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反贪污腐败法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未公开招标一定构成犯罪吗?

    菲律宾渎职罪: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

    G.R. No. 259467, November 11, 2024

    想象一下,一个偏远小镇急需一座公共体育馆,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项目,绕过了公开招标程序。这种行为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对此提出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

    本案涉及巴利格镇(Barlig)的地方政府官员,他们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原因是他们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两个项目:一条通往阿穆尧山(Mount Amuyao)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彦(Sandiganbayan)的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理由是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背景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规定了渎职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公职人员。

    该条文的关键在于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1. 被告是公职人员。
    2. 被告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
    3. 该损害或利益是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未公开招标是否自动构成不正当损害,以及如何证明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强调,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这意味着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通常被解释为“实际损害”。“不正当”被定义为“超过必要的,不适当的,或非法的”,而“损害”被定义为“对他人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损害,无论是在其人身、权利、名誉或财产方面”。

    例如,如果政府官员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损害。但是,如果政府官员只是违反了采购程序,但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不构成不正当损害。

    此外,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以下是《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原文:

    第 3 条。以下行为应被视为贪污腐败行为:… (e) 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或允许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通过其职位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事实如下:

    • 1990年代,GMA网络公司(GMA Network, Inc.)和ABS-CBN广播公司(ABS-CB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在阿穆尧山上建造了中继天线,并获得了当地社区的同意。
    • 作为回报,这些公司向巴利格镇政府捐款,用于建造一条通往阿穆尧山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
    • 镇政府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些项目,理由是他们想节省承包商的利润和税收,并雇用当地劳工。
    • 审计委员会(COA)发现镇政府没有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暂停令。
    • 镇政府官员辩称,他们没有公开招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桑迪甘巴彦认定被告有罪,理由是他们没有公开招标,这导致政府失去了以最有利的价格实施项目的机会。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并推翻了桑迪甘巴彦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对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镇政府公开招标,这些项目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完成。此外,法院还认为,这些项目实际上已经完成,并为当地社区带来了利益。

    最高法院强调,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最高法院还指出,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采购法规,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

    实际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公职人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本案还表明,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则可能不构成渎职罪。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
    • 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渎职罪。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 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行为。

    未公开招标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

    不,未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如何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明显的恶意?

    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

    什么是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本案对公职人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本案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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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法律意见失误是否构成贪污罪?

    法律意见失误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公务员的责任边界

    G.R. No. 255703, October 23, 2024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法律意见的性质特殊,其失误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法院在“菲律宾人民诉小西姆·O·马塔”一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法律意见失误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引言

    公务员的职责是为公众服务,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公务员的行为涉嫌违法时,如何界定其责任,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本案聚焦于一名省级法律官员因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而被指控贪污,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该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疏忽,给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构成贪污罪。要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 被告必须是履行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的公务员。
    • 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疏忽。
    • 被告的行为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此外,本案还涉及《地方政府法》(Republic Act No. 7160)第481条,该条款规定了法律官员的职责,包括对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并就维护法治相关事宜提出建议。同时,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的规定也至关重要,特别是关于CSC决定的执行力问题。根据当时的《民事服务行政案件修订规则》(RRACCS),CSC的裁决具有立即执行力,除非有更高法院的限制令或禁令。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未能遵守环境法规,地方政府的法律官员有责任提供法律意见,并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法律官员故意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导致该公司逃避了法律责任,给环境造成了损害,那么该法律官员可能构成贪污罪。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卡马里内斯省的一名兽医Edgardo S. Gonzales被调职到省信息办公室(PIO)。Gonzales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CSC)提出上诉,CSC裁定该调职无效,并命令省长Edgardo A. Tallado恢复Gonzales在省兽医办公室(PVO)的职位。然而,省长Tallado在省法律官员Sim O. Mata, Jr.的建议下,没有立即执行CSC的裁决,而是提起了复议和上诉。Mata认为Gonzales不应被视为《公共卫生工作者 Magna Carta》下的“卫生工作者”,因此调职是合法的。之后,Mata还建议Tallado以Gonzales旷工超过30天为由将其除名。最终,CSC再次裁定除名无效,并命令恢复Gonzales的职位并支付其工资和福利。

    Gonzales声称,由于他直到2015年12月11日退休才正式恢复职位,因此他未能获得相关期间的工资、津贴等。Sandiganbayan(反贪法庭)裁定Mata犯有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罪行,判处其监禁和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Tallado和Dela Cruz因合理怀疑而被宣告无罪。

    Sandiganbayan认为,Mata作为省法律官员,有责任为Tallado提供健全的法律建议,但他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出了错误的法律建议。例如,Mata建议Tallado不要立即执行CSC的裁决,尽管当时的规定是CSC的裁决具有立即执行力。此外,Mata无视Gonzales并非旷工的证据,建议将其除名。

    最高法院推翻了Sandiganbayan的判决,认为Mata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法院认为,提供法律意见的行为本身,无论多么错误,都不构成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要构成该罪,需要证明Mata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并且给任何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法院认为,马塔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为提供法律意见的行为本身,无论多么错误,都不构成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

    “缺乏证据表明马塔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并且给任何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法律意见的性质,以及法律官员的责任边界。法律官员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意见,但他们不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他们的意见可能存在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然构成贪污罪。要构成贪污罪,需要证明他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并且给任何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对于公务员来说,本案的判决提醒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要尽职尽责,但也要避免过度解读法律,以免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对于公众来说,本案的判决提醒他们,要理性看待公务员的行为,不要轻易指责他们贪污腐败。

    关键教训

    • 法律意见失误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 要构成贪污罪,需要证明公务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并且给任何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尽职尽责,但也要避免过度解读法律。

    常见问题解答

    1. 法律官员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官员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意见,并就维护法治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2. 法律意见失误是否构成贪污罪?

