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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合作社的建筑许可:总统批准的重要性

    菲律宾合作社的建筑许可:总统批准的重要性

    G.R. No. 242296, July 31, 2024

    建筑行业对菲律宾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合作社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建筑合作社的运营并非不受限制。本案强调了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PCAB)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批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未经总统批准,这些规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从而影响合作社的建筑许可和运营。

    案件介绍

    本案涉及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PCAB)与中棉老岛建筑多用途合作社(CMCM合作社)之间的争议。PCAB颁布了第915号决议,要求合作社转变为商业公司才能继续获得承包商许可证。CMCM合作社认为该决议违反了菲律宾宪法和合作社法,并向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

    地区审判法院裁定PCAB的决议无效,因为该决议未经菲律宾总统批准。PCAB不服,向法院上诉,但法院驳回了上诉。PCAB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概念:

    • 共和国法案第4566号(《承包商许可法》):该法案授权PCAB颁发、暂停和撤销承包商许可证。第5条规定,PCAB颁布的任何规则和条例都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
    • 共和国法案第9520号(《2008年菲律宾合作社法典》):该法典规范了菲律宾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营。第23条规定了合作社的类型,包括服务合作社,可以从事住房和其他服务。
    • 行政法规的有效性:行政法规必须与授权法律保持一致,不得超越其范围。如果行政法规修改了现有法律或超出其范围,则该法规无效。

    关键法条:

    共和国法案第4566号第5条:

    “委员会经菲律宾总统批准,可以颁布其认为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执行本法案的规定,采纳承包商的道德规范,并拥有官方印章以验证其官方文件。”

    案件分析

    以下是本案的关键事件:

    1. PCAB颁布第915号决议,要求合作社转变为商业公司才能继续获得承包商许可证。
    2. CMCM合作社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决议的有效性。
    3. 地区审判法院裁定该决议无效,因为未经总统批准。
    4. PCAB向法院上诉,但被驳回。
    5. PCAB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PCAB的第915号决议无效。法院认为,根据共和国法案第4566号第5条,PCAB颁布的任何规则和条例都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由于第915号决议未经总统批准,因此无效。

    法院还认为,第915号决议限制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违反了菲律宾宪法对合作社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应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

    最高法院的理由:

    “显然,共和国法案第4566号第5条规定,在PCAB颁布的法规生效和有效之前,需要总统批准。”

    “行政机构在行使其下属立法权时,不应扩大、变更或限制其管理和执行的法律条款,也不应加入国会未曾设想的额外非矛盾要求,例如要求合作社注册成立公司才能从事建筑业务。因此,如上所述,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行政机构不应修改、取代或修改赋予其生命的法律。”

    实际影响

    本案对建筑合作社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PCAB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批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未经总统批准,这些规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从而影响合作社的建筑许可和运营。

    关键经验:

    • PCAB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
    • 未经总统批准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合作社有权质疑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

    常见问题

    问:PCAB是什么?

    答: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委员会(PCAB)是负责监管菲律宾建筑行业的政府机构。

    问:PCAB的职能是什么?

    答:PCAB的职能包括颁发、暂停和撤销承包商许可证,调查违反《承包商许可法》的行为,并颁布规则和条例以规范建筑行业。

    问:为什么PCAB的规则和条例需要获得总统批准?

    答:根据《承包商许可法》,PCAB颁布的任何规则和条例都必须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问:如果PCAB的规则和条例未经总统批准会怎样?

    答:未经总统批准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从而影响合作社的建筑许可和运营。

    问:合作社如何质疑PCAB的规则和条例?

    答:合作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PCAB的规则和条例的有效性。

    如果您对建筑许可或合作社法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菲律宾政府雇员福利:总统批准的必要性及合规性分析

    政府机构雇员福利发放需经总统批准: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解析

    G.R. No. 255569, February 27, 2024

    本案强调了菲律宾政府机构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必须遵守的严格程序,特别是需要获得总统批准的重要性。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可能导致福利被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本案的判决对于所有政府机构,尤其是那些声称拥有财政自主权的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引言

    在菲律宾,政府雇员的福利待遇不仅关乎个人福祉,更牵动着公共财政的合理使用。如果政府机构未经适当授权,擅自发放津贴或奖金,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问题,甚至导致资金被追回。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PHIC)与审计委员会(COA)之间的这起案件,正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揭示了政府机构在福利发放上的合规性挑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HIC在未经总统批准的情况下,向其雇员发放了多项福利,包括生产力激励奖金、集体谈判协议(CNA)激励、总统表彰奖金以及通勤服务补贴。COA随后对这些福利的发放提出了异议,并发布了多项拒付通知(NDs)。PHIC不服COA的决定,提起了上诉,最终诉至最高法院。

    法律背景

    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九条B款第8节明确规定,任何民选或委任的公职人员或雇员,不得接受额外的、双重的或间接的报酬,除非法律明确授权。这意味着,政府雇员所获得的任何额外福利,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菲律宾第1597号总统令(P.D. 1597)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薪酬和职位分类制度。该法令第5节规定:“可授予政府雇员的津贴、酬金和其他额外福利,无论是由其各自办公室还是政府其他机构支付,均须经总统批准,并由预算专员推荐。”

    以下是相关法规的原文:

    《1987年宪法》第九条B款第8节:“No elective or appointive public officer or employee shall receive additional, double, or indirect compensation, unless specifically authorized by law[.]”

