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欺骗

  • 婚姻承诺破裂:欺骗行为下的损害赔偿追索权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则违反婚姻承诺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如果承诺人存在欺骗行为,例如隐瞒已婚身份,则受害方无权根据《民法典》中的人际关系条款寻求损害赔偿。此判决强调了在建立亲密关系时真诚和诚实的重要性,并确认法院不应干预个人婚姻选择的自由。这意味着,如果一段关系因一方不诚实而破裂,受害方可能无法收回为婚姻准备而花费的款项,强调了信任和透明在婚前关系中的关键作用。

    诚意何在?婚姻承诺破裂后的法律追索

    本案源于德国公民 Jan Banach 向 Jhonna Guevarra 提起的诉讼,旨在收回因违反婚姻承诺而造成的损失。Banach 声称 Guevarra 多次表达了爱意和结婚意愿,以便他寄钱给她,但在收到钱后却分手了。Banach 主张,Guevarra 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至少是不当得利。Guevarra 则辩称 Banach 给她的钱是礼物,不应追讨。事实显示 Banach 对 Guevarra 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并使用了化名,Guevarra 在得知真相后与他分手。

    区域审判法院判决 Guevarra 及其父母承担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上诉法院维持了追讨 50 万比索的判决,但取消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的裁决,理由是 Banach 的行为存在欺诈和欺骗。Guevarra 向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认为应适用自然义务法,并且菲律宾不承认违反婚姻承诺的诉讼理由,上诉法院驳回了她的动议,认为 Banach 汇款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婚姻并未实现,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进行偿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下令返还 50 万比索是否合理。

    根据菲律宾法律,违反婚姻承诺本身并不构成诉讼理由。这一原则最早在 Hermosisima 诉上诉法院 一案中提出,该案指出,新《民法典》删除了西班牙《民法典》(1889 年)中允许违反婚姻承诺诉讼的条款。在 Wassmer 诉 Velez 一案中,法院允许因取消婚礼而造成的损害赔偿。Wassmer 案的判决并非基于违反婚姻承诺,而是基于新《民法典》第 21 条,因为被告在婚礼前两天取消婚礼的行为“明显且不正当地违背了良好习俗”。

    在本案中,Banach 试图以不当得利原则来追讨他给 Guevarra 的 50 万比索。然而,新《民法典》中的人际关系条款假定寻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真诚行事。由于 Banach 对 Guevarra 隐瞒了他的已婚身份,并且使用了化名,因此他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发现未婚夫仍与他人结婚,并且并非他们自称的那个人,这些足以得出恶意结论的理由。因此,Banach 无权根据新《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解释说,选择结婚——以及必然地,选择与谁结婚——是个人的决定,必须尽可能完全不受任何外部压力。违背承诺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一种侵犯。法院通过诉讼不应该强迫或甚至施压某人接受与他们拒绝的人结婚的生活,不应过多地干预这些个人事务。个人有权选择与谁结婚,或者是否结婚,他们必须能够自由地做出选择,而不必担心法律的惩罚或责任。法院必须尽可能避免干预这些个人事务。

    《宪法》指示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保障]充分尊重人权。” 自由选择联系或认同构成了一个人尊严的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针对一颗破碎的心和一个破碎的承诺所造成的悲伤而提起的诉讼必须受到阻止。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命令归还被告人为他们所谓的婚房而给予原告的 50 万菲律宾比索是否合理。
    为什么违反婚姻承诺通常不能起诉? 菲律宾法律认为,强制执行婚姻承诺会侵犯个人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利,而且这类诉讼容易被滥用。
    什么是本案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判给 Banach 的 50 万比索实际损害赔偿。
    Wassmer 诉 Velez 案与本案有何不同? Wassmer 案中,取消婚礼的一方没有欺骗或欺诈行为,因此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在本案中,Banach 存在欺骗行为,因此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什么是不当得利原则? 不当得利原则是指,如果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某人通过他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手段,以牺牲后者为代价获得或占有某物,则应将其归还给后者。
    本案中的 “人际关系条款” 指的是什么? 人际关系条款指的是《菲律宾民法典》中旨在规范人际互动的原则,以避免不公正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如果 Banach 是诚实的,法院的判决会不同吗? 是的,如果 Banach 一直诚实守信,那么 Guevarra 分手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背了良好习俗,并且 Guevarra 可能会被要求退还这些钱。
    本案对未来的婚姻承诺关系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建立亲密关系时真诚的重要性,并且说明法院不太可能对仅仅是关系破裂的情况进行干预,除非存在欺骗或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况。

