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滥用自由裁量权

  • 未批准的额外工程无权获得补偿:量利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承包商在没有事先获得公共工程和公路部 (DPWH) 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额外的疏浚工程,则无权根据量利原则获得补偿。量利原则允许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对已履行的服务进行补偿,但在此案中,承包商在现有合同的框架下工作,未经授权超出了合同范围。这意味着各方必须遵守其协议的具体条款,未经授权的偏差可能导致无法获得额外工作的付款。该裁决强调了获得事先批准以进行超出原始协议范围之外的任何额外工程的重要性,从而避免争议,确保付款。

    在疏浚工程中寻求报销:事先批准的重要性

    Movertrade Corporation 根据 1996 年 2 月 7 日与公共工程和公路部 (DPWH) 签订的协议,开展了受皮纳图博火山爆发和泥石流影响的邦板牙湾和主要 Pasac-瓜瓜-圣费尔南多水道的疏浚工程。该项目的合同总金额为 188,698,000.00 比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Movertrade 声称进行了额外的疏浚工作,以应对河流系统的快速淤积,从而产生了 984,354.26 立方米的总量,或相当于 43,725,016.23 比索的总额。

    Movertrade 认为,根据协议第 19 段的“无损失、无收益”条款,他们有权获得额外疏浚工程的付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政府的直接成本导致施工所需的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用品的成本增加,则合同价格应进行调整。Movertrade 还主张,他们有权基于量利原则获得报销,因为 DPWH 的工程师监督并认可了额外工程,并且 DPWH 和邦板牙人民都从该项目中受益。

    然而,审计委员会 (COA) 驳回了 Movertrade 的索赔。COA 认为,量利原则不适用于解决 Movertrade 的索赔,因为该项目受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约束。COA 进一步认为,Movertrade 在开始额外疏浚工程之前没有获得项目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这违反了合同,特别是招标书表格的第 III 项和协议的第 6 条。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Movertrade 是否有权根据量利原则获得额外疏浚工程的付款,即使没有 DPWH 的事先批准?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未经授权的额外工作无法获得补偿。法院强调,协议的第 6 条明确规定,“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并坚持 [DPWH] 提供的计划和规范,包括 [DPWH] 的项目工程师或其指定监督工作的助理的指示。”此外,法院指出,Movertrade 承认,他们无权在没有 DPWH 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超出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工作,并且如果他们仍然这样做,则不会获得补偿。

    招标书表格的第 III 项规定:“我们理解这项工作将根据单价和总价合同的组合进行,其中仅对我们为单价支付的实际数量或工作量或总价项目按照我们在投标书中报价的总价进行支付。任何超出规范或图纸所示的工作,除非经 [DPWH] 订购,否则将不予支付。”法院发现,Movertrade 未能证明他们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者 DPWH 授权他们进行超出协议已规定的疏浚工程。因此,法院裁定,COA 驳回该索赔没有构成滥用酌处权。

    该裁决强调,在没有事先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能根据量利原则获得补偿。法院重申,当事人应遵守其协议的具体条款,如果承包商擅自进行额外工程,则不得获得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 Movertrade 第一次因除协议明确规定的工程之外或超出协议明确规定的工程而寻求补偿。在 1997 年早些时候,Movertrade 还向 DPWH 收取了侧面倾倒的费用,但该索赔也被 COA 驳回,法院也确认了这一驳回。

    根据量利原则,合同的实质性履行意味着承包商真诚地试图履行其合同,并且实际上已经以实质方式履行了合同,因此有权获得补偿,尽管存在微小或不重要的偏差。最高法院在较早的案件中发现,允许根据量利原则进行追偿“以防止无人受益或被告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他人工人劳动和材料的好处是不公正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承包商是否有权根据量利原则获得额外疏浚工程的付款,即使没有 DPWH 的事先批准,因为这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现有协议的具体条款。
    什么是量利原则? 量利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允许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对已履行的服务进行补偿,或当已存在的合同未能完全明确规定补偿时。补偿金额基于已提供服务的合理价值。
    “无损失、无收益”条款是什么意思? “无损失、无收益”条款是一项合同条款,旨在根据因超出承包商控制范围的某些因素造成的成本变化来调整合同价格。例如劳动力、材料或设备成本的意外增加。
    为什么 Movertrade 的索赔被驳回? Movertrade 的索赔被驳回是因为他们在没有获得 DPWH 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额外的疏浚工程,违反了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认为,量利原则不适用于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
    合同协议中的事先批准有多重要? 事先批准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确保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条款,并且可以获得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补偿的额外工作的授权。它还可以保护公共实体免受未经授权的费用的侵害。
    本案对建筑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建筑合同中明确条款和事先批准要求的重要性。承包商应始终确保获得有关项目范围之外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批准,以避免争议并保证获得付款。
    DPWH 第 58 号部门令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DPWH 第 58 号部门令涉及非常规索赔的处理程序,但本案的法院发现它不影响其结论,因为该命令并未推翻任何必要的合同要求。
    本案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 Movertrade 的请愿,裁定审计委员会 (COA) 在驳回他们的资金索赔方面没有滥用酌处权,因为这些工作是在没有事先获得公共工程和公路部 (DPWH) 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了现有合同。

    最高法院的裁决凸显了建筑合同中遵守现有协议条款(包括获得任何额外工程的事先批准)的重要性。各方必须意识到违反合同可能对获得报酬产生的影响。因此,建筑公司在采取行动前应认真考虑这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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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职人员与利益冲突:国家宽带网络项目中的渎职行为认定

    最高法院裁定,仅仅出席与政府合同相关的会议和活动并不足以证明公职人员违反了反腐败法。该裁定强调了证明公职人员存在不当行为所需的严格证据标准,特别是当指控涉及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此案的判决强调,证明存在利益冲突需要确凿的证据,而不能仅仅依靠猜测或推定。这对未来的渎职案件以及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宽带网络:利益冲突如何界定?