    不一定。要构成贪污罪,需要证明法律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并且给任何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3.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注意什么?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尽职尽责,但也要避免过度解读法律。

    4. 如果我怀疑公务员贪污腐败,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例如监察专员办公室。

    5.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法律意见的性质,以及法律官员的责任边界,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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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行为不端: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对公众信任的影响

    法官行为不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A.M. No. MTJ-23-017 (Formerly OCA IPI No. 19-3073-MTJ), July 23, 2024

    腐败行为,即使涉及法官,也会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最近的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法官 Ateneones S. Bacale 的不端行为,突显了司法人员必须遵守最高道德标准的必要性。本案不仅揭示了个别法官的失职,更引发了对整个司法体系公正性和廉洁性的深刻反思。

    案件背景:法官、医药供应与不正当交易

    本案的核心是 Aldrin Magaoay 针对 Biliran-Cabucgayan 市巡回法院法官 Ateneones S. Bacale 提出的行政诉讼,指控其严重不当行为,违反了《司法行为准则》。Magaoay 声称,Bacale 法官利用其妻子的关系(当时担任马尼拉市长 Joseph Estrada 的执行秘书),承诺帮助其获得马尼拉市医院的药品供应合同,并从中索取钱财。Magaoay 指控 Bacale 法官及其妻子 Romilda Amago Bacale 以及一名助手 Joaquin Ashley Dela Cruz,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了他约 2000 万菲律宾比索。

    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行为准则与反腐败法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原则包括:

    • 《司法行为准则》:该准则旨在规范法官的行为,确保其公正、廉洁,并维护司法体系的声誉。其中,第二条(正直)和第四条(正当性)与本案最为相关。
    •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该法旨在打击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其中第 3(e) 条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为准则》明确规定:

    第二条 – 正直
    第一节。法官应确保其行为不仅无可指责,而且在合理的观察者看来也是如此。

    第二节。法官的行为和举止必须重申人民对司法机构正直的信心。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 – 正当性
    第一节。法官应避免所有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的表象。

    第二节。作为公众不断审查的对象,法官必须接受普通公民可能认为繁重的个人限制,并且应该自由和自愿地这样做。特别是,法官的行为必须与司法职务的尊严相一致。

    这些规定强调了法官不仅要公正执法,还要在所有活动中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体系声誉的行为。法官的个人行为必须无可指摘,以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案件分析:从指控到判决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时间线:

    • 2016 年:Magaoay 经朋友介绍认识了 Bacale 法官,后者承诺帮助其获得马尼拉市医院的药品供应合同。
    • 2016 年 7 月 – 2019 年:Magaoay 向 Bacale 法官及其妻子 Romilda 以及助手 Dela Cruz 支付了约 2000 万菲律宾比索,但合同始终未能兑现。
    • 2019 年:Magaoay 提起行政诉讼,指控 Bacale 法官严重不当行为。
    • 2023 年:司法廉正委员会(JIB)认定存在初步证据,建议对 Bacale 法官进行正式调查。
    • 2024 年:最高法院采纳了 JIB 的建议,认定 Bacale 法官犯有严重不当行为,并将其解雇。

    在听证会上,Magaoay 提供了详细的证词,描述了 Bacale 法官如何向其承诺,利用其妻子的关系,可以绕过正常的招标程序,直接获得合同。Magaoay 还提供了一张照片,显示 Bacale 法官正在清点他支付的 10 万菲律宾比索的“锁定合同”费用。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Magaoay 的证词:

    “法官 Bacale 亲自告诉我,‘我可以帮助你’。他向我展示了一些合同清单,说‘如果我们能达成一致,这些都将是你的’。”

    Bacale 法官辩称,他只是作为妻子的信使,传递文件和金钱,对妻子的行为并不知情。然而,最高法院认为,Bacale 法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声誉,违反了《司法行为准则》。

    Romilda Bacale 在听证会上承认,她收到了大约 1800 万菲律宾比索,并将其交给了 Pablo Casimiran 和 Shiani Madayag,但没有任何收据或文件作为证据。她声称已经归还了 Magaoay 近 700 万菲律宾比索。

    实际影响:对司法体系的警示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最高法院对法官的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将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其他法官而言,本案是一个明确的警示,提醒他们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公众信任的行为。

    关键教训:

    • 法官必须避免所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 法官不得利用其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法官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以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官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法官行为准则涵盖了法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包括公正、廉洁、正当性、能力和勤勉。该准则旨在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公众的期望,并维护司法体系的声誉。

    问:如果我怀疑法官存在不端行为,我应该怎么做?

    答: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或司法廉正委员会提出正式投诉,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证词。最高法院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问:法官因不端行为被解雇后,还能否担任其他公职?

    答: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严重不当行为被解雇的法官,将被禁止在政府的任何部门(包括国有或控制公司)重新雇用。

    问: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立了一个先例,表明最高法院将严厉惩处法官的不端行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将参照本案的判决,对涉事法官进行相应的处罚。

    问:普通公民如何帮助维护司法公正?

