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居住要求

  • 菲律宾地方政府职位:居住要求与任命有效性

    地方政府职位任命:不满足居住要求导致任命无效

    G.R. No. 232168, October 17, 2022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被任命到一个重要的政府职位,但由于居住地问题,他的任命被质疑。这正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公务员委员会诉小杰约马尔·埃尔文·比奈和赫拉尔多·坎格莱翁·圣加布里埃尔一案中面临的情况。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地方政府职位上,居住要求有多重要?不符合居住要求会如何影响任命的有效性?

    此案涉及马卡蒂市长小杰约马尔·埃尔文·比奈任命赫拉尔多·坎格莱翁·圣加布里埃尔为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然而,公务员委员会(CSC)以圣加布里埃尔在任命时居住在奎松市为由,宣布该任命无效。此案凸显了地方政府职位任命的严格要求,以及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后果。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地方政府法典(Republic Act No. 7160)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官员的资格要求。其中,第490(a)条规定,担任一般服务官员(General Services Officer)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并且是“有关地方政府单位的居民”。这意味着,被任命者不仅要居住在菲律宾,还必须居住在他们所服务的特定城市或省份。

    “居民”的定义:在法律上,“居民”通常指的是一个人实际居住的地方。这与“住所”(domicile)不同,住所指的是一个人打算永久居住的地方。在本案中,法院需要确定圣加布里埃尔是否在任命时居住在马卡蒂市,即使他在奎松市可能拥有住所。

    公务员委员会的职能:公务员委员会是菲律宾政府的人事机构,负责确保公务员的任命是基于功绩和能力。它有权审查并批准或否决政府部门的任命,以确保符合法律和规章。

    案例分析

    以下是此案的关键事件:

    • 2012年10月1日:马卡蒂市长比奈任命圣加布里埃尔为市政府部门负责人。
    • 2013年2月25日:公务员委员会以圣加布里埃尔居住在奎松市且不符合教育要求为由,宣布该任命无效。
    • 2014年5月30日:马卡蒂市人事官员阿尔东提出复议动议。
    • 2015年1月13日:公务员委员会驳回复议,理由是阿尔东没有挑战任命的法律资格。
    • 2015年4月10日:公务员委员会驳回比奈市长的复议动议。
    • 2016年11月29日:上诉法院(CA)推翻公务员委员会的裁决,支持圣加布里埃尔的任命。

    法院的推理: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公务员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认为,阿尔东没有资格代表马卡蒂市提出上诉,因为她既不是任命机构(市长),也不是被任命者(圣加布里埃尔)。此外,法院还认为圣加布里埃尔未能满足居住要求,因为他在2012年的个人资料表(PDS)中表明他居住在奎松市。

    “公务员委员会的任命异议是对任命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挑战。任命机构必须有权对异议提出质疑。”

    “当申请人填写信息表时,他们承诺其中所代表的事项是真实和正确的。”

    实际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申请政府职位时提供准确信息的必要性。个人资料表(PDS)是评估申请人资格的重要文件,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最新的。此外,本案还强调了公务员委员会在确保公务员任命符合法律和规章方面的作用。

    重要教训

    • 准确性至关重要:在个人资料表和其他官方文件中提供准确信息。
    • 居住要求:了解并满足您所申请职位的居住要求。
    • 公务员委员会的作用:了解公务员委员会在任命过程中的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个人资料表(PDS)?

    答:个人资料表(PDS)是政府雇员和申请人必须填写的标准化表格,其中包含有关其教育、经验和资格的信息。

    问:为什么居住要求很重要?

    答:居住要求旨在确保地方政府官员熟悉他们所服务的社区的需求和问题。

    问:如果我在任命后搬家,会发生什么?

    答:您可能需要通知您的雇主和公务员委员会,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您的职位资格。

    问:公务员委员会可以否决哪些类型的任命?

    答:公务员委员会可以否决不符合法律或规章要求的任命,例如那些不符合教育、经验或居住要求的任命。

    问:如果我的任命被公务员委员会否决,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您需要证明公务员委员会的决定是错误的。

    问:人事官员可以代表市长提出上诉吗?

    答: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人事官员没有资格代表市长提出上诉,除非有明确的授权。

    问:本案对其他政府职位有何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所有政府职位都必须满足资格要求,并且公务员委员会可以执行这些要求。

    问:住所和居民有什么区别?

    答:住所指的是一个人打算永久居住的地方,而居民指的是一个人实际居住的地方。

    问:如果我在申请职位时居住在错误的地点,我可以做些什么?

    答:您需要搬到正确的地点,并提供您现在居住在该地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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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能否根据菲律宾国内法收养子女?收养案件的管辖权分析

    最高法院裁定,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菲律宾的《国内收养法》提出收养申请,并强调为了确保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应不必要地拖延法律程序。这项裁决澄清了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根据该国法律收养儿童的权利,并规定,如果这些外国人符合某些标准(如居住时间),他们可以被视为根据国内法律而非跨国法律寻求收养。

    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如何提交收养申请:国内收养还是跨国收养?

    本案的焦点在于居住在菲律宾的美国公民朴炯俊和李庆娥夫妇,他们希望收养一名叫作“Mayca Alegado”的儿童。最初,地方法院裁定此案应根据《跨国收养法》处理,并将案件移交至跨国收养委员会 (ICAB)。然而,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朴先生和李女士已经在菲律宾居住多年,他们的收养申请应根据《国内收养法》处理。这一裁决明确了家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从而避免了潜在的拖延,并优先考虑儿童的福祉。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国内收养法》和《跨国收养法》适用性的解释。根据《国内收养法》,只要外国人具备与菲律宾国民相同的资格,并在提出收养申请前已在菲律宾连续居住至少三年,并且在裁决生效前保持这种居住状态,则可以收养子女。相反,《跨国收养法》适用于永久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或菲律宾公民。由于朴先生和李女士符合居住要求,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案件应根据《国内收养法》审理。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与 ICAB 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如何处理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通过法院提交收养申请的案件。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即使法院将案件背书给 ICAB,ICAB 也将提交一份声明,以便推进国内收养。这种方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并确保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的时效性问题。高等法院认为,请愿人未能在收到对其第一次复议动议的驳回令后 60 天内提出上诉,因此其提出的申请已经过期。然而,最高法院在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放宽程序规则。最高法院强调,适用技术性规则不应阻碍实质正义。本案中,法院认为,优先考虑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需要放松对某些程序性要求的限制。

    在考虑程序性问题时,最高法院着重指出了避免诉讼技术性错误和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案件复审机会的重要性,以此实现正义的目的。事实上,如果因技术性问题驳回案件,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待遇,可能会给人们留下迅速解决案件的错误印象,而实际上只会导致更多的拖延,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该裁决的意义在于确认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根据《国内收养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确保优先考虑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误。高等法院指示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以便继续进行收养程序,强调了及时解决此类事宜的重要性。通过澄清适用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最高法院旨在简化菲律宾的收养程序,并为儿童和潜在的养父母提供清晰度和确定性。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收养法规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收养的有利目的。法院还指出,当对法律的解释或适用存在疑问时,推定立法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公正。这一原则在收养案件中尤其重要,因为儿童的福祉至关重要。

