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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的共谋责任: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南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的共谋责任: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南

    G.R. No. 136502, December 15, 2000

    引言

    腐败问题长期困扰着菲律宾的公共部门,损害了公众信任,阻碍了经济发展。格雷法尔德诉桑迪甘巴扬案突显了公务员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共谋的复杂性及其法律后果。本案涉及公共工程和公路部(MPWH)官员,他们被指控参与了一项大规模的欺诈计划,该计划涉及伪造文件以支付“幽灵项目”。此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务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因共谋贪污腐败而承担责任。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 条 e 款。该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偏袒,即构成腐败行为。具体而言,RA 3019 第 3 条 e 款规定:

    “公务员的腐败行为。— 除了现有法律已处罚的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外,以下行为应构成任何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并特此宣布为非法: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任何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偏袒。本条款应适用于负责授予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要根据 RA 3019 第 3 条 e 款定罪,必须证明以下要素:(1) 被告是公务员;(2) 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行事;(3) 他们以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事;(4) 他们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了不正当的好处;以及 (5) 损害或不正当的好处是故意的。

    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同意实施犯罪。在菲律宾法律中,共谋的责任是连带的,这意味着一旦共谋成立,一个共谋者的行为即视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然而,共谋本身必须像犯罪本身一样,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加以证明。仅仅是知情、默许或批准是不够的,必须证明参与者有意图,并且是为了促进共同的犯罪意图或目的。

    案例分析

    格雷法尔德案源于对内格罗斯东方公路工程区(NOHED)在 1977 年和 1978 年期间交易的调查。包括鲁菲娜·格雷法尔德在内的 56 人被指控犯有与 NOHED 交易相关的贪污罪。格雷法尔德当时是 NOHED 的地区会计师。其他请愿人包括林迪·恩里克斯(财产保管员)、F. 劳伦斯·苏埃尔托(项目工程师)和曼努埃尔·迪亚兹(劳工/检查员)。

    申诉专员法院认定,政府在 NOHED 异常事件中被诈骗了近 2,000,000 比索,并判处格雷法尔德和恩里克斯在所有指控中均有罪,苏埃尔托和迪亚兹在部分指控中有罪。所有四名请愿人都被判处监禁,并被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申诉专员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证据:

    • 伪造的文件: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用于支持付款的 LAA(拨款通知书)和 SACDC(现金支出上限)是伪造的。
    • 幽灵交付:调查显示,尽管文件表明已交付了沙子和砾石等材料,但实际上并未发生交付。
    • 证人证词:作为国家证人的德莉亚·普雷吉多作证说,格雷法尔德直接参与了该计划,从罗兰多·曼古巴特集团接收了伪造的 LAA 和 SACDC,并交出了出售伪造文件的收益。
    • 文件签名:格雷法尔德、恩里克斯和苏埃尔托签署了各种文件,证明资金的可用性、物资的接收和检查等。

    格雷法尔德辩称,她只是证明了资金的可用性,并且她不知道异常情况,因为她签署的所有凭证都附有完整且正式签署的支持文件。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辩称,他们实际上目睹了材料的交付。

    最高法院部分推翻了申诉专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维持了格雷法尔德的定罪,但以合理怀疑为由宣告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无罪。

    最高法院认为,普雷吉多作为国家证人的证词,加上格雷法尔德签署了 53 份以伪造的 LAA 和 SACDC 资助的凭证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格雷法尔德参与了共谋。法院强调,作为地区会计师,格雷法尔德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且对凭证及其随附文件的研究本应让她注意到违规行为,例如分拆账户和对上一年义务的付款。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恩里克斯、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共谋。法院认为,仅凭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他们有意图促进犯罪计划。法院指出,恩里克斯作为财产保管员,可能没有专业知识来检测凭证或支持文件的违规之处。对于苏埃尔托和迪亚兹,法院认为,他们可能实际目睹的交付是合法 LAA 和 SACDC 所涵盖的交付,而不是幽灵交付。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在人民诉曼古巴特案中的裁决,重申了共谋责任的原则:

    “当每一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链条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即使其中一人放弃也会阻止链条完成时,那么就不会产生共谋,因为它的完成将是不可能的或夭折的,但是当每一名被告都在即时案件中以严格的精确度和准确性执行了他们分配的任务和角色,通过单独执行必要的公开行为,以至于达到了共同目标,即在虚假或模拟公共文件的幌子下获得公共资金的非法释放,那么根据公认和普遍接受的原则,即一旦直接或暗示地证明了共谋,一个人的行为就是所有人的行为,并且在执行罪行中承担责任,而不是参与执行罪行的每一个细节。(人民诉阿隆佐案,73 SCRA 434;人民诉苏迈科案,70 SCRA 438;人民诉蒙罗伊案,194 Phil. 759。)”

    实践意义

    格雷法尔德诉桑迪甘巴扬案为菲律宾的公务员渎职罪共谋责任确立了重要先例。本案明确指出,要认定公务员共谋贪污腐败罪名成立,必须有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其参与和犯罪意图。

    对于地区会计师等财务人员,法院强调了他们审查资金来源和检测凭证违规行为的责任。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可能导致共谋责任,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犯罪计划。

    对于财产保管员、项目工程师和劳工等其他公务员,法院认为,仅凭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共谋责任。必须有额外的证据证明他们有意图促进犯罪计划。

    关键教训

    • 尽职调查:公务员,特别是财务人员,必须勤勉尽责,审查所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然后再签字批准。
    • 了解程序:公务员应充分了解政府资金拨付和支出的程序,以便识别违规行为。
    • 举报违规行为:公务员有义务举报他们意识到的任何腐败或违规行为。
    • 避免盲目签字:公务员不应在不充分审查文件的情况下盲目签字,因为这可能使他们承担责任。
    • 共谋责任的证明标准:证明共谋责任需要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仅仅是知情或签字是不够的。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 RA 3019 第 3 条 e 款?

    答:RA 3019 第 3 条 e 款是菲律宾《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政府或任何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好处,即构成腐败行为。

    问:什么是共谋?

    答:共谋是指两人或多人同意实施犯罪。在菲律宾法律中,共谋的责任是连带的,这意味着一旦共谋成立,一个共谋者的行为即视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

    问:在本案中,为什么鲁菲娜·格雷法尔德被判有罪,而其他请愿人被判无罪?