    本案的判决巩固了这样一条原则:婚姻承诺不应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在存在欺骗的情况下。强调在人际关系中诚实的重要性,法院将继续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会因违背承诺而受到经济处罚。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有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HONNA GUEVARRA ET AL.诉 JAN BANACH, G.R No. 214016, 2021年11月24日

  • 律师行为失当: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致停职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一名律师的行为构成欺骗,未能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由于其行为违反了《职业责任准则》,该律师被处以停职五年的处罚。这项裁决强调,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坚持高标准的道德、诚信和公平交易。律师在专业和私人场合的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以维护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

    律师不诚实行为:背叛委托人信任的代价

    Myrna M. Deveza对律师Alexander M. Del Prado提起申诉,指控其不诚实及行为不端。Deveza声称,Del Prado在购买她的房产时存在欺诈行为,承诺付款后却没有履行义务,并利用一份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销售契约在法庭上误导法官。尽管多次收到通知,Del Prado未能对这些指控作出回应,也未出席综合律师协会(IBP)的听证会。IBP建议对Del Prado处以停职处罚,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判处Del Prado停职五年。

    律师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须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职业责任准则》第7条明确规定,所有律师都应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第1条第1.01条规则禁止律师从事任何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性行为。律师应避免做任何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减少公众对法律行业的忠诚、诚实和正直的信任的行为。本案中,Del Prado的行为未能达到律师应有的行为规范标准。

    Del Prado欺骗了Deveza,让她签署了销售契约,并让她相信他会在文件公证后全额支付剩余的购买价款。Deveza一直等待Del Prado兑现付款承诺,但尽管多次催促,他仍未履行义务,导致她对他提起诉讼。Del Prado的这些行为表明,他并未履行其作为律师应尽的义务,损害了法律行业的声誉。法庭不能容忍律师做出此类行为,必须对其进行惩罚。

    此外,Del Prado还公然无视法院和IBP-CBD的合法命令,未提交评论和立场文件,也未按时出席强制会议。他对法院和IBP-CBD命令的持续藐视是对法院权威的公然冒犯,是不能容忍的。作为律师和法院官员,Del Prado有义务遵守和尊重法院程序。他必须始终承认法院和IBP-CBD的命令,以尊重他们作为律师协会成员的权威。他的行为表明,他未能履行其作为律师的职责,辜负了公众对他的信任。Del Prado的行为不仅损害了Deveza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

    根据律师的职业责任准则,律师应避免参与任何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性行为。该准则旨在维护法律行业的正直和信誉,确保律师以最高的道德标准行事。律师应始终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公众对法律行业信任的行为。Tomlin II v. Atty. Moya II, 518 Phil. 325, 330 (2006)一案中,法院指出,律师的行为,无论是在专业还是私人场合,都必须符合道德、诚实、正直和良好风度的要求。如果律师未能达到这些标准,法院将毫不犹豫地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律师Alexander M. Del Prado是否违反了《职业责任准则》,以及他是否应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Myrna M. Deveza对Atty. Del Prado提出了哪些指控? Deveza指控Del Prado在购买她的房产时存在欺诈行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并利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销售契约误导法庭。
    什么是《职业责任准则》? 《职业责任准则》是一套规范律师行为的道德规范,旨在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
    律师未能遵守法院命令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未能遵守法院命令可能构成对法院权威的藐视,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包括停职或开除。
    最高法院对Atty. Del Prado做出了什么判决? 最高法院判决Atty. Del Prado违反了《职业责任准则》第1条第1.01条和第7条,并判处其停职五年。
    律师应如何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 律师应始终以诚实、正直和公平的方式行事,避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公众对法律行业信任的行为。
    本案对其他律师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所有律师,他们必须始终遵守《职业责任准则》,并维护法律行业的最高道德标准。
    如果有人认为律师的行为不端,应该怎么办? 如果有人认为律师的行为不端,他们可以向综合律师协会(IBP)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强调了律师在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尊严方面所承担的重要责任。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坚持高标准的道德、诚信和公平交易。任何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以确保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MYRNA M. DEVEZA VS. ATTY. ALEXANDER M. DEL PRADO, A.C. No. 9574, June 21, 2016

  • 不正当竞争与合伙企业所有权: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要成功指控不正当竞争,必须存在欺骗、假冒和欺诈公众的行为。最高法院裁定,仅仅使用不同的供应商代码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除非能证明这些代码的使用欺骗了公众,使其误以为是其他公司的产品。这项裁决强调了在商业纠纷中,证明实际损害和不正当行为意图的重要性。这意味着企业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时,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欺骗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

    所有权争议:当合伙人关系解除后,商标权归属何方?

