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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心理失能判决标准的明确

    本案确立了认定配偶心理失能的标准,强调不需要临床诊断,普通证人即可作证。只要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配偶双方存在心理上的不相容,导致婚姻破裂,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本判决使那些受心理问题影响而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个人能够寻求法律救济。

    当关系失衡,婚姻能否维系?

    共和国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该裁决确认了天使珍珠和马克婚姻无效的声明。共和国认为,天使珍珠未能充分证明她与马克的婚姻因她丈夫甚至她自己的心理失能而无效。 除了天使珍珠和她有偏见的证人自私的证词外,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来证实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发现,即双方确实存在心理失能。

    《家庭法》第36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能力在婚姻仪式后才显现,婚姻也应无效。最近的Tan-Andal诉Andal一案中,最高法院澄清说,“心理失能”应该被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医学概念。因此,不需要临床诊断来确定。在配偶结婚前就在他们生活中出现的普通证人,可以就他们从所谓丧失能力的配偶那里一直观察到的行为作证。

    Tan-Andal 还为评估心理失能的三个主要标准设定了新的参数。 首先,严重性仍然必须确定,即使只是为了阻止配偶援引轻微的性格怪癖、情绪变化、偶尔的情绪爆发作为无效的理由。其次,不可治愈性也应在法律意义上理解。只要夫妻双方各自的人格结构如此不相容和对立,以至于结合的唯一结果将是婚姻不可避免的破裂,那么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心理失能就被认为是“不可治愈的”。第三,法律上的先前性,或婚姻庆祝之前的情况的存在,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必须由声称心理失能的配偶来证明。Tan-Andal 同样裁定,原告配偶必须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或她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证明标准的要求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在本案中,Angelique Pearl承认,尽管马克在他们还是高中生时就声名狼藉,但她还是被他吸引了。从一开始,他们的关系就已经“不稳定”。马克对她太嫉妒和痴迷了,然而,他仍然和其他女人调情。当马克试图和她分手时,她威胁要自杀。另一方面,当她试图和马克分手时,他逼迫她留在一起。 当他们上大学时,他们的争吵甚至升级了。他们会互相诅咒,他们的打架也变得暴力起来。在他们谈恋爱的五年时间里,他们分手又和好大约有二十次。他们的关系在结婚后变得更糟。她很难和马克的父母住在一起。她还发现了马克关于他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他的学习的谎言。 他生活奢侈,但却没有工作,仅仅依靠她在经济上的支持。他们之间的不协调表现出一种持续未能成为有爱心、忠诚、尊重和支持配偶的模式。他们的误解已经升级为频繁的争吵、咒骂,最糟糕的是,身体暴力。

    总而言之,证据清楚地表明,Angelique Pearl和Mark都无法履行他们作为丈夫和妻子的各自职责。法官和上诉法院正确地给予了她的个人陈述,即在她与马克结婚前后发生的全部事实。作为她的知己,Angelique Pearl的叔叔和知己Johnson证实了她的证词。即使在他们结婚并生下儿子之后,他和马克的关系持续下降。马克缺乏责任感,仍然像单身汉一样生活。另一方面,Angelique Pearl总是嫉妒,并变成了一个“唠叨鬼”。更糟糕的是,马克继续了他的花花公子行为,并开始对Angelique Pearl进行身体攻击。

    最高法院强调,初审法院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心理失能的调查结果应具有最终性和约束力,只要这些调查结果和对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的评估没有被证明是明显错误的。最高法院驳回了共和国的上诉,确认上诉法院关于天使珍珠和马克都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裁决。法院认为,他们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他们的心理不相容导致了婚姻的彻底破裂。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Angelique Pearl O. Claur提出的与Mark A. Claur的婚姻因心理失能而无效的请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什么是《家庭法》第36条? 《家庭法》第36条允许因心理失能而宣告婚姻无效,是指在结婚时,任何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
    什么是“心理失能”? “心理失能”是指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婚姻对其具有永久性,不具有长期性的打算,不能了解对方作为自己配偶的权利,或对作为配偶的义务具有完全的不承担感。
    确定心理失能需要医疗诊断吗? 不需要。虽然医学证据可以提供帮助,但法院可以根据普通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据来确定心理失能。
    本案中确立的心理失能评估标准是什么? 标准是严重性不可治愈性法律上的先前性,并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
    本案中主要证据类型是什么? 证据包括Angelique Pearl本人的证词,她的叔叔和知己Johnson的证词,以及心理医生Castillo-Carcereny医生的专家证词。
    医生未亲自检查Mark,专家的证词还可采纳吗? 是的,医生Castillo-Carcereny的证词依然可以采纳,只要专家的证词是基于可以依赖的来源(采访、调查结果等)。
    此判决的实际影响是什么? 宣告天使珍珠和马克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解除他们的夫妻财产关系。

    总之,最高法院维持了法院宣告天使珍珠和马克的婚姻因心理失能而无效的裁决,强调需要考虑到所有证据,并且考虑到婚姻无效声明的特殊情况。此裁决体现了法律在确保个人不会终生被不健康的婚姻束缚中的作用。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s. Angelique Pearl O. Claur and Mark A. Claur, G.R. No. 246868, 2022年2月15日

  • 菲律宾婚姻无效:心理障碍的法律标准与证明

    理解菲律宾婚姻无效的关键:心理障碍的法律标准

    案例引用:Ana Liza Asis Castro v. Joselito O. Castro, Jr., G.R. No. 210548, March 02, 2020

    婚姻是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当婚姻因一方或双方的严重心理障碍而无法继续时,法律允许通过宣告婚姻无效来解除这种关系。在菲律宾,Ana Liza Asis Castro和Joselito O. Castro Jr.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展示了如何在法律上证明心理障碍以宣告婚姻无效。本案涉及心理障碍的法律标准及其在婚姻无效诉讼中的应用,揭示了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以及对心理障碍的严格要求。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婚姻的无效宣告通常基于《家庭法典》第36条,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婚姻缔结时一方存在心理障碍,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该婚姻自始无效。心理障碍必须是严重的、根源于婚姻前的历史,且不可治愈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仔细评估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标准。

