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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农业改革中的公平补偿与延迟支付:土地银行的责任

    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农业改革中公平补偿的关键教训

    Land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v. Heirs of Barrameda, G.R. No. 221216, July 13, 2020

    在菲律宾的农业改革中,土地所有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常常围绕着公平补偿和支付延迟的问题展开。土地银行的延迟支付不仅影响了土地所有者的生计,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本案例中,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理解公平补偿的计算和支付时间提供了重要指导,揭示了在农业改革中土地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银行(LBP)在支付公平补偿时的延迟,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问题。土地所有者Barrameda的继承人在1990年被剥夺了土地使用权,但直到2013年才收到补偿金,导致了长达23年的延迟支付问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及时支付的重要性,并确定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农业改革法规,特别是《总统令27号》(P.D. No. 27)和《综合农业改革法》(R.A. No. 6657),规定了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被征用时应获得的公平补偿。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指的是在政府征用土地时,土地所有者应获得的市场价值等价物,通常以土地在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综合农业改革法》第17条规定了确定公平补偿的因素,包括土地的收购成本、类似财产的当前价值、土地的性质、实际使用和收入、所有者的宣誓估价、税务申报以及政府评估员的评估。此外,农民和农工对土地的贡献、政府对土地的贡献以及未支付的税款或从政府融资机构获得的贷款,也被视为确定估价的附加因素。

    在实践中,农业改革部的行政命令(如A.O. No. 01-10)提供了具体的公式和方法来计算公平补偿。这些命令旨在确保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得到合理和及时的补偿,避免因支付延迟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Leoncio Barrameda的继承人在2000年对农业改革部和土地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和支付公平补偿。他们声称自1972年以来,农民已经占有了土地,但政府未能支付公平补偿。土地银行则主张应根据P.D. No. 27和E.O. No. 228的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并指出由于估价过程尚未完成,应适用R.A. No. 6657第17条的规定。

    地区审判法院(RTC-SAC)最初支持了土地银行的估价,但发现土地银行在支付公平补偿方面存在延迟,因此判决自1998年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土地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由于估价是基于2009年6月30日的数据,因此不应从1998年起计算利息。

    上诉法院(CA)维持了RTC-SAC的裁决,但修改了利息起算时间,指出应从实际征用土地的时间起计算利息,并指示RTC-SAC进一步调查解放证书的实际发放日期。土地银行再次上诉至最高法院,争辩说使用2009年6月30日的数据已经抵消了自实际征用至2009年的任何损失。

    最高法院的裁决部分支持了土地银行的观点,指出由于A.O. No. 01-10使用了更新后的数据,利息应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1990年4月16日起。法院强调,延迟支付公平补偿是一种货币的容忍,应支付利息以补偿土地所有者的损失。

    法院的具体裁决如下:

    •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
    • 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这一裁决明确了在农业改革中,土地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支付延迟和利息计算方面。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政府在支付公平补偿时的责任,以及在支付延迟时应支付利息的必要性。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这意味着在土地被征用后,他们有权获得及时和公平的补偿,以避免因延迟支付而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了解公平补偿的计算和支付时间至关重要。企业应确保在土地交易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个人土地所有者则应在土地被征用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

    关键教训

    • 在农业改革中,土地所有者有权获得公平和及时的补偿。
    • 支付延迟应支付利息,以补偿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 土地银行和其他政府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及时支付公平补偿。

    常见问题

    什么是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是指在政府征用土地时,土地所有者应获得的市场价值等价物,通常以土地在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为什么需要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是为了补偿土地所有者因支付延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土地银行在支付公平补偿中的责任是什么?
    土地银行有责任在土地被征用后及时支付公平补偿,并在支付延迟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补偿土地所有者的损失。

    如何计算公平补偿的利息?
    根据本案的裁决,利息应从支付延迟的起始时间起计算,具体利率依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确定。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应如何处理土地征用问题?
    中国企业应了解菲律宾的农业改革法规,确保在土地交易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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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最高法院裁定及利息计算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国家电力公司(NPC)因延迟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必须支付利息。此案明确,政府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构成对土地所有者的变相贷款,应支付利息。最高法院认为,自土地被征用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应计收利息,以确保对土地所有者的公正赔偿。此判决强调了政府在征用私人财产时及时支付公平补偿的重要性,确保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受征地影响的个人和企业而言,了解此判决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并争取应得的补偿。

