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家庭法

  • 境外离婚判决在菲律宾的承认:外国法律证明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裁定,在菲律宾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之前,提出判决的一方必须证明离婚的事实,并证明其符合允许离婚的外国法律。未能充分证明离婚的事实和相应的外国法律可能会导致承认请求被驳回,但为了实质正义,案件可能会被发回重审。

    婚姻难题:菲律宾法院应如何对待境外离婚?

    本案源于 Maricel L. Rivera 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的外国判决/离婚司法承认请愿。 Rivera 与韩国公民 Woo Namsun 结婚。在他们的关系恶化后,Woo 在韩国提起了离婚诉讼,首尔家庭法院于 2011 年批准了离婚。寻求再婚的 Rivera 在菲律宾提起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诉讼。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批准了她的请愿,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理由是 Rivera 未能充分证明韩国的相关法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菲律宾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外国法律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在菲律宾,婚姻是一项神圣的社会机构,该机构受到公共政策和道德的强烈保护,菲律宾法律并不允许绝对离婚,因此法院不得发出批准离婚的判决,甚至两名菲律宾人之间的婚姻也不能因在国外获得的离婚而解除,但是,菲律宾可以承认涉及外国人的外国离婚判决。这是基于修订后的《家庭法》第 26 条规定的,该条允许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在国外有效解除,从而使菲律宾配偶能够再婚。最高法院澄清说,如果离婚的外国人配偶具有再婚的能力,菲律宾配偶可以在菲律宾法律下再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在菲律宾再次结婚的能力。但是,这种外国离婚必须经过菲律宾法院的司法承认。

    根据《证据规则》,外国判决和法律必须作为事实得到证明。如果外国离婚判决和相关的外国法律构成主权机构的官方行为,则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第 132 条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要求进行证明。本条规定,此类官方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官方出版物;或(2)由对文件具有合法保管权的官员证明的副本。如果官方记录的副本被证明存放在菲律宾境外,则必须:(1)附有由菲律宾外交部门或领事官员签发的证明,这些官员驻扎在记录所在的外国;以及(2)由其办公室的印章认证。 如果提供副本作为证据,则证明:(1)必须说明该副本是原始副本的正确副本或其特定部分;并且(2)必须盖有证明官员的正式印章,或者如果他是具有印章的法院的书记员,则盖有该法院的印章。简单地说,法院不对外国法律作司法认知;它们必须得到证明。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 Rivera 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为了证明离婚的事实,她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判决副本,其中包括英文和韩文翻译。但是,最高法院认为,首尔大使馆领事 Chin Hyun Yong 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因为他不是合法保管离婚判决书的官员。此外,为了证明韩国的法律是事实, Rivera 提供了韩国民法典的副本,来自韩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确认信以及来自菲律宾外交部的认证证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它认为,Chin Hyun Yong 无权证明法律的存在,也没有进一步证据表明该签字是真实的。法院还指出,Rivera 提供的是韩国民法典的英文翻译本,但没有进一步证据表明该翻译真实地反映了韩国关于离婚的法律。

    鉴于 Rivera 在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利害关系,最高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以进行进一步诉讼和证据接受,是适当的。因此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驳回这一诉讼。这一行动符合之前的判例,该判例认为必须对家庭法第 26 条作宽大的解释,以服务于其中的利益。总之,案件被发回重审,要求提供更多证据,表明存在合法的离婚,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使争议得到公平的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证明外国法律的证据要求是什么。具体而言,法院审查了请愿人是否充分证明了外国离婚判决和相关法律。
    家庭法第 26 条在菲律宾法律中起什么作用? 修订后的家庭法第 26 条允许在国外有效获得离婚判决后,菲律宾配偶可以再婚。为了使此条款生效,必须正式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为什么请愿人最初的证据被发现不足? 请愿人最初的证据不足,因为离婚判决书和韩国民法典都未能由负责保管官方记录的官员正式证明。
    领事证明足以证明外国判决和法律吗?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驻马尼拉的韩国领事证明不足以证明外国判决和法律,因为没有表明该领事负责保管有关文件。
    官方发布对证明外国法律至关重要吗? 是的,为了满足《证据规则》的要求,外国法律必须通过官方出版物或由负责保管记录的官员提供的经过证明的副本证明。
    证明外国法律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除了《证据规则》第 132 条规定的方式之外,还有可能引入其他证据,例如专家的证词,以证明外国法律的存在,但这必须经过评估。
    为什么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尽管最初的证据不足,最高法院还是选择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因是请愿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并根据对影响家庭生活的案件作宽松解释的原则。
    本案对希望菲律宾承认境外离婚的个人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证明允许外国人配偶在其本国有效获得离婚判决的离婚判决和相关外国法律的证据,对于在菲律宾的外国离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将会被驳回承认境外离婚。
    关于提供有效证据的主要经验教训是什么? 必须提供对文件具有合法保管权的官员提供的官方证明,如果没有这种证明,可能无法正式承认外国法律和判决,因此建议寻求具有这方面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总之,虽然菲律宾并不总是容易认可外国离婚判决,但最高法院愿意对面临离婚诉讼的个人的利益持宽容态度。本案说明了法院采取行动以保证公平和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程度。本裁决进一步强调了按照菲律宾法律的要求进行外国判决和外国法律的充分有效证明的必要性。请联系 ASG Law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获取进一步的指导。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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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未亲自评估不一定影响心理鉴定结果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心理医生未亲自评估被指控为心理上无行为能力的一方,也不一定使医生的评估无效。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婚姻无效的原因,可以基于配偶、家人和其他密切相关的个人的证词来诊断心理问题。这一裁决澄清了家庭法中证据的标准,为那些寻求以精神无能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提供了指导。

    心理医生未亲自评估,还能证明婚姻无效吗?