    答:普通公民可以通过监督法官的行为、举报不端行为、参与公民社会组织等方式,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公众的参与是确保司法体系公正和廉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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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公务员在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在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案件中,仅签署协议不足以构成犯罪

    G.R. No. 232968, April 15, 2024

    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丑闻长期困扰着菲律宾政坛,引发了公众对公共资金滥用的强烈愤慨。许多官员因此受到调查和起诉。本案深入探讨了在PDAF案件中,公务员的责任认定问题。特别是,仅仅签署协议是否足以构成犯罪?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反贪污腐败法与渎职罪

    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即《反贪污腐败法》(Anti-Graft and Corrupt Practices Act),旨在打击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其中,第3(e)条规定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显失公正、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政府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给予他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此外,挪用公款和通过伪造文件挪用公款也是常见的指控。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条文包括:

    《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公务员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因显失公正、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政府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给予任何一方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袒,均属违法。”

    要成功起诉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被告,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被告是公务员。
    • 该行为是在履行公务员的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发生的。
    • 该行为是因显失公正、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 该公务员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给予任何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袒。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被告是公务员。
    • 被告因职务关系掌管或控制资金或财产。
    • 所涉资金或财产是其应负责任的公共资金或财产。
    • 被告挪用、拿取或盗用,或同意、或因遗弃或疏忽,允许他人拿取该资金或财产。

    案件回顾:克拉雷特诉监察专员公署案

    本案涉及前米萨米斯西方省第一区众议员玛丽娜·P·克拉雷特(Marina P. Clarete)和前农业部部长亚瑟·库亚·叶(Arthur Cua Yap)的PDAF资金滥用指控。监察专员公署指控克拉雷特滥用其PDAF资金,并与叶及其他官员合谋将资金转移到非政府组织,用于虚假的民生项目。叶部长因签署农业部与国家农业企业公司(NABCOR)之间的协议而受到指控。

    案件的经过如下:

    1. 审计委员会(COA)的特别审计办公室(SAO)发现克拉雷特的PDAF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
    2. 监察专员公署对克拉雷特、叶及其他相关人员提起申诉。
    3. 监察专员公署认定克拉雷特犯有18项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罪、7项挪用公款罪和11项通过伪造文件挪用公款罪。
    4. 监察专员公署认定叶犯有2项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罪、1项挪用公款罪和1项通过伪造文件挪用公款罪。
    5. 叶向反贪法院(Sandiganbayan)提起动议,要求撤销对他的信息,但遭到拒绝。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 监察专员公署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克拉雷特和叶存在犯罪的可能性,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 反贪法院拒绝撤销对叶的信息,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监察专员公署对克拉雷特和叶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反贪法院拒绝撤销对叶的信息是错误的。最高法院认为,仅仅签署协议不足以证明叶参与了犯罪阴谋。

    最高法院指出:“叶签署农业部与国家农业企业公司(NABCOR)之间的协议的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违规或非法之处,不能证明他与其他被告官员合谋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

    此外,最高法院还强调,起诉书中缺乏关于叶挪用公款的关键陈述,没有说明他如何被视为对涉嫌被挪用或盗用的公共资金或财产行使有效控制权的负责官员。

    案件的实际意义:公务员的责任边界

    本案明确了在PDAF案件中,公务员的责任边界。仅仅因为签署了协议或履行了职务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公务员就参与了犯罪阴谋。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务员存在显失公正、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或者直接参与了挪用公款或其他犯罪活动。

    关键教训:

    •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必须存在违规或非法之处,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 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务员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 仅仅因为签署了协议,并不意味着该公务员就参与了犯罪阴谋。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

    优先发展援助基金(PDAF)是菲律宾政府为立法者分配的资金,用于资助他们选区的项目。然而,PDAF资金经常被滥用,导致了许多腐败丑闻。

    2. 什么是《反贪污腐败法》?

    《反贪污腐败法》是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旨在打击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该法案规定了各种腐败行为,并对其处以刑罚。

    3.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挪用、拿取或盗用,或同意、或因遗弃或疏忽,允许他人拿取其因职务关系掌管或控制的公共资金或财产的行为。

    4. 在PDAF案件中,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在PDAF案件中,公务员的责任是确保PDAF资金被用于合法的目的,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腐败行为,例如将资金转移到虚假的非政府组织或接受贿赂。

    5. 如果我被指控参与PDAF案件,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被指控参与PDAF案件,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帮助。您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聘请律师。您的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为您辩护。

    6. 本案对未来的PDAF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了在PDAF案件中,公务员的责任边界。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务员存在显失公正、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或者直接参与了挪用公款或其他犯罪活动。仅仅因为签署了协议,并不意味着该公务员就参与了犯罪阴谋。

    7. 如果我怀疑有公务员参与腐败行为,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怀疑有公务员参与腐败行为,您可以向监察专员公署或其他执法机构举报。您也可以向媒体或公众披露您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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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不当行为:滥用职权欺诈客户的后果

    律师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欺诈客户的后果

    A.C. No. 13753, February 06, 2024

    想象一下,你信任的朋友,同时也是一位律师,利用其政府职位向你兜售走私车辆,承诺交易合法,但最终却卷款潜逃。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本案的核心在于探讨律师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严重后果,以及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处。

    法律背景:律师的职业责任与道德义务

    律师的职业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公共信任的体现。因此,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规范,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菲律宾的《职业责任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简称CPR,现已被《职业责任与问责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简称CPRA)取代,但本案仍适用CPR)对律师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几条包括:

    • 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必须维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并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
    • 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律师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道德标准,不得损害法律行业的声誉。
    • 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律师,不得利用其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始终以诚实、正直和公正的态度行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违反这些规定的律师将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吊销执照。

    案例:假设一位律师利用其在政府部门的人脉关系,帮助自己的亲属获得不应获得的合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本案中,虽然适用的是旧的CPR,但新的CPRA也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标准。CPRA第二条明确指出,律师应始终以适当的方式行事,维护个人和职业交往中的适当性,遵守诚实、尊重和礼貌,并坚持符合最高道德标准的法律行业尊严。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也不得从事对律师执业资格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以可耻的方式行事,无论是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以损害法律行业的声誉。

    CPRA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调,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律师应遵守CPRA的行为标准,以及公务员和雇员的行为和道德标准守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令。违反CPRA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这与相关法律或规则下的责任是分开且不同的。

    案件回顾:莫诺伊律师的欺诈行为

    本案的受害者是朱丽叶·L·科(Julieta L. Co),她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ntegrated Bar of the Philippines,简称IBP)投诉律师豪尔赫·P·莫诺伊(Jorge P. Monroy),指控其违反《职业责任守则》。

    案件经过如下:

    • 2000年7月:莫诺伊律师向朱丽叶兜售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声称该车是被海关没收的车辆,并保证交易合法。
    • 2000年7月12日:朱丽叶及其家人前往莫诺伊律师的办公室,支付了15万比索的定金。
    • 2000年7月21日:朱丽叶准备了125万比索的余额,但莫诺伊律师坚持要现金支付。
    • 2000年7月24日:莫诺伊律师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车,最终承认钱款被盗,无法交车。
    • 2003年1月24日:朱丽叶向桑迪甘巴扬(Sandiganbayan,菲律宾的反贪法庭)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莫诺伊律师违反《反贪污腐败法》和犯有诈骗罪。
    • 2010年9月30日:桑迪甘巴扬缺席判决莫诺伊律师犯有上述罪行。
    • 朱丽叶向IBP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莫诺伊律师的执照。

    桑迪甘巴扬的判决指出,莫诺伊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损害了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法院认为,莫诺伊律师利用其在海关的职位,欺骗朱丽叶支付了140万比索的购车款,但最终却未能交车,构成诈骗罪。

    “被告豪尔赫·帕贡塔兰·莫诺伊违反了经修订的第3019号共和国法案第3(e)条,判处其处以6年零1个月至12年的监禁,并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在第27768号刑事案件中,被告豪尔赫·帕贡塔兰·莫诺伊犯有《修订刑法》第315条第2(a)款所定义和处罚的诈骗罪,判处其处以4年零2个月的最低刑期,最高刑期为14年8个月零1天的监禁;并向私人受害方朱丽叶·林-科返还一百四十万比索(1,400,000.00比索)。”

    “显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证明,莫诺伊律师未能达到作为法律行业成员所要求的高度道德标准。他公然违反法律,桑迪甘巴扬的定罪表明,当朱丽叶一再恳求归还她的钱时,他缺乏悔意,并且徒劳地试图利用海关的一名不知名雇员作为替罪羊来掩盖他的罪行——所有这些都表明莫诺伊律师不适合继续从事法律工作。本案应处以吊销律师资格的极端处罚。”

    案件影响: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对律师的启示:本案提醒所有律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责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得从事任何欺诈行为。只有以诚实、正直和公正的态度行事,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维护法律行业的声誉。

    关键教训:

    •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责任守则》,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 律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
    • 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吊销执照。

    常见问题解答

    问: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会受到哪些惩罚?

    答: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可能受到多种惩罚,包括警告、谴责、停职和吊销执照。具体的惩罚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

    问:如果我怀疑我的律师违反了职业道德,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或最高法院提起投诉。您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以支持您的指控。

    问:律师被判犯有刑事罪是否一定会导致吊销执照?

    答:不一定。只有当律师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时,才可能被吊销执照。道德败坏是指违背正义、谦逊或良好道德的行为,表现出个人在私人和社会责任中的邪恶或堕落。

    问:本案对普通民众有什么启示?

    答:本案提醒普通民众,在选择律师时,不仅要考虑其专业能力,还要考察其道德品质。选择一位诚实、正直和公正的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如何避免成为律师欺诈的受害者?

    答: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成为律师欺诈的受害者:

    • 仔细审查律师的资质和背景。
    • 与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定期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 不要轻易相信律师的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文件为准。

    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贪污罪:维拉辛诉菲律宾案解析

    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贪污罪:维拉辛案的关键教训

    G.R. No. 255567, January 29, 2024

    贪污腐败是社会毒瘤,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但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是否必然等同于贪污腐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非如此。本案强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反贪污腐败法》下的犯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引言

    想象一下,一个市长为了响应农业部的号召,采购了一批化肥分发给农民。然而,由于对政府采购流程不够熟悉,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事后,这位市长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这样的情节并非虚构,而是“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的真实写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是否必然构成贪污罪?最高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是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令,即《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该条款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显失公正、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给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构成犯罪。此外,本案还涉及共和国第9184号法令,即《政府采购改革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则。

    《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明确指出: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显失公正、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给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构成犯罪。”