    答:鲁菲娜·格雷法尔德被判有罪,因为有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表明她参与了共谋。作为地区会计师,她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检测凭证的违规行为,但她未能做到这一点。其他请愿人被判无罪,因为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共谋,仅仅是他们的签名和每日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他们的犯罪意图。

    问:本案对公务员有什么实践意义?

    答:本案强调了公务员在防止腐败方面尽职调查的重要性。特别是财务人员有责任审查资金来源并检测凭证的违规行为。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可能导致共谋责任。

    问:如果公务员怀疑存在腐败行为,他们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公务员怀疑存在腐败行为,他们有义务举报。他们可以向他们的主管、监察专员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机构举报。

    问:公司如何防止员工参与腐败行为?

    答:公司可以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提供道德培训以及鼓励举报文化来防止员工参与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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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注意:疏忽大意不等于贪污罪 – 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公务员注意:职务上的疏忽大意不构成贪污罪

    [ G.R. Nos. 108135-36, August 14, 2000 ]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特别是关于贪污腐败行为。《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epublic Act No. 3019)旨在惩治利用职权进行腐败活动的公职人员。然而,法律也明确区分了贪污犯罪与单纯的职务过失。最高法院在 *Evangelista v. People* 案中的判决,清晰地阐释了这一重要界限,强调了在认定公务员犯有贪污罪时,必须存在犯罪意图或明显的渎职行为,而仅仅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并不等同于贪污犯罪。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一名税务官员在处理税务退税申请时,因工作疏忽导致了不准确的证明文件,是否构成《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所定义的贪污罪。法院最终推翻了之前的有罪判决,强调了证明贪污罪需要更高的证据标准,不能仅凭推测或工作疏忽来定罪。

    案件背景:税务退税申请中的证明疏忽

    案件起因于Tanduay Distillery, Inc.(坦杜艾酒厂)向菲律宾国税局(BIR)申请巨额税务退税,声称其错误缴纳了从价税。税务局特定税办公室的官员Aquilino Larin要求税务会计部门(RAD)核实坦杜艾酒厂是否真的缴纳了这笔从价税。RAD的负责人Potenciana M. Evangelista(本案的请愿人)签署了一份证明文件,确认了坦杜艾酒厂的税务缴纳情况。这份证明文件列出了坦杜艾酒厂以税务代码(TNC)3011-0001(国内蒸馏酒特定税)和 TNC 0000-0000(未分类税)缴纳的税款,但没有列出从价税的缴纳记录。

    基于这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官员的建议,国税局批准了坦杜艾酒厂的税务退税申请。然而,随后有人举报该退税存在违规和舞弊行为,导致包括Evangelista在内的多名官员被指控违反《国家税务法典》和《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

    最初,Sandiganbayan(反贪污特别法庭)判决Evangelista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最高法院最初的判决也维持了这一判决,认为Evangelista在签发证明文件时存在重大过失。然而,在Evangelista提出复议后,最高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最终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宣告Evangelista无罪。

    法律框架:《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该条款规定:

    第三条 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 除了现有法律已处罚的公职人员行为或不作为外,下列行为应构成任何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特此宣布为非法:

    xxx xxx xx.

    (e) 在履行其公务、司法或行政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袒。本条款应适用于负责授予执照或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办公室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xxx xxx xxx.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构成违反第3条(e)款的要素包括:

    1. 被告是公职人员或与公职人员共谋的私人人员;
    2. 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或与其公职有关的行为中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
    3. 他们对任何一方,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当事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4. 这种损害是由于给予这些当事方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袒造成的;
    5. 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使用了“或”字,表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模式,但并非构成不同的罪行。控方可以指控被告犯有其中一种或两种模式的罪行。

    最高法院的重新审视与无罪判决

    在复议阶段,最高法院进行了深入的重新审查,并最终认定Evangelista的证明文件实际上对坦杜艾酒厂的退税申请是不利的。法院指出:

    “在仔细重新审查本案记录后,似乎请愿人在其第一份背书中所作的证明对坦杜艾的退税申请不利。与此相反,请愿人的证明意味着记录中没有坦杜艾缴纳从价税的记录,因此,它无权获得退税。换句话说,该证明是反对批准坦杜艾的退税申请的。”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Evangelista的证明文件列出了坦杜艾酒厂以TNC 3011-0001(特定税)和 TNC 0000-0000(未分类税)缴纳的税款,但没有TNC 3023-2001(从价税)的记录。这意味着坦杜艾酒厂在声称错误缴纳从价税的期间内,实际上并没有缴纳任何从价税,因此不应获得退税。Evangelista的证明文件恰恰反映了这一点。

    此外,法院还认为,指控Evangelista犯有《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的罪名,与她实际被判决有罪的行为不符。起诉书指控Evangelista等人通过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政府遭受损失,并给予坦杜艾酒厂不正当利益。然而,Evangelista最终被判决有罪的原因,仅仅是她在证明文件中未能明确税务代码的含义,以及未能明确指出坦杜艾酒厂是否应该获得退税。法院认为,这种基于“未能明确”的定罪,侵犯了Evangelista获得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以及被告知指控性质和原因的权利。

    法院强调,国税局的雇员应该了解税务代码的含义,并且有“税务来源数字代码手册”可以查询。使用税务代码的目的正是为了简化沟通,提高效率,而不是要求官员在证明文件中用文字描述税务种类。因此,Evangelista未能描述税务代码的含义,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宣告Evangelista无罪,并强调了刑事定罪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证明被告人确凿无疑地犯有所指控的罪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做出无罪判决。

    实践意义与启示

    *Evangelista v. People* 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公务员,特别是那些负责处理财务和税务事务的官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案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 职务疏忽与贪污犯罪的界限: 公务员在工作中出现疏忽大意,并不一定构成贪污犯罪。要构成《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的犯罪,必须证明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的不可原谅的疏忽,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给予了不正当的利益。单纯的工作疏忽,不应被等同于贪污犯罪。
    • 证明标准的严格性: 刑事定罪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凿无疑地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不能仅凭推测、怀疑或工作疏忽来定罪。
    • 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被告人有权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并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机会。法院不能将被告人定罪于起诉书未指控的行为。
    • 文件解读的客观性: 在评估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时,应该客观解读相关文件,不能断章取义或主观臆断。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重新解读了Evangelista的证明文件,发现其内容实际上对坦杜艾酒厂的退税申请是不利的。

    关键要点总结

    • 疏忽不等于贪污: 公务员的职务疏忽不自动等同于贪污犯罪。
    • 需证明犯罪意图: 贪污罪的成立需要证明存在犯罪意图或明显的渎职行为。
    • 证据确凿是关键: 刑事定罪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仅凭推测。
    • 正当程序保障: 被告人享有宪法赋予的正当程序权利,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
    • 客观解读文件: 对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评估应基于对文件的客观解读。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

    答:《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是菲律宾反腐败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旨在惩治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政府或他人利益,或给予私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条款涵盖了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实施的腐败行为。

    2. 公务员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违反第3条(e)款?

