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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解除雇佣关系中的正当程序与弃权协议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可以基于正当理由(例如员工的不服从)解除员工的雇佣关系,但雇主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即使员工签署了弃权协议,放弃了对公司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雇主未能给予员工适当的通知和听证会导致必须支付名义损害赔偿金。这意味着公司不能“先解雇,后赔偿”,而必须遵守既定的解雇程序,保障员工的程序性权利。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雇主和雇员都具有实际意义,它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即使在存在看似自愿的弃权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程序缺失的解雇:尽管有正当理由,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本案源于 Jose R. Dela Torre 与 Twinstar Professional Protective Services, Inc. 之间的雇佣纠纷。Dela Torre 是 Twinstar 雇佣的一名保安,因擅自离职后未能按公司要求返回工作岗位而被解雇。虽然公司认为 Dela Torre 违反了劳动法,有正当理由解雇他,但该公司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即通常所说的“两次通知规则”。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公司未能遵守“两次通知规则”的情况下,Dela Torre 是否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特别是考虑到他后来签署了一份弃权和免责协议。法院必须权衡实质正义的需要(即确定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与程序正义的需要(即确保员工获得公平的待遇和获得辩护机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Twinstar 声称 Dela Torre 多次旷工,不服从返回工作岗位的命令,构成了不服从行为,是解雇的正当理由。《菲律宾劳动法》第 297 条(原第 282 条)规定,不服从行为可能是终止雇佣关系的正当理由。然而,菲律宾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有正当理由解雇员工,雇主也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否则将受到制裁。

    在员工因违规或不当行为被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即《劳动法》第 297 条(原第 282 条)规定的正当理由,雇主必须遵守所谓的“两次通知规则”。

    这意味着雇主必须首先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雇佣关系的具体原因或理由,并指示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解释。在听取员工的意见后,雇主必须进行听证会或会议,让员工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只有在履行了这些程序性要求后,雇主才能发出终止雇佣关系的最终书面通知,说明所有情况均已考虑,并且存在解雇的充分理由。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 Twinstar 未能给予 Dela Torre 充分的机会来解释针对他的指控,并且未按照“两次通知规则”举行听证会。因此,即使 Dela Torre 确实有不服从的行为,公司也未能遵守解雇所需的正当程序。鉴于 Twinstar 侵犯了 Dela Torre 的程序性权利,法院裁定他有权获得名义损害赔偿。

    法院还审理了 Dela Torre 签署的弃权和免责协议的效力。虽然法院承认,自愿达成的协议可以约束当事方,但它强调,此类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或公共政策。法院裁定,即使 Dela Torre 签署了弃权协议,他仍有权因公司未能遵守正当程序而获得名义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包含在非法解雇案件中对是否侵犯员工权利的裁定,即不能免除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

    重要的是,法院澄清说,名义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承认原告的权利,该权利已被被告侵犯或侵占,而不是为了赔偿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失”。名义损害赔偿的目的是阻止雇主不履行其程序性义务,而不是对因终止雇佣关系而造成的金钱损失进行赔偿。

    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劳动法具有重大意义。它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即使在员工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它还阐明了弃权和免责协议的范围,澄清说此类协议不能用于免除雇主遵守其法律义务的责任,例如在解雇员工之前提供正当程序。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雇主是否有义务遵守解雇员工的正当程序要求,即使该员工后来签署了弃权协议,放弃了对公司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两次通知规则”是什么? “两次通知规则”是指雇主在因违规或不当行为解雇员工之前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要求。这包括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或理由,给予员工提交书面解释的机会,以及举行听证会或会议,让员工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 Dela Torre 有权获得哪些救济? 法院裁定 Dela Torre 有权获得名义损害赔偿,原因是 Twinstar 未能遵守正当程序要求,解雇了他。名义损害赔偿的数额为 30,000 菲律宾比索。
    在本案中,弃权和免责协议有什么作用? 法院承认 Dela Torre 签署的弃权和免责协议有效,但裁定该协议不能用于免除 Twinstar 遵守解雇所需的正当程序的要求的责任。因此,即使 Dela Torre 签署了弃权协议,他仍有权获得因公司未能遵守正当程序而导致的名义损害赔偿。
    雇主“先解雇,后赔偿”是什么意思? “先解雇,后赔偿”是指雇主非法解雇员工,然后试图通过提供货币补偿来解决该问题的做法。法院强调说,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样一来,雇主就无法遵守在解雇员工之前向其提供正当程序的义务。
    名义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 名义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承认原告的权利,该权利已被被告侵犯或侵占,而不是为了赔偿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失”。名义损害赔偿旨在阻止雇主侵犯员工的权利。
    如果员工被公司非法解雇,有哪些可用的救济措施? 如果员工被公司非法解雇,他可能有权获得多种救济,包括复职、工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雇主如何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解雇员工? 为了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解雇员工,雇主必须有终止雇佣关系的正当理由,并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这包括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或理由,给予员工提交书面解释的机会,以及举行听证会或会议,让员工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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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 G.R No., 日期

  • 婚前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最高法院对放弃财产权益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婚前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放弃财产权益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但之后通过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所有赠与的权益,法院将支持该协议,否定其对该房产的追索权。此案强调了婚前协议的重要性,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未来产生争议。

    爱意浓浓却埋下隐患:婚前协议是否能抹去“爱的馈赠”?

    本案源于 Francisco C. Delgado 与 Victoria Quirino Gonzales 的一段婚姻。Francisco 声称,他曾出资购买一套公寓,但登记在 Victoria 及其公司 GQ Realty Development Corp. 名下,目的是为了帮助 Victoria 吸引投资者。两人婚后签署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各自独立。Victoria 去世后,Francisco 试图追回该公寓的所有权,认为这属于他为 Victoria 设立的信托财产,但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理由是他在婚前协议中已明确放弃了对 Victoria 所有赠与的权益。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婚前协议中放弃赠与条款的效力,以及如何界定婚前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性质。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则》第9条第1款,如果在动议或答辩中未提出的抗辩和异议,将被视为已放弃。然而,本案中,尽管答辩方(Victoria 的子女和 GQ Realty)在其修订后的答辩书中没有直接使用“放弃”、“弃权”或“终止”等词语,但他们明确提出,根据 Francisco 与 Victoria 签署的婚前协议,Francisco 对涉案房产没有有效的权利主张,并且随答辩书附上了协议副本。因此,法院认为答辩方已充分提出了 Francisco 放弃相关权利的抗辩。