    本案有力地提醒人们,法院的职责是在严格执行程序性法律与保障每个诉讼当事人充分机会获得对其案件的公正和妥善处理之间保持健康的平衡。法院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放宽规则,以防止出现严重的不公正,这一点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是否有资格根据《菲律宾国内收养法》申请收养,或者他们的案件是否必须根据《跨国收养法》处理。最高法院裁定,只要外国人符合居住要求,他们可以根据《国内收养法》申请。
    《国内收养法》对在菲律宾收养子女的外国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了有资格根据《国内收养法》收养子女,外国人必须具备与菲律宾国民相同的资格,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在菲律宾连续居住至少三年,并在裁决生效前保持这种居住状态,并且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证明,证明其有权在本国进行收养。
    高等法院驳回初始申请的理由是什么? 高等法院驳回初始申请的理由是,请愿人未能在收到对其第一次复议动议的驳回令后 60 天内提出上诉,因此申请过期。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为了促进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程序规则需要放宽,此外,法院还认为不应不必要地拖延法律程序。
    什么是跨国收养委员会 (ICAB),它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ICAB 是菲律宾负责监督跨国收养案件的机构。最初,地方法院裁定此案应根据《跨国收养法》处理,并将案件移交至 ICAB,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
    本案对未来的收养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先例,规定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只要符合居住要求,就可以根据《国内收养法》申请收养子女。本案还在菲律宾的收养案件中强调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最高法院与跨国收养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院与跨国收养委员会之间的协议规定,即使法院将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的收养案件背书给跨国收养委员会,跨国收养委员会也会提交一份声明,以便推进国内收养。
    《国内收养法》如何重视收养儿童的福祉? 最高法院指出,《国内收养法》具有人性化和有益性,应作广义解释,以促进收养的有益目的。此外,考虑到诉讼中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优先考虑其利益和福祉。

    此判决阐明了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法律方面。它突出了法院平衡技术程序要求和追求公正结果的承诺。为了进一步简化收养程序并确保儿童的福祉得到保护,将法律的文字与儿童和家庭的现实生活需求保持一致至关重要。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联系 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件简称,G.R No.,日期

  • 选举法:居住要求和候选人资格的裁决

    本案最高法院裁定,尽管有证据表明候选人并非持续居住在其竞选的城市,但如果他们已在那里建立合法的住所,并已当选,选举委员会必须尽最大努力维护选民的意愿。最高法院澄清说,虚假陈述必须是故意的,并旨在欺骗选民关于候选人的资格。它进一步强调说,法院将尽可能以尊重选民选择的方式解决问题,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表明候选人不符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资格,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

    市长竞选:居住要求会影响民众的选举选择吗?

    本案涉及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决议的质疑,该决议驳回了取消约翰·亨利·R·奥斯梅尼亚(John Henry R. Osmeña)参选市长的资格的申请。请愿人认为,奥斯梅尼亚在他的候选人证书(COC)中做了虚假陈述,并没有满足地方政府法典第 39 条规定的居住要求。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定奥斯梅尼亚是托莱多市的居民,因此有资格竞选市长。关于候选人参选职位的居住要求从未打算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化条件;它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防止“不熟悉社区状况和需求的陌生人或新人”在该社区寻求民选职位。

    申诉人认为,奥斯梅尼亚不符合担任托莱多市市长的居住要求,并提供了证据,如托莱多市评估员办公室的证明,表明奥斯梅尼亚在托莱多市没有拥有任何房地产。作为回应,奥斯梅尼亚辩称,早在2004年他实际将住所转移到托莱多市的伊波区之前,考虑到他家族的商业利益和他的政治关系,他就已经能够与托莱多市建立联系。他提交了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包括众议院的证明,证明奥斯梅尼亚从1995年到1998年是宿务省第三区的当选代表,以及他在伊波的财产的税单和房屋水电费单。

    选举委员会第二分庭驳回了请愿,理由是奥斯梅尼亚在他的候选人证书中没有做出任何重大虚假陈述。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随后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根据规则 64 第 5 条,高等法院重申,如果选举委员会的事实调查结果得到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应为最终结论且不可审查。高等法院随后解释说,只有在选举委员会在评估和评价证据方面的行为超出其酌处权范围并达到极度不合理的程度时,法院才有宪法义务进行干预。

    第 74 条规定,“候选人资格证书应声明,提交人正在宣布竞选证书中所述的职位,并且他有资格担任该职位”。

    高等法院确认,候选资格证书上的虚假陈述必须涉及重大事实,而不是仅仅涉及无伤大雅的错误。高等法院还澄清说,在关于居住的考虑中,确立住所地,除在该地点的个人存在外,还必须具有表明此意图的行为,并且居住要求不要求一个人一天 24 小时、一周 7 天都在家中,以满足居住要求。法院进一步指出,奥斯梅尼亚在托莱多市有实际的住所,他在 2006 年将他的选民登记记录转移到托莱多市,并且从 2011 年开始就将他的总部转移到托莱多市。根据上述事实和推理,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奥斯梅尼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他在该市的住所。

    最后,法院注意到奥斯梅尼亚在选举中获胜,拥有民众的授权。在推翻民众选举选择的诉讼中,高等法院必须尽最大努力,以能够体现大多数人意愿的方式解决问题。此外,高等法院发现请愿人未能证实选举委员会在接受奥斯梅尼亚延迟提交的答辩状,经修正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方面存在偏袒。根据上述事实,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请愿,理由是缺乏实质内容。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奥斯梅尼亚是否在候选人资格证书中做了虚假陈述,以及他是否满足担任托莱多市市长的居住要求。
    候选人证书中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综合选举法第78条的规定,如果候选人资格证书中包含重大虚假陈述,任何个人可以申请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或拒绝确认其当选资格。如果发现候选人犯有重大虚假陈述,他可能无法参选或任职,并且可能因违反选举法而受到起诉。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选举,包括确定候选人是否符合担任其竞选的职位的资格。选举委员会还负责解决关于候选人资格的争议,并确保选举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住所是如何确定的? 确定一个人住所地的要素包括在某个地方的实际存在和打算将其作为永久住所的意图。
    选民意愿的重要性是什么? 法院必须以尊重选民选择的方式解决关于资格的争端。只有当当选官员的资格明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原则时,法院才会推翻选民的意愿。
    居住要求的目的是什么? 地方政府法典中的居住要求旨在确保官员熟悉其所在社区的需求和关注。
    对选举委员会裁决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除非选举委员会采取的行为属于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管辖权错误,否则法院通常不审查选举委员会的事实调查结果。实质性证据足以支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本案判决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本案证实,仅仅居住不是法律的要求;要证明住所成立,个人的存在,以及实际居住在那里意愿,这两者都需要明确,因此法院应避免基于技术论据,无正当理由地取消选民选择的候选人,高等法院必须保护民选官员的地位。

    通过本案,高等法院再次强调了居住对候选人的选举影响,但是民众的授权,最终是要通过确保对选举结果做出的裁决是合法的且根据公平和公正的程序进行的。这些案件的裁决,通过支持民众的意愿和维护选举程序的完整性,强调了菲律宾选举法中正当程序的持续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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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alover诉 Osmeña, G.R. No. 209286, 2014 年 9 月 23 日

  • 选举后的资格争议:最高法院重申选举委员会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分界

    本案确立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和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管辖权之间的明确界限。最高法院裁定,一旦国会议员候选人在选举中获胜并被宣布,选举委员会对涉及该当选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的争议的管辖权即告终止,而由众议院选举法庭接管。该判决强调了尊重宪法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维护了选举程序的完整性。

    议员资格的战场:选举委员会能否在宣布胜选后干预?

