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当渔民声称石油公司的管道作业导致鱼类减少并造成经济损失时,他们必须首先向污染裁决委员会(PAB)提起诉讼,然后才能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该诉讼本质上属于污染案件,需要PAB具备的专业知识来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该裁决强调了专门机构在环境诉讼中的作用,并明确了普通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管辖权范围。
海上困境:管道建设与渔民生计的碰撞
本案源于菲律宾壳牌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与菲律宾共和国签订的38号服务合同,该合同允许壳牌在巴拉望西北部进行石油勘探和开采。壳牌在Camago-Malampaya地区发现天然气后,启动了Malampaya天然气项目,包括建造一条从生产平台到Batangas天然气处理厂的管道,该管道跨越504公里,横跨东方民都洛海域。一批来自东方民都洛Bansud沿海村庄的渔民Jalos等人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壳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导致渔获量减少,收入大幅下降。因此,核心的法律问题是,此类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还是必须首先提交具有专业知识的污染裁决委员会?
壳牌辩称,本案属于“污染案件”,应由污染裁决委员会(PAB)管辖,而非普通法院。壳牌还主张享有国家豁免权,因为根据38号服务合同,它仅是菲律宾政府开发Malampaya天然气储备的代理人。 地区审判法院支持了壳牌的论点,认为该诉讼实际上与污染有关,应首先提交PAB。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认为渔民并非指控壳牌造成污染,而是指控其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导致鱼类数量减少。因此,上诉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准侵权行为,普通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法院指出,尽管渔民的诉讼并未直接使用“污染”一词,但根据其主张,可以明显看出壳牌的管道产生了某种毒素或排放物,驱赶了沿海地区的鱼类。 因此,该诉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污染”。
《总统令》第984号第2(a)条将“污染”定义为“对任何水域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的任何改变……将或可能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福利造成有害、不利或损害,或将对其利用于家庭、商业、工业、农业、娱乐或其他合法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认为,解决渔民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确定管道的运营是否不利地改变了沿海水域的特性,并对维持生命的职能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判断这些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在于污染裁决委员会。
法院强调,行政命令第192号将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的权力移交给污染裁决委员会,使其有权确定水污染的位置、程度、严重程度、原因和影响。污染裁决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作为仲裁员,裁定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或补偿。法院还指出,渔民在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先寻求污染裁决委员会的行政救济。创建污染裁决委员会并赋予其权力的法律是明智的,因为“污染”一词的定义本身就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才能确定污染的存在、原因和影响,而这些知识和技能并非普通法院所能掌握。
法院还驳回了壳牌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张,指出壳牌并非菲律宾共和国的代理人,而是一家勘探和开发天然气储备的服务承包商。代理人的本质在于其代表委托人并在后者与第三方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能力。而壳牌在38号服务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并非代表菲律宾政府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是代表国家开发和管理石油业务。因此,壳牌并非菲律宾政府的代理人,不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当渔民因石油公司管道运营导致鱼类减少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普通法院或污染裁决委员会哪个拥有管辖权。法院裁定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污染案件,必须首先提交污染裁决委员会。 |
为什么本案首先需要在污染裁决委员会审理? | 因为确定管道运营是否以及如何不利地改变了水质和海洋生物的栖息地,需要专门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污染裁决委员会有权处理这类技术性问题。 |
污染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 根据《总统令》第984号,污染被定义为对水域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的任何改变,这种改变可能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福利造成危害,或者不利于水资源用于各种合法目的。 |
污染裁决委员会拥有哪些权力? | 污染裁决委员会拥有确定污染的原因和影响、充当损害赔偿仲裁员、举行听证会、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及发布执行其命令和决定的令状的权力。 |
本案是否意味着壳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 不,本案并未免除壳牌的责任。只是规定了首先应该在污染裁决委员会提起诉讼,然后才能在普通法院审理。 |
渔民是否有权优先使用海洋和渔业资源? | 是的,宪法保障渔民有权优先使用公共海洋和渔业资源。 |
如果污染裁决委员会做出不利于任何一方的裁决,该怎么办? | 污染裁决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可以根据《法院规则》第43条向上诉法院提起复议。 |
壳牌在本案中被认为是菲律宾政府的代理人吗? | 不是,法院裁定壳牌是提供服务、技术和资金的承包商,而不是政府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壳牌不能依据国家豁免权免于诉讼。 |
本案对未来的环境损害索赔有何影响? | 本案确立了一个先例,即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损害索赔案件中,必须首先通过专门的行政机构(如污染裁决委员会)寻求救济,以解决专业和技术性问题,然后才能诉诸普通法院。 |
总而言之,本案强调了污染裁决委员会在解决污染相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阐明了相关机构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未来,在涉及类似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务必首先寻求污染裁决委员会的行政救济,再考虑是否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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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ELL PHILIPPINES EXPLORATION B.V. VS. EFREN JALOS, G.R. No. 179918,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