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签署了表面上的销售契约,如果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以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那么该契约应被视为衡平法上的抵押,而不是真正的销售。 这项裁决强调了法院保护借款人权益的决心,即使他们在表面上同意出售房产。此案表明,法院会深入探究交易的实质,以防止不公平的剥削,维护菲律宾金融交易的公平性。
销售契约背后的真相:家庭财产保卫战
斯波斯·纳波列翁和维多利亚·韦洛夫妇因生意失败而陷入财务困境。为了获得贷款,他们向亚历山大和珍·吉梅诺·巴昆甘夫妇寻求帮助。巴昆甘夫妇提议,只要韦洛夫妇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们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他们就帮助从银行获得贷款。韦洛夫妇同意了这一提议,并签署了相应的销售契约,将18块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巴昆甘夫妇。然而,巴昆甘夫妇在获得新的所有权证后,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秘密地与其他方谈判出售这些房产。韦洛夫妇声称巴昆甘夫妇的行为违背了当初的协议,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些销售契约,并将房产归还给他们。
巴昆甘夫妇辩称,韦洛夫妇是主动提出将这些土地出售给他们的,并且他们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他们声称,他们出于善意,已经将其中一份销售契约退还给了韦洛夫妇,并取消了该销售契约。地区审判法院支持了巴昆甘夫妇的观点,驳回了韦洛夫妇的诉讼,理由是销售契约是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法院还认为韦洛夫妇自愿参与了合同的虚假行为,因此应适用“同等有罪”原则。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裁定这些销售契约是虚假的,并命令巴昆甘夫妇将房产归还给韦洛夫妇。上诉法院认为,这些销售契约并未反映双方的真实意图,而且存在其他因素,表明这只是一项担保协议,而不是真正的销售。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销售契约是否真实反映了双方的意图,或者这是否只是一种以房产作为贷款担保的变相协议。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602条,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应推定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即使合同表面上是绝对销售:
Article 1602. The contract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equitable mortgage,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ases:
(1) When the price of a sale with right to repurchase is unusually inadequate;
(2) When the vendor remains in possession as lessee or otherwise;
(3) When upon or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right to repurchase another instrument extending the period of redemption or granting a new period is executed;
(4) When the purchaser retains for himself a part of the purchase price;
(5) When the vendor binds himself to pay the taxes on the thing sold;
(6) In any case where it may be fairly inferred that the real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is that the transaction shall secure the payment of a debt or the performance of any other obligation.
最高法院指出,即使双方最初都没有主张该协议为衡平法上的抵押,法院仍有权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适当的裁决,以实现实质正义。 本案中,存在三个关键因素,表明这确实是衡平法上的抵押:一是房产价格明显不合理;二是巴昆甘夫妇没有将本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交给韦洛夫妇,从而保留了部分“购买价格”;三是巴昆甘夫妇坚持认为,销售的部分对价是韦洛夫妇之前向他们借款的金额,这表明巴昆甘夫妇将这些房产作为韦洛夫妇其他贷款的“担保”。
这些因素,结合其他证据,使最高法院确信,双方的真正意图是建立一项担保协议,而不是真正的销售。尽管双方最初签署了销售契约,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该协议的性质,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结果。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巴昆甘夫妇有义务将房产归还给韦洛夫妇,但韦洛夫妇必须在90天内向巴昆甘夫妇支付369,000.00比索,这是他们当初为赎回房产而获得的贷款金额。这一裁决体现了衡平法优先于形式的原则,即法院会关注协议的实质内容,而不是表面形式。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表面上的销售契约是否应被视为真正的销售,或者是否应被视为衡平法上的抵押,即以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
什么是衡平法上的抵押? | 衡平法上的抵押是指合同表面上是绝对销售,但实际上双方的意图是以房产作为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担保。 |
法院在本案中发现了哪些关键证据? | 法院发现,房产价格明显不合理,巴昆甘夫妇没有将本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交给韦洛夫妇,以及巴昆甘夫妇将房产作为韦洛夫妇其他贷款的担保。 |
“同等有罪”原则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 法院认为“同等有罪”原则不适用,因为韦洛夫妇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为了摆脱财务困境,而巴昆甘夫妇则试图利用韦洛夫妇的困境牟利。 |
本案对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 本案强调了法院在评估涉及房地产的交易时,会关注交易的实质内容,而不是表面形式,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
如果我怀疑我的销售契约实际上是衡平法上的抵押,我该怎么办? | 您应该立即咨询律师,以评估您的案件,并确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该契约认定为衡平法上的抵押。 |
如果法院认定销售契约是衡平法上的抵押,会发生什么? | 如果法院认定销售契约是衡平法上的抵押,出借人(在此案例中为巴昆甘夫妇)将有权收回借款,而借款人(在此案例中为韦洛夫妇)有权在偿还借款后重新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
本案对房地产交易有何警示意义? | 本案提醒人们,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谨慎行事,并确保交易的真实意图得到准确反映,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免受剥削的重要性。 即使文件暗示其他情况,法院也会关注交易的真实性质,并且衡平法上的抵押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借款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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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Bacungan v. Court of Appeals, G.R. No. 170282,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