    Francisco 认为,是否构成权利放弃涉及证据问题,需要全面审理,不能仅凭驳回起诉的动议来确定。但是,法院指出,初审法院已经就答辩方提出的抗辩举行了初步听证,而 Francisco 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出庭并提交证据。他不能因为自己未能参与初步听证而声称自己被剥夺了提供证据的机会。此外,婚前协议的存在、真实性和适当签署无需进一步证据即可确定。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7款,当一项抗辩基于书面文件时,该文件的实质内容应在诉状中列出,并且原件或副本应附在诉状中,并应被视为诉状的一部分。除非对方当事人以宣誓方式明确否认其真实性和适当签署,并陈述他认为是事实的情况,否则该文件的真实性和适当签署应被视为已承认。Francisco 并没有以宣誓方式明确否认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和适当签署,他只是质疑该文件的含义和影响。

    进一步分析婚前协议的内容,协议明确指出:双方同意在婚姻期间实行完全的财产分离制;Francisco 现在或将来拥有的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应仍然是他自己的专属和单独财产,可以由他自行处分、管理和享受;Victoria 的财产也应同样保留为她自己的绝对财产,可以由她自行处分、管理和享受; Francisco 同意 Victoria 的赡养、支持和照顾应完全由他承担,且 Francisco 赠与 Victoria 的任何礼物都应成为她的专属财产;双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对方或对方已故配偶的财产的任何权益。因此,根据婚前协议,Francisco 无条件地放弃了他对 Victoria 所有赠与的任何和所有权益。即便假设 Francisco 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了该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 GQ Realty 名下,这一购买行为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都是给予 Victoria 的一份礼物。

    Francisco 主张,涉案房产并非赠与给 Victoria 而是赠与给 GQ Realty,因此不在婚前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法院认为 GQ Realty 仅是 Victoria 的控股公司和另一个自我。Francisco 本人也承认 GQ Realty 只是“名义上的买家”。实际上,该房产是作为 Francisco 赠与 Victoria 的礼物。根据记录,GQ Realty 是一家家族公司,“GQ”代表 Luis(Victoria 的第一任已故丈夫)和 Victoria 的姓氏 Gonzales Quirino。GQ Realty 的公司章程显示,Victoria 拥有该公司 1,875,000.00 比索总股本中的 1,135,000.00 比索。GQ Realty 的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是 Victoria 和 Luis 的女儿和儿子,他们拥有的股份很少。GQ Realty 的主要办事处是 Victoria 的住所 12-B 单元。此外,GQ Realty 从未真正作为一家合法的房地产公司运营。它仅与 Victoria 的女儿 Rosario 进行了交易。没有证据表明 GQ Realty 合法地从事房地产业务并实际寻求其他投资者的投资。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最终认为,Francisco 在婚前协议中放弃了对 Victoria 财产的任何权利,包括他对涉案房产提出的权利主张。 考虑到Francisco 真挚的爱意以及对Victoria的情感寄托,所以放弃对赠与 Victoria 的房产的相关权利是完全可以理解且令人信服的。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婚前协议中放弃财产权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界定婚前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性质。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 Francisco 在婚前协议中明确放弃了对 Victoria 所有赠与的权益,即使该房产是他婚前购买的,但也应视为赠与。
    什么是婚前协议?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婚前协议是夫妻在结婚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本案中,婚前协议成为了法院判决 Francisco 败诉的关键证据。
    为什么 Francisco 没能提供他出资购买房产的证据? 虽然他声称支付购买公寓的资金,但在初步聆讯中 Francisco 没有到庭提供书面证据。因此,没有文件证明支持他的房产主张。
    如何理解 GQ Realty 在本案中的角色? GQ Realty 是一家家族企业。但法院认为,本案中 GQ Realty 仅仅是 Victoria 的控股公司和另一个自我,目的是为了帮助 Victoria 吸引投资者。
    婚前协议中规定“完全的财产分离制”具体是什么意思? “完全的财产分离制”意味着夫妻在婚姻期间各自拥有的财产是独立的,可以由自己单独支配,无需对方同意。婚前或婚后购买,都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 Francisco 没有签署婚前协议,结果会怎样?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其他法律原则(如信托关系或共同财产制度)来判决,结果可能对 Francisco 更有利。
    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婚前协议的重要性,提醒人们在结婚前务必仔细考虑并明确约定双方的财产权利,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婚前协议”要具备什么才能生效? 必须出示有协议双方签名的官方书面婚前协议。各方也必须确认协议内容准确有效,并且经各方同意。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婚前协议在明确双方财产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重要作用。签订婚前协议有助于避免未来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因此,在结婚前,双方应充分沟通,谨慎对待婚前协议的签订,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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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Francisco C. Delgado, G.R. No. 241774, 2019年9月25日

  • 未提出抗辩即放弃:延迟提出的辩护理由在合同纠纷中无效

    最高法院裁定,在苏里高省政府与埃德隆建筑公司(Edron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的合同纠纷案中,由于被告方(苏里高省政府)未在其首次答辩中提出特定辩护理由,因此事后不得再主张该理由。这项裁决强调,必须在诉讼初期及时提出辩护理由,否则将视为放弃。对于那些希望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方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提醒,确保他们在诉讼的最初阶段充分提出所有相关的抗辩理由,避免错失关键的法律保护。

    滞后抗辩:苏里高省政府的合同争议及其法律漏洞

    此案源于埃德隆建筑公司与苏里高省政府之间的三份建筑合同,涉及学习资源中心、巴士/吉普车终点站和公共市场的建设。埃德隆公司声称已完成所有工程并已获得政府的最终验收证书,但政府仍未支付总计 8,870,729.67 比索的款项。省政府则辩称,不存在未付余额,并且埃德隆公司实际上应承担超支和缺陷工程的责任,而且埃德隆公司已因诉讼时效而放弃了收款权。然而,在提交答辩状一年多后,省政府以埃德隆公司未提交一份声明其已全额支付劳工和材料费用的宣誓书为由,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

    此案的核心在于省政府未能及时提出关于埃德隆公司未提交所需宣誓书的辩护。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9 条第 1 款,如果在驳回动议或答辩状中未提出抗辩理由,则视为放弃。此规则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缺乏对案件标的物的管辖权,待决诉讼,既判力,或诉讼时效,但本案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省政府已放弃了该辩护理由,不能再依赖该理由驳回埃德隆公司的诉讼。对未及时提出的抗辩进行弃权保护规则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并防止策略性延误。