    在菲律宾,政府采购通常需要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的价格。然而,《政府采购改革法》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替代采购方式,例如直接 contracting。直接 contracting 适用于从独家经销商或制造商处采购商品,且没有其他经销商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也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品可以以更有利于政府的条件获得。

    例如,某市政府需要采购一批特定的医疗设备,而该设备只有一家公司是独家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而无需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市政府必须确保该公司提供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替代品。

    案件回顾

    2004年,莱特省巴鲁戈市市长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简称维拉辛)与农业部签署了一份协议,旨在实施一项农业投入品/农具计划。收到农业部的资金后,维拉辛市长采购了一批名为“Fil-Ocean”的液体肥料,并分发给当地农民。然而,审计委员会(COA)随后发现,这批肥料的采购存在违规行为,因为采购过程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并且采购文件中指定了特定的品牌名称“Fil-Ocean”。

    具体而言,审计委员会认为维拉辛市长违反了以下规定:

    • 没有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肥料。
    • 在招标邀请和采购订单中指定了品牌名称“Fil-Ocean”。

    维拉辛市长因此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案件经过桑迪甘巴扬(反贪污特别法庭)审理,一审判决维拉辛市长有罪。维拉辛市长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法院的审理中,维拉辛市长辩称:

    • 她只是根据农业部的建议,选择了“Fil-Ocean”肥料。
    • 她对《政府采购改革法》不够熟悉,因此出现了违规行为。
    • 她没有恶意,也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宣布维拉辛市长无罪。最高法院认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反贪污腐败法》的核心在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该法旨在惩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仅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必须证明被告人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实际意义

    “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政府采购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该判决明确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这一判决有助于保护那些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没有贪污意图的公职人员,避免他们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所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还要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关键教训

    •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 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 公职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1.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一定会受到处罚吗?

    不一定。如果违反行为没有涉及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警告或停职。

    2.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不正当利益输送”指的是缺乏充分或官方支持、不正当、未经授权或没有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的利益。例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指定给自己的亲属,就属于“不正当利益输送”。

    3. 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公职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所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此外,公职人员还应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4. 如果我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应该怎么办?

    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5. 本案对未来的政府采购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这有助于保护那些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没有贪污意图的公职人员,避免他们受到不公正的指控。同时,本案也提醒公职人员和企业,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信息,请联系我们或发送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公务员腐败:虚构员工与贪污罪的界定

    公务员在处理工资发放时,需尽到谨慎义务,避免疏忽导致腐败

    G.R. Nos. 258182 and 259950, January 22, 2024

    想象一下:你是一名负责审批政府部门工资单的官员。突然,你发现一些员工的出勤记录存在异常,但你选择视而不见。结果,公款被挪用,而你也因此面临刑事指控。这并非虚构情节,而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它揭示了公务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避免因疏忽而触犯法律。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对前萨马省会计师 Romeo Chan Reales(以下简称“Reales”)的指控,他被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A No. 3019)第 3(e) 条,以及《修订刑法典》(RPC)第 217 条规定的通过伪造公共文件进行的贪污罪。这些法律旨在打击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

    《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禁止公务员利用其职权,以明显偏袒、恶意或严重疏忽的方式,对政府或任何一方造成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该条规定适用于负责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许权的政府机构的官员和雇员。

    《修订刑法典》第 217 条规定了对贪污公款或财产的惩罚。该条规定,任何因职务关系而负责管理公共资金或财产的公务员,如果挪用、盗用或允许他人盗用这些资金或财产,将受到惩罚。此外,如果公务员未能按要求提供其负责管理的公共资金或财产,将被推定为已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用途。

    在本案中,关键的法律问题是:Reales 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以及政府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

    关键法条:

    《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公务员利用其职权,以明显偏袒、恶意或严重疏忽的方式,对政府或任何一方造成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修订刑法典》第 217 条:“任何因职务关系而负责管理公共资金或财产的公务员,如果挪用、盗用或允许他人盗用这些资金或财产,将受到惩罚。未能按要求提供其负责管理的公共资金或财产,将被推定为已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用途。”

    案件回顾

    2001 年,Reales 被任命为萨马省省长的代理行政主管,同时兼任省会计师。他的签字或批准权限仅限于工资单、水电费支付凭证以及人员汇款等。然而,Reales 随后被指控创建并登记虚构的临时工,并侵吞了用于支付他们工资的公共资金。他特别批准了 76,500 比索的资金,用于支付 25 名虚构临时工的工资。

    Reales 还在工资汇总表以及临时工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单上签字,证明这些员工提供了服务,并批准了他们的工资。然而,事实上,这些临时工并没有真正上班,但他们的工资却被发放了。这给政府,特别是萨马省,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件经过调查后,监察专员公署向反贪法庭(Sandiganbayan)提起了两项独立的诉讼,指控 Reales 犯有贪污罪和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的行为。

    • SB-17-CRM-2197:指控 Reales 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理由是其“以明显的恶意、偏袒和/或严重疏忽”,导致政府损失 76,500 比索,通过批准发放本应支付给未提供服务的临时工的工资。
    • SB-17-CRM-2198:指控 Reales 通过伪造公共文件进行贪污,理由是其“挪用、盗用、侵吞和/或将总额为 76,500 比索的公共资金用于个人用途”,通过伪造临时工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单,虚构他们提供了服务并领取了工资。

    在审判过程中,控方提供了多名证人的证词,包括省预算官员、省会计师、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审计员以及特别付款员等。这些证人提供了文件和证词,旨在证明 Reales 批准发放了虚假工资,并给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

