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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货物运输:恶劣天气是否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即使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也并非总是免责。承运人必须证明损失是由风暴或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并且他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货物。这一裁决强调了对海上运输公司施加的严格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并鼓励他们优先考虑预防措施和风险管理策略。对于涉及海运货物的公司来说,理解这些义务至关重要,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并在发生损失时获得适当的赔偿。

    当恶劣天气影响海上货物时: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吗?

    Transimex Co. 是 M/V Meryem Ana 船舶的当地代理人。 Mafre Asian Insurance Corp. 是 Fertiphil Corporation(肥料尿素的收货人)的代位求偿人。货物在从乌克兰敖德萨运往菲律宾的波罗角和塔巴科港口途中,由于报告的货物短缺引发了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是恶劣天气,Transimex 声称这构成承运人在《民法典》第 1734 条下的免责理由中的“风暴”或在《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下的“海上风险”。《民法典》确立了适用于普通承运人的规则,而 COGSA 在某些海事情况下提供保护。最高法院必须确定是否适用免责条款,还是 Transimex 应对短缺负责。

    该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承运人责任的适用法律。最初,Transimex 主张 COGSA 应该适用,但最高法院澄清,《民法典》优先适用于此类纠纷。《民法典》第 1753 条规定,货物运输到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应管辖普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因此,由于肥料要运往菲律宾,因此《民法典》中有关普通承运人的规定适用。因此法院指出,COGSA 仅以补充方式适用。

    接下来,法院调查了恶劣天气是否构成《民法典》下的“风暴”或 COGSA 下的“海上风险”,这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参考先例确立了,并非所有恶劣天气条件都符合这些法律定义的类别。为了免除责任,恶劣天气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真正的风暴,而不是典型的海况。根据菲律宾大气地球物理和天文服务管理局(PAGASA)的说法,风暴的风力必须达到 48 到 55 节,相当于每小时 55 到 63 英里。证据表明,M/V Meryem Ana 遭遇的风力远低于该阈值。

    此外,法院澄清,即使天气符合“风暴”的定义,免除责任仍需要证明风暴是损失的唯一和直接原因,并且承运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减轻风险。第 1734 条明确指出,普通承运人应对以下情况负责:

    1. 洪水、风暴、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或天灾。

    2. 敌人的行为或战争;

    3. 公共当局的行为或命令;

    4. 托运人货物的性质或缺陷;

    5. 无法避免的内在缺陷。

    根据《民法典》第 1735 条规定,在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时,推定普通承运人有过错或疏忽,除非可以证明他们采取了非同寻常的勤勉和谨慎来确保货物的保护。Transimex 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天气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没有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相反,Transimex 的主要辩护论点是否认损失,并错误地声称超出了交付量,进一步削弱了他们的立场。

    由于 Transimex 未能有效地反驳由于疏忽或过失的推定,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这项裁决强化了承运人在海运过程中的谨慎和风险管理义务,突显了承运人举证货物损失完全是由免责因素造成的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船舶代理 Transimex 是否应对海运肥料货物的短缺负责,或者短缺是否可以归因于可以免除责任的风暴或海上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在本案中适用吗? 虽然 COGSA 确实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但法院裁定菲律宾《民法典》中关于普通承运人的规定优先,而 COGSA 仅补充适用。
    为归类为《民法典》下的风暴,恶劣天气的定义标准是什么? 为了归类为风暴,天气状况必须具有极端的风力,类似于菲律宾大气地球物理和天文服务管理局 (PAGASA) 定义的风暴,风力在每小时 55 到 63 英里之间。
    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风暴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法院裁定,承运人未能证明损失是直接由风暴造成的。提交的证据表明风力低于风暴阈值,并且无法证明风暴的强度是异常或无法预见的。
    在损失货物的情况下,法律对普通承运人有什么要求? 法律假定普通承运人在货物丢失或损坏时存在过失或疏忽,承运人有责任证明他们采取了非同寻常的勤勉措施,并避免损失发生。
    如果承运人声称货物损失是天灾造成的,他们必须提供什么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承运人必须证明该事件是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此外,还必须证明他们尽职尽责地防止或尽量减少天灾前、期间和发生后的损失,而他们无法预防该事件。
    本案的裁决如何影响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公司? 该裁决要求公司认识到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海运承运人必须更加细致地了解天气状况,以主动减轻潜在货物损坏的影响。
    什么是海上风险?法院如何解释该术语? “海上风险”是指海上事故或事故,其性质特殊,可能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发生。在美国,对于如何合理期望天气的观点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天气是否不寻常、意外和灾难性而有所不同。