    答:可能构成违反第3条(e)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审批许可、执照或合同过程中,故意偏袒特定方;在政府采购中,暗箱操作,给予特定供应商不正当优势;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在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的不可原谅的疏忽”的性质,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给予了不正当的利益。

    3. “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如何界定?

    答:“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偏离了应有的谨慎和勤勉标准,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它不仅仅是普通的过失或错误,而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疏忽,以至于无法用“错误”来简单解释,而更像是对职责的公然漠视或有意为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4. 如果公务员只是工作疏忽,但没有贪污的意图,是否会被判刑?

    答:根据 *Evangelista v. People* 案的判决,单纯的工作疏忽,如果缺乏贪污的意图,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给予不正当利益,通常不应被判处贪污罪。法律更侧重于惩治那些利用职权进行腐败活动,牟取私利的公职人员。当然,严重的职务疏忽可能导致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一定构成贪污犯罪。

    5.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何借鉴意义?

    答:*Evangelista v. People* 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在指控公务员犯有贪污罪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意图或明显的渎职行为。法院不能仅凭推测或工作疏忽来定罪。这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未来的类似案件将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对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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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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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职人员责任:在利益冲突中维护政府的立场

    本案裁决确立了政府律师在利益冲突案件中责任的界限。最高法院驳回了对助理检察长马格丹加尔·M·德莱昂(Magdangal M. de Leon)提起的刑事和行政诉讼,认定他在代表政府机构时没有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本裁决确认,政府律师必须代表政府机构的利益,即使这些利益与政府的其他立场或特定个人的利益相悖。案件突出了公共服务中固有的复杂性,并强调了维护政府立场的必要性。

    国家律师的两难:当代表国家利益与个人指控冲突时

    此案源于对助理检察长德莱昂在两起案件中立场的指控,这两起案件涉及菲律宾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Philippines,CBP)和商人小卢西奥·陈(Lucio Tan)。第一起案件是协助普通银行信托公司(General Bank and Trust Company,GBTC)清算的特别程序。第二起案件是针对小陈及其同伙提起的没收非法所得案件。原告,即GBTC的少数股东,指控德莱昂在特别程序中为中央银行辩护时,为小陈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为小陈的集团购买了GBTC的资产和负债。

    申诉人声称德莱昂未能保护菲律宾政府的利益,转而维护了小陈的利益。他们强调,对小陈集团的非法所得诉讼表明,中央银行最初关闭GBTC的行为是欺诈性的,是小陈与前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合谋的结果。据称,德莱昂在中央银行清算程序中的行为与政府在非法所得案件中的立场直接冲突,构成了玩忽职守和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

    然而,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观点。根据《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被告是公职人员或与他们串通的私人;(2)上述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期间实施了违禁行为;(3)他们对任何一方造成不正当损害,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4)这种损害是由于向这些各方提供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惠待遇造成的;(5)公职人员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法院强调,德莱昂的行为是作为助理检察长履行公务的一部分。因此,他是政府法律部门的一员,负责代表中央银行。法院强调,德莱昂的行为必须被视为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人行为。法院进一步指出,代表中央银行并不意味着德莱昂就在为小陈的利益服务。

    德莱昂对中央银行的辩护只是一种偶然的结果,仅仅是因为小陈集团通过清算计划购买了GBTC的资产。法院认为,即使对小陈集团有利,也是对中央银行行动辩护的自然结果。法院强调,这一利益并不构成不正当的利益,因为它是政府行为的直接后果。关键的区别在于,德莱昂的行为是为了捍卫中央银行的立场,而不是故意向小陈集团提供不应得的优势。

    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利益冲突的论点,认为担任法律职务的人可能会面临复杂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不同的政府机构的利益似乎存在冲突。高等法院早些时候曾认定,即使是总检察长本人也不能对他在涉及类似情况的案件中所处的困境负责,特别是在总检察长受雇于国家的情况下,有时会通过中央银行及其官员等工具来代表国家。

    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的授权,必须能够自由地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刑事或行政处罚。法院最终维持了监察员的裁决,认为没有初步证据表明德莱昂助理检察长有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的行为。最高法院维持了其先前关于法院不应干预监察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这符合法治和宪法对监察员授权的尊重。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助理检察长代表中央银行是否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即便他为政府机构辩护的行为也让私营个人受益。法院的结论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官员有明显的偏袒或恶意,否则不能追究官员的责任。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规定了什么? 第3(e)条禁止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而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向任何一方提供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惠待遇。
    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是什么? 原告,即GBTC的少数股东,声称助理检察长德莱昂通过代表中央银行的行为为卢西奥·陈谋取不正当利益,卢西奥·陈集团通过有争议的清算计划获得了GBTC的资产。
    法院如何看待助理检察长德莱昂的行为? 法院认定德莱昂是以助理检察长的身份履行公务,捍卫政府的立场。法院认为,他捍卫中央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即使这也让卢西奥·陈受益。
    在本案中,“明显的偏袒”这一要素有多重要? 明显的偏袒是确立《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责任的一个关键要素。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德莱昂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该案最终对德莱昂有利。
    什么是总检察长办公室? 总检察长办公室(OSG)是菲律宾的法律部门,负责代表菲律宾政府及其机构处理诉讼。
    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裁决有什么影响? 法院作出的裁决强调,总检察长办公室有必要在履行公务时代表政府的立场,即使这会导致涉及多个政府机构的利益看似冲突的情况。
    法院是否可以干预监察员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通常不会干预监察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当涉及到确定是否应对公共官员提出指控时。

