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法定代表人

  • 最终判决的不可变更性:尽管先前有指控,法院仍维持对强奸和谋杀未遂罪的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尽管辩方声称犯案时未成年,且量刑不当,但先前的判决(针对一起骇人的强奸和谋杀未遂案件)具有不可变更性。法院强调,由于未能在上诉时效内提交辩护摘要,辩方的上诉被正确地视为放弃。这一判决强化了司法程序中的最终性原则,一旦判决最终确定,即使要纠正据称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也不得更改、修订或修改。它进一步强调了遵守程序规则以维护法律秩序和迅速判决的重要性。

    法律终局性的限制:在延迟的上诉中争取少年地位的斗争

    1997年10月7日,在博霍尔,AAA和BBB遭受了一场可怕的袭击,指控约翰·保罗·S·阿图普(下称“请愿人”)和同案被告犯下了强奸、谋杀未遂和抢劫杀人罪。请愿人和他的同伙面临刑事案件,包括两项强奸罪(案件编号0101和0101-A),一项谋杀未遂罪(案件编号0102)和一项抢劫杀人罪(案件编号0103)。在随后的法庭诉讼中,初审法院判决请愿人犯有包括强奸罪和谋杀未遂罪在内的多项罪行。在关键证词中,受害者AAA详细叙述了恐怖的事件,指控请愿人和其他人轮奸并残忍地刺伤她。在对判决提出上诉后,上诉被驳回,因为未及时提交上诉状,因此驳回的判决于2015年7月2日生效,阿图普的法律情况变得复杂。最终,他试图通过人身保护令声称他在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本应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受到优待。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已最终判决的案件中,声称的少年身份是否足以推翻判决。

    地方法院发现请愿人和同案被告犯有两项强奸罪,并判处每项罪名处以终身监禁。此外,他因犯有谋杀未遂罪而被判处十七年四个月零一(17)日至二十(20)年有期徒刑,并命令他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尽管阿图普试图上诉,但他未能提交上诉状,导致上诉法院驳回了案件,因此最初的判决成为最终的。为了解释判决和理由,最高法院强调了最终判决的不变性的基本原则。法院明确指出,已生效的最终判决不能被更改、修订或修改,即使此类更改旨在纠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

    法院进一步强调,上诉的权利不是天生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按照法律执行。因此,意图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规章的要求,否则其上诉权丧失。简而言之,严格遵守法院规章对于公正的迅速判决至关重要。请愿人坚持认为,他在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辩论,理由是他未能提供其出生证明的原件或国家统计局的认证,国家统计局现已是菲律宾统计局(PSA)。这对于根据所谓的未成年人身份减轻判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提交的文件是一份未经国家统计局认证的复印件,严重削弱了其作为年龄证明的效力。最高法院重申,年龄的最佳证据是经菲律宾统计局正式认证的出生证明的原件。

    为了解决法院如何处理儿童冲突者的判决,法院详细说明了适用于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款。《儿童正义和福利法》第51条规定,被判刑的违法儿童在法庭的命令下,可以用在农业营地和其他训练设施服刑来代替在正规刑罚机构的监禁,这些农业营地和其他训练设施可由监狱管理局(BUCOR)建立、维持、监督和控制,并与社会福利和发展部(DSWD)协调。然而,最高法院仍然坚持初审法院最初的判决以及量刑。尽管初审法院对请愿人的量刑存在争议,但最高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干预,并根据相关法律纠正了初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处罚,理由是判决超出了法定处罚范围,这违反了法院的管辖权。最初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248条对谋杀罪做出的判决被认为是错误的。经修订后,现在的刑期为最低12年监禁,最高17年4个月,最高刑罚是剥夺时间自由。

