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婚姻法

  • 婚外情与精神暴力:菲律宾法律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

    婚外情并不必然构成精神暴力:必须证明施暴者的意图

    G.R. No. 270257, XXX270257诉菲律宾人民和AAA案

    婚外情,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仅牵涉道德伦理,在法律层面也可能触及精神暴力。想象一下,一位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不仅如此,丈夫还公然与情妇同居,甚至在社交媒体上炫耀他们的“新家庭”。这种行为会对妻子造成何种程度的精神打击?在菲律宾,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暴力?本文将深入剖析最高法院的判决,解读菲律宾《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RA 9262)的适用,并探讨婚外情与精神暴力之间的界限。

    法律背景:菲律宾《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RA 9262)

    菲律宾共和国第9262号法案,又称《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该法案第五条详细列举了构成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其中第(i)项明确规定了精神暴力的定义和处罚。

    该法案第5(i)条规定:

    导致妇女或其子女精神或情感痛苦、公开羞辱或侮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复的语言和情感虐待,以及拒绝提供经济支持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拒绝妇女探视子女。

    理解这一法条的关键在于明确精神暴力的构成要件。简单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受害人必须是妇女和/或她的孩子。
    • 妇女必须是施暴者的妻子(包括前妻),或者与施暴者有性关系或约会关系,或者与施暴者有共同的孩子。
    • 施暴者的行为必须导致妇女和/或孩子精神或情感痛苦。
    • 这种痛苦必须是通过公开羞辱或侮辱、重复的语言和情感虐待、拒绝提供经济支持或子女监护权等行为造成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因精神暴力而患上精神疾病,只需要证明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或情感痛苦即可。例如,丈夫长期对妻子进行言语辱骂,导致妻子失眠、焦虑,甚至产生自杀倾向,这就可以被认定为精神暴力。再比如,父亲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导致孩子生活困顿、无法接受教育,这也可能构成精神暴力。

    案件回顾:XXX270257诉菲律宾人民和AAA案

    本案的核心在于,丈夫XXX270257的婚外情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妻子AAA的精神暴力。让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

    • XXX270257和AAA于1998年结婚,育有三个孩子。
    • 2016年12月,AAA发现丈夫的手机通话记录中有多个来自不明号码的通话。
    • 2017年1月1日,XXX270257离家出走,AAA发现他与另一名女子CCC同居。
    • XXX270257与CCC育有一子,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们的关系。
    • XXX270257拒绝向AAA和他们的孩子提供经济支持。

    AA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X270257违反了《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第5(i)条。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XXX270257有罪。XXX270257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需要独立的心理评估报告来证明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暴力,并且检方未能有效提供心理医生的证词。但是,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XXX270257的行为是否导致AAA遭受了精神或情感痛苦,以及这种痛苦是否是通过公开羞辱或侮辱等行为造成的。法院引用了之前的判例,明确指出心理评估报告并非证明精神暴力的必要条件,受害人的证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精神痛苦。

    “法律不要求证明受害人因施虐者的精神暴力而患上精神疾病。相反,法律只要求证明情感痛苦和精神折磨。”

    最高法院还强调,XXX270257不仅与CCC有婚外情,还公然与她同居,并育有私生子,甚至在社交媒体上炫耀他们的关系。这些行为无疑对AAA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暴力。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处XXX270257有罪,并处以罚款、心理咨询,以及向AAA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的实际意义:婚外情与精神暴力的界限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婚外情与精神暴力之间的界限。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构成精神暴力,只有当婚外情伴随着公开羞辱、侮辱、拒绝提供经济支持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或情感痛苦时,才可能被认定为精神暴力。本案强调了施暴者的意图,即施暴者是否故意通过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打击。

    对于那些遭受婚外情困扰的配偶,本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 收集证据:保留所有能够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您造成精神打击的证据,例如短信、照片、社交媒体帖子等。
    • 寻求心理咨询: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评估您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并获得相应的治疗。
    •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例如提起离婚诉讼或指控配偶犯有精神暴力罪。

    重要提示:本案的判决并非鼓励人们利用法律来惩罚婚外情行为,而是旨在保护那些因配偶的婚外情行为而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关键经验教训

    • 婚外情本身并不构成精神暴力,但如果伴随其他行为,如公开羞辱、拒绝经济支持等,并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则可能构成精神暴力。
    • 受害人的证词是证明精神痛苦的重要证据,但最好能够辅以心理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据。
    • 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因配偶的婚外情行为而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

    常见问题解答

    问:婚外情一定会构成精神暴力吗?

    答:不一定。婚外情本身并不构成精神暴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婚外情伴随着公开羞辱、侮辱、拒绝提供经济支持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或情感痛苦,才可能被认定为精神暴力。

    问:如果我怀疑我的配偶有婚外情,我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保持冷静,不要冲动行事。其次,收集证据,保留所有能够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您造成精神打击的证据。第三,寻求心理咨询,评估您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并获得相应的治疗。最后,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问:我需要心理评估报告才能证明我遭受了精神暴力吗?

    答:不一定。虽然心理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但并非证明精神暴力的必要条件。受害人的证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精神痛苦,但最好能够辅以心理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据。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精神暴力罪,我应该怎么办?

    答:立即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并代表您出庭应诉。

    问:精神暴力罪的刑罚是什么?

    答:根据菲律宾《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犯有精神暴力罪的,将被判处监禁,并处以罚款。此外,施暴者还可能被要求接受心理咨询或精神治疗,并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需更多关于菲律宾家庭法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预约咨询。

  • 菲律宾婚姻不忠:婚外情构成精神虐待吗?

