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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时限: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明确规定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何时提交完整文件至关重要

    G.R. No. 246379, August 19, 2024

    企业进行跨境贸易,特别是涉及零税率销售时,增值税(VAT)退税是重要的资金回流渠道。但退税申请的流程繁琐,时间限制严格,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税务局长诉多赫船舶管理菲律宾公司”一案中,就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时限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纳税人提交完整支持文件的关键性。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菲律宾公司向国外客户提供服务,根据法律,这些服务适用零税率。这意味着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申请退还其投入的增值税。如果该公司未能按时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可能会损失大量的资金,影响其运营和发展。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菲律宾税法关于增值税退税申请时限的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退税。

    法律背景

    菲律宾《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112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程序和时限。该条款允许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退还或签发可抵免的进项税额抵免凭证。该法典第112(C)条进一步规定,税务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额给予退税或签发抵免凭证,该期间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算。如果税务局长完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申请提出上诉。

    关键条文如下:

    “第112条。 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

    (C) 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应在期间内进行。——在适当情况下,税务局长应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给予退税或签发税收抵免凭证,该申请应按照本节(A)款的规定提交。

    如果完全或部分拒绝税收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者税务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申请提出上诉。”

    案件回顾

    多赫船舶管理菲律宾公司(Dohle)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的公司。2014年3月31日,Dohle提交了2012年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凭证(TCC)的申请。2014年7月28日,Dohle提交了额外的文件以支持其退税或TCC签发申请。由于税务局长(CIR)未对Dohle的行政退税或TCC签发申请采取任何行动,Dohle于2014年12月23日向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CTA Second Division)提起复审申请。该案件被登记为CTA案件No. 8960。

    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部分批准了Dohle的申请,并命令税务局长向Dohle退还或签发金额为PHP 7,196,472.58的TCC,该金额代表Dohle在2012年四个季度的零税率销售/收入产生的未利用超额进项增值税。

    税务局长不服,提出复议,主要质疑Dohle提交的一些书面证据的证明价值。税务局长坚持认为,Dohle未能充分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税务局长将案件上诉至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CTA EB),主要辩称:(1)Dohle的发票和正式收据未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2)Dohle提交的书面证据均为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明价值。

    • Dohle于2014年3月31日提交了增值税退税申请。
    • Dohle于2014年7月28日提交了补充文件。
    • 税务局长未采取行动。
    • Dohle于2014年12月23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的裁决,认为税务局长未能反驳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的事实认定。

    “税务局长未对多赫公司提交的文件是否充分提出质疑。它既没有通知多赫公司其文件不足,也没有裁定拒绝其申请,理由是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请。因此,就计算120天期限而言,应从2014年7月28日算起,即多赫公司提交“完整文件以支持其申请”之日。”

    实务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纳税人有权决定何时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文件,并且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文件不完整,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否则将视为纳税人已提交完整文件,并开始计算退税处理的时限。这意味着企业在准备退税申请时,应尽可能收集和整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认为准备就绪时提交。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反馈,及时补充所需的文件,以避免延误退税申请的处理。

    关键要点

    • 纳税人有权决定何时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文件。
    • 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完整文件后120天内采取行动。
    •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文件不完整,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

    常见问题解答

    1. 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后,多久可以收到退税?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给予退税或签发抵免凭证,该期间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算。但实际操作中,退税的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税务机关的审核速度、案件的复杂程度等。

    2. 如果税务机关在12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我该怎么办?

    如果税务局长未能在120天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12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提出。

    3. 哪些文件是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必要文件?

    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发票、采购发票、进口文件、银行对账单等。具体要求可能会因税务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提交完整的文件。

    4. 如果我提交的文件不完整,会发生什么?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您提交的文件不完整,可能会要求您补充文件。如果您未能按时补充文件,可能会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

    5.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吗?

    是的,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但您需要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确保受托人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6. 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收到驳回决定后30天内提出。

    7. 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企业在进行增值税退税申请时,应尽可能收集和整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认为准备就绪时提交。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反馈,及时补充所需的文件,以避免延误退税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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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菲律宾发电公司必须了解的关键

    可再生能源公司增值税退税申请:未销售并非必然失败

    G.R. No. 256720, August 07, 2024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Maibarara Geothermal, Inc.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为可再生能源 (RE) 开发商申请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退税/抵免提供了重要指导。即使公司在产生进项税的税务年度没有销售额,只要符合其他条件,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本案强调了证明零税率销售额的重要性,以及符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本案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税务合规具有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Maibarara Geothermal, Inc. (MGI)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运营。该公司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交了 2013 纳税年度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申请,总计 81,572,707.81 比索。国内税务局未对此行政退税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MGI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请愿。CTA 驳回了 MGI 的请愿,理由是 MGI 在 2013 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零税率销售额可用于抵免进项增值税。MGI 随后向 CTA En Banc 提出上诉,但 CTA En Banc 维持了 CTA 的裁决。

    相关法律原则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2(A) 条,增值税注册人如果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可以在销售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或抵免与此类销售相关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关键在于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以鼓励投资和发展。关键法条如下:

    “第 112 条。进项税的退还或税收抵免。——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纳税季度结束后两 []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该进项税归因于此类销售,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进项税尚未用于抵免销项税:但前提是,根据第 106(A)(2)(a)(1)、(2) 和 (B) 条以及第 108(B)(1) 和 (2) 条的零税率销售,可接受的外币兑换收益已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规章制度进行适当核算:进一步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同时也从事应税或免税的商品或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并且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MGI 是否有权获得 2013 纳税年度未利用进项增值税的退税。CTA 认为,由于 MGI 在该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资格获得退税。然而,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以下是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 时间问题:法院澄清说,零税率销售额不必在与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发生。只要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并且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退税。
    • 证据要求: 尽管 MGI 提供了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 CTA 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 2013 纳税年度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 官方收据:MGI 提交的官方收据因字迹不清而被驳回,这凸显了维护清晰准确记录的重要性。
    • 可再生能源法合规:法院强调,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规定,要获得增值税零税率,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MGI 确实持有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但未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因此驳回了 MGI 的复审请愿。法院强调,纳税人有责任通过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以下是法院的一些关键引言:

    “在本案中,税务上诉法院部门和 En Banc 裁定,MGI 未能确定 2013 年进项增值税可归属的零税率销售额的存在。税务上诉法院部门根据对 MGI 提交的 2013 纳税年度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审查,MGI 在该纳税期间没有销售额。”

    “因此,本院没有理由干扰税务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

    实际影响

    该裁决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它确认了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但它也强调了维护准确记录和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 记录保存:维护所有销售交易的详细清晰记录至关重要。
    • 合规性:确保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包括获得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的必要注册证书。
    • 及时申请: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关键经验:

    • 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纳税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 准确的记录保存和合规性对于成功的退税申请至关重要。
    • 及时提交申请以遵守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在 2023 年进行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大量进项增值税,但由于项目延误,没有销售额。2024 年,该公司开始产生零税率销售额。根据 Maibarara Geothermal 案,该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2023 年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只要它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 2024 年的零税率销售额。

    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在产生进项税的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我还能申请增值税退税吗?

    答:是的,Maibarara Geothermal 案确认,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您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要您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问:我需要哪些文件才能申请增值税退税?

    答:您需要提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任何支持零税率销售额的证据(例如,官方收据、销售合同)。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准确。

    问: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

    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才能获得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我的官方收据字迹不清,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Maibarara Geothermal 案强调,字迹不清的官方收据可能导致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确保所有记录清晰易读。

    问:我多久可以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答:您必须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交退税申请。

    问:如果我同时从事零税率销售和应税销售,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问: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国内税务局驳回,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复审请愿。

    问:可再生能源公司如何确保符合增值税退税的规定?

    答:可再生能源公司应维护准确详细的记录,遵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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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关键在于能源部的认证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关键在于能源部的认证

    G.R. No. 250313, July 22, 2024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投资于太阳能发电场,希望获得税收优惠以降低成本。但如果该公司未能获得必要的认证,它可能会损失数百万比索的增值税退税。最高法院在 HEDCOR, INC.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中强调了获得能源部 (DOE) 认证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 (RE Developer) 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性。本案阐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正确程序,并强调了遵守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规定的必要性。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是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及其与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中增值税 (VAT) 退税规定的相互作用。RA 9513 旨在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一项激励措施是第 15(g) 条规定的零增值税率,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为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而购买的本地供应的商品、财产和服务。

    NIRC 第 112(A) 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机制,适用于因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销售而产生的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零税率,则其销项增值税为 0%,这可能导致过剩和/或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该条款允许纳税人收回已支付的超额增值税,前提是符合所有其他法定退税要求。

    关键条款:

    • RA 9513 第 15(g) 条:“所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均有权对其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所需的本地供应的商品、财产和服务享受零税率增值税。”
    • NIRC 第 112(A) 条:“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员,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均可在销售额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 (2)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因该等销售额而应付或已付的应计进项税,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等进项税尚未用于抵销销项税。”

    例如,一家太阳能公司从本地供应商处购买太阳能电池板。如果该公司已获得能源部的认证,则其购买的太阳能电池板应适用零增值税率。如果没有认证,则购买将按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HEDCOR, INC. 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厂系统业务的公司。在 2012 年第三季度,HEDCOR 支付了 6,149,582.86 比索的进项增值税,并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出了增值税退税申请。BIR 未能在规定的 120 天内对该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HEDCOR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上诉。

    税务上诉法院驳回了 HEDCOR 的退税申请,理由是 HEDCOR 为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而购买的本地商品、财产和服务应适用零增值税率。法院认为,根据 RA 9513 第 15(g) 条,HEDCOR 不应支付进项增值税,而应向错误地将销项增值税转嫁给它的供应商寻求补偿。

    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 RA 9513 第 15 条明确规定,要享受该条款项下的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正式认证。由于 HEDCOR 未能出示任何能源部的认证,因此其在 2012 年第三季度的购买不适用零增值税率。

    最高法院的推理:

    • “为使错误转嫁的销项增值税的上述补偿规则适用于本案,HEDCOR 的购买应在 2012 年第三季度为零税率。另一方面,如果 HEDCOR 的购买不是零税率,则其购买的进项增值税的支付没有错误,因此,Contex Corp. 和 Coral Bay 中的裁决将不适用。”
    • “本案所有各方都承认 HEDCOR 未能在税务上诉法院审判期间出示任何能源部的认证。因此,考虑到记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 HEDCOR 在 2012 年第三季度获得了能源部的适当认证,本法院不得不得出结论,RA 9513 第 15 条项下的财政激励措施不能适用于 HEDCOR 在 2012 年第三季度。”

    由于 HEDCOR 的购买不适用零增值税率,因此 HEDCOR 有责任支付其购买的 12% 进项增值税。因此,HEDCOR 正确地根据 NIRC 第 112(A) 条,对其在 2012 年第三季度因零税率销售额而产生的超额进项增值税提出了行政和司法退税申请。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遵守 RA 9513 规定的重要性。要享受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未能获得认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退税申请被拒绝,并可能造成重大的财务损失。

    案例对企业、财产所有者或个人的实际建议:

    • 获得必要的认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确保获得能源部的认证,以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 维护适当的记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维护所有交易的准确记录,包括能源部的认证、购买发票和增值税申报表。
    • 寻求法律建议: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寻求合格的税务律师的法律建议,以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键经验

    •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才能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 未能获得认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退税申请被拒绝。
    •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维护所有交易的准确记录。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RA 9513 旨在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2. 什么是能源部的认证?