    法院还驳回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裁定,鉴于地方法院签发的承诺令(对两项强奸罪和一项谋杀未遂罪定罪后),在马尼拉南比里比德监狱监禁是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命令和初审法院发出的有效定罪判决进行的。人身保护令只能在监禁和拘留是非法或非法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这一点需要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重申,人身保护令不能被批准,因为它既没有违宪,也没有剥夺被告人应有的法律程序,因此,维持原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已经最终确定的定罪判决是否仍然可以修改,以及在犯罪时请愿人的少数人地位是否有资格获得减轻处罚的特权。
    为什么上诉法院最初驳回了案件? 上诉法院驳回此案是因为上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上诉状。未遵守这一要求导致案件被视为放弃。
    在本案中,定罪不变性是什么意思? 判决的不变性是指,一旦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即使对据称的错误采取了纠正措施,也不得再对其进行修改、修改或更改。
    未成年人在法院诉讼中起作用吗? 可以。然而,在本案中,请愿人未能提供能够证实他在犯案时是未成年人的证明文件的最佳证据。这意味着他不能获得特权性缓刑。
    为什么最高法院在案件中坚持“法定诉讼时效不可逾越的障碍”原则? 本法院坚持要求遵守法定诉讼时效原则,因为它是司法稳定性的关键。允许逾越法定诉讼时效可能会降低定案的法律约束力,造成潜在的不公平结果,并使案件无法迅速结案。
    法院关于法定最高刑罚的修正有什么意义? 法院关于初审法院对谋杀未遂罪名施加刑罚不准确的修正强调,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对罪行施加的最高刑罚,这种要求。此外,它保证了要符合修正后的判决期限,必须完全遵守《不确定刑罚法》,通过为每个判决创造适合刑罚制度范围的结果来促进更具弹性的量刑方法。
    为什么针对定罪判决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被驳回? 发出人身保护令的请求被驳回是因为请愿人的监禁是根据法院签发的拘票以及定罪裁定书执行的,因此法院确认监禁具有合法的权力。
    法院对提供最佳证据的重要性如何解释? 法院通过主张应要求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出生证明的形式呈现与当事人有关的年龄的最佳证据来确保年龄主张的可信度。只有通过此要求,才能在法律事务中对事实主张进行透明和可靠的评估。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时强调最终判决中不可更改的原则。但是,出于法律正确的考虑,它仍然调整了谋杀未遂的判决,确保将确定的刑期限制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案件提醒人们,提交有效且及时的上诉至关重要,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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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不影响诉讼: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适当当事人替代的裁决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没有正式进行当事人替代,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已经参与了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仍然有效。该裁决澄清了当事人的替代规则,强调了保护诉讼各方获得正当程序权利的重要性。这对于了解如何处理诉讼中一方死亡的情况,并确保判决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至关重要。

    当生命遇到诉讼:阿奎拉尔夫妇去世后,能否强制执行判决?

    埃莉奈达·L·阿尔坎塔拉(Alcantara)从马西莫和辛普利西亚·阿奎拉尔(阿奎拉尔夫妇)处获得了一笔3,000,000.00比索的贷款,固定利息为720,000.00比索。作为该债务的担保,阿尔坎塔拉以她名下的转让所有权证书(TCT)No.T-37319下的410平方米土地为抵押,与多明戈夫妇签订了一份名为“附回购权的出售”的协议。各方约定,贷款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一年,宽限期为六个月。阿尔坎塔拉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回购标的财产后,她要求延长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并得到了多明戈夫妇的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的同意,如2002年6月6日的一封信所示。乔尔·A·卡德纳斯(Cardenas)是阿尔坎塔拉的儿子,他试图为自己和他的母亲赎回标的财产,提出支付全部贷款金额,包括利息,但遭到了阿奎拉尔夫妇的拒绝。阿尔坎塔拉随后提起了民事案件LP-02-0300,控告阿奎拉尔夫妇及其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及其丈夫丹·克拉沃·德·科默以及安东尼奥·马里纳奥,要求对该文件进行文书更正和特定履行,并请求法院宣布该“附回购权的出售”协议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并指示阿奎拉尔夫妇和德·科默夫妇接受她支付贷款的提议,并解除对标的财产的抵押。在阿尔坎塔拉去世后,她的继承人卡德纳斯替代了她,并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申诉。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诉之前,阿奎拉尔夫妇的律师也表示马西莫·V·阿奎拉尔也已去世,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死亡通知,并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通知中指出,马西莫·V·阿奎拉尔由其配偶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及其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继承,两人都已被列为申诉中的原始被告。

