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的共谋责任: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南
G.R. No. 136502, December 15, 2000
引言
腐败问题长期困扰着菲律宾的公共部门,损害了公众信任,阻碍了经济发展。格雷法尔德诉桑迪甘巴扬案突显了公务员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共谋的复杂性及其法律后果。本案涉及公共工程和公路部(MPWH)官员,他们被指控参与了一项大规模的欺诈计划,该计划涉及伪造文件以支付“幽灵项目”。此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务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因共谋贪污腐败而承担责任。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 条 e 款。该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偏袒,即构成腐败行为。具体而言,RA 3019 第 3 条 e 款规定:
“公务员的腐败行为。— 除了现有法律已处罚的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外,以下行为应构成任何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并特此宣布为非法: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任何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偏袒。本条款应适用于负责授予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要根据 RA 3019 第 3 条 e 款定罪,必须证明以下要素:(1) 被告是公务员;(2) 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行事;(3) 他们以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4) 他们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了不正当的好处;以及 (5) 损害或不正当的好处是故意的。
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同意实施犯罪。在菲律宾法律中,共谋的责任是连带的,这意味着一旦共谋成立,一个共谋者的行为即视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然而,共谋本身必须像犯罪本身一样,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加以证明。仅仅是知情、默许或批准是不够的,必须证明参与者有意图,并且是为了促进共同的犯罪意图或目的。
案例分析
格雷法尔德案源于对内格罗斯东方公路工程区(NOHED)在 1977 年和 1978 年期间交易的调查。包括鲁菲娜·格雷法尔德在内的 56 人被指控犯有与 NOHED 交易相关的贪污罪。格雷法尔德当时是 NOHED 的地区会计师。其他请愿人包括林迪·恩里克斯(财产保管员)、F. 劳伦斯·苏埃尔托(项目工程师)和曼努埃尔·迪亚兹(劳工/检查员)。
申诉专员法院认定,政府在 NOHED 异常事件中被诈骗了近 2,000,000 比索,并判处格雷法尔德和恩里克斯在所有指控中均有罪,苏埃尔托和迪亚兹在部分指控中有罪。所有四名请愿人都被判处监禁,并被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申诉专员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证据:
- 伪造的文件: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用于支持付款的 LAA(拨款通知书)和 SACDC(现金支出上限)是伪造的。
- 幽灵交付:调查显示,尽管文件表明已交付了沙子和砾石等材料,但实际上并未发生交付。
- 证人证词:作为国家证人的德莉亚·普雷吉多作证说,格雷法尔德直接参与了该计划,从罗兰多·曼古巴特集团接收了伪造的 LAA 和 SACDC,并交出了出售伪造文件的收益。
- 文件签名:格雷法尔德、恩里克斯和苏埃尔托签署了各种文件,证明资金的可用性、物资的接收和检查等。
格雷法尔德辩称,她只是证明了资金的可用性,并且她不知道异常情况,因为她签署的所有凭证都附有完整且正式签署的支持文件。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辩称,他们实际上目睹了材料的交付。
最高法院部分推翻了申诉专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维持了格雷法尔德的定罪,但以合理怀疑为由宣告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无罪。
最高法院认为,普雷吉多作为国家证人的证词,加上格雷法尔德签署了 53 份以伪造的 LAA 和 SACDC 资助的凭证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格雷法尔德参与了共谋。法院强调,作为地区会计师,格雷法尔德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且对凭证及其随附文件的研究本应让她注意到违规行为,例如分拆账户和对上一年义务的付款。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共谋。法院认为,仅凭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他们有意图促进犯罪计划。法院指出,恩里克斯作为财产保管员,可能没有专业知识来检测凭证或支持文件的违规之处。对于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法院认为,他们可能实际目睹的交付是合法 LAA 和 SACDC 所涵盖的交付,而不是幽灵交付。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在人民诉曼古巴特案中的裁决,重申了共谋责任的原则:
“当每一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链条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即使其中一人放弃也会阻止链条完成时,那么就不会产生共谋,因为它的完成将是不可能的或夭折的,但是当每一名被告都在即时案件中以严格的精确度和准确性执行了他们分配的任务和角色,通过单独执行必要的公开行为,以至于达到了共同目标,即在虚假或模拟公共文件的幌子下获得公共资金的非法释放,那么根据公认和普遍接受的原则,即一旦直接或暗示地证明了共谋,一个人的行为就是所有人的行为,并且在执行罪行中承担责任,而不是参与执行罪行的每一个细节。(人民诉阿隆佐案,73 SCRA 434;人民诉苏迈科案,70 SCRA 438;人民诉蒙罗伊案,194 Phil. 759。)”
实践意义
格雷法尔德诉桑迪甘巴扬案为菲律宾的公务员渎职罪共谋责任确立了重要先例。本案明确指出,要认定公务员共谋贪污腐败罪名成立,必须有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其参与和犯罪意图。
对于地区会计师等财务人员,法院强调了他们审查资金来源和检测凭证违规行为的责任。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可能导致共谋责任,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犯罪计划。
对于财产保管员、项目工程师和劳工等其他公务员,法院认为,仅凭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共谋责任。必须有额外的证据证明他们有意图促进犯罪计划。
关键教训
- 尽职调查:公务员,特别是财务人员,必须勤勉尽责,审查所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然后再签字批准。
- 了解程序:公务员应充分了解政府资金拨付和支出的程序,以便识别违规行为。
- 举报违规行为:公务员有义务举报他们意识到的任何腐败或违规行为。
- 避免盲目签字:公务员不应在不充分审查文件的情况下盲目签字,因为这可能使他们承担责任。
- 共谋责任的证明标准:证明共谋责任需要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仅仅是知情或签字是不够的。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 RA 3019 第 3 条 e 款?
答:RA 3019 第 3 条 e 款是菲律宾《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政府或任何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好处,即构成腐败行为。
问:什么是共谋?
答: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同意实施犯罪。在菲律宾法律中,共谋的责任是连带的,这意味着一旦共谋成立,一个共谋者的行为即视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
问:在本案中,为什么鲁菲娜·格雷法尔德被判有罪,而其他请愿人被判无罪?
答:鲁菲娜·格雷法尔德被判有罪,因为有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表明她参与了共谋。作为地区会计师,她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检测凭证的违规行为,但她未能做到这一点。其他请愿人被判无罪,因为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共谋,仅仅是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他们的犯罪意图。
问:本案对公务员有什么实践意义?
答:本案强调了公务员在防止腐败方面尽职调查的重要性。特别是财务人员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检测凭证的违规行为。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可能导致共谋责任。
问:如果公务员怀疑存在腐败行为,他们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公务员怀疑存在腐败行为,他们有义务举报。他们可以向他们的主管、监察专员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机构举报。
问:公司如何防止员工参与腐败行为?
答:公司可以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提供道德培训以及鼓励举报文化来防止员工参与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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