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个关键原则:原告若未按要求出席预审会议,其诉讼可能会被驳回。即使原告声称收到预审通知的时间较短,法院仍然可以驳回案件,特别是在原告未能提供未出庭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此裁决强调了诉讼各方遵守法院命令和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并提醒大家诉讼怠于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后果。
预审未至,诉讼陨落?一个关于出庭义务的故事
本案源于原告 Clodualda D. Daaco 对 Valeriana Rosaldo Yu 等被告提起的关于撤销产权、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法院指定了预审会议日期,但原告未能出庭。被告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讼,法院批准了这一请求。随后,原告提起上诉,声称其收到预审通知的时间过短,不足以做好准备。她认为这使得她无法及时聘请律师并准备必要的文件。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有充足的时间为预审会议做准备,而且未能出庭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
最高法院指出,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18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出庭参加预审的义务及其后果。“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义务出庭参加预审。当事人未出庭,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者有全权委托书的代表可以代表其进行友好协商、提交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达成事实和文件上的约定或承认时,方可免除其出庭义务。”。如果原告未能出庭,法院可以驳回诉讼,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该驳回具有预决效力。相反,如果被告未能出庭,原告可以单方面提供证据,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决。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因正当理由而免于出庭,但认定何为正当理由由法官酌情决定。
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告提出的未及时收到预审通知的理由不足以构成免于出庭的正当理由。原告未能及早聘请律师的解释并不成立。此外,法院强调,从被告提交答辩状到预审会议之间,原告有超过一年的时间为预审做准备。在此期间,她积极参与诉讼程序,提出了多项动议。法院认为,原告积极参与诉讼与她声称需要更多时间为预审会议做准备的说法相矛盾。最重要的是,原告在原审法院并未提出这些理由,而是首次在上诉时提出。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了预审会议的重要性。预审并非简单的证据标记程序,而是旨在简化、缩短和加速审判过程。因此,当事人不能忽视或轻视预审程序。此外,即使原审法院错误地提到了原告的律师,但由于已经按照规定向原告本人送达了预审通知,这并不影响驳回诉讼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即使预审通知送达时间较短,也不能单独构成原告缺席的理由。“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并非旨在阻碍正义的实现。它们是为了实现案件的及时、适当和有序处理,从而有效地防止法院案件的积压。完全无视这些规则,而仅仅依靠自由解释的政策,是不能合理化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告因收到预审通知的时间较短而未出庭,法院据此驳回诉讼是否恰当。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供缺席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驳回诉讼是适当的。 |
原告声称的理由是什么? | 原告声称,由于她收到预审通知的时间过短,无法及时聘请律师并准备必要的文件,因此未能出庭。 |
法院驳回原告理由的依据是什么? | 法院认为,原告有充足的时间为预审做准备,而且未能及早聘请律师的解释并不成立。此外,原告在原审法院并未提出这些理由。 |
预审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 预审会议旨在简化、缩短和加速审判过程,促进案件的有效解决。 |
本案对诉讼当事人的意义是什么? | 本案强调了诉讼当事人遵守法院命令和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未按要求出庭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包括诉讼被驳回。 |
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该怎么办? | 当事人应尽早通知法院,并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请求免于出庭或延期。 |
如果原告败诉,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吗? | 由于诉讼的驳回带有预决效力,所以不能再对同一个诉讼理由重复提起诉讼。 |
什么是预决效力(with prejudice)? | 预决效力是指对案件的裁决是最终的,不允许再次提起相同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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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LODUALDA D. DAACO v. VALERIANA ROSALDO YU, G.R. No. 183398,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