    被告随后提交了一份答辩书,坚称他们的交易并非原告声称的衡平法上的抵押,而是一份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协议,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那样。考虑到阿尔坎塔拉未能在各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购标的财产的权利,被告要求将所有权合并到他们的名下。作为替代方案,被告要求原告以3,000,000.00比索的价格回购该财产,并支付购买价格10%的利息。在预审会议之后,开始了案件事实审理。2009年2月27日,地区审判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宣布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衡平法上的抵押,而不是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因此,初审法院指示被告在支付贷款本金后解除对标的财产的抵押。提交复议动议或上诉的期限已过,但任何一方均未对判决提出复议或上诉。2009年7月27日,被告提出了一项执行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动议,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对此提出了反对,理由是民事案件LP-02-0300中的原始被告(阿奎拉尔夫妇)已经死亡,律师没有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第16款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地区审判法院无视原告的反对,在2009年10月13日的一项命令中指示签发执行令。原告提出的复议动议也被下级法院在其2010年1月18日的命令中驳回。原告(现在是本案中的请愿人)辩称本案涉及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并向法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即使判决义务人已经死亡,并且法院既未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也未指定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以授权律师提出执行判决的动议,律师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动议?在判决义务人已经死亡,并且法院既未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也未指定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法院是否可以批准律师提出的执行动议?本案的决议取决于2009年10月13日签发的执行令的适当性。

    请愿人质疑地区审判法院2009年10月29日的命令,声称在本案的原始当事人死亡后,没有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法院也没有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请愿人认为,这构成了一个程序上的失误,严重损害了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被告(现在是本案中的答辩人)则坚持认为,在马西莫·V·阿奎拉尔去世后,他的律师及时提交了一份死亡通知,说明了死亡事实,并由他的配偶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和女儿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继承,两人都已被列为本案的被告。虽然在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去世后没有提交死亡通知,但答辩人辩称,这种程序上的失误并不致命,因为该通知的目的是获得对替代人的管辖权,但在本案中已不再必要,因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诉后,已被列为共同被告。在研究了当事人的论点后,我们发现请愿人在提交申诉并积极推动案件,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后,却拒绝执行该判决,这令人困惑。毕竟,请愿人在申诉中主要寻求的救济(即宣布具有回购权的出售合同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并指示被告解除对财产的抵押)都已得到初审法院的批准,如其2009年2月27日的判决所示。令人不解的是,请愿人并没有沉浸在自己的成功中,并寻求执行判决,以免使自己的胜利变成代价惨重的胜利,而是莫名其妙地选择睡在自己的权利上,不主动要求满足判决。而且,当答辩人主动要求执行判决时,请愿人却荒谬地反对,提出了所有可能的程序问题,以阻止判决的满足,甚至向法院提交了本案。

    我们提醒请愿人的律师埃尔温·T·达加律师,不要轻视法庭程序,不要毫无必要地浪费法院宝贵的时间和资源,主动提起并积极诉讼案件,并且一旦获得有利判决,就随意彻底转变方向,以甚至没有实质内容的理由来阻止判决的执行。设立法院是为了解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为了迎合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每一个突发奇想。法律和规则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提供的补救措施必须以诚信行使。今后如果再次滥用法院程序,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即使我们承认请愿人在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执行时是真诚的,他提出的地区审判法院在没有适当当事人替代的情况下无权签发执行令的论点仍然站不住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16条。当事人死亡;律师的义务。- 如果待决诉讼的当事人死亡,并且索赔没有因此而消灭,则律师有义务在当事人死亡后三十(30)天内将死亡事实通知法院,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律师未能履行其义务,应受到纪律处分。