    《家庭法典》第36条的具体文本如下:“婚姻由任何一方在缔结时存在心理障碍,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的,即为无效,即使这种障碍在婚姻缔结后才显现。”

    此外,法院在判定心理障碍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如Santos v. Court of Appeals案,该案确立了心理障碍必须具有严重性、根源性和不可治愈性的要求。这些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其他方面,如抚养权和支持费的分配。

    案例分析

    Ana Liza Asis Castro与Joselito O. Castro Jr.的婚姻始于1989年,两人在经历了多年的婚姻生活后,Ana Liza提出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Joselito存在心理障碍。她声称Joselito的嫉妒、暴力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表明他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为了支持她的主张,Ana Liza提供了临床心理学家Dr. Natividad Dayan的报告,该报告基于对Ana Liza及其子女的访谈得出结论,Joselito存在“人格障碍”且无法履行婚姻义务。

    然而,案件在初审法院(RTC)被驳回,理由是Dr. Dayan的报告不够深入,且仅基于Ana Liza和她的子女的证词。随后,Ana Liza提起上诉至上诉法院(CA),但CA同样维持了RTC的判决,强调Dr. Dayan的报告缺乏对Joselito的个人评估,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心理障碍的严重性和不可治愈性。

    在最高法院的审理中,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心理障碍必须是严重的、根源于婚姻前的历史,且不可治愈的。”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其他证据显示某种状况可能源于假设的事实存在于记录中,则专家意见应被视为有助于法院解释这种其他证据的因果关系。”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CA的判决,拒绝了Ana Liza的诉求,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Joselito的心理障碍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此外,法院还指出,Ana Liza关于支持费的请求由于缺乏证据而未被充分讨论,因此将案件发回RTC重新审理以确定适当的支持费金额。

    实际影响

    此案的裁决强调了在菲律宾宣告婚姻无效时对心理障碍证明的严格要求。它提醒人们,仅凭一方或专家证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心理障碍的严重性和不可治愈性,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未来类似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更加严格地审查证据,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理解这些法律标准对于处理婚姻和家庭事务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或居住的中国公民,了解当地法律对婚姻无效的要求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教训:

    • 在菲律宾,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证明心理障碍的严重性、根源性和不可治愈性。
    • 仅凭一方或专家证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心理障碍,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
    • 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

    常见问题

    什么是心理障碍?
    心理障碍是指一方在婚姻缔结时存在的心理状况,严重影响其履行婚姻义务的能力。这种障碍必须是严重且不可治愈的。

    如何证明心理障碍?
    证明心理障碍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包括临床评估、证人证词和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其严重性、根源性和不可治愈性。

    心理障碍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典》,心理障碍必须是严重的、根源于婚姻前的历史,且不可治愈的。

    如果无法证明心理障碍,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无法证明心理障碍,法院将维持婚姻的有效性,无法宣告婚姻无效。

    在菲律宾,婚姻无效的其他理由是什么?
    除了心理障碍外,婚姻无效的其他理由包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近亲结婚、未经父母同意的未成年人结婚等。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婚姻无效、抚养权和支持费等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以嫉妒和暴力为特征的婚姻无效:菲律宾最高法院澄清心理无能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婚姻中一方配偶的极度嫉妒和暴力倾向,构成了使其无法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心理无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支持原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明确了配偶的行为模式,而非医学诊断,才是判断心理无能的关键依据。这项裁决为那些身处因配偶的心理问题而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中的人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法律途径。

    当不合理的嫉妒摧毁婚姻:心理无能的法律边界

    珍妮丝·马里斯特拉-库安与马塞利诺·A·库安的婚姻,因马塞利诺的过度嫉妒和暴力倾向而走向破裂。珍妮丝最初被马塞利诺的关心所吸引,但在婚后不久,马塞利诺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无法忍受。他对珍妮丝与其他男性的交往充满怀疑,甚至发展到肢体暴力。他们的婚姻从未真正开始,他们没有共同住所,性生活也几乎没有。最终,珍妮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她和马塞利诺都存在心理无能的问题。

    原审法院支持了珍妮丝的诉求,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珍妮丝未能充分证明马塞利诺的心理问题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无能。珍妮丝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视了“心理无能”的概念,并澄清了其在家庭法中的应用。家庭法第36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存在心理无能,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该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能只有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

    最高法院强调,心理无能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而是一种人格结构的缺陷,这种缺陷使一个人无法理解并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这种缺陷的证据可以来自专家证人,也可以来自了解当事人婚前行为的普通证人。在本案中,珍妮丝的证词以及她的朋友珍妮特·贝拉斯科的证词,都证明了马塞利诺的心理问题长期存在,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婚姻生活。此外,临床心理学家内迪·L·塔亚格医生的证词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她诊断马塞利诺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具有自恋和反社会特征。

    最高法院指出,虽然塔亚格医生未能亲自检查马塞利诺,但她的诊断是基于对珍妮丝和珍妮特的访谈,以及对马塞利诺行为的心理动力学分析。这种方法在心理学领域是常见的,因此塔亚格医生的证词仍然具有参考价值。最高法院强调,证明心理无能的关键在于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结婚时就存在这种缺陷,且这种缺陷是持久的、严重的和无法治愈的。珍妮丝在本案中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马塞利诺的心理问题符合上述标准。

