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当并非所有实际利害关系方都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时,可以提起诉讼而无需事先进行 barangay 调解程序。此裁决澄清了《地方政府法典》第 412 条,确保并非居住在同一辖区内的个人不会不必要地受到调解要求的限制。这可以加快解决争议的速度,并减少原本必须等待调解过程完成的个人和企业的延误。
居住地重要吗?何时可以在未经 Barangay 调解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本案源于 Abagatnan 家族与 Clarito 夫妇之间的土地纠纷。Abagatnan 家族声称 Clarito 夫妇在他们的土地上非法占据了一块区域,并提起非法滞留诉讼。Clarito 夫妇辩称,诉讼提起之前未进行强制性的 barangay 调解程序,法院应驳回诉讼。但是,Abagatnan 家族辩称,并非所有原告都居住在同一城市,因此 barangay 调解并非必须。此案随后提交法院审理,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进行事先 barangay 调解。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412 条的规定,是否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进行事先 barangay 调解,即使并非所有实际利害关系方都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内?最高法院认为不需要。
《地方政府法典》第 412(a) 条要求当事方在 Lupon 主席或 Pangkat 面前接受调解程序,以此作为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该条规定:
第 412 条。调解 – (a) 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任何属于 lupon 职权范围的事项,均不得直接在法院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提起或启动诉讼、请愿、行为或程序进行裁决,除非各方已在 lupon 主席或 pangkat 面前对质,并且 lupon 或 pangkat 秘书证明且经 lupon 或 pangkat 主席证明未达成任何调解或和解 [除非当事方撤销了和解]。xxx
《地方政府法典》还规定,“每个 barangay 的 lupon 均有权将实际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内的人召集在一起,以友好地解决所有争议”,但须遵守法律中列出的某些例外情况。其中一个例外情况是争议涉及实际居住在不同城市或自治市的 barangay 的当事方的情况,除非上述 barangay 单位彼此相邻,并且当事方同意将其分歧提交给适当的 lupon 进行友好解决。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实际上不住在同一个城市、自治市或相邻的 barangay 中,则无需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 lupon,以此作为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最高法院指出,只有实际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内的案件才必须进行事先 barangay 调解。法院依靠 Pascual v. Pascual 和 Banting v. Spouses Maglapuz 等先例,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强调实际居住要求仅适用于案件中的实际利害关系方。
在本案中,在市法院提起诉讼的诉状中特别声明,并非本案中的所有实际利害关系方都实际居住在罗哈斯市:Jimmy 居住在拉古纳省锡尼洛安市 Poblacion 区,而 Jenalyn 居住在帕西格市 de La Paz 区。因此,lupon 对他们的争议没有管辖权,并且事先将案件提交 barangay 调解并不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因此,即使 Jimmy 和 Jenalyn 已经授权他们的姐妹兼共同请愿人 Josephine 在市法院的驱逐程序中担任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情况也是如此。正如先前解释的那样,就事先 barangay 调解的《地方政府法典》规定的“实际居住地”要求而言,实际利害关系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居住地无关紧要。
此外,正如地区法院正确指出的那样,缺乏 barangay 调解程序不能在上诉中提出,因为它没有包含在审前命令中,审前命令仅列出了审判期间要解决的以下问题。法院指出,双方审理案件所依据的问题仅限于审前命令中确定的问题以及那些可能从命令中推断出的问题或从 necessary implication 中推断出的问题。审前命令中未包含该问题意味着法院不能在审判期间考虑该问题,因为双方受到他们在审前程序期间达成一致的问题限制的约束。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在于,当并非所有实际利害关系方都居住在同一城市或自治市时,提起诉讼之前是否必须进行事先 barangay 调解。最高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必须的。 |
《地方政府法典》对 Barangay 调解有何规定? | 《地方政府法典》第 412 条要求,在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属于 Lupon 职权范围内的某些争议需要提交 Barangay 调解。目的是鼓励通过友好调解来解决当地的争议。 |
当实际利害关系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时,必须进行 Barangay 调解吗?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如果实际利害关系方实际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或自治市,则不是必须的。 |
“实际利害关系方”是什么意思? | 实际利害关系方是指因诉讼的判决而受益或受损的一方,或有权获得诉讼利益的一方。 |
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居住地是否重要? | 最高法院裁定,对于事先 barangay 调解的实际居住地要求而言,实际利害关系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居住地无关紧要。 |
什么是审前命令,它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 审前命令是确定在审判期间要解决的问题的命令。在本案中,在审前命令中未包括缺乏 barangay 调解,这阻碍了法院在审判期间考虑该问题。 |
未能进行 Barangay 调解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 如果必须进行 Barangay 调解但未进行,法院通常会驳回该诉讼,但不得妨碍重新提起。但是,如果该问题在审前命令中未解决,则法院可能会允许该诉讼继续进行,就像本案一样。 |
法院的裁决对罗哈斯市 Clarito 夫妇有什么影响? |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因未进行 Barangay 调解而驳回了 Abagatnan 家族的诉讼。此案被发回地区法院审理,根据之前的裁决执行。 |
最高法院的裁决进一步澄清了 Barangy 法,从而解决了有关《地方政府法典》第 412 条规定的居民要求的长期混淆。在确认居住在不同辖区内的个人的权利的同时,此裁决维护了事先 Barangay 调解的目的,以确保纠纷在当地得到解决。本判决对于解决复杂的土地纠纷具有重大影响,其中,涉及到不在同一辖区的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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