    菲律宾法律:婚外情可能构成精神虐待


    [G.R. No. 252739, April 16, 2024 ]

    婚姻不忠不仅仅是对婚姻誓言的背叛,在菲律宾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明确指出,婚外情可能构成《2004年反妇女及其子女暴力法》(Republic Act No. 9262)中定义的精神虐待。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婚姻关系和家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想象一下,一位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她不仅要承受情感上的打击,还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丈夫的责任。这项裁决为受婚外情伤害的配偶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途径,使其能够寻求正义和赔偿。

    法律背景:反妇女及其子女暴力法(RA 9262)

    《2004年反妇女及其子女暴力法》(RA 9262)旨在保护妇女及其子女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案不仅涵盖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和经济虐待。精神暴力是指导致受害者精神或情感痛苦的行为或不作为,例如恐吓、骚扰、跟踪、破坏财产、公开羞辱、重复的言语虐待以及婚姻不忠。

    RA 9262 第 5(i) 条规定:

    造成妇女或其子女精神或情感痛苦、公开嘲笑或羞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复的言语和情感虐待,以及拒绝提供经济支持或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

    根据该法案,施暴者可能面临监禁、罚款以及强制性的心理咨询或精神治疗。

    为了更好地理解 RA 9262 的适用,请考虑以下示例:

    • 一位丈夫经常贬低妻子的能力,并在公共场合羞辱她。
    • 一位妻子拒绝让丈夫探视他们的孩子,以此来报复他。
    • 一位伴侣跟踪另一位伴侣,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诽谤信息。

    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 RA 9262 下的精神暴力。

    案例分析:XXX 诉 菲律宾人民

    在 *XXX 诉 菲律宾人民* 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因婚外情被判犯有精神暴力的案件。案件的事实如下:

    • XXX 和 AAA 于 1999 年结婚,育有一子。
    • AAA 发现 XXX 与 YYY 有染,并育有一子。
    • AAA 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 XXX 犯有精神暴力罪。

    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 XXX 有罪。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 XXX 的婚外情对 AAA 造成了精神和情感上的痛苦。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 精神暴力是一种虐待形式,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和情感伤害。
    • 婚姻不忠不仅违反了婚姻誓言,还会摧毁家庭的稳定和团结。
    • 国家有义务保护妇女及其子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以下是最高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为了阻止虐待循环的延续,并防止婚外性行为在我国社会的正常化,本院宣布婚姻不忠是《2004年反妇女及其子女暴力法》规定的应受惩罚的精神暴力形式。

    州有责任承认不同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这些形式虽然不同,但同样具有破坏性,以提供有意义的保障措施,同时捍卫受害者的福祉,并寻求从施虐者那里获得相应的补救。

    最高法院认为,婚外情本身就足以构成精神暴力,无需证明施虐者有造成伤害的特定意图。

    实际影响:对菲律宾婚姻关系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对菲律宾的婚姻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明确指出,婚外情不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这项裁决为受婚外情伤害的配偶提供了一条新的法律途径,使其能够寻求正义和赔偿。然而,这项裁决也可能导致更多的家庭纠纷和诉讼,因为配偶可能会利用 RA 9262 来报复或控制对方。

    以下是该裁决的一些实际影响:

    • 婚外情可能导致刑事指控和监禁。
    • 受婚外情伤害的配偶可以寻求经济赔偿和心理治疗。
    • 这项裁决可能会增加家庭纠纷和诉讼的数量。
    • 夫妻关系中的信任和沟通变得更加重要。

    重要经验

    • 婚姻不忠在菲律宾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受婚外情伤害的配偶有权寻求法律途径。
    • 夫妻关系中的信任和沟通至关重要。
    • 这项裁决可能会对菲律宾的婚姻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常见问题

    问:婚外情在菲律宾是否总是构成精神虐待?

    答:不一定。婚外情是否构成精神虐待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婚外情导致受害者精神或情感痛苦,则可能构成精神虐待。

    问:如果我的配偶与他人有染,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您的权利和选择。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您的配偶犯有精神暴力罪,并要求赔偿。

    问:这项裁决会影响我的离婚案件吗?

    答:菲律宾目前不允许离婚。但是,这项裁决可能会影响您的分居或婚姻无效案件。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更多信息。

    问:我如何证明我的配偶犯有精神暴力罪?

    答: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配偶实施了导致您精神或情感痛苦的行为。证据可能包括证人证词、短信、电子邮件、照片和医疗记录。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精神暴力罪,我该怎么办?

    答: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咨询。您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问:这项裁决是否适用于同性婚姻?

    答:由于菲律宾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因此该裁决的适用性尚不明确。但是,RA 9262 适用于具有性关系或约会关系的女性,因此可能适用于同性伴侣关系。

    问:这项裁决是否会影响我与孩子的监护权?

    答:是的,如果法院认定您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这项裁决可能会影响您的监护权。

    问:如果我无法提供经济支持,我会被指控犯有精神暴力罪吗?

    答:仅仅无法提供经济支持并不足以构成精神暴力。您必须故意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并且目的是为了对您的配偶造成精神或情感痛苦。

    问:我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答: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立即寻求帮助。您可以联系当地的执法机构、妇女庇护所或法律援助组织。

    如果您需要有关家庭暴力或婚姻法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以安排咨询。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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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G.R. No. 261666, January 24, 2024

    重婚罪在菲律宾是一个严肃的刑事犯罪,但如何认定重婚罪中的“婚姻有效性”要素,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与被告的合理怀疑原则。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深入了解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以及它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

    法律背景:重婚罪的构成要素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定义了重婚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 被告已合法结婚。
    • 第一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配偶失踪未达到推定死亡的条件。
    • 被告缔结了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
    • 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其中,第四个要素“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菲律宾《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必要要件,包括:

    • 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资格。
    • 双方自愿同意结婚。
    • 具备有效的结婚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
    • 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婚礼。
    • 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在主持人员和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结为夫妻。

    如果第二次婚姻缺少任何一个必要要件,则该婚姻无效。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通常,政府会依赖婚姻证书作为证据,因为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这意味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推定婚姻证书上的信息是真实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婚姻证书显示双方在一名有权主持婚礼的法官面前宣誓结婚,那么法院会推定该婚姻有效,除非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官实际上没有主持婚礼的权力,或者婚礼根本没有举行。

    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的重要性,该条款规定,如果推定事实(即第二次婚姻有效)构成犯罪要素,那么基本事实(即婚姻证书的存在)必须被证明超越合理怀疑,并且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

    案件回顾:桑托斯诉菲律宾人民

    本案中,罗梅尔·吉尼奥·桑托斯(Rommel Genio Santos)被指控犯有重婚罪。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罗梅尔在与第一任妻子玛格达莱纳·埃斯勒·吉尼奥(Magdalena Esler Genio)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玛丽卡·桑托斯·加拉蓬(Maricar Santos Galapon)缔结了第二次婚姻。

    案件的经过如下:

    • 2006年5月20日,罗梅尔与玛格达莱纳合法结婚。
    • 2013年9月7日,罗梅尔与玛丽卡缔结第二次婚姻。
    • 玛格达莱纳发现了罗梅尔与玛丽卡的婚姻证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罗梅尔辩称,第二次婚姻无效,因为婚礼并非由市长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都判决罗梅尔有罪,理由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罗梅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检方未能证明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超越合理怀疑。法院认为,罗梅尔提供的证人证词(包括玛丽卡本人)足以产生合理怀疑,即婚礼并非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最高法院强调:“当法院评估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推定证据时,必须遵守《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该条款要求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因此,如果即使存在一丝怀疑,推定事实是否可以从基本事实中推断出来,则该推断必须被视为不当,并且推定被视为已被推翻。”

    尽管罗梅尔逃脱了重婚罪的指控,但最高法院仍然判决他违反了《修订刑法》第350条,即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因为他明知自己与玛格达莱纳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却与玛丽卡缔结婚姻。

    实践意义:对未来案件的影响

    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 被告在重婚罪案件中,可以提出第二次婚姻无效的辩护,即使没有法院的无效判决。
    • 当检方依赖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来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时,被告只需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 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如果对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存在任何合理怀疑,都应判决被告无罪。

    关键经验:

    • 在重婚罪案件中,婚姻证书的推定效力并非绝对,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 法院在审理重婚罪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 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被告仍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重婚罪?

    答:重婚罪是指在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问:如何证明重婚罪?

    答: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合法结婚,第一次婚姻尚未解除,被告与他人缔结了第二次婚姻,并且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问:婚姻证书是否是证明婚姻有效性的唯一证据?

    答:不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但被告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问:如果第二次婚姻无效,是否就不构成重婚罪?

    答:如果第二次婚姻因缺少必要要件而无效,则不构成重婚罪,但被告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问:如何避免重婚罪的指控?

    答:在与他人缔结婚姻之前,确保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如果不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请咨询律师。

    问:什么是《修订刑法》第350条?

    答:该条款规定,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的行为构成犯罪。

    问: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的刑罚是什么?

    答:违反该条款的刑罚是轻微徒刑,即监禁六个月零一天至四年零两个月。

    问:本案对菲律宾婚姻法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在重婚罪案件中,合理怀疑原则的重要性,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它也提醒公众,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仍然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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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同居财产: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裁决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归个人所有: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

    G.R. No. 253450, January 22, 2024

    想象一下,您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多年后,您的配偶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 Lani Nayve-Pua 案件的核心问题。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此案明确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即使夫妻在婚前曾同居。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之前获得的,以及双方是否对房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

    法律背景: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前同居

    在菲律宾,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制 (Conjugal Partnership of Gains) 和夫妻完全财产制 (Absolute Community of Property)。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意味着婚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婚后仍归个人所有;婚后通过劳动所得或收益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菲律宾民法典》第 148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各自的专属财产:

    第 148 条。下列财产应为夫妻各自的专属财产:

    (1)
    作为其个人财产带入婚姻的财产;
       
    (2)
    婚姻期间,通过无偿方式获得的财产;
       
    (3)
    通过赎回权或与其他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交换而获得的财产;
       
    (4)
    用妻子或丈夫的个人资金购买的财产。

    此外,《菲律宾家庭法》第 147 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有结婚资格,但未婚同居,则双方的工资收入应平等分配,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应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婚前财产完全由一方出资购买,且另一方未做出任何贡献,则该财产仍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案件回顾:Lani Nayve-Pua 诉 菲律宾联合银行

    本案中,Lani Nayve-Pua 起诉菲律宾联合银行,要求撤销抵押贷款、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以及销售证书。Lani 声称,她与 Stephen Pua 于 1975 年开始同居,并在 1978 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但 Lani 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4 年,Lani 发现该房产被抵押给了菲律宾联合银行,并被取消了抵押品赎回权。该房产被 Stephen 的侄子 Cromwell Uy 及其配偶 Catherine Uy 用作贷款抵押品。Lani 声称,她从未同意抵押该房产,并指控特别授权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菲律宾联合银行辩称,该房产是在 Lani 和 Stephen 结婚前购买的,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因此该房产属于 Stephen 的个人财产。银行还指出,经过公证的特别授权书上有 Lani 和 Stephen 的签名,表明他们同意抵押该房产。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驳回了 Lani 的诉讼,并裁定她未能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上诉法院 (CA) 维持了 RTC 的裁决,认为 Lani 未能证明她对购买该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以下几点:

    • 该房产是在 Lani 和 Stephen 结婚前购买的,因此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
    • Lani 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她对购买该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
    • 房产证上只登记了 Stephen 的名字,这进一步支持了该房产属于 Stephen 个人财产的观点。

    最高法院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

    “除了 Lani 的空洞指控外,Lani 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Lani)和 Stephen 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没有婚姻关系,并且他们每个人都没有丧失结婚能力;并且 Lani 对购买标的房产做出了实际贡献。此外,Lani 声称她管理了标的房产的说法也没有得到证实。”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 Lani 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确认了菲律宾联合银行的抵押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有效。

    实际影响:婚前财产的保护

    Lani Nayve-Pua 案件对菲律宾的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在婚前妥善处理财产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对该财产的取得做出了实际贡献。对于那些在结婚前拥有财产的人来说,本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重要教训

    • 明确婚前财产:在结婚前,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购买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 婚前协议:考虑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贡献证明:如果婚后对配偶的个人财产做出了贡献,务必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自己的贡献。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装修,该房产的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吗?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如果装修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装修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本身仍归婚前购买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需要对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问:如果我在婚前和配偶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只登记了我的名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即使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仍属于共同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

    问:婚前协议在菲律宾是否有效?

    答:是的,婚前协议在菲律宾是有效的。它可以明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其他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婚前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公证。

    问:如果我怀疑配偶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配偶转移财产。同时,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问:如果我需要法律咨询,应该如何联系律师?