    此外,最高法院重申了其在Tan-Andal v. Andal案中的立场,即在心理无能案件中,不一定需要专家意见。即使没有专家意见,只要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或双方存在心理无能,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珍妮丝提供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了马塞利诺的心理无能。马塞利诺的嫉妒和暴力行为并非偶然的情绪爆发,而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人格缺陷,这种缺陷使他无法给予珍妮丝应有的爱、尊重和支持。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马塞利诺的心理无能构成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最终,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原审法院宣告珍妮丝与马塞利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这一判决强调了心理无能在家庭法中的重要性,并为那些身处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配偶一方的极度嫉妒和暴力倾向,是否构成使其无法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心理无能,从而导致婚姻无效。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重新审视了“心理无能”的概念,并澄清了其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什么是家庭法第36条? 家庭法第36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存在心理无能,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该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能只有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该条款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什么是心理无能? 心理无能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而是一种人格结构的缺陷,这种缺陷使一个人无法理解并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证明心理无能的关键在于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证明心理无能需要专家意见吗? 不一定需要专家意见。最高法院在Tan-Andal v. Andal案中指出,即使没有专家意见,只要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或双方存在心理无能,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在本案中,珍妮丝是如何证明马塞利诺存在心理无能的? 珍妮丝提供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及她朋友珍妮特·贝拉斯科的证词,证明了马塞利诺的心理问题长期存在,且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婚姻生活。此外,临床心理学家内迪·L·塔亚格医生的证词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有什么意义?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强调了心理无能在家庭法中的重要性,并为那些身处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这一判决有助于保护那些因配偶的心理问题而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人。
    如果我怀疑我的配偶存在心理无能,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怀疑您的配偶存在心理无能,您应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您可能需要收集证据,证明您的配偶存在心理问题,且这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您的婚姻生活。
    本案中,马塞利诺为什么没有出庭辩护? 案件记录显示马塞利诺虽被通知,但他并未提交答辩状。这意味着他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心理无能是否意味着配偶必然患有精神疾病? 并非如此。法院的裁决强调,心理无能是指一种人格结构缺陷,使得配偶无法理解或履行其基本的婚姻义务,并不必然需要医学上的精神疾病诊断。

    本案明确了菲律宾家庭法中关于心理无能的法律原则,强调了行为模式在判断婚姻无效性中的重要性。该判例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并强调了在不幸的婚姻关系中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JANICE MARISTELA-CUAN v. MARCELINO A. CUAN, JR., G.R. No. 248518, December 07, 2021

  • 婚姻无效:没有结婚许可证的婚姻自始无效

    最高法院裁定,没有有效结婚许可证的婚姻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如果一对夫妇结婚时没有获得有效的结婚许可证,根据法律,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存在过。这项裁决强调了确保所有婚姻都严格遵守《家庭法》规定的必要性。这一决定确保了家庭法得到遵守,保护了婚姻的神圣性。

    爱情与法律:婚姻有效性的根本在于结婚许可证

    本案围绕 Lovelle S. Cariaga(简称 Lovelle)与 Henry G. Cariaga(简称 Henry)的婚姻无效声明请求展开。这对夫妇于 2000 年结婚,育有三个孩子。多年后,Lovelle 发现结婚证上的结婚许可证编号实际上是颁发给另一对夫妇的。她提起诉讼,声称他们的婚姻因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而自始无效。马斯巴特市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高等法院也赞同了这一决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由地方民事登记员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结婚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从而导致婚姻无效。

    本案的关键是 2015 年 Quezon City 民事登记处 (QCCR) 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Lovelle 和 Henry 结婚证上显示的结婚许可证编号是发给另一对夫妇的。为了全面评估 2015 年 QCCR 证明的充分性,了解地方民事登记员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是他们如何管理结婚许可证申请和婚姻证明的登记。《第 3753 号法案》第 12 条和国家统计局 (NSO) 行政命令第 1-93 号详细规定了这些职责。婚姻许可证颁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是地方民事登记员维护单独的婚姻和结婚许可证申请登记簿。该登记簿对于婚姻许可证签发过程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高等法院强调,判断没有结婚许可证而导致的婚姻无效,并不能单单依赖地方民事登记员提供的证明文书。而是要采取全面的调查方式,参考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1997 年证据规则》第 132 条第 28 款说明了如何证明缺乏记录。虽然此规则列出了书面声明中必须包含的事项,以此来确认有关记录缺失,但它并没有规定需要使用什么特定的措辞来证明书面声明有充分的证明力。高等法院已经承认了以这种更全面的方法评估此类证明,参照之前的案例,例如《共和国诉高等法院和卡斯特罗》和《阿巴斯诉阿巴斯》。

    例如,在 Abbas 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在努力搜索”一词在当地民事登记员的证明中没有,并不一定会减少其证明价值。法庭在审判时,并没有忽略“卡莫纳市市政民事登记员发布的结婚许可证明,已经表明 Syed 与 Gloria 没有取得结婚许可,同时也确认,所提交的结婚契约上的结婚证号,其实是别人的结婚证号。”证明了此事件发生的经过。因此,Gloria 若有其它婚姻上的争辩,例如辩称当地婚姻登记处与当地婚姻事项不相符,必须同时提供结婚许可证给法庭。最高法院再次认为 Gloria 在申请执照时疏忽,导致无法查明记录的情况下,不提供有效结婚许可证是疏忽。这一裁决强调了考虑包括现有程序和具体情况在内的所有证据。

    就 Lovelle 和 Henry 的婚姻而言,2015 年的 QCCR 认证,根据既定程序、可获得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他们的婚姻是在没有有效婚姻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的。认证中声明 Quezon City 民事登记处婚姻许可证记录中没有为 Henry 和 Lovelle 颁发的结婚许可证号 131078 的记录,支持了 Lovelle 从未在该处申请许可证的主张。认证的后半部分表明,证书上提到的婚姻许可证实际上是颁发给另一对夫妇 Yambao 和 Parado 的。Lovelle 提交的更多文件证实了这一点,例如 Yambao 和 Parado 提交的结婚许可证申请表,说明她的原始证明文件里,明确列出了别人的资料。

    最高法院认为,该州有责任通过所有必要的司法程序查验相关信息,例如确定 Lovelle 和 Henry 是否获得了其他婚姻许可证,是否将其提供给了主婚人,以及是否民事登记处的书记员记录文件的时候因为单纯的笔误,导致不正确引用了婚姻登记号码为 Yambao 和 Parado 的情况。Lovelle 已经按照规定做了所有必要的事,因此必须认定她的婚姻因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而无效。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 Lovelle 的判决,推翻了先前驳回婚姻无效请求的判决,理由是没有按照规定获得合法的结婚证。

