其子公司 CJH Suites Corporation (CJHSC) 一起,在碧瑶市的约翰海经济特区出售康斗酒店的单元,并提供“租赁返还”或“退款”安排。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认为这些安排是需要注册的投资合同,并发布了停止交易命令 (CDO),禁止 CJHDC 和 CJHSC 未经必要注册而继续销售这些单元。核心问题在于,康斗酒店单元的出售是否构成应受《证券监管法》(SRC) 约束的证券销售,并使 SEC 有权发布 CDO。

    法院认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发布的停止交易命令 (CDO) 是一项中间命令,并非最终决定。**中间命令**是指在诉讼开始和结束之间进行的、决定某些事项或问题的命令,但并非对整个争议的最终裁决。换句话说,它具有临时性,可能会在随后的听证会中发生变化。因此,中间命令不能上诉。

    该案件中的 SEC 规则明确禁止对 CDO 提出上诉。这些规则允许公司提交解除 CDO 的正式请求,从而有机会解决这些问题。**重要的是要用尽所有的行政救济**,然后再寻求法院的干预。这允许行政机构有机会纠正任何错误。事实上,共和国法第 8799 号《证券监管法》第 64.3 条允许收到 CDO 的人收到命令后五 (5) 天内申请解除。

    此外,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还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专业知识,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拥有解决此类复杂事实问题的必要专业知识的行政机构。法院通常不应干预需要行政部门做出具有监管框架的酌情决定和专门知识的案件。**主要行政管辖原则**可防止法院超越行政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在需要技术评估的情况下。

    对于要求进行行政审查的要求的例外情况并不适用于本案。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初步调查结果后,确定 CJHDC 未经必要注册而从事销售证券的业务。**这种未经注册的销售可能对投资者构成欺诈**,因为这意味着该公司没有销售证券的授权,这可能欺骗公众相信其已获得合法的授权。这是根据 SRC 第 8.1 条做出的评估。

    在发布 CDO 之前,允许该公司参与调查并不一定会影响此案,因为由于涉嫌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允许临时限制的利益可能更为重要。当然,公司有权通过动议挑战 SEC 的调查结果。但是,法院裁定,该公司本应先在 SEC 那里提起解除 CDO 的动议,然后再寻求法院救济。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初审法院因公司未首先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来挑战停止交易命令而犯了错误。SEC 可以出于保护投资者免受可能发生的欺诈或损害的目的而发出停止交易命令。这要求企业先用尽所有行政救济措施,然后再在法院提起诉讼。下表总结了该裁决的关键要点:

    概念 描述
    中间命令 在诉讼程序中间作出的不能上诉的命令
    用尽行政救济 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行政选择,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的要求
    主要管辖权 行政部门在复杂事项上优先管辖权的原则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未经适当注册的情况下出售房地产业(例如本案中的康斗酒店单元)是否构成违反《证券监管法》(SRC)。这决定了 SEC 是否有权发出停止交易命令。
    什么是停止交易命令 (CDO)? 停止交易命令是监管机构(例如 SEC)发布的命令,它禁止个人或公司从事某些被认为是可能具有欺骗性或有害的行为。在此案中,该 CDO 阻止了 CJHDC 和 CJHSC 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
    什么是中间命令,本案有何关系? 中间命令不是一个案件的最终裁决,这意味着它可以在提出上诉之前进行修改。最高法院裁定,证券交易委员会的 CDO 属于中间命令,这意味着对该 CDO 的最初挑战必须首先通过行政渠道提出。
    用尽行政救济措施的原则是什么,本案有何关系? 用尽行政救济措施的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然后才能寻求法院的干预。法院裁定,CJHDC 应首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动议以解除 CDO,然后才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初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初审法院支持 CJHDC 和 CJHSC 的上诉,撤销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停止交易命令,理由是未经恰当授权,SEC 无权发布停止交易命令。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重新恢复了 SEC 的停止交易命令。法院裁定,未经必要注册的情况下销售房地产业的行为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投资合同与一般房地产销售有何区别? 如果买方期望通过他人(例如开发商或第三方)的努力而获利,则房地产业可能会被视为投资合同。在本案中,房地产业包括租回安排,其中买方允许开发商出租房地产业,从而获得收益。
    如果我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停止交易命令的影响,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收到停止交易命令后,请立即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提起正式的动议,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解除停止交易命令。在通过法院提起上诉之前,请务必遵守行政救济。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支持了 SEC 在规范未经注册的证券销售方面的权力,这凸显了投资者保护和企业遵守证券法的重要性。这起案件强化了投资者必须谨慎从事,并确保提供给他们的投资得到正确注册,公司遵守规章制度,避免监管处罚的重要性。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应用,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证券交易委员会诉 CJH 发展公司,G.R.No.210316, 2016 年 11 月 28 日

  • 未能穷尽行政救济途径:申请复审裁决前寻求调解无济于事

    最高法院裁定,在劳动仲裁员驳回撤销动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是不当的。寻求调解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适当补救措施,并且不符合用尽行政救济的规则。法院澄清说,恰当的做法是在劳动仲裁员下达命令后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提起上诉,特别是质疑仲裁员管辖权的基础之上。