    允许已故者的继承人替代已故者,而无需任命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法院可以为未成年继承人指定一位诉讼监护人。

    法院应立即命令上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天内出庭并进行替代。

    如果已故当事人的律师未指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指明的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庭,法院可以命令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已故者的遗产指定一位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后者应立即代表已故者出庭。因获得此类指定而产生的法院费用,如果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可以作为费用收回。

    替代规则背后的目的是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它是为了确保已故当事人通过其遗产的正式指定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在诉讼中得到适当的代表。不遵守替代规则将导致诉讼程序和初审法院的判决无效,因为法院没有获得对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而审判和判决将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当答辩人的律师未能将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的死亡事实通知法院,即使在当事人死亡后没有正式进行当事人替代,也没有侵犯程序正当程序权。如上所述,替代规则背后的理由是告知继承人或替代人,由于法律的实施,他正在代替已故当事人被带到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即使没有进行适当的当事人替代,该目的也没有被击败,因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是已故的辛普利西亚·P·阿奎拉尔的继承人,在后者提交修改后的申诉时,已被请愿人列为民事案件LP-02-0300的被告。当然,请愿人非常清楚,尽管阿奎拉尔夫妇已经去世,但该案件仍将继续进行,因为德·科默以她自己的名义,并作为她已故父母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将该案件追究到底。

    Vda. De Salazar诉上诉法院一案中,我们裁定,如果继承人继续出庭并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则不再需要正式的继承人替代已故者。在引用的案例中,我们解释了我们裁决的理由,并将其与正当程序问题联系起来,内容如下:

    我们并非没有意识到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我们裁定,在诉讼中死亡的一方,如果该诉讼仍然存在,法院在没有已故者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或继承人替代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以及在此类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因为法院没有获得对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而审判和判决将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尽管有这一普遍规则,但在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时,上诉法院正确地裁定,当继承人自愿出庭、参与案件并提供证据为已故被告辩护时,不再需要正式的继承人替代。毕竟,本案的情况否定了请愿人迟来的、看似虚伪的侵犯其正当程序权利的主张。我们不应忽视普遍规则的基础原则,即必须实现继承人的正式替代,以便他们受到后续判决的约束。这一普遍规则的建立并非因为继承人的替代规则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规则本身是管辖权要求,而是因为不遵守这些规则会导致对那些没有得到适当通知但受到裁决严重影响的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无可否认的侵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继承人的替代规则,上诉法院在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的决议中解释如下:

    虽然判例法规则是未能进行替代是一种管辖权缺陷,但应注意的是,这一程序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最初的当事人已经死亡,尽管诉讼仍然存在,但他无法继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为了使案件继续进行,真正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替代已故者。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是会受到判决影响的人。它可以是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在本案中,继承人是适当的替代人。替代让他们有机会继续为已故者辩护。替代很重要,因为这种辩护机会是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这种替代包括对案件标题进行适当的修改,这可以称为其形式方面。这种替代还包括让替代人知道他们应受案件中任何判决的约束,因此他们应积极参与已故者的辩护的过程。这部分可以称为实质方面。这是程序规则的核心,因为这个实质方面真正体现并实现了规则的目的。本法院认为,尽管未能遵守形式方面,但遵守规则的实质方面可以被视为基本遵守。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因为从以下事实中只能推断出继承人在被告死后积极参与了死者的辩护:

    1. 最初的律师没有停止代表已故者。如果没有人向他支付费用,律师会继续代表某人,这真是荒谬。律师继续代表他参加了初审法院的诉讼,持续了大约两年。死去的当事人无法向他支付任何费用。无论是否支付费用,事实仍然是,律师得到了请愿人的允许,后者完全了解目前的诉讼,继续以律师身份出庭,直到2005年8月23日作出受质疑的判决为止;