    第1597号总统令第5节:“Allowances, honoraria and other fringe benefits which may be granted to government employees, whether payable by their respective offices or by other agencies of governmen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President upon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Budget.”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判例中也多次强调,政府机构的财政自主权并非绝对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即使某些机构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它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薪酬、福利和职位分类的规定。

    案件回顾

    PHIC在2010年收到了COA发出的四份拒付通知,总金额高达43,810,985.26比索。这些拒付通知涉及的福利包括:

    • 2008年度生产力激励奖金的预扣税部分(12,758,649.75比索)
    • 2008年度生产力激励奖金中包含的集体谈判协议(CNA)激励(10,460,000.00比索)
    • 2009年度总统表彰奖金(18,347,758.02比索)
    • 2009年度通勤服务补贴(2,244,577.49比索)

    PHIC对COA的决定不服,向COA-CGS(审计委员会-公司政府部门)提出了申诉。然而,COA-CGS驳回了PHIC的申诉,维持了拒付通知的有效性。COA-CGS认为,PHIC无权在未经菲律宾总统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修改或新增津贴。

    PHIC随后向COA提出了复审申请,但COA同样驳回了PHIC的申请。COA认为,PHIC的部分复审申请已超过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而对于及时提交的申请,COA也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

    PHIC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了申诉,声称COA在驳回其复审申请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PHIC辩称,其有权根据《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法》(第7875号共和国法案)自行决定雇员的薪酬和福利,并且其福利发放已经获得了时任总统阿罗约的批准。

    然而,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COA的决定,驳回了PHIC的申诉。最高法院认为:

    “PHIC的章程中规定的财政自主权并非没有限制,应结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第7875号共和国法案第16(n)条并未赋予PHIC无限制的权力来确定其雇员的薪酬,并单方面提供津贴。”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政府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明确了政府机构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并强调了总统批准的重要性。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可能导致福利被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那些声称拥有财政自主权的政府机构来说,本案的判决是一个重要的警示。这些机构必须认识到,它们的自主权并非绝对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它们必须确保获得适当的授权,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要经验教训

    • 遵守法律:政府机构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 获得批准:任何额外的福利,都必须获得总统的批准。
    • 财政自主权并非绝对:即使某些机构享有财政自主权,它们仍然需要遵守法律的框架。
    • 谨慎使用公共资金:政府机构必须谨慎使用公共资金,确保其用于合法的目的。

    常见问题解答

    问:政府机构可以随意发放雇员福利吗?

    答:不可以。政府机构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获得适当的授权。

    问:总统批准在福利发放中起什么作用?

    答:根据第1597号总统令,可授予政府雇员的津贴、酬金和其他额外福利,均须经总统批准。

    问:如果政府机构未经授权发放福利,会发生什么?

    答:未经授权发放的福利可能会被追回,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问责。

    问:财政自主权是否意味着政府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发放福利?

    答:不是。财政自主权并非绝对的,政府机构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问:本案对政府机构有哪些启示?

    答:本案提醒政府机构,在发放雇员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获得适当的授权,并谨慎使用公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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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人员的医疗福利:总统批准是关键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政府拥有的公司为雇员提供医疗保健计划,则必须获得总统的批准。即使公司没有原始章程,也必须遵守这项规则。该裁决强调,所有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的公司都必须遵守标准化薪酬法律,以防止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此案例表明,为公务人员提供额外福利时,必须获得适当的批准,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的使用。

    国有企业,医疗福利:没有总统批准,免谈!

    菲律宾矿业开发公司(PMDC)及其员工对审计委员会(COA)的决定提出质疑,该决定否决了他们向Fortune Medicare, Inc.支付的医疗保健计划会员费。COA的否决是基于PMDC未能获得总统对其医疗福利支出的批准。PMDC辩称,作为一家没有原始章程的国有企业,他们不受《总统令第1597号》(PD 1597)的约束,该法令要求获得总统批准才能提供此类福利。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COA在否决PMDC的付款时是否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驳回了PMDC的上诉,维持了COA的决定。法院认为,即使PMDC没有原始章程,作为政府拥有的公司,它仍然受PD 1597的约束。法院指出,PD 1597旨在标准化政府雇员的薪酬和福利,确保公务人员享有“同工同酬”。这一原则对所有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的公司都适用,即使它们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PMDC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得总统批准其医疗福利计划,因此COA的否决是合理的。根据宪法,所有支出必须经由总统审核批准。

    《行政法规》第292号行政命令将政府拥有的公司定义为:

    是指任何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机构,具有与公共需求相关的功能,无论是政府性质的还是专有性质的,并且由政府直接或通过其机构全部拥有,或者,在适用情况下,如股份公司的情况,至少拥有其资本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一 (51)。

    PMDC辩称,根据《1987年宪法》,只有拥有原始章程的国有企业才受公务人员法律和工资标准化法律的约束。然而,法院驳回了这种解释,强调宪法并没有规定没有原始章程的国有企业可以免受薪酬标准化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表示,即使PD 1597是在《1973年宪法》下颁布的,但它仍然有效,并且适用于PMDC。RA 6758 没有废除或是修改 PD 1597。因此,PMDC无权自行决定雇员的薪酬和福利,未经总统批准提供医疗福利构成了违规支出。

    法院还驳回了PMDC关于终止医疗福利构成削减福利的主张,并声明不能因违规支出而持续提供非法福利。关于公务人员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法院认为,PMDC有机会通过申诉和复审来辩护自己的立场。根据先前判例COA对违规政府支出享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对违规之处进行独立评估,而非仅依赖审核员的结论。综合考虑所有上述原因,法院修改了COA的裁决,裁定PMDC官员对返还不允许的金额负有连带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FAQ)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PMDC在没有总统批准的情况下向FortuneCare支付会员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的裁决确定需要总统批准才能进行此类支出。
    什么是PD 1597,它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PD 1597是一项标准化政府雇员薪酬的法令。最高法院认定,即使PMDC是一家没有原始章程的国有企业,它也受PD 1597的约束,这意味着它需要获得总统批准才能授予医疗保健福利。
    为什么COA最初否决了PMDC的支出? COA否决了该支出,因为PMDC没有获得总统批准提供医疗保健福利,违反了PD 1597和相关法规。
    最高法院关于PMDC雇员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福利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尊重COA先前免除雇员偿还医疗福利的决定,因此裁定接收福利的雇员无需返还。这一决定是基于先前判决的既判力。
    本案中的PMDC官员的责任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批准福利的PMDC官员应对返还不允许的金额负有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共同负责返还这笔钱。
    如果PMDC没有原始章程,它为什么仍受PD 1597的约束? 最高法院解释说,PD 1597旨在标准化所有政府拥有的公司的薪酬,无论它们是否有原始章程。这一标准化旨在确保一致性和防止浪费。
    本案是否涉及正当程序问题? 最高法院驳回了PMDC的正当程序异议,认为该公司有充分的机会在申诉和复审过程中辩护自己的立场。
    “减少福利”原则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违反PD 1597的未经授权支出为理由,以免减少福利。该原则不适用于以违规方式授予的福利。
    批准官员的“善意”在本案中重要吗? 由于官员们明显地违反法律且玩忽职守,法庭不支持他们的善意辩护。法律文书中显示,管理层应支持必要的文件。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司有何影响? 此案强调,所有政府机构和公司都必须遵守标准化薪酬法律,并且需要获得适当的批准才能提供额外的福利,特别是总统的批准。