    本案源于 Bryan D. Yeban 起诉 Maria Fe B. Padua-Yeban 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后者存在精神无能。Bryan 声称,Maria Fe 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并且在婚前、婚后都表现出了自恋型人格障碍。虽然 Maria Fe 并未亲自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但法庭仍基于 Bryan 和其他证人的证词,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报告,做出了有利于 Bryan 的判决。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精神无能案件中证据标准,以及未亲自评估的心理医生报告的有效性的讨论。

    此案的核心是菲律宾家庭法第 36 条,该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因精神无能而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能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婚姻也应无效。要证明婚姻无效,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表明:(1)精神无能的根本原因;(2)这种无能存在于结婚之时;(3)这种无能是严重的、不可治愈的。过去,法院对这些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有所放宽,认识到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对那些生活在家庭破裂中的人们造成伤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指出, Bryan 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Maria Fe 的精神无能。Bryan 提供了证人证词,包括他自己的母亲 Quirina D. Yeban 的证词,以支持他对妻子行为的指控。他还提供了一名心理医生 Dr. Maria Nena R. Peñaranda 的评估报告,该医生根据 Bryan 及其母亲的证词诊断 Maria Fe 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重要的是,法院驳回了共和国的论点,即因为 Dr. Peñaranda 未亲自检查 Maria Fe ,因此 CA 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重申,缺乏亲自检查并不一定使心理医生的证词无效,因为心理医生可以基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诊断。正如Kalaw v. Fernandez案中强调的那样,重点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确定一方的精神无能,即使没有实际的医学检查也可以,只要提供的全部证据足以支持精神无能的认定。

    在之前的Republic v. Court of Appeals and Molina(Molina 案)中,法院确立了一套指导原则,用于判断婚姻是否因精神无能而无效。这些指导原则要求:(1)证明婚姻无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2)精神无能的根本原因必须经过医学或临床鉴定;(3)必须证明这种无能存在于“结婚之时”;(4)必须证明这种无能是医学或临床上永久或无法治愈的;(5)这种疾病必须严重到足以使该方无法承担婚姻的基本义务;(6)基本婚姻义务必须是家庭法第 68 条至 71 条所包含的关于丈夫和妻子,以及同法第 220 条、221 条和 225 条关于父母及其子女的义务;(7)菲律宾天主教教会全国上诉婚姻法庭的解释应受到法院的尊重;(8)审判法院必须命令检察官或财政官以及检察长作为国家的律师出庭。

    但是,法院认识到,Molina 指导原则过于严格,因此在后来的 Ngo Te v. Gutierrez Yu-Te 案中,法院指出,Molina 指导原则旨在防止菲律宾家庭(一个不可侵犯的社会机构)随意解散。但是,将这些原则严格应用于每种情况,都“给那些不得不与变态行为、道德精神错乱和社会病态人格异常作斗争的人带来了损失,这些行为就像白蚁一样,一点一点地蚕食着他们的家庭,我们的基本社会机构的基础。”因此,尽管需要遵守法律框架,但法院越来越注重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靠配偶、家人和其他熟悉当事人行为的人的证词来确定精神无能的存在。

    本案对家庭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澄清了精神无能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并为那些寻求以精神无能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提供了指导。法院裁定,没有必要亲自检查被指控为精神无能的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婚姻无效的原因,可以基于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来诊断心理问题。这种方法更注重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严格遵守一套形式化的规则。法院在 Tan-Andal v. Andal 案中进一步推进了这一思路,即在所有案件中,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的证词并非强制性的。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根据所有现有证据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以致于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正如本案所体现的,法律正在发生变化,以便为个人及其家庭寻求公正和公平的结果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没有亲自评估的情况下,心理医生的评估能否充分证明当事人患有导致婚姻无效的精神无能。最高法院裁定,不一定需要亲自评估,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诊断。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了什么?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如果一方因精神无能而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能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为了获得救济,请愿人必须证明结婚时存在严重的、无法治愈的、根本原因的精神无能。
    Molina 案有什么指导意义? Republic v. Court of Appeals and Molina 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用于判断婚姻是否因精神无能而无效的指导原则。虽然这些指导原则以前曾被严格执行,但后来的法院采取了更灵活的方法。
    什么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精神无能? 可以提供各种证据来证明精神无能,包括证人证词(如配偶、家人和朋友的证词)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重点在于是否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确定一方当事人患有导致婚姻无效的精神疾病。
    如果当事人没有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还能宣告婚姻无效吗? 是的,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婚姻也可能因精神无能而无效。医生可以根据其他信息进行评估,例如从与当事人互动的人那里获得的证词。
    Tan-Andal v. Andal 案的意义何在? Tan-Andal v. Andal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的证词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强制性的,其中提出了精神无能的主张。法院指出,有必要出示与家庭崩溃直接相关的深刻的人格病症证明。
    什么是自恋型人格障碍? 自恋型人格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其特征是夸大自我、需要被赞美以及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心。在本案中,Maria Fe 被诊断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这被认为是导致她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一个因素。
    此案的结果如何影响婚姻无效案件? 此案澄清了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尤其是涉及精神无能的案件。它表明法院可以考虑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和未亲自评估的医生的评估。
    我可以在哪里获得此案的进一步信息或法律建议? 有关此案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进一步信息或法律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或联系法律援助组织。重要的是,必须针对您情况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寻求法律建议。

    总的来说,Republic v. Yeban 案澄清了家庭法中的关键点,并为未来的案件设定了有用的先例。该裁决强调,法院应以实用和灵活的方式处理精神无能的主张,既要考虑相关证据,又要保护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性。个人面临复杂的家庭法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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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诉讼中的重复诉讼:共同财产分割的管辖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在婚姻无效的诉讼中,法院不仅有权裁决婚姻的效力,还对与婚姻相关的附带和后续事项具有管辖权,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如果当事人就财产归属问题另行提起诉讼,则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此举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互相矛盾的判决,损害司法公正。

    婚姻无效与财产分割:一场诉讼还是两次机会?