    国家电力公司征地案:公平补偿与利息的争议

    本案源于国家电力公司为建设燃煤热电厂项目,征用了格雷戈里奥·拉莫兰遗产继承人的土地。最初,电力公司仅对部分土地进行了补偿,并迟迟未对剩余土地进行评估和支付。土地所有者认为,电力公司延迟支付补偿金,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电力公司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为一种“延迟”,从而导致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外,利息的计算方式,尤其是利率,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国家电力公司认为,不应按照12%的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是这并非贷款或金钱的忍让,且不存在不正当的延迟支付。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观点,强调“正当补偿”构成国家的一种有效忍让。这意味着,国家在使用私人财产时,必须及时、充分地支付补偿金。如果延迟支付,就相当于国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因此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补偿。

    最高法院参考了之前的判例,如《共和国诉上诉法院》,该判例确立了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应支付利息的原则。法院认为,为了消除货币价值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波动和通货膨胀,应适用12%的年利率,从财产被占用之时起计算,直至全额支付补偿金。最高法院同时指出,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第799号通告(2013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贷款或金钱忍让的利率已降至6%。

    案件中,国家电力公司辩称,延迟支付的原因是由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介入和法院指定的委员会未能及时提交报告。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延迟”指的是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支付或存入补偿金之前,财产已被用于公共用途。换言之,只要发生了未经补偿的财产占用,就构成延迟。本案中,电力公司占用了全部土地,但仅支付了部分土地的补偿金,因此存在明显的延迟。

    此外,法院还对国家电力公司提出了批评。电力公司声称,在1995年提起诉讼时,仅依据涵盖全部财产的现有税务申报单,该申报单显示面积为67,984平方米。然而,记录显示,在1995年4月5日的审前简报中,电力公司明确指定了第P-8665号所有权证书作为庭审期间提交的文件之一。该证书清楚地表明,所涵盖的面积为91,212平方米。律师不得捏造任何虚假信息,也不得同意在法庭上做出任何虚假行为;律师不得误导或允许法院被任何诡计所误导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国家电力公司应支付利息,并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自1995年3月2日至2013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全额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国家电力公司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判决,国家电力公司因延迟支付征地补偿金,应支付利息,并根据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的利率。
    本案中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自1995年3月2日至2013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全额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国家电力公司辩称不应支付利息的理由是什么? 国家电力公司辩称,这并非贷款或金钱的忍让,且不存在不正当的延迟支付。
    最高法院如何驳回国家电力公司的辩论? 最高法院认为,正当补偿构成国家的一种有效忍让,即延迟支付的行为应支付利息作为补偿。
    “延迟”在本案中如何定义? “延迟”指的是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支付或存入补偿金之前,财产已被用于公共用途。
    本案对征地补偿有何重要意义? 本案强调了政府在征用私人财产时及时支付公平补偿的重要性,确保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不得捏造任何虚假信息,也不得同意在法庭上做出任何虚假行为;律师不得误导或允许法院被任何诡计所误导。

    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征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政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征地补偿金,避免因延迟支付而损害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v. Heirs of Gregorio Ramoran, G.R. No. 193455, June 13, 2016

  • 延迟支付的代价:土地征用中公正补偿的利息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延迟支付公正补偿,必须支付利息。这项裁决强调了土地所有者及时获得对其财产的公平补偿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在征用土地后未能及时支付公正补偿,土地所有者有权获得利息,以弥补因拖延而造成的损失。

    当拖延意味着损失:公正补偿中利息裁定的故事

    本案涉及土地银行(LBP)与埃德加多·L·桑托斯之间的长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政府根据土地改革计划征用桑托斯的土地,但延迟支付公正补偿。这些土地于 1984 年被置于政府的土地转移计划下,并分配给农民受益人。但对于确定公正补偿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桑托斯认为土地银行提供的估值不合理,最终提起了诉讼。虽然最初支付了一些款项,但桑托斯并未及时获得根据法律他有权获得的全额公正补偿。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延迟支付土地公正补偿是否应支付利息,以及从何时开始计算利息?