    罗密欧·M·贾洛斯霍斯(Romeo M. Jalosjos, Jr.)在2007年当选为三宝颜省坦皮利桑市市长。任职期间,他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巴朗盖退伍军人村购买了一处住宅,并进行了装修。2009年5月,贾洛斯霍斯向伊皮尔市选举登记委员会(ERB)申请将其选民登记记录转移至该地。丹·伊拉斯莫(Dan Erasmo, Sr.)对此提出异议。选举登记委员会批准了贾洛斯霍斯的申请,驳回了伊拉斯莫的异议。伊拉斯莫不服,向伊皮尔-通加万-R.T.利姆第一市政巡回审判法院(MCTC)提起诉讼,要求将贾洛斯霍斯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初审法院判决支持伊拉斯莫的请求,理由是贾洛斯霍斯并未放弃在坦皮利桑市的住所,因为他仍在担任市长职务。贾洛斯霍斯随后上诉至地区审判法院(RTC),但地区审判法院维持了原判。

    贾洛斯霍斯随后向上诉法院(CA)提起 certiorari 申请,并申请发布初步禁令。上诉法院批准了他的申请,禁止下级法院执行判决,从而使他的名字恢复在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选民名单中,等待请愿的解决。2009年11月,贾洛斯霍斯提交了参加2010年5月举行的全国选举的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竞选的候选人资格证书(COC)。伊拉斯莫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请愿书,要求取消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理由是贾洛斯霍斯在该证书中存在重大失实陈述,即他声称居住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发布联合决议,驳回了伊拉斯莫的请愿书,理由是形式和实质均不充分。在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理伊拉斯莫的复议动议期间,2010年5月10日举行了选举,贾洛斯霍斯赢得了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的选举。他于2010年5月13日被宣布为获胜者。

    与此同时,上诉法院对之前的选民除名案作出了判决,认为下级法院将贾洛斯霍斯从伊皮尔市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选民名单中除名是错误的,因为他根据宪法和第8189号共和国法案有资格在该地投票。伊拉斯莫就上诉法院的判决向上诉至最高法院。回到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于2010年6月3日批准了伊拉斯莫的复议动议,并宣布贾洛斯霍斯没有资格竞选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它认为贾洛斯霍斯不符合居住要求,因为他继续担任三宝颜省坦皮利桑市市长,应被视为未将住所从该地转移到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的巴朗盖退伍军人村。

    贾洛斯霍斯和伊拉斯莫都向上诉至最高法院。贾洛斯霍斯对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他不符合居住要求,并且剥夺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伊拉斯莫则对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未能宣布贾洛斯霍斯当选无效提出质疑,尽管他已被宣布不合格。最高法院下令合并这三项相关请愿。大法官办公室(OSG)在评论中要求驳回伊拉斯莫的请愿书,并批准贾洛斯霍斯的请愿书,因为所有这些请愿书都涉及后者作为上述选区当选众议员的资格。大法官办公室声称,根据《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17条,对此问题的管辖权属于众议院选举法庭。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贾洛斯霍斯竞选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的居住资格问题进行裁决,考虑到他已在选举中获胜并已开始履行该职务。虽然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决定所有影响选举问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它不包括与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有关的争议。宪法规定,这些争议的解决完全由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相应选举法庭负责。

    最高法院已经解决了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何时结束以及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何时开始的问题。在选举之后宣布国会议员候选人当选,会将与已宣布当选的众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争议的管辖权从选举委员会转移到众议院选举法庭。在本案中,当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发布其2010年6月3日的命令时,贾洛斯霍斯已于2010年5月13日被宣布为选举获胜者。因此,选举委员会在仍然对他的资格问题作出裁决并宣布他没有资格担任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职位时,采取的行动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坚持认为,对上述规则,贾洛斯霍斯的宣布是一个例外。既然选举委员会宣布他没有资格竞选该职位,那么根据先前案例的裁决,他的宣布必然无效。对于伊拉斯莫来说,选举委员会仍然有权根据第6646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发布其2010年6月3日的命令。第6条规定:

    第6条 取消资格案件的影响。 任何已被最终判决宣布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不得被投票,投给他的选票不得计算在内。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候选人在选举前未被最终判决宣布不具备资格,并且他被投票并获得了选举中获胜的票数,则法院或委员会应继续进行诉讼、调查或抗议的审判和听证,并且在申诉人或任何干预人的动议下,可以在诉讼待决期间命令暂停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只要其有罪的证据确凿。

    然而,事实是,在2010年的选举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尚未解决伊拉斯莫对第二庭驳回针对贾洛斯霍斯的取消资格案件的上诉。因此,当时不存在将贾洛斯霍斯的名字从他所寻求的国会议员席位的候选人名单中删除的最终判决。选举日前在他案件中仍然有效的官方行动是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裁决,允许他的名字保留在该名单上。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没有发布任何命令,在最终解决他的案件之前暂停宣布他当选。随着他被宣布当选并就职的事实,任何关于他任职资格的问题,例如他被指控缺乏所需居住地的问题,都完全由众议院选举法庭审议和决定。

    因此,最高法院在裁定,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在宣布贾洛斯霍斯没有资格担任他在选举中赢得的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职位时,超出了其管辖权,因为它已停止对其案件的管辖权。伊拉斯莫质疑贾洛斯霍斯选民登记有效性和选举委员会未能宣布他当选无效的请愿书也必然失败。最高法院不能侵犯宪法完全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选举委员会已经宣布某人当选众议员后,选举委员会是否仍然有权对该议员的资格提出质疑。
    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何时开始? 一旦某人在选举中获胜并被宣布为众议员,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就开始,负责处理与该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
    居住要求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选举委员会认为贾洛斯霍斯不符合居住要求,因此没有资格竞选众议员。然而,最高法院裁定,在宣布当选后,这一问题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决定。
    第6646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伊拉斯莫声称该条允许选举委员会即使在选举后也可以取消贾洛斯霍斯的资格。但由于选举时不存在取消贾洛斯霍斯资格的最终判决,该条不适用。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被推翻? 最高法院认为,在宣布贾洛斯霍斯当选后,选举委员会已丧失管辖权。因此,选举委员会随后作出的宣布贾洛斯霍斯不符合资格的决议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如何处理伊拉斯莫的请愿? 最高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伊拉斯莫的请愿书,因为根据宪法,众议院选举法庭对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之间的管辖权界限,有助于避免未来选举争议中出现管辖权冲突。
    选举委员会在宣布当选后可以做些什么? 宣布当选后,选举委员会不再有权对当选议员的资格提出质疑,与资格有关的争议必须提交众议院选举法庭审理。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加强了宪法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并维护了选举程序的完整性。它强调了遵守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管辖权划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选举纠纷中。通过明确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确保了选举争议的公正和有效解决。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OMEO M. JALOSJOS, JR. VS. THE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ND DAN ERASMO, SR., G.R. NO. 192474, 2012年6月26日

  • 重新获得公民身份后的居住要求:菲律宾最高法院对选举资格的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Jalosjos v. COMELEC 案中的裁决,明确了在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后竞选公职的居住要求。法院裁定,罗梅尔·阿波利纳里奥·贾洛霍斯 (Rommel Apolinario Jalosjos) 尽管曾在澳大利亚居住并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但他通过放弃澳大利亚公民身份、重新宣誓效忠菲律宾并购买房产,充分证明了他有意在三宝颜锡布格 (Zamboanga Sibugay) 建立住所,因此有资格竞选该省省长。此判决对于考虑返回菲律宾竞选公职的归化公民具有重大意义,明确了重建住所的证据标准。

    住所的回归:贾洛霍斯能否回到家乡竞选省长?