    法院强调,省政府在提交答辩状一年多后才提出驳回动议中才提出的,此时它已超出《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该条款规定,驳回动议应在“答辩投诉或提出索赔的状时”提出。此外,法院还指出,省政府出具的《最终验收证书》实际上证明这些项目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且没有重大缺陷,进一步削弱了其不付款的立场。尽管省政府声称,由于原告偏离了工程规范,造成了工程量价款的争议,拒绝付款。但根据法院裁定,根据总统旗舰委员会的估价,省政府须承担 4,326,174.50 比索的责任,因为埃德隆公司已经接受了这一估价。此案充分说明了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不仅恢复了奎松市地方法院的判决,还修改了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法院适用了菲律宾现行的判例法,确定了不同的利率适用期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该金额将按每年百分之十二 (12%) 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从 2000 年 6 月 20 日的首次索赔之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以及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年百分之六 (6%) 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述金额以及地方法院裁定的其他金额(即 50,000.00 比索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将按每年百分之六 (6%) 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额付清。这表明法院重视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确保公平的赔偿。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接受被告在最初的答辩中未提出的辩护理由。 最高法院裁定不能,因为未及时提出的辩护理由被视为已放弃。
    什么是诉讼规则第 9 条第 1 款? 诉讼规则第 9 条第 1 款规定,除非是关于管辖权、既判力或诉讼时效的抗辩,否则如果在答辩状或驳回动议中未提出,则视为放弃。这确保了及时提出抗辩,避免不公平的诉讼策略。
    省政府最初提出了哪些抗辩理由? 省政府最初辩称,不存在未付余额,埃德隆公司应对超支和缺陷工程负责,并且埃德隆公司已因诉讼时效而放弃收款权。他们没有提出埃德隆公司没有提交宣誓书作为抗辩理由。
    驳回动议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诉讼规则第 16 条第 1 款,驳回动议必须在答辩状提交之前提出。在本案中,省政府在提交答辩状一年多后才提出驳回动议,使其不符合截止日期。
    法院为何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依据被告在最初的答辩中未提出的理由驳回了该诉讼。最高法院裁定这构成错误,因为该理由已因未及时提出而被放弃。
    最终验收证书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最终验收证书证明省政府认可了这些项目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且没有重大缺陷。这一认可削弱了他们对延期付款提出的理由。
    总统旗舰委员会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总统旗舰委员会对争议金额进行了估值,埃德隆公司接受了减少后的付款。法院裁定,省政府须承担根据该估值结果的 4,326,174.50 比索的责任。
    法院规定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法院规定从 2000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按每年 12% 的利率计算利息,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年 6% 的利率计算利息,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所有金额按每年 6% 的利率计算利息。这些利率均基于《菲律宾民法典》第 1169 条。

    总之,埃德隆建筑公司诉苏里高省政府案强调,在诉讼中必须及时提出所有相关抗辩。省政府未在其初步答辩中提出特定抗辩,导致其放弃了该抗辩,并最终承担了财务责任。此案提醒所有各方注意在诉讼的最初阶段遵守程序规则和全面陈述其案件的重要性。

    有关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相关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税务评估时效:最高法院裁定,不合规放弃条款不延长评估期限

    本案涉及国家税务局(BIR)评估纳税义务的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裁定,由于税务局未能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BIR 未能有效延长菲律宾每日询问者公司(PDI)的评估期限。这意味着 BIR 无权对 PDI 提出 2004 纳税年度的欠税评估,最终对纳税人有利。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胜利,因为它强调了政府必须遵守明确的规则,以确保税收评估的公平性。它还可以确保纳税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不会受到进一步的税务调查。

    税务评估时效疑云:未能遵守合规性导致无效评估

    菲律宾每日询问者公司(PDI)是一家报纸出版公司。2006年,国税局(BIR)声称 PDI 在 2004 纳税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少报了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商品,金额达 317,705,610.52 比索。作为回应,PDI 提交了协调报告。为了给 BIR 更多时间进行调查,PDI 执行了一系列《诉讼时效弃权书》,旨在延长 BIR 的评估和征税期限。BIR 随后发布了正式的付款要求,要求 PDI 支付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差额。PDI 对评估提出抗议,之后 BIR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诉讼。此案的关键问题是,BIR 对 PDI 的税务评估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 BIR 是否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做出评估,特别是考虑 PDI 执行的弃权书是否有效延长了评估期限。

    税务上诉法院(CTA)第一分庭和全体庭都支持 PDI,裁定 BIR 的评估已超过诉讼时效。他们认为,PDI 执行的《诉讼时效弃权书》存在缺陷,因此未能有效延长 BIR 的评估期限。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 203 条,国税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三年内对国内税收进行评估,但第 222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当涉及欺诈申报或未申报时,评估期限可以延长至十年。

    然而,BIR 辩称 PDI 提交了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这意味着 10 年的较长评估期限应适用。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 PDI 存在欺诈或蓄意造假的意图。法院强调,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是有区别的。虚假申报可能仅仅是由于错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欺诈申报则需要有意欺骗以逃避税款。在本案中,BIR 未能证明 PDI 存在为了逃避税款的有意欺骗行为,因此必须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尽管有三年期限,但在到期之前,纳税人可以书面放弃并与 BIR 同意延长其评估期间。为了这样做,这种放弃协议必须严格遵守由税务局发布某些行政要求的特定程序。这些要求包括必须使用规定的形式,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必须在协议到期之前签署协议,并且必须以三份形式执行放弃协议。BIR 没有遵守这些要求,尤其是未能始终如一地分发给税务放弃的各方。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意味着放弃是不起作用的,三年评估期间仍然有效。

    由于法院认定三年评估期限已过期,BIR 提出的任何评估无效。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国税局需要遵守严格的要求,任何未能做到都应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税局(BIR)对菲律宾每日询问者公司(PDI)的税务评估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判定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评估。
    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提起诉讼的时限。在本案中,它是 BIR 可以评估税款欠款的时限。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对评估期限有何规定? 一般来说,NIRC 规定为期三年的评估期限,从纳税人提交申报表的最后期限算起。然而,当涉及欺诈性回报或未申报时,该法典允许为期十年的延长评估期。
    国税局(BIR)为什么要等到超过三年后才发出税务评估? BIR 声称 PDI 提交了虚假的回报,允许他们援引更长的 10 年的评估期间。
    虚假回报和欺诈回报有什么区别? 虚假回报涉及歪曲,不论是否有意。另一方面,欺诈性回报涉及为了逃避税收,具有有意和欺骗性的意图。
    《诉讼时效弃权书》在本案中有什么作用? 《诉讼时效弃权书》旨在延长 BIR 的评估期限。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裁定这些弃权书无效,原因是 BIR 未能遵守执行这些弃权书的某些程序要求。
    法院为什么要特别关注 BIR 的要求合规? 法院坚持认为,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平性,此类弃权书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在本案中,BIR 不合规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不合规的问题包括未能分发放弃税收的副本,未能使用必要的形式,以及 BIR 未能授权允许签署和签署文件的官员签署这些弃权书。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支持税务上诉法院(CTA)的判决,裁定国税局(BIR)无权评估 PDI 的 2004 纳税年度欠税,理由是评估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强调了政府在税收事务中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法院关于无效评估的裁定强调了在行政行动中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性。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合格的法律顾问来解决,这样纳税人才能最好地准备如何应对评估。