    Arturo C. Tanyag 与 Dolores G. Tanyag 的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Dolores 提起了一项单独的诉讼,要求确认某些土地为其个人财产。Arturo 反对此举,认为 Dolores 已经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请求,现在又提起新的诉讼,构成了重复诉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Dolores 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是否应当撤销财产分割的诉讼?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Dolores 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并撤销了财产分割的诉讼。法院认为,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重复利用司法救济,以增加其胜诉的机会,或者利用不同的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案中,虽然婚姻无效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的诉讼请求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都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利,并且婚姻无效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

    法院强调,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并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为此,法院援引了 Pavlow v. Mendenilla 案的判例,该判例详细阐述了重复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相似、以及在前一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对后一诉讼产生既判力。

    在本案中,上述要件均已满足。首先,两个诉讼的当事人均为 Arturo 和 Dolores。其次,虽然财产分割诉讼的直接诉讼请求是确认土地的归属,但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财产分割,这与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实质相同。最重要的是,婚姻无效诉讼的结果会对财产分割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财产关系将发生变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家庭法》第147条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无效,则双方的共同财产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这意味着,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即使一方没有直接参与财产的取得,但如果其承担了家庭的照顾和维护工作,也应视为对财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Tan-Andal v. Andal 案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即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而适用《家庭法》第147条或第148条的规定。

    法院还强调,对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财产分割属于附带事项,法院有权一并处理。正如 Valdes v. Regional Trial Court 案所确立的原则,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也应被视为有权解决附带和后续事项。因此,Dolores 应当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A.M. No. 02-11-10-SC 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婚姻无效判决生效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

    实际上,Dolores 曾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分割的动议,但该动议被法院驳回。虽然该动议被驳回,但 Dolores 仍然应当通过上诉等方式在该诉讼中争取其权利,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总之,本案再次强调了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在婚姻无效诉讼之外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什么是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增加胜诉的机会,或者利用不同的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而重复利用司法救济的行为。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相似、以及在前一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对后一诉讼产生既判力。
    本案中,Dolores 的行为为什么构成重复诉讼? Dolores 在婚姻无效诉讼之外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虽然诉讼请求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都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利,并且婚姻无效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
    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财产分割属于什么性质的事项? 在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财产分割属于附带事项,法院有权一并处理。
    《家庭法》第147条规定了什么? 《家庭法》第147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无效,则双方的共同财产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了什么? 法院判决 Dolores 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并撤销了财产分割的诉讼。
    本案的判决有什么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无效诉讼中,财产分割等附带事项应一并解决,禁止重复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有助于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省时间和金钱,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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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ARTURO C. TANYAG VS. DOLORES G. TANYAG, G.R. No. 231319, November 10, 2021

  • 亲子关系的法律之战:母亲能否挑战婚生子女的亲生关系?

    菲律宾最高法院近期在一起涉及《家庭法》的案件中,裁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已婚妇女能否挑战婚生子女的亲生关系。最高法院在Richelle Busque Ordoña诉Pasig市地方民事登记员和Allan D. Fulgueras一案中维持原判,认为母亲不得对婚生子女的亲生关系提出质疑。该判决强调了丈夫,或在特殊情况下其继承人,才拥有对婚生子女的亲生关系提出质疑的专属权利。该裁决引发了关于菲律宾妇女权利以及国际公约下性别平等义务的重大问题。该裁决虽具有局限性,但也为立法机关审查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家事法提供了契机,确保妇女在确认子女真实亲子关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进而推动家庭和社会公正。

    亲情、法律与现实的困境:婚内生育子女,生父另有其人?

    Richelle Busque Ordoña在与Ariel O. Libut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Allan D. Fulgueras发生关系并生育Alrich Paul。孩子出生后,Richelle希望更正孩子出生证明上的信息,将其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Ordoña,并删除孩子生父的有关信息。但菲律宾法律对婚生子女有推定为婚内亲生的原则,这给Richelle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婚内出生的孩子,其生父并非母亲的丈夫时,母亲是否有权挑战法律上的亲生关系认定?这不仅关乎孩子姓氏的归属,更牵扯到家庭关系、继承权等多重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一案例折射出传统法律框架与现代家庭结构及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引发了对现有法律是否公平、公正的深刻反思。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框架:《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Famil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该法第164条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确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此外,法院还参考了第176条,该条允许非婚生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其父亲的姓氏。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在母亲Richelle与Ariel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Alrich Paul,即使实际生父为Allan,Alrich Paul在法律上仍被推定为Richelle与Ariel的婚生子女,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这一推定。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第167条,母亲不能质疑她自己孩子的合法性。法庭认为母亲提出的修改姓氏和删除父亲信息的请求是对亲子关系的间接攻击,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此判决还指出修正案需要对抗程序,涉及缺席必要的当事人,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法院的推理依据是家庭法的现有规定。法庭认为,根据家庭法,母亲自己无权对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提出质疑。第167条家庭法进一步巩固了这一立场。即使母亲宣布孩子不合法或被判犯有通奸罪,该条也认为,这并不会对孩子婚生资格造成任何影响。该决定重申了只有孩子合法的父亲或其遗产继承人才可以提出质疑。由于 Richelle 在法律上仍与 Ariel 结婚,并且Ariel 没有反对, Alrich被认为是Ariel的婚生子。法院进一步强调,按照家庭法的定义,合法的亲子关系给予孩子某些权利和继承利益。对亲子关系提起诉讼需要所有必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才能给予家庭更多隐私。

    最高法院虽驳回了 Richelle 的申请,但也承认了现有法律框架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妇女平等权利方面。法庭指出在关于母亲可以争夺她孩子们的继承权的案件中存在法律漏洞。家庭法不允许已知不是孩子生父的母亲对该孩子的亲子关系提起诉讼。法庭还敦促立法机关进行干预,以调整可能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法律,尤其是考虑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等国际义务。这一观察结果为菲律宾家事法的改革创造了空间。与此同时,法院维持婚内婚姻亲子关系优先于知情的母亲的这一选择。此裁决进一步突出了国内立法与国际性别平等义务之间的不协调。由于对个人环境、隐私以及儿童长期财务产生潜在影响,法庭强调了家庭法案件中遵守这些保障措施的重要性。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既维护了菲律宾家庭法的既定原则,又承认了其可能存在的不足。该案凸显了法律、伦理和社会规范在界定家庭关系时所面临的挑战。如何平衡对家庭稳定的保护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对亲子关系认定的影响,这些都是未来菲律宾家事法改革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该裁决也为相关利益方创造了动力,可以为了对所有菲律宾人的实际应用与利益,继续重塑菲律宾亲子关系法律,并进一步进行法律程序与保障。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母亲婚内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她是否有权以生父另有其人为由,挑战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地位,以及修改孩子的出生证明?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Richelle Busque Ordoña的申请,维持原判,认定母亲不得对婚生子女的亲生关系提出质疑。这一裁决强调只有丈夫或其继承人才有权质疑子女的合法性。
    为什么母亲不能质疑自己孩子的亲生关系?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67条的规定,即使母亲宣布孩子不是她丈夫的,也不能推翻孩子是婚生子女的推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家庭的稳定,防止对孩子亲生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案对菲律宾妇女的权利有什么影响? 本案突显了菲律宾法律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潜在不足,特别是母亲在确认其子女真实亲子关系方面的权利。最高法院呼吁立法机关审查相关法律,以确保妇女在亲子关系认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Rule 108是什么?本案中是否适用? Rule 108是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一项规定,涉及对民事登记记录中条目的取消或更正。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对子女亲生关系的质疑,属于实质性问题,不能通过简单的Rule 108程序解决。
    CEDAW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是菲律宾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现行法律可能与菲律宾在CEDAW下的义务不符,应予以审查。
    除了最高法院,谁可以修改菲律宾的相关法律? 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权力。立法机关可能被要求解决知情母亲对孩子的婚内亲子关系进行合法有效斗争和质疑而对家庭提出的复杂主张。
    这对未来的家事案件意味着什么? 未来的家事案件可能会促使对该裁决的仔细审查和立法行动,进一步确保在复杂的家庭法背景下对所有公民的法律程序进行公平。有关部门和各机关对任何潜在偏见的持续审查对于保证菲律宾家庭所有公民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实质性平等是必要的。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裁决保留了这一家庭的既有事实、事实、法律、经济和法律环境。虽然这些可能无法达到正义、公平或合意的结果,但在法院的框架中是正当、公平和合意的。但是,法院公开评论其管辖范围是否能够充分保护各方的利益,这既能创造公众意识,又能催生额外的法律研究。总之,未来的相关立法可能会减轻与当前家庭环境作斗争的一方个人(可能不止一方个人)可能感受到的任何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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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RICHELLE BUSQUE ORDOÑA, G.R No. 215370, 2021年11月09日