    菲律宾政府通过交通运输和通信部(DOTC)与中兴通讯(ZTE)签订了一项国家宽带网络(NBN)项目设备和服务供应合同。在信息披露的时期内,被告阿巴洛斯是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主席。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阿巴洛斯在担任选举委员会主席期间,是否因参与NBN项目而直接或间接拥有经济利益,从而违反了反腐败法。

    本案始于对阿巴洛斯违反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即《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h)条的指控。起诉方的理论是,阿巴洛斯为了获得费用或佣金,为中兴通讯的NBN项目实施进行了斡旋,该项目需要国家经济和发展管理局(NEDA)的批准。为了支持这一理论,起诉方出示的证据表明阿巴洛斯出席了讨论NBN项目的会议。桑迪甘巴扬(Sandiganbayan)法院认为,阿巴洛斯确实出席了与中兴通讯官员和政府官员的会议,但关于这些会议讨论内容的证据“极少或粗略”。

    桑迪甘巴扬认为,起诉方的证据只能证明阿巴洛斯在阿姆斯特丹控股公司(AHI)和中兴通讯之间的合作中进行了斡旋,但没有证明他为了获得费用而在中兴通讯和菲律宾政府之间的合同中进行了斡旋。虽然确定了阿巴洛斯出席了与中兴通讯和菲律宾政府官员的会议,但关于这些会议讨论内容的证据“极少或粗略”,桑迪甘巴扬拒绝依赖这些证据得出阿巴洛斯要求政府官员(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部长和通讯部部长)在政府与中兴通讯的合同方面提供帮助的结论。阿巴洛斯被指控在政府与中兴通讯之间进行斡旋是起诉方认为他在NBN-中兴通讯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的基础。反过来,阿巴洛斯被指控的经济利益是违反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h)条指控的基石。由于起诉方未能证明这一事实,阿巴洛斯被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认为,特别救济令状(certiorari)不能用于纠正行使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法庭所犯的事实或法律错误,除非该法庭被证明在行使管辖权时行为不当或超出管辖范围。法院指出,申请特别救济令状的申请人应证明,下级法院或法庭在行使其管辖权时,存在反复无常、异想天开、专断或武断的行为,等同于缺乏管辖权。只有当该行为以“反复无常或异想天开的方式行使判断,等同于缺乏管辖权”时,才能认为法院或法庭的行为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还强调,只有在下级法院或准司法机构的行为完全无效的“真正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特别救济令状。

    最高法院发现,阿巴洛斯受到的指控符合重复起诉的所有要求。阿巴洛斯于2010年7月15日因违反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h)条受到桑迪甘巴扬的指控。他被传讯,并于2010年8月10日表示不认罪。2016年5月11日,桑迪甘巴扬第四庭发布了《被质疑的判决》,以起诉方未能充分证明其有罪为由,宣告阿巴洛斯犯下的罪行不成立。桑迪甘巴扬特别第四庭在其2016年9月29日的《被质疑的决议》中肯定了这一点,该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根据无罪终局原则,对无罪判决不得上诉,并在公布后立即生效。最高法院指出,只有当法院在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时,该规则才不适用。这里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在存在侵犯起诉方正当程序权的情况下,例如当起诉方被剥夺了提供证据的机会,或者审判是虚假的,或者存在误审,导致宣告无罪的判决无效。没有正当程序权,法院的裁决是站不住脚的。”

    总之,最高法院驳回了政府的上诉,维持了桑迪甘巴扬法院对阿巴洛斯的无罪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桑迪甘巴扬法院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没有侵犯政府的正当程序权。出席与政府合同相关的会议和活动并不足以证明公职人员违反了反腐败法。本案强调,在公职人员与政府合同中存在经济利益冲突的指控中,需要确凿的证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一名担任选举委员会主席的公职人员,出席与政府合同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是否足以构成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
    桑迪甘巴扬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桑迪甘巴扬法院判决阿巴洛斯无罪,认为起诉方未能充分证明他有罪,从而未能证明他在NBN-中兴通讯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
    最高法院为何维持桑迪甘巴扬的判决? 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的判决,理由是它没有发现任何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也没有侵犯政府的正当程序权,而且推翻无罪判决将构成双重危险。
    什么是“无罪终局原则”? “无罪终局原则”意味着不得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并在公布后立即生效,以保护被告免受重复审判的风险。
    根据什么理由可以推翻“无罪终局原则”? 只有在做出宣告无罪判决的法院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会推翻该原则,例如侵犯起诉方的正当程序权的情况。
    本案如何适用于其他公职人员? 本案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强调了指控经济利益冲突所需的证据门槛,明确指出出席会议不足以证明存在腐败。
    双重危险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对因同一罪行而被判无罪的人进行重复起诉,从而确保阿巴洛斯不会因同样的指控再次受审。
    本案中的起诉方提出了哪些证据? 起诉方提出的证据包括阿巴洛斯出席了与中兴通讯官员和政府官员讨论NBN项目的会议。
    除了出席会议之外,还需要什么才能证明公职人员有罪? 除了出席会议之外,证明公职人员有罪还需要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以违反法律的方式为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采取了行动。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先例,规定在指控公职人员存在渎职行为时,需要高度重视证据。未来的案件必须证明,有关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地出席会议,而是为了不正当地促进私人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具体行为。由于此类指控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此类案件必须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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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案件中对撤销起诉动议的质疑:上诉而非禁令

    本案确立了一项关键原则,即不得对法院驳回撤销起诉动议的裁决提起特别民事禁令诉讼。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适当的程序是继续审判并等待结果。如果做出不利裁决,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届时驳回撤销动议可能被视为上诉理由。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在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才能适用例外情况。

    媒体侵权:诽谤指控中的视频盗窃与公共利益

    此案源于两起针对 Erwin Tulfo 等人的诽谤指控,他们被控在 ABS-CBN 的新闻节目中诽谤 GMA-7 的管理人员,称 GMA-7 “盗窃”了 ABS-CBN 关于 Angelo dela Cruz 从伊拉克获释后抵达菲律宾的视频片段。此案的核心是,区域审判法院(RTC)驳回了被告要求撤销信息的紧急动议,理由是信息足以构成诽谤罪的所有要素。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允许质疑此驳回裁决,或者被告是否应等待审判结果并进行上诉。

    最高法院开始分析此案,法院明确表示,对驳回撤销起诉动议的裁决提起特殊民事禁令诉讼并非适当的补救措施。这一原则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撤销动议的驳回是一个中间命令。这意味着被告必须继续审判,并在做出不利判决时提出上诉,驳回动议的错误是额外的上诉理由。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存在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从而使其越权或滥用管辖权,则可能适用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进一步澄清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表明它指的是“一种反复无常和任性的判断行使,由于激情或个人敌意而以专制的方式完成,其性质如此明显和粗暴,以至于构成逃避积极的责任,或者几乎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根本不按照法律的预期行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没有以反复无常或任性的方式行使判断力。相反,地方法院驳回撤销动议的裁决基于评估,即信息具有表面上的完整性,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充分的,并且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6 款的要求。

