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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未公开招标一定构成犯罪吗?

    菲律宾渎职罪: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

    G.R. No. 259467, November 11, 2024

    想象一下,一个偏远小镇急需一座公共体育馆,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项目,绕过了公开招标程序。这种行为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对此提出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

    本案涉及巴利格镇(Barlig)的地方政府官员,他们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原因是他们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两个项目:一条通往阿穆尧山(Mount Amuyao)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彦(Sandiganbayan)的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理由是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背景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规定了渎职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公职人员。

    该条文的关键在于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1. 被告是公职人员。
    2. 被告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
    3. 该损害或利益是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未公开招标是否自动构成不正当损害,以及如何证明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强调,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这意味着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通常被解释为“实际损害”。“不正当”被定义为“超过必要的,不适当的,或非法的”,而“损害”被定义为“对他人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损害,无论是在其人身、权利、名誉或财产方面”。

    例如,如果政府官员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损害。但是,如果政府官员只是违反了采购程序,但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不构成不正当损害。

    此外,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以下是《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原文:

    第 3 条。以下行为应被视为贪污腐败行为:… (e) 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或允许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通过其职位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事实如下:

    • 1990年代,GMA网络公司(GMA Network, Inc.)和ABS-CBN广播公司(ABS-CB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在阿穆尧山上建造了中继天线,并获得了当地社区的同意。
    • 作为回报,这些公司向巴利格镇政府捐款,用于建造一条通往阿穆尧山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
    • 镇政府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些项目,理由是他们想节省承包商的利润和税收,并雇用当地劳工。
    • 审计委员会(COA)发现镇政府没有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暂停令。
    • 镇政府官员辩称,他们没有公开招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桑迪甘巴彦认定被告有罪,理由是他们没有公开招标,这导致政府失去了以最有利的价格实施项目的机会。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并推翻了桑迪甘巴彦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对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镇政府公开招标,这些项目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完成。此外,法院还认为,这些项目实际上已经完成,并为当地社区带来了利益。

    最高法院强调,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最高法院还指出,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采购法规,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

    实际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公职人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本案还表明,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则可能不构成渎职罪。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
    • 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渎职罪。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 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行为。

    未公开招标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

    不,未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如何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明显的恶意?

    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

    什么是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本案对公职人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本案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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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贪污罪:维拉辛诉菲律宾案解析

    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贪污罪:维拉辛案的关键教训

    G.R. No. 255567, January 29, 2024

    贪污腐败是社会毒瘤,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但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是否必然等同于贪污腐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并非如此。本案强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反贪污腐败法》下的犯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引言

    想象一下,一个市长为了响应农业部的号召,采购了一批化肥分发给农民。然而,由于对政府采购流程不够熟悉,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事后,这位市长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这样的情节并非虚构,而是“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的真实写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是否必然构成贪污罪?最高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是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令,即《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该条款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显失公正、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给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构成犯罪。此外,本案还涉及共和国第9184号法令,即《政府采购改革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则。

    《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明确指出: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显失公正、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给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构成犯罪。”

    在菲律宾,政府采购通常需要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的价格。然而,《政府采购改革法》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替代采购方式,例如直接 contracting。直接 contracting 适用于从独家经销商或制造商处采购商品,且没有其他经销商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也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品可以以更有利于政府的条件获得。

    例如,某市政府需要采购一批特定的医疗设备,而该设备只有一家公司是独家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而无需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市政府必须确保该公司提供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替代品。

    案件回顾

    2004年,莱特省巴鲁戈市市长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简称维拉辛)与农业部签署了一份协议,旨在实施一项农业投入品/农具计划。收到农业部的资金后,维拉辛市长采购了一批名为“Fil-Ocean”的液体肥料,并分发给当地农民。然而,审计委员会(COA)随后发现,这批肥料的采购存在违规行为,因为采购过程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并且采购文件中指定了特定的品牌名称“Fil-Ocean”。

    具体而言,审计委员会认为维拉辛市长违反了以下规定:

    • 没有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肥料。
    • 在招标邀请和采购订单中指定了品牌名称“Fil-Ocean”。

    维拉辛市长因此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案件经过桑迪甘巴扬(反贪污特别法庭)审理,一审判决维拉辛市长有罪。维拉辛市长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法院的审理中,维拉辛市长辩称:

    • 她只是根据农业部的建议,选择了“Fil-Ocean”肥料。
    • 她对《政府采购改革法》不够熟悉,因此出现了违规行为。
    • 她没有恶意,也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宣布维拉辛市长无罪。最高法院认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反贪污腐败法》的核心在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该法旨在惩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仅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必须证明被告人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实际意义

    “菲律宾诉朱莉安娜·阿奎因·维拉辛”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政府采购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该判决明确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这一判决有助于保护那些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没有贪污意图的公职人员,避免他们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所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还要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关键教训

    •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 必须证明存在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 公职人员应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1.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一定会受到处罚吗?