    最高法院的判决清楚地表明,政府拥有的公司必须获得总统批准才能为雇员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此案例强调了透明度和负责任的公共资金使用,确保政府机构遵守薪酬标准化法律。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政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并保持公共资金使用的公平和一致性。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有疑问,请通过 contact 联系ASG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社保基金合规性:超预算津贴的发放与责任追究

    本案确立了社会保障基金(SSS)在发放津贴时,必须遵守预算管理规定,即使拥有自主决定权,也不能凌驾于政府的总体财政监督之上。这意味着SSS在制定员工福利时,必须严格遵循部门预算管理局(DBM)批准的预算,任何超出批准范围的支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该判决强调了公共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保障了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同时也提醒其他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GOCCs)在财务管理上需保持高度警惕。

    预算之外的福利:社保基金能否自主决定津贴发放?

    菲律宾社会保障系统(SSS)因向其西棉兰老岛分部(SSS-WMD)的官员和雇员支付总额达7,198,182.96比索的各种津贴,而被审计委员会(COA)认定为超额和违规付款,因为这些款项超出了部门预算管理局(DBM)批准的2010年企业运营预算(COB)。SSS认为,根据《1997年社会保障法》,社保委员会有权决定雇员的薪酬和福利,且该法对社保委员会有权授予此类津贴和福利作出了限制。因此,COA的审计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社保基金在发放津贴时,是否必须遵守政府预算的限制,还是可以根据自身的自主权来决定?

    COA认为,SSS超出了其权限,因为它在未遵守总统令(PD)No. 1597、备忘录(MO)No. 20、联合决议(JR)No. 4和行政命令(EO)No. 7的情况下,批准和支付了相关津贴和福利。而SSS辩称,社会保障法限制了行政和运营费用的支出,但这不应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此外,SSS指出,有争议的津贴和福利并非新的或增加的福利,且COA的审计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该争议焦点在于SSS作为政府机构的自主权与政府整体财政监督之间的平衡。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指出,包括SSS在内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始终受到总统的监督和控制。即使SSS被授权为其人员确定合理的薪酬,并且免于薪资标准化法(SSL)的约束,也不能免除SSS在向其人员授予福利和津贴之前获得总统批准的要求。法院强调,授予确定合理薪酬、津贴和其他福利的权力并不与总统通过DBM行使的审查权力相冲突,DBM有权审查这些薪酬的合理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则。

    第5条 允许,酬金和其他附加福利——可以给予政府雇员的津贴、酬金和其他附加福利,无论是由其办公室还是由政府其他机构支付,都应经过总统的批准,并由预算专员推荐。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SSS章程中没有任何内容明确废除这些法律法规,并且这些法律与SSS章程的规定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不能从SSS章程中推断出任何暗示的废除。这意味着SSS不能以其章程为由,规避遵守其他政府法规的要求,必须在DBM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运作,并且必须获得总统批准才能实施新的或增加的福利。具体到本案,SSS不仅未能获得总统的批准,而且还从其2010年COB中的各种项目中付款,而DBM已拒绝了这些项目。

    本案中涉及的批准和认证官员,法院考虑他们在发放相关福利和津贴时可能存在善意,因为当时没有最高法院明确裁决SSS免于遵守SSL,以及其有权确定其人员的合理薪酬。法院参考了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缺乏对禁止特定付款的类似裁决的认知被认为是善意的标志。因此,对批准或证明的官员免于连带责任。

    然而,对于被取消资格的金额的接受者,包括批准或证明的官员或仅仅是被动接受者,法院认为,他们有责任退还各自收到的款项,无论这些款项是否是真正为了服务而提供的,因为这些被取消资格的津贴或福利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授予的。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在类似审计驳回案件中,资金接受者的归还责任规则,强调即使没有恶意,不合规的福利也必须归还,以维护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社保基金在发放津贴时,是否必须遵守政府预算的限制,还是可以根据自身的自主权来决定。最高法院强调,社保基金不能以其章程为由,规避遵守其他政府法规的要求,必须在DBM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运作,并且必须获得总统批准才能实施新的或增加的福利。
    什么是企业运营预算(COB)? 企业运营预算是由DBM批准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年度预算,用于规范其运营支出。在本案中,COB限制了SSS可以用于员工福利的金额,超出的部分被视为违规支出。
    社会保障委员会(SSC)的权力范围是什么? SSC有权决定雇员的薪酬和福利,但这种权力受到预算管理规定的限制。即使SSC有自主决定权,也不能凌驾于政府的总体财政监督之上,必须遵守DBM批准的预算。
    为什么COA会取消SSS的津贴资格? COA认为,SSS在未遵守总统令(PD)No. 1597、备忘录(MO)No. 20、联合决议(JR)No. 4和行政命令(EO)No. 7的情况下,批准和支付了相关津贴和福利,超出了其权限。
    批准或认证的官员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法院考虑他们在发放相关福利和津贴时可能存在善意,免于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他们没有恶意,可以免于个人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
    被动接受者是否需要退还违规发放的款项? 即使是被动接受者,也必须退还各自收到的款项。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在类似审计驳回案件中,资金接受者的归还责任规则,强调即使没有恶意,不合规的福利也必须归还,以维护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总统令(PD)No. 1597的意义是什么? 总统令(PD)No. 1597强调了政府机构在发放津贴和福利时需要获得总统批准的要求。这意味着,即使SSS被授权确定合理的薪酬,也必须获得总统批准才能实施新的或增加的福利。
    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GOCCs)应该如何避免类似问题? GOCCs应该严格遵守预算管理规定,确保所有支出都在DBM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此外,GOCCs应该定期审查其福利政策,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在实施新的或增加的福利之前获得总统批准。