    法院还仔细考虑了最初的信息是否足以构成诽谤罪的所有必要要素。根据法院的观点,这些信息包含以下诽谤要素:(1) GMA-7 因涉嫌窃取和盗用 ABS-CBN 的视频片段而蒙受耻辱,从而给 GMA-7 带来耻辱、诽谤或蔑视;(2) 请愿人公布了 GMA-7 的此类不正当行为,从而使后者受到公众嘲笑和诽谤;(3) GMA-7 以其管理层、运营部门、新闻和公共事务部门的负责人的身份作为受诽谤者;(4) 请愿人的恶意和发布诽谤言论的意图。因此,最高法院确认,下级法院在裁决指控充分方面没有任何错误。

    法院进一步强调,对缺乏可识别性和恶意的指控应在适当的审判中进行处理。请愿人的论点最适合作为抗辩,可以在全面的审判中自由提出。最高法院认为,信息中指控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得到证实,从而加强了有关这些信息足以成立的裁决。

    最终,最高法院强调了其在本案中的角色,该案侧重于程序而非定罪。重要的是要考虑针对驳回撤销动议的动议进行上诉的法律范围。根据本法院的裁决,上诉而非禁令应为请愿人在这些程序性争议中的标准。对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是对任何法律制度(包括菲律宾)程序合理性的基础。这一论点重申了对地方法院采取行动进行全面审判的适当程序的理解,然后对其结果进行进一步评估。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CA 在确认地方法院的裁决时是否出错。
    什么是禁止令救济的先决条件? 寻求禁止令救济的一方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是否对私营部门雇员处以禁令? 在本案中,所有申请人都是在 ABS-CBN 广播公司工作的雇员。
    审判法庭的审判需要是什么?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审判法庭的审判要求确定地方法院是否充分遵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6 款规定的信息。
    在本案背景下,“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就其自身而言,该术语表示一种反复无常和任性的判断行使,以专制的方式作出。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对此上诉的主张是什么? 最高法院没有承认原审法院在本案中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任何要求。
    可以对被告提出哪些关于发布信息的要求? 请愿人的指控行为足以成立诽谤罪,可以对他们提出诉讼。
    哪些因素推动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对指控和适用的法律规则都进行了分析,为对这一特殊判决给出了一些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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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修改:在不损害被告权利的情况下,修正指控中的错误金额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桑迪甘巴彦(反贪法院)在拒绝检察官修改信息的请求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该修改旨在纠正信息中金额的明显错误。最高法院强调,只要修改不损害被告的权利,就可以进行修改,特别是在本案中,被告对实际金额早已知情。该裁决强调了法院在追求实质正义时,在程序技术性问题上保持务实的必要性。

    当表面错误与公正审判相遇:信息修改案

    本案源于对 Jaime Kison Recio 的起诉,指控其违反了共和国法案第 3019 条第 3(e) 款(《反贪污腐败法》)。最初的信息指控 Recio 在未进行必要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于 2002 年至 2010 年间与 Variance Protective and Security Agency (Variance) 签订了多项保安服务合同,从而给予后者不正当利益。争议的关键在于指控的金额不正确。在审判期间,检察机关寻求修改信息中列出的金额,从 P7,843,54.33 修改为 P7,842,941.60,后者是支付凭证中反映的金额。桑迪甘巴彦以该修改具有实质性为由,拒绝了此项动议,认为这可能会损害 Recio 获知对其指控的权利。因此,本案核心问题是法院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修改信息,尤其是在修正错误的价值不构成额外起诉的情况下。

    最高法院强调,**纠正信息的适当程序受《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14 款管辖**,该条款允许在被告辩诉前修改信息,无需法院许可。然而,辩诉后,只有在不损害被告权利的情况下,才可在法院许可下进行形式修改。法院指出,**实质性修改涉及构成所指控罪行的事实的叙述和决定法院管辖权的事实**。相反,形式修改不会改变犯罪的性质,不影响犯罪的本质,不会使被告感到意外,也不会剥夺被告应对新指控的机会。

    第 14 条. _修改或替代_。 – **申诉或信息可以在被告认罪前的任何时候进行修改**,形式上或实质上,无需法院许可。 **认罪后,在审判期间,只有在不损害被告权利的情况下,才可在法院许可下进行正式修改。**

    本案中,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寻求的**修改是一种形式上的修改,而不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没有增加 Recio 被判犯有所指控罪行的必要内容,也没有寻求修改信息中构成所指控罪行的事实的叙述。相反,该修改只是试图纠正信息中反映的支付凭证总额,使其与记录中的证据相符。此外,仅凭对声明金额的阅读(即 **P7,843,54.33**)就可以使法院相信这是错误的并且在数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无法证明。编写由四 (4) 个或更多位数字组成的数字的基本规则要求使用逗号来分隔千位;因此,要放置第一个逗号,请从小数点左边数三个 (3) 个空格或数字,并在每三个数字后继续这样做。这里的逗号紧邻小数点左边第二位数字。换句话说,**信息显然存在印刷错误**,因为金额中的错误对于肉眼而言显而易见。

    更重要的是,法院观察到,信息指控 Recio 及其同案被告违反了 RA 3019 的第 3(e) 款,因为他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偏袒,Variance 被赋予了不正当的利益、优势和偏好。在 Ampil 诉 Ombudsman 案中,法院讨论了构成上述罪行的方式,即:根据第二种方式,不需要损害。重要的是,最高法院阐明了 **RA 3019 第 3(e) 款可能被违反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给任何一方造成不正当损害,包括政府,或者**第二种是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好**。这两种模式无需同时存在;只要存在其中一种模式,就足以定罪。

    本案的事实表明,Recio 对 P7,842,941.60 的金额非常了解,甚至在初步调查的早期阶段,他就收到了一份投诉副本,投诉副本详细说明了具体的金额,其中详细说明了支付的价值。由于这些早期通知,法院裁定 Recio 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此外,监察员关于起诉 Recio 犯有所述罪行的 2016 年 1 月 21 日的联合决议清楚地以表格形式列举了由他签署的支付凭证的具体金额和所涵盖的期间,这足以告知他总金额。法院的观点是,拟议的修改并没有涉及他以前完全不了解的全新事实或事项,因此并没有剥夺他满足这些事实或事项的机会,也没有要求他在辩护中进行重大的更改或修改。