    不一定。如果违反行为没有涉及贪污、恶意或不正当利益输送,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警告或停职。

    2.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不正当利益输送”指的是缺乏充分或官方支持、不正当、未经授权或没有正当理由或充分理由的利益。例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指定给自己的亲属,就属于“不正当利益输送”。

    3. 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公职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所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和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此外,公职人员还应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 interpreted 为贪污腐败的行为。

    4. 如果我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应该怎么办?

    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5. 本案对未来的政府采购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并不必然构成贪污罪,这有助于保护那些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没有贪污意图的公职人员,避免他们受到不公正的指控。同时,本案也提醒公职人员和企业,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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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行为不当:采购规则与责任解析

    菲律宾公务员行为不当:采购规则与责任解析

    G.R. No. 253448, January 22, 2024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廉洁和合规性至关重要。如果公务员违反采购规则,会面临怎样的后果?本文将深入剖析最高法院的判决,探讨公务员在采购过程中的责任,以及违反规则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一名海岸警卫队官员林,他被指控严重渎职、严重不诚实和行为损害公务员最佳利益。案件的核心在于林在采购办公用品和IT设备时,未能遵守菲律宾共和国第9184号法案(RA 9184)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虽然林辩称紧急采购是由于台风“尤兰达”后的救援行动需要,但申诉专员办公室认定他有罪,并处以解雇的处罚。

    法律背景

    菲律宾共和国第9184号法案(《政府采购改革法》)旨在规范政府的采购活动,确保透明、公平和高效。该法案规定,所有政府机构的采购都应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采购,即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采购商品或服务以避免生命或财产损失。

    该法案第48条规定:

    第48条. 替代方法。 – 在获得采购实体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事先批准,并且在符合本法案规定的条件时,采购实体可以为了促进经济和效率,采取以下任何替代采购方法:……

    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获得采购实体负责人的事先批准,并由投标和奖励委员会(BAC)提出建议。此外,采购人员必须证明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并确保以最低或最优惠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林辩称他有权作为特别付款官员(SDO)进行采购,并且紧急采购是合理的。然而,最高法院发现,虽然林确实被指定为SDO,但他未能获得采购实体负责人事先批准,也未能证明紧急采购的必要性。法院指出,林作为特别服务办公室的负责人,应该了解采购规则,并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法院引用了此案例中的关键点:

    “根据采购规则的规定,在购买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采购实体的负责人的批准。”

    “林未能获得采购实体负责人的批准,违反了现行的采购规则。”

    法院最终认定林犯有简单的不当行为,而不是严重的渎职或不诚实。法院认为,虽然林违反了采购规则,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有贪污或欺诈的意图。因此,法院将对林的处罚从解雇改为停职一个月零一天。

    案件的程序历程

    • 申诉专员办公室对林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诉专员办公室认定林犯有严重渎职、严重不诚实和行为损害公务员最佳利益,并处以解雇的处罚。
    • 林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 上诉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判决。
    • 林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最高法院部分批准了林的申诉,认定他犯有简单的不当行为,并将处罚改为停职一个月零一天。

    对未来的影响

    此案强调了公务员在采购过程中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获得适当的批准,并记录采购的理由。未能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包括停职或解雇。

    关键教训:

    • 公务员必须了解并遵守采购规则。
    • 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获得适当的批准。
    • 采购的理由必须记录在案。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菲律宾共和国第9184号法案?

    菲律宾共和国第9184号法案(《政府采购改革法》)是规范菲律宾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

    2.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采购方法,其中政府机构邀请所有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投标,并选择提供最低或最优惠价格的供应商。

    3. 什么是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是一种采购方法,允许政府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立即购买商品或服务,例如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

    4. 公务员在采购过程中有哪些责任?

    公务员有责任了解并遵守采购规则,获得适当的批准,并记录采购的理由。

    5. 如果公务员违反采购规则,会面临哪些处罚?

    如果公务员违反采购规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停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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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拆分违规:公共工程采购中规避公开招标

    本案明确了一项重要原则:政府官员不得通过将合同拆分成小额合同来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申诉人的行政处罚,确认其在采购公共工程材料时违反了采购法规。该判决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和合规的使用。对于涉及政府合同的个人和实体,本案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强调了遵守采购规则和法规以避免法律后果的必要性。

    采购之谜:何时分批,何时整体?

    本案源于对公共工程和公路部门(DPWH)采购护栏和护栏柱涉嫌违规的投诉。投诉称,DPWH通过将合同拆分成低于公开招标门槛的小额合同,从而避免了公开招标。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DPWH官员是否通过拆分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改革法》(RA 9184)。

    审计调查报告(AIR)显示,DPWH将价值550万菲律宾比索的护栏和护栏柱采购合同拆分,授予了AUF Enterprises公司11份采购订单,每份价值50万菲律宾比索,且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审计还发现,AUF Enterprises公司提供的护栏和护栏柱价格过高,部分材料被遗弃在项目现场,造成政府资源浪费。涉案官员辩称,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已将项目拆分成11个子项目,因此没有违反RA 9184及其相关法规。