    本案强调了公共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必须遵守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该判决对于其他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它们在财务管理上需保持高度警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VS.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22217, July 27, 2021

  • 菲律宾政府机构绩效激励金的法律限制与责任承担

    菲律宾政府机构绩效激励金的法律限制与责任承担

    Power Sector Assets and Liabilities Management (PSALM)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45830, December 09, 2020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的绩效激励金(CPBI)发放常常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此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激励金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分析PSALM公司与审计委员会(COA)之间的法律纠纷,探讨绩效激励金的法律限制及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

    引言

    绩效激励金的发放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福利,更是企业管理和财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PSALM公司因未经总统批准而发放的绩效激励金被审计委员会(COA)否决,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绩效激励金是否需要总统批准,以及相关人员在违规发放激励金时的责任承担。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的薪酬和福利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根据《电力产业改革法》(EPIRA,Republic Act No. 9136),第64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TRANSCO)和PSALM公司的员工薪酬和福利需要总统批准。这条法律旨在确保政府资源的审慎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开支。具体条款如下:“为了促进政府资源的审慎管理,TRANSCO和PSALM公司人员的新职位设立、薪资水平或增加以及所有其他津贴和福利的发放,均需经菲律宾总统批准。”此外,行政命令103号(Administrative Order No. 103)进一步规定,除集体谈判协议(CNA)激励外,暂停向全职官员和员工发放新的或额外的福利,除非有总统发布的特别指示。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此居住的中国公民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可能不熟悉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在菲律宾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了解这些法律要求,以确保其员工福利计划符合当地法律。

    案例分析

    PSALM公司在2009年决定向其员工发放绩效激励金,相当于基本工资的5.5个月。然而,这一决定未经总统批准,违反了EPIRA法第64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COA)随即发布了拒绝通知(ND),指出该激励金发放是非法的和过度的。PSALM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但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尝试规避法律要求在发放福利前必须满足的条件,显示了政府机构官员的恶意和严重疏忽,构成了不当行为。”

    PSALM公司试图通过提交一份据称是总统批准的机密文件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但该文件未经总统签署,且未在总统办公室的记录中找到。最高法院强调:“总统的批准是法律明确要求的,PSALM公司未能遵守这一要求,显示了其故意规避法律的企图。”

    此外,PSALM公司在制定绩效指标和评估时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绩效指标和企业目标在2009年10月16日才获得批准,而在12月15日就发布了绩效激励金的决定。最高法院指出:“从设定目标到发放激励金只有两个月的时间,这给人一种目标是根据已经完成的业绩来设定的印象。”

    在责任承担方面,最高法院裁定,批准和认证官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在未经总统批准的情况下发放了激励金。最高法院引用了《行政法典》第38条和第43条,指出:“只有在有明显的恶意、故意或严重疏忽时,批准和认证官员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影响

    此裁决明确了在菲律宾,政府机构在发放绩效激励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包括获得总统批准。未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资金的返还和官员的连带责任。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此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这意味着在设计和实施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确保符合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以避免类似的问题。

    关键教训:

    •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的绩效激励金发放需要总统批准,未经批准的发放将被视为非法。
    • 批准和认证官员在未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发放激励金时,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和个人在设计员工福利计划时,应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什么是绩效激励金(CPBI)?
    绩效激励金(CPBI)是基于员工和企业绩效的奖励,旨在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达到既定目标。

    为什么PSALM公司的绩效激励金被拒绝?
    因为PSALM公司未能获得总统批准就发放了绩效激励金,违反了EPIRA法第64条的规定。

    如果未经批准发放激励金,相关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批准和认证官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接受激励金的员工需要返还所收到的金额,除非他们能证明这些激励金是基于实际服务的报酬。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确保其员工福利计划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应咨询法律专家,确保所有福利计划符合菲律宾的法律要求,包括获得必要的批准和遵守相关法规。

    如果企业违反了绩效激励金的法律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可能面临资金返还的要求,相关官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的声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您的员工福利计划符合菲律宾的法律要求。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政府机构薪酬与福利:如何确保合规性和避免财务处罚

    政府机构薪酬与福利的合规性:关键教训与实践指南

    Social Security System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43278, November 03, 2020

    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政府机构经常面临复杂的薪酬和福利管理问题,尤其是在涉及政府监管和审计时。社会保障系统(SSS)与审计委员会(COA)之间的案件揭示了这些挑战的现实影响,强调了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SSS是否需要获得总统或预算管理部的批准,以支付其员工的特定福利和津贴。

    引言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和企业在管理员工薪酬和福利时,必须谨慎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本案中,社会保障系统(SSS)因未经适当批准而支付了超过预算的福利和津贴,导致了审计委员会(COA)发出的拒绝通知(ND)。此案例不仅揭示了政府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挑战,也强调了合规性对避免财务处罚的重要性。关键法律问题在于SSS是否需要获得总统或预算管理部的批准,以支付其员工的特定福利和津贴。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政府机构,包括政府所有的公司(GOCCs),在支付员工薪酬和福利时,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包括《总统法令1597号》、《2001年备忘录命令20号》、《2009年联合决议4号》和《2010年行政命令7号》。这些法律规定,任何不符合《薪酬标准化法》(SSL)的福利和津贴都需要获得总统通过预算管理部的批准。例如,《总统法令1597号》第5条规定:“政府雇员可能获得的津贴、荣誉费和其他福利,无论是由其所在办公室还是其他政府机构支付,都应在预算委员会的推荐下,经总统批准。”

