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菲律宾国家检察机关体系内,针对省/市检察官决议提出上诉的层级,即涉及地方审判法院管辖案件的上诉终局性。最高法院裁定,上诉至地区检察官办公室(ORSP)的决议是最终决议,但司法部部长仍有监督权。此裁决明确了个人在初步调查中可以寻求补救措施的途径,从而提升了菲律宾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可及性。本案阐明了个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而无需首先穷尽所有行政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的最终裁决?明确国家检察机关体系内的上诉流程
本案源于达尼洛·卡利沃·卡里亚加(以下简称“卡里亚加”)对伊曼纽尔·D·萨皮高(以下简称“萨皮高”)和吉娜琳·C·阿科斯塔(以下简称“阿科斯塔”)提起的申诉,指控其犯有伪造公共文件、虚假证明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卡里亚加声称,萨皮高和阿科斯塔分别作为 Brgy. Carosucan Sur, Asingan, Pangasinan 的 Barangay 主席和秘书,在 barangay 案情记录中做了两项虚假记录,用于陷害他。此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卡里亚加是否在未首先向上级机构司法部部长 (SOJ) 提出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违反了行政救济穷尽原则,违反了救济途径的层级结构。
菲律宾司法部 (DOJ) 第70号部门通告,即“2000年国家检察机关上诉规则”,规定了国家检察机关 (NPS) 的上诉流程。该通告规定,对RSP(地区检察官)的决议提出上诉,应向司法部部长 (SOJ) 提交经核实的复议申请。司法部第70-A号部门通告修订了该程序,该通告题为“授权地区检察官解决某些案件的上诉”,该通告规定,省/市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的决议,即涉及由大都会审判法院、市立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国家首都区外,应提交给有关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由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决议。
但是,即使对地区检察官作出了上述授权,根据司法部部长对整个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监督和控制权,以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部部长仍然可以审查地区检察官在上诉案件中作出的决议。值得注意的是,后续颁布的第018-14号部门通告进一步加强了上述修订。根据这些规定,关于初步调查投诉的上诉流程将取决于两个因素:投诉的提出地点,以及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规则如下:
(a) 如果投诉在国家首都区以外提起,且属于MTCs/MeTCs/MCTCs(市/地方法院)管辖,则可将OPP(省检察官办公室)的裁决以复议申请的方式上诉至ORSP,该裁决将具有最终效力; (b) 如果投诉在国家首都区以外提起,且不属于MTCs/MeTCs/MCTCs管辖,则OPP的裁决可通过复议申请上诉至司法部部长,该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c) 如果投诉在国家首都区内提起,且属于MTCs/MeTCs/MCTCs管辖,则OCP(市检察官办公室)的裁决可以通过复议申请上诉至检察长,其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d) 如果投诉在国家首都区内提起,且不属于MTCs/MeTCs/MCTCs管辖,则OCP的裁决可通过复议申请上诉至司法部部长,其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e) 如果属于 (a) 和 (c) 项所述情况,司法部部长可根据其对整个国家检察机关的控制和监督权,复议、修改或推翻ORSP或检察长的裁决(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本案中,卡里亚加在邦阿西楠省(即国家首都区以外)的省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申诉,指控萨皮高和阿科斯塔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在所指控的罪行中,只有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属于MTCs/MeTCs/MCTCs的管辖范围,而伪造公共文件罪属于地区审判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国家检察机关上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对省检察官办公室关于伪造公共文件罪的裁决,仍可向上诉至司法部部长,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关于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的裁决应被视为最终裁决,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上诉法院以行政救济未穷尽为由,驳回卡里亚加的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关于伪造公共文件罪的裁决可以提交给司法部部长,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关于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的裁决可以直接提交给法院。因此,上诉法院应就被指控的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对卡里亚加的申请进行案情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程序要求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以便就案情进行裁决。“但是,如果已经有足够的依据对案情进行适当的评估(如本案),法院可以免除耗时的发回重审程序,以防止进一步拖延案件的审理,从而更好地实现正义。”
在本案中,对记录的仔细阅读显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正确地裁定,没有合理的理由指控各方犯有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和虚假证明罪。正如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恰当地发现的那样,各方在记录案情时没有不正当的动机,因为这些记录是出于善意、履行他们作为barangay官员的官方职责而作出的,并且没有任何诽谤卡里亚加的意图。此外,案情记录中包含的陈述也得到了同样目睹了记录中记载的事件的非相关方的证实。另一方面,卡里亚加坚持认为案情记录完全是虚假的,这基本上仅仅是自说自话的主张,在法律上不值得重视。因此,不能说萨皮高和阿科斯塔犯有以行为方式诽谤罪。此外,只需说明,仅对案情记录的影印件进行认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根据法律犯下虚假证明罪。总而言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正确地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指控各方犯有所述罪行。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根据现行的菲律宾国家检察机关规则,省检察官办公室的决议是否具有终局性,从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卡里亚加在未先行穷尽所有行政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违反了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
什么是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 行政救济穷尽原则要求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该原则允许行政机构有机会纠正其自身的错误,避免法院过早干预,并确保行政部门的效率和自主权。 |
司法部第70-A号部门通告如何修改了最初的上诉程序? | 司法部第70-A号部门通告将省/市检察官办公室作出的决议的上诉管辖权授予了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从而修改了最初的上诉程序。此项授权允许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由大都会审判法院、市立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管辖的案件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决,国家首都区的案件除外。 |
司法部部长在国家检察机关程序中的权力是什么? | 司法部部长对整个国家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和控制权,这意味着部长可以审查、修改或撤销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或检察长作出的裁决,以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权力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不构成强制性的上诉层级。 |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 上诉法院驳回了卡里亚加提起的上诉,理由是他未能穷尽行政救济。上诉法院认为,卡里亚加应先向上诉至司法部部长,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绕过了行政部门的层级结构。 |
最高法院如何评价上诉法院的裁决? |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的裁决可以向上诉至法院,并且该裁决不应被司法部部长的后续审查所阻碍。最高法院裁定,应允许卡里亚加对涉及这些罪行的上诉进行案情审理。 |
在本案中,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指控萨皮高和阿科斯塔犯罪? | 法院认定,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正确地认定没有合理的理由指控萨皮高和阿科斯塔犯有以行为方式诽谤罪和虚假证明罪。法院强调,双方的诉讼没有不正当动机,记录是出于善意、履行职责并由证人证实的。 |
最高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驳回了卡里亚加的申请,驳回了虚假证明罪和以行为方式诽谤罪的申请。法院有效地维持了检察机关认定萨皮高和阿科斯塔无罪的裁决,并阐明了在司法途径中应考虑到的案件层级。 |
此案加强了针对地方审判法院管辖案件的 ORSP 裁决的终局性,但确认了 SOJ 的监督权力,在初步调查的背景下澄清了可用的行政和司法途径。此裁决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确保对检察院的裁决提出质疑的人遵守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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