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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面积争议:书面合同的效力与“或多或少”条款的限制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当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面积,即使使用了“或多或少”这样的模糊描述,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显著差异将不被允许。这意味着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土地面积的描述,具有约束力。本案强调了在房地产交易中准确描述土地面积的重要性,以避免未来的争议。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应仔细核实合同中的面积描述,并考虑进行土地测量,以确保符合预期。

    海滩土地交易:合同上的240平米,能否变成884平米?

    本案涉及一块位于莱特岛伊莎贝尔的海滨土地,最初由被告(配偶 Dominador Arbasa 和 Adelaida Arbasa)从 Fidela Roble 处购买。购买合同明确指出土地面积为240平方米,但后来由于被告填海造地,土地面积增加到了884平方米。在 Fidela Roble 去世后,她的继承人(原告 Veronica Roble、Lilibeth R. Portugaliza 和 Bobby Portugaliza)主张对增加的土地面积的所有权。因此,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最初的买卖合同是否仅限于240平方米的土地,还是包括填海造地后增加的面积?此案突出了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及在房地产交易中明确界定土地范围的重要性。

    原告认为,他们继承了 Fidela Roble 和 Gualberto Roble 在填海区域的权益,并指出买卖合同仅涵盖最初的240平方米。而被告则辩称,根据合同,他们有权获得整块土地,包括填海造地后增加的面积,因为合同中使用了“或多或少”这样的描述。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为买卖合同仅限于240平方米。但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有权获得整块土地。原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指出,一般来说,其管辖范围限于审查上诉法院在法律上的错误。但如果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的认定相矛盾,最高法院有权重新审查事实。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应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强调,1976年1月2日 Fidela Roble 和 Adelaida Arbasa 之间的土地买卖属于“总价交易”(cuerpo cierto),即不按单位面积计价,而是以总价出售整块土地。菲律宾民法典第1542条规定,在总价交易中,即使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述面积有所不同,价格也不应增减。

    “在房地产买卖中,如果以总价而非按单位面积计价,即使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述面积有所不同,价格也不应增减。”

    然而,最高法院也指出,这条规则有一个例外。如果实际面积的差异过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么“或多或少”这样的描述将不适用。在本案中,增加的644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因此不能被视为包含在最初的买卖合同中。此外,在买卖发生时,实际存在的土地只有240平方米,而填海造地发生在之后。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边界的描述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合同明确指出土地的南面是海滩,这意味着当时南面并没有填海造地。

    最高法院强调,书面合同是最好的证据。当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后,应视为包含所有约定的条款,除非存在内在的歧义、错误或不完善,或者书面协议未能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否则不得以其他证据推翻书面协议。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条款没有歧义,因此应按照字面意思履行。本案也触及了“口头证据规则”,该规则禁止通过口头证据来增加或修改书面合同的条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任何例外情况,因此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关于填海造地的644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最高法院指出,这块土地具有海滩地的特征。即使被告声称他们负责填海造地,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就这块土地申请租赁。根据菲律宾法律,海滩地属于公共土地,只能通过租赁方式处置。因此,最高法院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以确定争议土地是否属于海滩地。

    因此,本案判决强调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并对“或多或少”条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它提醒房地产买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实土地面积,并在必要时进行测量,以避免未来的争议。此外,本案也强调了政府对海滩地的监管,以及未经许可的填海造地的风险。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最初的土地买卖合同是否包括后来填海造地增加的土地面积,以及如何解释合同中的“或多或少”条款。
    什么是“总价交易”(cuerpo cierto)? “总价交易”指的是不按单位面积计价,而是以总价出售整块土地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中,通常不因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异而调整价格。
    “或多或少”条款在土地买卖合同中意味着什么? “或多或少”条款指的是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的描述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然而,如果实际面积的差异过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么“或多或少”条款将不适用。
    什么是“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指的是当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后,不得以口头证据来增加、修改或推翻书面协议的条款。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合同存在歧义或欺诈。
    什么是海滩地? 海滩地指的是位于高潮和低潮之间的土地,通常属于公共土地。根据菲律宾法律,海滩地只能通过租赁方式处置,不得私自买卖。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最初的土地买卖合同仅限于240平方米。最高法院同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以确定争议土地是否属于海滩地。
    本案对房地产买家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房地产买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实土地面积,并在必要时进行测量,以避免未来的争议。此外,买家也应注意土地的性质,确保土地可以合法买卖。
    未经许可的填海造地有什么风险? 未经许可的填海造地可能违反菲律宾法律,导致土地无法合法登记,并面临政府的处罚。