    本案的裁决有力地提醒人们注意在海运货物的性质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内在风险。它使海运承运人遵守高标准的护理义务。它对所有货物托运人或接受者至关重要,因为此责任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TRANSIMEX CO. VS. MAFRE ASIAN INSURANCE CORP., G.R. No. 190271, 2016年9月14日

  • 运输货物时,在未交回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裁定,普通承运人即使在未交回提单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本裁决澄清了承运人在海运合同中的责任,并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提供了实际指导。该判决强调,交回提单并非无条件交付货物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交回提单,承运人仍可能免于责任。例如,在收货人因提单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提单时,收货人可出具收货单,其效力与交回提单相同。

    货物放行疑云:未交回提单,承运人是否担责?

    设计师篮子公司(DBI)是一家菲律宾国内公司,主要从事出口家居用品和手工艺品生产。1995年10月,一家名为Ambiente的外国公司向DBI订购了223箱什锦木制品,总价值为12,590.87美元,约定通过电汇付款。Ambiente指定亚洲货运集装箱航运公司(ACCLI)作为其货运代理,负责将货物从菲律宾运往美国。ACCLI是美国空海运输公司(ASTI)在菲律宾的代理,ASTI是一家美国运输公司。

    1996年1月7日,DBI将货物交付给ACCLI,进行海运,从马尼拉运至Ambiente在加利福尼亚州比佛利山庄的地址。作为收据和海运合同,ACCLI向DBI签发了一式三份的ASTI提单编号AC/MLLA601317。在Ambiente支付货款之前,DBI保留提单原件。1996年1月23日,Ambiente和ASTI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Ambiente有义务在相关提单因未到或遗失的情况下,指示ASTI将货物交付给Ambiente或其指定方。作为交换,Ambiente承诺赔偿ASTI及其代理人,使其免受因放行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之后,ASTI在DBI不知情且未收到货物全额款项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给了Ambiente。

    DBI多次向Ambiente索要货款,但均未成功。因此,1996年10月7日,DBI对ASTI、ACCLI和ACCLI的注册人-股东提起了原始诉讼,要求支付货物价值12,590.87美元,按1996年1月22日起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律师费和诉讼费。DBI在其原始诉讼中声称,根据提单编号AC/MLLA601317,ASTI和/或ACCLI“只有在交回提单正本后,才能将货物/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否则,他们应对托运人承担货物价值的责任”。DBI还声称,ACCLI应与其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为ACCLI未将ASTI注册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此外,ACCLI未能获得作为ASTI代理人的许可。

    2003年7月25日,初审法院裁定ASTI、ACCLI和Ambiente对DBI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货物价值。初审法院宣布Ambiente的责任“非常明确”。作为买方,Ambiente有义务支付货物价值。初审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简单的销售交易,已完成,尤其是因为已经进行了交付,只剩下货物款项尚未支付。”关于ASTI,初审法院裁定,作为普通承运人,ASTI有义务对货物保持高度谨慎。然而,ASTI在未经授权将货物放行给Ambiente时,没有履行其职责。初审法院认为,DBI遭受的损失是由于ASTI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造成的。ASTI与Ambiente签订协议,在不交回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无关紧要。该协议不能使ASTI免于责任,因为签订该协议违反了法律、提单条款和DBI对货物的权利。

    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关于Ambiente应对DBI负责的裁决,但免除了ASTI和ACCLI的责任。上诉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法律是否要求买方/收货人在承运人将货物放行给买方/收货人之前交回提单。然后,上诉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理由是适用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在货物放行给买方/收货人之前交回提单。

    最高法院最终否决了DBI的上诉请求。最高法院表示,《菲律宾商法典》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提单也可以放货给收货人。在提单丢失或收货人无法出示的任何其他原因时,收货人只需向承运人提供收货凭证,该凭证具有与交回提单相同的效力。法院强调,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是分开的,因此ASTI不应承担支付货物价款的责任。