    FAQs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Lovelle 和 Henry 的婚姻是否因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而无效。这包括评估地方民事登记处出具的证明的充分性,以及其他提交的证据。
    婚姻的有效要求有哪些? 根据《家庭法》,婚姻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的法律能力和主婚人面前双方自愿表示同意。正式的要求包括主婚人的授权、有效的结婚许可证和结婚仪式。
    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会导致什么?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必要条款或正式要求,婚姻就视为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但是《第35条》第(2)项中所述的情况除外。但是形式条款违规的话,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造成违规的一方或者多方应该在民事上,刑事上还有行政上承担责任。
    根据规则,应该如何证明记录缺失? 为了能够证明文件缺失,掌握正式文件的地方机关需要通过其署名的书面声明来确认,“他们已经在自身管辖权限内认真搜索过后,还是无法找到相关条约和记录”。同时声明还要求需要具备上述要求的凭证才可以采纳,如果无法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地方机关没有这类文件与纪录,声明就不会被承认可以用来确定机关里没有这类文件与记录。
    《1997 年证据规则》第 132 条第 28 款对本案有何影响? 此规定允许出示由负责保管官方记录的官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在认真搜索后,在其办公室的记录中没有发现特定的记录或条目。此证据可证明相关记录不存在。
    什么是 QCCR 认证? QCCR 认证是由 Quezon City 民事登记处颁发的,声明结婚许可证号 131078 是颁发给 Mamerto O. Yambao 和 Amelia B. Parado,而不是 Henry 和 Lovelle 的。
    “涤清不洁之手”原则在离婚无效中又会如何体现? 婚姻无效离婚申请中的‘涤清不洁之手’原则,指的是当事人不得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而获利。在本案中,虽然Lovelle可能疏忽了结婚一事,但不能因此剥夺她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该婚姻还是无效的。
    此案对菲律宾婚姻法有何意义? 本案进一步强调了有效结婚许可证的对于婚姻来说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同时也证实了法庭需要用全方位的视角来看待民事登记官发布的证书,而不是单单依据证书里的说辞。

    本案进一步强调了有效结婚许可证对于婚姻来说不可或缺的重要性。通过采取一种全面的方法评估当地民事登记员颁发的证明,并考虑到本案中的相关事实,高等法院旨在进一步明确在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证据类型。这个裁定提醒那些想要结婚的人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保证其婚姻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此外,本决定明确了在申请此类宣告时必须提交的证据标准,从而加强了菲律宾婚姻法的完整性。法律健全才可以稳定一个合法的社会环境,同时可以维持婚姻应该有保护权利以及具备保障的基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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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心理无能的重新定义:婚姻无效的新标准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心理无能在菲律宾法律下的适用范围,并确认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时,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无法履行其基本婚姻义务。法院强调,夫妻关系中的简单困难或疏忽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心理无能。因此,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拒绝宣告婚姻无效。

    无法实现的婚姻:责任与婚姻无效的界限何在?

    本案涉及Patricia Q. Austria-Carreon与Luis Emmanuel G. Carreon的婚姻无效诉讼。Patricia以《家庭法》第36条为依据,主张她和Luis都患有心理无能,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高等法院最初推翻了地方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何种程度的心理障碍足以构成婚姻无效的理由,以及证明这种障碍所需的证据标准。

    在本案中,上诉人未能证明其配偶患有持续且无法治愈的心理障碍,使其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法院发现,提出的证据主要集中于被上诉人的不成熟、不负责任、缺乏沟通技巧以及未能提供家庭经济支持,这些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心理无能。这些因素仅仅表现出不愿或难以履行婚姻义务,而非真正严重的精神原因。因此,最高法院强调,夫妻关系中的不和谐、冲突或简单的困难,并不自动构成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根据菲律宾法律,只有当一个人在心理上完全无法认知和承担婚姻的基本责任时,才能认为存在心理无能。

    尽管Tan-Andal诉Andal案修改了Molina指南,不再要求心理无能必须通过医学或临床手段来证明,但它仍然强调需要证明“持久或持续的人格结构方面”,这表现为破坏家庭的明显功能失调行为。最高法院重申,证明心理无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表现、人格特征以及对婚姻义务的认知能力。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这种无能是严重的、先于婚姻的,并且无法治愈。心理学家的证词虽然有价值,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必须根据所有证据,包括当事人的证词、行为和生活环境,来评估是否存在心理无能。Tan-Andal 案明确指出,轻微的性格怪癖、情绪变化或偶尔的情绪爆发不足以构成《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的心理无能。

    在此背景下,法院审视了专家提供的证据,并确定它们未能充分证明Luis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以至于无法履行其婚姻义务。Patricia提供的证据表明,Luis缺乏沟通技巧和未能提供家庭经济支持,以及不忠行为,并不能证明Luis患有使其无法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精神疾病。法院承认心理专家的证词,例如本案中提供的心理评估报告,但最终决定这种证词本身并不足以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根据《菲律宾家庭法》,婚姻是一项严肃的社会契约,只有在存在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一方或双方在心理上无能时,才应宣告其无效。由于Patricia未能满足这一证据标准,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此案强调了,尽管Tan-Andal诉Andal案修改了心理无能的定义,专家证词不再是不可或缺的,但对证据的整体评估仍然至关重要。当事人有责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配偶患有持续存在的心理无能,并且这种无能严重到足以使其无法履行其婚姻义务。法院在评估这些案件时必须谨慎,以确保不将婚姻的简单困难或夫妻关系中的冲突视为心理无能,并以此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维持婚姻的神圣性以及保护家庭单位是菲律宾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在审查涉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必须坚持最高的证据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一方配偶存在心理无能,使其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从而导致婚姻无效。
    什么是菲律宾法律下的“心理无能”?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36条,心理无能是指一方配偶在婚姻缔结时,因心理原因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这种无能必须是严重的、先于婚姻的,并且无法治愈。
    Tan-Andal诉Andal案对心理无能的法律概念有何影响? Tan-Andal诉Andal案修改了先前的Molina指南,不再要求心理无能必须通过医学或临床手段来证明。但是,它仍然强调需要证明“持久或持续的人格结构方面”,这表现为破坏家庭的明显功能失调行为。
    证明心理无能需要哪些证据? 证明心理无能需要充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表现、人格特征以及对婚姻义务的认知能力。心理学家的证词虽然有价值,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仅仅因为婚姻关系存在困难,就能证明存在心理无能吗? 不能。夫妻关系中的不和谐、冲突或简单的困难,并不自动构成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当一个人在心理上完全无法认知和承担婚姻的基本责任时,才能认为存在心理无能。
    在本案中,为什么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证明其配偶患有持续且无法治愈的心理障碍,使其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
    轻微的性格问题能构成心理无能吗? 不能。Tan-Andal 案明确指出,轻微的性格怪癖、情绪变化或偶尔的情绪爆发不足以构成《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的心理无能。
    在证明心理无能方面,专家证词有多重要? 虽然专家证词是有价值的,但不再是决定婚姻无效的绝对必需。法官会根据由了解双方且见证婚姻前后双方行为的普通证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来评估心理无能的整体情况。

