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没有正式进行当事人替代,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已经参与了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仍然有效。该裁决澄清了当事人的替代规则,强调了保护诉讼各方获得正当程序权利的重要性。这对于了解如何处理诉讼中一方死亡的情况,并确保判决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至关重要。
当生命遇到诉讼:阿奎拉尔夫妇去世后,能否强制执行判决?
埃莉奈达·L·阿尔坎塔拉(Alcantara)从马西莫和辛普利西亚·阿奎拉尔(阿奎拉尔夫妇)处获得了一笔3,000,000.00比索的贷款,固定利息为720,000.00比索。作为该债务的担保,阿尔坎塔拉以她名下的转让所有权证书(TCT)No.T-37319下的410平方米土地为抵押,与多明戈夫妇签订了一份名为“附回购权的出售”的协议。各方约定,贷款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一年,宽限期为六个月。阿尔坎塔拉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回购标的财产后,她要求延长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并得到了多明戈夫妇的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的同意,如2002年6月6日的一封信所示。乔尔·A·卡德纳斯(Cardenas)是阿尔坎塔拉的儿子,他试图为自己和他的母亲赎回标的财产,提出支付全部贷款金额,包括利息,但遭到了阿奎拉尔夫妇的拒绝。阿尔坎塔拉随后提起了民事案件LP-02-0300,控告阿奎拉尔夫妇及其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及其丈夫丹·克拉沃·德·科默以及安东尼奥·马里纳奥,要求对该文件进行文书更正和特定履行,并请求法院宣布该“附回购权的出售”协议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并指示阿奎拉尔夫妇和德·科默夫妇接受她支付贷款的提议,并解除对标的财产的抵押。在阿尔坎塔拉去世后,她的继承人卡德纳斯替代了她,并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申诉。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诉之前,阿奎拉尔夫妇的律师也表示马西莫·V·阿奎拉尔也已去世,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死亡通知,并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通知中指出,马西莫·V·阿奎拉尔由其配偶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及其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继承,两人都已被列为申诉中的原始被告。
被告随后提交了一份答辩书,坚称他们的交易并非原告声称的衡平法上的抵押,而是一份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协议,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那样。考虑到阿尔坎塔拉未能在各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购标的财产的权利,被告要求将所有权合并到他们的名下。作为替代方案,被告要求原告以3,000,000.00比索的价格回购该财产,并支付购买价格10%的利息。在预审会议之后,开始了案件事实审理。2009年2月27日,地区审判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宣布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衡平法上的抵押,而不是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因此,初审法院指示被告在支付贷款本金后解除对标的财产的抵押。提交复议动议或上诉的期限已过,但任何一方均未对判决提出复议或上诉。2009年7月27日,被告提出了一项执行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动议,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对此提出了反对,理由是民事案件LP-02-0300中的原始被告(阿奎拉尔夫妇)已经死亡,律师没有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第16款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地区审判法院无视原告的反对,在2009年10月13日的一项命令中指示签发执行令。原告提出的复议动议也被下级法院在其2010年1月18日的命令中驳回。原告(现在是本案中的请愿人)辩称本案涉及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即使判决义务人已经死亡,并且法院既未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也未指定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以授权律师提出执行判决的动议,律师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动议?在判决义务人已经死亡,并且法院既未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也未指定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法院是否可以批准律师提出的执行动议?本案的决议取决于2009年10月13日签发的执行令的适当性。
请愿人质疑地区审判法院2009年10月29日的命令,声称在本案的原始当事人死亡后,没有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法院也没有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请愿人认为,这构成了一个程序上的失误,严重损害了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被告(现在是本案中的答辩人)则坚持认为,在马西莫·V·阿奎拉尔去世后,他的律师及时提交了一份死亡通知,说明了死亡事实,并由他的配偶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和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继承,两人都已被列为本案的被告。虽然在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去世后没有提交死亡通知,但答辩人辩称,这种程序上的失误并不致命,因为该通知的目的是获得对替代人的管辖权,但在本案中已不再必要,因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诉后,已被列为共同被告。在研究了当事人的论点后,我们发现请愿人在提交申诉并积极推动案件,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后,却拒绝执行该判决,这令人困惑。毕竟,请愿人在申诉中主要寻求的救济(即宣布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合同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并指示被告解除对财产的抵押)都已得到初审法院的批准,如其2009年2月27日的判决所示。令人不解的是,请愿人并没有沉浸在自己的成功中,并寻求执行判决,以免使自己的胜利变成代价惨重的胜利,而是莫名其妙地选择睡在自己的权利上,不主动要求满足判决。而且,当答辩人主动要求执行判决时,请愿人却荒谬地反对,提出了所有可能的程序问题,以阻止判决的满足,甚至向法院提交了本案。
