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最高法院裁定,律师伪造授权书构成严重不当行为。该律师被停业五年,其公证人资格被撤销,并被永久禁止担任公证人。这一裁决强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诚信的重要性,并警告说,律师不诚实行为可能会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裁决强调,律师必须始终维护法律 profession的完整性,任何不诚实或欺骗行为都不能容忍。
伪造签名:律师的不诚实行为使其职业生涯蒙上阴影
埃米利亚纳·M·尤斯塔奎奥、皮奥里洛·古铁雷斯·鲁比斯和艾丽西亚·蒙特罗·鲁比斯对律师雷克斯·C·里莫林提起申诉,指控其存在严重不当行为。这些指控源于里莫林律师伪造某些文件,使他能够在未经申诉人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其土地。案件的中心问题是,里莫林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专业责任守则》规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应处以何种纪律处分。
记录显示,皮奥里洛·古铁雷斯·鲁比斯和艾丽西亚·蒙特罗·鲁比斯夫妇于 1979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位于碧瑶市迪宗区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该土地受碧瑶市地契注册处 TCT 第 T-30444 号文件管辖。1991 年 6 月 22 日,当申诉人皮奥里洛和艾丽西亚·鲁比斯都在美国时,里莫林律师执行了一份特别授权书,据称由碧瑶市公证人 E.M. 法拉姆公证,鲁比斯夫妇出席并在 1991 年 6 月 22 日在法拉姆公证人面前出现。利用这份虚假的特别授权书,里莫林律师随后于 1991 年 7 月 3 日执行了一份绝对出售契约,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碧瑶市的 So Hu 夫妇。这份出售契约的执行导致 1991 年 7 月 5 日颁发了 TCT 第 40835 号文件,该土地的所有权归 So Hu 夫妇所有。
1997 年 11 月,申诉人艾丽西亚·鲁比斯到菲律宾进行了一次短暂的访问。虽然她当时并不知道里莫林律师已经实施的伪造行为,但她被诱骗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是申诉人鲁比斯与 So Hu 夫妇之间于 1997 年 11 月 29 日签订的,其中包含以下条款:
第一方(原告艾丽西亚·蒙特罗·鲁比斯)是位于碧瑶市迪宗区的一块土地的注册所有人,该土地的管辖和描述依据 TCT 第 30444 号文件,包含面积为五百零七十一(571)平方米。
现在居住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第一方打算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任何感兴趣的买家,并在此将该房产提供给第二方出售,第二方同意购买该房产,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998 年 2 月 26 日,So Hu 夫妇的所有权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 TCT 第 69071 号文件,该文件以碧瑶市的 Danilo T. de Vera 夫妇和 Estrellita S. Mercado 夫妇的名义颁发。
1999 年 7 月 21 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决议,指示里莫林律师在收到决议通知后十(10)天内对本案申诉提出意见。1999 年 12 月 28 日,申诉人提出了一份附带动议的陈述,声称发送到里莫林律师已知地址的诉状副本已被退回,并附有里莫林律师“在国外”的批注。他们还提及了其他程序和诉状,包括申诉人对里莫林律师提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些程序和诉状均未成功送达,原因是里莫林律师在美国,相关退回卡片显示了这一点。因此,申诉人请求将里莫林律师视为已放弃提出意见的权利,并因此在没有里莫林律师的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案件调查。
在 2000 年 2 月 2 日的一项决议中,法院将该案移交给菲律宾律师协会(IBP)进行调查、报告和提出建议。随后,IBP 律师纪律委员会专员米拉格罗斯·V·圣胡安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里莫林律师在收到命令后 15 天内提交经过正式核实的答辩状。在 2000 年 10 月 24 日的另一项命令中,圣胡安专员重申了她之前的命令。
由于里莫林律师未能提交答辩状,委员会决定宣布里莫林律师已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并认为该案已提交审理。调查委员会于 2001 年 11 月 13 日进行了听证,认定里莫林律师犯有严重不当行为,并建议取消其律师资格。因此:
1997 年 11 月 29 日签订备忘录显然是为了弥补执行特别授权书时犯下的欺诈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然而,文件上的日期清楚地表明已经发生了欺诈行为。备忘录的日期为 1999 年 11 月 29 日,但有利于 So Hu 夫妇的出售契约的执行日期为 1991 年 7 月 3 日;特别授权书的执行日期为 1991 年 6 月 22 日;执行欺诈性特别授权书导致了随后的销售,所有这些都是由被告操纵的。被告对这些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特此建议取消被告律师雷克斯·C·里莫林的律师资格。
2002 年 6 月 29 日,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行政案件第 5081 号决议,采纳并通过了调查专员的报告和建议,但修改了被告的处分,即从取消律师资格改为暂停律师资格。该决议如下:
第 XV-2002-227 号决议
Adm. 第 5081 号案件
埃米利亚纳·M·尤斯塔奎奥等人诉律师雷克斯·C·里莫林
决定采纳并通过上述案件调查专员的报告和建议,该报告和建议作为本决议/裁决的附件“A”的一部分;并且,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发现该建议得到了充分的支持,但略作修改,鉴于被告执行备忘录显然是为了弥补执行特别授权书时犯下的欺诈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因此,被告特此暂停律师执业五年,并撤销其公证人资格,并永久禁止其被任命为公证人。
该决议现已提交给我们确认。