    罗梅尔·贾洛霍斯于 1973 年出生在奎松市,八岁时移民到澳大利亚,并在那里获得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2008 年,35 岁的他决定返回菲律宾,居住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兄弟罗密欧·小贾洛霍斯家中。回国四天后,他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并由此获得了移民局颁发的菲律宾公民身份重新获得证书。2009 年 9 月 1 日,他根据《共和国法案》(R.A.)9225 放弃了他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贾洛霍斯在同一村庄购买了一处住宅物业,并在三宝颜锡布格省纳加圣伊西德罗购买了一个鱼塘。

    选举注册委员会批准了他的注册申请,并将贾洛霍斯的名字列入选举委员会 (COMELEC) 在三宝颜锡布格伊皮尔巴朗盖退伍军人村 0051F 选区的选民名单中。此后,丹·伊拉斯莫 (Dan Erasmo),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负责人,向伊皮尔的一审市政巡回法院 (MCT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将贾洛霍斯的名字从正式选民名单中移除。MCTC 驳回了该请愿书,而地区审判法院 (RTC) 支持了 MCTC 的裁决,该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并可执行。

    2009 年 11 月 28 日,贾洛霍斯提交了参加 2010 年 5 月 10 日选举的三宝颜锡布格省长候选人资格证书 (COC)。伊拉斯莫迅速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否决或取消贾洛霍斯的 COC,理由是后者在其中作出了重大虚假陈述,因为他未能遵守 (1) R.A. 9225 的要求,以及 (2) 地方政府法规中规定的为期一年的居住要求。

    选举委员会第二庭裁定,虽然贾洛霍斯通过遵守 R.A. 9225 的要求重新获得了菲律宾公民身份,但他未能证明州长候选人的居住要求。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滥用职权,错误地裁定贾洛霍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真诚有意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建立住所。

    当地政府法规要求寻求省长职位候选人在选举前至少在该省居住一年。《选举法》中的“居住”要求等同于**“住所”**,这意味着一个人不仅要打算居住在特定地方,还必须亲自在该地方居住,并具有表明这种意图的行为。确定候选人是否符合居住要求没有硬性规定,因为居住问题是一个意图问题。然而,判例确立了以下准则:(a)每个人在某地都有住所或居住地;(b)一旦确立,该住所将保持不变,直到他获得新的住所;以及(c)一个人一次只能有一个住所。在这些准则和适用它们的先例下,贾洛霍斯满足了三宝颜锡布格省省长的居住要求是不可避免的。

    贾洛霍斯明确表示他打算永久改变他的住所。他离开澳大利亚,放弃了他的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并放弃了他对该国的效忠。此外,他通过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重新获得了他的旧公民身份。通过他的行动,贾洛霍斯丧失了在澳大利亚居住的合法权利,这清楚地证明他放弃了他在那里的住所。从那以后,除了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他一直住在其他地方。最高法院表示,选举委员会似乎急于得出贾洛霍斯未能证明他成功地将住所更改为三宝颜锡布格省的结论。

    选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贾洛霍斯没有来伊皮尔定居,因为他仅仅是住在他兄弟的房子里。但仅凭这一情况无法支持这一结论。事实上,最高法院一再裁定,候选人不需要在一个社区拥有一所房子才能在该特定地方建立他的居住地或住所。他住在那里就足够了,即使是在租来的房子里或在朋友或亲戚的房子里。**坚持要求候选人拥有他所居住的房子,就会使财产成为担任公职的资格**。重要的是,贾洛霍斯证明了两件事:在伊皮尔实际居住,并且有意将其作为自己的住所。贾洛霍斯提供了邻居的宣誓书,证明他实际居住在伊皮尔的住所。此外,贾洛霍斯是伊皮尔的注册选民,由三宝颜锡布格地区审判法院的最终判决确认。

    虽然最高法院通常尊重像选举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构的事实调查结果,但这并不能阻止它行使其审查权以纠正对证据的明显错误理解或错误或无关的考虑。贾洛霍斯提供的证据足以确立伊皮尔,三宝颜锡布格,作为他的住所。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否则,贾洛霍斯赢得了 2010 年三宝颜锡布格省长竞选,并被宣布为获胜者。最高法院将尊重该省人民的决定,并解决对其资格的所有疑问,以支持他们的明显意愿。

    贾洛霍斯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是他的住所,选举委员会作出相反的裁决构成了严重的滥用职权。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确定重新获得公民身份者是否已充分确立在特定地区居住,以满足竞选公职的居住要求。
    什么是“住所”在选举法中的含义? 在选举法中,“住所”指的是一个人不仅打算居住在某个地方,而且还要实际居住在那里并表现出定居的意图。
    仅仅在亲戚的房子里居住是否足以构成住所? 是的,即使候选人住在租来的房子里或朋友或亲戚的房子里,也可以确立住所,前提是他们有实际居住的意图。
    贾洛霍斯是如何证明他在三宝颜锡布格的住所的? 贾洛霍斯证明了他已经放弃了他在澳大利亚的公民身份和住所,在三宝颜锡布格实际居住,并且有在当地购买的房产和选民登记。
    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最初裁定贾洛霍斯未能满足居住要求,但最高法院以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职权为由推翻了这一裁决。
    为什么最高法院会推翻选举委员会的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贾洛霍斯提供的证据,包括他放弃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和实际居住的证据,足以确立在三宝颜锡布格的住所。
    本案对于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有什么意义? 本案明确了重新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可以用来证明其住所和竞选公职资格的证据标准。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看待人民的意愿? 法院强调了尊重三宝颜锡布格人民通过选举贾洛霍斯所表达的意愿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贾洛霍斯诉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是一项重要的判例,明确了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者在竞选公职时的居住要求。最高法院的裁决承认贾洛霍斯为在三宝颜锡布格建立住所所做的努力,并确认其住所权利以促进菲律宾地方政治中的人民的意愿。 因此,地方选举官员在今后的竞选中务必仔细考量与居住资格认定相关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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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重国籍和居住要求:当选公职人员资格的判决

    本案判决强调了在菲律宾竞选公职的双重国籍人士的资格。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裁决,即海梅·S·泰有资格担任东萨马省马卡阿瑟将军市市长。法院认为,即使一个人后来取得了外国国籍,菲律宾公民身份的重新获得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重新建立住所。这对于那些在海外取得公民身份的菲律宾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明确了他们只要符合选举法规定的住所要求,就有资格竞选公职。