    这些法律原则的应用在日常情况下非常重要。例如,如果一家政府机构希望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圣诞节奖金,必须确保该奖金符合SSL的规定,或者获得必要的总统批准。这不仅是为了确保财务合规性,也是为了保护机构及其员工免受潜在的财务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SSS在2010年支付了超过其批准的公司运营预算(COB)的福利和津贴。这些支付包括特殊法律顾问津贴、加班费和激励奖。COA在审计中发现,这些支付总额达到了7161万2873菲律宾比索,并发出了拒绝通知,要求相关人员返还这些款项。

    SSS随后提出了上诉,但被COA的公司政府部门集群2(COA CGS-2)驳回。SSS进一步向COA委员会提出复审,但COA委员会最初以逾期为由驳回了该请求。然而,在SSS的复议请求后,COA委员会重新审理了该案,并最终确认了COA CGS-2的决定,但以善意为由免除了被动接收者的返还责任。

    SSS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复审请求,质疑COA委员会是否滥用职权。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PEZA)诉审计委员会(COA)》一案中的判决,指出:“政府所有的公司(GOCCs)始终受到总统的监督和控制。”此外,法院还引用了《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诉审计委员会》一案,强调即使GOCCs有权设定其员工的合理薪酬和福利,仍需获得总统的批准。

    最高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SSS的请求,认定SSS的官员和员工在支付这些福利和津贴时是出于善意,因此免除了他们返还这些款项的责任。法院强调了以下几点:

    • 在支付这些福利和津贴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裁决禁止此类支付。
    • 预算管理部对SSS的2010年COB的批准迟到了,导致SSS在等待批准期间无法暂停支付这些福利和津贴。
    • SSS在2010年的支付是基于其2009年的实际支出,而这些支出在后来的审计中没有被质疑。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政府机构和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强调了在支付员工福利和津贴时,获得必要批准的重要性。未来,类似案件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合规程序,以避免财务处罚。对于企业和物业所有者,建议在制定薪酬和福利政策时,务必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

    关键教训:

    • 确保所有员工福利和津贴的支付符合《薪酬标准化法》或获得总统批准。
    • 在制定和实施薪酬政策时,及时与预算管理部沟通,以避免延迟批准带来的风险。
    • 在支付任何额外福利之前,仔细审查相关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合规性。

    常见问题

    什么是《薪酬标准化法》?
    《薪酬标准化法》是菲律宾的一项法律,规定了政府雇员的薪酬和福利标准。政府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标准,或者在支付额外福利时获得总统批准。

    政府机构是否需要为所有福利和津贴获得总统批准?
    不一定。如果福利和津贴符合《薪酬标准化法》的规定,则不需要额外的批准。但是,如果这些福利和津贴超出了SSL的规定,则需要获得总统通过预算管理部的批准。

    如果未经批准支付福利,会有什么后果?
    未经批准支付福利可能导致审计委员会发出拒绝通知,要求相关人员返还这些款项。此外,相关官员可能面临财务责任和法律后果。

    如何确保薪酬和福利政策的合规性?
    企业和政府机构应与法律专家合作,审查其薪酬和福利政策,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此外,应及时与预算管理部沟通,以获得必要的批准。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法律要求?
    中国企业应了解菲律宾的法律框架,并在制定薪酬和福利政策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ASG Law提供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帮助解决这些合规性问题。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薪酬和福利合规性方面。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希望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年终奖金。在制定该政策之前,该企业必须确保该奖金符合《薪酬标准化法》的规定,或者获得总统通过预算管理部的批准。如果该企业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可能面临审计委员会的拒绝通知,并需要返还支付的奖金。因此,企业应与ASG Law等法律专家合作,以确保其政策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

  • 菲律宾政府雇员福利政策的法律依据与审计监管

    菲律宾政府雇员福利政策的法律依据与审计监管

    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Board of Directors Margarito B. Teves, Rolando G. Andaya, Jr., Peter B. Favila, Arthur C. Yap, Eleazar P. Quinto, Ronaldo V. Puno, Augusto B. Santos, and Froilan A. Tampinco, Petitioners, vs. Commission on Audit, Respondent. G.R. No. 242342, March 10, 2020.

    在菲律宾,政府雇员的福利政策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当这些福利涉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时,如何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了关键问题。本案例揭示了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NPC)董事会试图通过未经批准的福利政策来改善员工健康和福利,结果却因违反法律而被审计机构否决的过程。

    本案的核心在于NPC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名为“员工健康和福利计划及相关财务援助”(EHWPRFA)的新福利政策,旨在为员工提供每月5000比索的现金补助。然而,这一政策未经总统批准,导致菲律宾审计委员会(COA)发布了禁止通知(ND),要求NPC董事会成员和受益员工退还相关款项。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雇员的福利政策受多项法律和行政命令的约束。根据《菲律宾总统令第1597号》第6条,任何新的或增加的福利政策都需要通过预算和管理部(DBM)获得总统的批准。此外,《菲律宾总统备忘录令第20号》规定,任何薪资或补偿的增加都必须获得总统的批准。这些法律条款确保了公共资金的使用透明和合法。

    “新福利”一词在法律上指的是与现有福利政策不同的任何新增加的福利或补助。对于政府雇员来说,这意味着任何新的福利政策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和财政纪律。

    例如,如果一家政府机构想要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健康保险,这项福利必须经过DBM的审查,并获得总统的批准,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案例分析

    NPC董事会在2009年通过了EHWPRFA政策,旨在通过每月5000比索的现金补助来改善员工的健康和福利。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基于董事会决议,但未经总统批准。2011年,COA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这一政策违反了现有法律,并发布了禁止通知,要求退还第一季度支付的2971.5万比索。