    能源部的认证是由能源部颁发的文件,证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有资格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3. 如何获得能源部的认证?

    要获得能源部的认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满足能源部规定的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提交申请、提供证明文件以及通过检查。

    4. 如果我未能获得能源部的认证会发生什么?

    如果您未能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您将无法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您将需要按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您将无法申请增值税退税。

    5. 如果我错误地为零税率购买支付了增值税,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错误地为零税率购买支付了增值税,您应该向您的供应商寻求补偿,而不是向国内税务局申请退税。

    6. 本案对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正确程序,并强调了遵守 RA 9513 规定的必要性。它强调了获得能源部认证的重要性,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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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退税:零税率销售额是否必须直接对应进项税额?

    增值税退税:零税率销售额无需直接对应进项税额

    G.R. No. 253003, January 24, 2024

    增值税(VAT)退税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于从事零税率销售的企业而言。本案明确了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进项税额是否必须与零税率销售额直接对应。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阐明,法律并未明确要求进项税额必须直接归属于零税率销售额,只要进项增值税与零税率销售额相关即可。这一裁决对于从事出口贸易或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具有重大意义,降低了企业申请退税的难度,有助于优化现金流。

    案件背景简介

    本案涉及内政部税务局局长(CIR)与棉兰老岛二号地热合伙企业(M2GP)之间的税务纠纷。M2GP是一家从事发电、收集和分配电力的公司,向税务局申请2008年度的进项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税务局以M2GP未能证明其申请退税的金额与零税率销售额直接相关为由拒绝了其申请。M2GP不服,遂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

    案件历经CTA第二分庭、CTA全体庭以及最高法院的审理,最终最高法院推翻了CTA全体庭的判决,支持了M2GP的退税申请。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根据税法,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进项税额是否必须直接对应于零税率销售额。

    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主要涉及《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112(A)条,该条规定了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该条款允许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年内,申请发行税收抵免证明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归因于此类销售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但不包括过渡性进项税额,前提是此类进项税额尚未用于抵免销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从事零税率销售,可以申请退还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进项税额必须“直接”对应于零税率销售额。法条原文如下:

    SEC. 112. Refunds of Input Tax.

    (A) Zero-rated or Effectively Zero-rated Sales. — Any VAT-­registered person, whose sales are zero-rated or effectively zero-rated may, within two (2) years after the close of the taxable quarter when the sales were made, apply for the issuance of a tax credit certificate or refund of creditable input tax due or paid attributable to such sales, except transitional input tax,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input tax has not been applied against output tax: Provided, however, That in the case of zero-rated sales under Section 106(A)(2)(a)(1), (2) and (B) and Section 108(B)(1) and (2), the acceptable foreign currency exchange proceeds thereof had been duly accounted f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Provided, further, That where the taxpayer is engaged in zero-rated or effectively zero-rated sale and also in taxable or exempt sale of goods of properties or services, and the amount of creditable input tax due or paid cannot be directly and entirely attributed to any one of the transactions, it shall be allocated proportionately on the basis of the volume of sales. Provided, finally, That for a person making sales that are zero-rated under Section 108(B) (6), the input taxes shall be allocated ratably between his zero-rated and non-zero-rated sales.

    此外,第110条规定了可以抵免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购买用于销售的商品、用于生产成品的商品、用作业务用品的商品等。这意味着,即使购买的商品没有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其进项税额仍然可以用于抵免或退税。

    案件经过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经过:

    • 1997年3月11日,M2GP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能源开发公司(PNOC-EDC)签订了一份建设-运营-转让合同,负责建设一座48.25兆瓦的地热发电厂。
    • 2008年,M2GP按季度向税务局提交了增值税申报表。
    • 2009年12月28日,M2GP向税务局申请退还2008年度未使用的进项税额,金额为6,149,256.25菲律宾比索。
    • 2010年3月29日,M2GP解散。
    • 2010年4月15日和5月27日,M2GP分别向CTA提起上诉,要求退还200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至第四季度的进项税额。
    • CTA第二分庭驳回了M2GP的申请,但最高法院推翻了CTA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CTA重审。
    • CTA第二分庭随后部分支持了M2GP的退税申请,裁定退还220,700.89菲律宾比索。
    • 税务局和M2GP均不服,向CTA全体庭提起上诉,但CTA全体庭维持了原判。
    • 最终,税务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法律并未明确要求进项税额必须直接归属于零税率销售额,只要进项增值税与零税率销售额相关即可。”

    “可抵免的进项税额不仅限于构成成品一部分的采购。构成纳税人成品一部分的商品采购的进项税额,只是允许将进项税额抵免销项税额的情况之一。”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维持了CTA全体庭的判决,支持了M2GP的退税申请。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从事零税率销售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企业无需证明进项税额与零税率销售额之间存在直接的生产链关系,只要能够证明进项税额与零税率销售额相关即可。这降低了企业申请退税的难度,有助于企业优化现金流,提高竞争力。

    例如,一家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即使没有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仍然可以申请退税。这对于鼓励出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要点

    • 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进项税额无需直接对应于零税率销售额。
    • 只要进项税额与零税率销售额相关即可。
    • 企业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和相关凭证,以证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确保符合退税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零税率销售?

    零税率销售是指增值税税率为零的销售。通常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以及经济特区内的销售。

    2.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从事零税率销售的增值税注册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3. 申请增值税退税需要哪些材料?

    通常需要提供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等材料。具体要求请参考税务局的最新规定。

    4. 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需要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5. 如果进项税额无法直接归属于零税率销售额,该如何处理?

