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土地被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如果纠纷涉及农业租户的家庭住宅,农业改革裁决委员会 (DARAB) 拥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土地所有者不能简单地通过提起非法拘留诉讼来驱逐租户。这一决定保护了租户拥有适合居住的家庭住宅的权利,即使土地被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并强调了 DARAB 在解决与农业租户家庭住宅相关的纠纷中的优先管辖权。该裁决强调了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对双方关系的关注,并优先考虑农业租户的保护。
当土地用途改变时,谁来保护租户的家园?
本案源于 Negros Oriental 的 Sibulan 地区一块农业土地的争议,其中 Manuel Cuenco, Jr. 作为土地所有者,与 Romulo 和 Guillerma Cuba 夫妇,即土地上的租户发生争执。争议的核心是这对夫妇在 3533 地块上建造的一处住宅,Cuenco 先生试图通过民事诉讼将其驱逐。最初,该案件被提交到地方审判法院(MTC),但由于涉及土地纠纷,该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该诉讼,理由是此类案件属于农业改革裁决委员会(DARAB)的管辖范围。尽管高等法院最初支持地方审判法院的驳回,但此案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引发了关于家庭住宅(农业租户有权居住的土地部分)是否受到农业改革法的保护的问题,即使争议的土地已被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
最高法院首先承认,确定法庭(包括准司法机构)对其审理的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起诉状中的指控。然而,法院进一步明确,在确定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争议主题的性质,还要考虑双方的地位或关系。如果双方之间的问题与 DARAB 专属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的解决交织在一起,则此类争议必须由 DARAB 解决和处理。《共和国法案》第 6657 号(《综合农业改革法》)第 50 条规定,DAR 有权确定和裁决农业改革事项,并对所有涉及实施农业改革的事项拥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除非属于农业部(DA)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的专属管辖权。
第 50 条。DAR 的准司法权力。- 兹授予 DAR 确定和裁决农业改革事项的首要管辖权,并对所有涉及实施农业改革的事项拥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但属于农业部 (DA) 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专属管辖权的事项除外。(重点标注)
最高法院指出,《共和国法案》第 6657 号第 3 条对“农业争议”的定义是,涉及与专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租赁安排(无论是租赁、租赁、管理或其他方式)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涉及农场工人协会或个人在谈判、确定、维持、变更或寻求安排此类租赁安排的条款或条件的代表的争议。最高法院裁定,上诉法院在裁定有关非法拘留的申诉不涉及农业争议时犯了错误。
记录显示,土地所有者 Cuenco 先生并不否认他与 Cuba 夫妇之间在 3533 地块上存在租赁关系。事实上,他在 RARAD 案件第 VII-39-NO-99 号中援引了 DARAB 的管辖权。值得重申的是,此案涉及土地所有者针对 Cuba 夫妇提起的关于涉及 Cebu 市 RARAD 的标的物的申诉,涉及宣布非租赁关系、驱逐和农场收入核算。在此案中,DARAB 宣布 Cuba 夫妇为佃户,并禁止土地所有者干扰他们在 3533 地块上的和平占有和耕种。关于这一点,《共和国法案》第 1199 号(经《共和国法案》第 2263 号修订)第 22 (3) 条是相关的。它指出佃户有权要求获得一块适合居住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其土地面积的 3%,但不得超过一千平方米,并且该宅基地应位于土地所有者土地上方便且合适的地方,由后者指定,佃户应在此处建造住宅,并且可以饲养蔬菜、家禽、猪和其他动物,并从事小型工业,其产品应完全归佃户所有。
佃户的住宅不得从土地所有者已分配给他的土地上移走,除非第二十六条另有规定,除非他们之间的租赁关系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终止,或者佃户因故被驱逐,并且只有在上述关系终止或因故被解雇后四十五天期满后,方可移走。
授予农业佃户家庭住宅在《共和国法案》第 3844 号(经《共和国法案》第 6389 号修订)第 24 条中进一步规定,“农业承租人在本守则生效后,有权继续独占和享有他可能拥有的任何家庭住宅,该住宅应被视为包含在租赁中。”最高法院认为,佃户有权将家庭住宅作为其租赁权的一项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土地所有者提起诉讼以驱逐佃户在家庭住宅中的地位的行为是一场性质上的农业纠纷,属于 DARAB 的管辖范围。这与首要管辖权原则一致,该原则阻止正规法院解决已经分配给具有特殊权限的行政机构的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当租户居住的土地已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时,DARAB 是否有权处理租户的家庭住宅的纠纷。 |
法院是如何裁决的? | 法院裁定,即使土地已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DARAB 对涉及农业租户家庭住宅的纠纷仍具有管辖权。 |
DARAB 的管辖权何时被触发? | DARAB 的管辖权在争议涉及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时被触发,即使土地本身的特征发生了变化。 |
对租户来说,本案的意义是什么? | 本案的裁决保障了租户在其宅基地上的权利,防止土地所有者仅仅通过将其重新划分为住宅用地来驱逐租户。 |
土地所有者还能驱逐租户吗? | 是的,但在符合《共和国法案》第 1199 号第 26 条的情况下,租户关系终止时或佃户因故被驱逐后,方可驱逐。 |
宅基地的“适当位置”是谁来决定? | 土地所有者有权指定该位置,但它必须是适合于宅基地的地方。 |
哪些法律支持租户对其宅基地的权利? | 《共和国法案》第 1199 号和《共和国法案》第 3844 号(经修正案)都支持租户对其宅基地的权利,该宅基地被视为租约的一部分。 |
如果土地所有者不遵守裁决该怎么办? | 租户可以向 DARAB 寻求强制执行裁决的补救措施,并针对该土地所有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
此案强调了 DARAB 在处理农业纠纷中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保障菲律宾农民的权利,尤其是他们的宅基地。最高法院的裁决确保了在土地使用重新分类期间保护租户的权利,并且承认双方的关系和争议的本质应确定管辖权。对农民来说,他们可以依靠 DARAB 来处理他们住宅相关的纠纷,即便这片土地已经不再主要用于农业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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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古巴夫妇诉昆科,G.R. 编号 154490,20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