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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补偿争议:中华民国总统令第 27 号与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下的土地估价之争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根据 1972 年的总统令 (PD) 第 27 号实施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如果截止至 1988 年《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即共和国法令 (RA) 第 6657 号生效时,土地改革程序尚未完成,则应根据后者法律确定公正补偿。本裁决澄清了计算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补偿金的适用法律,即使土地最初是根据总统令第 27 号征用的。这对在 RA 第 6657 号生效前启动的悬而未决的土地估价案件中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改革受益者具有影响。

    土地估价的“时机”问题:总统令还是共和国法令?

    维多利诺·T·佩拉尔塔 (Victorino T. Peralta) 是位于武基农省卡洛斯镇西纳古延 (Sinangguyan, Don Carlos, Bukidnon) 的两块农业用地的注册所有者。其中一部分土地被纳入“土地转移行动” (OLT) 计划,分配给了租户受益人。佩拉尔塔认为,农业改革事务部仲裁委员会 (DARAB) 对其土地的估价过低,因此向地区审判法院(RTC,作为特别农业法院 (SAC) 行事)提起诉讼,要求对公正补偿进行司法裁定。土地银行辩称,佩拉尔塔通过签署“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 同意了约定的价格,从而放弃了更高的补偿要求,并且他的诉讼已超过民法规定的时效。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根据总统令第 27 号 (PD 27) 以及行政命令 (EO) 第 228 号还是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 (RA 6657) 来评估对土地的公正补偿。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土地改革的背景下确定对土地的公正补偿。公正补偿的确定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复杂过程,而法律框架和时间因素在这里至关重要。虽然土地银行主张采用 LTPA 的估价,并强调佩拉尔塔已经放弃了要求更高补偿的权利,但佩拉尔塔认为 LTPA 的签署只是为了终止向租户受益人收取租金。地区审判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佩拉尔塔的裁决,宣布了更高的补偿金额,但上诉法院后来对该裁决进行了修改,撤销了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个问题需要分析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相对适用性,以及政府未能及时完成土地改革程序所产生的影响。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未全额支付佩拉尔塔的土地费用,土地改革程序尚未完成。这导致了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适用,该法令在该法生效时,规范了悬而未决的土地改革程序的完成。正如最高法院先前确定的那样,对土地征用的“征用时间”是指土地所有者被剥夺其财产的使用权和利益的时间。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必须重新审理本案,以便能够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对公正补偿进行适当的评估,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对佩拉尔塔土地的公正补偿问题在《综合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前一直没有解决。即使初始估价早在 1982 年就已进行,但争议一直持续存在。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遵循先例,重申了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适用于 PD 27 下的土地,如果公正补偿问题在后一项法律颁布之前尚未解决。法院强调,虽然农业改革事务部仲裁委员会初步确定的公正补偿金需要得到特别农业法院的质疑,但这些程序应及时进行。在本案中,佩拉尔塔虽然没有遵守提起诉讼的 15 天期限,但最高法院因公平原因仍然允许其继续诉讼,同时认识到在农业改革程序中获得公正补偿的必要性。为了确保根据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对补偿金进行适当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当前类似资产的成本、土地的性质和实际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做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农民和政府所做的贡献。

    该裁决承认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程序与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土地是根据较早的总统令第 27 号收购的,也指示法院适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公正补偿标准。该裁决符合以前的最高法院裁决,这些裁决要求 SAC 在确定公正补偿金时,遵守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以及相关 DAR 法规。由于有关土地的所有权尚未最终转移,因此有必要通过根据 RA 6657 评估公平补偿来完成土地改革程序。这不仅与正义的原则相符,而且支持了土地改革计划的宪法授权,该计划旨在促进社会正义,并为国家带来公平和更大的平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在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程序中,如何确定对土地的公正补偿,尤其是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生效之前,公正补偿尚未确定时。
    “征用时间”在确定公正补偿方面有何重要性? “征用时间”是指土地所有者被剥夺了其财产的使用权和利益权的时间,它对评估公正补偿至关重要。 它决定了所征用财产的估值应该使用什么时间点。
    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有何区别? 总统令第 27 号于 1972 年颁布,最初旨在启动土地改革,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综合土地改革法》)于 1988 年颁布,扩展并加强了土地改革计划,对公正补偿提供了新的指导。如果第 6657 号法颁布时补偿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该法通常是适用于确定公正补偿金的法律。
    什么是“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在本案中有何重要性? 土地所有者-租户生产协议 (LTPA) 是一份土地所有者及其租户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用于确定被转移土地价格的某些条件,即总统令第 27 号下的租户获得了其正在耕种的土地。最高法院发现,单凭签署此协议并不能阻止土地所有者要求更高的补偿,特别是当支付不公正的时候。
    在本案中,地区审判法院(作为特别农业法院行事)扮演了什么角色? 地区审判法院(作为特别农业法院行事)听取了对 DARAB 关于估价裁决的上诉,并对针对对土地的公正补偿金争议作出了裁决。该地区法院必须通过进行评估,考虑影响被没收财产公平补偿价值的多种因素,来进行评估。
    本案中特别农业法院被责成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公正补偿金? 特别农业法院应遵循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该条款授权必须考虑征用土地的成本、类似财产的现行价值、土地的性质、实际使用和收入以及土地所有者所作的经宣誓的估值和政府评估员作出的评估。
    最高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了特别农业法院,以进一步接收证据。这是为了使法院能够通过应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第 17 条以及相应的农业改革事务部规则来计算对争议土地的公正补偿金。
    总统令第 27 号下启动的土地改革计划是否可以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生效后完成? 是的,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土地改革程序未完成,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于 1988 年 6 月 15 日生效,该程序应在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下完成。该裁定确保了该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最终公正补偿金的计算和确定。

