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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共部门雇员罢工权:邦加利桑诉上诉法院案的案例分析

    菲律宾公共部门雇员罢工权的界限:邦加利桑案的教训

    [ G.R. No. 124678, July 31, 1997 ]

    导言

    当公共部门雇员采取集体行动以争取权益时,往往会在行使宪法权利与履行公共服务义务之间引发紧张关系。邦加利桑诉上诉法院案突显了菲律宾法律对此问题的立场,对公共部门雇员的罢工权施加了重要限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教师的“集体行动”是否构成受宪法保护的和平集会和请愿,或者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罢工,从而导致行政处罚。

    法律背景:菲律宾公务员的罢工限制

    菲律宾宪法承认政府雇员有权组织起来。然而,这项权利并非没有限制。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指出,公共部门雇员的组织权仅限于成立工会或协会,不包括罢工权。《劳动法》通常适用于私营部门雇员,而公务员则受《公务员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管辖。这些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禁止公务员采取可能扰乱公共服务的罢工、示威、集体请假、擅离职守等集体行动。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如《马尼拉公立学校教师协会诉拉吉奥案》和《社会保障系统雇员协会诉上诉法院案》中,都坚持了公共部门雇员不得罢工的原则。法院认为,公共服务的不间断性至关重要,罢工会给公众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即使政府雇员有合理的诉求,也必须通过合法和非扰乱性的途径来寻求解决。

    与本案相关的关键法条包括:

    •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保障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 第807号总统令(菲律宾公务员法令):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制度,包括对渎职行为的处罚。
    • 第292号行政命令(行政法典)第五十一章:规定了预防性停职的条件,例如涉及严重渎职或玩忽职守的指控。
    • 第292号行政命令(行政法典)第四十七章第二款:规定了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属雇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以及对处罚执行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确立了菲律宾公共部门雇员的权利义务框架,在维护公共服务连续性与保障雇员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案件回顾:教师的“集体行动”与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1990年9月,包括请愿人在内的800名公立学校教师举行了为期三天的“集体行动”,以抗议政府未能充分落实有关教师福利的法律和措施。教育部部长发布了复工令,但教师们并未遵守。随后,教育部部长指控他们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律、规章制度和合理的办公室规章;拒绝履行公务;严重抗命;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以及擅离职守”等多项罪名,并对他们实施了预防性停职。

    尽管收到通知,教师们未能提交答辩。教育部部长随后作出决定,认定教师们犯有指控罪名,并立即予以解雇。部分教师(包括邦加利桑、格雷戈里奥等)提起复议后,处罚被减轻为停职九个月,不发工资。戈麦斯等其他教师也向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MSPB)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

    教师们不服MSPB的裁决,继续向公务员委员会(CSC)上诉。卡巴芬、蒙坦塞斯和帕格帕吉坦的上诉因逾期被驳回,但CSC出于公正考虑,决定对他们的上诉进行实质性审查。CSC随后发布决议,认定卡巴芬犯有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罪,处以停职六个月,不发工资的处罚。对蒙坦塞斯和帕格帕吉坦维持原停职九个月的处罚。

    对于其他教师的上诉,CSC也认定他们犯有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罪,但将处罚减轻为停职六个月,期满后自动复职,但不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所有教师都对CSC的决议提出复议,但均被驳回,只有马里亚诺的复议获得部分支持。CSC认定马里亚诺未参与“集体行动”,仅因未告知学校其缺勤意图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违反了办公室规章,仅处以申诫处分。

    教师们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但最高法院根据修订后的行政通告第1-95号,将案件移交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教师们的申诉。教师们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遂向最高法院提起本诉,理由是上诉法院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了CSC的决议,错误地处罚了他们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并剥夺了他们获得停职期间工资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已确立的管辖规则是,公共服务部门的雇员不得参与罢工。虽然宪法承认政府雇员有权组织起来,但他们被禁止进行罢工、示威、集体请假、擅离职守和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这些行动将导致公共服务的暂时停止或中断。政府雇员的组织权仅限于成立工会或协会,不包括罢工权。”