    本案进一步阐明了心理无能的概念,强调了证明一方配偶患有持续存在的心理障碍的重要性,这种障碍严重到足以使其无法履行其婚姻义务。该裁决巩固了婚姻的神圣性,并为菲律宾法院评估婚姻无效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 Austria-Carreon v. Carreon, G.R. No. 222908, 2021年12月6日

  • 婚姻无效:未亲自评估不一定影响心理鉴定结果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心理医生未亲自评估被指控为心理上无行为能力的一方,也不一定使医生的评估无效。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婚姻无效的原因,可以基于配偶、家人和其他密切相关的个人的证词来诊断心理问题。这一裁决澄清了家庭法中证据的标准,为那些寻求以精神无能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提供了指导。

    心理医生未亲自评估,还能证明婚姻无效吗?

    本案源于 Bryan D. Yeban 起诉 Maria Fe B. Padua-Yeban 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后者存在精神无能。Bryan 声称,Maria Fe 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并且在婚前、婚后都表现出了自恋型人格障碍。虽然 Maria Fe 并未亲自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但法庭仍基于 Bryan 和其他证人的证词,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报告,做出了有利于 Bryan 的判决。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精神无能案件中证据标准,以及未亲自评估的心理医生报告的有效性的讨论。

    此案的核心是菲律宾家庭法第 36 条,该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因精神无能而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能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婚姻也应无效。要证明婚姻无效,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表明:(1)精神无能的根本原因;(2)这种无能存在于结婚之时;(3)这种无能是严重的、不可治愈的。过去,法院对这些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有所放宽,认识到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对那些生活在家庭破裂中的人们造成伤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指出, Bryan 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Maria Fe 的精神无能。Bryan 提供了证人证词,包括他自己的母亲 Quirina D. Yeban 的证词,以支持他对妻子行为的指控。他还提供了一名心理医生 Dr. Maria Nena R. Peñaranda 的评估报告,该医生根据 Bryan 及其母亲的证词诊断 Maria Fe 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重要的是,法院驳回了共和国的论点,即因为 Dr. Peñaranda 未亲自检查 Maria Fe ,因此 CA 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重申,缺乏亲自检查并不一定使心理医生的证词无效,因为心理医生可以基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诊断。正如Kalaw v. Fernandez案中强调的那样,重点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确定一方的精神无能,即使没有实际的医学检查也可以,只要提供的全部证据足以支持精神无能的认定。

    在之前的Republic v. Court of Appeals and Molina(Molina 案)中,法院确立了一套指导原则,用于判断婚姻是否因精神无能而无效。这些指导原则要求:(1)证明婚姻无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2)精神无能的根本原因必须经过医学或临床鉴定;(3)必须证明这种无能存在于“结婚之时”;(4)必须证明这种无能是医学或临床上永久或无法治愈的;(5)这种疾病必须严重到足以使该方无法承担婚姻的基本义务;(6)基本婚姻义务必须是家庭法第 68 条至 71 条所包含的关于丈夫和妻子,以及同法第 220 条、221 条和 225 条关于父母及其子女的义务;(7)菲律宾天主教教会全国上诉婚姻法庭的解释应受到法院的尊重;(8)审判法院必须命令检察官或财政官以及检察长作为国家的律师出庭。

    但是,法院认识到,Molina 指导原则过于严格,因此在后来的 Ngo Te v. Gutierrez Yu-Te 案中,法院指出,Molina 指导原则旨在防止菲律宾家庭(一个不可侵犯的社会机构)随意解散。但是,将这些原则严格应用于每种情况,都“给那些不得不与变态行为、道德精神错乱和社会病态人格异常作斗争的人带来了损失,这些行为就像白蚁一样,一点一点地蚕食着他们的家庭,我们的基本社会机构的基础。”因此,尽管需要遵守法律框架,但法院越来越注重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靠配偶、家人和其他熟悉当事人行为的人的证词来确定精神无能的存在。

    本案对家庭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澄清了精神无能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并为那些寻求以精神无能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提供了指导。法院裁定,没有必要亲自检查被指控为精神无能的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婚姻无效的原因,可以基于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来诊断心理问题。这种方法更注重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严格遵守一套形式化的规则。法院在 Tan-Andal v. Andal 案中进一步推进了这一思路,即在所有案件中,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的证词并非强制性的。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根据所有现有证据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以致于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正如本案所体现的,法律正在发生变化,以便为个人及其家庭寻求公正和公平的结果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没有亲自评估的情况下,心理医生的评估能否充分证明当事人患有导致婚姻无效的精神无能。最高法院裁定,不一定需要亲自评估,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诊断。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了什么?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如果一方因精神无能而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能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为了获得救济,请愿人必须证明结婚时存在严重的、无法治愈的、根本原因的精神无能。
    Molina 案有什么指导意义? Republic v. Court of Appeals and Molina 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用于判断婚姻是否因精神无能而无效的指导原则。虽然这些指导原则以前曾被严格执行,但后来的法院采取了更灵活的方法。
    什么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精神无能? 可以提供各种证据来证明精神无能,包括证人证词(如配偶、家人和朋友的证词)以及心理医生的评估。重点在于是否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确定一方当事人患有导致婚姻无效的精神疾病。
    如果当事人没有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还能宣告婚姻无效吗? 是的,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接受心理医生的检查,婚姻也可能因精神无能而无效。医生可以根据其他信息进行评估,例如从与当事人互动的人那里获得的证词。
    Tan-Andal v. Andal 案的意义何在? Tan-Andal v. Andal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的证词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强制性的,其中提出了精神无能的主张。法院指出,有必要出示与家庭崩溃直接相关的深刻的人格病症证明。
    什么是自恋型人格障碍? 自恋型人格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其特征是夸大自我、需要被赞美以及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心。在本案中,Maria Fe 被诊断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这被认为是导致她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一个因素。
    此案的结果如何影响婚姻无效案件? 此案澄清了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尤其是涉及精神无能的案件。它表明法院可以考虑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和未亲自评估的医生的评估。
    我可以在哪里获得此案的进一步信息或法律建议? 有关此案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进一步信息或法律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或联系法律援助组织。重要的是,必须针对您情况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寻求法律建议。