    总而言之,此案强调了房地产交易中明确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虽然“或多或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允许面积上的误差,但此案明确指出,这种误差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未来的案例和交易需要关注土地的准确测量和清晰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在涉及沿海土地和填海造地时,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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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Veronica Roble vs Dominador Arbasa, G.R No. 130707, July 31, 2001

  • 菲律宾土地法:河漫滩与海滩地所有权的关键区别 – 纳瓦罗继承人诉中间上诉法院案

    菲律宾土地法要点:河漫滩属于地界所有者,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

    G.R. No. 68166, February 12, 1997

    引言

    在菲律宾,土地所有权问题复杂且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自然力不断塑造海岸线的情况下。河漫滩,即河流沉积形成的土地,以及海滩地,即海水退去后露出的土地,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纳瓦罗继承人诉中间上诉法院案 (Heirs of Emiliano Navarro v.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 (G.R. No. 68166) 突出阐释了这两类土地的区别,并明确了所有权归属。本案不仅对土地所有者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处理沿海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块与马尼拉湾接壤的土地,是由河流冲积形成还是由海水作用形成。这直接关系到该土地应被认定为属于毗邻土地所有者的河漫滩,还是属于公共领域的海滩地。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深入分析了菲律宾民法和西班牙水法,最终裁定该土地为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厘清了河漫滩与海滩地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法律背景:河漫滩与海滩地的界定

    菲律宾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框架主要来源于《菲律宾民法典》和西班牙殖民时期的法律,如1866年西班牙水法。理解河漫滩和海滩地的法律概念,需要区分这两部法律的适用。

    《菲律宾民法典》第457条规定了河漫滩(alluvium)的归属原则:

    第457条。河流冲积作用逐渐且不易察觉地将土壤沉积在河岸土地上时,该冲积物属于该土地的所有者。

    根据该条规定,河漫滩的形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土壤或沉积物的累积是渐进且不易察觉的;(2)必须是河流作用的结果;(3)河漫滩形成的土地必须与河岸相邻。如果一块土地符合河漫滩的定义,则根据民法典,它将自动归属于毗邻的土地所有者,即地界所有者(riparian owner)。

    然而,对于海滩地或海滩冲积地,则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1866年西班牙水法第4条规定:

    第4条。因海水作用而添加到海岸的土地,以及冲积沉积物,构成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当它们不再被海水冲刷,且公共事业、特殊产业或海岸警卫队服务不再需要它们时,政府应宣布它们为毗邻地产所有者的财产,并作为其增量。

    根据西班牙水法,海滩地,即因海水作用形成的土地,原则上属于公共领域。只有当政府明确宣布这些土地不再具有公共用途时,才有可能将其划归毗邻的私人土地所有者。这意味着海滩地所有权的取得并非自动,需要政府的明确授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土地的形成原因是河流作用还是海水作用。如果土地是河流冲积形成的河漫滩,则适用民法典第457条;如果是海水作用形成的海滩地,则适用西班牙水法第4条。马尼拉湾被法律界定为海湾,是海洋的一部分,因此,与马尼拉湾相邻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应根据海滩地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断。

    案件回顾:河流与海湾的拉锯战

    本案的申请人西恩弗洛索·帕斯卡尔(Sinforoso Pascual)的继承人主张,一块位于巴丹省巴朗牙市西博孔的土地(以下简称争议土地)是其已登记土地的河漫滩。帕斯卡尔的土地东临塔利赛河(Talisay River),西临布拉干河(Bulacan River),北临马尼拉湾。他认为,塔利赛河和布拉干河带来的泥沙沉积在其土地的北端,形成了争议土地,应归其所有。

    然而,埃米利亚诺·纳瓦罗(Emiliano Navarro)的继承人作为反对者,主张争议土地是马尼拉湾的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纳瓦罗此前曾获得政府颁发的鱼塘租赁许可证,并在争议土地的一部分上经营鱼塘。

    案件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 初审法院:巴朗牙市初审法院裁定争议土地为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驳回了帕斯卡尔的土地登记申请。
    • 中间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争议土地为河漫滩,应归帕斯卡尔所有,但扣除了靠近马尼拉湾的50米宽的区域。上诉法院认为,争议土地是由塔利赛河和布拉干河的冲积作用形成的。
    • 最高法院:纳瓦罗继承人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重点考察了争议土地的形成原因。法院注意到,帕斯卡尔的土地北临马尼拉湾,而非塔利赛河或布拉干河。如果争议土地是河漫滩,那么沉积物应该沉积在帕斯卡尔土地的东侧或西侧,即与河流相邻的一侧,而不是北侧,即与马尼拉湾相邻的一侧。