    此案明确了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在土地改革估价方面的适用性,保证了对未决案件公正补偿评估的一致方法。该裁决强调,为确保对个人财产征用的“充分和公平的补偿”,必须认真考虑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情况,并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对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方面的问题,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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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土地保留权:当其他土地所有权限制农民的利益

    本案的核心是关于地主对其农业土地的保留权与佃农权益之间的冲突。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根据《第27号总统令》规定的土地改革,即使地主有权根据《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保留最多五公顷的土地,但如果地主拥有超过七公顷的其他农业用地,则将失去此项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地主拥有超过七公顷的土地,即使他们只保留了部分佃农土地,政府也可以征用这些土地用于农民的利益,确保那些耕种土地的人能够拥有土地。该裁决旨在平衡地主与无地农民的权利,优先考虑实现土地所有权公平分配这一农业改革目标。

    当其他土地所有权限制农民的利益时:关于土地保留权的故事

    本案涉及已故的塞莱斯蒂诺·圣地亚哥和伊西德罗·古铁雷斯(由他们的继承人取代)与阿玛达·R·奥尔蒂斯·路易斯(由她的儿子胡安·奥尔蒂斯·路易斯代替)之间关于位于新怡诗夏省卡比亚奥的 7.1359 公顷有租佃水稻田(以下简称“房产”)的争议。奥尔蒂斯·路易斯配偶最初拥有这块土地。根据 1972 年生效的第27号总统令,该房产被纳入土地转移行动 (OLT)。然而,在房产被纳入 OLT 之后,奥尔蒂斯·路易斯夫妇于 1979 年将房产出售给了他们的子女。子女们于 1992 年将其所有权转让到自己名下。

    随后,子女们向农业改革部区域办事处(DARRO)提交了根据《总统令第27号》保留土地的申请。DARRO 在 1997 年以该房产转让给子女们违反了土地改革法律法规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尽管子女们提出的保留申请被拒绝,阿玛达·奥尔蒂斯·路易斯还是于 1999 年向 DARRO 提交了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令》保留该房产的申请。起初,DARRO 以奥尔蒂斯·路易斯配偶于 1972 年 10 月 21 日拥有超过 24 公顷的租佃水稻田为由,建议驳回阿玛达·奥尔蒂斯·路易斯提出的申请。尽管如此,DARRO 还是批准了阿玛达·奥尔蒂斯·路易斯的保留申请,理由是她未能行使她根据《总统令第27号》享有的保留权,因此有权享受《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保留权益。

    后来,从农民福利中受益的塞莱斯蒂诺和伊西德罗获得了覆盖房产面积分别为 2.9424 公顷和 2.0238 公顷的解放专利权。他们随后对 DARRO 的命令提出了重新考虑的动议。在 DARRO 驳回动议后,阿玛达向省农业改革仲裁员 (PARAD) 提出取消塞莱斯蒂诺和伊西德罗的解放专利权的申请。PARAD 批准了阿玛达的申请,下令取消解放专利权,并将农民重新宣布为出租人。但之后,农业改革部仲裁委员会(DARAB)认为,由于保留令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撤销解放专利权是不合理的。

    这一案件的中心问题在于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令》(又称《全面土地改革法》)行使保留权的程度,特别是在地主还拥有其他土地的情况下。《第6657号共和国法令》第 6 条允许土地所有者保留不超过五公顷的土地。但是,此权利并非绝对。1976 年颁布的《第 474 号指示信函》(LOI) 对此项权利加以限制。信函指出,土地所有者,即使拥有少于 24 公顷的出租水稻/玉米地,但如果还拥有超过 7 公顷的其他农业用地,或拥有用于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城市用途且能够从中获得足够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土地,则无法保留土地。