    重获公民身份的挑战:泰市长的案例

    此案涉及马努埃尔·B·哈普宗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的诉讼,旨在取消海梅·S·泰的候选人资格,因为他存在重大虚假陈述。哈普宗声称,泰以前是菲律宾人,后来归化为美国公民,未能满足在2007年5月14日的地方选举前在马卡阿瑟将军市居住一年的要求。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外国归化的菲律宾人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后,如何确定其住所,以及他是否需要在竞选公职前实际居住一年。

    选举委员会发现泰符合《菲律宾共和国第9225号法案》的要求,该法案允许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至关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分析中澄清说,该法律没有对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个人规定居住要求。住所仅仅是在双重国籍人士决定竞选公职时才变得相关。该法院通过查阅地方政府法典,进一步解释了竞选市长职位的人的资格。特别重要的是在选举前至少一年的居住要求,但这需要得到证实。

    哈普宗辩称,由于泰已成为归化的美国公民,因此失去了其原始住所。最高法院承认,泰在成为美国公民时确实放弃了其原始住所。然而,菲律宾公民身份的重新获得并没有自动影响泰的住所。泰仍然可以选择重新在马卡阿瑟将军市建立住所。事实上,法院解释说,必须证明重新建立了住所,以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

    法院依靠之前的案例,例如《小帕潘达扬诉选举委员会案》,来解释与当地当选官员居住资格相关的不同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返回意图”原则(animus revertendi)和对先前住所的“放弃”原则。法院审查了这些事实。根据这些原则,最高法院审查了泰的行动。选举委员会发现的证据表明,泰打算在马卡阿瑟将军市建立一个新的住所,包括申请菲律宾护照,提交表明其住所是该市的社区税证明,以及在该市注册成为选民。

    重要的是,法院还注意到,泰自2006年5月4日起,已实际居住在马卡阿瑟将军市。哈普宗辩称,在此期间泰的出国旅行表明他没有永久居住的意图,但法院不同意,认为这些旅行进一步证明了他的“返回意图”和“留下意图”。事实上,重要的是要理解,竞选地方公职人员住所的法律概念不仅仅是居住地或居住地;而指的是住所或合法的居住地。住所被定义为一个人永久的家,无论他们身在何处,最终打算返回并留下来的地方。

    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强调行政机构的事实认定(特别是在像选举委员会这样具有专门知识的领域)具有约束力。法院没有发现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该法院进一步强调,当一位胜选候选人被取消资格的证据薄弱或不确定时,应尊重选民的意愿。哈普宗未能明确证明泰没有资格担任马卡阿瑟将军市的市长。因此,法院驳回了哈普宗的上诉。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位曾加入美国国籍的菲律宾人在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后,是否符合菲律宾地方选举的居住要求,以及这一要求与候选人的居住地有何关系。
    什么是法定居住地? 法定居住地不仅仅是指某人的实际居住地。相反,它是指一个人将视为其永久居所的地方,并且如果他们短暂离开,他们打算返回那里。它指的是法律上一个人称之为家的地方。
    公民的住所与担任公职的资格有什么关系? 在菲律宾,参加选举的地方官员必须是其选举地的居民,并且至少在该选举日之前已经居住了一年。这项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候选人对他们想要代表的社区很熟悉。
    9225号共和国法令规定了菲律宾地方职位当选者的居住要求吗? 9225号共和国法令,也被称为《国籍保留和恢复法案》,允许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可以在不失去菲律宾国籍的情况下加入外国国籍。该法律没有对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提出居住要求,除非他们在菲律宾竞选公职。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确定住所要求? 为了确定住所,法院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该人的法定居住地或家所在地的永久性、行动以及他们的陈述。该法律没有对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提出居住要求,除非他们在菲律宾竞选公职。
    证明泰满足居住要求的证据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发现的证据包括泰申请了菲律宾护照,他提供了一份列出该市为他住所的社区税证明,以及他在该市作为选民的注册。
    出国旅行如何影响个人的住所? 该人离家的出国旅行通常不被视为住所的损失。但是,该人的活动必须说明其明确保持永久居所的意愿,并且他们在一段时间的离开后会回到家里。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如何影响双重国籍人士? 此案裁决加强了已经加入另一个国家国籍的菲律宾人,并恢复了他们的菲律宾国籍,他们可以在菲律宾竞选公职。这符合允许双重公民身份的精神,该法律允许个人既能持有其文化联系,又能全面参与海外社会。

    总而言之,《马努埃尔·B·哈普宗诉选举委员会和海梅·S·泰》一案澄清了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个人的居住要求。该裁决对想要服务于他们最初国家的双重国籍人士做出了明确,并加强了公民对民主进程的参与。《9225号共和国法令》为这一群体开辟了一条途径,并促进了民族包容性和治理。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适合您情况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apzon v. COMELEC, G.R No. 180088, 2009年1月19日

  • 选举法:放弃外国永久居留权与市长资格

    最高法院裁定,一名放弃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的菲律宾公民有资格竞选并担任市长职位。这项裁决明确了放弃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菲律宾公民可以重新获得在本国竞选公职的资格,但他们必须符合居住要求。

    外国居留权的放弃是否影响市长资格?

    此案源于 Lazaro C. Gayo 提起的审判令申请,旨在宣布 Violeta G. Verceles 当选拉尤尼翁省 Tubao 市市长的公告无效。Gayo 声称 Verceles 因先前在美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而不具备竞选市长的资格。Verceles 反驳说,她已经在 1998 年选举前放弃了她的“绿卡”,明确表示放弃了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权利。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 Gayo 的审判令申请,理由是 Verceles 有资格担任市长一职,因为她在 2001 年的选举前已经放弃了她在美国的永久居留身份。Gayo 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然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了 certiorari 申诉。但是,高等法院指出,上诉请求已过时,因为争议的任期已结束,尽管如此,它还是以其优点审查了案件,因为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可以重复出现并避免审查。

    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根据《地方政府法典》(LGC)第 39 条的规定,Verceles 是否满足市长职位的居住要求。《地方政府法典》规定,当选地方官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在选举前的 barangay、市、城市或省份的注册选民,并且在选举日前在该地居住至少一年。

    高等法院审查了先前有关“居住地”的案件,认为它不仅包括居住在固定地点的意图,还包括亲自出现在该地点,并且有表明这种意图的行为。“住所”是指一个固定的永久居所,即使因公务或娱乐或其他类似原因外出,一个人也打算返回该地。高等法院解释说,一个人可以通过放弃旧住所并获得新住所来获得新的住所,需要以下条件:在该新地方的住所或人身在场、在该地居住的意图以及放弃旧住所的意图。

    在此案中,高等法院承认,通过获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Verceles 有效地放弃了她在菲律宾的居住权。高等法院指出,早在 1998 年,她就将绿卡交给了美国大使馆的移民和归化局。该行为明确表明了她放弃美国居留权的意图。高等法院还指出,自 1993 年返回菲律宾永久居住以来,Verceles 一直居住在那里,只是偶尔去美国探望居住在那里的子女。Verceles 还当选为 1998 年的市长,并在其任期内任职。