    Reales 则辩称,他只是按照正常程序签署了相关文件,并相信其他官员已经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审核。他否认自己有任何不当行为,并声称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他伪造了公共文件。

    反贪法庭最终判决 Reales 犯有贪污罪和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的行为,但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反贪法庭认为,控方已经证明 Reales 利用其职权,以明显的恶意批准发放了虚假工资,给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

    Reales 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反贪法庭的判决,宣告 Reales 无罪。法院认为,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临时工没有提供服务,也没有证明 Reales 挪用了相关资金。

    法院指出,控方主要依赖于 Reales 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词。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 Reales 有罪。

    法院强调,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被告的辩护不足。

    实践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公务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提醒公务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必须尽到谨慎义务,确保所有支出都是合法和合理的。如果公务员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关键教训:

    • 公务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 公务员必须对所有支出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所有支出都是合法和合理的。
    • 公务员必须对任何可疑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 公务员必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腐败行为的帮凶。

    假设案例:

    假设一名政府官员负责审批建筑项目的付款申请。该官员发现,承包商提交的付款申请中存在一些虚假陈述,但为了尽快完成项目,该官员仍然批准了付款。结果,政府损失了一大笔资金。根据本案的判决,该官员可能会被控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因为他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政府遭受了经济损失。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反贪污腐败法》?

    答:《反贪污腐败法》是菲律宾的一项法律,旨在打击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规定了多种腐败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问:什么是贪污罪?

    答:贪污罪是指公务员利用其职权,非法侵占或挪用公共资金或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菲律宾的一项严重犯罪,可判处长期监禁。

    问:公务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务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 对所有支出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所有支出都是合法和合理的。
    • 对任何可疑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 保持警惕,避免成为腐败行为的帮凶。

    问:如果我发现政府部门存在腐败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发现政府部门存在腐败行为,您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您可以向监察专员公署、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执法机构举报。您也可以向媒体或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问: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本案提醒控方在指控公务员犯有贪污罪或违反《反贪污腐败法》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控方不能仅仅依靠被告的辩护不足,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或违反《反贪污腐败法》,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或违反《反贪污腐败法》,您应该立即聘请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为您提供法律辩护。

    ASG Law 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反贪法:公务员渎职行为及责任承担解析

    菲律宾公务员违规行为:责任承担及法律影响

    G.R. No. 246942, August 14, 2023

    想象一下,一家建筑公司本应按合同完成公共工程,但由于一些幕后操作,收到了远超实际工程量的款项。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本案例深入探讨了菲律宾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如何因其不当行为而触犯反贪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国家住房管理局(NHA)官员在帕哈诺科伊(Pahanocoy)住宅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这些官员被指控与一家建筑公司串通,支付了超出实际工程量的款项,从而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

    法律背景:菲律宾反贪污腐败法详解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旨在打击菲律宾政府中的腐败行为。其中第3(e)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即构成犯罪:

    “因显性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公务员不能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这里的“显性偏袒”指的是明显的偏袒行为,“明显的恶意”指的是故意做错事或违反职责,“重大过失”指的是极度疏忽,甚至连粗心大意的人都不会犯的错误。

    例如,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明知某家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却仍然允许其参与竞标,并最终中标,这就构成了显性偏袒。如果一名官员故意拖延审批文件,导致相关方遭受损失,这就构成了明显的恶意。如果一名官员在审核合同时,没有进行任何核实,导致政府多支付了款项,这就构成了重大过失。

    本案的核心在于,涉案官员是否在帕哈诺科伊项目中,通过不当行为给予了Triad建筑公司不应有的利益,并对政府造成了损害。关键法条:

    “Section 3. Corrupt practices of public officers.— In addition to acts or omissions of public officers already penalized by existing law, the following shall constitute corrupt practice of any public officer and are hereby declared to be unlawful:

    (e) Causing any undue injury to any party,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or giving any private party any unwarranted benefits, advantage or preference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functions through manifest partiality, evident bad faith or gross inexcusable negligence. This provision shall apply to officers and employees of offices or government corporations charged with the grant of licenses or permits or other concessions.”

    案件回顾:帕哈诺科伊住宅项目违规事件

    帕哈诺科伊住宅项目最初由A.C. Cruz建筑公司承建,但由于延误,合同被解除。之后,NHA将剩余工程授予Triad建筑公司。项目完工后,NHA的前项目工程师揭露了其中的违规行为,促使审计委员会(COA)介入调查。

    COA的调查发现,Triad建筑公司收到的款项超过了合同允许的价格上涨幅度,且未经总统批准。更重要的是,存在两份不同的工程量清单,其中一份显示Triad应收的款项远低于实际支付的款项。这些违规行为导致NHA向Triad多支付了128万菲律宾比索。

    以下是被告的诉讼过程:

    • 最初,所有被告均不认罪。
    • 在案件审理期间,两名被告死亡,针对他们的指控被撤销。
    • 剩余被告向桑迪甘巴扬(反贪法院)提交了证据不足的动议,但被驳回。
    • 他们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请愿,但也被驳回。
    • 最终,桑迪甘巴扬裁定被告犯有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罪行。

    法庭的判决基于以下事实:

    • 被告作为NHA的官员,负有公共职责。
    • 他们通过允许Triad在没有合同变更令的情况下进行额外工程,并支付超出合同范围的款项,表现出明显的偏袒和恶意。
    • 这些行为导致Triad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并对政府造成了损害。

