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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律师优先原则:未经授权聘请私人律师的责任归属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国家建设公司(PNCC)作为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未经政府公司律师(OGCC)和审计署(COA)的书面同意和认可,聘请私人律师支付薪酬属于违规行为。尽管COA可以拒绝支付律师薪酬,但某些公司高管不应个人承担退还这笔款项的责任。该裁决澄清了在政府公司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旨在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范围,确保他们不会因履行正常职责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财务责任。

    公款聘请私人律师:审计署能否追责?

    本案源于菲律宾国家建设公司(PNCC)聘请了四名私人律师,并向其支付了薪酬。审计署(COA)认为,PNCC在聘请这些律师时,未获得政府公司律师(OGCC)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也未获得审计署(COA)的书面认可,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这笔费用。PNCC的一些高管,包括Janice Day E. Alejandrino和Miriam M. Pasetes,被要求个人承担偿还这笔被驳回的款项。这些高管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审计署的裁决。

    根据行政命令第59号第2(a)和(b)条,政府拥有的公司是指由特别法律创建或根据公司法组织的,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资本或投票控制权的公司。本案的核心问题是PNCC是否属于政府拥有的公司,以及审计署是否有权对PNCC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进行审计。PNCC辩称,尽管政府持有其多数股份,但它仍然是一家私营公司,因此不受审计署的管辖。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PNCC实际上是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因此属于审计署的审计范围。

    根据宪法第九条D款第2(1)条,审计署有权对以下实体的账目进行审查、审计和结算: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和工具;具有原始章程的GOCC;没有原始章程的GOCC;根据宪法获得财政自治权的宪法机构、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直接或间接从政府获得补贴或股权的非政府实体,这些实体根据法律或授予机构的要求提交给审计署进行审计,作为获得补贴或股权的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审计署的审计范围涵盖所有政府拥有的公司,无论其是否具有原始章程。

    审计署认为,PNCC在未获得OGCC和COA批准的情况下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COA第95-011号通告,政府机构不得利用公共资金支付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以在法庭上代表政府机构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只有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且事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才能雇用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同样,总统办公室第9号备忘录通告也规定,所有涉及政府拥有的公司的法律事务应专门提交给政府公司律师(OGCC)处理,且政府拥有的公司应避免聘请私人律师。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视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才能聘请私人律师。

    最高法院同意审计署的意见,认为PNCC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指出,PNCC未能获得OGCC和COA的书面批准,因此驳回了相关费用。然而,最高法院也考虑到了涉案高管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Alejandrino和Pasetes只是在履行其作为人力资源主管和代理财务主管的职责时参与了这些交易。没有证据表明她们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她们只是在PNCC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下批准支付律师费。因此,最高法院裁定,Alejandrino和Pasetes不应个人承担偿还被驳回的款项的责任。这一裁决平衡了维护公共资金完整性和保护善意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的利益。

    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最初驳回PNCC向四名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的通知,但最高法院确实减轻了对申请人 Alejandrino 和 Pasetes 的个人责任,从而修改了审计署的裁决。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审计署关于要求 Alejandrino 女士和 Pasetes 女士对相关律师费支付的异议。最高法院解释说,Alejandrino 女士和 Pasetes 女士只是在各自的职务上,即人力资源和管理主管以及代理财务主管,采取了被质疑的行为。因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作为被质疑交易一部分的申请人有任何恶意,她们只是根据 PNCC 高管的命令采取行动,因此不应对其进行个人经济处罚。重要的是,PNCC 作为一家政府所有的公司仍然对其律师事务所的非法付款负责。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强调了政府拥有的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聘请私人律师的规定。该裁决还明确了在违反这些规定时,哪些人应承担责任。本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诚信和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时。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PNCC作为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是否应在聘请私人律师前获得政府公司律师(OGCC)和审计署(COA)的书面同意和认可。
    审计署在本案中的立场是什么? 审计署认为,PNCC在未获得OGCC和COA批准的情况下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相关费用,并要求相关高管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署驳回PNCC聘请私人律师费用的决定,但减轻了部分高管的个人责任,认为她们只是在履行职责,没有恶意。
    本案对政府拥有的公司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政府拥有的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聘请私人律师的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本案对公职人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诚信,遵守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时。
    什么是政府公司律师(OGCC)? 政府公司律师(OGCC)是政府拥有的公司的主要法律办公室,负责处理其法律事务,并对相关法律部门进行监督。
    什么是审计署(COA)? 审计署(COA)是菲律宾的最高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审计和结算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的公司的账目。
    如果政府拥有的公司需要聘请私人律师,应该怎么做?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拥有的公司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但必须事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

    如需了解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lejandrino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45400, 2019年11月12日

  • 菲律宾政府员工福利:了解法律边界与责任

    菲律宾政府员工福利:法律边界与责任的关键教训

    Wyococo v. Aquino and Bonilla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37874 & 239036, February 16, 2021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的员工福利问题一直是热门话题,特别是当这些福利涉及到法律合规性时。最近的最高法院案例,Wyococo v. Aquino和Bonilla v. Commission on Audit,揭示了政府机构在授予福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良好的意图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财务负担。

    这两个案例涉及国家食品管理局(NFA)向其员工提供的食品和杂货激励(FGI)。尽管这些激励措施最初是出于对员工福祉的关心,但由于缺乏总统或国会的明确授权,导致了审计署(COA)的不予认可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福利金额。关键问题在于,NFA是否有权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供这些福利,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和批准这些福利的官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员工的福利和津贴受《1989年薪酬和职位分类法》(RA 6758)的约束。该法规定,除了一些明确列出的例外情况外,所有津贴都应被视为已整合进标准化的薪酬中。具体来说,第12条款规定,除非是以下几种例外情况,否则所有津贴都应视为已整合进薪酬中:

    • 代表和交通津贴
    • 服装和洗衣津贴
    • 海上官员和船员的生计津贴
    • 医院人员的生计津贴
    • 危险津贴
    • 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
    • DBM认可的其他额外补偿

    此外,DBM预算通告第16号(1998年系列)明确禁止政府机构在没有总统行政命令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任何形式的食品、米粮、礼品支票或其他激励措施。这意味着任何新福利的授予都需要得到总统或国会的明确批准。

    在这些案例中,NFA试图通过引用1998年和2003年的总统批准来证明FGI的合法性。然而,这些批准只是针对特定年份的特定福利,并不构成对每年提供FGI的持续授权。因此,NFA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Wyococo和Bonilla案例涉及NFA的两个不同区域办公室的员工,他们在2010年和2012年分别收到了FGI。NFA的员工和官员认为这些福利是基于传统和总统的批准而合法提供的。然而,审计署(COA)认为这些福利缺乏法律依据,并发布了不予认可通知(ND),要求退还相关金额。

    在Wyococo案中,NFA的赞博anga区域办公室的员工在2010年收到了FGI。COA发布了ND No. 11-003-GOF(10),要求退还660,000比索。在Bonilla案中,NFA的阿古桑德尔诺特省办公室的员工在2012年收到了FGI,COA发布了ND No. 2014-01(12),要求退还480,000比索。

    最高法院在审查这些案例时,引用了之前的Escarez案例,指出FGI的授予没有得到总统的明确批准。法院强调,NFA的做法违反了RA 6758和DBM预算通告第16号。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总统批准了FGI的年度授予。”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虽然批准和认证官员可能出于善意,但他们仍需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引用了《1987年行政法典》第38条和第43条,指出只有在证明存在恶意或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官员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也明确指出,接受FGI的员工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无因管理原则退还已收到的金额,除非他们能证明这些金额是基于实际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

    实际影响

    这些裁决对政府机构和其员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政府机构必须确保在提供任何新福利或津贴之前,获得总统或国会的明确授权。其次,员工在接受任何福利时,应了解这些福利的法律依据,以避免将来可能的退款要求。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企业在为其员工提供福利时,应确保符合菲律宾法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个人也应意识到,接受未经授权的福利可能需要在将来退还这些金额。

    关键教训:

    • 政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提供新福利前获得适当的授权。
    • 员工应了解其接受的福利的法律依据,以避免将来可能的退款要求。
    • 企业应确保其员工福利符合菲律宾法律,以避免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

    常见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提供福利吗?
    不可以。根据RA 6758和相关预算通告,政府机构在提供任何新福利或津贴之前,必须获得总统或国会的明确授权。

    如果我接受了未经授权的福利,我需要退还吗?
    是的,除非你能证明这些福利是基于实际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否则你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无因管理原则退还已收到的金额。

    批准和认证官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他们在批准这些福利时没有恶意或重大疏忽,他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存在恶意或重大疏忽,他们需要退还未经授权的福利金额。

    这些裁决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这些裁决提醒中国企业在为其员工提供福利时,必须确保符合菲律宾法律,以避免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

    我如何确保我的福利符合法律规定?
    你可以咨询法律专家,确保任何新福利或津贴都符合RA 6758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员工福利和合规性方面。我们的服务涵盖从咨询到诉讼的所有方面,确保您的企业在菲律宾的运营合法合规。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的法律后果

    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的法律后果

    Collado v. Villar, G.R. No. 193143, December 01,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合同中的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可能对相关人员产生重大影响。Emerita A. Collado的案例就展示了这种情况,她作为菲律宾科学高中的供应官员,因在建筑项目中错误计算液体损害赔偿而面临法律挑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政府合同中正确计算和执行液体损害赔偿,以及在计算错误时责任的归属。

    Collado被指控在菲律宾科学高中-棉兰老校区建筑项目中错误计算了应从承包商N.C. Roxas, Inc.扣除的液体损害赔偿。她的计算导致了承包商的超额支付,引发了审计署(COA)的审查和后续的法律诉讼。本案涉及对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的解释,以及如何在政府合同中适用《总统法令1594号》的实施规则和条例(IRR)。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政府合同受《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IRR)的约束。这些法规规定了在政府项目中如何计算和执行液体损害赔偿。根据IRR,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延误赔偿额 = 合同总价减去已完成部分的价值的0.1%(1/10的1%)。此外,液体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政府在项目延误时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防止对承包商的过度处罚。

    在本案中,Collado被指控未能正确应用上述公式,导致了承包商的超额支付。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除非有明显的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款强调了在判定公职人员责任时,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和勤勉。

    例如,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参与政府项目,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错误计算液体损害赔偿不仅可能导致财务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企业需要确保其合同管理人员熟悉这些规定,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准确。

    案例分析

    Collado的案例始于1988年,当时菲律宾科学高中与N.C. Roxas, Inc.签订了建设棉兰老校区建筑项目的合同。合同规定了项目应在240天内完成,但由于承包商的延误,项目未能按时完成。Collado负责计算液体损害赔偿,但她使用的公式导致了不足的扣除,引发了审计署的关注。

    审计署于1998年发布了三份不予支付通知书,指责Collado和其他几人对计算错误承担连带责任。Collado和她的同事Rufina E. Vasquez向审计署提出了复议请求,但被拒绝。随后,他们向审计署国家政府审计办公室(COA-NGAO)提出上诉,COA-NGAO在2001年维持了审计署的决定,但将液体损害赔偿的总额限制在合同总价的15%以内。

    Collado和Vasquez继续向审计署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但2002年和2008年的决定再次维持了原判。Collado认为她对2008年的决定提出的复议是第一次复议,而不是对2002年决定的第二次复议,但审计署认为这是第二次复议,因此是禁止的申请。最终,Collado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证书审查的申请。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在审计署的决定支持有实质证据的事实发现时,应视为最终且不可审查。”