    总的来说,在本案中,申诉专员寻求的修改仅涉及形式事项,这在《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14 款中是允许的。因此,法院认定,桑迪甘巴彦拒绝提交修改后信息的法院许可动议是严重滥用其酌处权。这意味着允许检察机关更正的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桑迪甘巴彦拒绝允许检察官修改信息中错误金额的动议是否构成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修改信息的规则是什么? 在辩诉之前,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修改信息。辩诉后,如果修改不损害被告的权利,则在法院许可下允许进行形式修改。
    什么是形式修改与实质性修改? 形式修改不改变犯罪的性质,不影响犯罪的本质,也不会使被告感到意外,也不会剥夺被告应对新指控的机会。实质性修改涉及构成所指控罪行的事实的叙述和决定法院管辖权的事实。
    本案中金额的修改被认为是什么类型的修改? 法院裁定,拟议的修改是一种形式上的修改,而不是实质性的修改,因为它旨在纠正印刷错误并与记录中的证据相符,而没有增加对定罪的本质元素。
    本案在 Section 3(e) 的语境下的意义是什么? 尽管明确指出正确数额是政府认为自己承受的实际伤害,但这并不是指控贪污犯罪的关键;仅指出被告滥用职权给予其他人不正当的经济收益,无论涉及哪一方遭受损失,只要有优势转移就可以了。
    法院做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法院主要裁定申诉人早就被告知了指控中给出的正确数字,实际上并没有因表面修改中的数字纠正而感到意外或受到不利影响。
    在针对公职人员提交的文件中需要考虑什么类型的证据? 必须考虑对公职人员的初步起诉背后的充分证据以及这些指控所带来的实际或财政后果,以便通过充分和实质性的证据来维持准确性。
    如何将修正后的金额告知 Recio? Recio 在初步调查期间收到了投诉副本和支付凭证,这些文件均显示了 P7,842,941.60 的金额。此外,申诉专员的联合决议清楚地列举了 Recio 签署的支付凭证金额,因此他知道确切的金额。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彦的决议,有效地允许政府在刑事信息中更正金额的印刷错误。此次裁决申张了刑事司法的重点是维护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性障碍,从而支持有效追求不正当收益。如果该判决适用于与您的个人具体情况相关的情况,则应该联系法律部门来确保正确地执行所有措施。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人民诉桑迪甘巴彦和 Jaime Kison Recio 案,G.R. No. 240621,2019 年 7 月 24 日

  • 程序规则的灵活性:最高法院对行政不作为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在司法审查中,形式上的缺陷不应凌驾于实质正义之上。该案涉及一家海运公司因涉嫌欺诈的吊车租赁交易提起申诉,司法部驳回了该申诉,理由是程序上的不足。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司法部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未能考虑该案的是非曲直。该裁决强调,虽然遵守程序规则至关重要,但这些规则不能僵化地适用,以至于阻碍案件得到公正审理。通过优先考虑正义的实现,最高法院确认了法官有义务纠正下级法院的不作为行为,特别是在充分补救了任何程序错误之后。

    当程序遇到正义:规则可以灵活吗?

    本案源于 Ben Line Agencies Philippines, Inc.(Ben Line)与 Charles M.C. Madson 和 Alfredo P. Amorado 之间的纠纷,涉及为 Ben Line 的外国委托人卸货而租用起重机。由于对起重机的适用性存在争议,Ben Line 向国家调查局(NBI)提出申诉,声称其被骗,导致其必须租用其他设备。虽然 NBI 建议起诉这两位先生,但马尼拉检察官办公室(OCP)最初驳回了该申诉,理由是证据不足。随后,Ben Line 向司法部(DOJ)提起复审请愿书,司法部以未附上所质疑决议的清晰副本为由驳回了该请愿书。最终,该案提交给最高法院,质疑司法部的驳回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促使我们对规则和司法裁决中,正义原则至高无上的作用进行探讨。

    最高法院强调,程序规则旨在促进而不是阻碍正义的实现。该法院指出,严格遵守可能会导致技术上的缺陷,从而拖延或阻碍实质正义,这应予以避免。法院强调,各机构不应仅仅根据技术原因驳回案件,尤其是当申诉人已努力纠正任何最初的不足之处时。本案中的一项关键原则是实质正义优先于形式主义。当案件的是非曲直清晰且明显时,法院倾向于听取案件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坚持严格的程序遵守。

    在解释驳回申诉是否构成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借鉴了先前 Air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Zamora 的裁决。在 Air Philippines 案中,法院阐明,未能附上易读的副本并不意味着必须驳回申诉或请愿书。相反,法院有权决定必须随请愿书附上哪些具体诉状和案件记录的部分。此外,如果申诉人随后提交了所需文件,或者如果根据案情决定案件符合更高的正义利益,则可以批准未附上必要诉状或案件记录部分的请愿书,或恢复(如果之前被驳回)。这项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最终解决是基于法律的是非曲直,而不是程序上的失误。

    Section 5. Contents of the petition. -The petition shall contain or state: (a)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the parties; (b) the investigation Slip Number (I.S. No.) and criminal case number, if any, and title of the case, including the offense charged in the complaint; (c) the venue of 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d) the specific material dates showing that it was filed on time; (e) a clear and concise statement of the facts, the assignment of errors, and the reasons or arguments relied upon for the allowance of the appeal; and (f) proof of service of a copy of the petition to the adverse party and the Prosecution Office concerned.

    The petition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legible duplicate original or certified true copies of the complaint, affidavit/sworn statements and other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during 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reinvestigation.