    可以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6. 如果税务局拒绝了退税申请,该如何处理?

    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7.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增值税退税的适用标准,对于其他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税务和增值税退税的信息?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零税率销售额的有效证明及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退税的关键:有效证明零税率销售额

    最高法院案例:内部税务局局长诉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G.R. Nos. 226548 & 227691, 226682-83, 2023年2月15日)

    增值税(VAT)退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权益,尤其对于那些从事零税率销售的企业而言。然而,如何有效证明零税率销售额,从而顺利获得退税,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内部税务局局长诉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一案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德意志知识服务(DKS)公司声称其部分销售额适用零税率,并据此申请增值税退税。税务局对此提出质疑,认为DKS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额符合零税率的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有效证明其零税率销售额,以及税务法庭在此类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增值税零税率销售的法律背景

    根据菲律宾《国家内部税务法》(修订版)第108(B)(2)条,向在菲律宾境外经营业务的非居民个人或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以可接受的外币支付并符合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规定,则适用零税率。这意味着,虽然这些销售额不产生增值税,但企业仍然可以申请退还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

    为了获得增值税退税,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包括:

    • 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正式收据,其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如卖方的增值税注册号、总金额(包括增值税)以及交易日期。
    • 证明服务接受者是在菲律宾境外经营业务的非居民个人或公司。这通常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明、公司简介或其他相关文件。
    • 证明服务费用以外币支付,并符合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规定。这通常需要提供银行汇款单或其他支付证明。

    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退税申请被拒绝。因此,企业必须仔细记录所有交易,并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要条款:《国家内部税务法》(修订版)第112(C)条规定,税务局长应在收到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 (120) 天内,批准可抵免进项税的退款或签发税务抵免凭证。如果税务局长完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务抵免申请,或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则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索赔的决定后三十 (30) 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德意志知识服务案

    在本案中,DKS公司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其2009年第四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金额为34,107,284.30菲律宾比索。税务局最初拒绝了DKS的大部分退税申请,理由是DKS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额符合零税率的条件。

    DKS随后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CTA部分批准了DKS的退税申请,但减少了退税金额,因为CTA认为DKS未能提供某些销售额的官方收据或文件,以证明服务接受者是在菲律宾境外经营业务的非居民外国公司。

    此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CTA对DKS的退税申请具有管辖权,即使DKS最初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最高法院认为,关键在于税务局没有要求DKS提交额外的文件,这意味着税务局认为DKS提交的文件足以支持其申请。

    最高法院还裁定,CTA在计算可退税金额时犯了错误。CTA首先从已验证的进项税中扣除了销项税,然后使用剩余金额来计算可退税的进项税。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企业可以选择全额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而无需先扣除销项税。

    以下是本案中的关键步骤:

    • DKS向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
    • 税务局拒绝了DKS的大部分退税申请。
    • DKS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 税务上诉法院部分批准了DKS的退税申请,但减少了退税金额。
    • DKS和税务局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最高法院裁定,CTA对DKS的退税申请具有管辖权,并纠正了CTA在计算可退税金额时所犯的错误。

    “最高法院强调,纳税人有权选择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而无需先扣除销项税。税务局无权强迫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做法。”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在计算可退税金额时犯了错误,因为它首先从已验证的进项税中扣除了销项税。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企业可以选择全额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而无需先扣除销项税。”

    实际影响: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退税?

    “内部税务局局长诉德意志知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一案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它澄清了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需要提供的证据,以及税务法庭在此类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经验教训:

    • 企业必须仔细记录所有交易,并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 企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额符合零税率的条件。这包括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正式收据、服务接受者的公司注册证明以及支付证明。
    • 企业有权选择全额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而无需先扣除销项税。
    • 如果税务局拒绝了企业的退税申请,企业有权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经验:

    • 文件记录: 维护所有交易的完整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合同和支付证明。
    • 合规性: 确保所有交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零税率销售的规定。
    • 咨询专业人士: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您的退税申请符合所有要求。

    假设案例:一家菲律宾软件公司向一家位于新加坡的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该公司以外币收取服务费,并将其记录在账簿中。该公司可以申请其与这些零税率销售相关的进项税退税,前提是它能够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证明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增值税零税率销售?

    答:增值税零税率销售是指虽然不产生增值税,但企业仍然可以申请退还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的销售额。

    问: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我的零税率销售额?

    答:您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正式收据、服务接受者的公司注册证明以及支付证明。

    问:我可以选择全额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吗?

    答:是的,您可以选择全额申请零税率销售额的进项税退税,而无需先扣除销项税。

    问:如果税务局拒绝了我的退税申请,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交易记录?

    答:您应该维护所有交易的完整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合同和支付证明。

    如果您需要关于增值税退税的更多信息或法律帮助,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申请:逾期申请将导致司法管辖权丧失

    增值税退税申请:严格遵守120+30天规则,逾期申请将导致司法管辖权丧失

    TAIHEI ALLTECH CONSTRUCTION (PHIL.) INC., PETITIONER,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RESPONDENT., G.R. No. 258791, December 07, 2022

    引言

    想象一下,您的企业因零税率销售而产生大量未使用的增值税抵免额。您满怀希望地提交退税申请,却因未能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而丧失了获得退税的权利。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申请增值税退税时,严格遵守法定时间限制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纳税人未能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第112条规定的120+30天规则,导致其司法追索权丧失。

    法律背景

    《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112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程序和时限。该条款旨在允许增值税注册人,特别是那些从事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销售的注册人,申请退还或获得因这些销售而产生的可抵免进项税额的税收抵免凭证。以下是关键条款:

    “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可在销售额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归因于此类销售的可抵免进项税额……”