    Shirley F. Torres 指控 Imelda 和 Rodrigo Perez 从事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菲律宾知识产权法》。Torres 声称,Perez 夫妇在 Shoe Mart (SM) 以 RGP Footwear Manufacturing (RGP) 的名义销售带有“Naturals”品牌的女式内衣,侵犯了由 Torres 和 Perez 夫妇的女儿 Sunshine 成立的 Sasay’s Closet Co. (SCC) 的商标权。该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合伙人关系解除后,谁有权使用该商标?以及 Perez 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 SCC 的利益?

    根据案件的事实,Torres 和 Sunshine 于 2002 年成立了 SCC,主要从事服装贸易。“Naturals with Design”是 SCC 的注册商标,产品主要供应给 SM。2003 年,Sunshine 退出合伙企业,Imelda 接替了她的职责。2005 年底,由于对合伙事务存在争议,Imelda 决定解散 SCC。随后,Torres 成立了 Tezares Enterprise,也从事服装贸易。Torres 发现,SM 销售的带有“Naturals”品牌的女式内衣的供应商代码为 RGP 所有。之后,Torres 向 Makati 市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指控 Perez 夫妇和 Sunshine 从事不正当竞争。

    检察官办公室最初发现了起诉 Perez 夫妇的充分理由,但司法部 (DOJ) 后来撤销了这一裁决,认为 SCC 已经在 Torres 获得合伙企业资产份额的最后一笔款项后解散。DOJ 认为,即使 SCC 仍然存在,Perez 夫妇也有权使用“Naturals”品牌,因为他们已经通过支付 Torres 的份额成为了 SCC 的唯一所有者。此后,此案在地区审判法院 (RTC) 和上诉法院 (CA) 之间来回审理。RTC 最初拒绝撤销起诉,但后来推翻了这一决定。CA 确认了 RTC 的撤销起诉决定,认为 Perez 夫妇使用“Naturals”品牌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 SCC 的所有者。

    最高法院最终审理了此案,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可以指控 Perez 夫妇从事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认为,为了提起刑事诉讼,需要事先确定是否首先发生了犯罪或违法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可以指控 Perez 夫妇的充分理由,因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罪。重要的是,Perez 夫妇已经完全支付了 Torres 在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份额,有效地购买了 SCC,并因此拥有了使用“Naturals”品牌的权利。

    虽然 Torres 指出 Perez 夫妇使用 RGP 的供应商代码来销售“Naturals”产品,但最高法院认为,此举仅仅是为了确保 SM 将货款支付给实际的供应商,即 Perez 夫妇。此外,法院认为,即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本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 Perez 夫妇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刑事诉讼也不能成功,因为该罪行的要素并不存在。法院援引了 CCBPI v. Gomez 案,其中指出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要素是“欺骗、假冒和欺诈公众”。

    最高法院强调,不同的供应商代码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对公众的欺骗。这些代码仅供 SM 用于识别供应商的产品。因此,最高法院确认了 CA 的判决,认为 Perez 夫妇没有充分的理由涉嫌违反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第 168 条(不正当竞争)。该案件的要点是在评估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时,必须权衡相关当事方的行为和意图。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Perez 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使用“Naturals”商标和 RGP 的供应商代码。
    什么是充分理由? 就提起刑事诉讼而言,充分理由是指有足够的事实足以使人确信发生了犯罪,并且被告很可能犯了该罪行,应接受审判。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没有充分理由指控 Perez 夫妇从事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针对他们的指控。
    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要素是欺骗、假冒和欺诈公众。被告的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SCC 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SCC (Sasay’s Closet Co.) 是由 Torres 和 Perez 夫妇的女儿 Sunshine 成立的合伙企业,最初拥有“Naturals”商标。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院认为,不存在对公众的欺骗,因为供应商代码的使用仅供 SM 用于识别供应商的产品,并不构成假冒。
    司法部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部推翻了 Makati 市检察官办公室最初的裁决,认为不存在起诉 Perez 夫妇的充分理由,理由是 SCC 已经解散,或者 Perez 夫妇通过购买 Torres 的份额成为 SCC 的唯一所有者。
    Torres 在本案中的论点是什么? Torres 声称,Perez 夫妇通过使用 RGP 的供应商代码销售“Naturals”产品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了 SCC 的商标权。
    本案对企业主有何意义? 本案强调,企业主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欺骗、假冒和对公众的欺诈行为。