    法院澄清说,如果司法部仅仅出于技术原因驳回了申诉,而没有解决其优点,那将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部首先应正确地以未附上检察官办公室的呼吁决议的清晰易读副本为由驳回 Ben Line 的申诉。但是,当在复议动议中解决了这一缺陷时,司法部应该恢复复审请愿书。未能这样做会贬损其确保对摆在它面前的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认真审理的职责。

    该方法与最高法院在 Manila Electric Company v. Atilano (MERALCO) 案中确立的原则不同。在 MERALCO 案中,司法部没有仅仅因为技术理由而驳回复审请愿书,而是还认为检察官的决议符合证据和法律。由于司法部不仅仅以程序为由,而是也解决了实质问题,因此该案件中的问题在司法部级别上得到了充分解决。本案与此截然相反,其中 DOJ 只是出于程序或技术理由而不审慎地驳回了 Ben Line 的复审请愿书。即使在 Ben Line 已经基本上遵守了提交复议动议时的上诉规则后,DOJ 也没有解决实质性或事实性问题。

    总而言之,Ben Line Agencies Philippines, Inc. v. Charles M.C. Madson and Alfredo P. Amorado 的最高法院判决澄清了程序规则在菲律宾司法系统中的应用。法院确认,虽然遵守这些规则很重要,但这些规则不应以优先于正义为代价而僵化地应用。当已经基本上纠正了程序上的失误时,法院和行政机构有义务认真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这一裁决强调了各机构采取平衡的方法,以确保通过法律程序追求的不仅仅是效率,还有公平和正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司法部以未附上必要的诉状清晰副本为由驳回申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使后来提交了这些诉状副本。
    什么是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以专横、反复无常或任性的方式行使权力,以至于个人判断被事实所忽视,或者现有的法律和事实记录并没有证明采取的行动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法院的理由是什么? 最高法院认为,司法部应该将实质正义放在程序规则之上。由于 Ben Line 通过其复议动议纠正了最初的疏忽,司法部应该认真审理此案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出于纯粹的技术原因而驳回该案。
    什么是 2000 年 NPS 上诉规则第 5 条? 该规则详细说明了申诉的内容要求,包括案件名称、指控的罪行以及支持文件。它还规定,必须附上所有已提交的申诉、宣誓书和其他证据的易读的原始副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Air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Zamora 案在法律上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法院引用了 Air Philippines,指出未附上案件记录的副本不会自动导致驳回,法院可以在后来补救这些副本后批准此案。这巩固了灵活性优先于刚性遵守的观点。
    Manila Electric Company v. Atilano (MERALCO) 案在本案中有何不同? 与本案相反,MERALCO 案是出于技术原因驳回了申诉,也发现检察官的判决符合证据和法律,这意味着不仅仅是程序。
    如果最初未能符合文件要求怎么办? 根据本判决,在纠正之后,未能附上关键文件可能会因司法部重新审理该案件而得以解决。重要的是要迅速解决文件问题并追求法律规定的案件复审。
    司法复审请愿书中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重要要素包括案件性质的明确说明、相关事实,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错误以及司法部处理不当的证明。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优先遵守程序规则可能会导致实质正义受阻。希望这个案例能强调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公平性和及时性之间的必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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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性规则与实质正义:最高法院对违反程序规则的案件驳回裁决

    最高法院在一项重要裁决中强调,遵守程序性规则对于正义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该裁决涉及因未能提交必要文件(如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C)裁决的认证副本)而驳回上诉法院(CA)的复审令申请的案件。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驳回裁决,重申了请愿人有责任充分遵守既定的程序性要求。这项裁决对劳动纠纷中的诉讼人以及任何涉及司法系统的诉讼人都有重大影响,因为它强调了不遵守规则可能导致丧失其案件案情的权利。

    程序疏忽:上诉法院拒绝审理,引发最高法院干预

    本案源于一些前马卡蒂开发公司(MDC)的建筑工人提起的非法解雇和金钱索赔。最初,劳动仲裁员驳回了工人的申诉,这一决定得到了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C)的支持。随后,工人们向上诉法院提起了复审令申请,指控NLRC滥用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未提交诉讼记录的关键文件和部分认证副本而被驳回。具体而言,申请缺少NLRC裁决的认证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导致上诉法院认定其存在程序违规。

    由于违反程序规则,上诉法院驳回了此案,主要理由是未能附上受质疑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C)的裁决和决议的核证副本,以及案件记录的其他部分。最高法院处理的关键问题是,上诉法院是否合理地以请愿人未能附上案件的相关记录为由驳回了复审令申请。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程序性规则具有灵活性,但原告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法院还澄清说,它可以通过规则45下的上诉书处理此案。

    最高法院依赖《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提交复审令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尤其是在原始案件中。这些规则要求提供相关判决、命令或决议的认证副本,以及所有相关和相关诉状和文件的副本。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本身就足以驳回请愿书。法院承认,并非所有诉状和案件记录都需要附在请愿书上;但是,必须附上与解决法院面前的问题相关的那些文件。

    在本案中,未提供 NLRC裁决的核证副本以及劳动仲裁员的判决书、原告的上诉备忘录和复议申请,这阻碍了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有意义的审查。虽然在复议申请中,申诉人通过附加NLRC裁决的核证副本,以及上诉备忘录和复议动议的可读副本纠正了他们的错误,但上诉法院仍然驳回了动议。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在附有文件副本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案件,但在此案中,拒绝继续进行是合理的。

    即使在附有案件记录的副本后,申诉人仍然未能满足关于实质性日期的缺乏陈述的要求,尽管在第一份被质疑的上诉法院决议中已经清楚地通知了这一违反行为以及驳回请愿的其他理由。事实上,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46 条第 3 款结合第 65 条,《复审令申请》中未能陈述实质性日期足以驳回它。正如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中强调的那样,此类请愿书中需要列出这三个日期的要求是为了确定其及时性。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重申了对程序性规则的遵守,但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对不遵守行为宽大处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没有滥用其自由裁量权,该法院维持了驳回请求的权利,这在根本上取决于请求人本身是否应履行他们的义务。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上诉法院是否仅因违反程序性要求(即,未能附上判决的认证副本以及诉讼记录的相关部分的日期信息)而驳回复审令的请愿。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则是什么? 主要法律规则载于《民事诉讼规则》第46条和第65条,这些规则规定了在主管法院提起《复审令申请》必须满足的要求,包括附上证明文件并说明相关时间信息。
    法院在本案中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和先前的司法判决,这些判决确认了有义务遵守程序性规则,以便有效地进行司法管理,虽然程序规则应该以灵活的方式适用。
    本案中的“实质性日期”是什么?未能说明它们为何如此重要? 这些实质性日期包括收到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决议通知的日期,提交新审判或复议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以及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说明这些信息是确定《复审令申请》及时性的必要步骤。
    原告未能提交哪些文件给法庭造成了哪些影响? 原告未能提交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裁决的核证副本,以及在劳工仲裁员和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中提交的抗辩状和文件,这些都造成了影响。由于缺少必需的证明文件,法院无法充分确定劳动关系是否被严重滥用。
    根据案情,在本案中,为什么宽大待遇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宽大待遇是不合适的,因为原告一再未能履行该义务,也没有遵守相关的要求。在收到原判后,尽管有多次机会,他们始终未能提交遗漏的材料。
    提交缺少文件原告能够成功翻盘么? 法院强调,只有在纠正原判的基础上,法院才有可能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从而推翻早前的审判。在本案中,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如何重新对这份请求进行分析? 从宽大处理规则的意义来看,最高法院指出可以将其视为民事规则第45条下的上诉。根据先前所讲,民事诉讼规则下的第45条仍然会被执行,并允许法院驳回申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尽管法院有权以促进实质正义为由免除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的要求,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不受限制。当事人必须证明值得予以宽大处理。此外,申请本身必须有说服力地表明行政法庭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未能达到这些标准可能会导致复审令申请被驳回。此外,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可能会影响任何未来的请求,从而导致不利的结果。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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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停职的有效性:公务员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菲律宾申诉专员是否有权对一名警官实施预防性停职。最高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的权力,但强调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该裁决澄清了公共官员接受预防性停职的情况,这需要基于初步证据,且出于防止妨碍调查或滥用职权的目的,维持公共服务的廉正和效率。