    如有关于将本裁定应用于具体情况的疑问,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针对您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合同解释:延期付款并不自动免除利息义务

    本案确立了一个关键的合同原则:仅仅因为债权人同意延期付款,并不意味着债务人自动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的利息的义务。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延期付款的协议没有明确放弃利息,并且双方没有明确意图取消原始债务条款,则原始合同的条款(包括利息条款)仍然有效。这对商业合同和信贷安排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强调了清晰和明确的协议修改的重要性。

    延期还款是否构成免除先前协议的义务?

    本案源于一家混凝土公司(Betonval Ready Concrete, Inc.)与一家地基工程公司(Foundation Specialists, Inc., FSI)之间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规定,如果FSI未能按时付款,将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由于FSI未能按时付款,Betonval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45天。尽管如此,FSI仍未完全履行其义务,Betonval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未付余额和应计利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Betonval同意延期付款是否构成对原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利息)的更改或放弃。

    FSI辩称,延期付款的协议构成一项新的协议,从而取消了原始合同规定的利息义务。他们还认为,Betonval降低了利息的诉求,并造成了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约定的利率。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澄清了合同法的若干重要原则。首先,法院强调了约定义务可以经新协议更改或替换,该过程称为更替。更替具有取消原始合同并创建一个新的合同的效果。

    然而,法院明确指出,更替不得推定。相反,必须存在一种明确的意图来更新合同;或者,如果更替是默示的,则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明确表明其解除旧义务的意图,以形成新义务的动机。简单地说,新旧义务之间的不兼容性必须是绝对的,以便新义务完全取代旧义务。法院认为,延期付款协议并不符合这些要求。它仅仅是对原始合同的修改,扩展了FSI履行其义务的期限,但并未以任何方式消除原始合同,包括利息条款。

    法院进一步裁定,豁免——即自愿和故意地放弃已知的合法权利或特权——也必须以明确的措辞表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Betonval明确表示放弃收取合同规定的利息的权利。事实是,Betonval的容忍反映在信件中,这些信件的唯一目的是收回未支付的钱,并且所有这些信件都保留了合同的其余部分。相反,延长FSI的信用期限旨在恢复FSI履行义务的期限,并且从未构成对合同主要条件的默示豁免。即使诉讼请求将约定的利率降至24%,当它继续提交新付款计划并计算余额加上这些利息时,FSI在接受这一点时也不能改变利率。

    为了避免利率产生误解,重要的是回顾与“禁止反言”相关的概念。当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声明或疏忽,故意或过失地促使另一方依靠这些行为、声明或疏忽行事,导致其处境改变时,前一方将被禁止对其行为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对其行为做出推翻结论。当法院将案件推迟或更改利率时,它并不构成豁免。相反,由于FSI之前接受的事实,他们不能仅仅因为对条款不利而质疑先前达成的协议,而无视其法律承诺。

    最终,最高法院确认Betonval有权按照原始合同的规定收取利息,以及由于FSI未按时付款而产生的额外罚金。此裁定强调了各方在签订和修改合同时需要清晰、明确和精确的措辞的重要性,特别是涉及财务义务和利率时。

    案件还涉及初步扣押令的不当问题。初审法院发现,Betonval未能充分证明存在FSI从事欺诈行为或为了欺骗债权人而处置其资产的事实情况。最高法院赞同这一认定,强调债权人有责任证明存在欺诈意图,仅仅不付款不足以证明欺诈的发生。因此,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没收财产的不当行为处以补偿性赔偿。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Betonval同意延期付款是否构成对原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FSI支付30%年利率的义务)的取消。
    什么是更替? 更替是指通过后续的合同来替换或更改义务,该后续合同会取消第一个义务,可以通过更改标的物或主要条件,或通过替换债务人的人员,或通过使第三方在债权人的权利中被替换来完成。
    更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更替的四个基本要素是:先前的有效义务;有关各方对新合同的协议;取消旧义务;以及有效的新义务的诞生。
    在本案中,为什么延期付款的协议不构成更替? 法院认为,延期付款的协议仅仅是对原始合同的修改,它延长了FSI履行其义务的期限,但并未以任何方式取消原始合同,包括利息条款。
    什么是弃权? 弃权是指自愿和故意地放弃已知的合法权利或特权。
    为什么在本案中Betonval没有放弃其收取合同规定利率的权利?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Betonval明确表示放弃收取合同规定利率的权利。
    关于初步扣押令,本案的判决是什么? 法院赞同初审法院的认定,认为初步扣押令的发出不当,因为Betonval未能充分证明存在FSI从事欺诈行为或为了欺骗债权人而处置其资产的事实情况。
    在本案中,为什么FSI不能获得更多实际损害赔偿? FSI未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这样做的方法是未能支付上诉案件费用,因此无法从上诉法院获得任何肯定的补救,而不是从下级法院的上诉中获得的。

    总而言之,本案是关于合同义务如何根据原始合同约束各方,以及它们在更改这些协议时的注意事项。它还强调了关于不正当征用实际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以及对欺诈要求给予适当的重要性。各公司还必须保留良好的账簿记录,以避免混淆账簿和信托问题。虽然法院可能允许延期付款,但对债务和责任条款的不正确解读可能导致违反。如果各方不明确他们试图取消原始协议,合同的条款将仍然适用,并且任何对利率或其他法律行动的不明确协议仍然必须执行,以在业务运营和所有合同中维护合法的法律程序。对于有疑问的人,他们应确保仔细查看所有记录或通过 ASG Law 寻求专业建议。有关特定情况的咨询或在您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处理方法,您可以联系 ASG Law 获取专业的指导。

    对于有关将此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查询,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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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FOUNDATION SPECIALISTS, INC. VS. BETONVAL READY CONCRETE, INC., G.R. No. 170674, 2009年8月24日