    “没有一份辩护证人可以提供发现缺陷和完成额外工作的真实证据。”

    “被告一直都知道,在Triad被允许进行额外工作之前,需要一份合同变更令。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批准了第二份摘要,这从他们的签名中就可以看出。”

    实际影响:对公务员和企业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公务员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提醒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同时也提醒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与政府官员串通,进行非法活动。

    具体来说,公务员在处理公共工程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所有款项的支付都有法律依据。
    • 对工程量进行仔细核实,防止虚报冒领。
    • 遵守采购程序,确保公平竞争。
    • 及时报告任何可疑行为,防止腐败滋生。

    关键经验:

    •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
    •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与政府官员串通。
    • 在处理公共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仔细核实,防止腐败滋生。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

    答:该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存在显性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即构成犯罪。

    问:什么是显性偏袒、明显的恶意和重大过失?

    答:显性偏袒指的是明显的偏袒行为,明显的恶意指的是故意做错事或违反职责,重大过失指的是极度疏忽。

    问:本案中,被告是如何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

    答:被告通过允许Triad在没有合同变更令的情况下进行额外工程,并支付超出合同范围的款项,表现出明显的偏袒和恶意,导致Triad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并对政府造成了损害。

    问:本案对公务员和企业有什么警示意义?

    答:本案提醒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同时也提醒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与政府官员串通,进行非法活动。

    问:如果我怀疑政府官员存在腐败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监察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Ombudsman)或其他相关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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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的监察专员管辖权:一项关键裁决

    菲律宾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监察专员管辖权

    G.R. Nos. 256060-61, June 27, 2023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在自由港区内开展进口业务,突然发现其进口许可申请被无故延迟。这种情况不仅会扰乱业务运营,还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本案探讨了监察专员(Ombudsman)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使这些GOCC并非通过原始章程成立。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监察专员的权力范围,对在菲律宾与GOCC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 Poro Exim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原告”)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起的申诉,指控 Poro Poin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PPMC) 的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Felix S. Racadio(以下简称“被告”)违反了《共和国法》第 3019 号法案(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以及其他行政违规行为。PPMC 是由基地转换和发展管理局 (BCDA) 全资拥有的公司,负责管理波罗角自由港区 (PPFZ)。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拖延批准其超过 200 辆车辆、设备和零件的进口许可申请,损害了原告的进口业务。原告还声称,被告发布了一份“说明理由令”,声称原告存在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注册证书被撤销。

    被告辩称,监察专员对其没有管辖权,因为 PPMC 是一家没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 (GOCC)。监察专员办公室最初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

    相关法律原则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监察专员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管辖权范围。《菲律宾宪法》第 XI 条第 13 款规定了监察专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其中包括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指示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履行法律要求的任何行为或职责。

    《共和国法》第 6770 号法案(《1989 年监察专员法案》)第 15 (1) 条明确规定,监察专员有权调查和起诉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它对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可审理的案件拥有主要管辖权,并且可以接管政府任何调查机构对此类案件的调查。

    以下是宪法中的关键条款:

    第 13 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

    1. 自行或根据任何人的投诉,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的、不公正的、不适当的或效率低下的

    2. 根据投诉或自行决定,指示政府的任何公共官员或雇员,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工具,以及任何具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履行并加快法律要求的任何行为或职责,或停止、防止和纠正履行职责中的任何滥用或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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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颁布其程序规则并行使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或履行此类职能或职责。(强调和下划线)

    案件分析

    最高法院认为,监察专员办公室错误地认为其对 GOCC 的管辖权仅限于具有原始章程的公司。法院强调,宪法赋予监察专员更广泛的权力,包括调查任何公共官员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履行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院指出,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这些GOCC是否具有原始章程。《人民诉桑迪甘巴扬》一案明确裁定,桑迪甘巴扬对GOCC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原始章程。

    最高法院强调以下几点:

    • 立法机关在授权将“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总裁、董事或受托人或经理”纳入桑迪甘巴扬的管辖范围时,一直避免对其成立方式进行任何区分。
    • 这种刻意的遗漏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打算将这两种类型的公司总裁、董事或受托人或经理纳入桑迪甘巴扬的管辖范围,只要他们涉及贪污腐败。
    • 如果不是这样,它本可以简单地进行必要的区分。但它没有。

    法院认为,由于桑迪甘巴扬对 GOCC 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他们是否通过原始章程成立,那么监察专员也对他们拥有管辖权。

    法院裁定,监察专员办公室在裁定其没有管辖权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恢复了 OMB-L-C-17-0487 和 OMB-L-A-17-0532 案件,并将案件发回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便就案情进行裁决。

    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澄清了监察专员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管辖权范围。这意味着,即使 GOCC 并非通过原始章程成立,其官员也可能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监察专员的调查和起诉。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在与 GOCC 打交道时,必须更加谨慎和遵守法律法规。GOCC 官员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监察专员的审查,并且他们可能会因贪污腐败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受到起诉。

    主要经验教训

    • 监察专员对 GOCC 官员的管辖权不仅限于具有原始章程的公司。
    • GOCC 官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 企业和个人在与 GOCC 打交道时应谨慎行事。

    例如,如果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由政府控制的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该公司涉嫌腐败行为,监察专员有权对此事进行调查,即使该公司不是根据原始章程成立的。

    常见问题解答

    监察专员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监察专员有权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的、不公正的、不适当的或效率低下的。

    桑迪甘巴扬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桑迪甘巴扬对违反《反贪污腐败法》以及其他由公共官员和雇员(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总裁、董事和经理)实施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如果我怀疑 GOCC 官员存在腐败行为,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

    本案对与 GOCC 打交道的企业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与 GOCC 打交道时谨慎行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GOCC 官员如何避免腐败指控?