    警察局长能被停职吗?渎职行为与申诉专员的权力

    2014年,菲律宾国家警察局(PNP)与WER FAST Documentary Agency, Inc.(WER FAST)之间达成了关于枪支许可证快递服务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警察局长艾伦·拉·马德里·普里西玛(Alan La Madrid Purisima)被指控滥用职权,因为他批准了一项使WER FAST成为独家快递服务商的备忘录,尽管该公司未能满足必要的要求。因此,他被申诉专员预防性停职。本案引发了关于申诉专员预防性停职权力以及如何平衡公务员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问题。

    菲律宾共和国第6770号法律(RA 6770)第24条明确授权申诉专员发布预防性停职令。该法允许在调查期间停职任何官员或雇员,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诉专员判断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二是存在三种情况之一:该官员或雇员存在不诚实、压迫或严重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指控可能导致其被免职;或该官员继续在职可能会妨碍案件的审理。这意味着停职并非随意的行为,而是为了保护调查的公正性和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本案强调了“或”字的意义,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情况之一就已足够符合第二项条件。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证据的力度由申诉专员根据现有证据来决定。根据RA 6770第24条规定,申诉专员有权自主判断呈交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官员有罪。法院表示不会干涉申诉专员的判断,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法院对申诉专员判断的尊重源于不干涉其检察和调查权力的政策,也承认了预防性停职令的初步性质和目的。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了申诉专员拥有的证据。申诉专员引用了多名 PNP 官员的联合宣誓书,他们指出普里西玛对下属施加压力,要求他们与 WER FAST 合作处理快递服务。法院还注意到WER FAST显然未能满足相关认证要求。这些认证包括来自国内税务局(BIR)、情报部门和科技部的认证。重要的是,BIR 的证明显示 WER FAST 在 2011 年至 2013 年间未缴纳税款,情报部门也未向其颁发许可证。法院强调,在做出预防性停职决定之前,对可信的证据和信息来源进行彻底审查的必要性。

    法院承认申诉专员有权自主决定证据的力度,但强调这一权力并非不受限制。当申诉缺乏支持性证据或证据明显不可采纳时,不应给予申诉专员尊重。在本案中,由于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诉专员的决定,因此她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

    有关对被告官员的适当程序,《拉斯提摩萨诉申诉专员》一案确立了先例,申诉专员可以在提交答复或反宣誓书之前发布预防性停职令。法院认为预防性停职不是惩罚,而只是行政调查的初步步骤。预防性停职旨在防止被指控官员利用其职位和权力来影响潜在证人或篡改可能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案明确了申诉专员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共官员实施预防性停职。预防性停职令旨在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性,并确保有效调查潜在的不当行为。虽然申诉专员在决定证据力度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一权力并非不受限制,必须以审慎和公平的态度行使。本案还强调,在作出预防性停职决定之前不需要事先通知和举行听证会,因为该决定只是一种预防措施。当然最终还是要看审理结果。

    FAQs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讨论申诉专员是否有权对一名警官实施预防性停职,以及这种权力应在何种条件下行使。
    什么是预防性停职? 预防性停职是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指控的公务员利用其职位影响调查或妨碍案件审理。它不是惩罚,而是初步的行政调查步骤。
    申诉专员何时可以发布预防性停职令? 申诉专员可以发布预防性停职令,如果她判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官员有罪,并且该官员被指控存在不诚实、压迫、严重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或该指控可能导致其被免职,或该官员继续在职可能会妨碍案件的审理。
    公务员在预防性停职期间是否可以获得薪水?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由于申诉专员的停职令是有效的,普里西玛在停职期间无权获得薪水。
    本案对公务员有什么意义? 本案表明,公务员可能会在调查期间被停职,即使在他们有机会提交辩护之前。但该权力并非没有限制,申诉专员有义务证明其理由充分。
    “证据有力”这一要求如何界定? “证据有力”指的是申诉专员根据现有证据判断被指控的公务员很可能犯了其被指控的罪行。
    本案的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普里西玛的申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申诉专员的停职令是有效的。
    如果某人认为他们被不正当停职了,该怎么办?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被不正当停职,他们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停职令。

    总之,普里西玛诉莫拉莱斯案澄清了申诉专员对公务员实施预防性停职的权力范围。该裁决强调了确保公共官员受到问责的重要性,但也保护公务员免受随意或不公正的停职。本案说明了如何在公共职位中维护透明度、问责制和公平正义的复杂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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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证券管理法》: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及可能的理由

    最高法院裁定,检察官决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否充分的权力,法院不得审查,除非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这一裁决强调了刑事起诉中的行政自主权,同时允许在出现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干预。根据这份请愿书,在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违反《证券管理法》第 26.3 条和第 28 条的投诉被驳回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法院提出请愿,推翻上诉法院和司法部(DOJ)的决议,即命令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提起诉讼,原因是他们没有理由相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审判,委员会认为司法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锅炉房”还是合法运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诉Price Richardson案中,理由充分吗?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提起了诉讼,原因是他们违反了《证券管理法》中的若干条规,并犯下了违反修订版刑法典第 315 条规定的诈骗罪。指控称,被告非法从事证券买卖活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和登记,并参与欺诈性交易。诉讼源于前雇员的证词,证词中称,Price Richardson 以高压销售手段参与了所谓的“锅炉房”运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收了办公室的设备和文件,进一步支持了对其非法证券活动指控。与此同时,司法部驳回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申诉,称缺少启动审判的理由。对该决议提起复议后遭到驳回,最终导致在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