    法院认为,教师们的“集体行动”实质上就是罢工,因为他们“为了实现其经济诉求而采取了协同一致且未经授权的停工或旷工行为”。法院进一步指出,教师们受到处罚并非因为他们行使了和平集会和请愿权,而是因为他们“连续的未经授权的单方面缺勤,对他们所负责教育的学生产生了不利影响”。

    实践意义:公共部门雇员集体行动的启示

    邦加利桑案再次明确了菲律宾法律对公共部门雇员罢工权的严格限制。即使政府雇员有合理的诉求,罢工或类似的集体停工行动也是不可接受的。本案对公共部门雇员和政府机构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公共部门雇员而言,本案的主要教训包括:

    • 罢工非法性:菲律宾法律明确禁止公共部门雇员罢工。任何形式的集体停工行动都可能被视为非法罢工,并导致纪律处分。
    • 权利行使的界限:虽然宪法保障和平集会和请愿权,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扰乱公共服务为代价。集体行动应采取合法、非扰乱性的方式。
    • 合法途径的重要性:公共部门雇员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程序来表达诉求和争取权益,例如与管理层对话、向有关部门申诉等。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本案的启示包括:

    • 保障雇员权益:政府机构应重视解决雇员的合理诉求,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雇员的关切,以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 依法管理:政府机构在处理雇员集体行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共服务的正常秩序。
    • 区分对待:对于参与集体行动的雇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未参与非法罢工或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减轻或免于处罚,如本案中马里亚诺的案例。

    关键教训:

    • 公共部门雇员在菲律宾没有罢工权。
    • 集体行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扰乱公共服务。
    • 合法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关键。

    常见问题解答

    问:菲律宾的公务员可以组织工会吗?

    答:可以。菲律宾宪法承认政府雇员有权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或协会,以促进和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然而,这种组织权不包括罢工权。

    问:什么是“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

    答:“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公务员的行为虽然可能不构成其他具体的违纪行为,但却损害了公共服务的形象、效率或有效性。参与非法罢工通常被认为是“行为有损公务最佳利益”。

    问:公务员被指控行政违纪,有哪些正当程序权利?

    答:公务员在行政处分程序中享有正当程序权利,包括被告知指控内容、有权提交答辩、有权接受听证(如果必要)、以及有权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本案中,法院认为教师们已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因为他们被告知了指控,并有机会提出复议。

    问:预防性停职和惩罚性停职有什么区别?

    答:预防性停职是在行政调查期间,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妨碍调查或继续从事有害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惩罚性停职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是对违纪行为的惩罚。预防性停职是否发工资取决于最终的调查结果,而惩罚性停职通常不发工资。

    问:如果公务员被错误停职,可以获得工资补偿吗?

    答:是的。如果公务员被证明无罪,或者停职被认定为不合理,通常可以获得停职期间的工资补偿。但如果公务员被认定有罪,即使处罚只是停职,通常也不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如本案中除马里亚诺外的其他教师。

    问:马里亚诺为什么获得了工资补偿?

    答:马里亚诺获得了工资补偿,是因为公务员委员会最终认定他并未参与非法罢工,最初的指控不成立。他被处罚仅仅是因为违反了办公室规章,未及时请假,处罚仅为申诫。因此,法院认为不应剥夺他因错误指控而被停职期间的工资。

    问: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邦加利桑案进一步巩固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公共部门雇员罢工权的立场,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法院将继续严格限制公共部门雇员的罢工权,强调公共服务的不间断性和合法合规的维权途径。

    问:如果我作为公共部门雇员,遇到劳资纠纷,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作为公共部门雇员,遇到劳资纠纷,建议您首先通过合法的内部渠道,例如与您的主管或人事部门沟通,寻求解决。如果内部渠道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切记避免采取非法罢工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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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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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平集会权:菲律宾法律下的界限与责任