    该条款还规定,税务局长有120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退税申请。如果税务局长未能在120天内采取行动,纳税人有30天的时间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这就是所谓的“120+30天规则”。

    那么,什么是“120+30天规则”?简单来说,纳税人必须在行政申请提交后的120天内等待税务局长的决定。如果120天后仍未收到任何决定,则视为申请被拒绝,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提起上诉将导致税务上诉法院丧失管辖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Taihei Alltech Construction (Phil.) Inc. 是一家从事工业厂房建设的国内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3年12月23日分别提交了2011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增值税退税行政申请。然而,该公司直到2019年7月10日才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远远超过了120+30天规则规定的期限。

    税务上诉法院驳回了Taihei的上诉,理由是其司法申请已过期。税务上诉法院认为,税务局长有120天的时间来决定退税申请,而Taihei有30天的时间在120天期限届满后提起上诉。由于Taihei未能遵守这些期限,税务上诉法院丧失了对此案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严格遵守120+30天规则的重要性。法院指出,Taihei的司法申请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税务局长的不作为应被视为拒绝,从而启动了30天的上诉期。

    最高法院引用了关键论点:

    • “税务局长在120天内的不作为,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应被视为‘拒绝’该申请,纳税人有30天的时间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司法申请;否则,该拒绝应被视为最终且不可上诉。”
    • “纳税人不得再等待税务局长做出决定,因为其120天的不作为本身就是决定。任何在《国家国内税收法》规定的120+30天期限之外提交的申请均超出税务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院驳回了Taihei关于第54号税务备忘录通告(RMC 54-2014)追溯无效其120天期限的论点,并确认第1-2017号税务条例(RR 1-2017)并未恢复其退税申请。法院明确表示,遵守申请的管辖期限已被豁免的情况仅限于纳税人依赖税务局一般解释性命令的情况,而本案并非如此。

    实际影响

    本案强调了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间限制。未能遵守120+30天规则可能导致司法追索权丧失,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获得应得的退税。本案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强调了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对税务法规的透彻理解。

    关键经验

    • 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务必遵守120+30天规则。
    • 寻求专业建议: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税务律师或顾问,以确保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 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您的退税申请被拒绝或未能在120天内得到处理,请务必在30天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120+30天规则?

    答:120+30天规则是指税务局长有120天的时间来决定增值税退税申请,如果税务局长未能在120天内采取行动,纳税人有30天的时间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问:如果我错过了120+30天期限,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您错过了120+30天期限,税务上诉法院将丧失对此案的管辖权,您将无法获得退税。

    问:第54号税务备忘录通告(RMC 54-2014)如何影响我的退税申请?

    答:最高法院裁定,RMC 54-2014不得追溯适用,因此不应影响在RMC 54-2014生效前提交的退税申请。

    问:第1-2017号税务条例(RR 1-2017)是否恢复了我过期的退税申请?

    答:最高法院裁定,RR 1-2017并未恢复过期的退税申请,也未创建120+30天规则的例外情况。

    问:我应该如何确保我遵守120+30天规则?

    答:为了确保您遵守120+30天规则,请务必跟踪您提交退税申请的日期,并在120天期限届满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您的申请未得到处理)。

    问:如果我对增值税退税申请有疑问,应该联系谁?

    答:如果您对增值税退税申请有疑问,请咨询税务律师或顾问。他们可以帮助您了解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确保您符合所有要求。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请联系ASG Law,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支持。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解释逾期申报的规则例外

    最高法院裁定,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的增值税退税司法请求,即使在 120 天的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项裁决依据的是国内税务局 (BIR) 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允许纳税人在行政程序到期前寻求司法救济。该案件澄清了有关提前提出退税请求的程序规则,并且统一适用所有在该“窗口期”内提出请求的纳税人。

    增值税退税的“窗口期”例外:申请时间的迷思

    案件的核心在于申请增值税(VAT)退税的时间。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于 2010 年提出了退税申请,但比国内税务局 (CIR) 完成审核所需的 120 天期限提前提交了司法诉求。税务上诉法院 (CTA) 以申请过早为由驳回了该诉求,理由是未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期限。此后,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争议的关键在于 C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最高法院先前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 案中确认了该裁定的效力。BIR 裁定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书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寻求司法救济。最高法院指出,此规则确立了《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下的一项例外情况,特别是对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司法诉求。

    法院解释说,B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是一项普遍解释规则,它影响了所有纳税人,而不仅仅是那些明确援引该裁定的纳税人。法院解释说,最高法院已在多个场合都支持“窗口期” 例外。法院还认为,对司法请求时间的严格遵守,根据 Aichi 案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的。 然而, BIR Ruling No. DA-489-03 确立了一个重要的例外。 此例外使得在该“窗口期” 内提出的司法请求, 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到期即可提出。

    最高法院认为,哈特-汉克斯公司提出的退税诉求落在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规定的窗口期内。因此,CTA 应当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哈特-汉克斯公司的诉求不应因为过早提出而被驳回。考虑到国内税务局的规则及法院的一贯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 CTA 先前的判决。

    本案的主要教训是,法院重申了它对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立场及其对在限定时间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的适用性。虽然纳税人并未在其辩护中提及 BIR Ruling No. DA-489-03,但最高法院认为,出于公正起见,应当主动采纳这一例外。这项裁决巩固了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原则。它明确了当普遍适用规则有利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时,法院的职责是考虑这些规则,即使诉讼方没有明确提出这些规则。