    答:您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例如 ASG Law。ASG Law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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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离婚法:菲律宾公民在国外离婚的法律效力

    菲律宾公民在国外取得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可以承认其效力

    G.R. No. 218008, June 26, 2023

    离婚对任何家庭来说都是一个复杂而痛苦的过程。对于涉及不同国籍的夫妻来说,情况会更加复杂。如果一对夫妇在国外结婚,其中一方是菲律宾公民,并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那么该离婚判决在菲律宾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在Octaviano v. Ruthe案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决。

    本案涉及一名菲律宾公民玛丽亚·约瑟芬·普拉克斯德斯·奥克塔维亚诺(下称“奥克塔维亚诺”)与一名德国公民卡尔·海因茨·鲁特(下称“鲁特”)在德国结婚。后来,奥克塔维亚诺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了离婚判决。她随后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一审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并表示即使是菲律宾公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也可以承认其效力。

    菲律宾法律背景:家庭法第26条

    菲律宾的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合法结婚,并且该外国人合法地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使该外国人有权再婚,则该菲律宾公民也应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这条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种不公平的局面,即菲律宾公民仍然受制于婚姻关系,而外国配偶却可以根据其本国法律自由再婚。最高法院在Republic v. Manalo案中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即使是菲律宾公民提起的外国离婚诉讼,只要该离婚判决在外国有效,并且使外国配偶有权再婚,菲律宾法院也应承认其效力。

    例如,如果一名菲律宾女性与一名美国男性结婚,并在美国获得了离婚判决,即使是她自己提起的离婚诉讼,只要该离婚判决在美国有效,并且使该美国男性有权再婚,那么该菲律宾女性也应有权在菲律宾再婚。

    需要注意的是,菲律宾的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只是允许菲律宾公民在国外离婚后有权再婚,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承认离婚。菲律宾仍然是一个不允许离婚的国家。因此,如果一对菲律宾夫妇都在菲律宾居住,他们不能在菲律宾离婚。

    以下是菲律宾家庭法第26条的原文:

    第26条。所有在菲律宾境外按照婚姻举行地有效法律举行的婚姻,在本国也应有效,但第35条(1)、(4)、(5)和(6),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禁止的婚姻除外。

    如果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合法结婚,并且该外国人合法地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使该外国人有权再婚,则该菲律宾公民也应有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

    案件经过: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

    奥克塔维亚诺与鲁特于1990年在德国结婚,育有两个孩子。2006年,奥克塔维亚诺在美国内华达州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获得了离婚判决。之后,奥克塔维亚诺向菲律宾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

    地区审判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奥克塔维亚诺的诉讼,理由是离婚判决是由菲律宾公民奥克塔维亚诺本人获得的,而不是由外国配偶鲁特获得的。地区审判法院认为,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只适用于外国配偶在国外获得离婚判决的情况。

    奥克塔维亚诺不服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并表示即使是菲律宾公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也可以承认其效力。最高法院引用了Republic v. Manalo案,强调了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种不公平的局面,即菲律宾公民仍然受制于婚姻关系,而外国配偶却可以根据其本国法律自由再婚。

    最高法院还指出,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外国配偶提起。只要离婚判决在外国有效,并且使外国配偶有权再婚,那么该菲律宾公民也应有权在菲律宾再婚。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重要引言:

    • “法律的字面意思并没有要求外国配偶必须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法律没有区分菲律宾配偶是外国离婚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
    • “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种荒谬的局面,即菲律宾配偶仍然与外国配偶保持婚姻关系,而外国配偶在外国离婚判决生效后,不再与菲律宾配偶结婚。”
    • “无论菲律宾配偶是否提起了外国离婚诉讼,只要外国离婚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使外国配偶有权再婚,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菲律宾配偶将有效地没有丈夫或妻子。”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地区审判法院驳回奥克塔维亚诺的诉讼是错误的,并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以便进一步审理并接受证据。

    本案的实践意义

    最高法院在Octaviano v. Ruthe案中的裁决对菲律宾公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这意味着,即使是菲律宾公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只要该离婚判决在外国有效,并且使外国配偶有权再婚,那么该菲律宾公民也应有权在菲律宾再婚。这为那些与外国人结婚,并在国外离婚的菲律宾公民提供了一条摆脱婚姻关系的途径。

    对于那些正在考虑在国外离婚的菲律宾公民,以下是一些建议:

    • 咨询律师,了解您所在州的离婚法律。
    • 确保您获得的离婚判决在您所在州有效。
    • 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

    重要提示:本案的裁决并不意味着菲律宾承认离婚。菲律宾仍然是一个不允许离婚的国家。因此,如果一对菲律宾夫妇都在菲律宾居住,他们不能在菲律宾离婚。

    关键经验

    • 菲律宾公民在国外获得的离婚判决,菲律宾法院可以承认其效力。
    • 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种不公平的局面,即菲律宾公民仍然受制于婚姻关系,而外国配偶却可以根据其本国法律自由再婚。
    • 对于那些正在考虑在国外离婚的菲律宾公民,应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

    例如,假设一名菲律宾女性与一名澳大利亚男性结婚,并在澳大利亚获得了离婚判决,即使是她自己提起的离婚诉讼,只要该离婚判决在澳大利亚有效,并且使该澳大利亚男性有权再婚,那么该菲律宾女性也应有权在菲律宾再婚。

    常见问题解答

    1. 菲律宾是否允许离婚?

    菲律宾不允许离婚,但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允许菲律宾公民在国外离婚后有权再婚。

    2. 如果我在国外离婚,我需要做什么才能在菲律宾再婚?

    您需要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

    3. 我需要提供哪些文件才能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

    您需要提供您的结婚证、离婚判决书、外国法律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如果我的外国配偶不同意离婚,我还能在国外离婚吗?

    这取决于您所在州的法律。在某些州,即使您的配偶不同意,您也可以离婚。

    5. 如果我在菲律宾结婚,我可以在国外离婚吗?

    是的,如果您符合您所在州的离婚法律,您可以在国外离婚。

    6. 如果我既是菲律宾公民又是外国公民,我可以在菲律宾离婚吗?

    不可以。即使您是外国公民,只要您也是菲律宾公民,您就不能在菲律宾离婚。

    7. 如果我在国外离婚,我的孩子会受到什么影响?

    离婚可能会对您的孩子产生影响。您应该咨询律师,了解如何最好地保护您孩子的利益。

    8. 如果离婚判决中存在关于子女监护权或财产分割的条款,菲律宾法院会承认吗?

    菲律宾法院可能会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子女监护权和财产分割条款,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意见。

    9. 如果我在国外离婚后,我的外国配偶去世了,我还能继承他的遗产吗?

    这取决于您所在州的法律。在某些州,即使您已经离婚,您仍然可以继承您的配偶的遗产。

    10. 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是否适用于同性婚姻?