    本案最终结论是:即使政府的立场对某个人有利,公职人员代表政府机构履行公务并不等同于违反反腐败法。政府律师在捍卫公众利益时,不应受到不正当的阻挠。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要标题,G.R No.,日期

  • 审计异议不妨碍贪污指控: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审计异议不妨碍贪污指控:政府官员责任解析

    G.R. No. 125498, 1999年2月18日

    引言

    腐败行为对公共财政造成巨大损失,损害公众信任。在菲律宾,政府审计署(COA)负责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并有权对违规支出提出异议。然而,审计异议的行政性质是否会影响对涉嫌贪污的政府官员提起刑事诉讼?
    最高法院在Conrado B. Rodrigo, Jr. 诉 Sandiganbayan 案中明确指出,审计异议的存在并不妨碍监察员办公室(Ombudsman)对相关官员提起贪污指控。本案例强调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并阐明了反贪法在打击政府腐败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涉及《共和国法令第3019号》(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e)条的适用,该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明显的恶意、不诚实或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即构成犯罪。
    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 3 条. 腐败行为的形式。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下行为均属腐败行为:

    (e) 在履行职责时,因明显的恶意、不诚实或总的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应有的利益或优势,或导致其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或优势。

    此外,本案还涉及Sandiganbayan(反贪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总统令第1606号》及其修正案规定了Sandiganbayan的管辖范围,特别是对于违反《共和国法令第3019号》案件的管辖权。
    最初,Sandiganbayan对所有政府官员和雇员的贪污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无论其职位级别如何。然而,《共和国法令第7975号》修订了该规定,将Sandiganbayan的管辖权限制在主要被告职位级别在“27级”或以上的案件,旨在让Sandiganbayan专注于处理高级官员的贪污案件。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邦阿西楠省圣尼科拉斯市长小孔拉多·B·罗德里戈、市规划和发展协调员雷纳尔多·G·梅希卡以及前市财政主管亚历杭德罗·A·法昆多被指控违反《共和国法令第3019号》第3(e)条。
    案件的事实经过如下:

    • 电力项目合同:1992年6月15日,圣尼科拉斯市政府与Philwood Construction公司签订合同,为卡波洛安村提供电气化工程,合同金额为486,386.18比索。
    • 虚报工程进度:1992年9月2日,梅希卡提交了一份工程进度报告,声称卡波洛安发电项目已完成97.5%。该报告得到市长罗德里戈的批准,并经Philwood Construction公司代表拉里·卢确认。
    • 超额付款:根据该报告,市财政主管法昆多向Philwood Construction公司支付了452,825.53比索。
    • 审计发现问题:1993年8月14日,省审计员发出异议通知,指出COA评估后发现,该项目实际完成度仅为60.0171%,价值291,915.07比索。已付款项中存在160,910.46比索的超额支付。
    • 申诉和刑事指控:被告人向省审计员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异议通知并重新检查项目,但未获回应。省审计员随后向监察员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
    • Sandiganbayan 诉讼:监察员办公室批准对被告人提起信息,指控其违反《共和国法令第3019号》第3(e)条。被告人向Sandiganbayan提起撤销信息动议,但被驳回。

    被告人辩称,审计异议仍在处理中,省审计员不应提起刑事诉讼。他们还质疑Sandiganbayan的管辖权,并声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恶意、不诚实或疏忽,以及共谋行为。
    Sandiganbayan驳回了被告人的动议,并下令暂停其职务。被告人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请愿。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的请愿,维持了Sandiganbayan的裁决。法院的主要理由如下:

    • 审计异议与刑事诉讼:法院认为,审计异议的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是独立的。省审计员有权在确信存在犯罪行为时提起刑事诉讼,即使审计异议仍在处理中。审计程序的目的是确定公共资金支出的合规性,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 Sandiganbayan 管辖权:法院确认Sandiganbayan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共和国法令第6758号》(薪酬和职位分类法),市长的职位级别为27级。即使市长实际领取的薪资低于27级职位的标准,但这并不影响其职位级别。因此,市长属于Sandiganbayan管辖范围内的官员。
    • 正当程序:法院驳斥了被告人关于初步调查程序仓促、恶意和虚假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初步调查和审判中为自己辩护,其正当程序权利并未受到侵犯。

    最高法院强调,审计调查的免责并不意味着自动驳回刑事指控。初步调查与COA的调查是独立的,目的不同。法院援引Young 诉 Ombudsman 案,重申了尊重监察员办公室调查和起诉权力的原则,并指出法院不应干预监察员办公室在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原因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除非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
    法院还强调,是否存在犯罪要素,以及是否存在共谋,都属于证据问题,需要在全面审判后才能做出判断。

    “审计调查中的免责并不意味着自动驳回针对他们的投诉。毕竟,初步调查独立于 COA 进行的调查,它们的目的各不相同。前者涉及确定犯罪行为的事实;后者涉及公共资金支出的行政方面。”

    “本院已保持一贯的政策,即不干预监察员办公室在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原因方面的决定,前提是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存在严重滥用。”

    实践意义

    Rodrigo 诉 Sandiganbayan 案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本案明确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政府官员在行政审计中受到异议,他们仍然可能因同一行为面临刑事指控。
    • Sandiganbayan 管辖权以职位级别为准:本案澄清了Sandiganbayan的管辖权标准,即以官员的职位级别为准,而非实际薪资。这意味着,即使官员的实际薪资较低,只要其职位级别达到27级或以上,Sandiganbayan就对其贪污案件具有管辖权。
    • 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本案突显了政府审计署在监督公共资金使用、打击贪污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审计发现的问题可以作为刑事调查的线索,促使监察员办公室采取行动。

    关键教训:

    • 政府官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共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所有支出合法合规。
    • 审计异议是政府审计署的正常监督手段,官员应认真对待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审计异议的存在并不妨碍刑事调查和起诉,涉嫌贪污的官员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和刑事责任。
    • 了解自身职位级别和Sandiganbayan的管辖权范围,有助于官员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审计异议?
    审计异议是政府审计署对政府支出或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或合理性提出的质疑或否定。审计异议通常因缺乏适当的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支出不合理而产生。

    2. 审计异议的后果是什么?
    审计异议可能导致相关官员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退还违规资金、受到纪律处分等。在严重情况下,审计异议也可能成为刑事调查和起诉的线索。

    3. 审计异议可以申诉吗?
    是的,受到审计异议的官员有权向政府审计署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或撤销异议。