  • 菲律宾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婚姻无效的重新定义

    菲律宾最高法院重审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丈夫唐纳德·德·席尔瓦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问题。最初,地区审判法院基于丈夫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最高法院随后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本案确立了关于婚姻义务和证明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新标准,这一裁决强调了法院在评估婚姻关系中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时应考虑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综合性。

    当个人经历阻碍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如何影响婚姻

    此案围绕着 Raphy Valdez De Silva 和 Donald De Silva 之间的婚姻展开,他们是高中恋人,并于 2005 年结婚。Raphy 声称,从婚姻开始不久,Donald 就表现出不履行婚姻义务的行为,例如赌博、酗酒、婚外情以及身体和言语虐待。这些行为促使 Raphy 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申请,以《家庭法》第 36 条为由,宣告婚姻无效,该条款允许因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而宣告婚姻无效。问题在于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婚姻关系来说,严重到可以被认为是丈夫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时心理上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行为能力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最高法院承认了确定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边界的挑战,引用了立法意图和早期判例,这些判例试图定义和限制其范围。最高法院在参考最高法院之前的“Tan-Andal v. Andal”案例时,重申了确定婚姻中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细微差别。该案强调了伴侣在心理上不能够理解和遵守婚姻基本义务,以及证明这种心理状态的根本因素需要何种证据标准。

    Tan-Andal 案澄清了,配偶需要通过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其案件,略高于民事案件中证据优势的要求,但低于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的要求。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评估伴侣是否存在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时,可以考虑普通证人的证词。这些证人可以根据他们在结婚前长期观察到的行为作证。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疗条件或人格障碍,就被认定为需要专家意见的证据。如果当事人的人格中有持久的因素导致他或她无法理解并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那就可以成为合法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法院强调,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并非医学上的疾病,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治愈。它指的是对特定伴侣而言是持久且持续的,并且对婚姻来说,最终的结果是婚姻不可避免和无法弥补地破裂。此外,法院还提到,即使没有经过医学检查,最高法院还是认为,只要案件的所有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心理上丧失了能力,就可以颁布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总而言之,证据表明,丈夫表现出不值得信任、不负责任、好斗以及缺乏同情心和悔恨等性格特征,这些特征早在结婚前就已经显现出来,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丈夫在心理上不适合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法院分析强调了临床心理学家 Dr. Nedy L. Tayag 的心理评估报告。最高法院指出,丈夫被医生通过电话采访过。法庭强调了对临床医生的评价不能单方面地以当事人提供的间接信息和推断信息为依据。临床医生的调查结合了与丈夫、妻子及其妻子的母亲 Rosalina 的信息。医生对证据的整体性有细微的理解。最后,该分析最终支持法庭对案件中证据要素权衡的考虑,以及它如何表明导致关系紧张的关键心理特征。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唐纳德·德·席尔瓦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可以使他和 Raphy Valdez De Silva 之间的婚姻无效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特别是在《菲律宾家庭法》第 36 条的背景下。
    什么是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它与婚姻有何关联? 在法律上,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是指一方在结婚时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行为能力仅在婚姻结束后才显现出来。在菲律宾,这是一个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此案中,法院用来决定某人是否因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法院依靠普通证人(了解双方在结婚之前和之后的人)、专家的精神评估以及文件证据。文件和专家证据证明了支持证据和婚姻关系的失败。
    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何区别? 婚姻无效是指宣告婚姻从未有效过,就好像婚姻从未发生过一样。另一方面,离婚是指终止婚姻的合法性。菲律宾不允许离婚,但由于家庭法第 36 条允许婚姻无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对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重新确定了判定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宣布婚姻无效,而不是简单的感情用事。它还帮助该国未来的法院遵循标准以宣告婚姻无效。
    Tan-Andal v. Andal 案与此案有何关系? Tan-Andal v. Andal 案是近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判决,在分析法律观点时有重要作用。由于对该裁决有参考价值,法庭也参考了“Tan-Andal v. Andal”案的理由,以形成对此案的意见。
    专家意见是否必须宣布婚姻无效? 虽然专家意见是有帮助的,但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并非绝对必需。最高法院强调,在裁决一个案件时,证据的整体性必须能够足以证明这种无行为能力是严重的、不可治愈的,并且存在于结婚之前。
    在本案中,这对夫妇的婚姻是什么时候正式结束的? 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作出判决,正式结束了这场婚姻。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通过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证明宣告婚姻无效的复杂性。它表明法院在裁决此事时,不仅仅必须依靠专家意见,还要必须依靠全面的证据,重点是在结婚时对双方人格及其履行婚姻义务的影响。要了解这一裁决如何适用于特殊情况,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 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APHY VALDEZ DE SILVA 对阵 DONALD DE SILVA 和菲律宾共和国,G.R No. 247985,2021 年 10 月 13 日