  • 逃脱的代价:逃犯丧失上诉权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被判有罪后逃脱的被告人将丧失对其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法院认为,逃脱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对法律程序的蔑视,并放弃了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这项裁决旨在阻止被告人试图规避法律制度,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法庭游戏:逃脱监狱与上诉权的丧失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 Francisco Taruc 在被巴丹地区审判法院(RTC)判定犯有谋杀罪后逃脱。原审法院判处 Taruc 死刑,但该案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但将刑罚减为终身监禁。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介入了此案,主要考虑了被告人在逃脱后寻求上诉的影响。事实证明,在逃人员还能否行使其上诉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关于被告人上诉权丧失的规定明确载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中。第 120 条第 6 款规定,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判决宣告,则“他将丧失这些规则中可用于对抗判决的补救措施,法院将下令逮捕他”。同样,第 124 条第 8 款允许上诉法院驳回“在上诉待决期间逃离监狱或拘留、弃保潜逃或逃往国外的上诉人”的上诉。

    第124节。因放弃或未起诉驳回上诉。上诉法院可应被上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通知上诉人,如果上诉人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其诉状,则驳回上诉,但由指定律师代表的上诉人除外。

    上诉法院也可应被上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上诉人从监狱或拘留中逃脱、弃保潜逃或在上诉待决期间逃往国外时驳回上诉。

    这一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逃跑的行为表现出对法院权威的不服从,并暗示放弃了进一步质疑判决的权利。最高法院过去曾在“People v. Mapalao”一案中强调,一旦被告人逃脱,“他便丧失了在法庭上的地位,除非他投降或服从法院的管辖权,否则他将被视为放弃了寻求法院救济的任何权利”。但是,考虑到判决法院判处死刑,该裁定是否适用于被告至关重要。

    虽然在逃脱的情况下上诉权受到限制,但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有义务复审死刑案件。根据 A.M. No. 00-5-03-SC,必须对死刑案件进行自动复审。因此,即使被告人逃脱,上诉法院也有责任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上诉法院履行了这项职责,修改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这证明了上诉审查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上诉权是可以放弃的权利。在“People v. Ang Gioc”一案中,法院解释说,虽然有些基本权利不能放弃,但上诉权不是其中之一。“当被告人在案件提交法院判决后逃跑时,将被视为放弃了对其所作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尽管代表被告的公共律师办公室(PAO)继续提交诉状,但考虑到他故意逃离监狱的事实,法院仍驳回了他的上诉。

    通过让自己置身于该国法律程序的范围之外,被告实际上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从本质上讲,法律不容忍犯罪分子嘲弄正义。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 Taruc 的上诉,实质上宣布他在地区审判法院被判犯有谋杀罪的上诉请求无效,但有必要进行复审,从而将判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因此,命令将案件记录发回审判法院,以签发刑满释放令。

    FAQs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在被判有罪后逃脱监狱是否会导致丧失上诉权。
    本案中涉及哪些法规? 本案中涉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20 条第 6 款和第 124 条第 8 款。
    逃脱的被告人的上诉程序是什么? 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逃脱,他将丧失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除非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将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
    为什么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理由是他逃脱监狱表明他放弃了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
    公共律师办公室(PAO)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PAO 始终代表被告,提交诉状并提出上诉,即使在被告逃脱之后也是如此。
    上诉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做了什么修改? 上诉法院修改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理由是废除了死刑。
    本裁决对未来的案件有何影响? 本裁决确立了一项先例,即逃脱监狱的被告人放弃了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从而阻止了逃避法律的企图。
    法院如何应对死刑的处罚? 即使在逃脱的情况下,法院也有义务审查死刑案件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简而言之,本裁决强调了法院执行法律的承诺以及对被告人的追责。它强调了必须服从法律程序,即,试图逃避正义不仅毫无用处,而且还会危及自己的权利。通过这样做,法院申明了司法制度的完整性高于一切。

    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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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短期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海外劳工:追讨历史欠薪与保障妥协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涉及数千名菲律宾海外劳工,他们试图追讨数十年前未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最高法院的裁决指出,虽然部分劳工有权获得早期判决中确认的款项,但许多人的申诉因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或自愿达成的妥协协议而失效。这一裁决突出了海外劳工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的挑战,并强调了获得充分法律代表和了解自身权利的重要性。此外,本裁决强调,自愿的和解协议及放弃索赔对劳工具有约束力,除非协议明显不公平或存在欺诈或胁迫。

    旷日持久的诉讼:海外劳工的薪资追讨之路

    此案源于 1984 年,最初由数千名在巴林工作的菲律宾海外劳工提起集体诉讼,他们主张其雇主,亚洲国际建筑公司(AIBC)和 Brown & Root International, Inc.(BRII),未能支付其应得的薪资和福利,包括巴林埃米尔法令第 23 号规定的福利以及退休和储蓄计划福利。经过多年的法律斗争,案件最终提交到菲律宾最高法院,法院需要解决这些劳工是否有权获得他们声称的巨额赔偿。案情复杂,涉及多名申诉人,大量证据和长期法律诉讼程序。

    最高法院对这起旷日持久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确认了某些既定原则。法院重申,1991 年菲律宾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的决议具有约束力,但前提是须对先前已确认符合条件的 149 名劳工(附件 B)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后期加入的申诉人和先前被驳回的申诉人的申诉,由于缺乏证据、诉讼时效或先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此不得再次主张。本裁决确立了和解协议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经双方自愿达成的合理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因事后反悔而被否认。只有在存在欺诈、虚报或胁迫等情况下,法院才会干预并取消这些协议。

    法院对数千名申诉人的主张进行了仔细审查,对一些主张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诉讼时效和其他诉讼障碍,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绝大多数申诉人的诉求,其中许多人是后期加入或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受雇于 BRII 并在巴林工作的事实。因此,法院明确指出 1077 名首次申诉人、57 名附件“A”申诉人和 12 名附件“C”申诉人将不会受理,强调法院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不能仅仅因为某些劳工自称“情况相似”就轻易批准索赔。因此,法院发现那些因缺乏证据或其他程序障碍而导致申诉被驳回的劳工,在和解协议中获得的赔偿对他们来说是一笔意外之财,他们不能因为事后不满就反对这些和解协议。最高法院也强调,除非存在不合理的差异,双方经过仔细衡量作出判断而达成的妥协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决定强调劳工应该知晓放弃索赔的后果,但是除非显失公平,否则协议具有效力。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对诉讼时效和权利放弃适用了明确的规则。菲律宾《劳动法》第 291 条规定,所有因雇佣关系产生的金钱索赔,必须在诉讼时效三年内提出,本案中一些劳工未能遵守这一期限,导致其申诉被驳回。法院也同时肯定了此前的裁决,在 Periquet v.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 案件中,确立了弃权和放弃书并非一概无效,只有在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弃权书的取得涉及欺骗或条款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介入取消该交易。