    4. 刑事诉讼的“可能原因”是什么意思?
    “可能原因”是指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被指控人可能实施了该犯罪。在菲律宾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在提起信息之前,必须先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原因”。

    5. 如果审计异议最终被撤销,刑事指控也会被撤销吗?
    不一定。如Rodrigo 诉 Sandiganbayan 案所示,审计程序和刑事程序是独立的。即使审计异议最终被撤销,监察员办公室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刑事诉讼。

    6. 市长职位的级别一定是27级吗?
    是的,根据菲律宾政府的职位分类系统,市长职位的级别通常为27级。但这可能会根据城市或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 的具体规模和类别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最新的职位和薪酬分类表以获取准确信息。

    7. 如果我是政府官员,如何避免因贪污指控而受到起诉?
    避免贪污指控的最佳方法是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腐败的行为。具体措施包括:

    • 严格遵守采购程序和财务管理规定。
    • 确保所有支出都有充分的依据和文件支持。
    • 避免利益冲突,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 接受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如果您是政府官员,并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ASG Law律师事务所在此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与您合作,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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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申诉专员的初步调查权:最高法院权威指南

    菲律宾申诉专员的初步调查权:最高法院权威指南

    [G.R. No. 111130, 1998年8月19日]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必须遵守最高的公共服务标准。为了确保问责制和打击腐败,菲律宾申诉专员办公室被赋予了调查和起诉不当行为的广泛权力。但是,申诉专员的权力范围并非没有争议。在维拉斯科诉卡萨克兰案中,最高法院澄清了申诉专员(特别是副申诉专员)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以及在初步调查阶段驳回动议的可接受性。本案为理解菲律宾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专员权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特别是对于面临申诉专员调查的公职人员和寻求问责制的公民而言。

    案件背景

    劳拉·Z·维拉斯科案源于对武装部队菲律宾后勤司令部(AFP)采购肉罐头的审计。审计委员会(COA)的审计员发现,1988年12月29日完成的28,432个肉罐头(不锈钢)的采购交易值得怀疑。审计报告强调,从采购订单准备到交付物品验收的整个交易周期仅在一天内完成,而且三家中标公司有共同的注册人。此外,不锈钢罐头的价格高于之前为常规军事单位采购的铝罐头,这引发了对交易合理性的质疑。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员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起申诉,指控包括维拉斯科在内的多名公职人员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副申诉专员曼努埃尔·卡萨克兰启动了初步调查,命令被告提交答辩状。维拉斯科对申诉专员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并提出撤销申诉的动议,理由是申诉及其附件没有指控犯罪行为。副申诉专员驳回了她的动议,理由是申诉专员的行政命令不允许此类动议。维拉斯科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禁令令状和禁止令状的请愿,质疑副申诉专员的命令。

    菲律宾法律框架下的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是菲律宾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阶段。它是指调查官员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已发生地区审判法院可认知的犯罪,并且被告人可能对此负有责任并应接受审判的询问或程序。初步调查旨在保护无辜者免受轻率起诉,并节省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审判。

    根据菲律宾《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2款,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的人员包括省或市检察官及其助理、 municipal trial court 和 municipal circuit trial court 的法官、国家和地区检察官,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至关重要的是,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被视为“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之一,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特别是对于涉及Sandiganbayan管辖案件的情况。

    《申诉专员法》(RA 6770)第15条第(1)款明确赋予申诉专员办公室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自行或根据任何人的申诉,调查和起诉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不正当、不当或低效的。对于Sandiganbayan可认知的案件,它具有首要管辖权,并且在行使这种首要管辖权时,它可以从政府的任何调查机构接管此类案件的调查,无论在哪个阶段。”

    最高法院在扎尔迪瓦尔诉桑迪甘巴扬案中进一步澄清了申诉专员的权力,裁定根据1987年宪法,申诉专员有责任调查任何公职人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不正当、不当或低效。宪法还将当时的 Tanodbayan(现在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角色限制为继续履行其权力,但宪法赋予申诉专员办公室的权力除外。因此,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成为申诉专员的下属,只能在申诉专员的授权或命令下调查和起诉案件。

    申诉专员的行政命令第07号(AO 07)进一步规定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程序规则,明确指出初步调查可以由申诉专员调查员、特别检察官、授权检察官、法律授权进行初步调查的调查官员以及申诉专员指定的政府部门律师进行。

    案件分析:维拉斯科案的裁决

    在维拉斯科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副申诉专员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法院强调,《申诉专员法》和行政命令第07号明确授权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进行初步调查,包括Sandiganbayan管辖的案件。法院驳斥了维拉斯科的论点,即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拥有进行初步调查的专属权力,指出RA 6770已废除了PD 1630赋予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专属权力。

    法院还支持了副申诉专员驳回维拉斯科撤销动议的决定。申诉专员的行政命令第07号第4条第(d)款明确规定,“不允许撤销动议,除非缺乏管辖权”。最高法院指出,规则112和行政命令第07号中概述的初步调查程序旨在快速处理申诉。允许撤销动议会不必要地拖延诉讼程序,并违反宪法赋予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迅速处理申诉的授权。

    法院强调了申诉专员在初步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指出,“申诉专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自行决定申诉及其附件所指控的罪行性质。”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申诉专员有权“审视并自行发现提交给他的联合宣誓书申诉中包含的指控性质,以便根据共和国法3019(也称为《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起诉此处的请愿人和她的共同被告。”

    法院还强调了申诉专员保护人民免受政府部门效率低下、繁文缛节、管理不善、欺诈和腐败的宪法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申诉专员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包括进行初步调查和制定程序规则的权力。

    最高法院总结道,副申诉专员在驳回维拉斯科的撤销动议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副申诉专员遵循了《修订后的法院规则》和申诉专员的行政命令第07号的适用规定。法院还指出,维拉斯科有提交答辩状的“简便、快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但她选择提交撤销申诉的动议,从而拖延了诉讼程序。

    “程序 – 对于属于 Sandiganbayan 和地区审判法院管辖的案件的初步调查,应按照《法院规则》第 112 条第 3 款规定的方式进行,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d) 不允许提出驳回动议,除非缺乏管辖权。” – 申诉专员行政命令第 07 号第 4 条第 (d) 款

    实践意义

    维拉斯科案为菲律宾的初步调查程序,特别是申诉专员办公室的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导。