    然而,申诉专员办公室(OMB)裁定这些官员对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玩忽职守、严重不诚实和损害公共服务最佳利益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并处以革职处分。OMB认为,虽然SARO未明确指明项目类型,但其他文件表明这些子项目实际上是同一类型,即安装护栏。OMB还指出,所有护栏和配件均由同一供应商AUF Enterprises公司提供,这进一步表明只需要一份采购合同。

    法院进一步强调,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禁止拆分政府合同以规避法律要求。RA 9184第54.1条实施细则明确禁止拆分政府合同:“拆分政府合同是指将[菲律宾政府]合同分解为更小的数量和金额,或将合同实施分解为人为阶段或分包合同,目的是规避法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别是竞争性招标的必要性和替代采购方法的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委员会(GPPB)通过2014年12月6日发布的GPPB非政策事项意见第136-2014号,澄清了合同拆分的含义:[I]并非一旦将合同分为更小的数量或阶段,就构成合同拆分。为了确定将采购项目分为两个(2)个包是否构成合同拆分,必须明确表明该行为的目的是规避法律和程序要求,即应确定,尽管对两个(2)个包均进行了公开招标,但分为两个(2)个包是为了规避RA 9184及其实施细则下的法律和程序要求。”审计署(COA)认为,如果一个项目“在单一义务授权下提供资金,并由同一或不同的承包商分几个阶段实施,则视为合同拆分。”

    针对“善意”辩护,法院驳斥了申诉人的论点,指出作为公职人员,有责任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强调,申诉人的行为应以法律为指导,而不是以他自己对SARO的理解为指导。即使SARO明确授权拆分合同,申诉人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由适当的部门或机构正确执行SARO,并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最高法院裁定,无论项目是否拆分成11个子项目,相同规格的材料仍然应通过一份采购合同采购。申诉人及其办公室与同一供应商签订11份相同的采购合同是荒谬的。

    此外,高等法院一致认为初审法院做出的对政府部门的调查结论应该受到极大的尊重与重视。高等法院确认,专员署的调查结论与案件相关,而且与一般理性人能接受的结果相符。

    申诉人辩称,由于难以遵守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下的招标程序要求,因此“善意地”采用了旧采购法下的简化招标程序。法院认为,申诉人不能仅仅因为个人认为招标程序难以执行就无视现行法律规定。强调指出,涉及公共资金时,招标和采购合同实施中的问责制体系必须保持透明。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公共工程和公路部门(DPWH)官员通过将合同拆分成小额合同来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改革法》(RA 9184)。
    什么是合同拆分? 合同拆分是指将一份政府合同分解为更小的数量或金额,或将合同实施分解为人为阶段或分包合同,目的是规避法律要求,特别是竞争性招标的必要性。
    RA 9184对合同拆分有何规定? 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明确禁止拆分政府合同,目的是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等法律要求。
    在本案中,涉案官员提出了什么辩护? 涉案官员辩称,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已将项目拆分成11个子项目,因此没有违反RA 9184及其相关法规。他们还声称,由于难以遵守RA 9184的招标程序要求,因此采用了旧采购法下的简化招标程序。
    法院如何回应涉案官员的辩护? 法院驳斥了涉案官员的辩护,认为SARO未明确授权拆分合同,且他们作为公职人员,有责任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还认为,涉案官员不能仅仅因为个人认为招标程序难以执行就无视现行法律规定。
    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认定涉案官员对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玩忽职守、严重不诚实和损害公共服务最佳利益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并处以革职处分。
    本案的判决对公共采购有何影响?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和合规的使用。它提醒政府官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规则和法规,避免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律要求。
    什么是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 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是由预算和管理部(DBM)发布的一项特定授权,允许一个或多个指定的机构在特定时期内承担不超过给定金额的义务,用于指定的目的。
    地方政府单位(LGU)的公务员也能提出行政疏失的诉讼吗? 是的,公务人员不能提出对公务人员的行政调查以防备调查、起诉和判决,但涉及特定法定原因时,包括挪用公款、受贿和贪污等等例外。

    本案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合同拆分的界限,并强调了公职人员的责任,即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透明、公平和问责制的原则。对于涉及政府合同的个人和实体,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采购规则和法规,以避免法律后果。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疑问,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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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职人员渎职:没有公开招标采购合同的责任

    本案确立了公职人员在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批准采购合同的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反贪法庭的裁决,该裁决认定前地方政府官员 Quirono M. Libunao 犯有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的罪行。该裁决强调,公职人员不能仅仅依赖下属的保证,必须尽职尽责确保采购符合法律,特别是当缺乏公开招标显而易见时。该决定对政府合同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具有实际意义,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公职人员具有指导意义,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和合规使用。

    疏忽导致腐败:国会议员基金挪用案件始末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Constantino H. Navarro Jr.挪用了本应用于当地发展的基金,导致地方政府官员 Quirono M. Libunao 面临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的指控。当时,代表北苏里高第一区利益的国会议员 Constantino H. Navarro Jr. 将本应公开招标的款项,通过直接合同购买了各种药品、沙雾检测套件、喷雾器、体育用品和犁头。审计署(COA)发现,Navarro 直接将基金用于采购,而非公开招标,致使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总额高达 2,863,689.36 比索。事情是如何发展的?公职人员对采购过程疏忽大意又将承担什么责任?