    由于菲律宾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家庭法第26条第二款目前不适用于同性婚姻。然而,这一问题可能会随着法律的演变而发生变化。

    想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离婚法的信息吗?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家庭暴力法:保护妇女儿童,打破传统婚姻观

    家庭暴力法不仅保护合法婚姻,也保护事实婚姻和恋爱关系中的妇女儿童

    G.R. No. 187175, July 06, 2022

    家庭暴力,一个令人痛心的社会问题,不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也可能发生在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中。那么,法律如何保护这些弱势群体?本案将深入探讨菲律宾《反妇女儿童暴力法》(Republic Act No. 9262,简称VAWC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本案的核心问题是:VAWC法是否只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打破这一传统观念,为所有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背景:反妇女儿童暴力法(VAWC法)

    VAWC法是菲律宾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案不仅定义了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虐待,还规定了保护令制度,旨在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该法案强调国家尊重妇女儿童的尊严和人权,并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VAWC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妇女儿童暴力”的定义:

    “指任何人对身为其妻子、前妻的妇女,或与该人存在或曾经存在性关系、恋爱关系的妇女,或与该人育有子女的妇女,或对该妇女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在家庭住所内外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性、心理伤害或痛苦,或经济虐待,包括威胁实施此类行为、殴打、袭击、胁迫、骚扰或任意剥夺自由。”

    这一条文明确指出,VAWC法不仅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也保护与施暴者存在恋爱关系或育有子女的妇女儿童。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要存在亲密关系,VAWC法同样适用。

    例如,一对未婚同居的伴侣,如果男方对女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女方同样可以依据VAWC法申请保护令,获得法律的保护。

    案件回顾:同居伴侣的暴力指控

    本案中,XXX(男方)和AAA(女方)是长期同居的伴侣,育有三个子女。AAA指控XXX对其进行身体暴力、心理暴力、经济虐待和性虐待,违反了VAWC法。AAA声称,XXX限制其行动和穿着,并经常用贬低性语言辱骂她。她还指控XXX强迫她进行性行为,甚至在她女儿病重期间也不放过她。由于AAA的指控,地区审判法院(RTC)批准了针对XXX的永久保护令(PPO)。

    XXX否认了大部分指控,并辩称VAWC法不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因为AAA不是他的合法妻子。他还声称,AAA对他进行了心理虐待,并利用该案件勒索他。XXX质疑VAWC法的合宪性,认为该法案歧视男性,侵犯了他们的正当程序权利。

    案件的审理过程如下:

    • 2007年10月10日,AAA向检察官办公室提起诉讼,指控XXX违反VAWC法。
    • 2007年10月23日,AAA向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紧急申请,要求颁发临时保护令(TPO)和永久保护令(PPO)。
    • 2007年11月16日,RTC批准了针对XXX的临时保护令。
    • 2008年2月8日,RTC责令XXX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5万比索的赡养费。
    • 2009年3月6日,RTC发布永久保护令,禁止XXX骚扰AAA及其子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和证据。AAA提供了详细的证词,描述了XXX的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XXX则否认了大部分指控,并声称AAA在勒索他。法院最终认定AAA的证词更具可信度,并认为有必要发布永久保护令,以保护AAA及其子女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考虑到双方提交的证据,证词,宣誓书等,2007年11月16日法院发布的临时保护令(TPO)现在成为永久性的,并在进一步命令之前有效,以防止将来发生任何暴力行为,并尽量减少对请愿人及其证人的日常生活的任何干扰,并使请愿人[AAA]重新控制自己的生活。”

    判决分析:VAWC法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驳回了XXX的上诉,并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VAWC法明确规定保护与施暴者存在恋爱关系或育有子女的妇女儿童。由于XXX和AAA是长期同居的伴侣,育有子女,AAA符合VAWC法的保护对象。

    最高法院还驳斥了XXX关于VAWC法歧视男性的说法,认为该法案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这是合理的分类。最高法院强调,VAWC法赋予妇女儿童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受到歧视。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VAWC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为所有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意义:如何保护自己?

    本案的判决对于那些身处类似情况的人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务必采取以下措施:

    •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用的法律途径。
    • 申请保护令: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您和您的子女。
    • 收集证据:尽可能收集证据,如照片、录音、医疗记录等,以支持您的指控。
    • 寻求庇护:如果您的安全受到威胁,请寻求庇护所的帮助。
    • 报警:如果施暴者对您实施了身体暴力,请立即报警。

    关键教训

    • VAWC法不仅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也保护与施暴者存在恋爱关系或育有子女的妇女儿童。
    •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
    • 保护令是有效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常见问题解答

    问:VAWC法只保护女性吗?

    答:VAWC法主要保护妇女儿童,但也适用于男性受害者。如果男性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同样可以依据VAWC法寻求法律保护。

    问:什么是保护令?

    答:保护令是法院颁布的命令,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伤害。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禁止其骚扰、威胁受害者,甚至可以将其逐出家门。

    问:如何申请保护令?

    答:您可以向地区审判法院(RTC)申请保护令。您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详细描述您所遭受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根据您的情况,决定是否颁发保护令。

    问:如果我违反了保护令,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违反保护令是犯罪行为,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问:如果我没有钱请律师,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会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婚姻无效:心理无能的新定义及其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菲律宾婚姻无效:心理无能的新定义及其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G.R. No. 253342, June 22, 2022

    婚姻是社会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因“心理无能”而无效。菲律宾最高法院在Dionisio C. Laroco v. Aurora B. Laroco一案中重新定义了这一概念,对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案例,解释其法律背景、案例分析、实践意义以及常见问题。

    引言

    想象一下,一对夫妻结婚多年,但长期以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充满了争吵、不信任和冷漠。他们尝试过各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但都无济于事。最终,他们决定寻求法律途径,希望能够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心理无能”可能成为一个关键的法律依据。

    Dionisio C. Laroco v. Aurora B. Laroco一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应用菲律宾家庭法第36条中关于“心理无能”的规定。该条款允许因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心理缺陷,导致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而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家庭法第36条规定:

    “Art. 36. 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因心理无能而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该无能在结婚后才显现,婚姻也应无效。”

    在过去,最高法院对“心理无能”的解释非常严格,通常将其限定为“最严重的性格障碍”,需要通过临床或医学鉴定来证明。这意味着,只有当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导致无法理解和履行婚姻义务时,才能宣告婚姻无效。