    申诉专员的广泛权力:本案重申了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进行初步调查的广泛权力,包括涉及 Sandiganbayan 管辖案件的权力。公职人员必须意识到申诉专员办公室的监督权力,并认真对待任何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不允许撤销动议: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申诉专员的行政命令第 07 号,在初步调查阶段通常不允许撤销动议,除非缺乏管辖权。被告应专注于在初步调查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而不是试图通过撤销动议来驳回申诉。

    迅速处理申诉:本案强调了宪法要求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迅速处理申诉。公职人员应及时回应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命令和传票,以避免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和初步调查权。

    答辩状作为补救措施:法院指出,提交答辩状是质疑申诉的“简便、快速和充分的补救措施”。被告可以使用答辩状来解决申诉的缺陷,提出他们的辩护,并提交支持文件。这种方法比提交撤销动议更有效率。

    关键经验

    • 申诉专员办公室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调查和起诉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 副申诉专员有权进行初步调查。
    • 在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初步调查中,通常不允许撤销动议,除非缺乏管辖权。
    • 公职人员应及时回应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调查,并配合初步调查程序。
    • 提交答辩状是在初步调查中解决申诉并提出辩护的适当方法。

    常见问题解答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已发生犯罪,并且被告人可能对此负有责任,应接受审判。它旨在筛选掉轻率的申诉,并保护无辜者免受不必要的起诉。

    谁可以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菲律宾法律,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的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例如申诉专员及其副申诉专员。

    什么是撤销动议,为什么在初步调查中通常不允许撤销动议?

    撤销动议是被告要求法院驳回申诉或起诉书的请求。在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初步调查中,通常不允许撤销动议,因为申诉专员的规则旨在迅速处理申诉。允许撤销动议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

    如果我在申诉专员办公室面临初步调查,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在申诉专员办公室面临初步调查,您应该及时回应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命令和传票。您应该聘请律师,提交答辩状,并在初步调查中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我可以在初步调查阶段质疑申诉专员的管辖权吗?

    是的,您可以在初步调查阶段质疑申诉专员的管辖权。但是,缺乏管辖权是初步调查中允许撤销动议的唯一理由。

    如果我对初步调查的结果不满意,我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如果您对初步调查的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起复议动议。如果复议动议被驳回,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禁令令状和禁止令状的请愿,如维拉斯科案所示。

    对初步调查程序有疑问? 菲律宾ASG 法律事务所 在菲律宾反腐败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立即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进行咨询。

  • 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界定:菲律宾最高法院安珀诉讼案解析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寻宝活动构成渎职罪

    G.R. No. 120391, September 24, 1997

    引言

    您是否曾想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会带来什么后果?在菲律宾,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辛普利西奥·安珀诉讼案生动地展现了这一现实。安珀作为达沃市的助理城市工程师,因利用市政府的挖掘机进行个人寻宝活动,最终被判犯有渎职罪。本案不仅明确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的适用范围,也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警示他们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助理城市工程师安珀利用市政府的挖掘机进行寻宝活动,是否构成《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所禁止的渎职行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并对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深入解读,为我们理解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提供了重要的案例。

    法律背景

    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即《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旨在打击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性。该法案第3条(e)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优势或偏袒,均构成腐败行为。该条款特别适用于负责颁发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机关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该条款的关键在于“不应有的损害”和“优势或偏袒”。“不应有的损害”不仅指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政府资源的浪费、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优势或偏袒”则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个人或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服务的公正性。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这一条款,我们引用其原文:

    “第 3 条。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除了现有法律已处罚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外,以下行为应构成任何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在此宣布为非法:

    x x x                                             x x x                                     x x x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在其履行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给予优势或偏袒。本条款应适用于负责授予执照或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机关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在实践中,违反第3条(e)款的行为可能涉及多种形式,例如:

    • 挪用公款或公物:公职人员将公共资金或财产用于个人目的,例如将公车私用、挪用扶贫资金等。
    • 滥用职权审批:公职人员在审批项目、发放许可证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贿赂、偏袒关系人,损害公平竞争。
    • 玩忽职守:公职人员因重大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共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受损,例如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监管失职导致环境污染等。

    案件回顾

    本案的被告人辛普利西奥·安珀是达沃市的助理城市工程师。1988年8月7日,安珀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使用市政府的挖掘机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寻宝活动。起诉书指控安珀“利用其官方职位,在履行公务时,怀有明显的偏袒和恶意,故意、非法和犯罪地为菲律宾共和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个人利益和优势,进行寻宝活动,使用属于达沃市政府的一台Allis挖掘机,未经后者知情、同意和授权,损害了达沃市政府的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证人证词显示,安珀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指示市政府挖掘机操作员托比亚斯·波尔塔使用挖掘机在私人土地上挖掘,目的是寻找宝藏。达沃市市长罗德里戈·杜特尔特在接到举报后,亲自带队前往现场,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挖掘作业的安珀等人。经调查,市政府并未批准安珀将挖掘机用于私人寻宝活动。

    安珀辩称,挖掘机的使用是合法租赁给一家建筑公司的,用于安装涵洞,并非用于寻宝。然而,桑迪甘巴扬(反贪法院)认为安珀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且与现场抓获的事实不符。安珀未能提供租赁合同或证人证词来证明其说法。

    桑迪甘巴扬最终认定安珀犯有《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规定的渎职罪,判处其六年零一个月零一天监禁,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承担诉讼费用。

    最高法院在复审本案后,维持了桑迪甘巴扬的判决。法院认为,控方证人的证词具有高度可信度,能够证明安珀利用职权,擅自使用市政府挖掘机进行寻宝活动,对达沃市政府造成了实际损害。法院强调,即使挖掘机的使用在过去可能被允许,但在杜特尔特市长执政期间,已明确禁止将市政府设备用于私人目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支付租金。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述:

    “通过利用其作为达沃市助理城市工程师的官方职位,被告人为其个人利益,在未获得市政府任何授权和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使用了市政府所有的Allis挖掘机,从而对达沃市政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损害包括该设备的不必要磨损以及无偿使用。”

    安珀还试图以新发现的证据为由申请重新审判,但最高法院驳回了其申请。法院认为,安珀声称的新证据,即建筑公司老板和土地所有者的证词,并非在审判后才发现,且安珀未能证明其无法在审判中合理勤勉地提供这些证据。此外,法院认为,即使这些新证据被采纳,也无法改变原判结果,因为安珀的寻宝行为仍然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公共资源。

