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各方应始终意识到他们有权接受或拒绝仅由一方提供的印刷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他们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未能反对这些不属于过分或不合理的条款,将约束他们履行这些条款。本案裁定,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且合同各方具有对等谈判地位,那么即使是格式合同,只要一方没有明确反对其中的条款,就应当受到约束。
钢铁买卖:未及时付款引发的利息争议
本案源于亚洲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亚建公司”)与凯旋太平洋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之间的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亚建公司多次从凯旋公司购买钢材,总价款达2,650,916.40比索,但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凯旋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建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亚建公司辩称,其从未授权购买,也未同意支付利息和律师费。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亚建公司是否应支付凯旋公司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以及如何计算利息。
本案中,销售发票明确规定了逾期账户的利息和诉讼费用:“逾期账户的利息为年利率24%,除法院费用外,未付发票另加收25%的律师费,如发生法律诉讼,双方明确接受黎刹法院的管辖。”这些销售发票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法院重申,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民法典》第1306条 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他们认为方便的条款、细则和条件,只要这些条款、细则和条件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亚建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拥有MRT III和马班电厂等建设项目,因此“推定亚建公司充分了解并已采取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至少意识到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亚建公司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但既然与凯旋公司签订合同,且未对销售发票中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亚建公司不仅有义务支付约定的销售价格,还有义务支付(1)逾期账户的年利率24%的利息,以及(2)未付发票的25%作为律师费。法院进一步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合同条款,除非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共政策。
就律师费而言,法院参考了 Titan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v. Uni-Field Enterprises, Inc. 一案中的相关讨论。 该案指出,法律允许当事方根据书面协议追回律师费。同时,法律也允许合同当事方约定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其中债务人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更大的责任。债务人有义务支付约定的金额,而无需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存在和程度。
法院最终裁定,由于发票中约定了律师费为逾期账户的25%,而该金额并未被认定为过高或不合理,因此维持了律师费的约定。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律师费比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只要该比例合理且不违反公共政策。《新民事诉讼规则》 也强调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尤其是在商业交易中,各方都有机会审查和协商条款的情况下。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亚建公司是否应支付凯旋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利息和律师费金额。 |
什么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全部条款的合同。本案中的销售发票即属于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一般来说,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条款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调整或宣告无效。 |
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或公共政策。 |
在本案中,法院如何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亚建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有能力审查和协商合同条款,其未对销售发票中的利息和律师费条款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了这些条款。 |
法院判决亚建公司支付多少律师费? | 法院根据发票中约定的25%律师费比例,判决亚建公司支付60,426.23比索律师费。 |
本案对企业经营有什么启示? |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如对条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
如果企业认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该怎么办? | 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或宣告无效。 |
总而言之,本案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合同当事人审查和协商合同条款的必要性。未能及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利条款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谨慎对待,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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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亚建公司诉凯旋公司案,G.R No. 167942,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