    由于哈特-汉克斯公司的司法诉求是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因此它有权立即在 CTA 提出上诉,而无需等待 CIR 完成对行政诉求的 120 天审核期。 最高法院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灵活的程序对于维护正义至关重要。这体现了对形式主义做法的偏离,以支持更加公平和实质性的法律推理。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在向国内税务局提出增值税 (VAT) 退税的行政诉求后,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司法诉求的正确时间。具体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必须等到《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 120 天审核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裁定的? 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第 DA-489-03 号裁定中存在例外情况,该裁定允许纳税人在行政处理的 120 天期限届满前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司法诉求。这一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提交的诉求。
    什么是 BIR Ruling No. DA-489-03,它为何在本案中很重要?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国内税务局的裁定,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即可向 CTA 提出司法诉求。本案认为该裁定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在诉求中特别援引了该裁定。
    本案中的“窗口期”是什么意思? “窗口期”是指 2003 年 12 月 10 日(BIR Ruling No. DA-489-03 生效之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最高法院在 Aichi 案中推翻该裁定之日)期间。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的届满,直接向 CTA 提出诉求。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 案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Aichi 案确立了 120 天 + 30 天的规则,作为向 CTA 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强制性和具有管辖权的期限。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建立的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在 Aichi 案的裁定生效之前提出的诉求。
    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司法诉求为何最初被 CTA 驳回? CTA 最初驳回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诉求,理由是其在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前提交了司法诉求,这意味着该诉求提交过早。CTA 认为这违反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的要求,因为必须等到国内税务局 (CIR) 做出决定或 120 天的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本案裁决对寻求增值税退税的其他纳税人有何影响? 本案澄清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适用性,允许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届满。本案确保了公平和一致性,明确了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的诉求,即使在最初的行政期间内提出,CTA 也拥有管辖权。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在 120 天期限到期之前提出司法诉求? 自 2010 年 10 月 6 日 Aichi 案判决之后,通常必须等到 120 天期限届满,或者国内税务局就行政诉求做出裁定之后,纳税人才能提出司法诉求。BIR Ruling No. DA-489-03 提供的例外仅适用于特定的“窗口期”。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在窗口期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具有重大影响。 通过维护该期间提出的案件的 CTA 管辖权,法院维持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本案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诉求的合规性以及诉讼策略。

    关于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中的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05189,2022 年 3 月 7 日

  • 税务退款时效:一般性解释性规则的例外与合理解释

    本案涉及税务法中关于增值税 (VAT) 未利用投入税退款或抵免的时效性规定。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税务局局长发布了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性规则,导致纳税人提前提起司法索赔,那么,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时效性规定的严格遵守可以免除。这意味着,在相关一般性规则有效期间内,纳税人过早提起的司法索赔不应因管辖权原因而被驳回。本案澄清了纳税人在寻求增值税退款时,可以依赖税务局颁布的规则,以及这些规则被撤销后,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这也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112 条规定的强制性 120 天等待期。

    当税务局的一般性建议与退税的时效性相遇

    此案围绕 Hedcor Sibulan, Inc. 与税务局长之间的增值税 (VAT) 退税争议展开。税务局否决了 Hedcor Sibulan 公司的退税申请,导致该公司向税务法院 (CTA) 提起上诉。CTA 认为,Hedcor Sibulan 公司的上诉是在 120 天期限到期前过早提交的,因此驳回了上诉。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果税务局之前发布的一项规则允许纳税人提前提起司法索赔,是否允许例外执行 NIRC 第 112 条中关于在提起司法索赔前必须先经过 120 天等待期的规定。

    此案源于 Hedcor Sibulan 公司为 2008 年第二季度申报增值税退税,金额达 29,299,077.37 菲律宾比索。该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提出行政退税申请,并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即在 120 天期限到期前,向税务法院 (CTA) 提起复审申请。税务局认为,Hedcor Sibulan 公司的上诉提交过早,原因是其未遵守行政救济的规定,税务局长尚未有机会在法律规定的 120 天期限内对退税行政申请作出裁决。CTA 认为 Hedcor Sibulan 公司的司法申请提交过早,因此驳回了该申请。CTA 的结论依据是,Hedcor Sibulan 公司的上诉是在行政申请提交后四天内提出的,这意味着 CTA 没有获得对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根据《国内税收法》(Tax Code)第 112(D) 条规定,行动的时机尚不成熟。

    最高法院审查了 NIRC 第 112(C) 条,该条规定了针对投入税的退款或税务抵免:

    第 112 条,投入税的退款或税务抵免 –
     
    (C) 退款或税务抵免的时效性 – 在适当情况下,局长应在按照本条第 (A) 款提交的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 (120) 天内批准退款或签发针对可抵免投入税的税务抵免证明。
     
    如果完全或部分驳回税务退款或税务抵免申请,或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的决定后三十 (30) 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法院上诉该决定或未采取行动的申请。

    该条款明确规定,税务局长自收到所有所需文件之日起有 120 天的时间处理纳税人的行政退款申请。最高法院承认存在两条例外情况。第一条,如果税务局通过一项特定裁决误导某个特定纳税人提前向税务法院提交司法索赔。第二条,如果税务局依据《国内税收法》(Tax Code)第 4 条颁布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性规则,误导所有纳税人提前向税务法院提交司法索赔,则会适用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引用的关键解释性规则是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 BIR Ruling No. DA-489-03,该规则明确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届满即可通过提交复审申请的方式向 CTA 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判决中承认 BIR Ruling No. DA-489-03 可以作为对纳税人有利的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该裁决自 2003 年 12 月 10 日生效起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Aichi”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可能被纳税人信赖,并用于其申请退税或抵免的目的。