    高等法院裁定,这些行为足以证明 Verceles 打算无限期地留在菲律宾,并再次将菲律宾作为其永久住所。因此,她有资格竞选并在 2001 年当选为市长。Gayo 辩称,在现有法律下,不再允许放弃外国永久居民身份来纠正永久居民在国外丧失资格的情况。他认为,《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含蓄地废除了《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因为两者不一致。他断言,这种不一致之处在于,《地方政府法典》第 40(f) 条没有规定放弃在外国的永久居民身份,而《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则规定了这种放弃。但是,高等法院认为,通过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个人已不再符合《地方政府法典》下的取消资格要求。

    高等法院不同意 Gayo 的观点,并且认为《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并未被《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废除。《地方政府法典》的废止条款第 534 条没有明确提及废止《综合选举法典》的任何规定。立法机关被推定知道现行法律,因此每当它打算废止法律的特定或特定条款时,它都会明确这样做。未添加具体提及要废止的法令的特定废止条款,表明其意图不是废止有关该事项的任何现行法律,除非在新旧法律的条款中存在不可调和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在此案中,高等法院认为《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和《地方政府法典》第 40(f) 条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不一致之处。《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规定:

    任何是外国永久居民或移民的人均不具备根据本法典竞选任何当选职位的资格,除非该人已根据选举法中规定的居住要求放弃了其作为外国永久居民或移民的身份。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法典》第 40(f) 条规定,“在外国的永久居民或那些已获得在国外居住的权利并继续在本法典生效后继续利用该权利的人”没有资格竞选任何地方当选职位。

    实际上,这两个规定基本相同,因为它们都规定外国的永久居民或移民没有资格竞选任何地方当选职位。不同之处仅在于《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具体规定了取消资格的例外情况。这并不能使这两个规定相互矛盾。

    此外,这两个规定是同位事项,即它们与同一主题相关。尽可能地将明显冲突的同位法令解释为彼此和谐一致。高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所做的下列陈述:高等法院坚持早先的裁决,即投票占多数的候选人不符合资格并不意味着获得第二高票数的合格候选人有权被宣布当选,并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Violeta G. Verceles 在美国拥有的永久居留身份是否影响她担任拉尤尼翁省 Tubao 市市长的资格。
    地区审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什么裁决?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 Lazaro C. Gayo 提起的审判令申请,裁定 Verceles 在 2001 年的选举前已放弃了美国永久居留权,因此有资格担任市长。
    本案中的居住要求有多重要? 居住要求是高等法院确立其决定的基础之一。该居住要求保证了 Verceles 完全有资格通过证明她对选区及其需求的了解来胜任当地公职。
    《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与《地方政府法典》第 40(f) 条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两个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具体规定了取消资格的例外情况,而《地方政府法典》没有提到任何可能允许候选人当选的可能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是否认为这两个条款(《综合选举法典》第 68 条和《地方政府法典》第 40(f) 条)相互冲突? 不,最高法院认为两个条款并没有任何冲突,实际上它们与一个共同的目标和目的有关,实际上是作为同位事项运营的。
    最高法院如何定义“住所”在本案的背景下是什么? “住所”应理解为不以通常意义上的“住所”或“居所”来表示,而是以“住所”或合法住所来表示,即“当事人实际或推定地拥有其永久家园的地点,无论他在任何给定时间在何处,最终都打算返回并停留的地点”。
    美国移民归化局如何影响高等法院关于居住的要求? Verceles 将其绿卡交给美国移民归化局被认为是对 Verceles 居住权利和地位的一个有力的说明和声明。这明确表达了她放弃美国居留权和返回菲律宾的意图,正如之前所暗示的那样,在那里居住的时间更长了。
    如果取消 Verceles 的资格,Gayo 将如何影响这一案例?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 Gayo 没有获得多数选票担任该职位,因此取消 Verceles 的职位不会自动导致 Gayo 接任市长。

    最高法院的裁决巩固了关于恢复菲律宾地方官员竞选资格的具体标准。未来的诉讼需要审查永久居留权放弃的确凿证据,明确表达回国生活的意图,以及重新建立居民身份的时间表。最高法院维持地区审判法院对拉尤尼翁省 Agoo 分院 32 的 EPC 第 A-07 号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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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Gayo v. Verceles, G.R. No. 150477, 2005 年 2 月 28 日

  • 海外公民投票权: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居住要求的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就Romulo B. Macalintal诉选举委员会一案,对《2003年海外公民投票法》的多项条款提出了质疑。法院裁定,允许某些海外菲律宾公民进行缺席投票并不违反宪法,但同时对国会监督选举委员会权力的某些规定提出了限制。该判决维护了海外菲律宾人在选择国家领导人方面的参与权,但同时也强调了选举程序的宪法制约和平衡。

    海外投票:海外菲律宾公民的住所与权利?

    Romulo B. Macalintal律师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2003年海外公民投票法》)若干条款的合宪性,特别是第5(d)条,该条允许作为移民或永久居民在其他国家居住的选民,仅凭声明其打算返回菲律宾的宣誓书进行登记,该律师声称,其行为违反了《菲律宾宪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居住要求。原告认为,该法案不当地扩大了选举权,并侵犯了其他部门的权力。在讨论中,需要考察宪法居住条款的有效性,海外菲律宾公民登记程序和立法干预选举委员会的范围等问题。

    《2003年海外公民投票法》(R.A. 9189)的核心在于菲律宾居住要求及其对居住在国外的公民投票资格的影响。根据《宪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选民必须在选举前至少在菲律宾居住一年,并在其提议投票的地方居住至少六个月。尽管如此,该法案第5(d)条允许那些已被其他国家认可为移民或永久居民的人投票,只要他们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其打算在批准登记后的三年内恢复在菲律宾的实际永久居住。这些看似矛盾的要求提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个人如何才能在不实际居住在菲律宾的情况下保持住所,并仍然行使其选举权。

    最高法院在裁决时强调,《宪法》并非孤立地阅读,而是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因此,法院不得不既要考虑《宪法》第五条第1款中的居住要求,还要考量《宪法》第五条第2款,该条授权国会制定海外公民缺席投票制度。它还认识到对国会议员来说有必要考虑这些游走在他乡的海外劳工群体的特别情况。由于这些劳工的主要动机是经济因素,该法案努力确保他们不会被剥夺在选举国家领导人方面的发言权。

    关于该法案中备受争议的第5(d)条,最高法院维持了该条款的合宪性,裁定移民可以通过提交宣誓书来声明他们的返回意图。此行动证明了,这些人其实从未想过要放弃自己原有的住所。法院认为,该宣誓书本身并不是授予选举权的行动,而是作为表明未放弃菲律宾住所的一种声明。最高法院强调,这并非允许临时登记,而是在认可这些海外人士与其原籍国之间的持续关系。