    2. 在被告死后,他的妻子,也就是本案中的请愿人,甚至在法庭上作证,并宣布她的丈夫已经去世。因此,她知道存在针对她丈夫的诉讼,而且某种程度上她的利益和她孩子们的利益都受到了影响;

    3. 申请撤销判决的申请是在4月3日对被告作出不利的上诉判决后才提出的,比判决作出后一年半以上(即使我们要相信请愿人的说法,即她不知道已经提出了上诉);

    4. 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存在一种称为禁止反言管辖权的东西。即使在对主题事项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也建立了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唯一的问题是对继承人的人身管辖权。法院可以比主题事项管辖权更容易地获得对人的人身管辖权。对人的人身管辖权可以通过该人在法庭上的简单出庭来获得,就像本案中的请愿人一样出庭;

    5. 本案请愿人引用的案件(费雷拉等人诉马努埃拉·伊瓦拉·维达·德·冈萨雷斯等人)不能用于支持上述请愿人关于法院没有获得管辖权的说法。在该案中,马诺丽塔·冈萨雷斯没有收到通知,更重要的是,她从未出庭,这与本案中的请愿人不同,后者出庭甚至作证证明她丈夫的死亡。

    同样在本案中,在德·科默作为案件的被告一方收到传票后,地区审判法院已经事先获得了对德·科默人身管辖权,并且她一直出庭并参与其中,直到现在。这种先前获得的管辖权实现了正式替代的目的。

    综上所述,考虑到上述前提,驳回了该请愿书。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质疑命令在此予以维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主要当事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第 3 条第 16 款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替代,地区审判法院执行其裁决的权力。特别强调了死者继承人的参与,因为它会影响对程序的正当考虑。
    当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时,适用哪些规则? 如果待决诉讼的当事人死亡,而索赔并未因此而消除,则死者律师有义务在死亡后 30 天内通知法院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姓名和地址。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对程序的适当考虑。
    在什么情况下无需进行正式的当事人替代? 即使未进行正式的当事人替代,如果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已自愿出庭、参与案件并为已故者辩护,最高法院也裁定,不应仅仅出于此技术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效。对他们来说,程序的重点已满足,正当的程序没有受到侵犯。
    为什么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理由是死者的继承人梅尔巴·A·克拉沃·德·科默之前已在修改后的申诉中被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且积极参与诉讼。这构成了一种目的已完成的程序上的实际替代,并且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本案的正当程序问题是什么? 替代规则旨在保护每一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通过确保已故方继续由其遗产的正式指定法定代表人适当代表来。如果不遵守该规则可能会使诉讼程序无效。
    如果律师未能通知当事人的死亡,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未能将当事人死亡情况通知法院,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突显了确保诉讼程序完整性和所有相关人员充分知情的程序义务的重要性。
    本案判决中涉及禁止反言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禁止反言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因其行为而受约束,不能否认法院的管辖权,特别是在当事人出庭并参与诉讼程序之后。在本案中,由于克拉沃·德·科默的出庭和参与,本案得到了应用。
    从程序上讲,执行衡平法上的抵押贷款判决会受到哪些影响? 如果法院判决债务应被视为衡平法上的抵押贷款,那么原告将被命令支付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额。债权人将被命令解除其对财产的索赔,并将产权证明转移给债务人。

    根据《菲律宾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规则》,重要的是要在已知或发现诉讼当事人死亡后立即遵守这些当事人替代的规则。在本裁决中,尽管诉讼律师未能遵守该规则,但该法院指出,这一要求已被其他情况的事实遵守,即继承人也参与了案件的先前诉讼程序。虽然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遵守规则的义务,但对于许多诉讼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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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当事人死亡后:诉讼权利的延续与继承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诉讼主要涉及财产权利,那么即使诉讼当事人死亡,诉讼权利依然可以延续。这意味着,针对无效销售契约、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等诉讼,不会因为原告的去世而终止。原告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参与诉讼,维护已故原告的财产权益,确保死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财产权益的延续:克鲁兹案中死亡并未终结的诉讼