    地方政府部门的地区主任 Libunao 因批准了 Navarro 议员指定供应商的交易而受到审查。即便当时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标,他依旧签署了相关文件,证明费用合理且必要。检方辩称,Libunao 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偏袒、恶意的舞弊,以及严重的疏忽,从而给 San Marino 和 Revelstone 等私营公司带来了不正当的利益。Libunao 则辩称,他仅仅依赖下属的保证,并且由于工作量太大,无法亲自审查所有文件。

    为了确立其立场,法院研究了共和国法案(R.A.)第 3019 号第 3(e) 条中概述的渎职行为,该条规定,“任何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恶意的舞弊或严重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营企业不正当利益、优势或偏袒,都应受到惩罚。”法院确认 Libunao 是一名公职人员,并且有义务以最大程度的谨慎来行事。他批准交易,并核实采购合规。法院裁定,未能遵守公开招标的规定即构成严重过失。

    法院驳斥了 Libunao 的辩护,强调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能对规章制度视而不见。虽然 Arias 诉 Sandiganbayan 案确立了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赖下属的原则,但该原则并不免除官员审查明显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于缺乏公开招标如此明显,Libunao 理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保符合法律,确保政府利益。

    Sandiganbayan 的裁决和最高法院的确认强调了在公共资金管理中问责制的重要性,Libunao 的疏忽和失察使其批准了未经授权的交易,为私人公司提供了不合理的优势,最终违背了法律。该案强调,合规程序对于公共资金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这一案件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强调他们不仅要遵守合规程序,还要积极确保遵守合规程序。该案强调,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必要承担个人责任,勤勉尽责。

    这项裁决突显了在处理公共资金时的信任义务。法院发现,违反这一信任,即使并非出于贪污腐败的明确意图,也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该案有力地提醒人们,在政府交易中必须坚持最高的道德和法律标准,确保公务员在决策和行动中既要正直又要尽责。

    本案明确,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担任高级职务的公职人员,不能依赖下属的保证而放弃职责。确保遵守公共招标对于避免徇私舞弊,优化公共资源分配,保障公众信任至关重要。该判决旨在巩固政府运营的诚信框架,维护公共资源。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政府官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就给予私人企业不正当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具体而言,法院要确定该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
    共和国法案第 3019 号第 3(e) 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该条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明显偏袒、恶意串通或严重疏忽,造成政府或任何一方受到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营企业不正当利益,都是违法的。
    为什么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如此重要? 公开招标是为了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公平、透明,并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最好的商品和服务。它可以防止腐败、偏袒,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论证“重大过失”? 最高法院将“重大过失”定义为缺乏最起码的谨慎,即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是无意地,而是有意识地不作为或采取行动,并对可能影响到他人一事漠不关心。
    Arias 诉 Sandiganbayan 案在本案中指的是什么? Arias 案通常被引用为支持部门负责人可以依赖其下属善意的原则,但最高法院裁定,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本案,因为缺乏公开招标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本应提示 Libunao 进行进一步审查。
    如果官员没有签署合同,但参与了非法交易,该官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是的,官员即使没有直接在合同上签名,只要检方能够充分证明其行为构成了批准非法交易和签署资金划拨支票的重大过失,仍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案对政府机构如何管理公共基金提出了什么要求? 本案强调,各政府机构有必要严格遵守采购规定,包括公开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它强调需要透明的流程,问责制的制度,以及对公职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管,以防止挪用和浪费资源。
    对于发现违反公开招标的个人,会有什么惩罚? 根据《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的规定,处罚包括监禁至少六(6)年零一(1)个月,但不超过十五(15)年,终身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以及没收非法所得。

    总而言之,Libunao 诉菲律宾人民案强调,在政府采购中必须坚持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公开招标方面。该案的判决对公务人员发出明确的信息,即玩忽职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职人员的职责是服务公众利益,遵守所有既定程序是服务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的问题,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法律,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Quirino M. Libunao 诉菲律宾人民案,G.R. Nos. 214336-37,2022 年 2 月 15 日

  • 合同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政府合同中公开招标的要求

    本案涉及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共政策(尤其是政府合同中的公开招标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优先权,政府合同仍需遵守公开招标的规定。法院强调,合同自由并非无限,而是受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限制。本案确立了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合同条款的原则,保障政府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优先权落空:公共招标能否被协议规避?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轻轨交通管理局(LRTA)与快乐商业综合公司(Joy Mart)和宜世丹百货公司(Isetann)之间合同纠纷的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政府合同中,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要求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Joy Mart 和 Isetann 主张其对 LRT 卡里埃多站联合区域拥有优先开发权(“优先权”)。这份优先权写在1983年Joy Mart 和 LRTA 达成的土地销售协议的序言中。LRTA 主张公开招标胜过双方的合同自由。优先权是否有效,以及当 LRTA 没有给予优先开发权时,各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尽管合同序言中确实提到优先权,但该优先权自授予之初就无效。理由在于,即使存在合同自由,也不能以此为由来规避法律规定,即政府合同需要公开招标。法院援引了此前判例,强调公开招标的重要性,指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效率,防止腐败,并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即使年度拨款法案也不能被解释为废除公开招标的要求。这一要求旨在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消除定价过高、任人唯亲和其他不正当行为。