    高等法院首先明确了针对可能理由的现有标准,根据修订版《刑事诉讼规则》第 112 条第 1 节第 1 段的定义,这需要有充足的事实来产生一种有充分依据的信念,即已经发生了犯罪,且被告可能犯有该罪行。这种信念不需要实际或明确的原因,而是基于观点和合理信念。法院同时强调,根据现有法例,对某人进行犯罪指控的可能理由的确定是一种行政职能,属于检察官和司法部长的酌情决定权。因此,法院不得审查检察官对此确定的准确性进行干预,亦不得对其决定提起诉讼。例外情况是,当检察官严重滥用其酌情决定权时,法院可以进行干预。滥用酌情决定权是指拒绝依照法律行事、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或现行判例,以及做出异想天开的、反复无常的、近乎管辖权不足的判断。

    在本案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表明,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提出信息是有理由的。委员会提交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于 2001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证明显示,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从未被颁发任何次级许可证,允许其作为经纪人/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政府证券交易商”。该委员会还认证说,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未被授权或许可参与并/或招揽客户投资”。不过,在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办公室没收的文件显示,有可能存在证券销售。这些文件包括一份公司宣传册,其中声明,该公司是一家金融咨询公司,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建议和其他金融服务。它还发布了 Otis-Winston Ltd 股票的详细报价。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支持指控称,其提交了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进行交易的个人的投诉宣誓书和信件。其中之一是来自斯里兰卡公民Don Sextus Nilantha的投诉,他明确指出,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在 2001 年 4 月前后出售给他 1,000 股 Hugo Intl. Telecom, Inc. 的股份。然而,在当时的日期直到今天,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都未获得在菲律宾担任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的授权或许可。

    高等法院发现证据已足以支持一种合理的信念,即被告可能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对于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的案件,法院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未能指控可被解释为参与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应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的违规行为负责。一个公司的特性与它的官员、主管、以及股东是相互分离且迥然不同的。若要追究某个公司犯罪行为的责任,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该公司的高管、主管以及股东积极参与或有能力防止该不法行为

    根据上述所有原因,批准部分请愿。在对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被驳回关于缺乏理由的Estafa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315(1)(b) 条款以及触犯了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的申诉案,上诉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所颁布的判决,及司法部长 Raul M. Gonzalez 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及 2006 年 7 月 5 日所做的决议一并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关于控诉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触犯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缺乏可能性的原因有滥用酌处权的情况,因此将撤销搁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司法部是否应因驳回关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触犯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的控诉案受到惩罚。高等法院裁定存在应审判该公司的大量理由。
    本案中“可能理由”指的是什么? 在本案中,“可能理由”指的是是否有足够的事实让一个合理的人相信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可能非法出售了证券。由于证据包括前雇员的宣誓书和支持该公司非法证券销售的证件,高等法院在其中找到了存在大量可能理由来证明控诉正当性的证据。
    法院在本案中可以推翻行政决定的范围是什么?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干预检察官或行政机构对控诉人确定大量理由的行为。不过,如果能够证明行政机构有大量滥用酌处权的行为,法院就能驳回此行为。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为何未能获罪?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未能获罪的原因是,提交的文件没有揭示出两人积极参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的非法行为。此外,无法确定两人应对该公司的行动负责。
    本案如何影响对触犯证券法的指控? 该裁定进一步确定了法庭对指控违反了菲律宾共和国证券法规的企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则。更明确说明,一个检察机关不能免除那些他们知道的,甚至认为可能进行交易但没有获得有关证件或许可的企业,否则将会面临重大的违抗规则。
    个人需要提供什么来遵守修订版证券法规? 任何个人和机构需要获得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有关部门许可后才能在菲国从事交易证券,经纪人,自营商或是其他与经纪人或自营商相关人员也包含在内。遵守报告规则,并且不得从事违反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锅炉房的操作是如何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高等法院注意到有关运营的价格理查森业务的信息是在执行与没有注册证件与经营权的人从事经纪和非法经营之间的一种关联关系。该行动可能严重影响到可能因不遵守适用经营规则所遭受的影响的人的利益。
    本案关于企业高管的个人责任有何意义? 本案强调,企业高管因公司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需要证明他们积极参与了不法行为或未能防止其发生。如果缺乏这种直接的参与或过失,他们不能仅凭其职务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证券交易委员会诉 Richardson 公司,G.R. No. 197032,2017 年 7 月 26 日

  • 商标侵权与虚假原产地声明:保护消费者与品牌权益

    最高法院裁定,司法部长在初步调查中驳回商标侵权和虚假原产地指控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该判决强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检察官不能忽视证明混淆可能性的证据,也不能在充分审理证据之前,过早地对证据进行权衡。法院命令检察官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和虚假原产地声明的诉讼。这项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了企业能够维护其品牌价值,并防止消费者被误导性产品欺骗。

    当品牌遭遇仿冒:探寻商标侵权与原产地的真相

    Davidoff Et. Cie SA和Japan Tobacco, Inc.(以下简称“权利人”)指控Forietrans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MC”)侵犯其商标权,并就其生产的卷烟虚假标示原产地提起诉讼。权利人声称,FMC制造并销售带有“DAGETA”和“MILD SEVEN”商标的卷烟,这些商标与权利人拥有的“DAVIDOFF”和“MILD SEVEN”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权利人还指控FMC在其生产的卷烟上虚假标示“德国制造”,但实际上这些卷烟是在菲律宾本地生产的。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虚假原产地声明,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FMC生产的卷烟是否与权利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55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权利人提交了证据,包括Davidoff和Dageta卷烟包装的样品,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似之处,例如八角形设计、黑色和红色覆盖以及银色撕带。FMC并未对此进行反驳或解释。法院认为,虽然“Davidoff”和“Dageta”的名称存在明显差异,但在卷烟包装上的相似之处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不会完全复制商标,而是进行细微的改变,以迷惑公众和法院。

    《知识产权法》第155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任何复制品、假冒品、拷贝或在颜色上模仿注册商标或相同容器或其主要特征的行为,包括为销售任何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任何准备步骤,如果这种使用可能导致混淆、错误或欺骗,则构成侵权。

    关于MILD SEVEN商标的侵权指控,司法部长认为,突击搜查中并未实际查获MILD SEVEN卷烟,因此驳回了该指控。但法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突击搜查时是否查获MILD SEVEN卷烟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在庭审中通过证据进行确认。权利人声称FMC未经授权生产与JTI的Mild Seven和Mild Seven Lights卷烟外观高度相似的卷烟。该案卷证据表明,FMC极有可能实施了指控的侵权行为。