    《菲律宾商法典》第353条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后,如果无法交回承运人签署的提单,原因是提单丢失或任何其他原因,则必须向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该收货单的效力与交回提单相同。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承运人是否必须在交回提单后才能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法律不要求在交付货物之前交回提单。
    在本案中,DBI对ASTI和ACCLI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DBI的索赔依据是,ASTI和ACCLI在未交回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给了Ambiente。
    为什么法院在本案中免除了ASTI和ACCLI的责任? 法院认为,提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放行前必须交回提单,且《菲律宾商法典》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无需交回提单即可放行货物。
    《菲律宾商法典》第353条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菲律宾商法典》第353条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提单也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例如提单丢失或其他原因。
    “赔偿协议”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赔偿协议是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保证,法院认为这符合《菲律宾商法典》的要求。
    普通承运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是什么? 根据案件情况,普通承运人应尽到高度谨慎的义务,以保障货物和乘客的安全。
    在本案中,《民法典》第1503条的适用性如何?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503条不适用于本案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所有权问题。

    本案明确了海运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承运人有责任尽到合理谨慎,但他们不一定需要承担因买方未向卖方付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此外,签订相关赔偿协议是商业行为中一种保障自身权益的行为,值得借鉴。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设计师篮子公司诉空海运输公司和亚洲货运集装箱航运公司案,G.R No. 184513, 2016年3月9日

  • 次承租权:菲律宾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次承租权:了解您在菲律宾的权利和义务

    G.R. No. 152313, October 19, 2011

    在商业世界中,合同是基石。但是,当涉及到国际贸易和海运时,情况可能会变得复杂。想象一下:一家菲律宾公司从外国公司购买大宗商品,并同意支付滞期费(因卸货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如果买方未能按时卸货,谁有权收取这些滞期费?本案Republic Flour Mills Corporation vs. Forbes Factors, Inc.深入探讨了次承租权的复杂性,并阐明了在菲律宾法律下谁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背景:次承租权在菲律宾

    次承租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次承租人)取代另一方(原债权人)的权利,以收取债务。这种取代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法律次承租权)或合同约定(约定次承租权)。菲律宾民法典第1302条和第2067条规定了法律次承租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1302条:“推定存在下列法律次承租权:(1) 债权人支付另一位优先债权人,即使债务人不知情;(2) 与义务无关的第三人,经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批准而支付;(3) 即使债务人不知情,对履行义务感兴趣的人支付,但不影响混同对其份额的影响。”

    民法典第2067条:“担保人付款后,即依法取代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则其向债务人索赔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金额。”

    例如,如果A欠B 1000比索,而B欠C 1000比索,如果A直接向C支付1000比索,那么C就取代了B的地位,成为A的债权人。这就是次承租权的简单应用。

    案件分析:Republic Flour Mills Corporation vs. Forbes Factors, Inc.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经过:

    • 1983年:Forbes Factors, Inc. (Forbes) 被Richco Rotterdam B.V. (Richco) 委任为菲律宾的独家代理,负责销售Richco的大宗商品。
    • 1987年:Republic Flour Mills Corporation (RFM) 从Richco购买了加拿大麦芽和大豆粉。
    • 交货:RFM在卸货时延误,产生了193,937.41美元的滞期费。
    • 付款要求:Forbes代表Richco多次要求RFM支付滞期费,但未果。
    • Richco扣款:Richco从Forbes的账户中扣除了RFM应付的滞期费。
    • 诉讼:Forbes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FM支付滞期费和损害赔偿。

    RFM辩称,延误是由于Forbes卸货效率低下造成的,并且Forbes不是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无权收取滞期费。地区审判法院判决RFM支付滞期费和损害赔偿。RFM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但修改了损害赔偿金额。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与此同时,答辩人明确证明,Richco向其收取了申请人应付的滞期费。因此,在Richco从答辩人的账户中扣款的那一刻,答辩人被视为已取代前者的权利,而前者又向船东支付了滞期费。因此,答辩人是否为船东并不重要,因为它已经能够证明它已经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

    法院还指出,RFM在销售合同中同意支付滞期费,并且Forbes因Richco的扣款而依法取代了Richco的地位。

    法院强调了次承租权的重要性,并引用了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mpany v. Jamila & Company, Inc.一案中的判决:“次承租权被称为替代原则。它是‘公平的一臂,可以引导甚至迫使一方支付债务,而另一方承担了义务,但全部或部分由另一方支付。’”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合同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次承租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与滞期费和其他费用的相关条款。
    • 确保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延误。
    • 了解次承租权的概念,以及它如何影响您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要点

    •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诚实履行。
    • 次承租权允许一方取代另一方的权利,以收取债务。
    • 延误可能导致滞期费和其他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滞期费?