    然而,在Tan-Andal v. Andal一案中,最高法院对“心理无能”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法院不再强调性格障碍,而是将重点放在夫妻双方的“性格结构”之间的“相互不相容和对抗”。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或双方没有患有精神疾病,只要他们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导致无法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也可以被认定为“心理无能”。

    例如,一方可能非常独立和自主,而另一方则非常依赖和控制。这种性格上的差异可能导致长期的冲突和不信任,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都没有患有精神疾病,法院也可能认定存在“心理无能”。

    案例分析

    Dionisio C. Laroco v. Aurora B. Laroco一案的背景是,Dionisio和Aurora于1971年结婚,育有三个子女。Dionisio声称,Aurora在婚后与其他男子有染,并且不负责任地管理家庭财务。他认为,这些行为表明Aurora存在“心理无能”,无法履行婚姻义务。

    Dionisio聘请了一位心理医生,对双方进行了评估。心理医生诊断Dionisio患有“强迫型人格障碍”,而Aurora患有“表演型人格障碍”。心理医生认为,这些人格障碍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驳回了Dionisio的请求,认为他未能充分证明Aurora存在“心理无能”。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些判决,认为Dionisio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性格结构”之间存在“相互不相容和对抗”。

    最高法院指出,Dionisio和Aurora的婚姻关系长期以来充满了冲突和不信任。Aurora的不忠行为、不负责任的财务管理以及对子女的虐待指控,都表明她无法履行婚姻义务。而Dionisio的强迫型人格障碍也加剧了双方的冲突。

    最高法院引用了Tan-Andal v. Andal一案中的观点,认为“心理无能”是指:

    “夫妻双方的性格结构如此不相容和对抗,以至于婚姻的唯一结果将是不可避免和无法弥补的破裂。”

    最高法院认为,Dionisio和Aurora的婚姻关系已经达到了这种程度,因此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实践意义

    Dionisio C. Laroco v. Aurora B. Laroco一案的判决对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表明,法院在评估“心理无能”时,将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性格结构”之间的“相互不相容和对抗”,而不再仅仅关注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或双方没有患有精神疾病,只要能够证明他们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导致无法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也可以被认定为“心理无能”。

    对于那些希望寻求婚姻无效的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书面证据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报告。

    关键教训

    • “心理无能”不再仅仅指精神疾病,而是指夫妻双方的“性格结构”之间的“相互不相容和对抗”。
    • 寻求婚姻无效的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 法院在评估“心理无能”时,将更加注重夫妻双方的实际婚姻关系,而不仅仅是医学诊断。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心理无能”?

    “心理无能”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心理缺陷,导致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这不仅仅指精神疾病,而是指夫妻双方的“性格结构”之间的“相互不相容和对抗”。

    2. 如何证明“心理无能”?

    证明“心理无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导致无法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书面证据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报告。

    3. 我需要聘请心理医生吗?

    虽然聘请心理医生可以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但并不是必须的。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双方的性格结构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例如提供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

    4. 如果我的配偶不愿意配合,我该怎么办?

    即使你的配偶不愿意配合,你仍然可以寻求婚姻无效。你可以通过法院传唤你的配偶,并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心理无能”。

    5. 婚姻无效后,我的财产会如何分配?

    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分配将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双方。

    如果您正在考虑寻求婚姻无效,或者对“心理无能”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 家庭暴力:明确经济虐待的界定及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强调了《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对于保护受害者免受经济虐待的重要性。法院裁定,经济虐待不仅限于完全拒绝提供经济支持,还包括故意为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不足的经济支持。此判决进一步明确,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应包含施虐者的收入(income)或薪金(salary),并责令Metrobank定期从Edward Cumigad的收入中扣除三分之一,直接支付给受害方及其子女,并需清算变卖家庭车辆的财产分割。此案对于理解家庭暴力中经济虐待的含义、以及确定施暴者在子女抚养方面的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情断义绝:婚外情与子女教育费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

    本案源于Edward Cumigad与AAA之间的婚姻纠纷。AAA发现丈夫与前女友有染后,Edward离家出走并变卖夫妻共同财产。AAA以经济虐待为由,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第9262号法令(《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向法院申请永久保护令,要求Edward支付足够的子女抚养费,并交代变卖车辆的款项去向。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框架下的“经济虐待”,以及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如何合理计算施虐者的收入范围?

    《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旨在消除性别权力不平等导致的对妇女和儿童的歧视。该法不仅涵盖身体和性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和经济虐待。经济虐待指的是使或试图使妇女在经济上依赖的行为,包括剥夺经济支持、阻止其从事有偿工作、损毁或剥夺其对家庭财产的使用和享受权,或控制其金钱或财产。而对于女性及其子女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持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194条,支持包括维持生计、住所、衣物、医疗、教育和交通运输一切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且要与家庭的经济能力相符。赡养义务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如亲子关系无争议,则成为一种权利。菲律宾法庭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们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可以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对潜在的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根据共和国第9262号法令第8条,保护令可包含多项救济措施,其中一项是“指示施虐者向妇女和/或其子女提供法律规定的支持。尽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应命令施虐者的雇主定期扣留施虐者收入或工资的适当百分比,以便自动直接汇给妇女。如无正当理由未汇款和/或扣留或延误向妇女和/或其子女汇款,则应使施虐者或其雇主承担间接藐视法庭的责任。” 法院认为每月P10,500.00比索的赡养费显然不足以满足 BBB 的需求,平均每月费用为 P60,702.00 比索。 根据共和国第 9262 号法令第 8(g) 条,法院可选择从施虐者的工资或收入中扣除配偶或子女的抚养费。 在该条中,明确了可以从收入或薪水中扣除抚养费的规定,给予了法庭在判定经济支持时更大的灵活性。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法律条文中的“或”字并非必须理解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允许法院综合考虑施虐者的工资和收入来确定合理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同时认为薪金不包括雇主给予的津贴和其他福利。 另一方面,收入不仅包括薪金,还包括其他来源,如酬金和酬金、奖金、津贴、养老金、退休金等。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基于此法院认定应将津贴纳入财务支持金额。此项裁决驳回了Petitioner辩称他的津贴不应作为经济支持的一部分。这强调了家庭法庭有权责令雇主从施虐者的全部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支持受害者及其子女。