    未遵循劳动程序:最高法院管辖权案例

    本案源于Metro Drug Distribution, Inc.(以下简称“公司”)与其雇员协会Metro Drug Corporation Employees Association – Federation of Free Workers(以下简称“工会”)之间的争议。双方的集体谈判协议(CBA)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申诉机制和自愿仲裁。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实施的销售人员激励计划和医疗保险提供商的变化,工会声称这些变化违反了双方的集体谈判协议。当双方无法通过申诉程序解决这些问题时,工会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仲裁分会提起了一项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诉讼。公司对诉讼提出了撤销动议,理由是劳动仲裁员对该事项缺乏管辖权,因为这些问题属于自愿仲裁员的专属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员驳回了公司的撤销动议,此后,公司未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提起上诉,而是直接向调解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公司在劳动仲裁员驳回撤销动议后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公司认为,由于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规则不允许对驳回撤销动议的命令提起上诉或复议动议,因此它有权向法院申请调解。 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公司的观点,强调了用尽行政救济的规则,以及将上诉权赋予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事实,该委员会可以纠正劳动仲裁员假定的管辖权错误。

    在劳动案件中,行政救济的穷尽,在寻求法院干预之前,应该坚持解决纠纷中的一定原则。如果某一补救方法可以在行政机构内部执行,就应该先尝试这一补救方法,以便让相关的行政官员有机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上做出决定。在提交法院审查之前,需要尝试内部行政救济的原因在于,行政程序的设计目的是以更少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解决纠纷。行政机构必须有机会纠正自己在行政论坛中犯下的错误,法院才会介入。此外,对于补救措施的穷尽规定“使行政机构有机会通过行使其专业知识来解决争端;防止法院过早地干预行政机构的工作。”

    在涉及主管仲裁机构的问题上,菲律宾《劳动法》第223条进一步阐明了劳工仲裁员裁决的可上诉性,明确指出只有在有初步证据表明劳工仲裁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受理此类上诉。最高法院解释说,立法机关已经赋予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纠正劳动仲裁员假定的管辖权错误的上诉权力——一种严重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这意味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此类调解途径在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

    根据上述理由,对公司撤销动议的拒绝命令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提交由劳动仲裁员命令的立场文件,并在其中提出关于缺乏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判决不利,公司随后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理由,即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缺乏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通过上诉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提出上诉,其中包括管辖权问题。通过这样做,公司错过了使其纠纷完全解决的机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带来可行的有利结果。劳动纠纷的效率,以及法律的明确性,需要通过内部上诉,才能寻求更大的补救措施。

    最终,本案重申了行政补救穷尽原则,并澄清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它强调了公司有必要遵循既定的法律途径,以应对对劳动仲裁员管辖权或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担忧,并强调寻求调解并不构成对此类纠纷的适当救济措施,强调在质疑劳动仲裁员的判决时,需要在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寻求纠正手段。这一法律观点可以帮助雇主和工会在劳资纠纷中做出具有战略意义的决定,并在菲律宾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合规。重要的是要了解可用的步骤,避免犯错。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劳动仲裁员驳回驳回动议后,申诉方是否首先向调解员申请了调解而非提出申诉。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强调了严格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为什么法院裁定申请人的行为不正确? 法院发现,根据既定的劳动程序,申请人应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提出上诉,特别是对仲裁员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调解违反了补救措施的用尽。
    “用尽行政救济”是什么意思? “用尽行政救济”是一条原则,即在寻求司法干预之前,个人必须利用所有可用的行政渠道解决争议。这样做可以让行政机构首先通过行政渠道有机会进行自我纠正。
    菲律宾《劳动法》第 223 条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菲律宾《劳动法》第223条阐述了劳动仲裁员的决定,裁决或命令均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除非任何一方在收到该裁决,裁决或命令后十(10)个日历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这种呼吁可以被受理,理由是仲裁员对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合理推论。
    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在本案中的意义是什么? 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很高,其有权通过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上诉机关,来纠正劳动仲裁员假设的管辖权失误,即构成严重违反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一家公司在劳动争议中驳回撤销动议时应采取哪些步骤? 公司应按照劳动仲裁员的指示提交其立场声明,并指出所谓的管辖权。如果裁决不利,他们可以通过对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方式解决此案,从而强调严重违反管辖权的滥用权力这一问题。
    案件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本案明确强调,必须对劳工纠纷适用适当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对在劳资案件中的诉讼采取的救济手段。 它重申了对适当管理诉讼程序的长期义务,并坚持只有通过合法的指定上诉方式来挑战劳工仲裁员的权限的假设。
    劳动申诉中错误的流程是什么意思? 流程中的错误是,在向法院提出不合理的呼吁之前,没有通过要求向上级(即 NLRC)申诉的手段来穷尽现有的程序,然后,只有当有必要的证据表明缺乏充分性的时候,司法干预才能被接受。
    申诉人在本次管辖权限失败后的下一步是什么? 在败诉管辖后,本案的申诉人预计需要接受劳工仲裁员要求申诉的决定。一旦作出,将提交一份位置声明,以及可能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况。

    总而言之,法院的裁决强化了必须通过规定的劳动途径处理涉及不公平劳动行为诉讼的申诉。案件已被发回劳动仲裁员处进行后续诉讼。要了解法院如何解释此裁决的影响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情况,应就当前裁决进行评估。

    如需咨询将此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称, G.R No.,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