    “Aichi”案件强调了 120 天期限的强制性和管辖性质,但“San Roque”案件确认了例外情况,尤其是在存在税务局颁布的一般性解释性规则的情况下。“Taganito Mining Corp.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案协调了“Aichi”案和“San Roque”案,确立了自税务局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DA-489-03 号裁定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Aichi”案颁布时止的期间内,纳税人无需遵守 120 天期限便可向税务法院 (CTA) 提起超额投入增值税退税的司法索赔,并且强调了在该时间段之前和之后遵守 120 天期限是强制性的,也是此类索赔的管辖要件。在 Hedcor Sibulan 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司法索赔并非提交过早,因为其是在 BIR Ruling No. DA-489-03 有效且在“Aichi”案宣布无效之前提交的。

    最高法院还总结了针对如何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Tax Code)第 112 条申请未利用投入增值税退款或抵免的时效性的一般性原则:

    1. 必须在零税率销售或实际零税率销售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向税务局长提出行政索赔。
    2. 自提交支持行政索赔的完整文件之日起,税务局长有 120 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退款或签发税务抵免证明。如果索赔是在两年期限的后期提出的,120 天的期限可能会超过自提交行政索赔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期限。如果 120 天期限届满后税务局长没有做出任何决定,则行政索赔可以被视为因不作为而被驳回。
    3. 必须自收到税务局长驳回行政索赔的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或自 120 天期限届满且税务局长没有任何行动之日起向税务法院提交司法索赔。
    4. 但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信赖自税务局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DA-489-03 号裁定至本法院在“Aichi”案(于 2010 年 10 月 6 日判决)中撤销该裁定为止的期间内的裁定,将该裁定视为强制性和管辖性质的 120+30 天期限的例外情形。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纳税人能否在税务局 120 天的期限到期前,立即提起增值税退款申请。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认为基于衡平法原则,纳税人可以立即提出申请,具体取决于现行的 BIR Ruling No. DA-489-03。
    什么是 BIR Ruling No. DA-489-03,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一般性解释规则,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到期即可立即向税务法院提起司法索赔。在 Aichi 案宣告废除该规则前,纳税人可以信赖这一规则。
    120 天期限的规定指的是什么? 120 天期限指的是税务局长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之日起,用于批准或拒绝退税申请的时间。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在 120 天的期限内必须遵守行政程序。
    法院为什么裁定 Hedcor Sibulan 公司的司法索赔并非提交过早? 法院裁定 Hedcor Sibulan 公司的司法索赔并非提交过早,原因是提交申请的时间符合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效力期间,该规则允许纳税人提前提交此类索赔。税务局不允许推翻其以前关于允许此类索赔的做法。
    如果在提出行政索赔后立即提出司法索赔会怎么样? 一般来说,在行政索赔提出后立即提出司法索赔会被认为提交过早,除非纳税人可以信赖有效的 BIR 裁决,即在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时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到期。
    “Aichi”案和“San Roque”案在本案中有什么作用? “Aichi”案确立了 120 天的期限是强制性的和具有管辖权的,而“San Roque”案确立了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税务局颁布了一项允许提前提出索赔的一般性解释规则,则可以不遵守该规则。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如何在本案中应用的?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税务局对其之前关于退税申请人的立场(BIR Ruling No. DA-489-03 体现了这一点)进行争辩。如果允许对相关人员之前的立场进行反驳,那么这样做会损害纳税人。
    纳税人在本案中可以从中借鉴到什么? 纳税人可以借鉴到,他们在增值税退税索赔中可以信赖税务局颁布的一般性解释性规则,直到规则被明确撤销。他们必须密切关注此类裁决和撤销,以确保其提交司法索赔的做法符合现行规则。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了税务法律中的公平和确定性原则。如果税务局发出了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影响了提起司法索赔的时间,则相关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信赖这一解释。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需要保护纳税人免受因政府自身声明而造成的损害。

    如需咨询有关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问题,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个性化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Hedcor Sibulan, Inc.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202093, 2021 年 9 月 15 日

  •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政策:零税率销售的资本货物输入税分摊规则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政策:零税率销售的资本货物输入税分摊规则

    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216656, April 26, 2021

    在菲律宾,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增值税(VAT)退税时,常常面临复杂的法律和程序挑战。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与菲律宾税务局(BIR)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揭示了零税率销售中资本货物输入税的分摊规则。本案涉及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TMC)对其2007年从国内购买和进口资本货物所支付的输入税的退税申请,强调了法律对高价值资本货物输入税分摊的严格规定。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增值税(VAT)系统允许企业抵扣其在购买或进口货物和服务时支付的输入税,以减少其应纳的输出税。然而,对于零税率销售,企业没有输出税可以抵扣,因此可以选择申请退税或税务抵免。根据《国家内部税收法典》(NIRC)第110条和第112条,输入税的退税或抵免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特别是对于资本货物,购买或进口成本超过100万比索的,输入税必须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

    《国家内部税收法典》第110条规定:“任何输入税,应由增值税注册人根据其贸易或业务在进口货物或购买本地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须在其输出税中抵扣。”对于资本货物,第110条(A)款规定,如果购买或进口的货物成本超过100万比索,输入税必须在60个月内均匀分摊。

    案例分析

    Taganito Mining Corporation(TMC)是一家从事镍硅酸盐和铬矿石出口的公司。在2007年,TMC支付了约2279.5万比索的输入税,用于其国内购买和进口的资本货物。TMC申请了757.25万比索的退税,声称这些输入税直接与其零税率销售相关。然而,税务局建议对这部分输入税进行60个月的分摊,因为相关资本货物的购买成本超过了100万比索的门槛。

    TMC不服这一决定,向税务法院提起上诉。税务法院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TMC的请求,确认输入税必须分摊。最高法院在审查此案时,强调了法律的整体性解释:“法律的条款和短语不得作为独立和孤立的表达,而应与整个法律的其他部分一起考虑,以产生和谐的整体。”