    即使年度拨款法案也不能被解释为废除公开招标的要求。确实,公开招标是达成公平合理价格的公认方法,它可以确保消除或减少定价过高和任人唯亲等不正当行为。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所有合同都受到国家警察权的制约,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政府合同中的公开招标要求是一项限制因素,当优先权的存在与此项规定相悖时,应以后者为准。由于优先权与公开招标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即使优先权有效,Joy Mart 和 Isetann 也已经通过一系列行为放弃了该权利。首先,他们与 PGHFI 签订了转租协议,承认了 PGHFI 的优先开发权。其次,他们未能对公开招标提出异议,表明他们默认了 LRTA 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其他开发商。第三,他们的行为与他们对该开发项目的权益主张相互矛盾。

    考虑到种种迹象,法院认定 LRTA 没有恶意。LRTA 有理由认为 Joy Mart 和 Isetann 已经放弃了优先权,因为他们的行为表明了他们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因此,Joy Mart 和 Isetann 在本案中不得再主张优先权。法院还推翻了上诉法院对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认为 Joy Mart 和 Isetann 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他们的论点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裁定合同自由不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法律仍然有权力介入来规范合同,确保维护公共利益。本案强调了公开招标对于政府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任何规避这一要求的合同条款都将无效。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自由与公开招标的冲突。重点在于政府实体是否可以合同条款规避公开招标要求,即使该条款赋予一方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它赋予一方优先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在本案中,Joy Mart 和 Isetann 拥有开发 LRT 卡里埃多站联合区域的优先权。
    为什么法院判决优先权无效? 法院认为,该优先权违反了公共政策,尤其是政府合同中公开招标的要求。合同自由不能被用来规避法律。
    Joy Mart 和 Isetann 是否放弃了他们的优先权? 法院认为,Joy Mart 和 Isetann 通过与 PGHFI 签订转租协议以及未能对公开招标提出异议等行为,已经放弃了优先权。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采购过程,政府实体公开邀请投标,以确保政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商品或服务。目标是防止腐败,促进透明度。
    为什么公开招标对政府合同如此重要? 公开招标通过允许所有人公开竞争,来保护公共利益,并通过促进透明度来限制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合同自由在菲律宾法律中是如何被限制的? 菲律宾《民法典》第 1306 条规定,合同自由受到法律、道德、良好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限制。合同不得违反这些限制。
    本案对政府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确立了一项先例,即在政府合同中,法律对公开招标的要求优先于合同自由,强调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合同条款。
    在本案中,是否判给 Joy Mart 和 Isetann 任何损害赔偿? 上诉法院最初判给了他们,但高等法院推翻了判决。

    总而言之,本案清楚地表明,在政府合同中,即使有条款保证优先权,维护公开招标对于确保公众利益和透明的采购流程仍然至关重要。因此,合同自由受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限制。这保证了所有希望获得政府项目的开发商或商业机构都获得公平的待遇。

    如果对此判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LIGHT RAIL TRANSIT AUTHORITY VS. JOY MART CONSOLIDATED INC., G.R. No. 211281, February 15, 2022

  • 避免偏袒:公共官员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以防不当利益输送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公共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以确保公平竞争,避免向私人提供不当利益。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反贪法院)的判决,判定一名省行政官员和一名私人供应商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e) 条。该判决强调了公共官员公正透明地执行采购流程的义务,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公众利益。

    紧急状态下的不正之风:西萨马省采购违规案

    案件源于对西萨马省政府 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4 月期间采购行为的审计调查,发现一系列违规行为,包括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电风扇、药品和各种商品。申诉人罗兰多·博拉斯蒂格·蒙特霍,时任西萨马省行政官员,以及被告人雷纳尔多·安吉利斯·亚布特,一名私人供应商,均被判犯有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罪行。蒙特霍利用其职位之便,以不正当手段使亚布特受益,违反了采购法规。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蒙特霍和亚布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 RA 3019 第 3(e) 条所禁止的腐败行为。该条规定,公共官员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受到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属违法行为。申诉人蒙特霍辩称,检方未能充分证明他有罪,并声称桑迪甘巴扬的判决缺乏具体行为的陈述,不足以构成犯罪要素。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

    在审查了案件记录后,最高法院认为,桑迪甘巴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法院特别指出,采购过程中存在不规则之处,包括采购日期和交付日期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支持文件,如投标保证金和公开招标的副本。这些不规则之处表明,没有进行真正的公开招标,反而有利于预先选定的供应商,包括亚布特。