    “在没有明显的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批准和认证官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署通过COA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Collado因其善意行为而免除连带责任,但要求审计署向N.C. Roxas, Inc.追回超额支付的款项。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对未来类似案例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在政府合同中正确计算液体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公职人员在计算错误时的责任界限。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这意味着需要在项目管理中保持高度的准确性和勤勉,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 确保合同管理人员熟悉《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审查和验证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
    • 在发现错误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与相关政府机构沟通。

    关键教训:

    • 在政府合同中,准确计算液体损害赔偿至关重要,错误计算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善意和勤勉的行为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 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企业应对此保持警惕。

    常见问题

    什么是液体损害赔偿?
    液体损害赔偿是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而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在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总统法令1594号》的实施规则和条例,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延误赔偿额 = 合同总价减去已完成部分的价值的0.1%(1/10的1%)。

    如果在政府合同中计算错误,责任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因计算错误而超额支付的款项。然而,如果能证明其行为出于善意和勤勉,根据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可能会免除其民事责任。

    菲律宾政府如何追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审计署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法律程序追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这通常基于《民法典》第2154条的《无因管理》原则,要求接受不当得利的一方返还款项。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避免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
    企业应确保其合同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审查和验证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并在发现错误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此外,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政府合同和液体损害赔偿计算方面。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公共资金保障:菲律宾最高法院禁止非法发放奖励,强调归还责任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国家机构必须谨慎管理公共资金,并禁止非法发放奖励。该判决强调,所有政府雇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的款项必须归还,无论是否出于善意。这意味着政府官员和雇员在接受额外的津贴和福利时需要更加谨慎,并确保这些福利经过法律授权。这项裁决旨在保护公共资金,防止滥用,并维护政府财政的诚信。

    布拉干州立大学的奖励发放争议:公共资金如何被保障?

    本案涉及布拉干州立大学 (BulSU) 向其官员和雇员发放奖励的问题。菲律宾审计署 (COA) 认为,BulSU发放的成就奖励金 (Accomplishment Incentive Award) 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菲律宾宪法和工资标准化法。因此,审计署发布了取消支付通知 (ND),要求所有接受奖励的人员退还已收到的款项。争议的核心在于,BulSU的董事会是否有权使用特殊信托基金 (STF) 来发放这种奖励,以及这种奖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

    根据菲律宾宪法,审计署负责审查、审计和结算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和财产的账目,包括州立大学和学院。审计署有权确定审计范围和方法,并制定会计和审计规则。法院通常不干预审计署的审计权力,除非审计署的行为明显超出其管辖范围。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审计署没有滥用权力,而是正确地履行了其审计职责。

    BulSU辩称,发放奖励是合法的,因为《高等教育现代化法》(R.A. No. 8292) 允许州立大学和学院的董事会使用特殊信托基金用于教学、研究、推广或其他项目。然而,法院认为,该法律的授权并非绝对,特殊信托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奖励金的发放与任何特定的学术项目或教学活动无关,因此不能被视为合理的支出。

    最高法院还解释说,根据法律解释原则,一般条款应受到特定条款的限制。“其他项目”应被解释为与教学、研究和推广相关的项目。这意味着,BulSU不能随意地使用特殊信托基金发放奖励,而必须确保这些奖励与大学的学术目标直接相关。

    鉴于以上原因,最高法院裁定BulSU发放的成就奖励金没有法律依据,所有接受奖励的人员都必须退还已收到的款项。法院强调,即使是出于善意接受的款项,如果没有合法依据,也必须归还,以防止不正当得利。这一裁决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机构在使用公共资金方面的责任,并强调了审计署在确保公共资金合理使用方面的重要性。

    本案突显了政府机构在发放奖励和福利时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额外的津贴或福利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且必须与机构的法定职责相关。政府官员和雇员在接受额外的收入时,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这些收入是合法的。否则,他们将承担归还款项的责任,即使他们是出于善意接受的。

    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公共资金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要求政府雇员归还非法获得的款项,而且还向所有政府机构发出了明确的信息:公共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一裁决将有助于提高政府财政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确保公共资源用于为公众谋福利。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布拉干州立大学 (BulSU) 发放的成就奖励金 (Accomplishment Incentive Award) 是否合法,以及接受奖励的人员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款项。
    审计署的角色是什么? 审计署 (COA) 负责审查、审计和结算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和财产的账目,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特殊信托基金 (STF) 可以用于哪些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信托基金 (STF) 只能用于教学、研究、推广或其他与大学的学术目标相关的项目。
    为什么 BulSU 发放的奖励金被认为是非法的? BulSU 发放的成就奖励金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特殊信托基金的使用范围,因此被审计署认定为非法。
    接受奖励的人员是否必须退还款项? 是的,最高法院裁定,所有接受奖励的人员都必须退还已收到的款项,即使他们是出于善意接受的。
    善意能否作为不退还款项的理由? 不能,最高法院强调,即使是出于善意接受的款项,如果没有合法依据,也必须归还,以防止不正当得利。
    本案对政府机构有何影响? 本案提醒政府机构在使用公共资金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并确保任何额外的津贴或福利都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本案对政府雇员有何影响? 本案提醒政府雇员在接受额外的收入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这些收入是合法的,否则将承担归还款项的责任。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公共资金的使用设立了明确的界限,并强调了政府机构和雇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责任。通过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和透明使用,菲律宾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称, G.R No., 日期

  • 资金可用性证明:市财政官员的责任界定

    最高法院裁定,市财政官员仅在证明资金可用性的情况下,且未伪造该证明,才不对资金支出的取消承担责任。这项裁决对地方政府的财务运作至关重要,它明确了不同官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责任划分,避免了不必要的惩罚。它强调,官员的责任范围与其职责范围相符,避免了因技术性错误而承担过重责任。

    垃圾清运争议:市财政官员是否应对违规支出负责?