    实践启示

    安珀诉讼案对所有公职人员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本案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力边界,强调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即使是看似微小的公物使用不当,也可能构成严重的渎职犯罪。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也提醒我们,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任何形式的贿赂、行贿或与公职人员勾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键教训:

    • 公物不可私用: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财产、设备或资源用于个人目的,即使是短时间的、看似无害的使用也可能构成违法。
    • 职权不可滥用:公职人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廉洁奉公是底线:公职人员的廉洁是公共服务的基础,任何腐败行为都将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信任。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规定的“不应有的损害”?
    “不应有的损害”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政府资源的浪费、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2. 公职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触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公物、滥用职权审批、玩忽职守等行为都可能触犯该条款。

    3. 本案中,安珀被判刑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关键证据是控方证人(包括市长杜特尔特)的证词,证明安珀在现场指挥挖掘机进行寻宝活动,且未获得市政府授权。

    4. 为什么安珀以新证据申请重新审判被驳回?
    因为安珀未能证明新证据是在审判后才发现,且无法在审判中合理勤勉地提供。此外,法院认为新证据也无法改变原判结果。

    5. 本案对其他公职人员有什么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即使是看似微小的公物使用不当也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6. 企业或个人应如何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避免与公职人员进行可能构成腐败的行为。

    如果您在菲律宾法律,特别是反腐败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法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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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疏忽导致败诉: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纠正司法不公

    律师疏忽导致败诉: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纠正司法不公

    G.R. No. 103276, April 11, 1996

    想象一下,你因为律师的失误而面临牢狱之灾,而你明明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噩梦,但对于 Domingo de Guzman 来说,这却是真实的处境。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客户通常要为律师的错误承担责任,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打破了这一常规,展现了司法公正的另一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律师的重大失误导致被告无法提供关键证据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以确保公正审判。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关乎 Domingo de Guzman 的个人命运,也影响着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

    法律背景:律师的责任与法院的权力

    在菲律宾,一般原则是客户要为律师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律师犯了错误,例如未能及时提交文件或未能出庭,客户通常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但是,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当律师的错误严重到影响了客户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时,法院有权介入。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 (R.A. 3019) 第 3(e) 节规定,公职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恶意,导致政府遭受损失或给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即构成犯罪。本案中,Domingo de Guzman 被指控违反了该法条,因为他未能说明收到的 20 万比索的用途,这笔钱用于农业部的某些官方培训项目。

    最高法院有权暂停或修改其自身的规则,以适应特定案件的需要,尤其是在涉及生命、自由或国家安全等“超验事项”时。正如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指出的那样,程序规则应该被视为促进实现正义的工具,而不是阻碍。

    “当技术性问题与实质性权利发生冲突时,技术性问题应该让位于实际情况。”

    案件回顾:律师的失误与被告的困境

    Domingo de Guzman 被 Sandiganbayan (反贪法庭) 裁定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关键证据是一位名叫 Josephine Angeles 的证人的证词,她声称指定的地点没有举办过培训项目。更糟糕的是,Domingo de Guzman 未能提供任何收据来支持 20 万比索的支出。

    事情的转折点在于,Domingo de Guzman 的律师在被 Sandiganbayan 拒绝休庭请求后,坚持提出反对证据的申请。这一策略上的失误导致 Domingo de Guzman 无法向法庭提交可以证明他清白的证据,包括费用清单和收据,这些文件显示 20 万比索已用于实际举办的培训项目。

    Domingo de Guzman 的新律师提交了一份“综合动议”,请求法院允许撤销之前的复议动议,并考虑他现在提供的证据。他辩称,之前的律师犯了严重的错误,导致他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菲律宾最高法院面临的挑战是:

    • 是否应该允许 Domingo de Guzman 提供新的证据,即使之前的复议动议已被驳回?
    • 是否应该因为律师的错误而惩罚被告,即使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 在追求公正审判和遵守程序规则之间,法院应该如何平衡?

    最高法院的判决:正义优先于程序

    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推翻之前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 Sandiganbayan,以便 Domingo de Guzman 能够提供他的证据。法院强调,程序规则不应该成为实现正义的障碍,尤其是在涉及个人自由等“超验事项”时。

    最高法院指出,它有权暂停其自身的规则,以适应特定案件的需要。在过去的案例中,法院曾以证人撤回证词、律师疏忽或无能、被告认罪不当等理由下令重审。

    法院引用了“美国诉 Dungca”一案,强调只有在“审查整个记录以及被错误省略的证据清楚地证明省略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的情况下,才能放宽规则的严格性。

    最高法院强调:

    “规则的严格和僵化适用,会导致技术性问题,从而阻碍而不是促进实质性正义,必须始终避免。”

    法院认为,Domingo de Guzman 的案件符合这一例外情况。他的律师的错误导致他无法提供可以证明他清白的证据,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因此,最高法院决定允许 Domingo de Guzman 提供他的证据,以便 Sandiganbayan 能够重新评估案件。

    法庭也认为,即使判决已经生效,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更改,因为“即使判决具有终局性,当其执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公正时,如本案中,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更改,使其与正义和事实相协调。”

    实际意义:律师失误的后果与补救

    本案对菲律宾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法院有权介入以纠正律师的错误,尤其是在这些错误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时。这也提醒律师,他们的行为对客户的命运有着直接的影响,他们有责任尽职尽责地代表客户。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本案的教训是,即使你的律师犯了错误,你仍然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法院有权纠正错误,确保正义得到伸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完全依赖法院来弥补律师的失误。你仍然需要尽一切努力,确保你的律师尽职尽责地代表你。

    关键教训

    • 律师的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不公正的判决。
    • 法院有权介入以纠正律师的错误,尤其是在涉及个人自由等“超验事项”时。
    • 程序规则不应该成为实现正义的障碍。
    • 客户有责任尽一切努力,确保他们的律师尽职尽责地代表他们。

    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我的律师犯了错误,我该怎么办?

    首先,与你的律师沟通,了解错误的性质和可能的影响。如果错误严重,你应该考虑寻求其他律师的意见。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纠正错误,例如允许你提供新的证据或要求重审。

    法院是否总是会纠正律师的错误?