    关于是否发生紧急采购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该省在 2001 年 11 月因热带风暴“南昂”而宣布进入灾难状态,但相关采购行为发生在救灾行动结束后。此外,尽管 2001 年 12 月有另一场名为“基丹”的台风袭击该省,但该省并未被宣布为灾难状态。这表明所谓的紧急采购并非真正出于紧急需要,而是为了规避竞争性公开招标。

    最高法院强调,RA 3019 第 3(e) 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违反:(1) 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受到不当损害;或 (2) 给予任何私人任何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在本案中,法院承认,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政府因相关采购而受到不当损害。然而,法院认为,通过允许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电风扇、药品和各种商品,蒙特霍和亚布特确实给予了私人供应商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正如桑迪甘巴扬所指出的那样,该法律旨在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确保进行竞争性公开招标。 通过偏离既定程序,蒙特霍和亚布特未能履行他们的义务,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由于 Gov. Tee Tan 在案件审理期间去世,法院驳回了对其的指控。但法院维持了对蒙特霍和亚布特的有罪判决。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公共官员必须遵守采购法规,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的义务。该判决还强调,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行为,即使没有对政府造成不当损害,也可能受到惩罚。该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公共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诚信、透明和问责制的原则。

    常见问题解答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西萨马省行政官员罗兰多·博拉斯蒂格·蒙特霍和私人供应商雷纳尔多·安吉利斯·亚布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e) 条。该条款禁止公共官员通过偏袒、恶意或疏忽,给予私人不应有的利益或偏袒。
    什么是 RA 3019 第 3(e) 条? RA 3019 第 3(e) 条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的一部分,禁止公共官员利用其职位,通过偏袒、恶意或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受到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违者将面临监禁和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
    桑迪甘巴扬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桑迪甘巴扬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犯有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罪行,并判处他们监禁,并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该判决还驳回了对前省长 Gov. Tee Tan 的指控,因为她已去世。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采购过程,政府或其他实体邀请供应商竞争提供商品或服务。该过程旨在确保透明度、公平竞争和以最佳价格获得最佳价值。
    什么是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生命、财产或公共福利的需要,进行的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公开招标的要求,以迅速获得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法院如何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有罪? 法院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有罪,因为有证据表明,没有进行真正的公开招标,反而有利于预先选定的供应商,包括亚布特。此外,采购过程存在不规则之处,如采购日期和交付日期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支持文件。
    什么是“不应有的利益”? 在本案中,“不应有的利益”指的是私人供应商(如亚布特)通过违规的采购过程获得的优势或偏袒。这包括通过规避公开招标要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合同。
    为何此案对公共官员具有指导意义? 此案对公共官员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它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法规,并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偏袒或腐败的行为。此外,该案强调,即使没有对政府造成损害,给予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本案强调了公共官员必须诚信行事,并确保公共资源以公平透明的方式使用的重要性。它提醒我们,即使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违反采购法规也可能构成腐败行为。所有参与公共采购的官员都必须时刻警惕,维护公共利益。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的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蒙特霍诉菲律宾,G.R. No. 248702-09, 2021年6月28日

  • 菲律宾政府采购法解读:直接合同与公开招标的法律界限

    菲律宾政府采购法的关键教训:确保合法性与透明度

    Villafuerte, Jr.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46053, April 27, 2021

    在菲律宾,政府采购法(Republic Act No. 9184)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该法律旨在通过公开招标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竞争性。然而,某些情况下,政府机构可能会选择直接合同作为采购方式。本案例中的卡马里内斯苏尔省政府(PG-CamSur)在未满足直接合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这种方式,导致了425万比索的支付被审计委员会(COA)否决。本文将详细探讨此案例的法律背景、案情分析及其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

    菲律宾政府采购法(RA 9184)强调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以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然而,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替代采购方式,如直接合同(Direct Contracting)。根据RA 9184第50条,直接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 采购的商品具有专有性质,只能从专有来源获得,例如专利、商业秘密和版权禁止他人生产相同物品时;
    • 从特定制造商、供应商或分销商采购关键组件是保证项目性能的先决条件;
    • 由独家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没有子经销商以更低价格销售,且无法以更有利条件获得合适替代品时。

    这些条件确保了直接合同的使用是合理的,且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审计委员会(COA)负责监督这些采购活动,确保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案例分析

    2007年,卡马里内斯苏尔省政府决定采购一艘二手船只,以促进该省的旅游业。省政府的总务官Bernardo A. Prila准备了一份采购请求,建议购买一艘至少能容纳82名乘客的船只,预算为850万比索。随后,省级招标和奖项委员会(BAC)通过决议No. 329,采用直接合同作为采购方式,并选择了Regina Shipping Lines, Inc.作为供应商。然而,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团队在后续审计中发现,省政府未能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直接合同的合法性,且部分支付被视为违反法律的预付款。

    省政府试图通过提交证明船只已在支付前交付的文件来辩护,但这些文件的日期均晚于部分支付日期。此外,省政府未能证明直接合同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审计委员会因此发布了通知No. 2010-100-007(08),否决了425万比索的部分支付,并认定参与交易的官员,包括省长Luis Raymund F. Villafuerte, Jr.在内,负有责任。