    本案源于拉古纳省卡布尧市与J.O. Batallones贸易建筑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审计发现,2004年的垃圾清运费用被计入2005年的拨款,总额达35,591,200比索。审计署(COA)因此发布了取消通知,并将包括市财政官员埃琳娜·A·埃斯塔利亚在内的多名官员列为责任人,理由是埃斯塔利亚证明了资金的可用性。埃斯塔利亚对取消通知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其上诉已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期限。埃斯塔利亚辩称,她只是证明了资金可用,实际的预算和会计错误应由其他官员负责。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市财政官员的责任范围是什么,以及仅仅证明资金可用是否足以使其对违规支出承担个人责任。

    COA认为,埃斯塔利亚未能及时上诉,因此取消通知已成为最终裁决。然而,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应允许例外处理。法院指出,埃斯塔利亚并非故意违反规则,且违规支出的根本原因在于预算和会计错误,而非其资金可用性证明。此外,强制执行如此巨额的个人责任将对埃斯塔利亚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影响,因为她并未从违规支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最高法院强调,官员的责任应与其参与违规行为的程度相符。在本案中,埃斯塔利亚的职责仅限于证明资金可用,她并未参与预算分配或支出决策。因此,最高法院裁定COA滥用职权,并取消了埃斯塔利亚对违规支出的个人责任。

    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第344条明确规定了地方预算官员、地方会计师和地方财政官员在资金支出中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财政官员的职责仅限于证明资金的可用性,而非批准支出或分配预算。COA Circular No. 2006-002也进一步阐明了这些职责,强调了各部门负责人的不同职责,旨在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确定公共官员的责任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相关官员的职责、参与违规交易的程度以及政府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埃斯塔利亚仅因其资金可用性证明而被追究责任,这与她的实际职责不符,因此最高法院纠正了COA的错误裁决。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市财政官员的责任范围,避免了因技术性错误而承担过重责任。它强调,在追究官员的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和参与违规行为的程度,以确保公平公正。此外,这项裁决也提醒地方政府,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管理,避免类似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总而言之,此案确立了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的重要界限,确保官员不因履行其职责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并鼓励透明度和问责制。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市财政官员仅因证明资金可用性是否应对违规支出承担个人责任。法院裁定,除非证明其伪造证明,否则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审计署(COA)的立场是什么? COA认为埃斯塔利亚未能及时上诉,因此取消通知已成为最终裁决,她应对违规支出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如何裁决此案? 最高法院推翻了COA的裁决,认为埃斯塔利亚的责任仅限于证明资金可用,不应对违规支出承担个人责任。
    《地方政府法典》对财政官员的责任有何规定? 《地方政府法典》第344条规定,财政官员的职责是证明资金的可用性,而非批准支出或分配预算。
    在本案中,埃斯塔利亚是否从违规支出中获得个人利益? 没有证据表明埃斯塔利亚从违规支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地方政府财政官员有何影响? 该裁决明确了财政官员的责任范围,避免了因技术性错误而承担过重责任。
    确定公共官员责任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需要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相关官员的职责、参与违规交易的程度以及政府遭受的损失。
    什么是重大滥用职权? 重大滥用职权是指以反复无常和异想天开的方式行使判断,相当于缺乏管辖权。

    总之,埃斯塔利亚诉审计署案强调了问责制与公平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决定强调了市政财政官员的职责是有限的,仅仅证明资金的可用性,只有当存在故意的不当行为时,个人责任才应该被追究。该判决还突出了最高法院在对已成为最终判决的裁决进行权衡时,为维护公正和公平而进行的例外的意愿。

    有关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应用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 G.R No., DATE

  • 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审计管辖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公司之间的界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只要政府拥有或持有公司控制性股权,无论公司是否有原始章程,该机构均受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这一裁决明确了政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及其对审计管辖权的影响。对于那些既有公共职能又有私人公司结构的实体,这个裁决会直接影响它们接受审计监督的程度。明确公司受审计管辖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会影响管理实践、财务透明度,以及公众对公司运营的信任,特别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或公共利益时。

    科雷吉多基金会是否为政府机构?荣誉报酬与审计管辖之争

    科雷吉多基金会股份有限公司(CFI)是菲律宾旅游局(PTA)为了发展科雷吉多岛旅游业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PTA将岛上的规划和开发工作交给科雷吉多基金会,并提供运营资金。科雷吉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在PTA任职,并从科雷吉多基金会领取了荣誉报酬和现金礼品。审计署(COA)认为,科雷吉多基金会属于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因此其资金支出应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并禁止向同时在PTA任职的管理人员支付荣誉报酬和现金礼品,理由是这违反了关于禁止额外或双重报酬的宪法条款和预算管理规定。科雷吉多基金会则认为自己是私营公司,不受审计署的管辖。于是,这起案件引发了审计署是否有权认定科雷吉多基金会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并对其进行审计的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一个公司是否属于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并因此受到审计署的管辖。审计署认为,科雷吉多基金会符合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标准。首先,科雷吉多基金会由政府官员设立,其理事会成员也多为政府官员。其次,科雷吉多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补贴,并且其预算需要经过PTA的批准。第三,科雷吉多基金会需要向PTA提交季度报告,并将其收入存入PTA的账户。总而言之,审计署认为科雷吉多基金会实质上是政府为了执行公共职能而设立的机构。