    答:滞期费是指因船舶在装卸货物或航行方面超过允许的时间而向船东支付的款项。

    问:什么是次承租权?

    答:次承租权是指一方取代另一方的权利,以收取债务。可以是法律次承租权或约定次承租权。

    问:我如何避免滞期费?

    答:确保按时卸货,并提供必要的卸货设施。

    问:如果我被错误地收取了滞期费,该怎么办?

    答:咨询律师,审查合同条款,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问: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认了次承租权的有效性,并强调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

    如果您在国际贸易、海运或合同纠纷方面需要法律帮助,ASG Law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我们精通菲律宾法律,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 让我们帮助您解决法律问题!ASG Law 在该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咨询。

  • 货物运输责任:货运代理与承运人的义务界定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在货物运输中,当货物通过多个承运人转运时,如果最初的提货单是“联运提单”,那么最初的承运人需要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即使损失发生在其他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这意味着收货人可以直接向最初承运人索赔,简化了索赔流程。本案强调了联运提单的重要性,并提醒承运人注意其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范围。

    谁来负责?多程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认定

    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是一家获准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航运公司。本案源于APL的“华盛顿总统”号货轮上装载的货物遭受损失,引发了诉讼。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APL对货物损失负责。APL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质疑货运代理在此类运输中的责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当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时,它是否承担了承运人的义务?以及在货物转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时,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1987年7月30日,APL的“华盛顿总统”号货轮在美国洛杉矶接收并装载了一台潜水泵,该货物完好无损。Direct Container Lines作为货运代理,签发了清洁提单。这份货物投保了所有风险险,受益人为Lindal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货物在香港转运至“帕塔斯”号货轮,于1987年9月6日抵达马尼拉港。卸货时,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状况不佳,有被篡改的迹象。货物在Marina Port Services, Inc.(一家货物保管公司)保管了十天后,由报关行提取并交付给收货人。经检查,发现短缺了一个废料锥和一个主泄压阀,价值28,248.58比索。收货人向APL、货物保管公司和报关行提出索赔,均被拒绝。因此,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了向相关方追偿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性质以及APL的责任范围。APL辩称,提单并非由其通过货运代理签发,而是由货运代理独立签发,因此货运代理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APL还声称,其仅承诺将货物运至香港,之后由其他承运人负责。但是,法院指出,涉案提单是联运提单。联运提单的性质是承运人承诺对货物从装货港到最终目的地的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即使损失发生在其他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这意味着,最初的承运人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收货人可以向最初的承运人索赔,而无需追究实际发生损失的承运人。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APL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强调,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45条第1款,最高法院的职能仅限于审查下级法院可能存在的法律错误,不得对事实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本案中,上诉法院已经确认了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即Direct Container Lines是作为APL的代理人签发了提单。既然如此,最高法院将不再对该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因此,APL的争议实际上是试图推翻下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这并不属于最高法院的审查范围。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APL的上诉,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本案确立了联运提单下承运人的责任,即最初的承运人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即使损失发生在其他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这一判决对航运公司和货运代理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他们在签订提单时要明确责任范围,并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当货物通过多个承运人转运时,如果最初的提货单是联运提单,那么最初的承运人是否需要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即使损失发生在其他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什么是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承诺对货物从装货港到最终目的地的整个运输过程负责的提单,即使该运输过程涉及多个承运人。
    本案中,APL的辩护理由是什么? APL辩称,提单并非由其签发,而是由货运代理独立签发,因此货运代理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APL还声称,其仅承诺将货物运至香港。
    法院为什么驳回APL的辩护? 法院驳回APL的辩护,理由是上诉法院已经确认了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即货运代理是作为APL的代理人签发了提单。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角色是审查下级法院可能存在的法律错误,而不是对事实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APL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对航运公司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航运公司的影响是,提醒他们在签订提单时要明确责任范围,并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对货运代理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货运代理的影响是,提醒他们在签发提单时要明确其与承运人的关系,以及其可能承担的责任。

    总而言之,该案巩固了最初承运人根据联运提单承担的责任。理解这一裁决,可以为处理跨境货物运输中出现的责任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如果您对将此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诉上诉法院,G.R No. 110853, 200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