  • 婚姻无效诉讼:心理障碍举证责任与婚姻有效性的推定

    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家庭法中,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时,需要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最高法院强调,即使配偶间存在长期分居,如果未能充分证明其中一方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则婚姻的有效性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此判决提醒人们,婚姻不是可以随意缔结和解除的,尤其是在涉及家庭和社会稳定时,更需要慎重考虑。

    心理障碍是否足以宣告婚姻无效?一段充满猜疑与指责的婚姻故事

    罗梅尔与雪莉的婚姻,因雪莉对罗梅尔的猜疑和指责而面临崩溃。罗梅尔认为,雪莉的“心理障碍”导致她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因此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单方面的证词和心理学家的评估,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此案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更涉及到菲律宾法律对于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和家庭价值观的考量。

    罗梅尔声称,雪莉经常无故争吵,对他的行为充满猜疑,甚至阻止他与异性交往。心理学家杜德拉博士在没有亲自检查雪莉的情况下,根据罗梅尔及其邻居和司机的描述,诊断雪莉患有“表演型人格障碍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了罗梅尔的请求,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强调罗梅尔未能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证明心理障碍的证据标准,即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这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法院重申了婚姻的有效性推定,指出每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将挑战这一推定。因此,申请人必须充分履行其举证责任,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心理障碍的本质,以克服婚姻的推定有效性。

    同时,最高法院强调,心理障碍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它必须通过清晰的功能失调行为来体现,表明患者缺乏理解和履行基本婚姻义务的能力。证人可以就配偶的功能失调行为作证,例如家庭暴力、零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未能以明确表明对婚姻毫无感觉或无法赋予婚姻意义和重要性的方式履行婚姻义务。

    最高法院还指出,即使心理学家的证词并非绝对必要,但如果能够为法庭提供“明智且公正”的裁决,仍然是有益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罗梅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因为他提供的证词过于笼统,无法解释雪莉行为背后的原因。法院还指出,雪莉的行为可能是对罗梅尔不忠行为的反应,而非心理障碍的表现。

    因此,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严格标准,强调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以及这种障碍如何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此判决提醒人们,婚姻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和社会制度,需要认真对待和维护。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
    什么是“心理障碍”? 在菲律宾家庭法中,“心理障碍”指的是一种导致患者缺乏理解和履行基本婚姻义务的能力。这种障碍必须通过清晰的功能失调行为来体现,而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
    证明“心理障碍”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心理学家的评估等,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及其对履行婚姻义务的影响。
    心理学家的证词是否是必要的? 心理学家的证词并非绝对必要,但如果能够为法庭提供“明智且公正”的裁决,仍然是有益的。
    婚姻的有效性是如何推定的? 菲律宾法律推定婚姻是有效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效。
    “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什么意思? “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一种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判决对婚姻无效诉讼有何影响? 本案判决确立了在菲律宾,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严格标准,强调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本案判决对已分居的夫妻有何影响? 即使夫妻已经分居多年,如果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则婚姻的有效性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家庭法中,维护婚姻稳定性和家庭价值观的重要性。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需要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的神圣性和不可随意侵犯性的保护。

    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Espiritu v. Espiritu, G.R. No. 247583, 2021年10月6日

  • 挑战婚生子女推定:DNA证据与确立亲子关系

    本案裁决确立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下,挑战婚生子女推定并确立亲子关系的新途径。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存在婚姻关系,生父也可以通过规则108下的诉讼程序,并结合DNA证据,确立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本案对家庭法、儿童权益和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法律应适应科学进步,并在亲子关系认定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法院强调,婚生子女的推定并非不可推翻,而是可以通过确凿的科学证据(如DNA检测)来挑战,从而为生父争取合法权益打开了大门。

    亲情、法律与科学:一场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诉讼

    本案涉及Bernie Santiago提起的一项请愿,旨在确立他与Maria Sofia Jornacion的亲子关系,并更正Sofia的出生证明上的相关信息。Bernie声称自己是Sofia的生父,但由于Sofia出生时其母亲Magdalena仍与Rommel Jornacion保持婚姻关系,Sofia被登记为Rommel的婚生女儿。Bernie提供了DNA检测结果,以证明其生物学上的父亲身份,并强调自己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Sofia的经济支持和关爱。然而,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了Bernie的请愿,理由是只有Magdalena的丈夫或其继承人才能质疑Sofia的婚生地位。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初审法院应考虑Bernie提出的修正请愿,该请愿请求纳入Sofia、Kevin、Samantha以及Bernie的兄弟姐妹等所有相关和利益相关方。法院强调,尽管最初的请愿只涉及Rommel和马里基纳市的民事登记员,但修正后的请愿纳入了所有受影响和利益相关方,这表明Bernie希望在他发现疏忽后将所有相关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在内。此外,最高法院引用了先例,承认通过遵循规则108下的所有程序要求,可用于对民事登记条目进行重大更正和变更的适当对抗程序。

    法院还指出,根据《家庭法》第166条第2款,科学证据可以用来反驳子女的合法性,同样,在《家庭法》第175条结合第172条第2款(2)的情况下,即《法院规则》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也应允许使用相同类型的证据来确立亲子关系。 其中一种方式是根据A.M.使用DNA证据。No.06-11-5-SC。由于Bernie愿意接受DNA检测以克服对子女合法身份的推定,因此本法院认为允许他提供这一事实是恰当的(如果已证明)。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家庭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特别是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以及确立非婚生子女身份的途径。法院强调,必须全面理解和解释法律,不能片面地理解《家庭法》中关于婚生子女身份质疑的规定,而忽视了确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的权利。为了真正保护婚生子女的权利, 立法者并不打算将合法的推定地位提升到高于已证实事实的地位。尽管对合法性应作出每项合理的推定,但即使存在相反的科学证明事实,仍然坚持这种推定变得不合理(如果不是完全荒谬的话)。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婚生子女的推定只是可反驳的推定,可以通过《家庭法》第166条所列的理由推翻,其中包括生物学或科学证据。法院认为,既然Bernie愿意进行DNA检测以推翻这一可反驳的推定,就应该给他提供机会来证明这一事实。法庭裁定,“亲子鉴定诉讼的提起,通常不仅仅是为了裁定父亲身份,也是为了确保与父亲身份相关的合法权利,例如公民身份、赡养费或继承权。”最高法院同时考量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该推定不能用于否定真理,同时指出,如果推定父亲坚决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院承认确立Sofia的非婚生身份将改变她的身份,从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 然而,对管辖婚生子女的条款的僵化适用导致无法根据第 175 条确立孩子与其亲生父亲的真实(非婚生)亲子关系。 如果盲目地拒绝科学证据证明亲生父亲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而仅仅是因为假定的合法父亲拒绝或冷漠地未能质疑他对该子女的亲子关系,那麽将会是过分地依赖过时观念,保护假定的生父免受“妻子不忠所造成的丑闻和嘲笑”的指责。 然而,这种情况可能会忽视国家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政策。