    另一方面,科雷吉多基金会辩称自己是在公司法下成立的私营公司,其资产归其所有,其员工也加入了社会保障系统。他们认为资金主要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实体的捐赠,而且其提交的季度报告只是与PTA达成的协议。最高法院驳回了科雷吉多基金会的论点,指出即使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非营利公司,如果其职能具有公共性质并受政府控制,也可以被视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最高法院强调,决定审计署管辖权的关键因素是政府对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而不是公司的性质是私营、准公共还是公共。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审计署有权确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因为这是其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职责的必要组成部分。法院还指出,根据现行法律,一个实体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应被视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1)该实体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非股份有限公司;(2)其职能具有公共性质;(3)该实体由政府拥有或控制。通过适用这些标准,最高法院发现科雷吉多基金会符合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所有标准。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整体关系测试”,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公司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关键在于考察该公司与国家的整体关系。如果一个公司是由国家设立,作为其执行政府职能的机构,那么该机构就是公共的;反之,就是私人的。法院认为,虽然科雷吉多基金会是在《公司法》下成立的,但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和保护科雷吉多岛的战争遗迹,并开发该岛的旅游潜力,这是一项公共职能,因此它属于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

    此外,最高法院还驳回了科雷吉多基金会的论点,即因为其员工不属于公务员制度的管辖范围,所以它不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法院指出,公务员制度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拥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而不包括那些没有原始章程,而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最后,关于返还款项,最高法院认为科雷吉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并不具备善意。这是因为他们明知没有法律依据,仍然领取荣誉报酬和现金礼品,这违反了《宪法》禁止公共官员领取额外报酬的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审计署是否有权认定科雷吉多基金会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以及科雷吉多基金会是否确实属于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
    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非股份有限公司,其职能具有公共性质,并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审计署对哪些类型的实体具有审计管辖权? 审计署对政府及其所有分支机构、部门和机构,包括拥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以及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实体,具有审计管辖权。
    科雷吉多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科雷吉多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和保护科雷吉多岛的战争遗迹,并开发该岛的旅游潜力。
    为什么科雷吉多基金会被认定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 科雷吉多基金会被认定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因为它的职能具有公共性质,并且它由政府控制,包括由政府官员设立和管理,以及接受政府的大量资金支持。
    什么是“整体关系测试”? “整体关系测试”是指判断一个公司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关键在于考察该公司与国家的整体关系。如果一个公司是由国家设立,作为其执行政府职能的机构,那么该机构就是公共的;反之,就是私人的。
    在本案中,“善意”的含义是什么? 在本案中,“善意”是指领款人诚实地相信其有权领取所涉款项,并且不存在任何明知不应领取的恶意。
    为什么科雷吉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被要求返还荣誉报酬和现金礼品? 科雷吉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被要求返还荣誉报酬和现金礼品,因为他们并非以善意的方式领取这些款项,而且领取额外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本案确立了审计署有权审查政府资助的私人实体的财务运营,进一步强调了公共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通过支持审计署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加强了菲律宾公共部门的道德和负责任的管理。此案例强调了政府官员和私营公司在处理公共资源时,需要提高警惕,并且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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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Oriondo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11293, June 04, 2019

  • 公共官员疏忽导致政府资金损失的责任认定:费尔南多诉审计署案

    本案确立了公共官员因疏忽导致政府资金不当支出的责任追究原则。即使项目经理有权批准暂停施工和延长合同期限,审计署仍有权审查其决定的合理性。官员未能勤勉尽责,对明知故犯的违规支出负有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强调了公共受托责任,明确了公共资金管理中官员的职责边界,促使官员在公共支出中保持审慎。

    公共项目延误与成本超支:谁应为此负责?

    本案源于马尼拉大都会发展署(MMDA)与William L. Tan Construction(WLTC)签订的钢结构人行天桥设计与施工合同。由于项目延误和成本超支,审计署(COA)对MMDA支付给WLTC的款项提出了异议,并发布了拒付通知(ND)。COA认为,MMDA的项目经理批准的暂停施工令和延长合同期限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不必要的政府资金支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项目延误和成本超支的情况下,MMDA及其官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WLTC将部分项目转让给了第三方承包商。MMDA还向WLTC发布了多次暂停施工令和相应的复工令。基于WLTC提交的完工报告,MMDA向其支付了总计P161,903,009.85(税后)的款项,并扣留了P9,052,570.48作为保证金。此外,MMDA还扣除了P5,861,078.43作为项目延误120天的违约金。

    在事后审计中,COA发现合同成本超出了COA的估算成本,并认为应处以更高的违约金。由于MMDA未能提交所需文件,COA发布了拒付通知。MMDA随后向COA-NGS Cluster-B提出上诉,但COA驳回了MMDA的上诉,并将拒付金额修改为P37,255,307.46,包括违约金和合同成本差异。COA认为,WLTC和MMDA的负责人应对此拒付款项承担责任。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MMDA及其相关官员是否应对违约金和/或合同成本差异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认为,项目经理虽然有权批准暂停施工和延长合同期限,但这并不能免除COA审查其决定的责任。COA有权审查政府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权否决不合规的支出。

    最高法院指出, petitioners 未能驳斥 COA 的调查结果,即暂停施工令的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固有风险。 而且, petitioners 聲稱 WLTC 在其 2005 年 2 月 10 日的信函中請求延長合約期限,MMDA 在 2005 年 2 月 17 日批准了該請求,以此進一步修改了合約的到期日期,並將其推遲至 2005 年 3 月 2 日。法院认为即使合同期限被有效延长,但是延期是没有履约担保的。 petitioners 辩称,违约金的后果应由 WLTC 单独承担,因为它要求暂停工作(并延长合同期限)。 然而,最高法院指出,重要的是 petitioners 批准并批准支付给 WLTC 的资金,但没有扣留或扣除正确金额的违约金和合同成本差异。 在本案中,政府官员显然忽视了这些义务。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共官员应对其疏忽或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负责,特别是当他们明知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在本案中,MMDA的官员批准了向WLTC支付款项,但没有扣留或扣除应扣除的违约金和合同成本差异。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因此应对拒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人员被认为应对违规支出承担责任:贝亚尼·F·费尔南多(主席),安吉利塔·S·韦尔赫尔·德迪奥斯(交通运营中心主任),塞萨尔·S·拉库纳(副主席),鲁本·C·吉列尔莫(会计服务代理主任),拉蒙·S·奥纳(项目主任),费利蒙·T·塔拉戈(项目检查负责人,PMST),费德里科·E·卡斯蒂略(项目工程师),艾伦·阿尔西奥(工程师),达尼洛·M·塞诺兰(II 级工程师)和雷内·埃斯蒂波纳(工程师)。他们的参与程度包括批准交易,证明费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适当性,推荐和批准证书和估算,以及签署暂停施工令。