    NPC董事会不服,提出了上诉,但COA在2013年和2017年的决定中均维持了禁止通知。COA认为,EHWPRFA是一项新的福利政策,缺乏总统的批准,因此是非法的。COA还指出,即使是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了内阁秘书,他们在NPC董事会的职责是“ex officio”(因职务而担任),因此不适用“政治代理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COA的决定,强调了NPC董事会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授予EHWPRFA的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则和规定,因为它没有获得总统的批准。”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菲律宾总统备忘录令第20号》的具体条款:“任何薪资或补偿的增加需经总统批准。”

    法院还强调了“政治代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政治代理原则不适用于内阁秘书在董事会中的职责,因为他们是在‘ex officio’的职位上行事。”

    法院最终裁定,NPC董事会成员和所有接收EHWPRFA的员工都有责任退还相关款项,因为他们没有法律依据获得这些福利。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明确了政府机构在实施新福利政策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未来,任何政府机构在推出新的或增加的福利政策时,都必须确保获得总统的批准,否则将面临审计机构的禁止通知和退款要求。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要求对于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工作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确保其员工福利政策符合菲律宾法律是避免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的关键。

    关键教训:

    • 任何新的或增加的政府雇员福利政策都需要获得总统的批准。
    • 内阁秘书在政府机构董事会的职责不适用“政治代理原则”。
    • 接受未经批准的福利的员工必须退还相关款项,以避免不当得利。

    常见问题

    什么是“新福利”政策?

    “新福利”政策是指与现有福利政策不同的任何新增加的福利或补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实施。

    为什么EHWPRFA被视为非法?

    EHWPRFA被视为非法是因为它未经总统批准,而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的或增加的福利政策都需要总统的批准。

    什么是“政治代理原则”?

    “政治代理原则”是指内阁秘书在执行其职责时被视为总统的代理人,但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他们在政府机构董事会的职责。

    如果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未经批准的福利,他们需要退款吗?

    是的,根据法院的裁决,即使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未经批准的福利,他们也需要退款,因为这些福利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确保其员工福利政策符合法律要求?

    中国企业应确保其员工福利政策通过DBM审查并获得总统批准,避免违反菲律宾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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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外国旅行审批规定的后果:公务员责任案例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官员在出国旅行前必须获得总统批准,如果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被要求偿还旅行费用。该判决强调了政府官员遵守有关公共资金支出的行政命令和法规的重要性。本案强调,即使是高级官员,也需要对法律法规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负责,无论其是否出于善意。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资金损失,并可能导致未来的法律后果。了解这些要求对于在菲律宾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未经批准的旅行:当行政命令与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冲突时会发生什么?

    本案涉及菲律宾发展银行 (DBP) 的前任主席和董事的出国旅行,他们在没有获得总统府批准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旅行。审计委员会 (COA) 因此不允许报销他们的旅行费用。DBP对这一否决提出质疑,理由是首席总统法律顾问的意见表明,他们的旅行不需要总统批准。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首席总统法律顾问的意见是否取代了对总统批准的要求。

    案件的核心是两位 DBP 官员在 2004 年进行的未经总统府批准的出国旅行的财务处理。审计观察备忘录最初质疑了这些旅行,称其违反了有关紧缩措施的第 103 号行政命令。DBP 为这些旅行辩护,称其为善意行为,并用于履行其银行董事的职责。随后,审计委员会发布了否决通知,不允许报销约 157 万比索的旅行费用。

    该机构辩称,旅行发生时有效的第 248 号行政命令并未要求获得总统批准,并且其董事会已批准这些旅行。该机构引用了首席总统法律顾问的意见来支持其立场,认为在没有总统同意的情况下,如果 DBP 内部规则允许旅行支出,则应批准报销。审计员驳回了这种说法,指出第 248 号行政命令中讨论的第 5 条涵盖国内旅行,而不是海外旅行。

    争端的核心在于菲律宾法律中哪些法规适用于政府人员的海外旅行。首席总统法律顾问辩称,第 248 号行政命令的第 5 条(经修订)规定,如果国企和金融机构的理事机构允许,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旅行无需获得总统批准。然而,审计委员会坚持认为,第 248 号行政命令的第 8 条才是正确的,该条规定外国旅行需要总统事先批准。

    最高法院与审计委员会的立场一致,强调第 248 号行政命令明确区分了国内旅行(标题 I)和海外旅行(标题 II)。法院认为,第 8 条明确规定,政府所有的公司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所有外国旅行都需要总统事先批准,无论旅行时间长短。

    第 248 号行政命令第二条:政府人员的国外旅行
    第 8 条。总统批准。部门秘书、副秘书、助理秘书、政府所有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负责人、高级助理负责人和助理负责人的所有出国旅行以及省级省长和高度城市化城市或独立组成城市市长等地方政府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性质属于本命令规定类别的同等级别的官员,均须事先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

    为了说明这种划分,法院指出第 248 号行政命令明确将地方旅行置于标题一,而外国旅行置于标题二。这种分离意味着对海外旅行适用单独的要求,包括获得总统府的明确批准。该法院拒绝接受这样一种说法,即首席总统法律顾问的意见可以推翻行政命令中明确规定的需要。

    该法院还驳斥了 DBP 声称其善意遵守法律的说法。法院认为,作为高级官员,DBP 的主管人员有责任了解影响其职能的法律。该法院对这样一个前提提出异议,即像他们这样的人会对长期存在的明确命令视而不见,并谴责了他们缺乏遵守法律的必要谨慎和负责任。总之,即使没有发现恶意行为,该法院也将这种漠视视为等同于重大过失。