    本案源于 Memoracion Z. Cruz 对其子 Oswaldo Z. Cruz 提起的诉讼,指控其通过欺诈手段将母亲名下的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诉讼涉及销售契约无效、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在 Memoracion 去世后,法庭需要决定诉讼是否还能继续进行,以及谁有权代表已故原告继续诉讼。关键问题在于,该诉讼是否属于个人诉讼,会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还是属于财产诉讼,可以由继承人继续进行。

    诉讼权利是否会因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取决于诉讼的性质和所寻求的损害赔偿类型。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确立了判断标准:如果诉讼主要涉及财产和财产权利,那么即使当事人死亡,诉讼权利依然存在。如果诉讼主要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权利只是附带的,那么诉讼权利将随着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在本案中,原告 Memoracion 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房产所有权的争议,因此属于财产诉讼。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 777 条,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立即转移给继承人。这意味着,从 Memoracion 去世的那一刻起,她的继承人就成为其财产的绝对所有人,有权继承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 Memoracion 去世,她对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和权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了她的继承人。继承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继续参与诉讼,维护他们继承的财产权益。这一原则确保了即使当事人去世,其财产权利依然得到保护。

    当诉讼当事人死亡时,诉讼律师有责任及时通知法庭,并提供死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继承人的姓名和地址。法庭应允许继承人代替死者继续参与诉讼,无需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本案中,Memoracion 的律师虽然延迟通知了法庭她的死亡,但还是提供了她儿子 Edgardo Cruz 的姓名和地址。最高法院认为,Edgardo Cruz 以继承人的身份表示继续聘请律师,这可以视为正式的诉讼当事人变更。

    如果死者的律师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能出庭,法庭有权责令对方当事人为死者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益,特别是死者及其遗产。然而,在本案中,初审法院错误地驳回了诉讼,而没有允许 Edgardo Cruz 作为 Memoracion 的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最高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并下令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继续审理,以确保 Memoracion 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Oswaldo Cruz 也是 Memoracion 的继承人之一,但他因与 Memoracion 存在利益冲突,不能被指定为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当诉讼主要涉及财产权利时,即使当事人死亡,诉讼依然可以继续进行,以保护死者的财产权益。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Memoracion Z. Cruz 提起的关于撤销销售契约、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否因她的去世而终止。
    法院如何裁定诉讼权利是否延续? 法院根据诉讼的性质和所寻求的损害赔偿类型来判断。如果诉讼主要涉及财产权利,那么诉讼权利可以延续。
    为什么本案中的诉讼可以延续? 因为本案主要涉及房产所有权的争议,属于财产诉讼,因此可以由 Memoracion 的继承人继续进行。
    继承人如何继续参与诉讼? 死者的律师应及时通知法庭,并提供继承人的姓名和地址。法庭应允许继承人代替死者继续参与诉讼。
    如果死者的律师没有提供继承人,该怎么办? 法庭有权责令对方当事人为死者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护死者的权益。
    Oswaldo Cruz 为什么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 因为 Oswaldo Cruz 与 Memoracion 存在利益冲突,他是本案的被告,因此不能代表 Memoracion 的利益。
    本案对遗产继承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即使当事人去世,其财产权利依然受到保护,可以通过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来维护。
    本案最重要的结论是什么? 诉讼权利,特别是涉及财产的权利,可以在当事人死亡后延续,以保护死者的财产权益。

    总而言之,克鲁兹案确立了菲律宾法律中关于诉讼权利延续的重要原则,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权利的案件中。该案强调,即使当事人死亡,其财产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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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MEMORACION Z. CRUZ V. OSWALDO Z. CRUZ, G.R. No. 173292, September 0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