    行政法典第43条明确规定:“凡违反本法典或年度通用或其他拨款法案中所载通用和特殊条款而批准或产生的每项支出或义务均无效。凡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每项付款均为非法,授权或作出该项付款的每位官员或雇员,或参与其中的每位官员或雇员,以及收到该项付款的每人,均应就已支付或收到的全额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公共项目延误和成本超支的情况下,MMDA及其官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COA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COA负责审计政府机构的支出,并有权否决不合规的支出。在本案中,COA认为MMDA的支出存在问题,并发布了拒付通知。
    项目经理在本案中的职责是什么? 项目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并有权批准暂停施工和延长合同期限。但其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接受COA的审查。
    本案对公共官员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本案警示公共官员在管理政府资金时必须勤勉尽责,确保所有支出符合法律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官员将承担个人责任。
    什么是拒付通知(ND)? 拒付通知是COA发出的一种通知,表示对政府机构的支出存在异议,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此负责。
    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菲律宾行政法典、总统令第1445号(政府审计法典)和共和国法令第9184号(政府采购改革法)。
    COA的决定是否可以被质疑? COA的决定可以被质疑,但只有当COA的行为超出其管辖范围或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会受理相关上诉。

    本案确立了公共官员在政府资金管理中的责任界限,强调了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公共项目中,政府官员应更加审慎地使用公共资金,确保所有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如需咨询本案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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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工的分离福利:公务员制度批准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合同工的分离福利未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的批准或证明,则不应发放。本案涉及国家输电公司(TransCo)一名雇员的分离福利,该雇员的部分服务期为合同工。该裁决澄清了根据《电力工业改革法》(EPIRA)获得分离福利的资格,并强调了公务员制度批准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政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福利分配。

    早期离职计划:服务协议雇员的分离福利是否违反公务员制度要求?

    国家输电公司(TransCo)是根据《电力工业改革法》(EPIRA)设立的政府机构。根据EPIRA的规定,TransCo将其特许权授予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NGCP)。因此,TransCo的员工于2009年6月30日退休或离职。阿尔弗雷多·V·阿古尔托,小(Agulto)是TransCo的正式员工,自2003年3月17日至2009年6月29日担任B级首席工程师,根据TransCo实施早期离职计划的决议,他获得了656,597.50菲律宾比索的分离福利。

    在事后审计期间,监督审计员(SA)发布了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的拒绝通知(ND)No. TC-10-005(09),拒绝了Agulto分离福利中的22,965.81菲律宾比索,理由是该金额属于2004年3月1日至15日期间,当时Agulto的雇佣身份仍然是合同工。监督审计员指出,Agulto在该期间的服务协议特别规定“所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为,也不会被计入政府服务”。因此,监督审计员认为以下人员应承担责任:Bernadine L. Protomartir – 总会计与财务报告部(GAFR)部门经理;Jose Mari M. Ilagan – 行政部经理;Alfredo V. Agulto, Jr. – 收款人。

    TransCo向审计署公司政府部门B组主任对拒绝通知提出上诉。TransCo辩称,向合同工支付分离福利是合法的,因为它符合EPIRA法、《公司法》和TransCo的董事会决议。审计署主任部分批准了上诉,免除了Agulto的责任,因为他本着诚意收到了分离福利。审计署委员会(CP)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根据RA 9136第63条,只有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批准或证明的合同工才能获得分离福利。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Agulto的任命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或证明,因此拒绝支付22,965.81菲律宾比索是正确的。因此,TransCo董事会成员批准实施早期离职计划的决议以及Agulto应共同承担退还该金额的责任。