    和平集会权与政府责任:埃斯卡兰特惨案的教训

    G.R. Nos. 117267-117310, August 22, 1996

    集会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但当集会演变成暴力冲突时,法律如何界定责任?1985年菲律宾埃斯卡兰特(Escalante)发生的“韦尔加湾”(Welga ng Bayan)惨案,造成20人死亡,24人受伤。本案不仅揭示了和平集会权的界限,也明确了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责任。最高法院对涉案军警人员的判决,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菲律宾法律中的集会自由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或出版自由;亦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申诉冤情之权利。”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组织和参与和平集会,表达诉求,而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或限制。

    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根据《公共集会法》(Batas Pambansa Blg. 880),集会组织者需要提前向地方政府申请许可,以便政府协调交通、安保等事宜。法律也禁止在特定地点(如法院、医院)附近举行集会,以避免干扰公共秩序。

    此外,集会必须是“和平”的。如果集会参与者煽动暴力、破坏公共财产,或威胁他人安全,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但政府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应与威胁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例如,如果集会只是造成交通拥堵,警察应首先尝试疏导交通,而不是直接使用催泪瓦斯或暴力驱散。只有当集会演变成骚乱,威胁到公共安全时,警察才能使用适当的武力,但必须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埃斯卡兰特惨案:事实与判决

    1985年9月,在埃斯卡兰特市,示威者举行“韦尔加湾”集会,抗议马科斯政府的统治。由于示威者未获得许可,且占据了主要道路,军警奉命进行驱散。驱散过程中,军警向示威者开枪,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随后,多名军警人员被控犯有谋杀和谋杀未遂罪。

    本案的审理过程漫长而复杂:

    • 最初,共有45名被告,包括军警人员和地方官员。
    • 由于部分被告在逃,只有28人接受审判。
    • 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最终宣判三名被告——苏拜科(Subayco)、阿尔卡尔德(Alcalde)和伊巴涅斯(Ibañez)——有罪,其余被告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默示共谋”的概念。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告事先策划开枪,但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有共同的目的:

    “所有这些情况都表明了请愿者及其同伴之间的共同目的,即向示威者开枪。请愿者及其同伴追求这一共同目的,他们对集会者使用了火力。正如所证明的那样,驱散示威者的计划不包括使用枪支,但请愿者及其同伙确实使用了枪支。在 CHDF Alfredo Quinatagcan(又名 Pidong Bagis)的第一声枪响之后,请愿者及其同伴开始向示威者开枪,就像接到信号一样。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地向当时已经俯卧在地的示威者开枪。他们的安全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开枪的不仅仅是一两声,而是好几声。枪击持续了几分钟,夺走了示威者的生命和肢体。我们同意答辩法院的意见,即请愿者及其同伴的集体行为清楚地表明了朝着实现统一目的的共同设计。”

    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的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默示共谋”,即在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共同行动来实现犯罪目的。

    对和平集会权的影响

    本案对菲律宾的和平集会权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提醒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必须尊重公民的集会自由。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对于集会组织者而言,本案也提出了警示。他们有责任确保集会的和平进行,并与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以避免发生冲突。如果集会演变成暴力事件,组织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教训

    • 政府必须尊重公民的和平集会权。
    • 使用武力驱散集会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 集会组织者有责任确保集会的和平进行。
    • “默示共谋”可能导致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默示共谋”?

    “默示共谋”是指在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共同行动来实现犯罪目的。如果多个人的行为表明他们有共同的意图,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共谋。

    2. 集会需要获得政府许可吗?

    根据菲律宾法律,集会组织者需要提前向地方政府申请许可,以便政府协调交通、安保等事宜。但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拒绝许可。

    3. 警察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力驱散集会?

    只有当集会演变成骚乱,威胁到公共安全时,警察才能使用适当的武力。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4. 如果集会参与者违反法律,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集会组织者明知参与者可能违反法律,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如何确保集会的和平进行?

    集会组织者应与政府部门保持沟通,明确集会的地点、时间和目的。同时,应向参与者宣传法律法规,要求他们遵守秩序,避免发生冲突。

    安盛联合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菲律宾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的案件。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通过nihao@asglawpartners.com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