    最高法院分析的重点是《第 474 号指示信函》如何与《第 6657 号共和国法令》结合起来适用。法院承认《第 6657 号共和国法令》旨在解决《总统令第 27 号》下未解决的问题,但强调《第 474 号指示信函》对地主保留权的限制仍然有效。奥尔蒂斯·路易斯夫妇拥有的其他土地超过 7 公顷这一事实对她的保留申请产生了影响。法院的推理依据是,行政命令不能超出制定其的法规的规定,并且《第 05 号行政命令》第 9(d) 条,该条旨在移除对地主保留权的限制,与《第 27 号总统令》相冲突,正如经修订的《第 474 号指示信函》。

    本案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优先事项以及如何在地主和佃农的竞争主张之间实现平衡。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时,对“可居住权”行使的理解起到了决定作用。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由于奥尔蒂斯·路易斯夫人拥有其他超过7公顷的土地,因此不能对受争议的土地行使保留权。最高法院恢复了农业改革部长纳赛尔·潘甘达曼于 2005 年 10 月 24 日发布的命令,该命令否决了奥尔蒂斯·路易斯夫人提出土地保留的要求。本案说明,法院将优先执行旨在确保为无地农民提供土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即使这些政策会限制地主的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地主根据《全面土地改革法》享有的保留权,以及这些权利是否受到土地所有权等因素的限制。
    《第 474 号指示信函》的内容是什么,它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第 474 号指示信函》对保留权加以限制,指出拥有其他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即便面积少于 7 公顷,但不能保留出租的土地。《第 474 号指示信函》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法院依据该信函否决了奥尔蒂斯·路易斯夫人的保留申请。
    《行政命令第 05 号》是否与任何法规相冲突? 是的,最高法院认为《行政命令第 05 号》与《总统令第 27 号》及经修订的《第 474 号指示信函》不一致,原因是前者旨在解除对土地所有者保留权的限制。
    省农业改革仲裁员(PARAD)和农业改革部仲裁委员会(DARAB)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PARAD 最初下令撤销农民的解放专利权,而 DARAB 推翻了该裁决,理由是保留令尚未最终确定,突出了行政机构之间对问题看法不一。
    上诉法院在本案中做了什么裁决? 上诉法院维持了总统办公室的决定,支持授予阿玛达的保留权。但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最终被最高法院撤销。
    在本案中,“土地转移行动”(OLT)有什么含义? OLT 指的是一项根据《总统令第 27 号》启动的政府计划,旨在将土地所有权从地主转移到佃农。本案中被列入 OLT,原本应该转移到农民手中。
    为什么奥尔蒂斯·路易斯夫人最初提出的保留申请被驳回? 农业改革署(DAR)最初驳回了申请,理由是他们拥有的土地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因此她无法在《第27号总统令》下享受福利。
    最高法院在本次判决中考虑了哪些先例? 最高法院审查了以前的判决,包括菲律宾小土地所有者协会诉农业改革部长案,该案涉及未行使其在 PD 27 下的保留权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享受 RA 6657 规定的新的保留权的问题。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表明,尽管《全面土地改革法》旨在尊重土地所有者的保留权,但此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特别是在土地所有者还拥有其他大面积土地的情况下。根据菲律宾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一裁决旨在确保为那些耕种土地的人能够获得土地,并确保土地资源更公平的分配。随着未来类似案件的出现,这些对地主保留权的限制可能会继续对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佃农权利的争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想了解此项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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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土地改革: homestead 土地所有权与租户权利的平衡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土地最初是通过 homestead 获得,也可能受到土地改革计划的影响。土地所有者只有权保留不超过 5 公顷的土地,前提是租户有权选择留下或成为其他农业土地的受益人。该裁决强调了土地改革旨在重新分配土地以促进社会公正的目标,同时考虑到土地所有者和佃农的权利。对于在 homestead 土地上耕作的佃农和面临土地改革计划的土地所有者来说,此案确立了重要的先例,涉及平衡所有权和土地使用的权利。

    homestead 土地的冲突:土地所有者权利与土地改革目标

    案件的核心围绕着阿图罗·梅吉亚与费洛梅娜·加拜扬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展开。梅吉亚是位于伊莎贝拉省圣马特奥的 10.4 公顷土地的注册所有人,该土地原属于其父亲达尔马西奥·梅吉亚。根据总统颁布的宅基地专利,梅吉亚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然而,菲律宾总统随后通过农业改革部,向卡洛斯·拉莫斯、丹瑟索·加维诺、弗朗西斯卡·鲁埃梅和佩德罗·加维诺等人颁发了土地转让证 (CLT),授予他们宅基地土地的一部分使用权。梅吉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根据 Alita 诉上诉法院的判决,homestead 土地不受总统令 (PD) 第 27 号的约束,该法令旨在将土地分配给佃农。因此,梅吉亚向伊莎贝拉省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宣告性救济并收回财产,引发了一场关于 homestead 土地权利和土地改革范围的复杂法律之争。