    审计署进一步裁定,Agulto的诚信辩护不能免除其责任,因为无视法律和规则不能成为免除其退还无权获得的福利的理由。因此,审计署维持了最初的拒绝通知。TransCo随后提出了调卷令申请,质疑审计署的决定,并声称审计署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审计署在不允许Agulto的部分离职福利以及认定他和TransCo董事会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时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认为请愿部分成立。TransCo提出的问题已经在“国家输电公司诉审计署”一案中得到解决,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维持了对雇员在合同工期间的部分离职福利的不允许。法院裁定,根据EPIRA法,只有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批准或证明的合同工才有权获得离职福利。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Agulto的任命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或证明,因此不允许22,965.81菲律宾比索的金额是有效和正确的。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审计署在维持不允许方面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然而,根据最高法院在“国家输电公司”一案中的裁决,TransCo董事会成员以及Agulto不需要退还不允许的金额。法院认为,鉴于TransCo对洛佩兹一案的依赖,TransCo免于退还不允许的金额的任何责任。此外,即使维持拒绝通知,米兰达也不应连带承担退还责任。在“西朗诉审计署”一案中,法院裁定,本着诚意被动接受不允许的付款的收款人免于退还。因此,最高法院部分批准了请愿,维持了审计署的第2016-278号决定,但修改为不需要退还不允许的22,965.81菲律宾比索的金额。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TransCo向前合同工支付分离福利,而这些福利未经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批准是否合适。审计署认为,根据电力部门改革法(EPIRA),只有经过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批准或证明的合同工才能获得这些福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署的裁决,即未经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批准的离职福利不应支付。然而,它修改了该决定,规定Agulto和TransCo董事会成员无需退还不允许的金额,考虑到他们的诚信和之前对类似案件的依赖。
    EPIRA法案对合同工的离职福利有何规定? 根据电力部门改革法(EPIRA),合同工只有在获得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批准或证明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离职福利。
    在本案中,阿尔弗雷多·V·阿古尔托,小被不允许获得的金额是多少? 阿尔弗雷多·V·阿古尔托,小被不允许获得的金额为22,965.81菲律宾比索,这对应于他在TransCo仍为合同工的时期。
    审计署最初的拒绝通知是谁负责的? 最初的拒绝通知要求Bernadine L. Protomartir(总会计与财务报告部经理),Jose Mari M. Ilagan(行政部经理)和Alfredo V. Agulto, Jr.(收款人)承担责任。
    TransCo辩称为什么向Agulto支付离职福利是合法的? TransCo辩称,支付是合法的,因为它符合EPIRA法,《公司法》和TransCo的董事会决议,其中包括批准早期离职计划的决议。
    诚信原则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虽然审计署最初拒绝接受Agulto的诚信作为免除偿还 disallowed 福利金的理由,但最高法院 later 允许此豁免,因为TransCo 在 Lopez案 的指导下支付,后来又被抛弃。
    这项裁决对菲律宾其他政府机构有何意义? 该裁决强调了所有政府机构,尤其是受电力部门改革法影响的机构,在向员工,特别是合同工提供福利时必须遵守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的规定。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确认审计署关于禁止未经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批准的分离福利的决定,同时减轻了个人偿还福利金的负担。这突显了政府实体坚持合规性和认真性的重要性,但也考虑到了做出决定的官员的诚实和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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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职人员不当津贴:责任范围与返还义务

    本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官员对违规发放津贴的责任范围,并规定了返还义务。最高法院裁定,虽然政府机构在审计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但并非所有官员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只有那些直接批准发放违规津贴的人员才需承担返还责任。此外,如果津贴接受者出于真诚,相信津贴发放具有法律依据,则无需返还已收取的金额。

    公用事业津贴之争:谁来承担违规发放之责?

    本案涉及首都水务和排污系统(MWSS)员工收到某些福利的问题。菲律宾审计署(COA)最初不允许发放这些福利,并下令批准付款的 MWSS 官员退还总额。随后,COA 发布了执行令,点名了需承担个人还款责任的 MWSS 官员。此举引发了法律挑战,官员们辩称他们不应承担个人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批准这些福利,也没有不当行为。这一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政府机构违规发放津贴时,谁该承担责任?是批准官员,还是接受者,亦或是两者都要承担?最高法院的任务是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范围。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重点关注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审计署(COA)在维持对首都水务和排污系统(MWSS)发出的禁令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其次,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G.R. No. 220729 中的请愿人是否有责任退还这笔被禁止的款项?最高法院认为,COA 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来维持对 MWSS 发出的禁令。但是,G.R. No. 220729 中的请愿人无需退还被禁止的福利和补贴。

    法院认为,由于请愿人在批准发放违规福利方面没有参与,因此不应追究他们的个人责任。此外,最高法院承认员工领取福利时的诚信,他们诚实地认为福利的授予具有法律依据,因此无需退还收到的款项。本案围绕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1989 年薪酬和职位分类法)展开,该法旨在统一政府部门的薪酬,并废除允许例外或固定工资、薪金和补贴的公司章程。

    尽管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旨在统一政府人员的工资标准,但国会认为有必要在采用不减少工资的政策时保持公平和公正,授权截至 1989 年 7 月 1 日在职的人员收取高于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授权的工资和/或补贴。本案澄清说,即使政府官员错误地应用和执行了法律,政府也不会被阻止在以后纠正错误。即使惯例持续很长时间,如果与法律相悖,也不会产生任何既得权利。

    最高法院裁定审计署的行为没有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专断和反复无常地行使判断权,等同于缺乏管辖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是严重的,因为这种权力是由于激情或个人敌意以武断或专制的方式行使的,并且必须是如此明显和严重,以至于相当于逃避积极义务或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根本不按照法律的预期行事。

    对于批准官员的责任以及返还不允许福利的义务,法院参考了关于账户结算的 2009 年审计署规则和条例第 16 条,其中指出:“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对审计不允许事项/收费的责任:(a) 不允许事项/收费的性质;(b) 有关官员/雇员的职责和责任或义务;(c) 他们参与不允许事项/收费交易的程度;以及 (d) 政府遭受的损失或损害金额。”本原则与行政法规第 VI 卷第 V 章第 43 节中的共同责任一致。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请愿,认定审计署维持了对首都水务和排污系统(MWSS)的某些福利的不允许的决定,但在 G.R. No. 220729 中,确定请愿人不应个人负责退还被禁止的金额。因此,本案有助于完善公务员对不允许的公共支出负责的原则,特别是涉及福利发放时。它强调需要在保证问责制的同时,避免不公平地惩罚不直接参与违规行为的官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政府部门员工领取的某些福利是否违反了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薪酬和职位分类法),以及哪些官员对退还这些不允许的金额负责。
    什么是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 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也称为薪酬和职位分类法,旨在统一政府实体(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的薪酬结构。它的目的是确保“大致相同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并废除允许例外的公司章程。
    审计署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菲律宾审计署负责审计政府机构的支出,并确保公共资金的适当使用。在本案中,审计署不允许发放某些福利,并下令偿还,从而促使 MWSS 官员提出法律挑战。
    本案中如何确定官员的责任? 对不允许福利金额负责的官员根据他们参与违规交易的性质、职责范围和程度来确定,他们可能包括批准或授权不当支出的公务员。
    员工是否有义务退还不允许的福利? 如果员工诚信接受福利,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们是合法的,他们可能没有义务退还。但是,知悉这些福利发放存在违规行为或具有较高管理职位的人可能要承担退还责任。
    本案对政府机构的审批人员有什么影响? 对于批准或授权在法律或条例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付款或福利发放的政府机构的审批人员,需要谨慎行事。他们可能会对被认为不合规的支出承担个人责任。
    本案是否改变了公司章程的影响? 是的,最高法院重申了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6758 号对公司章程的废除,强调了政府控制公司必须遵守既定的薪酬标准,没有其自身的章程的特殊待遇。
    本案裁决的根本要旨是什么? 该裁决强调需要严格遵守政府支出法规,并强调政府机构和官员有责任确保合规性,以及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承担适当的责任,同时考虑到责任的诚信和范围。