    总的来说,Republic v. Yeban 案澄清了家庭法中的关键点,并为未来的案件设定了有用的先例。该裁决强调,法院应以实用和灵活的方式处理精神无能的主张,既要考虑相关证据,又要保护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性。个人面临复杂的家庭法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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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短标题,G.R No.,日期

  • 妇女儿童保护:婚姻无效不影响针对虐待行为的永久保护令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婚姻被宣告无效,根据《反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颁布的永久保护令仍然有效,但配偶赡养费除外。这意味着,妇女和儿童可以继续受到保护,免受虐待行为的侵害,即使造成保护令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永久保护令旨在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其生活的影响,并帮助他们重新掌控生活。

    婚姻无效后,针对虐待的保护能否持续?

    本案涉及一名妇女,她获得了针对其丈夫威尔弗雷多·鲁伊兹的永久保护令,理由是她在婚姻期间遭受了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该保护令包括向她和他们的孩子提供赡养费。后来,鲁伊兹夫妇的婚姻被宣告无效。鲁伊兹辩称,由于婚姻已经无效,他不再有义务向他的前妻提供赡养费,并且永久保护令也应被撤销。菲律宾最高法院被要求裁定婚姻的无效是否会影响永久保护令的有效性,特别是其中关于提供赡养费的条款。该法院还审查了动议执行令是否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发布。

    法院驳回了鲁伊兹关于执行赡养费的动议发布过晚的主张。法院指出,虽然永久保护令是立即执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下令发布的判决仍然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异议,该判决就被视为最终判决。因此,动议的执行应从判决最终确定时开始计算。因此,关于永久保护令的动议在《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五年期限内提出。判决只有在没有提出上诉且提出上诉的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才会成为最终判决并可执行。此外,根据针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行为的规则第 31 条规定,永久保护令可以上诉,但上诉不应中止判决的执行。

    根据其先前在 Mercury Drug Corporation v. Spouses Huang 案中的裁决,法院进一步阐明,即使目的是纠正已发现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任何法院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修订已变为最终判决且可执行的判决。由于每个诉讼都必须有终结,因此,既定的最终判决的不可更改原则是一项健全的公共政策问题。当最终判决的最后性之后发生后续事件时,该原则有一些例外。这意味着后续事件必须发生在判决已经变为最终判决和可执行之后,并且必须改变判决的实质并使其执行变得不公平。然而,为了正确援引关于后续事件的例外情况,当事人必须确定两个条件:第一,构成后续事件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判决已经变为最终判决和可执行之后。第二,必须表明后续事件“影响或改变判决的实质并使其执行变得不公平”。

    在本案中,根据经修订的 9262 号共和国法(《反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第 8 条规定,即使没有合法分居、婚姻无效或宣告婚姻完全无效的法令,也应给予永久保护令下的任何救济。此外,根据经修订的 9262 号共和国法第 16 条规定,即使针对被告的指控已被驳回,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可能产生命令的行为不存在,仍应颁布永久保护令。法院澄清说,并非永久保护令授予的所有救济措施都取决于双方的婚姻是否存在。即使受害方不再是请愿人的妻子,她仍然可能有权获得其他救济,因为授予救济的决定性因素是受害方是否遭受了身体、性、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赡养费问题,法院承认鲁伊兹和他的妻子之间的婚姻已经被宣告无效,终止了配偶相互支持的义务。然而,法院澄清说,永久保护令中授予鲁伊兹孩子的支持不同于正常的配偶支持,因为它旨在保护他们免受伤害和暴力,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掌控生活。因此,法院裁定,尽管鲁伊兹没有义务向他的前妻提供支持,但他仍有义务支持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关于这方面,法院进一步阐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关。虽然源于父母权力的提供支持的义务在孩子成年时结束,但源于配偶和一般家庭关系的相同义务在受益人的一生中持续存在。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根据《反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颁布的永久保护令(特别是赡养费条款)的有效性。
    什么是永久保护令? 永久保护令是一种旨在防止对妇女及其子女进一步实施暴力行为的法院命令。它可能包括各种救济措施,例如禁止靠近令、赡养费和其他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福祉。
    婚姻无效后,永久保护令会发生什么变化?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婚姻无效不会自动撤销永久保护令。尽管夫妻之间相互支持的义务终止,但旨在保护受害人免受进一步虐待的其他救济措施仍然有效。
    本案如何影响虐待的受害者? 该裁决确保虐待的受害者即使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也能继续受到保护。它重申了即使婚姻被宣告无效,永久保护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福祉。
    什么是“后续事件”原则? “后续事件”原则允许在判决最终确定后发生重大变化时修改或终止判决。本案中,法院裁定婚姻的无效是关于配偶赡养费的后续事件,但没有证明可以修改整个永久保护令。
    永久保护令与普通的配偶赡养费有何不同? 与普通的配偶赡养费不同,永久保护令的授予旨在保护受害方免受伤害和暴力,并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因此,根据经修订的 9262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规定,即使没有合法分居、婚姻无效或宣告婚姻完全无效的法令,也应给予永久保护令下的任何救济措施。
    本案对赡养子女的义务有何影响? 法院澄清说,赡养子女的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直接相关,而不是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在鲁伊兹的案子中,他和前妻的婚姻已经被宣告无效,赡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没有停止,即使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权已经不再由前妻承担。
    在本案中可以学到哪些重要的经验? 婚姻被宣告无效并不影响《反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的含义和实施,该法律通过永久保护令等救济措施,旨在保护虐待的受害者及其子女。配偶关系终止时,关于禁止行为和虐待的保护令仍然有效。