    地方法院最初支持梅吉亚,裁定根据《Alita 案》,土地不在总统令第 27 号的范围内,并下令被告腾出土地。但是,在地区主管免除了其财产纳入全面农业改革计划 (CARP) 的要求后,上诉法院 (CA) 推翻了这一裁决,指示他允许租户继续占有该财产,并按照共和国法令 (RA) 第 3844 号签订租赁合同。虽然农业改革部长将免税权限制在梅吉亚亲自耕种的部分土地上,但最高法院最终解决了管辖权冲突和 homestead 土地适用的土地改革原则。最终,农业改革部长的命令被宣告无效。

    争议的核心在于,尽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梅吉亚的判决,但农业改革部长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发布命令,对地区主管的决议进行了修改,规定只有梅吉亚亲自耕种的土地(3.6691 公顷)可免于总统令第 27 号和共和国法令第 6657 号的规定。这就构成了他保留面积的一部分,从而有效地承认佃农的权利。梅吉亚对农业改革部长的命令提出质疑,但在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复审请求,理由是他本应向上诉法院提出复审。尽管如此,梅吉亚继续在地方法院寻求对其原始判决的执行,导致法律指令相互冲突,导致复杂的争端。该案件的程序历史说明了该系统固有的挑战,在这种挑战中,行政命令与司法判决可能相互冲突,从而导致诉讼的不确定性和拖延。

    关于法院是否有权暂缓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法院认为,法院可以在公共利益至上时暂缓或暂停执行判决,包括在更高利益需要或发生后续事件需要时修改判决。在此案中,法院考虑了农业改革部长的后续命令,该命令给土地带来了复杂的问题。高等法院强调说,最初通过 homestead 获得的土地不能自动免除土地改革。即使在目前的《农业改革基本法》——《共和国法案》(RA)第 6657 号下,homestead 受赠人及其直接法定继承人只能在“只要他们继续耕种”原始 homestead 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和保留原始 homestead。

    高等法院解释说,根据共和国法案(RA)第 6657 号第 6 条,梅吉亚有权保留该土地的五 (5) 公顷,这并不要求土地所有者拥有此类面积的资格,这与之前的规则不同。最高法院因此维持了 RTC 的命令,以待进一步指示,理由是法院的进程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和正义。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根据土地改革法, homestead 土地是否可以免除,特别是当该土地已由佃农耕种时。法院裁定,尽管是 homestead,但该土地仍有可能受到土地改革的影响。
    总统令 (PD) 第 27 号是什么? 总统令 (PD) 第 27 号旨在将私有农业土地转让给佃农,优先考虑水稻和玉米的种植。该法令旨在解决菲律宾的土地不平等问题。
    阿图罗·梅吉亚在此案中的立场是什么? 阿图罗·梅吉亚是 homestead 土地的所有者,他认为该土地不应根据 Alita 诉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土地改革,并且佃农应腾出土地。
    费洛梅娜·加拜扬等被告的立场是什么? 被告是这片土地上的佃农,他们声称有权根据土地改革法保留在这片土地上。他们根据共和国法令 (RA) 第 6657 号主张安全保有权。
    地区法院 (RTC) 在本案中的最初裁决是什么? 地区法院 (RTC) 最初支持梅吉亚,裁定土地不受总统令第 27 号的约束,并下令佃农腾出土地。这一裁决后来被撤销。
    土地所有者根据共和国法令 (RA) 第 6657 号保留的限制是多少? 根据共和国法令 (RA) 第 6657 号,土地所有者有权保留不超过五 (5) 公顷的土地。这种权利是优先的,并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农业改革部 (DAR) 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农业改革部 (DAR) 在此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处理与免于土地改革相关的问题。该部有权决定根据行政规则哪些土地适合保留或转让。
    此案对未来具有什么影响? 此案为处理有关宅基地土地、土地改革和佃农权利的纠纷确立了一个先例,突显了各方进行谈判、寻求调解并充分了解在宅基地背景下管理其土地的现行法律的重要性。

    该案件强调了所有者和佃农都需要了解与菲律宾土地改革法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的裁决旨在平衡各个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同时支持促进农业部门社会公正的政策。有关此规则对具体情况的适用,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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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ARTURO MEJIA 诉 FILOMENA GABAYAN, G.R. NO. 149765,200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