    同时,本案也强调了雇主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及时从雇员的收入中扣除子女抚养费,并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定,上诉法院确认地区法院命令,要求petitioner说明出售他与respondent共同拥有的车辆的理由,这一裁定是合理的。共和国第9262号法令第8(k)条赋予法院酌情决定权,以提供他们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救济,“以保护和提供petition的安全[.]”, 而且,该车辆属于家庭财产,其随后的出售也必须使respondent及其子女受益。法院最终驳回了 Edward Cumigad 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作出修订。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施虐者的收入范围,以及是否应将津贴纳入子女抚养费的计算范围。此外,本案还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
    什么是经济虐待? 经济虐待是指通过控制或剥夺妇女及其子女的经济资源,使其在经济上依赖的行为。这包括拒绝提供经济支持、阻止其从事有偿工作、或控制其财产等。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包括子女的实际需求、施虐者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雇主有义务执行法院的扣款命令吗? 是的,根据《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遵守法院的扣款命令,及时从雇员的收入中扣除子女抚养费,并直接支付给受害者。
    如果施虐者拒绝交代共同财产的去向,法院会如何处理? 如果施虐者拒绝交代共同财产的去向,法院有权责令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财产清算,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的目的是什么? 《反妇女和儿童暴力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包括身体、性、精神和经济暴力。
    在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 Edward Cumigad 构成经济虐待? 法院认定 Edward Cumigad 构成经济虐待,理由是他离家出走并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拒绝为AAA及其子女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并对共同财产的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收入(income)”与“薪水(Salary)”在本案中的区别? 根据本案判决,薪水不包括雇主给予的津贴和其他福利,而收入包括其他来源,如酬金和酬金、奖金、津贴、养老金、退休金等,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经济虐待的认定是严谨且全面的,它不仅关注施虐者是否完全拒绝提供经济支持,更关注其提供的支持是否充分、合理,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同时,法院有权责令雇主从施虐者的全部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支持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在适用该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需求、施虐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Edward Cumigad v. AAA, G.R No. 219715, December 06, 2021

  • 菲律宾法律:皈依伊斯兰教不能免除重婚罪——《马拉基诉菲律宾》案

    在菲律宾,如果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并再次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再婚的另一方同样有罪。皈依伊斯兰教并不能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已婚穆斯林不得再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他能按照伊斯兰法律的要求,以平等的陪伴和公正的待遇对待所有的妻子。根据菲律宾穆斯林个人法典,后一次婚姻的形式要件包括妻子知晓即将发生的再婚。

    婚姻、信仰与法律的碰撞:解析重婚罪的认定

    本案源于弗朗西斯(Francis D. Malaki, Sr.)与杰奎琳(Jacqueline Mae A. Salanatin)因重婚罪被起诉。弗朗西斯在与内瑞安(Nerrian Maningo-Malaki)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杰奎琳结婚。两人辩称,他们在第二次结婚前已皈依伊斯兰教,因此不应受重婚罪的处罚。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弗朗西斯和杰奎琳犯有重婚罪。法院认为,内瑞安并非穆斯林,因此《穆斯林法典》及相关案例不适用。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民事婚姻与《穆斯林法典》之间的冲突,以及皈依伊斯兰教是否能免除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菲律宾宪法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为此,菲律宾颁布了《穆斯林法典》,旨在认可和管理穆斯林的个人法律制度。但是,《穆斯林法典》的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穆斯林法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后续婚姻。然而,重要的是,如果与非穆斯林的婚姻不是按照穆斯林仪式进行的,则适用一般法律,即《民法典》(后被《家庭法》取代)。与民事婚姻相关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由《修订刑法》和特别法律规定。

    《穆斯林法典》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民法典》适用于一方为非穆斯林且未按照穆斯林仪式举行的婚姻。

    因此,即使弗朗西斯皈依了伊斯兰教,他与内瑞安的婚姻仍然受《民法典》管辖,而《民法典》禁止重婚。弗朗西斯不能仅仅通过皈依伊斯兰教来逃避重婚罪的指控。在后续婚姻中,获得原配妻子的同意或法院的许可至关重要,这是穆斯林丈夫后续婚姻的正式要件。本案中,弗朗西斯未能遵守《穆斯林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这表明他试图规避法律。

    法院认为,弗朗西斯未能遵守《穆斯林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证明他试图以伊斯兰法律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不当行为。《最高法院》还指出,菲律宾不允许非穆斯林离婚。有些人试图通过皈依伊斯兰教来规避这一规定,但这是一种非法的做法。虽然菲律宾的多元社会承认不同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利用宗教自由来逃避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但对刑期进行了修改。弗朗西斯和杰奎琳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并再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穆斯林法典》适用于哪些情况? 《穆斯林法典》主要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一方为穆斯林且按照穆斯林仪式进行的婚姻。
    如果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会怎样? 皈依伊斯兰教并不能免除其在民事婚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得重婚。
    《穆斯林法典》允许穆斯林男性再婚吗? 《穆斯林法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后续婚姻,但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获得原配妻子的同意或法院的许可。
    如果未遵守《穆斯林法典》的程序要件,会怎样? 未遵守《穆斯林法典》的程序要件,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重婚罪的指控。
    本案对菲律宾的婚姻制度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民事婚姻和宗教法律之间的界限,以及不得利用宗教信仰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原则。
    皈依伊斯兰教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手段? 在菲律宾,利用皈依伊斯兰教来规避离婚法律是一种非法的做法。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判决? 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弗朗西斯和杰奎琳犯有重婚罪,但对刑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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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FRANCIS D. MALAKI AND JACQUELINE MAE A. SALANATIN-MALAKI,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21075, November 15, 2021

  • 无需事先声明无效: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在重婚案中,可有效辩称婚姻无效

    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裁定即使没有法院事先宣告无效,无效婚姻也可以作为重婚罪的有效辩护理由。该裁决为那些被指控犯有重婚罪,但其第一次婚姻根据法律属于无效的人提供了保障。这代表着菲律宾婚姻法领域中一种更为宽容和实用的方法。

    婚姻之乱:是否法院宣告才能否定重婚罪?