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律师执业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国家授予那些表明自己具备并且持续具备法律规定的授予该权利的资格的人的特权。律师协会的成员资格是一种附加条件的特权。律师协会的成员应具备高度的道德感、诚实和公平交易。《专业责任守则》第 1.01 条规定,“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律师的职责性质要求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这种资格不仅是获得律师资格的先决条件,而且其持续具备是维护律师在律师协会中良好声誉的必要条件。律师可能会因经法院裁定查明的不当行为而被剥夺其执照,但须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但是,法院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不应以武断和专断的方式行使。也不应根据法院的意愿或出于激情、偏见或个人敌意行使。法院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应受到健全和公正的司法酌处权的约束,法院应通过该酌处权来认真保护和维护律师协会的权利和独立性,就像法院自身的权利和尊严一样。
在蒙塔诺诉菲律宾律师协会一案中,我们表示,取消律师资格的权力必须极其谨慎地行使。只有在明确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律师作为法院官员和律师协会成员的地位和声誉的情况下,才会将取消律师资格作为处罚。如果较轻的处罚(如暂时停业)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则永远不应作出取消律师资格的裁决。
在本案中,尽管里莫林律师已经收到了要求其提出意见或经过核实的答辩状的命令副本,但他未能提出任何意见或答辩状。申诉书中附带的文件以及在菲律宾律师协会进行的调查中提交的文件上的日期清楚地表明,正如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他犯有欺诈行为。里莫林律师据称从申诉人艾丽西亚·鲁比斯处购买争议房产的备忘录的日期为 1997 年 11 月 29 日;然而,里莫林律师据称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签署并执行的有利于 So Hu 夫妇的出售契约的执行日期早于 1991 年 7 月 3 日。事实上,在执行备忘录时,So Hu 夫妇的新 TCT 文件已于 1991 年 7 月 5 日颁发。有利于里莫林律师的特别授权书据称于 1991 年 6 月 22 日执行,当时申诉人夫妇仍在国外,不可能在碧瑶市签署,更不用说出现在公证人面前确认该文件了。被告对这些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显然,正如申诉人所称,里莫林律师执行备忘录是为了弥补执行特别授权书时犯下的欺诈行为,并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如果某人被发现拥有并使用了伪造的文件,并利用该文件从中获利,则推定该人是伪造者或伪造行为的实际作者。里莫林律师没有驳斥这一推定。
里莫林律师的欺骗行为使其不值得继续从事律师职业。律师应始终维护律师行业的诚信。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和欺骗行为是暂停或取消律师资格的理由。只要最高法院认定律师不再值得公众的信任和信心,法院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撤销其授予律师的资格,并给予其在法院律师协会中服务的特权。
根据我们掌握的记录,我们毫不犹豫地确认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即暂停被告的律师执业资格,并撤销其公证人资格,并永久禁止其被任命为公证人。
因此,特此暂停律师雷克斯·C·里莫林的律师执业资格五年。其作为公证人的资格被撤销,并且永久禁止其被任命为公证人。本决议的副本应提供给菲律宾律师协会、律师管理办公室和律师协会秘书,以便记录在被告的个人记录中,并分发给菲律宾的所有法院。
特此下令。
小达维德,首席法官;贝洛西洛;普诺;维图格;门多萨;潘加尼班;桑多瓦尔-古铁雷斯;卡皮奥;奥地利-马丁内斯;科罗纳;卡皮奥-莫拉莱斯;卡列霍高级法官和阿兹库纳法官一致同意。
伊纳雷斯-圣地亚哥法官休假。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里莫林律师的行为(即伪造授权书和挪用财产)是否构成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以及应处以何种适当的纪律处分。 |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确认了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议,暂停里莫林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五年,撤销其公证人资格,并永久禁止其被任命为公证人。 |
为什么里莫林律师会受到纪律处分? |
里莫林律师因伪造授权书以及在未经申诉人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申诉人的财产而被追究责任。这些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专业失当行为,违反了律师应遵守的道德义务。 |
特别授权书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
特别授权书是一份核心文件,里莫林律师被指控伪造了该文件,使其能够在未经真正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房产。正是这种伪造行为引发了法律纠纷。 |
备忘录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
法院认定,被告伪造特别授权书并以委托人名义签署契据是存在问题的。执行于1997年11月29日的谅解备忘录显然是为了弥补被告在执行特别授权书中犯下的欺诈行为,使其具有表面的合法性,法院指出该备忘录与授权书中已出售房产的事实并不一致。 |
“不当行为”对律师来说意味着什么? |
“不当行为”是指律师从事的不符合法律 profession中可接受的行为标准的任何不专业、不道德或非法行为。这可能包括欺诈、不诚实、违反信托义务以及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
法院为何暂停而不是永久取消律师资格? |
虽然调查委员会最初建议取消律师资格,但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主张采取较轻的处罚,理由是律师企图通过后来的协议纠正最初的欺诈行为。法院确认了这一修改后的决定。 |
本案对菲律宾其他律师有哪些教训? |
本案警示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其 profession的诚信,不从事欺骗行为,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律师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停业或吊销律师资格。 |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律师在专业行为中保持绝对诚实和正直的重要性。伪造授权书及相关不当行为会导致严重的职业处罚。该决定提醒所有律师注意道德义务以及对法律行业造成的严重后果。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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