    就本案的实际影响而言,最高法院在菲律宾 Cadalin 诉高等法院 案中做出的裁决对海外劳工和雇主都产生了影响。通过维护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坚持提供证据支持其索赔,法院明确表示支持解决劳资纠纷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原则。那些有充分证据支持且尚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劳工将获得适当的补偿,也因此强调在进行就业相关纠纷解决时寻求合格的法律代表的必要性。裁决也要求所有未支付给 Annex B 条款劳工,以及未达成和解的附件 D 和 E 条款涉及劳工的金额需要直接支付给劳工。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在菲律宾海外劳工的背景下,解决其针对前雇主的薪资诉求,包括诉讼时效、证据充分性以及和解协议和弃权书的有效性。
    法院如何处理未经证实的申诉问题? 法院驳回了绝大多数申诉人的主张,因其申诉缺乏充分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受到有效放弃声明的约束。
    什么是菲律宾《劳动法》中的诉讼时效,它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菲律宾《劳动法》规定,所有因雇佣关系产生的金钱索赔必须在三年内提出,未能遵守此期限将导致索赔永久失效。
    有效豁免或弃权对工人有何影响?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如果工人在充分了解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权利,且该协议对双方来说都足够合理,那么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法院确认这些协议,从而不允许工人日后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而否认它们。
    什么情况下劳工发布的弃权书或和解协议无效? 仅当有证据表明弃权书是通过欺骗、虚假陈述或胁迫而获得时,或者其条款过于不合理时,法院才会干预并使这些交易无效。
    先前案件中,附件 “B”、“D” 和 “E” 所指分别是什么? 附件 B 列出了 149 名符合报销条件的申诉人,附件 D 和 E 分别包含在之前申诉中被驳回,但有资格重新审查的特定申诉人的名字,这些曾因缺少足够的证明文件和能力依据遭到驳回。
    1997-2001 年诉讼中后期加入诉讼行列的申诉人是否仍享有权利? 不会。那些较晚加入诉讼行列,试图与原有投诉人同样以「相似的处境」索赔的,由于主张延误而遭驳回。法院强调申诉必须迅速提出,而延迟行为通常意味着原索赔的丧失。
    在这一判决后,是否仍然允许律师代表雇员领取款项? 最高法院特地指出,案件所有的剩余待付金额均应该交付给既有申诉者本人,从而规避了相关律师和其他代表可能造成的挪用风险。
    最高法院如何决定其既判力方法? 最高法院遵循了严格的方法论,尊重先前的命令并且要求新申诉者提供明确、切实的证据证明自身有权获得救济,驳回一切未经证实的尝试。

    此案强调了法律行动中时效和证据强度的重要性。为确保结果公平,当雇主未能公平补偿他们的雇员时,这些弱势的工人不应该害怕或犹豫提出反对意见。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Cadalin v. Court of Appeals, G.R. No. 168923, November 28, 2008

  • 税务局评估期限的豁免:解读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有效豁免的要求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取消了税务局(BIR)对FMF发展公司(FMF)1995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和预扣税的追缴通知。法院认为,税务局签发的追缴通知已超过三年追溯期,因为纳税人签署的豁免期并不符合税收备忘录(RMO)20-90的要求。这一裁决强调了政府及时评估税款的重要性,也保障了纳税人免受无限期税务调查的权利。

    失效的放弃:税务局评估权的限制是否会因未遵守税务备忘录(RMO)20-90的要求而被豁免?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1999年税务局向FMF发出的33-1-00487-95号追缴通知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此前FMF签署的放弃诉讼时效是否能有效延长税务局原本三年的评估期限。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203条的规定,国内税收必须在申报纳税截止之日起三年内或实际申报之日起三年内评估(以较晚者为准)。

    这条规则旨在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以防范不合理的调查。然而,《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22(b)条对此有一个例外规定:

    如果税务局局长和纳税人在第203条规定的税务评估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同意在上述时间后进行评估,则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税务评估。经双方同意的期限可以通过在之前约定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后续书面协议延长。

    以上条文授权通过执行有效的放弃书来延长原有的三年期限,纳税人与税务局书面同意将签发评估书和追缴到期税款的期限延长至约定的日期。税务备忘录(RMO)20-90对《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03条和第222(b)条进行了实施,并要求遵循以下步骤:放弃书应采用附件“A”所示的格式…;放弃书应由纳税人本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如果是公司,则必须由其任何负责官员签署。

    在纳税人签署放弃书后不久,国内税收专员或他授权的税务官员(如下文规定)应签署放弃书,表明税务局已接受并同意该放弃。应注明税务局接受的日期。 纳税人执行的日期和税务局接受的日期都应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 或在执行后续协议的情况下,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之前。以下税务官员被授权签署放弃书。

    在国家税务局总部针对超过100万比索的税务案件,专员应批准该弃权声明。区域税务局官员可以处理待调查且即将到期的税务案件。放弃书必须一式三(3)份执行,正本附在案件卷宗中,第二份给纳税人,第三份给接受放弃书的办公室。纳税人收到其备案副本的事实应在正本上注明。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程序。 任何发现未遵守本命令导致评估/征收权诉讼时效的税务官员应受到行政处理。

    税务局坚持认为弃权是有效的,因为是由税务局长签署的。然而,法院不同意。本案中的弃权存在缺陷,未能有效延长原有的三年追溯期。首先,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收到了税务局接受的弃权副本。其次,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和税务备忘录20-90的规定,该弃权书本应由国内税收专员签署,但实际上仅由税务区官员签署,因为该案件涉及超过100万比索,且评估期尚未到期。第三,没有包含税务局局长的接受日期,这是确定弃权是否在原三年期限到期前有效接受的必要条件。

    法院明确指出,所讨论的弃权是一项双边协议,因此需要税务局局长和纳税人的签名才能达成有效的协议。税务局辩称,税务备忘录20-90中的程序仅是指示性的,而弃权的执行是答辩人放弃寻求追溯权的权利。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税务备忘录20-90必须严格遵守。在Philippine Journalists, Inc.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国家国内税收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弃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免受长期且肆无忌惮的调查的保障权利的克减,必须谨慎且严格地解释。诉讼时效的弃权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明确放弃援引追溯权,尤其是在文件措辞含糊不清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弃权在时间上变得没有限制,因为它没有明确税务局和答辩人之间约定的特定日期,税务局可以在该日期内评估和征收税款。它对答辩人也没有约束力,因为税务局局长没有同意。在此基础上,不能推定任何默示同意,也不能认为对该弃权的同意仅仅是一种形式。最终,税务局不能依赖其援引的规则,即政府不能因其税务官员在执行税务备忘录20-90时的错误而受到禁止反言的约束,因为关于追溯权的法律应以有利于实现委员会建议批准该法律的宗旨的方式来解释,即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政府的税务官员有义务迅速进行评估,以便纳税人在追溯期届满后,对那些总是试图寻找借口来检查纳税人账簿的不择手段的税务代理人有一种安全感,这些代理人不是为了确定后者的真实责任,而是为了利用可能的机会骚扰即使是守法的商人。如果没有这种法律辩护,纳税人将成为不择手段的税务代理人骚扰的开放季节。