    路易斯托·G·普利多(Luisito G. Pulido)被指控犯有重婚罪,理由是他在与诺拉·S·阿孔(Nora S. Arcon)的婚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与罗威娜·U·巴莱达(Rowena U. Baleda)结婚。在审判中,普利多辩称,与阿孔的第一次婚姻因缺乏有效的结婚许可证而无效,因此他不能因重婚罪被判刑。巴莱达也提交了婚姻无效的请愿书,理由是其具有重婚性质,该请愿书之后获得批准。尽管如此,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都认定普利多犯有重婚罪,认为他未经司法宣告就结婚是错误的。争议的中心是《菲律宾家庭法》第 40 条是否要求必须事先声明婚姻无效,然后才能作为重婚罪的辩护理由。最高法院面临着重新审视以往判决并确定声明婚姻无效的必要性的任务。

    最高法院仔细审查了此案的记录,并对适用的法律和判例进行了严格的复查,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放弃先前的判决。法院得出结论,即使没有法院宣告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也可作为重婚罪的有效辩护理由。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意味着,在菲律宾,任何被指控犯有重婚罪的人都可以辩称,其先前或之后的婚姻无效,即使在第二次婚姻发生时没有获得法院的官方声明。

    法院的推理建立在几项关键原则之上。首先,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婚姻(例如,缺乏有效的结婚许可证、乱伦或出于公共政策的婚姻)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不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类婚姻无效,双方从未结婚。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当第一次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时,重婚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不存在了,那就是有效的先前婚姻。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一次婚姻,就没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法院还澄清了《菲律宾家庭法》第 40 条旨在明确当事人不得自行判断婚姻无效。此条规则主要是为了规范为了再婚而要求事先获得法院无效宣告。然而,它不会阻止被告人根据无效的第一次婚姻来对抗重婚罪。

    《菲律宾家庭法》第 40 条——先前婚姻的绝对无效,仅可以为了再婚的目的,依据宣告先前婚姻无效的终局判决进行援引。

    最高法院认识到需要保护婚姻的神圣性,但认为这种保护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为代价。如果最初的婚姻无效,就不存在重婚罪所要求“有效的”在先婚姻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本法院澄清了“《修订刑法典》第 349 条的本意是有缺陷婚姻——即在没有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婚姻或缺席的配偶之前合法结婚的第二次婚姻——当事方可以避免。”该学说被理解为要求有效的、不存在问题的先前婚姻具有婚姻的有效性。本法院断定,在因无效或无约束力的先前婚姻导致缺少上述法律要求的犯罪案件中,不能维持针对重婚犯罪的起诉。

    本法院澄清了以前的意见,重申法院通过明确地、公正地审判每一判决案例中所提出的事实、论据和证据来追求正义。总之,即使先前的和(或)后续婚姻自始无效,各方也无需求助于法院绝对无效的宣告以便将其作为重婚案例中的一项抗辩来提出。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明确声明了对既有实践和长期确立的传统信条的彻底反转,并且明确表示婚姻的神圣不应仅仅以“婚姻多重罪”犯罪的“非法者”的名义得到坚持。

    为了方便更好地比较起见,以下总结了一个表格:

    事项 先前规则 目前规则
    举证要求 要获得重婚罪的赦免,被告方必须在缔结有争议的第二婚姻前获得司法判决以证明其先前的结合为无效。 被告可以在无需事先取得关于婚姻绝对无效的司法宣告的情况下辩称与在先婚姻绝对无效,并在被告在重婚罪犯罪起诉中的各个时期保证得到有效抗辩。
    法条运用 为了进一步确定有关本法院将法律正义运用和掌握在自卫的范围内的能力,法院驳回了司法命令的颁布或先例的应用。法院驳斥了有关自《家庭法》颁布以来对刑法罪刑定义进行广泛的描述的想法。 它确实已经认识到了第 40 条法律条款对于仅具有法律有效性而并非任何事实状况的婚约这一适用性和效力局限性。最高法院的该学说认识到虽然一个人应该为自己可能受到的违法婚约承担民事责任,但他仍然有能力在无需承担刑事惩罚和指责的情况下对此陈述。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开创性裁决为面临重婚罪指控的个人带来了改变。允许被告在重婚诉讼中辩称婚姻无效(即使没有单独的宣告无效的判决),更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规则,因为刑法规则应从严解释并有利于被告。它为有争议婚姻案件打开了一个可以解决先前违规婚姻的窗口。

    常见问题 (FAQ)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菲律宾家庭法》第 40 条生效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可以依据先前婚姻的绝对无效作为重婚罪的抗辩理由,即便尚未正式宣告其无效。
    本案的裁决结果如何? 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的判决,认为自始无效的婚姻也可以在重婚罪审判中辩护,即便尚未正式宣告无效。
    家庭法第 40 条有什么意义? 本条仅规定,只有根据宣告先前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才能为了再婚的目的援引婚姻绝对无效的情形。不过,这并不会阻止因涉嫌实施婚姻犯罪的人为了自卫而寻求对这一法令提出抗辩。
    法庭考虑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法院认为,如果第一次婚姻因任何理由自始无效,例如因缺乏有效的婚姻许可、或者双方乱伦,就违反了针对重婚罪的必要元素。
    什么是自始无效的婚姻? 在根据任何此类州或民族管辖权(或者法律角度管辖权)所设定的法律约束下或规则下从不应已发生的任何违规婚姻。例如婚姻是未经所有许可而签订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则时,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可做出宣告。
    这个决定对重婚罪的刑事起诉有何影响? 被告可以在审判中使用“自始无效婚姻”作为抗辩,并且证明自始无效婚姻的所有证件(声明自始无效),例如提供原初契约的证明副本或者相关法院的法案文件即可用来提交相关犯罪管辖区域信息。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如何考虑先例? 法院根据既往案例所证明的该自始无效婚姻的既往行为,来决定是否存在任何事实因素或对事实理解方面的理由(导致违反其婚姻意图的一项婚约行为)。
    本判决强调了哪条刑法的原则? 该判决强调,对于刑法应作出严格有利于被告且从严解释的原则。法院应该始终遵守对所有人都无罪且不受控告的规定。

    总而言之,这一判决表明了对于菲律宾婚姻案件处理方法的一次重要转变。通过允许就其既往婚约提出反对行为而无需正式的法律认可,最高法院促进了法院体系中更大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坚持了个人的法律权利。请记住,本文中的具体意见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它们也并非要解决具体案件的具体要求。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路易斯托·G·普利多诉菲律宾,G.R. No. 220149,202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