    总之,最高法院澄清说,永久保护令可能会根据有关家庭的代码(包括《反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则以及法院对赡养费的具体限制,而对其判决或修改产生重大影响。在许多法律制度和管辖区中,法院下令提供财务援助的方式取决于诉讼。关于寻求赡养费的问题和涉及对施虐的诉讼,永久保护令可能不是最广泛的命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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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简称, G.R No., DATE

  • 婚姻无效诉讼中的重复诉讼:共同财产分割的管辖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在婚姻无效的诉讼中,法院不仅有权裁决婚姻的效力,还对与婚姻相关的附带和后续事项具有管辖权,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如果当事人就财产归属问题另行提起诉讼,则构成重复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此举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互相矛盾的判决,损害司法公正。

    婚姻无效与财产分割:一场诉讼还是两次机会?

    Arturo C. Tanyag 与 Dolores G. Tanyag 的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后,Dolores 提起了一项单独的诉讼,要求确认某些土地为其个人财产。Arturo 反对此举,认为 Dolores 已经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请求,现在又提起新的诉讼,构成了重复诉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Dolores 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是否应当撤销财产分割的诉讼?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Dolores 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并撤销了财产分割的诉讼。法院认为,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重复利用司法救济,以增加其胜诉的机会,或者利用不同的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案中,虽然婚姻无效诉讼和财产分割诉讼的诉讼请求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都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利,并且婚姻无效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

    法院强调,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并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为此,法院援引了 Pavlow v. Mendenilla 案的判例,该判例详细阐述了重复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相似、以及在前一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对后一诉讼产生既判力。

    在本案中,上述要件均已满足。首先,两个诉讼的当事人均为 Arturo 和 Dolores。其次,虽然财产分割诉讼的直接诉讼请求是确认土地的归属,但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财产分割,这与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实质相同。最重要的是,婚姻无效诉讼的结果会对财产分割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财产关系将发生变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家庭法》第147条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无效,则双方的共同财产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这意味着,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即使一方没有直接参与财产的取得,但如果其承担了家庭的照顾和维护工作,也应视为对财产的取得做出了贡献。Tan-Andal v. Andal 案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即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而适用《家庭法》第147条或第148条的规定。

    法院还强调,对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财产分割属于附带事项,法院有权一并处理。正如 Valdes v. Regional Trial Court 案所确立的原则,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也应被视为有权解决附带和后续事项。因此,Dolores 应当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A.M. No. 02-11-10-SC 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婚姻无效判决生效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

    实际上,Dolores 曾在婚姻无效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分割的动议,但该动议被法院驳回。虽然该动议被驳回,但 Dolores 仍然应当通过上诉等方式在该诉讼中争取其权利,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总之,本案再次强调了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在婚姻无效诉讼之外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什么是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增加胜诉的机会,或者利用不同的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而重复利用司法救济的行为。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相似、以及在前一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对后一诉讼产生既判力。
    本案中,Dolores 的行为为什么构成重复诉讼? Dolores 在婚姻无效诉讼之外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虽然诉讼请求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都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利,并且婚姻无效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
    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财产分割属于什么性质的事项? 在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财产分割属于附带事项,法院有权一并处理。
    《家庭法》第147条规定了什么? 《家庭法》第147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没有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无效,则双方的共同财产适用共同所有权的规定。
    法院在本案中判决了什么? 法院判决 Dolores 的行为构成重复诉讼,并撤销了财产分割的诉讼。
    本案的判决有什么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无效诉讼中,财产分割等附带事项应一并解决,禁止重复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有助于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省时间和金钱,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ARTURO C. TANYAG VS. DOLORES G. TANYAG, G.R. No. 231319, November 10, 2021

  • 菲律宾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婚姻无效的重新定义

    菲律宾最高法院重审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丈夫唐纳德·德·席尔瓦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问题。最初,地区审判法院基于丈夫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最高法院随后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本案确立了关于婚姻义务和证明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新标准,这一裁决强调了法院在评估婚姻关系中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时应考虑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综合性。

    当个人经历阻碍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如何影响婚姻

    此案围绕着 Raphy Valdez De Silva 和 Donald De Silva 之间的婚姻展开,他们是高中恋人,并于 2005 年结婚。Raphy 声称,从婚姻开始不久,Donald 就表现出不履行婚姻义务的行为,例如赌博、酗酒、婚外情以及身体和言语虐待。这些行为促使 Raphy 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申请,以《家庭法》第 36 条为由,宣告婚姻无效,该条款允许因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而宣告婚姻无效。问题在于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婚姻关系来说,严重到可以被认为是丈夫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

    家庭法第 36 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时心理上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无效,即使这种无行为能力仅在结婚后才显现出来。最高法院承认了确定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边界的挑战,引用了立法意图和早期判例,这些判例试图定义和限制其范围。最高法院在参考最高法院之前的“Tan-Andal v. Andal”案例时,重申了确定婚姻中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细微差别。该案强调了伴侣在心理上不能够理解和遵守婚姻基本义务,以及证明这种心理状态的根本因素需要何种证据标准。