    总而言之,1999年10月25日的33-1-00487-95号追缴通知是在三年追溯期之外签发的。弃权是不完整且有缺陷的,因此三年追溯期没有中止或延长,而是持续到1999年4月15日。即使三年期限从1996年5月8日开始计算,即提交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的日期(假设修订后的申报表与原始申报表有很大不同,这种情况会影响追溯期的起算点),该项评估也肯定被认为是超过了期限。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FMF公司签署的豁免书是否有效延长了税务局原本三年的评估期限,从而使税务局对1995年的税收追缴有效。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判断该豁免书是否符合税务备忘录(RMO)20-90的所有要求。
    什么是税务追溯期?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203条规定,国内税收必须在申报纳税截止之日起三年内或实际申报之日起三年内评估(以较晚者为准)。这条规则旨在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以防范不合理的调查。
    为什么说这份放弃书不合规? 该放弃书不合规有三个原因:一,没有证明答辩人收到了税务局接受的放弃书副本。二,实际上仅由税务区官员签署,按法规应由税务局局长签署。三,没有税务局局长的接受日期。
    本案中税务备忘录(RMO)20-90的关键规定是什么? 税务备忘录(RMO)20-90规定放弃书必须采用附件“A”所示的格式;由纳税人签署,由税务局局长签署;详细列出税务局接受弃权的时间,并在协议期限内由税务局签署后一式三份执行。
    最高法院对本案适用税务备忘录(RMO)20-90的态度是什么? 最高法院认为,必须严格遵守税务备忘录(RMO)20-90。法院裁定,对诉讼时效弃权的解释应采取一种维护纳税人免受长时间调查的权益的方式。
    这意味着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评估期限一旦过去,国税局就不能再对超过期限的纳税年度做出税务评估。
    如何判断我的企业是否受到了税务局错误评估的影响? 如果纳税人认为他们的企业受到了此类错误评估的影响,应寻求律师的指导,因为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步骤。
    如果不合规会发生什么? 如税务机关违反《国家国内税收法》,可能造成不合规。不遵守法规可能导致撤销评估。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对税务局评估期限的严格遵守,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至关重要。税务备忘录(RMO)20-90要求税务局在接受纳税人放弃评估期限时需要满足若干要求,未能遵守将导致撤销评估,确认该程序性规则的重要性。企业需要理解本案中的核心原则,以保障其免受不合规税务评估的影响。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合同法: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有效性及劳动纠纷的影响

    菲律宾合同法: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有效性及劳动纠纷的影响

    G.R. NO. 148235, August 11, 2005

    想象一下,一位海外菲律宾工人(OFW)的家人在痛失亲人后,收到了保险赔偿金。为了获得这笔钱,他们签署了一份放弃未来索赔的文件。但后来,他们发现根据劳动合同,他们可能有权获得更多福利。他们还能采取行动吗?本案深入探讨了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等法律概念,以及它们在菲律宾劳动纠纷中的应用。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合同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允许各方约定条款和条件,只要这些条款和条件不违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但是,这种自由并非绝对。例如,《劳动法》和《民法》都规定了保护弱势方(如雇员)的条款。在本案中,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关键概念:

    • 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发布是指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或索赔。弃权是指自愿放弃一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某人因其先前的行为、陈述或沉默而被阻止主张与该行为、陈述或沉默相矛盾的立场。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就业条款和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和工作职责。根据菲律宾法律,劳动合同应有利于雇员,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雇员的弱势地位。
    • 社会保险:菲律宾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失业、疾病、残疾、死亡和其他意外事件的保障。社会保险福利通常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之外的。

    关键条款:

    《菲律宾民法》第1370条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清晰明了,当事人的意图没有疑问,则应以其字面意义为准。”

    《菲律宾劳动法》第167条(m)款规定:“死亡是指因受伤或疾病导致丧失生命。”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Rosalina Tagle,她的丈夫Wilfredo Tagle被Fast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FIC) 招募到台湾为Kuo Tung Yu Huang当渔民。Wilfredo在台湾的渔船与另一艘船相撞沉没,Wilfredo失踪并被推定死亡。

    Rosalina向FIC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申请,并获得了65万比索。作为交换,她签署了一份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放弃了对FIC及其相关方的任何进一步索赔。然而,后来Rosalina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 提出申诉,要求根据Wilfredo的劳动合同第II条第10款,额外支付30万新台币的“劳动保险”。

    FIC辩称,Rosalina签署的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阻止了她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劳工仲裁员和NLRC都同意FIC的观点,驳回了Rosalina的申诉。Rosalina随后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也驳回了她的上诉。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

    • Rosalina签署的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是有效的,并且阻止了她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 Wilfredo的劳动合同第II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社会保险福利,Rosalina已经收到了超过合同规定的金额。
    • Rosalina的论点,即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仅有利于保险公司,而不是FIC,没有说服力,因为该文件明确指出她正在解除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对此有利益关系的人”的责任。

    法院强调,“如果合同的条款清晰明了,当事人的意图没有疑问,则应以其字面意义为准。”

    法院还指出,“死亡是因受伤或疾病导致丧失生命”,而劳动合同中关于疾病、死亡、事故和残疾的赔偿福利是分开处理的。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文件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性。它还强调了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之前,充分理解其条款和条件的必要性。对于雇主而言,本案强调了起草清晰明确的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对于雇员而言,本案强调了在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之前,寻求法律建议的重要性。

    关键教训

    • 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在满足特定要求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 劳动合同应清晰明确,并应有利于雇员。
    • 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之前,应充分理解其条款和条件。
    • 在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之前,应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

    答:发布是指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或索赔。弃权是指自愿放弃一项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某人因其先前的行为、陈述或沉默而被阻止主张与该行为、陈述或沉默相矛盾的立场。

    问: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何时有效?

    答: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效: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同意是自愿的;并且标的物是合法的。

    问:如果我签署了一份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我还能提出索赔吗?