    以下是法院对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支持理由的直接引述:

    “审计委员会没有滥用职权,因为省政府未能证明直接合同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省长Luis Raymund F. Villafuerte, Jr.在批准交易时表现出了明显的疏忽,这种疏忽构成了恶意行为。”

    实际影响

    本案例的裁决强调了在政府采购中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未能遵守RA 9184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资金的否决和官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政府机构来说,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教训包括:

    • 在选择替代采购方式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
    • 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在支付前准备好,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 官员在批准交易时必须尽职尽责,确保所有法律要求得到满足。

    假设一个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希望通过直接合同采购设备,但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可能会面临类似的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应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以确保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规定。

    常见问题

    什么是直接合同?
    直接合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政府机构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RA 9184)允许使用直接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RA 9184,直接合同适用于商品具有专有性质、采购关键组件是保证项目性能的先决条件、或由独家经销商销售的情况。

    如果未能满足直接合同的条件,会有什么后果?
    未能满足直接合同的条件可能导致支付被否决,参与交易的官员可能被追究责任。

    如何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需要严格遵守RA 9184的规定,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什么?
    中国企业应确保其采购活动符合菲律宾的法律规定,特别是RA 9184,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诚信与公共利益:未经公开招标的政府合同中的重大不当行为

    本案的裁决澄清了政府官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重点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开招标规则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高等法院裁定,仅仅未能按照共和国法案第9184号(政府采购改革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还必须有证据表明,官员们故意采取协商采购的方式,以使自己或他人受益。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腐败、非法意图或公然漠视既定规则的证据,公务员的行为不应受到严厉处罚。

    在安全与合规之间:UP马尼拉的采购困境

    此案源于菲律宾大学马尼拉分校(UP-马尼拉)与168 Security, Inc. 之间的安保服务合同纠纷。马尼拉大学校长曼努埃尔·阿古尔托和副校长何塞利托·哈米尔因终止168 Security的服务并聘请另一家安保公司CSSI而面临指控,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标。监察员裁定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犯有严重的不当行为,但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强调了证明构成严重不当行为的必要意图。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未经公开招标聘请CSSI是否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高等法院强调,马尼拉大学不同于迪里曼大学,它位于繁忙的交通要道中,需要稳定可靠的安保人员。法院认为,仅仅未能进行公开招标并不自动等同于严重的渎职行为。在过去的案例中,例如在Office of the Ombudsman-Mindanao v. Martel and Guinares案中,未能进行公开招标与贪污渎职行为有关,涉及为达沃德尔苏尔省省长购买额外车辆,显然是为了使他受益。

    根据Office of the Ombudsman v. De Guzman案,最高法院澄清,为了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除了缺乏公开招标外,还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相关官员故意采取协商采购,以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直接与CSSI签订合同是为了让自己或他人受益。事实上,参与CSSI是为了确保在168 SASI服务终止后,UP-Manila的安保工作不会中断。CSSI的合同条款与之前的合同相同,并没有对政府造成不当损害。

    法院还考虑了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的行为动机。为了准备未来的安保服务公开招标,他们将168 SASI的合同延长了六个月,旨在制定一份全面的安保计划。直接聘用CSSI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旨在弥补安保服务的空缺。如Daplas v. Department of Finance一案所述,渎职行为指的是蓄意的不当行为或公然违反法律或行为准则。严重的渎职行为需要腐败、公然违反法律的意图或公然漠视既定规则,而这些要素在本案中并不存在。

    此外,法院注意到了监察员关于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的动机的声明,他们在批准CSSI接管安保服务时,是为了防止UP-Manila失去安保,而不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法院得出结论,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的行为不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法院还讨论了过失问题,指出过失是指疏忽了义务所要求的谨慎程度。对于公职人员,只有当违反了职责或未能履行义务时,才存在过失;当违反职责的行为公然且显而易见时,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Navarro v. Office of the OmbudsmanPleyto v. PNP-Criminal Investigation & Detection Group的原则,法院认定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的行为是出于真诚,是为了确保大学的安保,而不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因此只能算作简单过失。