    本案还涉及虚假原产地声明的指控。《知识产权法》第169条禁止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或批准的虚假声明。权利人指控FMC在其生产的卷烟上虚假标示“德国制造”,即使这些卷烟实际上是在菲律宾本地生产的。权利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在FMC的仓库中查获的带有侵权DAGETA商标的卷烟以及用于生产和包装侵权产品的各种机器、容器和工具的收据/清单副本。

    《知识产权法》第169条:在商品或服务或商品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装置,或任何虚假的原产地声明、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或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如果可能导致混淆、错误或欺骗,或者在商业广告或促销中,虚假陈述其或他人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特征、质量或地理来源,则应承担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和禁令。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推翻了司法部长的裁决,认为存在合理的理由相信FMC实施了商标侵权和虚假原产地声明的行为。法院命令检察官对FMC提起相应的诉讼。这一裁决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为企业维护其品牌声誉和防止消费者受到欺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政府在评估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包装上的相似之处以及被告行为的整体背景。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和虚假原产地声明,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被告生产的卷烟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以及被告是否虚假标示其卷烟的原产地。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什么是虚假原产地声明? 虚假原产地声明是指在商品上标示虚假的原产地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Davidoff”和“Dageta”的名称存在差异,但两者的卷烟包装设计高度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虚假原产地声明? 法院认为,在被告的仓库中发现标示“德国制造”的卷烟以及用于生产卷烟的机器,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在其在菲律宾生产的卷烟上虚假标示原产地。
    司法部长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司法部长负责审查检察官的初步调查结果,并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
    什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官员在行使其权力时,以任意、专断或不合理的方式行事。
    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本案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本案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此判决为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确立了重要先例,并强调了政府在打击商标侵权和虚假原产地声明方面的作用。通过认真审查证据并优先考虑消费者保护,菲律宾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能够在创新和质量上竞争,而不是在欺骗和盗窃上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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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FORIETRANS MANUFACTURING CORP. 诉 DAVIDOFF ET. CIE SA,G.R. No. 197482,2017年3月6日

  • 公职人员贪污舞弊:证明责任与共谋犯罪的界限

    本案涉及多项针对菲律宾参议员及其同谋的贪污指控,核心在于确定在初步调查中,监察员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决定对所有请愿者维持可能原因的调查结果。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确认了贪污罪中共谋犯罪的认定以及提供相关证据的重要性。本案的裁决强调了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平审判与打击腐败承诺之间的微妙平衡。

    权钱交易:议员贪污还是权力寻租?

    围绕参议员雷维利亚的案件错综复杂,雷维利亚及其同伙被指控掠夺公共资金,案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拥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以及其指控是否受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污染。雷维利亚坚称自己的签名系伪造,并质疑证人证词的可采信性,从而导致复杂的法律难题出现。雷维利亚及其同伙是否参与了犯罪计划,这些问题必须在审判中明确。

    本案的核心是认定菲律宾共和国参议员及其同谋的行为构成掠夺罪或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7080号(经修订),掠夺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与其亲属、商业伙伴或下属勾结,以该法案第1(d)条中描述的方式,通过组合或一系列公开的犯罪行为积聚非法财富,且非法财富总额或价值达到至少五千万比索。另一方面,《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要求证明:(a)被告必须是履行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的公职人员;(b)其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不可原谅的疏忽;(c)其行为必须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在履行其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好。

    在初步调查中,监察员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然而,最高法院有责任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达到管辖权缺失或超出管辖权的程度时进行干预。本案中,所称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在于对参议员签名真实性的质疑以及对所谓“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采信问题。针对签名真实性问题,监察员有义务调查参议员提交的文件专家的证据,并且在初步调查的早期认真评估这些证据。拒绝调查这种证据,可能达到任意武断的程度。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同案被告人的证词可信性以及非法致富是否已成立。证据法规则规定,一方的权利不得因另一方的行为、声明或遗漏而受到损害,除非是阴谋者的承认。关于参议员签署的某些特定备忘录及其他文件,应重点考虑文件专家在发现有关文件不是合法签署时的发现和证据。同时至关重要的是确保个人举报人并非不实且另有动机。

    第130条规则第30节明确规定,在首先由证据证明共谋行为的存在(除承认行为或声明本身外),并认为“共谋者的行动或声明与共谋相关,并且在其存在期间,可作为对共谋者不利的证据”。

    如果这些关键考虑因素因可疑证据的采信而被推翻,监察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最高法院必须履行职责,纠正这些问题,确保既不纵容腐败,也不无端指控个人犯罪。最高法院的裁决应严格执行证据要求和公平审判,进一步体现司法公正。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监察员在判定有合理理由指控所有请愿者时是否滥用了其酌处权。
    什么是掠夺罪,又该如何判罚? 掠夺罪,是指任何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与其家庭成员、亲属、商业伙伴或下属串通的方式,以菲律宾共和国第7080号法令(经修订)第1(d)条所规定的组合或一系列公开犯罪行为积聚非法财富,且非法财富总额或总价值至少达到五千万比索。
    如果不是公务人员是否可以犯掠夺罪? 可以,即使是非公务人员,如果与公职人员勾结掠夺公共基金也可以被认定犯掠夺罪。
    对于非法获得的资产价值要达到多少才能构成菲律宾的掠夺罪? 必须是不当手段获得的财富价值总额至少为五千万比索。
    什么是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行为? 公职人员贪污腐败是指,公务人员在行使其公务、行政或司法职能时,有徇私舞弊、行事奸诈、粗心大意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何为合理的理由? 合理的理由是指,有充足的事实使人有理由相信已经发生了犯罪,且嫌疑人可能是该犯罪的责任人。它并不意味着“实际且肯定的理由”,也不包含绝对的确定性,仅仅基于观点和合理认知。
    法庭会在初审调查阶段审核证人的所有证词吗? 不会,因为调查仅仅是初步的,不最终裁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为了初步调查的启动性质,不应该在其诉讼过程中应用证据的技术规则。
    如果某人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是否会对该人员做虚假伪证的判定? 在一个签名有疑问的情况下,必须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通过独立的司法鉴定分析来建立这个欺诈或者失实陈述判定,这将会牵涉到文件审核专家、其他证人和可能包括使用可用的技术或者科学验证方法。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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