    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强调,虽然高级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被认为是善意的,但这一推定可能被证明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所推翻。DBP 官员未能获得所需的批准证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该旅行违反了适用于政府人员海外旅行的明确规则。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第 248 号行政命令下,DBP 官员在没有获得总统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海外旅行是否符合规定,该行政命令规范政府人员的此类旅行。法院认为需要事先批准,并驳回了 DBP 反对这一规定的论点。
    第 248 号行政命令有哪些规定? 第 248 号行政命令及其修正案规定了政府人员国内外旅行的规章和标准。它详细说明了各种职位级别的批准程序,确保公共资金的负责任使用,并概述了授权批准官方旅行的时间和方式。
    首席总统法律顾问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首席总统法律顾问在本案中提供了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断言,根据行政命令第 248 号法令的解释,无需事先获得总统的批准即可批准差旅费用。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一意见,认为第 248 号行政命令明确规定外国旅行需要总统事先批准,从而有效地驳斥了首席法律顾问的说法。
    “善意”的辩护对本案的结果有什么影响? 最高法院驳回了DVP提出的出于“善意”的抗辩,强调作为高级政府官员,理应知晓任何有关的行政法规,未曾事先获得批淮的境外差旅属于明显漠视法规,实难认可属“善意”行事。因此,对于 DVP 提出的相关辩论,未予以采纳。
    为什么 COA 最初会提出旅行否决通知? 由于 DBP 官员的海外旅行违反了菲律宾法律,审计委员会 (COA) 最初发布了旅行否决通知。由于没有获得总统的批准,根据该国的第 248 号行政命令及其修正案,审计委员会宣布这些支出不可接受,该行政命令管理政府官员的海外旅行。
    在本案中,过失和恶意有什么区别? 在本案中,法院区分了过失和恶意,前者指的是粗心大意,或未能尽到对普通谨慎的人来说会期望的谨慎。虽然法院没有发现 DBP 的任何恶意行为,但认定他们存在等同于重大过失的粗心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一裁决对其他政府机构有何影响? 这项裁决适用于所有其他政府机构。它提醒菲律宾公共部门,任何与公共资金管理有关的法规或规章若未能遵行,将被视为非法或不正当,因此,必须全盘谨记。
    这一判决主要适用于何种政府人员? 政府机关高级管理人员首当其冲。根据法院强调的高级公务员的职责要求,法院预计会知悉行政指令与规程。这一判决凸显了他们遵守并确保正确执行这些政策的重要性。

    总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凸显了政府官员在遵守旨在管理政府开支的行政命令和法规方面所承担的关键责任。该裁决对各政府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强调了解情况、遵守政策以及对不遵守规定负责的重要性。本裁决确保了遵守行政和管理框架,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如已经确定的那样,所有违规行为都将承担财务责任。

    有关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Development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02733, September 30, 2014

  • 政府合同中的总统批准: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政府合同中总统批准的重要性

    菲律宾最高法院 G.R. NO. 166933 案

    想象一下,一家国有银行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购买了一批车辆。然而,由于未能获得总统的批准,这笔交易最终被审计署(COA)否决。这起案件突显了在菲律宾,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获得总统批准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菲律宾开发银行(DBP)在1988年购买19辆汽车,总价为5,525,000比索。审计署以DBP未获得总统批准为由,否决了这笔交易。DBP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审计署的决定。

    法律背景:总统批准的要求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的采购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一项关键规定是关于总统批准的要求。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 第667号指令(Letter of Instruction No. 667):该指令规定,政府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立大学)在购买车辆时,必须遵守最高标准规范。只有获得总统的特别授权,才能允许例外情况。
    • 第29号实施令(Letter of Implementation No. 29):该令规定,购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需要提交总统亲自审议和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例如,如果一家政府机构未经总统批准购买豪华轿车,这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并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第667号指令的相关条文:

    当根据1975年12月5日的第29号实施令授权购买机动车辆时,国家政府机构,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以及州立学院和大学应遵守以下最高标准规范:

    x x x x x x x x x

    5.0。只有经过总统特别授权,才可以允许例外情况。

    案件分析:DBP 采购车辆的争议

    DBP的案例涉及以下关键事件:

    • 1988年:DBP购买了19辆汽车,用于其现代化项目。
    • 1992年:审计署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指出,DBP未遵守关于总统批准的规定。
    • 1998年:审计署正式发出否决通知。
    • 2001年:审计署否决了DBP关于取消否决的请求,但将否决金额从5,525,000比索修改为5,000,000比索。
    • 2003年:审计署驳回了DBP的复议动议。
    • 2005年:DBP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 DBP是否需要获得总统批准才能购买车辆?
    • 审计署在否决DBP的采购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第667号指令和第29号实施令,DBP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在购买车辆时必须获得总统的批准。由于DBP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总统的批准,因此审计署的否决是合理的。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重要论述: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一家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DBP在购买车辆之前需要获得总统的授权。实际上,第667号指令并非DBP所称的“仅仅是技术性问题”,否则,行政机构可以自由使用这些资金,只要它们可以通过简单地援引值得称赞的目的来证明其使用是合理的。由于否决是根据适用法律做出的,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最高法院还指出,虽然审计署在类似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决定,但这并不构成滥用职权。关键在于,审计署在本案中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事的。

    实际影响:对政府机构的启示

    本案对菲律宾的政府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 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总统批准的规定。
    • 获得必要的批准:在进行重大采购之前,政府机构应确保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包括总统的批准。
    • 保存记录:政府机构应妥善保存所有与采购相关的记录,包括批准文件和合同。

    关键教训

    • 事前合规:在进行任何采购之前,务必确认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 文件记录:保留所有申请和批准的完整记录,以备将来审计。
    • 法律咨询:如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完全合规。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是一些关于政府合同中总统批准的常见问题:

    问:哪些政府机构需要获得总统批准才能进行采购?

    答:国家政府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立大学,通常需要获得总统批准才能进行某些采购,特别是购买车辆和建筑设备等。

    问:如果政府机构未能获得总统批准,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政府机构未能获得总统批准,其采购可能会被审计署否决,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问:如何获得总统批准?

    答:获得总统批准的具体程序可能因采购的性质和金额而异。通常,政府机构需要向总统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

    问:第667号指令和第29号实施令是否仍然有效?