    阿古尔托和哈米尔为遵守第9184号共和国法案而采取了积极措施。早在2013年1月,他们就开始制定安保计划,并打算利用给予168 SASI的六个月延期来举行公开招标。但是,一名学生自杀的不幸事件和168 SASI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断了这一计划。尽管面临这些挫折,但招标程序于2014年1月28日启动。由于阿古尔托和哈米尔的行为没有不当行为,他们的目标仅仅是确保马尼拉大学的安全,高等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允许他们领取退休金和其他退休福利。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UP马尼拉的官员因未经公开招标聘请安保公司是否犯有严重的渎职行为。最高法院裁定,仅仅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并不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需要有证明其具有腐败意图的证据。
    什么是严重不当行为,在本案中它为何重要? 严重不当行为指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蓄意不当行为或公然违反规则的行为。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严重的不当行为涉及腐败、违反法律的明确意图或公然漠视既定规则,而这些因素在校长的行为中没有发现。
    共和国法案第9184号是什么,它与本案有何关联? 第9184号共和国法案是政府采购改革法,该法案规定了政府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公开招标程序。在本案中,法院考察了大学官员是否由于未能遵守该法案而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为什么UP马尼拉决定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聘请一家安保公司? UP 马尼拉在 168 SASI 的服务终止后直接聘请了 CSSI,以确保大学的保安不会出现中断。政府高级官员认为,迅速提供新安保是紧急的必要措施。
    法院在考虑公务员是否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时需要哪些要素? 法院必须查明是否存在蓄意的不当行为,例如腐败意图,还是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单纯的违反规则不足以构成严重的渎职行为。
    本案高等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高等法院支持请愿,推翻了上诉法院之前的裁决,认定两位退休政府雇员均没有犯严重过失。同时裁定他们有资格在在职期间获取未曾收到的福利。
    此案判决对其他政府机构有什么意义? 法院的判决阐明了,未能遵守采购法规并不自动等同于不当行为。官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腐败成分,或对政府具有不正当动机或伤害。
    过失与重大过失有什么区别?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渎职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对其雇员做出处罚,且员工有权获得在职期间,没有获得的工资福利。

    总之,高等法院的裁决对政府官员在合同签订中的行为划清界限。它确保不当行为的指控建立在对公务行为的透彻理解,而非仅仅基于程序失误。它同时规定采购透明化的重要性,以及公务员诚信是建立信任的基石。此外,本裁决承认了行政官员在安全考量与政府法规之间需作出的两难选择。

    如果想了解本裁决在特定环境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政府采购法规下如何避免腐败和渎职:从Martel等诉菲律宾人民案中学到的教训

    政府采购中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Martel等诉菲律宾人民案 [G.R. Nos. 224720-23, 224765-68]

    在菲律宾,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是维护公共资金安全和防止腐败的关键。然而,Martel等诉菲律宾人民案揭示了政府官员在采购过程中忽视法律程序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本案涉及达沃德尔苏省政府官员在采购车辆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最终被指控违反《反贪污腐败法》(RA 3019)。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省政府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直接购买了五辆车,违反了《地方政府法典》(LGC)和《政府采购改革法》(GPRA)的规定。被告官员声称他们基于对法律的误解和对过去采购经验的依赖而采取了直接购买的方式。然而,法院最终裁定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过失,因此他们无罪释放。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政府采购法规旨在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腐败。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356条和《政府采购改革法》第10条,政府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以促进透明度和竞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货物来自国外且只有独家经销商时,才允许直接购买(LGC第371条)。

    《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规定,公职人员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过失,在执行其职责时造成任何一方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当利益、优势或优惠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明显的偏袒”是指明显的、显著的或公开的偏向一方或某人而不是另一方的倾向,而“明显的恶意”是指不仅仅是判断错误,而是明显的、欺诈的和不诚实的意图“严重过失”是指缺乏最轻微的谨慎,不是在无意中,而是在有意识地忽视后果的情况下故意行动或不作为

    这些法律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希望与政府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公开招标的程序,以确保所有潜在的投标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这不仅保护了公共资金,也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案例分析

    达沃德尔苏省政府在2003年决定为省长和副省长购买五辆车,包括两辆丰田Hilux、两辆福特Ranger和一辆三菱L300。省政府选择直接购买这些车辆,理由是这些车辆来自国外且只有独家经销商。然而,采购请求中明确指出了具体的品牌和型号,这违反了采购法规中禁止在采购请求中提及品牌名称的规定。

    案件首先由菲律宾反贪污调查局(Ombudsman)调查,发现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向桑迪甘巴延法院(Sandiganbayan)提起诉讼。桑迪甘巴延法院在2016年裁定被告官员有罪,指控他们在采购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袒和严重过失。然而,被告提出了上诉,质疑法院对证据的解释和对法律的适用。

    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指出,“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自动导致RA 3019第3(e)条的违法”。法院强调,检方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过失,并且这种行为给政府或私人带来了不当损害或利益。法院进一步指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欺诈或恶意的意图”,因此裁定被告无罪。

    案件的程序过程包括:

    • 反贪污调查局的调查和起诉
    • 桑迪甘巴延法院的初审和有罪判决
    • 被告的上诉和最高法院的审查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强调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了解当地法律和采购程序至关重要,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关键教训:

    • 在政府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招标的要求,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例外情况。
    • 公职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透明,以避免被指控违反反贪污法规。
    • 即使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必须证明行为具有恶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

    常见问题

    什么是政府采购法规?

    政府采购法规是一套法律和规定,旨在确保政府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遵循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公共资金和防止腐败。

    为什么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很重要?

    公开招标确保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购买而不是公开招标?

    在货物来自国外且只有独家经销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购买,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没有更低价的替代品可用。

    如果在政府采购中违反了法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可能导致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如何确保合规?

    中国企业应聘请熟悉菲律宾法律的律师,确保其采购和合同活动符合当地法规,并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