    本案阐明了知识产权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复杂相互作用,尤其是在解散或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明确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必须明确定义商标权,才能避免未来的纠纷。本案为未来类似诉讼奠定了基础,即需要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严格区分。

    如需咨询本判决对特定情况的应用,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IRLEY F. TORRES v. IMELDA PEREZ AND RODRIGO PEREZ, G.R. Nos. 188225 & 198728, 2012年11月28日

  • 律师不诚实行为的后果:律师在土地交易中欺骗客户的停职处分

    最高法院裁定,律师胡安·R·莫雷诺因违反《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款而犯有不当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莫雷诺向原告阿尔弗雷多·B·罗阿出售一块土地,但他实际上并不拥有该土地,并拒绝退还收到的款项。最高法院判定他有罪,并处以停职两年的处罚。这一案件强调了律师维护诚信的重要性,无论是从事专业工作还是私下活动。律师因其行为而被追究责任,以确保公众的信任和法律行业的正直。

    当法律专业精神遇到欺骗:莫雷诺律师案件

    本案源于阿尔弗雷多·B·罗阿(以下简称“原告”)对律师胡安·R·莫雷诺(以下简称“被告”)的投诉,涉及一块土地的销售。1998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安蒂波罗市库邦地区星光街的一块土地。原告以现金支付了7万菲律宾比索,作为购买该土地的全部款项。被告没有出具销售契约,而是出具了一张临时收据和一份土地占用证,该证书据称由该土地所在庄园的总监督员颁发。被告向原告保证,他可以从那时起使用该土地。然而,不久之后,原告得知土地占用证无法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当原告去找被告时,被告承认该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鲁比奥。被告还说,该土地存在未决的法律争议。原告于2001年2月25日致函被告,要求退还购买该土地支付的7万菲律宾比索。

    原告随后在安蒂波罗市初审法院(第2分院)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2003年9月26日,初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犯有《修订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诈骗罪。初审法院判处被告监禁一个月零一天的刑罚,并责令其向原告返还7万菲律宾比索。被告不服,向安蒂波罗市地区法院(第74分院)提起上诉。地区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地区法院在2005年12月20日的一项裁决中宣告被告无罪。该裁决进一步指出,原告的补救措施是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他支付给被告的款项。

    原告于2006年2月23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提交了一份针对被告的宣誓书投诉。被告在其答辩书中解释说,他出售给原告的仅仅是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被告坚称,在就该权利的销售进行谈判期间,他从未见过原告。被告声称,是本杰明·埃尔米达收到了购买价款。被告还声称,支付购买价款的是埃德温·谭,而不是原告。在2008年10月14日设定的听证会上,原告叙述说,被告亲自向他出售了有争议的土地。原告说,被告向他保证,一旦付款,文件就会得到处理。原告声称,他已向被告支付了7万菲律宾比索,但当他跟进销售文件时,被告只是拒绝了他,并否认他们之间有任何交易。就被告而言,尽管收到了通知,但他没有出席听证会。

    菲律宾律师协会专员发现被告违反了《职业责任守则》第1.01条和第7.03条。该专员建议暂停被告三个月的律师执业资格,并责令其立即向原告交付7万菲律宾比索。IBP理事会通过决议,采纳并批准了调查专员的建议,并进行了修改。IBP理事会暂停被告三个月的律师执业资格,并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原告返还7万菲律宾比索。IBP理事会根据《法院规则》第139-B条第12款(b)将本案转交给最高法院处理。

    最高法院维持了菲律宾律师协会的调查结果,并部分采纳了其建议。原告和被告提出了两套不同的事实。根据原告的说法,被告声称自己是该土地的所有者,甚至主动提出,如果该土地的销售出现任何法律问题,他可以担任他的律师。另一方面,被告否认见过原告,更不用说出售他坚称自己甚至不拥有的土地了。被告在他的答辩书中,提交了本杰明和塞普里亚诺·埃尔米达的宣誓书,他们声称,在收到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的付款后,他们立即拆除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埃尔米达斯还声称,他们从埃德温·谭先生那里收到了付款,而不是从原告那里。经过仔细审查案件的记录后,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说法。被告的可信度高度值得怀疑。记录显示,被告甚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土地占用证,而原告唯一的错误是他不知道真相。该土地占用证具有所有欺诈意图的标志。它声称由“总监督办公室”颁发。它包含“记录部门负责人”的核实,确认地块规划“符合存档记录”。它甚至印在羊皮纸上,与产权证惊人地相似。对于没有文化的人来说,它很容易被当作证明所有权的凭证。果不其然,原告确实尝试过,但未能将土地占用证在土地登记处登记。由于虚假证书提供的虚假保证,原告轻易地支付了7万菲律宾比索。