    答:通常情况下,签署了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后,您将被阻止提出与该文件所涵盖的事项相关的任何进一步索赔。但是,如果该文件是通过欺诈、胁迫或错误获得的,或者如果该文件违反了公共政策,则该文件可能无效。

    问:我应该在签署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之前寻求法律建议吗?

    答:是的,强烈建议您在签署发布、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文件之前寻求法律建议。律师可以帮助您理解该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并告知您您的权利和义务。

    问:本案对海外菲律宾工人(OFW)有何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海外菲律宾工人在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之前,充分理解其条款和条件的必要性。海外菲律宾工人还应了解他们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本案涉及复杂的法律概念,ASG Law 在处理此类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有关劳动法或合同法的法律咨询,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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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完成的交叉询问与充分的证据: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平衡被告的权利和证据的充分性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澄清了在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未完成时,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范围。本案突出了法院如何在被告人权利和证据充分性之间取得平衡。该判决强调,放弃进一步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是可能的,并且即使交叉询问没有完成,也可以根据情况考虑直接证据。这影响了未来的审判程序,强调了律师及时维护其客户权利的重要性,并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接受部分证词,从而为司法程序提供有效的框架。

    沉默的放弃:未完成的交叉询问如何影响罪行判决?

    阿多尼斯·阿巴塔约被指控犯有双重谋杀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对该判决的主要争议是,对一名关键证人胡安尼托·古坦的交叉询问没有完成。阿巴塔约辩称,未完成的交叉询问损害了他的宪法权利,并且古坦的证词不应被采纳。然而,最高法院认为,阿巴塔约放弃了进一步交叉询问的权利。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在律师能够就犯罪的核心事实进行初步交叉询问后,辩方没有坚持要求证人返回进一步提问,这表明辩方认为最初的交叉询问是充分的。

    在考虑阿巴塔约的论点时,法院依据菲律宾宪法第 III 条第 14(2) 款,该条款赋予被告人面对面质证证人的权利,以及《规则》第 115 条第 1(f) 款,该条款规定在审判中质证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该规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然而,法院指出,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质证和交叉询问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个人权利,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法院依靠之前的判决,强调除非及时主张该权利,否则沉默或未能主张该权利就相当于放弃该权利。

    “一方当事人在司法诉讼中(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在具有准司法权力的行政法庭的诉讼中,有权质证和交叉询问对方证人,这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正当程序的一部分。然而,该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利,可以明示或默示地放弃,放弃的方式表现为放弃交叉询问权的行文。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机会交叉询问证人但未能利用该机会,则必然丧失交叉询问的权利,并且证人在直接询问中提供的证词将被接受或允许留在记录中。”

    本案中,法院发现辩方有充分的机会完成对古坦的交叉询问,但由于辩方的行动或不作为而未能这样做。这构成了对进一步交叉询问该证人的权利的有效放弃。根据以前的案件,例如《富尔加多诉上诉法院》,主张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任务落在希望行使该权利的一方身上。法院强调,律师应主动要求安排证人的交叉询问。

    此外,法院还权衡了古坦证词的可信度。古坦是一位目击者,他明确地认出了阿巴塔约。没有证据表明古坦有虚假指控阿巴塔约的动机。因此,他的证词被认为是值得信赖和可信的。在菲律宾法律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控方的主要证人受到不正当动机的影响,那么可以推定证人没有,并且他的证词应该得到充分的信任和信任。此外,最高法院强调,初审法院对证人可信度的评估应该得到维持,除非存在明显的证据被忽视。

    此外,法庭质疑了阿巴塔约提供的理由,并驳回了他的否认。他的理由是他在犯罪发生时在其他地方,并得到了家人的支持,这被认为是不可信的,特别是由于他受到了证人指证。阿巴塔约在事件发生后的出逃进一步损害了他的辩护。通常,犯罪现场逃离以及躲藏到被捕都是犯罪的明显迹象。

    尽管事实证据压倒性地指向了阿巴塔约的罪行,但法院确实在审判程序中发现了错误。法院指出,信息不清楚,将两个谋杀罪混为一个。此外,确定犯罪情节的关键情况没有得到充分证明,尤其是在背信弃义和明显预谋方面。重要的是,如果存在任何优势,则应解释以有利于被告。由于缺乏背信弃义的证据,也没有确立计划或有计划的攻击,因此罪行不能归类为谋杀,而是归类为杀人。 因此,最高法院调整了根据《修订刑法典》判处的阿巴塔约的判决,并按每个杀人罪,判处他最低八年零一天的有期徒刑。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于辩护律师未能完成交叉询问,初审法院是否有权采纳主要控方证人的证词,以及对证据证明力产生的影响。
    “交叉询问”在法庭中是什么意思? 交叉询问是指对方律师在一名证人作证完毕后对该证人进行提问的过程。目的是检验和质疑该证人在直接询问期间提供的证词。
    被告在本案中是如何进行辩护的? 被告辩称说,鉴于证人交叉询问的证词没有完成,因此,证词应该排除在外。他还声称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明,意味着他在犯罪发生时在别处。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裁决的? 最高法院驳回了辩方论证的律师没有完成交叉询问的陈词滥调。因此,阿巴塔约因犯有杀人罪而不是谋杀罪被判有罪,导致其刑期从永久监禁被缩短为确定刑。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放弃权利”意味着什么? 放弃交叉询问权意味着被告可以通过他们的行动放弃完成对控方证人提问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有机会完成证人交叉询问,但由于他们的行为,法院得出结论,即已经有效地放弃了交叉询问的权利。
    为什么陪审团发现本案中的罪名从“谋杀”变成“杀人”? 初审法庭原本以谋杀罪名判阿巴塔约有罪,然而,该罪名的前提是存在诸如预谋和谋杀等加重因素。由于没有支持这些特定加重因素的明确证据,特别是通过证明突发性和袭击前的计划性,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以更广泛定义杀人罪代替谋杀罪的原始判决。
    根据法院的裁决,在这些情况中应该如何调整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修改了损害赔偿金额,命令被告不仅因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和道义损害赔偿金,而且由于实际损失金额不明,还命令支付损失和葬礼费用的和解费赔偿金。
    个人如何提出与本案相似的担忧? 任何对诉讼程序,包括指控人违反法律程序有疑虑者,应向合格律师咨询,以便在法庭上获得充分代表。

    总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说明了审判程序中精细的平衡。它强调了确保被告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承认法院根据手头案件的具体情况评估和权衡证据的能力。本案强调,除非主张某些诉讼权,否则诉讼权是可以放弃的。该案例也为证据分析中的加重因素提供了一条道路,并加强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联系 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人民诉阿巴塔约案,G.R. No. 139456,200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