    当然,这项决定的适用性,在没有宪法条款保护个人权利时,会受到阻碍。但是宪法的根本性质意味着,所有的法律、措施都必须保持一致性。因此法院,也一致认为 R.A. 9189 的17.1、19和25部分条款中规定了关于创建并赋予联合国会监督委员会(Joint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Committee) 权利相关的内容,因为那些条款需要审查与选举委员会(COMELEC)之间的合作,这些内容与《宪法》条文中有关保护自由意志选举权背道而驰。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就Macalintal诉选举委员会案作出的裁决是,对海外菲律宾公民选举权复杂性的微妙承认。通过维护第5(d)条,最高法院支持了尽可能多地让海外菲律宾公民参加选举的目标。同时,通过限制国会干预选举委员会,法院维护了权力分立的原则,确保在管理选举中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持。因此该裁决既保护了海外公民的选举权,又强调了政府各部门的宪法约束。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2003年海外公民投票法》的某些规定是否侵犯了菲律宾宪法,特别是指居住要求和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
    什么是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 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简称:《2003年海外公民投票法》)规定了一种海外菲律宾公民缺席投票的制度,为居住在国外的合格菲律宾公民提供了行使选举权的机会。
    菲律宾宪法对行使选举权有什么规定? 该宪法规定选民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至少18岁,并在选举前的至少一年居住在菲律宾,且在其拟投票的地点居住至少六个月。
    第5(d)条允许哪些条款? 它允许在其他国家被认可为移民或永久居民的海外菲律宾人,只要提交一份声明表示愿意在三年内恢复于菲律宾当地的居住,便可投票。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护了允许特定海外菲律宾公民缺席投票的第5(d)条,但是声明,有关选举委员会需要来自国会的合作才能实施投票的内容,是不合宪的。
    “住所”在选举权的情况下又指什么? “住所”是指一个人实际拥有或以建设性方式拥有的永久住所,无论他何时在任何给定时间位于何处,最终都打算返回并留在那里。
    最高法院维护R.A. 9189 中关于需要提供宣誓书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是根据《宪法》条文第二条,授权了海外公民可以拥有其选举权,该《宪法》条文又阐明只要具备居住资格,居住权也与“住所”相关联;由于这一条规定,促成了法案中的住所宣誓的制定,并确保能够符合所有公民(包括居住于海外公民)的权力与福利。
    如果一名海外菲律宾公民提交了一份宣誓书,但却没有在3年内返回菲律宾,那又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海外移民没有兑现承诺回到菲律宾居住,移民或永久居民的名字将会从缺席选民名单中移除,并且永久性丧失缺席投票资格。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在保证在海外公民能有效参与行使其选举权的同时,既维护了有关在菲律宾《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又严格执行了其中的规定。它强调说为了实行公平与公证的选举需要遵守健全的宪法原则。关于具体情况是否适用于本裁决,请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网站:contact 或发送邮件到: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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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 ATTY. ROMULO B. MACALINTAL, 诉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G.R. No. 157013, 2003年7月10日

  • 重新获得公民身份与选举资格:居住要求解析

    本案确立了,欲参与菲律宾地方选举,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年是该地区的居民。最高法院裁定,科基拉先生尽管赢得了选举,但因未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因此被取消了候选人资格。这一决定强调了满足居住要求的严格性,即使候选人是该地的原住民。

    公民返还故里,参选资格几何?科基拉案透析

    科基拉先生原为菲律宾公民,后加入美国海军并归化为美国公民。退休后,他通过共和国法案第 8171 号重新获得了菲律宾公民身份。此后,他登记为选民,并在东方萨马省奥拉斯市市长选举中提交了候选人证书,声称已在该地居住两年。然而,他的竞争对手阿尔瓦雷斯质疑了他的候选人资格,理由是科基拉先生提交虚假陈述,未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恢复公民身份返乡的人,其居住时间应如何计算以满足选举要求?

    法院首先需要解决关于本案的两个程序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提交复议动议是否暂停了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 30 天期限? 私人答辩人认为科基拉先生的上诉因提交过晚而应被驳回。但是,法院认为,由于动议并非形式上的,因此确实暂停了上诉期限。第二个问题是,尽管科基拉先生已被宣布,选举委员会是否保留对本案作出裁决的管辖权?法院援引共和国法案第 6646 号,裁定即使在选举和获胜者宣布之后,对于取消候选人资格或拒绝候选人资格证书的程序也应继续进行。

    就实质性问题而言,法院重点关注科基拉先生在 2001 年 5 月 14 日选举前是否已在东方萨马省奥拉斯市居住至少一年,正如他在候选人资格证书中所述。地方政府法典第 39(a) 条规定,地方官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在巴朗盖、市、省或地区(如果是省议会、市议会或市议会的成员)登记的选民,且在选举日之前至少一年居住在该地。

    法院认为,“居住地”一词不应以其通常的接受方式理解为“住所”或“居住地”,而应理解为“住所”或法定住所,即一个人实际或推测地拥有其永久住所的地方。在本案中,科基拉先生于 1965 年在美国海军服役后成为美国公民,因此失去了在奥拉斯的原始住所。从那时起直到 2000 年 11 月 10 日,当他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时,科基拉先生都是外国人,无权居住在菲律宾,除非我们的移民法允许他作为游客或居民外国人逗留。

    事实上,居住在美国是归化为美国公民的要求。在美国入籍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居住时间要求。 因此,在外国入籍会导致放弃在菲律宾的住所。法院认为,在 1998 年返回该国准备奥拉斯市市长选举时,科基拉先生并未在该国重建住所。

    作为一名外国人,个人可以通过共和国法案第 6768 号以“免签证”的方式进入菲律宾。因此,只有在 2000 年 11 月 10 日,当科基拉先生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8171 号宣誓成为菲律宾公民时,他才能被认为放弃了其作为外国人身份。

    科基拉先生辩称,他在 2001 年 1 月登记成为东方萨马省奥拉斯市布特加的选民可以证明他的居住地是候选人。然而,法院根据《古雷诉努瓦尔案》裁定,登记为选民并不妨碍随后提出质疑候选人缺乏居住地的案件。

    最后,科基拉先生候选人资格证书中关于他在提交证书时已在东方萨马省奥拉斯市居住“两年”的说法不符合事实。法院认为,科基拉先生在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中虚假陈述了一个重要事实,从而导致该证书可被取消。因此,法院驳回了请愿书,并确认了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于 2001 年 7 月 19 日作出的决议,以及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命令。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候选人需要满足多久的居住时间才能有资格参加地方选举,尤其是当该候选人之前是外国公民,之后通过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而回国的情况。
    “居住地”在选举法中如何定义? 在选举法中,“居住地”指的是“住所”或法定住所,即一个人实际或推测地拥有其永久住所的地方,无论其身在何处,最终都打算返回并留在那里。
    科基拉先生是如何失去其菲律宾公民身份的? 科基拉先生通过加入美国海军并归化为美国公民而失去了其菲律宾公民身份。
    科基拉先生通过哪个法案重新获得了菲律宾公民身份? 科基拉先生通过共和国法案第 8171 号重新获得了菲律宾公民身份。
    选举委员会在科基拉先生被宣布为获胜者后,是否仍然有权处理该案件? 是的。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6646 号,即使在选举和获胜者宣布之后,对于取消候选人资格或拒绝候选人资格证书的程序也应继续进行。
    候选人资格证书中的虚假陈述是否构成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 是的。如果候选人在候选人资格证书中作出了关于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例如居住地,则可能导致该证书被取消。
    本案中,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什么? 法院驳回了科基拉先生的请愿书,并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的决定,因为他未能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
    根据选举法,一名候选人必须在菲律宾居住多久才能被视为菲律宾公民? 虽然不需要居住时间才能获得公民身份,但要作为选民注册并参加选举,选举法要求必须在投票前一年在菲律宾居住,并在该市或市镇居住至少六个月。