    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包括进行DNA分析。本案的确立将鼓励菲律宾的家庭法实践采取更加灵活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做法,并将在未来的亲子关系诉讼中产生深远影响。这一里程碑式的裁决确保了科学证据在亲子关系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突显了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现代科学视角的重要性。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父是否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和DNA证据确立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法院需要权衡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儿童的最大利益,并考虑科学证据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作用。
    为什么之前的法院驳回了Bernie的请愿? 之前的法院认为,只有Magdalena的丈夫或其继承人才能质疑Sofia的婚生地位,Bernie不具备法律资格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何不同? 最高法院认为,必须全面理解《家庭法》,不能片面地理解关于婚生子女身份质疑的规定,而忽视了确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的权利。
    DNA证据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DNA证据是证明Bernie生物学上的父亲身份的关键证据,法院认为应该给予Bernie机会来提供DNA检测结果,以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儿童的最大利益如何在本案中体现? 法院强调,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该推定不能用于否定真理。
    Rommel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Rommel是被登记为Sofia父亲的人,尽管被列为被告,但他没有参与诉讼,也没有声称Sofia是他的女儿。法院认为,如果Bernie的指控属实,Sofia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上的父亲身份。
    本案对菲律宾的家庭法实践有何影响? 本案鼓励菲律宾的家庭法实践采取更加灵活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做法,并将在未来的亲子关系诉讼中产生深远影响。
    本案的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包括进行DNA分析。

    本案对家庭法、儿童权益和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具有重要意义。本裁决确立了在菲律宾法律框架下,挑战婚生子女推定并确立亲子关系的新途径,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BERNIE SANTIAGO VS. ROMMEL C. JORNACION AND THE CITY CIVIL REGISTRAR OF MARIKINA CITY, G.R. No. 230049, October 06, 2021

  • 重新定义心理无能: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无效的新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就认定婚姻无效的心理无能的概念做出了重要裁决。 这项裁决强调,心理无能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而是一种深深植根于个人性格结构中的持久无能,使其无法履行基本的婚姻义务。 通过案件Estella v. Perez (G.R. No. 249250),法院阐明,即使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也可以证明这种无能, 普通证人可以证明破坏家庭正常运作的明显功能失调行为。 最高法院的这一里程碑式裁决简化了无效程序的证明标准, 为那些面临因心理无能造成的难以维系的婚姻的夫妻带来了希望。

    “她不适合当妻子”:心理无能如何导致婚姻破裂?

    案件Estella诉Perez源于 Jerik Estella 提出的申请,理由是他的妻子 Niña Monria Ava Perez 因心理无能而婚姻无效。 Jerik 声称 Niña 自结婚以来就一直不负责任、易怒,并且疏于照顾他们的儿子,她甚至宣称她“不适合当母亲”。 他描述了她优先考虑朋友而不是家人的模式,并且情感上疏远,甚至告诉他她觉得和她的一个男性朋友在一起更舒服。 Jerik 的临床心理学家 Maryjun Delgado 博士在对 Jerik 和他的堂兄弟进行访谈后,诊断 Niña 患有边缘型人格障碍和自恋型人格障碍。 根据德尔加多医生的说法,Niña 的无能源于她不幸的童年,她目睹了父母的争吵和母亲的婚外情。 地方法院最初支持 Jerik 的申请,宣布婚姻无效。 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 Niña 的心理无能。 此案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重新考虑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重申了《家庭法》第36条的规定,该条文将婚姻双方在婚姻庆祝时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情况定义为婚姻无效的理由。法院还引用了Tan-Andal v. Andal的最新裁决,重新审视了心理无能的概念。 Tan-Andal 强调,心理无能不仅是一种精神疾病,而且是由“精神原因”引起的个人在理解和遵守婚姻基本义务方面的功能失调行为。法庭认为,可以提供关于这种行为的证据,无需专业知识, 普通证人,即在当事人结婚之前就认识当事人生活的人,可以对被认为无能力的一方持续观察到的行为作证。 然后法官将根据这些行为来决定这些行为是否表明存在真正且严重的无能力来承担基本的婚姻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证明婚姻效力有效性的法律推断只能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 法庭对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这意味着审判中一方提出的证据比不正确的可能性要高得多,而且审判者必须对事实真相有坚定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远高于优势证据,在优势证据中,当事各方的相对证据要进行比对,该标准必须得到满足,这意味着证明一个命题为真,其可能性高于不真实, 或者说可能发生,或者更可能与相对的证据相抗衡,这意味着证据生成的值,表明该命题为真的可能性高于50% 。因此,在审判中提出的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必须远大于50%的命题为真的可能性。

    将这些原则应用于本案,最高法院发现 Jerik 能够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Niña 的确患有心理无能,这阻碍了她履行对 Jerik 的婚姻职责。 法院指出,德尔加多医生发现尼娜患有人格特征紊乱和行为变态,被归类为边缘型人格障碍和自恋型人格障碍。这些特质包括冲动、高度被抛弃感、情绪反应性的情绪不稳定、不恰当且强烈的愤怒和无法控制、慢性空虚感以及缺乏同情心等等。

    Jerik 关于 Niña 紊乱人格特征和行为变态的具体表现的证词进一步证实了德尔加多医生的结论。 他讲述了 Niña 如何优先考虑朋友而不是家人,经常在深夜外出回家,而且常常为琐事与他争吵。 她从不妥协,一有生气就习惯性地抛弃家人。 她不断地忽视和拒绝他对爱和感情的需求。 最重要的是,她的不稳定性甚至表现在她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上,以及她作为一个母亲,对他对自己孩子的爱感到嫉妒。 最高法院指出,这种指示表明了对婚姻职责的完全漠视,证明了对 Jerik 自己关于他妻子心理无能的详细叙述。