    GOCC 官员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并以诚信和透明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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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政府合同:何时构成对政府的“明显且严重不利”?

    政府合同谈判中的商业判断: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指导

    MARGARITO B. TEVES 诉 申诉专员办公室案,G.R. No. 237558,2023年4月26日

    政府合同对菲律宾经济至关重要,但同时也容易受到腐败和滥用的影响。那么,政府官员在代表政府进行谈判时,如何才能避免触犯法律?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MARGARITO B. TEVES 诉 申诉专员办公室案 中对此进行了阐释。该案强调,仅仅对政府不利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规定的犯罪。只有当合同明显且严重不利于政府利益时,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案还强调,法院不会取代在政府合同谈判中使用的合理的商业判断。

    法律背景:菲律宾《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

    《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又称《反贪污腐败法》,旨在打击菲律宾政府中的腐败行为。第3(g)条特别禁止“代表政府签订任何明显且严重不利于政府的合同或交易,无论该公职人员是否从中获利”。

    该条款的关键在于“明显且严重不利”这一概念。这意味着不利之处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令人震惊的,并且对政府造成重大损害。仅仅是轻微的不利或潜在的风险是不够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重点在于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合同的最终结果。即使合同最终没有执行,如果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明显且严重不利于政府,相关人员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已经对“明显”和“严重”进行了定义。“明显”指的是“对感官显而易见、明显或臭名昭著的事物”,而“严重”指的是“耀眼、应受谴责、令人震惊的事物”。

    例如,如果政府官员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国有资产,或者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则可能构成违反第3(g)条的行为。同样,如果政府官员签订一份合同,其中包含明显偏袒另一方且对政府不利的条款,也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案件回顾:Meralco股份出售案

    该案涉及土地银行(Land Bank)官员出售其在马尼拉电力公司(Meralco)的股份。申诉专员办公室指控这些官员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理由是他们与Global 5000 Investment, Inc.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对政府明显且严重不利。

    以下是该案的关键时间线:

    • 2007年3月:财政部私有化管理办公室邀请土地银行参与其对马尼拉电力公司股份的整体出售。
    • 2008年11月:土地银行董事会批准以每股90比索的价格出售其在马尼拉电力公司4%的股份。
    • 2008年12月:土地银行与Global 5000 Investment, Inc.签订股份购买协议。
    • 2014年11月:申诉专员办公室对土地银行官员提起申诉,指控其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和(g)条。
    • 2015年10月:申诉专员办公室认定存在违反第3(g)条的可能原因,但驳回了违反第3(e)条的指控。

    申诉专员办公室认为,这些官员未能对Global 5000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股份购买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对土地银行不利。特别是,Global 5000在仅支付20%的首付款后,就获得了马尼拉电力公司股份的受益所有权,包括收取股息和行使投票权的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合同对政府明显且严重不利。法院强调,土地银行官员在进行交易之前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且该合同包含保护土地银行利益的条款。法院还指出,该合同是在土地银行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判例,强调了在评估政府合同是否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法院还强调,不应仅仅因为事后看来合同对政府不利,就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关键在于,在签订合同时,这些官员是否行使了合理的商业判断,并且没有恶意。

    最高法院指出:

    “仅仅对政府不利并不足以构成违反《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g)条的可能原因。法院不会取代在政府合同谈判中使用的合理的商业判断,除非该合同明显且严重不利于政府的利益。”

    法院还强调,申诉专员办公室忽视了合同谈判的方面,各方根据可以合理妥协和适应的内容来调整各自的利益。法院认为,政府作为合同一方,不能假设它可以获得所有有利条款,而不向另一方做出可接受的让步。

    实际影响: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启示

    该案对政府官员和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的适用范围,并为评估政府合同是否对政府明显且严重不利提供了指导。

    对政府官员的建议:

    • 在签订任何政府合同之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
    • 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保护政府的利益。
    • 记录所有决策过程,并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
    • 在谈判中运用合理的商业判断。

    对企业的建议:

    • 了解《反贪污腐败法》的规定,并确保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 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保持透明和诚信。
    • 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贿赂或腐败的行为。

    关键经验

    • 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以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平条款。
    • 合理的商业判断:法院承认政府官员在合同谈判中需要运用合理的商业判断。
    • 保护政府利益:合同条款必须保护政府的利益,并避免明显的不利之处。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反贪污腐败法》第3(g)条?

    答:该条款禁止政府官员代表政府签订任何明显且严重不利于政府的合同或交易。

    问: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明显且严重不利”?

    答:不利之处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令人震惊的,并且对政府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合同条款、谈判过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问:政府官员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政府官员应该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保护政府的利益。他们还应该记录所有决策过程,并寻求法律顾问的建议。

    问:企业如何避免违反《反贪污腐败法》?

    答:企业应该了解《反贪污腐败法》的规定,并确保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他们应该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保持透明和诚信,并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贿赂或腐败的行为。

    问:如果我怀疑政府官员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或其他相关执法机构举报。

    如果您需要关于菲律宾政府合同或《反贪污腐败法》的法律建议,请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