    科基拉案清晰地阐释了居住要求在菲律宾选举法中的重要性。候选人有责任确保其符合所有资格要求,包括在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之前已在该地区居住必要的时间。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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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Coquilla v. COMELEC, G.R No. 151914, July 31, 2002

  • 菲律宾选举法:候选人居住要求的权威指南

    选举诚信的基石: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居住要求的裁决

    G.R. No. 137329, August 09, 2000

    在菲律宾充满活力的民主体制中,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选举法旨在确保选出的官员真正代表他们所服务的人民的意愿。其中一项关键要求是居住要求,它规定候选人在特定地区竞选公职之前必须在该地区居住一定的时间。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候选人熟悉他们希望代表的社区的需求和愿望。最高法院在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中阐明了居住要求的重要性及其在菲律宾选举法中的适用。

    居住要求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第 39 条规定了地方民选官员的资格。其中一项资格是“在选举日之前至少一年是其打算当选的barangay、市、自治市或省的居民”。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候选人与他们希望代表的社区有真正的联系,并且他们了解当地的问题和关切。

    最高法院在Romualdez-Marcos 诉选举委员会案中强调了居住要求的重要性,指出其目的是“防止不熟悉社区情况和需求,并且与社区没有认同感的外来者或新人[寻求]民选职位以服务该社区”。换句话说,居住要求旨在排除那些仅仅为了选举利益而利用社区有利环境的“外来者”。

    然而,法院也承认,选举法应从宽解释,以实现人民的意愿。在Alberto 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指出,“选举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宽解释管辖选举争议的法律,以使人民在选择公职人员方面的意愿不被纯粹的技术异议所击败。”这种从宽解释的原则在涉及居住要求等资格问题时尤为重要。

    案件分解: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围绕着 Vicente Y. Emano 竞选卡加延德奥罗市市长的资格展开。请愿人辩称,Emano 不符合一年的居住要求,因为他仍然是 Misamis Oriental 省的省长,直到他提交市长候选人资格证书。请愿人认为,Emano 作为省长的职位阻止他在卡加延德奥罗市建立合法的住所。

    选举委员会第一庭和全体委员会都驳回了请愿人的主张,裁定 Emano 符合居住要求。选举委员会发现,Emano 和他的家人自 1973 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卡加延德奥罗市,他在担任省长期间也在该市居住,并且他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在该市登记为选民。

    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法院强调,宪法和法律要求的居住资格是为了让候选人有机会熟悉选区人民的需求、困难、愿望和发展潜力。它还使选民能够评估候选人的资格和对他们渴望的职位的适应性。

    法院认为,Emano 已经证明他与家人:(1)实际居住在 1973 年在卡加延德奥罗市购买的房屋中;(2)在他担任 Misamis Oriental 省省长的三个任期内,实际在该市办公,省会设在该市;并且(3)在该市登记为选民,时间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他不能被视为“陌生人或新人”,当他竞选并以压倒性多数票当选市长时。

    法院驳斥了请愿人的主张,即 Emano 作为省长的职位阻止他在卡加延德奥罗市建立住所。法院指出,法律没有禁止民选省官员在高度城市化的城市居住和/或登记为选民,只要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选民的要求。法院还强调,住所的选择是意图问题,而有关人员最适合做出选择。在本案中,Emano 决定在 1995 年 5 月的选举后将卡加延德奥罗市作为他的居住地。

    此外,法院强调,选举法必须从宽解释,以实现人民的意愿。法院指出,Emano 以约 30,000 票的优势获胜,这表明他是卡加延德奥罗市人民的压倒性选择。法院重申,在任何可能推翻人民选举选择的诉讼中,法院必须尽最大努力以一种能够实现多数人意愿的方式解决问题。

    实际意义:住所和选举资格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为菲律宾的候选人资格居住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本案确立了以下关键原则:

    • 实际居住的重要性:法院强调,居住要求的关键因素是实际居住。仅仅拥有房产或在该地区登记为选民不足以满足居住要求。候选人必须在该地区实际居住,并证明他们打算将该地区作为他们的住所。
    • 意图的作用:住所的选择主要是意图问题。法院承认,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住所,法院应尊重该选择,只要有实际居住的证据支持。
    • 从宽解释选举法:法院重申,选举法应从宽解释,以实现人民的意愿。在对候选人资格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应倾向于允许选民表达自己的选择。
    • 人民意愿至上:法院强调,在选举案件中,人民的意愿至高无上。法院应避免以技术理由剥夺当选官员的职位,除非不合格的情况非常明显,以至于无视不合格并实现人民的表面意愿最终会对民主制度和法律传统造成更大的损害。

    对于希望在菲律宾竞选公职的个人而言,了解居住要求并确保符合这些要求至关重要。候选人应保持详细的记录,证明他们在相关地区的实际居住情况,包括水电费账单、租赁协议和社区税收证明。他们还应确保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在该地区登记为选民。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提醒我们,居住要求旨在确保民选官员与他们所服务的人民有真正的联系。通过从宽解释这些要求并重视实际居住和人民意愿,法院旨在维护菲律宾选举制度的诚信。

    关键经验

    • 实际居住至关重要:要满足选举资格的居住要求,在该地区实际居住至关重要。
    • 意图很重要:住所的选择是意图问题,法院将考虑候选人的意图,只要有实际居住的证据支持。
    • 人民的意愿优先:选举法应从宽解释,以实现人民的意愿。
    • 准备充分:候选人应保持详细的居住证明记录,并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登记为选民。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菲律宾选举中的居住要求?

      在菲律宾选举中,居住要求是指候选人在选举日之前必须在他们希望竞选的地区居住的最短时间。对于地方职位,如市长,居住期为一年。

    2. 实际居住与住所有什么区别?

      实际居住是指在一个特定地方的实际居住。住所是指一个人合法居留的地方,并且当他离开时,打算返回。虽然实际居住是住所的证据,但住所也涉及意图永久或无限期地留在该地。

    3. 如果候选人在担任另一公职时搬迁,居住要求如何适用?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表明,民选官员可以在担任另一公职时改变其住所。关键因素是他们是否在该新地点建立了实际居住地,并打算将其作为住所。

    4. 未能满足居住要求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候选人未能满足居住要求,他们可能会被取消资格竞选公职。如果他们当选,他们的选举可能会因不合格而被质疑。

    5. 选民可以质疑候选人的居住资格吗?

      是的,在相关地区登记的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质疑候选人的居住资格。

    6. 法院在解释居住要求时采取什么方法?

      菲律宾法院在解释居住要求时采取从宽解释的方法,以实现人民的意愿。他们重视实际居住和候选人将特定地点作为住所的意图的证据。

    7.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Torayno Sr. 诉选举委员会案的主要教训是,实际居住对于满足选举资格的居住要求至关重要。法院将从宽解释选举法,以实现人民的意愿,并将重视实际居住和候选人意图的证据。

    8. 我如何证明我的选举候选人资格的居住地?

      为了证明您的选举候选人资格的居住地,您可以收集文件,如水电费账单、租赁协议、社区税收证明、barangay证明以及任何其他可以证明您在该地区实际居住和意图的证据。

    对选举资格有疑问?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居住要求。 我们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候选人和选民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以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无论您是候选人还是选民,如果您需要有关选举资格或相关事项的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立即联系 ASG Law,与我们在选举法方面的专家律师预约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