    答:是的,这些指令在没有被明确废除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政府机构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问:如果我对政府合同的合规性有疑问,应该怎么办?

    答:您应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本案再次强调了菲律宾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采购被否决和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如果您在类似问题上需要法律咨询,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您值得信赖的专家。我们致力于帮助您确保完全合规,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为您提供帮助!

  • 总统未批准的合同:执行力受限——大马尼拉固体废物管理委员会诉詹康环境公司案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合同已被视为有效并已完善,如果总统未批准,则该合同仍然无法执行。这意味着各方可能已经同意某些条款,但在总统批准之前,合同义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依赖与政府的合同之前,必须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即使下级法院支持该合同。本裁决旨在防止在没有最高行政部门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固体废物协议困境:未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本案源于大马尼拉固体废物管理委员会 (GMMSWMC) 和大马尼拉发展局 (MMDA) 与詹康环境公司和澳大利亚詹康国际发展项目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各方签订了关于圣马特奥垃圾填埋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的合同。尽管较低级别的法院已确认该合同有效,但由于当时的总统尚未批准该合同,合同的执行力受到质疑。最高法院必须裁定在未经总统批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执行此类合同。这些法院的决定深刻影响着政府合同的运作以及行政部门在重大公共工程中的作用。

    案件的事实错综复杂。GMMSWMC 于 1994 年成立,负责监督和开发垃圾发电项目,并在随后的招标中选中詹康国际公司,该公司后来与 Asea Brown Boveri 合作成立了詹康环境公司。双方于 1997 年 12 月签署了关于圣马特奥固体废物管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 (BOT) 合同。然而,圣马特奥的居民对该项目表示强烈抗议,斯特拉达政府下令关闭该垃圾填埋场。GMMSWMC 以 1999 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圣马特奥垃圾填埋场不可用以及倾倒费过高为由,随后通过了一项不执行与詹康签订的合同的决议。因此,詹康在黎刹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委员会的决议和马尼拉市政府准备制定新垃圾管理合同的行为为非法。该法院裁定詹康胜诉,裁定该协议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GMMSWMC 上诉,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在法院审议的同时,詹康和马尼拉市政府继续进行谈判,以修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谈判的结果是一份修订协议草案,尽管已经达成,但从未由双方签署。之后,詹康向帕西格地区地方法院提出了一项综合动议,要求颁布一项禁止 GMMSWMC 就其他垃圾管理项目招标的别名执行令。法院部分批准了詹康的动议,宣布在 2000 年 8 月 14 日之后签订的任何此类招标或合同均无效。委员会质疑该命令,提交至上诉法院,该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决,声称之前的合同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由于缺少总统签名而无法实施。GMMSWMC 随后对上诉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在审议了案件的历史后,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颁布别名执行令存在错误,因为它实际上是在实施合同,尽管最高法院已宣布该合同“无效且无法实施,等待总统批准”。法院强调,最高法院此前的判决仅仅确定了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并补充说,是否必要、权宜和明智均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些考虑主要由总统决定。合同第 19 条明确规定,合同在获得总统批准后方能生效。通过颁布执行令,地方法院事实上是责令执行该合同,尽管合同条款表明除非总统批准,否则合同仍然无法生效。换句话说,该别名执行令更改了法院判决的内容。

    此外,法院裁定,地方法院下令将修订协议草案提交给总统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该协议本身并没有由双方签署。法院驳回了认为修订协议是已批准且可执行的协议的观点,指出所有合同都需要当事方达成一致,达成协议草案仅反映了谈判阶段而非完成。虽然 MMDA 请求司法部长就该草案协议的法律意见,但这并不构成验收,因为 MMDA 的信中没有任何陈述表明 MMDA 或菲律宾共和国已批准提案。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詹康国际公司无权迫使政府遵守《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即使合同先前已被较低法院视为有效,只要总统未批准,该合同仍保持无效,这就强调了合同中对总统批准的要求的重要性。未能获得这种批准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力。最高法院还强调,合同的修订需要在提交给总统之前得到各方正式协议的签署。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在政府和私人实体达成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中,为了充分尊重行政权力,总统批准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即使先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已完成,法院是否可以在总统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合同。
    建设-运营-移交 (BOT) 合同是什么? BOT 合同是一种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其中一家私人实体承担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然后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将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为什么詹康的固体废物管理合同需要总统批准? 总统批准是必要的,因为该合同涉及菲律宾共和国,并且对于环境、财政和公共服务具有重大影响,这使得总统有必要批准此类重大政府交易。
    未签署的修订协议对詹康对 GMMSWMC 的主张有何影响? 未签署的修订协议表示在合同条款方面没有当事方之间的互相认可。没有相互认可就没有合法协议,因此没有需要强制执行的文件。
    最高法院对帕西格法院要求各方服从哪些要求持何种观点? 最高法院驳回了帕西格法院要求将修改协议草案提交给总统的要求,因为此举超出了帕西格法院的权力,并且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
    此案如何影响涉及政府实体的合同? 此案阐明了政府实体签订合同需要充分批准,强调需要在实施可能影响公共资源的合同之前确保所有批准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对律师行事是否受到影响的意见是什么? 最高法院强调了,虽然客户有权更改律师,但在更换之前,之前的法律代表(在本案中为莫利纳律师)的所有行为应视为有效,这意味着没有有效更换代理律师。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类政府协议会产生什么后果? 这一决定强调了,政府协议要求满足程序要求才能强制执行,需要遵守既定原则,且没有获得适当的同意和签署。

    本案澄清了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即使根据较低法院或私人机构的说法已经完善或具有法律效力,都不得违反最高行政当局的明确和明确批准。这也提醒了政府实体和私人实体之间的合约方有必要始终遵守法定的审批要求,并促进政府和私营机构合同交易中更清晰、问责制的治理实践。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大马尼拉固体废物管理委员会诉詹康环境公司案,G.R. No. 163663,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