    法院进一步引用了《国家内部税收法典》第110条(A)款:“如果购买或进口的可折旧货物直接与零税率销售相关,且其购买成本超过100万比索,则分摊规则适用。”此外,法院还引用了《税务条例》第4.110-3条:“如果增值税注册人购买或进口的资本货物为收入税目的的可折旧资产,其购买成本(不含增值税)在一个日历月内超过100万比索,则应按以下方式抵扣输出税:如果资本货物的估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以上,输入税应在60个月内均匀分摊。”

    实际影响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菲律宾税法中关于资本货物输入税分摊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必须注意其购买或进口的资本货物的成本是否超过了100万比索的门槛。如果超过了这一门槛,输入税必须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而不是一次性申请退税。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至关重要。企业应确保其会计和税务记录准确反映资本货物的购买成本和分摊情况,以避免在退税申请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法律挑战。

    关键教训:

    • 对于购买成本超过100万比索的资本货物,输入税必须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
    • 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确保其记录准确反映资本货物的成本和分摊情况。
    • 零税率销售的输入税退税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和程序。

    常见问题

    什么是零税率销售?
    零税率销售通常指的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销售,税率设定为零。尽管卖方在这些交易中不收取输出税,但可以申请退还其供应商向其收取的增值税。

    为什么需要对资本货物的输入税进行分摊?
    根据菲律宾税法,如果资本货物的购买成本超过100万比索,输入税必须在其使用寿命内分摊,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和防止一次性退税的滥用。

    企业如何确保其增值税退税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企业应确保其会计和税务记录准确反映资本货物的购买成本和分摊情况,并在申请退税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

    如果企业未能正确分摊输入税,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未能正确分摊输入税,其退税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并可能面临税务局的进一步审查和处罚。

    ASG Law如何帮助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处理增值税退税问题?
    ASG Law提供专门针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的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增值税退税问题,确保您的企业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并最大化其税务利益。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申请流程及时限要求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申请中的时限要求及其影响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G.R. No. 203367, March 17, 2021

    增值税(VAT)退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尤其是在菲律宾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中。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限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本案例涉及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EDC)在申请2007年未利用的输入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由于未遵守法定的时限要求而导致其申请被驳回。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国家内部收入法典》(NIRC)第112条规定的时限要求。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国家内部收入法典》(NIRC)第112条详细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流程和时限要求。根据第112条(A)款,增值税注册人可以在销售完成的纳税季度结束后的两年内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书。第112条(C)款则规定,税务局长(CIR)必须在收到完整文件后的12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退税申请。如果在120天内未作出决定,纳税人可以在120天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税务法院(CTA)提起上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退税申请,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其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退税不同于因错误或非法征收而要求退还的税款,后者适用NIRC第229条的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例如,假设一家企业在2020年第一季度进行了零税率销售,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申请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如果税务局长在收到申请后的120天内未作出决定,该企业可以在120天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税务法院提起上诉,以确保其退税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案例分析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EDC)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2007年,EDC进行了零税率销售,并在2009年3月30日向税务局长提交了退税申请,申请退还89,103,931.29比索的未利用输入增值税。随后,EDC在2009年4月24日向税务法院提起了上诉,试图加速退税流程。

    然而,税务局长反对EDC的申请,主张EDC未能提交支持其退税申请的适当文件。随后,税务法院第二分庭在2011年5月9日作出决议,驳回了EDC的上诉,理由是EDC未能遵守NIRC第112条(C)款规定的时限要求。法院指出,EDC在未等待税务局长在120天内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提起了上诉,违反了行政救济耗尽原则。

    EDC随后向税务法院全体庭提起上诉,但全体庭在2012年5月31日的决议中维持了第二分庭的裁决,指出EDC的上诉因缺乏诉因而被驳回。EDC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在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案中的裁决》,其上诉应被视为有效,但全体庭认为Aichi案的裁决不应追溯适用于EDC的案件。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 “在第112条(C)款中,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局长的决定或在120天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必须向税务法院提起上诉。”
    • “Aichi案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司法索赔的时效期限,第112条(A)款中的两年时效期限仅适用于行政索赔。”

    最终,最高法院在2021年3月17日的裁决中,基于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案中的例外情况,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法院认为,EDC可以在2003年12月10日至2010年10月6日期间依赖BIR裁定No. DA-489-03,因此其上诉应被恢复审理。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明确了增值税退税申请中的时限要求,对于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企业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必须严格遵守NIRC第112条规定的时限要求,以避免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此外,企业应注意税务局长的相关裁定和解释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影响退税申请的处理流程。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建议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聘请熟悉菲律宾税法和相关程序的法律顾问,以确保遵守所有法定要求。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局长的裁定和解释规则,以避免因误解法律而导致的潜在损失。

    关键教训:

    • 严格遵守NIRC第112条规定的时限要求。
    • 注意税务局长的裁定和解释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影响退税申请的处理流程。
    • 在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聘请熟悉菲律宾税法的法律顾问。

    常见问题

    什么是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企业在进行零税率销售时,可以申请退还未利用的输入增值税。

    增值税退税的时限要求是什么?根据NIRC第112条(A)款,企业可以在销售完成的纳税季度结束后的两年内申请退税。第112条(C)款规定,税务局长必须在收到完整文件后的12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退税申请。如果未作出决定,纳税人可以在120天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税务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未遵守时限要求,会有什么后果?未遵守时限要求可能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企业将无法获得退税。

    如何确保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成功?企业应严格遵守NIRC第112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并确保提交完整的支持文件。此外,聘请熟悉菲律宾税法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申请增值税退税时需要注意什么?中国企业应了解菲律宾税法的具体要求,并聘请能提供中文服务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在申请过程中不会因语言障碍而遇到困难。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您是需要帮助申请增值税退税,还是处理其他税务相关事务,我们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