    与被告这样的人真诚交易的无辜公众并非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法院规则》第138条第27款规定:最高法院可因律师的任何欺骗、渎职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严重不道德行为,或因其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或因其违反他在执业前必须宣誓的誓言,或因其故意违抗上级法院的任何合法命令,或因其未经授权以不正当或故意的方式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出庭而取消律师资格或暂停律师职务。此外,《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规定,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本规则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并不局限于律师履行其专业职责。律师可能因其在专业或私人场合中犯下的不当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检验标准是,他的行为是否表明他缺乏道德品质、诚实、正直和良好品行,或者他的行为是否使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法院官员。在本案中,被告以私人身份行事。他虚假陈述自己拥有出售给原告的土地。他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最后,他否认与原告有任何交易。在法院看来,他未能履行《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规定的义务,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让被告的不诚实和欺骗行为逍遥法外。

    我们一再强调,律师执业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特权。只有那些继续保持无可挑剔品格的人才能享有这种特权。因此,律师必须始终保持无可指责的行为,不仅是在与客户的交往中,而且是在与广大公众的交往中,违反法律职业的高道德标准的行为应受到适当的处罚,包括暂停执业甚至取消律师资格。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购买该土地支付的款项,这不符合律师和法院官员的身份。被告的行为未能达到《职业责任守则》所要求的严格的专业精神标准。被告的行为辜负了原告作为律师和法院官员对他所寄予的信任和尊重。然而,我们不能支持IBP的建议,即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在针对律师的纪律处分程序中,唯一的问题是该法院官员是否仍然适合继续担任律师。我们唯一关心的是确定被告的行政责任。我们的调查结果对当事人可能选择对对方提起的其他司法诉讼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IBP建议的三个月停职处罚不足以弥补被告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考虑到本案的情况,我们认为处以两年停职的处罚更为合适。

    因此,法院裁定律师胡安·R·莫雷诺违反了《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有罪。因此,法院暂停其律师执业资格,为期两(2)年,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将本决议副本送交律师事务局、菲律宾律师协会和全国各级法院。将本决议副本附在被告的个人记录中。

    特此裁定。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一名律师是否因从事欺骗行为而违反了《职业责任守则》。具体来说,被告律师出售了一块他并不拥有的土地,并拒绝退还购买者支付的款项。
    法院对被告律师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该律师违反了《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有罪,并暂停其律师执业资格两年。法院认为,律师的行为不符合该行业所要求的高道德标准。
    为什么律师的行为被认为是欺骗性的? 律师的行为被认为是欺骗性的,因为他虚假陈述自己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然后出售了他不拥有的东西。此外,他还出具了一份伪造的土地占用证,以进一步欺骗原告。
    原告是否能够追回他支付给律师的钱? 虽然法院判定律师有罪,并处以停职的处罚,但它没有责令律师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法院解释说,纪律处分程序的重点是确定律师是否适合继续执业,而不是解决金钱争议。
    律师除了专业上的后果外,还会面临其他后果吗? 本案的重点是律师的行政责任。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对对方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以追回款项。
    《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是什么? 《职业责任守则》第1条第1.01项禁止律师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这项规则适用于律师的专业和私人活动。
    本案对其他律师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律师保持高道德标准的必要性。律师在与客户和公众交往时,必须诚实守信。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包括停职。
    法院如何看待律师执业? 法院认为律师执业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特权。只有那些继续保持无可挑剔品格的人才能享有这种特权。
    如果我怀疑我的律师有不当行为,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怀疑您的律师有不当行为,您应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提出正式投诉。您还可以咨询其他律师以获得有关您的权利和选择的建议。

    总之,律师胡安·R·莫雷诺因从事欺骗行为而被停职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提醒,提醒律师有义务维护法律职业的诚信和道德标准。它突出了法律专业人士承担责任的后果,并强调了律师在所有事务中保持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oa v. Moreno, AC No. 8382, 2010年4月21日

