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外国人不能通过设立信托来规避菲律宾宪法对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的禁令。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是外国人,他们就不能让菲律宾公民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土地,以便该外国人可以从该土地中受益。本案强调,宪法旨在保护国家财富,确保土地所有权仅限于菲律宾公民。该裁决旨在阻止规避宪法限制的策略,维护菲律宾公民对国家土地的专有权。
宪法禁令与家族纠纷:土地信托是否合法?
丘瓦家族因三块位于布拉坎省哈戈诺伊的土地(分别称为 Lot No. 5370-A、Lot No. 5662 和 Lot No. 5663)的归属权而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纠纷始于 1969 年,当时桑托斯家族将这些土地出售给吕平,之后吕平将这些土地出租给许进(Chua Chin)和陈氏(Chan Chi)夫妇。许进和陈氏夫妇是中国公民,他们育有七个子女,其中包括本案的原告兼被告康塞普西翁·丘瓦·高(Concepcion Chua Gaw)和许文文(Suy Ben Chua)。由于许进和陈氏夫妇是外国人,他们无法直接拥有菲律宾土地。因此,康塞普西翁声称,以吕平的名义购买这些土地是为了给许进和陈氏夫妇的继承人设立一项默示信托,直到他们成为菲律宾公民为止。问题是:这种信托安排是否违反了菲律宾宪法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的禁令?
案件的关键在于所谓的默示信托是否存在。康塞普西翁认为,许进才是这些土地的真正买家,而吕平只是名义上的受托人,待许家的后代成为菲律宾公民后,再将土地转让给他们。法院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托,以及这一安排是否规避了宪法对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的限制。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
除因继承外,私有土地不得转让或转让给不具备取得或持有公共土地资格的个人、公司或社团。
最高法院强调,这一基本法律禁止非菲律宾公民拥有菲律宾的土地,唯一的例外是合法继承。宪法的首要目的是将国家财富掌握在菲律宾公民手中。法院澄清说,即使是信托中的所有权也不允许,默示信托不是合法继承的方式。默示信托在双方同意成立时生效,而合法继承则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
此外,如果信托的执行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则不存在默示信托。法院援引了 皮高诉拉巴尼奥案(Pigao v. Rabanillo),强调当事人必须遵守普通合同中允许的条款的相同限制,即他们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道德、良好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当事人不能在其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因为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他们不能以推定信托的名义默示或隐含地这样做。康塞普西翁辩称,没有证据表明许进违反或意图违反禁止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的宪法规定,但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康塞普西翁自己的证词表明,使用吕平作为买家的目的是规避宪法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
违反是“打破或违反某事”,而规避是“避免遵守(某事),尤其是通过聪明才智”。康塞普西翁在公开法庭上的陈述明确表明,设立信托的意图是侵犯宪法对外国所有权设置的壁垒。最高法院指出,当购买行为违反现行法规并规避其明文规定时,不得为有欺诈行为的一方产生信托。否则,将允许规避宪法禁令。法院还指出,默示信托的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权,这意味着该受益人必须有能力在菲律宾拥有房地产。康塞普西翁坚持的默示信托不能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许进因其外国人身份而没有能力拥有房地产。
即使康塞普西翁未能提供许进为信托提供充分对价的有力证据。菲律宾民法典第 1448 条规定,当财产被出售,而法定财产授予一方,但价格由另一方支付,目的是拥有该财产的受益权时,就存在默示信托。前者是受托人,而后者是受益人。要产生购房款归属式信托,必须要有资金、财产或服务的实际支付,或构成有价值对价的等价物,并且这种对价必须由归属式信托的所谓受益人提供。康塞普西翁的证人马努埃尔还声称,他不知道许进是否向孔苏埃洛·桑托斯支付了所谓的财产默示信托的任何款项。此外,桑托斯家族和吕平之间的出售契据中说明的主题地块的价格为 19,000 比索,但作为卖方之一的埃尔米尼娅给出了完全不同的估价,即 70,000 比索。对价的支付在销售合同中推定。另一方面,在默示信托中,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必须有实际支付对价的证据。可能构成支付默示信托标的的行动充其量是模棱两可的,不足以作为实际支付对价的证据。
此外,公证文件的适当执行享有推定。吕平转让给卢西奥、卢西奥转让给胡安妮塔以及胡安妮塔转让给本的所有标的地块的转让都经过适当记录、签署和无可争议的公证。高等法院批准了上诉法院的分析:由于公证文件对其有利,因此推定其具有规律性,要反驳其中所述的事实,必须有清晰、令人信服且不仅仅是占优势的证据。这一推定没有成功克服。埃尔米尼娅·桑托斯·萨拉马特和马努埃尔·S·托雷斯的证词并不能令人信服。与此相反的裁决将损害人们对公证文件完整性的信心。正如康塞普西翁的论点一样,默示信托可以通过口头证据证明。但是,为了通过口头证据在房地产中建立默示信托,证明应像证明产生信托义务的行为一样充分令人信服,通过真实的文件。康塞普西翁未能以如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最后,事实的全部情况否定了将受益所有权授予许进的所谓意图。作为所有人的占有仍然属于吕平,在绝对出售契据执行后,吕平继续将标的财产出租给许进,供后者开展业务。以许进的名义开具的税务申报单和其他所有权形式仅针对三个标的地块上的改良物,而不是针对土地本身。此外,从未在最早的机会提出强制执行所谓的默示信托,这应该是在 1976 年吕平将标的地块出售给康塞普西翁和本的兄弟姐妹之一卢西奥时。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七个兄弟姐妹中,只有康塞普西翁抱怨标的地块转让给本。除康塞普西翁外,许进和陈氏的继承人并未一致反对违反所谓的继承财产份额被剥夺的默示信托。
吕平实际上拥有并完全行使了对标的财产的所有权。鉴于宪法禁令,默示信托无效,许进对标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总之,宪法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和确立法律主张的证据要求取消了康塞普西翁对 5370-A 号、5662 号和 5663 号地块的默示信托主张。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针对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为了规避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的宪法禁令,通过菲律宾国民设立信托。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宪法,外国人不得通过设立信托来持有菲律宾土地,这意味着许进不能为了通过吕平控制相关土地而成立信托。 |
菲律宾宪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条文是什么? | 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第 7 款规定,“除因继承外,私有土地不得转让或转让给不具备取得或持有公共土地资格的个人、公司或社团”。 |
什么是默示信托,它如何适用于本案? | 默示信托是指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于一方,但价格由另一方支付,目的是为了获得该财产的受益权。本案中,康塞普西翁认为吕平是代表他们的父母设立的信托持有的这些土地。 |
为什么高等法院驳回了默示信托的论点? | 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规避宪法对外国人拥有菲律宾土地的禁令。此外,康塞普西翁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许进在最初的购买中提供了付款。 |
公证文件的作用是什么? | 公证文件推定为具有规范性,必须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反驳,这使得康塞普西翁很难推翻文件中载明的财产转让序列。 |
本案中证词提供了哪些冲突? | 埃尔米尼娅·桑托斯·萨拉马特提供的土地原始销售价格的证词与契约上标明的价格存在矛盾。马努埃尔·S·托雷斯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了初始购买付款情况。 |
外国人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菲律宾土地吗? | 是的,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合法继承获得菲律宾土地的例外。 |
总之,最高法院在丘瓦诉丘瓦案中的裁决有力地支持了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该裁决澄清了外国人在菲律宾通过信托持有土地的所有权并非允许的,并加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确保遵守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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