    Tan-Andal 案澄清了,配偶需要通过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其案件,略高于民事案件中证据优势的要求,但低于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的要求。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评估伴侣是否存在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时,可以考虑普通证人的证词。这些证人可以根据他们在结婚前长期观察到的行为作证。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疗条件或人格障碍,就被认定为需要专家意见的证据。如果当事人的人格中有持久的因素导致他或她无法理解并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那就可以成为合法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法院强调,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并非医学上的疾病,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治愈。它指的是对特定伴侣而言是持久且持续的,并且对婚姻来说,最终的结果是婚姻不可避免和无法弥补地破裂。此外,法院还提到,即使没有经过医学检查,最高法院还是认为,只要案件的所有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心理上丧失了能力,就可以颁布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总而言之,证据表明,丈夫表现出不值得信任、不负责任、好斗以及缺乏同情心和悔恨等性格特征,这些特征早在结婚前就已经显现出来,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丈夫在心理上不适合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法院分析强调了临床心理学家 Dr. Nedy L. Tayag 的心理评估报告。最高法院指出,丈夫被医生通过电话采访过。法庭强调了对临床医生的评价不能单方面地以当事人提供的间接信息和推断信息为依据。临床医生的调查结合了与丈夫、妻子及其妻子的母亲 Rosalina 的信息。医生对证据的整体性有细微的理解。最后,该分析最终支持法庭对案件中证据要素权衡的考虑,以及它如何表明导致关系紧张的关键心理特征。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唐纳德·德·席尔瓦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可以使他和 Raphy Valdez De Silva 之间的婚姻无效的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特别是在《菲律宾家庭法》第 36 条的背景下。
    什么是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它与婚姻有何关联? 在法律上,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是指一方在结婚时无法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即使这种无行为能力仅在婚姻结束后才显现出来。在菲律宾,这是一个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
    此案中,法院用来决定某人是否因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法院依靠普通证人(了解双方在结婚之前和之后的人)、专家的精神评估以及文件证据。文件和专家证据证明了支持证据和婚姻关系的失败。
    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何区别? 婚姻无效是指宣告婚姻从未有效过,就好像婚姻从未发生过一样。另一方面,离婚是指终止婚姻的合法性。菲律宾不允许离婚,但由于家庭法第 36 条允许婚姻无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对未来的婚姻无效案件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重新确定了判定婚姻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宣布婚姻无效,而不是简单的感情用事。它还帮助该国未来的法院遵循标准以宣告婚姻无效。
    Tan-Andal v. Andal 案与此案有何关系? Tan-Andal v. Andal 案是近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判决,在分析法律观点时有重要作用。由于对该裁决有参考价值,法庭也参考了“Tan-Andal v. Andal”案的理由,以形成对此案的意见。
    专家意见是否必须宣布婚姻无效? 虽然专家意见是有帮助的,但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并非绝对必需。最高法院强调,在裁决一个案件时,证据的整体性必须能够足以证明这种无行为能力是严重的、不可治愈的,并且存在于结婚之前。
    在本案中,这对夫妇的婚姻是什么时候正式结束的? 最高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作出判决,正式结束了这场婚姻。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通过心理上的无行为能力证明宣告婚姻无效的复杂性。它表明法院在裁决此事时,不仅仅必须依靠专家意见,还要必须依靠全面的证据,重点是在结婚时对双方人格及其履行婚姻义务的影响。要了解这一裁决如何适用于特殊情况,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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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APHY VALDEZ DE SILVA 对阵 DONALD DE SILVA 和菲律宾共和国,G.R No. 247985,2021 年 10 月 13 日

  • 婚姻无效诉讼:心理障碍举证责任与婚姻有效性的推定

    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家庭法中,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时,需要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最高法院强调,即使配偶间存在长期分居,如果未能充分证明其中一方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则婚姻的有效性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此判决提醒人们,婚姻不是可以随意缔结和解除的,尤其是在涉及家庭和社会稳定时,更需要慎重考虑。

    心理障碍是否足以宣告婚姻无效?一段充满猜疑与指责的婚姻故事

    罗梅尔与雪莉的婚姻,因雪莉对罗梅尔的猜疑和指责而面临崩溃。罗梅尔认为,雪莉的“心理障碍”导致她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因此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单方面的证词和心理学家的评估,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此案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更涉及到菲律宾法律对于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和家庭价值观的考量。

    罗梅尔声称,雪莉经常无故争吵,对他的行为充满猜疑,甚至阻止他与异性交往。心理学家杜德拉博士在没有亲自检查雪莉的情况下,根据罗梅尔及其邻居和司机的描述,诊断雪莉患有“表演型人格障碍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了罗梅尔的请求,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强调罗梅尔未能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证明心理障碍的证据标准,即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这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法院重申了婚姻的有效性推定,指出每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将挑战这一推定。因此,申请人必须充分履行其举证责任,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心理障碍的本质,以克服婚姻的推定有效性。

    同时,最高法院强调,心理障碍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它必须通过清晰的功能失调行为来体现,表明患者缺乏理解和履行基本婚姻义务的能力。证人可以就配偶的功能失调行为作证,例如家庭暴力、零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未能以明确表明对婚姻毫无感觉或无法赋予婚姻意义和重要性的方式履行婚姻义务。

    最高法院还指出,即使心理学家的证词并非绝对必要,但如果能够为法庭提供“明智且公正”的裁决,仍然是有益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罗梅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雪莉的心理障碍,因为他提供的证词过于笼统,无法解释雪莉行为背后的原因。法院还指出,雪莉的行为可能是对罗梅尔不忠行为的反应,而非心理障碍的表现。

    因此,本案确立了在菲律宾,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严格标准,强调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以及这种障碍如何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此判决提醒人们,婚姻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和社会制度,需要认真对待和维护。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配偶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从而推翻婚姻的有效性推定。
    什么是“心理障碍”? 在菲律宾家庭法中,“心理障碍”指的是一种导致患者缺乏理解和履行基本婚姻义务的能力。这种障碍必须通过清晰的功能失调行为来体现,而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
    证明“心理障碍”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心理学家的评估等,以证明配偶的心理障碍及其对履行婚姻义务的影响。
    心理学家的证词是否是必要的? 心理学家的证词并非绝对必要,但如果能够为法庭提供“明智且公正”的裁决,仍然是有益的。
    婚姻的有效性是如何推定的? 菲律宾法律推定婚姻是有效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效。
    “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什么意思? “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一种高于优势证据,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判决对婚姻无效诉讼有何影响? 本案判决确立了在菲律宾,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严格标准,强调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本案判决对已分居的夫妻有何影响? 即使夫妻已经分居多年,如果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婚姻义务的心理障碍,则婚姻的有效性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家庭法中,维护婚姻稳定性和家庭价值观的重要性。以心理障碍为由申请婚姻无效需要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的神圣性和不可随意侵犯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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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Espiritu v. Espiritu, G.R. No. 247583, 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