    高等法院不得不考虑围绕这一争议的程序历史。土地银行辩称,没有必要进一步进行诉讼来确定对 2 号和 3 号土地的公正补偿,因为高等法院先前的裁决指示将案件发回给地区法院,仅用于计算目的,因此既判力原则已经确立。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高等法院此前的裁决并未阻止地区法院继续确定土地的公正补偿。由于地区法院拥有对公正补偿所有请愿书的原始和专属管辖权,因此不应过度限制其行使司法职能。

    此外,高等法院解决了 LBP 声称法院允许释放 1 号和 2 号土地的初始估价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土地所有者没有提交 2005 年第 2 号土地改革行政令下列出的文件。该法令包含了一些释放金额的单据要求。法院认为,该行政指导方针的任何地方都无法推断出,提交完整文件是向土地所有者释放初始估价的先决条件。相反,法律保证金额应立即到期,即使在确定公正补偿之前。

    作为警察权力的行使,根据《全面土地改革计划》征用私人财产使土地所有者而不是政府处于胜算已经不利于他的境地。除了允许之外,他别无选择。他唯一的安慰是,他可以就所征用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谈判。正如预期的那样,土地所有者将充分行使这项权利,但必须遵守他只能获得“公正补偿”的限制。

    高等法院强调,仅仅向任何可访问银行存入初步补偿并随后在土地所有者遵守 6657 号共和国法案设定的法律要求后将其发放给土地所有者,并不能满足及时支付公正补偿的要求。本案的一个重要先例问题是利息的问题。高等法院裁定,桑托斯有权从征用之时起获得 12% 的利息,直至支付全额公正补偿。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延迟支付土地所有者应得的款项相当于国家未能履行义务。高等法院认为,从征用时起适用 12% 的年利率,直到支付全额赔偿金为止,必须包括该利率。此类利息应以公正补偿未付余额的 12% 年利率计算,从土地所有者被剥夺其财产的使用和收益之时起,直到全额支付为止。

    为了澄清,与 1994 年第 13 号 DAR 行政令、2004 年第 2 号 DAR 行政令和 2008 年第 6 号 DAR 行政令允许的 6% 的年度增量利息不同,这 12% 的年利率并非根据计算得出的公正补偿授予的;而是对因延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造成的损失处以的罚款。根据规定,公正补偿余额的 12% 年利率应自征用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像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定的那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直到 2011 年 10 月 12 日全额支付。高等法院将案件发回那加市地区审判法院,以接收有关授予给土地受益人解放专利日期的证据,这将作为计算应付给桑托斯的利息的基准。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政府延迟支付征用土地的公正补偿时,是否以及何时应支付利息。高等法院裁定,应从征用之日起支付利息,直到全额付款。
    “公正补偿”是什么意思? “公正补偿”是指对所有者被征用财产的全额和公平的等价物。它不仅包括正确确定应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金额,还包括自征用之日起在合理时间内付款。
    为什么高等法院裁定桑托斯有权获得利息? 高等法院裁定桑托斯有权获得利息,因为延迟支付相当于国家对他进行有效的克制。该利息旨在弥补因无法及时获得公正补偿而造成的损失。
    应以什么利率计算利息? 应以未付公正补偿余额的 12% 年利率计算利息。
    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利息? 根据高等法院的裁决,应自征用之时(例如向农民受益人发放解放专利之时)起开始计算利息,直至全额支付。
    初始估价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初始估价是政府在解决争议期间应及时释放给土地所有者的金额。虽然可以提取,但不足以满足公正补偿的及时支付要求。
    DAR 行政令如何影响利息的计算? 1994 年第 13 号 DAR 行政令、2004 年第 2 号 DAR 行政令和 2008 年第 6 号 DAR 行政令允许 6% 的年度增量利息,这与因延迟支付公正补偿而导致的 12% 年利率不同,该利率是额外支付的。
    本案的下一步是什么? 本案被发回那加市地区审判法院,以接收有关授予给土地受益人解放专利日期的证据,这将作为计算应付给桑托斯的利息的基准。

    这项裁决对菲律宾的土地所有者意义重大。它加强了在土地征用中及时获得公正补偿的权利,并明确规定,政府在延迟支付时必须支付利息。法院要求释放给土地所有者的金额应符合现有标准的公正补偿额的决定,这将最终减少政府官员或银行内部对不诚实员工和/或共犯的不必要滥用。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事宜,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LAND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VS. EDGARDO L. SANTOS, G.R. No. 213863,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