我们提醒请愿人的律师埃尔温·T·达加律师,不要轻视法庭程序,不要毫无必要地浪费法院宝贵的时间和资源,主动提起并积极诉讼案件,并且一旦获得有利判决,就随意彻底转变方向,以甚至没有实质内容的理由来阻止判决的执行。设立法院是为了解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为了迎合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每一个突发奇想。法律和规则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提供的补救措施必须以诚信行使。今后如果再次滥用法院程序,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即使我们承认请愿人在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执行时是真诚的,他提出的地区审判法院在没有适当当事人替代的情况下无权签发执行令的论点仍然站不住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16条。当事人死亡;律师的义务。- 如果待决诉讼的当事人死亡,并且索赔没有因此而消灭,则律师有义务在当事人死亡后三十(30)天内将死亡事实通知法院,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律师未能履行其义务,应受到纪律处分。
允许已故者的继承人替代已故者,而无需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法院可以为未成年继承人指定一位诉讼监护人。
法院应立即命令上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天内出庭并进行替代。
如果已故当事人的律师未指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指明的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庭,法院可以命令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已故者的遗产指定一位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后者应立即代表已故者出庭。因获得此类指定而产生的法院费用,如果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可以作为费用收回。
替代规则背后的目的是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它是为了确保已故当事人通过其遗产的正式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在诉讼中得到适当的代表。不遵守替代规则将导致诉讼程序和初审法院的判决无效,因为法院没有获得对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而审判和判决将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当答辩人的律师未能将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的死亡事实通知法院,即使在当事人死亡后没有正式进行当事人替代,也没有侵犯程序正当程序权。如上所述,替代规则背后的理由是告知继承人或替代人,由于法律的实施,他正在代替已故当事人被带到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即使没有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该目的也没有被击败,因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是已故的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的继承人,在后者提交修改后的申诉时,已被请愿人列为民事案件LP-02-0300的被告。当然,请愿人非常清楚,尽管阿奎拉尔夫妇已经去世,但该案件仍将继续进行,因为德·科默以她自己的名义,并作为她已故父母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将该案件追究到底。
在Vda. De Salazar诉上诉法院一案中,我们裁定,如果继承人继续出庭并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则不再需要正式的继承人替代已故者。在引用的案例中,我们解释了我们裁决的理由,并将其与正当程序问题联系起来,内容如下:
我们并非没有意识到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我们裁定,在诉讼中死亡的一方,如果该诉讼仍然存在,法院在没有已故者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或继承人替代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以及在此类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因为法院没有获得对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而审判和判决将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尽管有这一普遍规则,但在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时,上诉法院正确地裁定,当继承人自愿出庭、参与案件并提供证据为已故被告辩护时,不再需要正式的继承人替代。毕竟,本案的情况否定了请愿人迟来的、看似虚伪的侵犯其正当程序权利的主张。我们不应忽视普遍规则的基础原则,即必须实现继承人的正式替代,以便他们受到后续判决的约束。这一普遍规则的建立并非因为继承人的替代规则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规则本身是管辖权要求,而是因为不遵守这些规则会导致对那些没有得到适当通知但受到裁决严重影响的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无可否认的侵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继承人的替代规则,上诉法院在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的决议中解释如下:
虽然判例法规则是未能进行替代是一种管辖权缺陷,但应注意的是,这一程序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最初的当事人已经死亡,尽管诉讼仍然存在,但他无法继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为了使案件继续进行,真正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替代已故者。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是会受到判决影响的人。它可以是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在本案中,继承人是适当的替代人。替代让他们有机会继续为已故者辩护。替代很重要,因为这种辩护机会是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这种替代包括对案件标题进行适当的修改,这可以称为其形式方面。这种替代还包括让替代人知道他们应受案件中任何判决的约束,因此他们应积极参与已故者的辩护的过程。这部分可以称为实质方面。这是程序规则的核心,因为这个实质方面真正体现并实现了规则的目的。本法院认为,尽管未能遵守形式方面,但遵守规则的实质方面可以被视为基本遵守。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因为从以下事实中只能推断出继承人在被告死后积极参与了死者的辩护:
1. 最初的律师没有停止代表已故者。如果没有人向他支付费用,律师会继续代表某人,这真是荒谬。律师继续代表他参加了初审法院的诉讼,持续了大约两年。死去的当事人无法向他支付任何费用。无论是否支付费用,事实仍然是,律师得到了请愿人的允许,后者完全了解目前的诉讼,继续以律师身份出庭,直到2005年8月23日作出受质疑的判决为止;
2. 在被告死后,他的妻子,也就是本案中的请愿人,甚至在法庭上作证,并宣布她的丈夫已经去世。因此,她知道存在针对她丈夫的诉讼,而且某种程度上她的利益和她孩子们的利益都受到了影响;
3. 申请撤销判决的申请是在4月3日对被告作出不利的上诉判决后才提出的,比判决作出后一年半以上(即使我们要相信请愿人的说法,即她不知道已经提出了上诉);
4. 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存在一种称为禁止反言管辖权的东西。即使在对主题事项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也建立了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唯一的问题是对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法院可以比主题事项管辖权更容易地获得对人的人身管辖权。对人的人身管辖权可以通过该人在法庭上的简单出庭来获得,就像本案中的请愿人一样出庭;
5. 本案请愿人引用的案件(费雷拉等人诉马努埃拉·伊瓦拉·维达·德·冈萨雷斯等人)不能用于支持上述请愿人关于法院没有获得管辖权的说法。在该案中,马诺丽塔·冈萨雷斯没有收到通知,更重要的是,她从未出庭,这与本案中的请愿人不同,后者出庭甚至作证证明她丈夫的死亡。
同样在本案中,在德·科默作为案件的被告一方收到传票后,地区审判法院已经事先获得了对德·科默人身管辖权,并且她一直出庭并参与其中,直到现在。这种先前获得的管辖权实现了正式替代的目的。
综上所述,考虑到上述前提,驳回了该请愿书。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质疑命令在此予以维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主要当事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第 3 条第 16 款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替代,地区审判法院执行其裁决的权力。特别强调了死者继承人的参与,因为它会影响对程序的正当考虑。 |
当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时,适用哪些规则? |
如果待决诉讼的当事人死亡,而索赔并未因此而消除,则死者律师有义务在死亡后 30 天内通知法院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姓名和地址。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对程序的适当考虑。 |
在什么情况下无需进行正式的当事人替代? |
即使未进行正式的当事人替代,如果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已自愿出庭、参与案件并为已故者辩护,最高法院也裁定,不应仅仅出于此技术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效。对他们来说,程序的重点已满足,正当的程序没有受到侵犯。 |
为什么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 |
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理由是死者的继承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之前已在修改后的申诉中被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且积极参与诉讼。这构成了一种目的已完成的程序上的实际替代,并且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
本案的正当程序问题是什么? |
替代规则旨在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通过确保已故方继续由其遗产的正式指定法定代表人适当代表来。如果不遵守该规则可能会使诉讼程序无效。 |
如果律师未能通知当事人的死亡,会受到什么处罚? |
律师未能将当事人死亡情况通知法院,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突显了确保诉讼程序完整性和所有相关人员充分知情的程序义务的重要性。 |
本案判决中涉及禁止反言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
禁止反言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因其行为而受约束,不能否认法院的管辖权,特别是在当事人出庭并参与诉讼程序之后。在本案中,由于克拉沃·德·科默的出庭和参与,本案得到了应用。 |
从程序上讲,执行衡平法上的抵押贷款判决会受到哪些影响? |
如果法院判决债务应被视为衡平法上的抵押贷款,那么原告将被命令支付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额。债权人将被命令解除其对财产的索赔,并将产权证明转移给债务人。 |
根据《菲律宾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重要的是要在已知或发现诉讼当事人死亡后立即遵守这些当事人替代的规则。在本裁决中,尽管诉讼律师未能遵守该规则,但该法院指出,这一要求已被其他情况的事实遵守,即继承人也参与了案件的先前诉讼程序。虽然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遵守规则的义务,但对于许多诉讼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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