    总之,本案明确了公职人员和政府机构在违规发放津贴方面的职责。它平衡了追究责任的必要性和保护出于善意行动的个人的必要性。判决重申,批准津贴的官员有责任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那些善意领取津贴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合法的员工,将无需返还这些金额。该裁决有助于在公共部门实现透明度和问责制,并为政府机构提供在处理财务事项时的指导。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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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溯效力:菲律宾国际贸易公司退休福利案解析

    本案核心在于确定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是否具有追溯效力。菲律宾国际贸易公司(PITC)与审计委员会(COA)的争议,围绕着PITC员工退休福利的计算方式展开。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具有追溯力,除非判决推翻了先前的原则或采用了新的观点。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的解释,从该命令最初颁布之日起生效,而非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福利何时止:法律解释溯及既往的边界

    菲律宾国际贸易公司(PITC)是政府控股企业,其员工长期以来享有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规定的退休福利。然而,最高法院在G.R. No. 183517号案件中裁定,该福利仅为PITC重组期间的临时措施,不能长期适用。此后,COA否决了PITC继续按照该条款支付退休福利的做法,并要求修正2010年度审计报告(AAR)。PITC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仅具有前瞻性效力,不应影响员工在此之前已获得的福利。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具有追溯力,以及这会对PITC员工的退休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司法解释的效力。菲律宾民法典第8条规定,法院的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构成菲律宾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约束力。此外,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然而,对于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Senarillos v. Hermosisima一案中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应被视为法律自最初通过之日起就具有的含义。这意味着,法院的解释具有追溯效力,除非它推翻了先前的原则或采用了新的观点。

    PITC辩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仅具有前瞻性效力,因为追溯适用会剥夺员工已获得的既得权利。然而,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指出G.R. No. 183517号案件的判决并未推翻任何先前的原则或采用新的观点。相反,它只是对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的含义进行了澄清和解释。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该解释应具有追溯效力,并适用于该行政命令最初颁布之日。此外,法院还强调,违反法律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不能产生既得权利。即使PITC长期以来一直在错误地支付退休福利,这也不能赋予员工获得这些福利的既得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判例的稳定性。只有当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了先前的原则或采用了新的观点时,新的判决才应仅具有前瞻性效力。这种做法旨在保护那些依赖先前判决并真诚行事的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G.R. No. 183517号案件的判决并未改变任何现有的法律原则,因此不适用前瞻性适用的例外情况。简单来说,追溯效力原则,意味着当法院解释一条法律时,该解释被视为该法律从一开始就具备的含义。因此,即使在法院作出解释之前,一些行为可能符合当时的理解,但一旦法院作出解释,该解释就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此外,法院在Kapisanan ng mga Manggagawa sa Government Service Insurance System (KMG) v. Commission on Audit案中强调,即使一种做法持续了很长时间,如果它违反了法律,也不能产生既得权利。公职人员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和执行,并不能阻止政府随后纠正这些错误。因此,在本案中,即使PITC长期以来一直在支付退休福利,如果这些福利的支付违反了法律,员工也不能因此获得获得这些福利的既得权利。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PITC的请求,并确认了COA的决定。法院认为,COA拒绝修正2010年度审计报告中相关条款的行为,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这一判决强调了司法解释的追溯效力,以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不能产生既得权利的原则。这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的解释,即使这些解释是在相关行为发生之后才作出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最高法院对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的解释是否应具有追溯效力,以及这会对PITC员工的退休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PITC员工的退休福利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PITC不能继续按照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支付退休福利,因为该福利仅为PITC重组期间的临时措施。此前错误支付的福利,不因此产生既得权利。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判决应具有追溯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G.R. No. 183517号案件的判决并未推翻任何先前的原则或采用新的观点,而是对行政命令第756号第6条的含义进行了澄清和解释。
    追溯效力原则是什么意思? 追溯效力原则是指,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应被视为法律自最初通过之日起就具有的含义。
    本案中是否存在任何可以免除追溯适用的特殊情况?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可以免除追溯适用的特殊情况,因为G.R. No. 183517号案件的判决并未改变任何现有的法律原则。
    既得权利是指什么? 既得权利是指,个人基于法律或合同而获得的,不能随意剥夺的权利。
    在本案中,员工是否获得了获得退休福利的既得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PITC长期以来一直在支付退休福利,如果这些福利的支付违反了法律,员工也不能因此获得获得这些福利的既得权利。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司有何意义?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的解释,即使这些解释是在相关行为发生之后才作出的。

    总而言之,本案重申了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的追溯效力原则,以及在适用法律时遵守法院解释的重要性。它强调了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运营的重要性。本案告诫说,仅仅依赖于长期存在的做法并不能保证其合法性,尤其是在这些做法与法律的正确解释相冲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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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hilippine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05837, November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