  • 空头支票罪:付款承诺不等于免罪金牌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被告人承诺支付空头支票的金额,或者在审判期间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也不能免除其犯下空头支票罪(诈骗罪的一种)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签发支票时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也就是明知账户余额不足却开出支票,意图诱使对方相信支票能够兑现。这意味着,如果开票时就存在欺骗,事后的补救行为无法消除犯罪行为。该判决强调,诚实的意图是避免刑事责任的关键,而不是事后的弥补行为。

    “珠宝换空头支票”的闹剧:揭示欺诈的真相

    本案涉及Joy Lee Recuerdo被指控犯有多次空头支票罪。她从Yolanda G. Floro处购买珠宝,并以多张日期在后的支票支付。然而,这些支票被银行退回,原因是“账户已关闭”。Recuerdo辩称,她并没有欺骗Floro的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偿还部分债务。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处Recuerdo有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Recuerdo的行为是否构成《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15条第2款(d)项下的空头支票罪(诈骗罪)?即使Recuerdo承诺付款,或者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她是否仍然有罪?

    本案的核心是关于《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15条第2款(d)项,该条款惩罚了以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素包括:(1)签发支票以支付到期债务;(2) 签发支票时,开票人在银行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3) 对收款人造成损害。最高法院在先前的“People v. Ojeda”案中曾表示,如果债务人提出支付计划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这表明其具有诚信,可以推翻欺骗的推定。 然而,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即使Recuerdo试图偿还部分债务,也无法消除其最初签发空头支票时的欺骗行为。

    最高法院强调,空头支票罪的关键在于签发支票时的意图。如果开票人明知账户余额不足,却开出支票,意图诱使对方相信支票能够兑现,那么就构成了欺骗行为。事后的付款或承诺付款,并不能消除这一欺骗行为。法院指出,在“Ojeda”案中,被告人不仅提出支付计划,而且全额偿还了债务,这表明其没有欺骗的意图。而Recuerdo并没有做出真诚的努力来偿还债务,因此不能适用“Ojeda”案的判例。

    构建于此原则之上,法院认为,证据表明,Recuerdo在签发支票时,明知账户余额不足,但仍以此诱使Floro交付珠宝。因此,Recuerdo的行为构成《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15条第2款(d)项下的空头支票罪。法院还驳斥了Recuerdo关于她在得知支票被退回后才开始付款的说法,认为这只是为了避免牢狱之灾,而不是出于真诚的意图。即使Recuerdo后来试图弥补,这也不能消除她最初的犯罪行为。

    这一判决的实际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商业交易中要诚信。即使债务人承诺付款或者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如果最初的签发支票行为存在欺骗,那么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也告诫债权人,在接受支票付款时要谨慎,以避免遭受损失。

    通过将支票的日期延后或在义务到期日签发支票时,违规者银行帐户内没有资金,或存放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伪装或欺诈行为

    本案中,控方提出的证据无疑超出了合理的怀疑,证明了申请人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地方法院重视并证实了控方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并且不相信申请人所提出的辩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即使被告人承诺付款或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能否免除其犯下空头支票罪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15条第2款(d)项? 该条款惩罚了以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要求开票人明知账户余额不足却签发支票,意图诱使对方相信支票能够兑现。
    签发空头支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该罪的要素包括:(1)签发支票以支付现有债务;(2) 签发支票时,开票人在银行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3) 对收款人造成损害。
    什么是诚信? 诚信是指没有欺骗、恶意或不正当意图,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被告人诚信的辩护? 因为证据表明,被告人在签发支票时明知账户余额不足,且事后的付款行为不能消除其最初的欺骗意图。
    “People v. Ojeda”案与本案有什么不同? 在“People v. Ojeda”案中,被告人不仅提出了支付计划,而且全额偿还了债务,这表明其没有欺骗的意图。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做出真诚的努力来偿还债务。
    后续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可以。由于空头支票构成的诈骗属于公共犯罪,无论是否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国家都可以依法追究,所以即便与受害人和解并完成赔偿,也无法免除刑责。
    本判决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提醒人们在商业交易中要诚信,即使债务人承诺付款或者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如果最初的签发支票行为存在欺骗,那么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 Recuerdo诉菲律宾案确立了以空头支票付款的刑事责任的明确界限。它强调,关键时刻存在欺骗行为就足以确立罪行,即使在支票兑现后作出承诺付款的真诚的意图并不足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OY LEE RECUERDO, PETITIONER,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 G.R. NO. 168217, June 2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