    在要求具有法学意义的前因方面,德尔加多医生发现,尼娜的不行为深深地扎根于她有问题的童年中。由于以上论点,法院认定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法律标准。从根本上说,尼娜的不行为表明,她是一个无法进行基本婚姻的成员,并且婚姻已经破裂,并且她根本不可能这样做。结果,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 Jerik 和 Niña 之间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核心是判断其中一方配偶因心理无能而无能力履行婚姻基本义务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理由,以及如何根据适用标准证明这一点。
    心理无能根据菲律宾法律如何定义? 在菲律宾,《家庭法》第36条承认心理无能是一种理由,可以用来宣布婚姻无效。 它指的是婚姻双方在婚姻庆祝之时心理上无能力遵守婚姻的基本婚姻义务,即使这种无能力仅在其婚礼之后才表现出来。
    Tan-Andal v. Andal 的意义是什么? Tan-Andal v. Andal 是菲律宾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案例,该案例重新定义了心理无能的概念, 声明它不仅是一种精神疾病, 而且它强调了即使没有专业意见也可以证明,只要清楚地说明其对当事一方功能紊乱及其婚姻关系带来的影响就可以。
    普通证人可以就心理无能作证吗?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无需医学专业知识即可证明这种无能。 普通证人,即在当事人结婚之前就认识当事人生活的人,可以对破坏家庭正常运作的明显功能失调行为作证。
    在这个案件中明确的而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意味着什么? 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一种更高标准的证明, 需要远远超过证据的优势。这意味着,要推翻婚姻有效性的推定,需要法院对构成无能的证据的真实性具有坚定的信念。
    法院如何评估尼娜是否具备对耶利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素质? 法院审查了妮娜紊乱的人格特征和她不负责任、以自我为中心和与他人疏远的历史证据,以及德尔加多医生通过临床手段得到的结论。法院还考虑了妮娜与家人关系恶化的童年证据,得出了对她早年的经历产生了巨大的伤害。
    本案对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有何意义? 本案进一步确立了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心理无能构成了申请婚姻无效的正当理由的现有法律,现在更可以轻松的进行申请并且论证,而不再仅依赖专业的证据,并且通过更多证据证明自己才是更有效的。
    这对当事人自己意味着什么? 对当事方而言,它使 Jerik 能够脱离婚姻关系,并且该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无法得到履行。这结束了数年的婚姻法律诉讼,从根本上讲,让其双方都能继续向前生活,并能够寻找更美好的未来。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案例简短标题, G.R No., 日期

  • 心理障碍与婚姻无效:重新定义菲律宾家庭法中的Article 36

    最高法院对家庭法第36条下心理障碍的构成进行了重要澄清。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妻子的心理障碍足以宣告婚姻无效,即使丈夫没有心理障碍。此判决强调了评估婚姻双方个性的相互作用以及此种相互作用对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影响。它还阐明了评估心理障碍的标准,标志着与先前更严格的解释的背离,从而在寻求婚姻无效时,可能影响未来的案件结果。

    当个性冲突导致婚姻破裂时:心理障碍如何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雷纳·蒙特阿尔托-莱洛对托马斯·约翰逊·S·伊姆邦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她和托马斯都患有心理障碍。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支持了这一论点,宣布婚姻无效。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他们没有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心理障碍。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了审查,重点是雷纳和托马斯的心理状况及其对婚姻的影响。

    在法庭审理期间,雷纳提交了一份由罗密欧·Z·罗克医生准备的精神病学报告,该报告评估了她和托马斯。罗克医生的诊断结果显示,雷纳患有边缘型人格障碍,托马斯患有依赖型人格障碍。法院在裁决时参考了之前的法律先例“陈-安达尔诉安达尔案”,该案例修改了先前的“共和国诉莫利纳案”中确立的关于家庭法第36条下心理障碍的指导原则。法院强调,确立婚姻无效的证据负担在于原告,需要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心理障碍,重点不仅在于精神能力不足或人格障碍,还在于影响夫妻履行其基本婚姻义务的持久人格。

    通过修改后的莫利纳准则,法院澄清了心理障碍的根本原因必须经过医学或临床鉴定,并在诉讼中明确说明,由专家充分证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解释。心理障碍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不可治愈性,这意味着夫妻双方的个性结构互不相容和对立,导致婚姻不可避免地破裂。此外,心理障碍必须足够严重,以至于使当事人无法承担婚姻的基本义务,而轻微的性格特点或情绪变化不包括在内。

    虽然法庭承认了罗克医生的专家证词,罗克医生在采访雷纳以及与证人交谈后确定了她患有边缘型人格障碍,但法庭也强调不需要专家证词,普通证人的证词也能充分证明。雷纳和她的姻亲拉奎尔提供的证词表明,她对托马斯极度嫉妒,经常发生争吵,并且不顾托马斯的意愿,选择花更多时间和朋友在一起,并且常常以不忠指责他。因此,法庭裁定,雷纳的心理障碍使她无法履行自己的婚姻义务。

    法庭发现,虽然罗克医生也诊断托马斯患有依赖型人格障碍,但在尝试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时,他主动寻求建议和努力表明,他意识到自己的婚姻义务。他的行为并没有表现出完全丧失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能力。 法庭明确了罗克医生在他的精神病学报告中确定了边缘型人格障碍在雷纳身上体现出的种种婚姻功能障碍,她将与朋友相处的时间置于托马斯之上,并采取威胁自杀等虐待行为,只会给托马斯施加更多情感和精神压力。值得一提的是,专家证词并非不可或缺的,法院将重视所有证据,罗克医生的报告由雷纳和拉奎尔的司法宣誓书适当补充。