    此外,证人证词显示,帕斯卡尔本人也承认,争议土地在1948年之前是马尼拉湾的一部分,海水可以到达。只是在他种植了红树林后,土地才开始升高。最高法院认为,帕斯卡尔种植红树林的行为,可能促使海水带来的泥沙沉积下来,但这并不能改变争议土地是海水作用形成的事实。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判例 伊格纳西奥诉土地局长和瓦莱里亚诺案 (Ignacio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Valeriano) ,该判例认定马尼拉湾是海洋的一部分。因此,在马尼拉湾形成的土地应被视为海滩地,而非河漫滩。

    “上诉人接下来辩称…马尼拉湾不能被视为海洋。我们认为这一论点站不住脚。海湾是海洋的一部分,只是海洋的一个凹陷: ‘海湾。——陆地上的一个开口,除了入口处,水在各侧都被封闭;大海的入口;大海的一个分支,不同于河流,海岸或湖泊的弯曲或弯曲。’ 7 C.J. 1013-1014。”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争议土地为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驳回了帕斯卡尔继承人的土地登记申请。

    案件的实践意义

    纳瓦罗继承人诉中间上诉法院案 再次强调了菲律宾土地法中河漫滩与海滩地的关键区别。本案的判决对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对于位于河流、湖泊或海湾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来说,明确土地的性质至关重要。河漫滩可以自动归属毗邻土地所有者,而海滩地则属于公共领域,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才能确权。本案提醒土地所有者,在主张土地所有权时,必须准确判断土地的形成原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 沿海土地开发:本案强调了海滩地作为公共领域的性质。这意味着,在海滩地进行开发建设,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政府的批准。对于沿海地区的土地开发项目,开发商需要特别注意土地的性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
    • 土地登记的谨慎性:本案提醒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涉及沿海土地的登记申请时,应格外谨慎。必须仔细审查土地的形成原因,确保登记的土地不属于公共领域的海滩地。

    关键教训

    1. 河漫滩与海滩地的法律区别:菲律宾法律对河漫滩和海滩地的归属规定了不同的原则。河漫滩适用《菲律宾民法典》第457条,归属毗邻土地所有者;海滩地适用1866年西班牙水法第4条,属于公共领域。
    2. 土地形成原因的重要性:判断土地属于河漫滩还是海滩地,关键在于确定土地的形成原因是河流作用还是海水作用。河流冲积形成河漫滩,海水作用形成海滩地。
    3. 马尼拉湾的法律地位:马尼拉湾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海湾,是海洋的一部分。在马尼拉湾形成或与其相邻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应根据海滩地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断。
    4. 红树林种植与土地性质:即使土地所有者通过种植红树林等方式促使泥沙沉积,也不能改变土地的本质属性。如果土地最初是海滩地,那么即使经过人工干预,仍然属于公共领域。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什么是河漫滩?
      答:河漫滩是指河流冲积作用逐渐且不易察觉地将土壤沉积在河岸土地上形成的土地。根据《菲律宾民法典》,河漫滩自动归属于毗邻的土地所有者。
    2. 问:什么是海滩地?
      答:海滩地是指因海水作用而添加到海岸的土地,以及冲积沉积物。根据1866年西班牙水法,海滩地原则上属于公共领域。
    3. 问:如何判断一块土地是河漫滩还是海滩地?
      答:判断土地性质的关键在于确定土地的形成原因是河流作用还是海水作用。如果是河流冲积形成,则为河漫滩;如果是海水作用形成,则为海滩地。地理位置、地形特征、植被类型等因素都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
    4. 问:地界所有者对河漫滩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457条,河漫滩自动归属于地界所有者。地界所有者可以对河漫滩行使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5. 问:如果我的土地与海湾或海洋相邻,新形成的土地都属于公共领域吗?
      答:是的,根据1866年西班牙水法,与海湾或海洋相邻的土地,因海水作用新形成的土地通常被认为是海滩地,属于公共领域。除非政府明确宣布该土地不再具有公共用途,并将其划归私人所有。
    6. 问: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土地所有权?
      答:为了保护您的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当您的土地位于河流、湖泊或海湾附近时,建议您:
      a. 仔细审查您的土地所有权文件,确保边界描述清晰准确。
      b. 定期监测土地边界的变化,注意是否有新的土地形成。
      c. 如果您的土地附近有新土地形成,及时咨询律师,了解其法律性质和归属。
      d. 如果您认为新形成的土地是河漫滩,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登记。

    土地所有权问题复杂且专业,如果您在土地权属方面遇到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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