    不,法院只有在律师的错误严重到影响了你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时,才会介入。如果错误是轻微的,或者你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可能不会采取行动。

    我应该如何选择一位好的律师?

    选择一位好的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考虑。你应该寻找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专业知识扎实的律师。你可以咨询朋友、家人或同事,或者在网上搜索律师的评价和评级。在选择律师之前,你应该与律师进行面谈,了解他们的经验、收费和策略。

    如果我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首先,与你的律师沟通,表达你的不满。如果沟通无效,你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或者考虑更换律师。

    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律师的责任是尽职尽责地代表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律师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利益,保守客户的秘密,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如果律师违反了职业道德,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有权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或吊销律师执照。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法律,尤其擅长处理律师疏忽导致的法律纠纷。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我们期待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守护您的权益!

  • 渎职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对不称职治安官的解雇判决

    怠于履行职责的后果:治安官的解雇

    A.M. No. P-94-1032, January 18, 1996

    在菲律宾,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被解雇。最高法院在Morales诉Tarongoy一案中强调了这一点,该案涉及一名被控严重渎职的治安官。

    介绍

    想象一下:您是一名工人,经过多年的辛勤工作,终于在劳动纠纷中胜诉。您满怀希望地期待着收到应得的赔偿,但负责执行判决的治安官却要求支付巨额费用,并选择性地扣押有抵押的财产。这种情景突显了公职人员诚信和效率的重要性。Morales诉Tarongoy一案生动地说明了当这些官员未能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后果。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一名治安官在执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C)的最终判决时,是否因严重渎职和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019号共和国法案)而应承担责任。申诉人Felicidad V. Morales指控副治安官Julio G. Tarongoy在执行判决时存在不当行为。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公职人员的职责受到各种法律和道德标准的约束。其中,职务行为不当是一个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包括停职或解雇。根据修订后的行政法典,职务行为不当通常涉及违反既定规则、不当行为或忽视职责,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019号共和国法案)旨在打击政府中的腐败行为。该法禁止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贿赂,从事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共服务的行为。该法案第3条(b)款规定:

    “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换取履行或不履行其官方职责,或延迟履行其官方职责。”

    此外,最高法院在其行政权力下,有权监督下级法院和法院人员的行为。这种权力对于维护司法系统的诚信和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至关重要。

    案件分析

    Felicidad V. Morales向最高法院投诉副治安官Julio G. Tarongoy,指控其在执行NLRC的最终判决时存在严重渎职和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以下是案件经过:

    • NLRC判决:NLRC在RAB VII-0584-88号案件中作出判决,命令Ever Cinema Theatre向Morales及其同事支付P190,254.00。
    • 执行令:由于雇主未能支付判决金额,劳动仲裁员Dominador Almirante签发了一份别名执行令,指示Pagadian市地区审判法院的省级治安官收取判决金额,或通过扣押雇主的可动产和不动产来满足判决。
    • 治安官的要求:Morales声称,治安官Tarongoy要求支付P15,000.00的费用才能执行执行令。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Morales借了一部分钱给了治安官。
    • 财产扣押:治安官扣押了雇主拥有的两块不动产。然而,在拍卖前三天,治安官告知Morales,由于这些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她需要提供担保。
    • Morales的质疑:Morales质疑治安官为何扣押已抵押的资产,尽管雇主名下还有其他十一块未被抵押的土地。

    最高法院注意到,治安官未能对申诉作出回应,尽管他已收到法院的指示。法院还发现,治安官之前曾因疏忽而被判有罪。法院强调,治安官无视法院的决议,这不仅表明他有罪,而且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公然违抗行为。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关键引述:

    “事实上,执行令的执行会产生费用。根据法律,治安官有权在执行令时收取治安官的费用。如果治安官要求胜诉方(本案中的申诉人)向法院提交执行令所需的金额(费用清单)以供批准,就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

    “关于因扣押被告的两块土地(TCT No. 9844和136736)而犯下的严重渎职罪的指控,这两块土地分别以2,000,000.00比索和7,000,000.00比索抵押给Metrobank和PNB,我们认为这一指控是有道理的。值得注意的是,金钱判决只有P190,000.00。治安官应该核实被扣押不动产的价值,并检查其是否没有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如果这些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只能覆盖抵押贷款,那么扣押就是无用的。此外,现在无可争议的是,雇主还有其他财产没有被治安官扣押。治安官未能以谨慎、小心和关注的态度履行其职责。”

    实际意义

    Morales诉Tarongoy一案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治安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强调了诚信、勤勉和遵守既定程序的必要性。该案还强调了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人员行为的权力,并追究那些违反职责的人的责任。

    对于公众而言,该案强调了期望公职人员对其行为负责的权利。如果发现公职人员从事渎职行为,个人可以向适当的机构提出申诉,以寻求补救。

    主要经验教训

    • 诚信至关重要:公职人员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行事,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公众对其办公室信任的行为。
    • 勤勉是必须的:治安官和其他执法人员必须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执行令得到适当和公正的执行。
    • 遵守程序: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既定的程序和规则,以避免不当行为和确保公平。
    • 问责制:公职人员应对其行为负责,并可能因渎职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

    常见问题解答

    治安官的职责是什么?

    治安官是法院官员,负责执行法院命令,包括执行令、送达传票和进行财产拍卖。

    什么是职务行为不当?

    职务行为不当是指公职人员从事的任何不当、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其职责或行为准则。

    可以对渎职的治安官处以什么处罚?

    对渎职的治安官的处罚可能包括停职、罚款或解雇,具体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如果我相信治安官从事渎职行为,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相信治安官从事渎职行为,您应该向适当的机构(例如最高法院或申诉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

    我如何确保执行令得到适当执行?

    为了确保执行令得到适当执行,您应该与治安官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监督执行过程。

    如果治安官要求支付过高的费用才能执行执行令,我该怎么办?

    如果治安官要求支付过高的费用才能执行执行令,您应该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并向适当的机构报告该事件。

    疏忽大意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

    疏忽大意是指未能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而玩忽职守是指故意或鲁莽地未能履行职责。

    我能对治安官的渎职行为提起诉讼吗?

    是的,您可能会因治安官的渎职行为提起诉讼,如果该行为对您造成损害。

    ASG Law 在处理菲律宾的公职人员渎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如果您需要有关此主题的法律咨询,请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引导您完成复杂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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