    结合所有上述,法庭认定,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请愿书已经克服了雷纳和托马斯婚姻的推定有效性,证明由于雷纳的心理障碍,婚姻无效。法庭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最初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裁决。对婚姻关系的制裁是夫妻之间自发的相互爱恋,而不是强制财团的任何法律授权或法院命令。最高法院还认为,离婚的理由与心理障碍的无效理由不同。这种无效必须在结婚之前就存在,并使人们对婚姻制度的义务和责任一无所知。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妻子的心理障碍是否足以宣布婚姻无效,即使丈夫没有受到同样的残疾。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决定,将该标准定义为严重的人格缺陷,导致无法满足基本婚姻义务,而不是疾病。
    家庭法第36条涉及什么? 家庭法第36条允许基于婚姻双方的心理障碍宣布婚姻无效,这使得他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这种残疾必须严重、持久且在结婚前就存在。
    “Tan-Andal v. Andal”案对此案有何重要意义? “Tan-Andal v. Andal”案对理解婚姻无效案件的心理障碍至关重要,并澄清了心理障碍的法律地位,重点是其对婚姻义务的影响,而不是其在医学上的“不可治愈性”。
    专家证词在婚姻无效案件中有多重要? 虽然专家的评估很有帮助,但它并非必不可少。法院还将考虑来自了解个人行为的普通证人的证词,只要这些观察有助于建立存在的心理障碍及其对婚姻的总体影响。
    此裁决修改后的莫利纳准则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什么? 通过莫利纳指南,经修订并重新强调如下:精神障碍必须在法律上无法治愈,这意味着对于特定伴侣,这种障碍是如此的持久和持续,以至于夫妻各自的人格结构是如此的不相容和对抗,以至于联盟的唯一结果将是婚姻不可避免和无法弥补的破裂。
    此案判决如何影响未来的心理障碍案件? 此案减轻了对心理障碍“不可治愈”这一要求的限制,将重点放在了人格结构的兼容性上,这可能会使未来的案件更容易建立心理障碍,以此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
    边缘型人格障碍在婚姻的背景下有何表现? 边缘型人格障碍通常在婚姻中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强烈的人际关系、害怕被抛弃以及自毁行为,所有这些都会严重损害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双方履行承诺的能力。
    什么是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一种证据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据对要确立的论点非常令人信服,需要比证据优势所要求的更高级别的确定性。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表明,法律承认个性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婚姻的有效性的影响。它提供了一个更新的框架,用于根据菲律宾法律评估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 心理障碍是一个严重的障碍,最高法院通过对其修改后的指导原则认识到它的重量。 同样,那些正在寻求这种手段以实现个人主权的人必须小心谨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家庭单位的决定的可能性之前,他们寻求明确的事实和称重证据。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家庭纠纷与土地所有权: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的有效性与和解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原始土地所有权证并未丢失或销毁,则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无效。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新证的法院无权这样做。因此,家庭成员不能就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的有效性进行和解。本案强调了保护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重要性,并阐明了在家庭纠纷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遗失的土地所有权证与家庭纷争:能否以和解解决所有权争议?

    本案源于 Gaw Chin Ty 和 Chua Giok See 夫妇购买的一块土地,该土地登记在他们的长子 Antonio Gaw Chua 的名下。为了保护其他子女的权益,他们将原始所有权证交给了次子 Vicente Gaw Chua 保管。后来,Antonio 声称所有权证遗失,并向法院申请补发新的所有权证。法院批准了他的申请,并颁发了新的所有权证。

    然而,Gaw Chin Ty 和其他子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 Antonio 补发的所有权证无效,理由是原始所有权证并未遗失,而是在 Vicente 的手中。他们主张,当初将土地登记在 Antonio 的名下只是为了家族的方便,实际上土地是整个家族的共同财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原始土地所有权证并未丢失或销毁,则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否可以成为和解的主题?

    法院首先指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而是集中在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的有效性问题上。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16 条第 1 款 (j) 项,如果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未得到满足,可以驳回诉讼。同时,《家庭法》第 151 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诉讼必须证明已尽力尝试和解但未果。然而,《新民法典》第 2035 条明确规定,某些问题不得成为和解的主题,例如个人身份、婚姻效力以及法院管辖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的有效性问题不属于可以和解的事项。如果原始土地所有权证并未丢失或销毁,则法院无权签发新的所有权证。根据 1529 号总统令,只有在所有权证确实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补发。如果所有权证并未实际丢失,则法院无权管辖,新签发的所有权证无效。此前案例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如 Ibias, Sr. v. Macabeo 和 New Durawood Co., Inc. v. CA。

    Section 109. Notice and replacement of lost duplicate certificate. – In case of loss or theft of an owner’s duplicate certificate of title, due notice under oath shall be sent by the owner or by someone in his behalf to the Register of Deeds of the province or city where the land lies as soon as the loss or theft is discovered. If a duplicate certificate is lost or destroyed, or cannot be produced by a person applying for the entry of a new certificate to him or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ny instrument, a sworn statement of the fact of such loss or destruction may be filed by the registered owner or other person in interest and registered.

    Upon the petition of the registered owner or other person in interest, the court may, after notice and due hearing, direct the issuance of a new duplicate certificate, which shall contain a memorandum of the fact that it is issued in place of the lost duplicate certificate, but shall in all respects be entitled to like faith and credit as the original duplicate, and shall thereafter be regarded as such for all purposes of this decree.

    即使本案可以进行和解,《家庭法》第 151 条也不适用。法院认为,LRC 案件中的法庭调解和 Barangay 调解听证会不能被视为符合和解的条件,因为这些调解的议题与本案不同。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关键是,如果所有权证并未实际丢失,则签发新的所有权证的法院无权管辖。

    此外,由于原所有权证的存在,法院对 Antonio 的主张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出示了原始所有权证,Antonio 也承认了其存在,但声称该文件是伪造的。随后,Antonio 有责任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可疑,但他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法院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宣布 Antonio 签发的所有权证无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原始土地所有权证并未丢失或销毁,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否可以成为和解的主题。
    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如果原始土地所有权证并未丢失或销毁,则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无效,不能成为和解的主题。
    为什么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家庭法》第 151 条? 法院认为,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的有效性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不得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来解决。
    补发土地所有权证的条件是什么? 只有在土地所有权证确实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补发新的所有权证。
    Antonio Gaw Chua 在本案中承担了什么责任? Antonio 有责任证明原所有权证是伪造的,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对土地所有权制度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稳定性,维护了公众对土地登记制度的信心。
    为什么家庭成员在本案中无法就重新颁发的所有权证的有效性达成妥协? 在本案中,各方无法就颁发新所有权证的地区审判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达成妥协。
    申请补发遗失的产权证书需要什么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遗失或损毁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明确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当重新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时,则不能通过和解来解决。因此,在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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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GAW CHIN TY vs. ANTONIO GAW CHUA, G.R. No. 212598,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