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集体谈判协议(CBA)中未明确规定,如果雇主长期、自愿地向员工提供某种福利,该福利将视为已确立的“公司惯例”,雇主不得单方面取消或减少该福利。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尊重其自身的历史行为,并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而言,本案强调了薪酬福利管理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公司需明确各项福利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以避免因不明确或不一致的政策而引发争议。此外,本案还提醒工会和员工,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将已形成的福利制度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
额外的假期工资:它什么时候成为一项公司惯例?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Nippon Paint Philippines, Inc. (Nippon)与Nippon Paint Philippines Employees Association (NIPPEA)之间关于假日工资的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Nippon是否应该继续向其员工支付开斋节的额外假日工资,即使在新的集体谈判协议(CBA)中没有明确列出该假日。NIPPEA主张,由于公司过去的做法,员工已经拥有这项福利的既得权利,而Nippon则辩称,之前的支付是由于工资系统的错误造成的。
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Nippon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向员工支付开斋节额外工资是否已构成一种“公司惯例”。根据菲律宾劳动法,如果一项福利是基于公司政策或长期惯例而产生的,并且这种惯例是一致且故意的,那么雇主就不能单方面地减少或取消该福利。本案中,法院需要评估Nippon公司支付开斋节额外工资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标准。为此,菲律宾劳动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取消或减少员工在法典颁布时正在享受的补充或福利。此外,劳动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在实施和解释本法典(包括其实施细则和条例)时,所有疑问均应有利于劳工。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要构成一项“公司惯例”,必须证明该福利的给予是长期、持续且故意的。虽然对于“长期”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判例表明,如果雇主明知员工不符合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但仍同意继续给予福利,那么这种福利就可能被视为“公司惯例”。在本案中,Nippon公司支付开斋节额外工资的行为持续了两年。法院认为,即使是两年的时间,也足以使该福利成为一种公司惯例,因此,公司不能单方面地撤回该福利。
法院没有接受Nippon公司关于工资系统错误的辩解。法院认为,像Nippon这样的公司每年都会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应该在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中显现出来。然而,Nippon公司并没有立即纠正所谓的错误,而是持续支付了两年。此外,Nippon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关于错误的说法。因此,最高法院认定,Nippon公司支付开斋节额外工资的行为并非偶然或错误,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已成为一种公司惯例。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在2012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没有列出开斋节,也不能改变该福利已成为公司惯例的事实。因为员工的权利不是基于集体谈判协议,而是基于公司惯例。因此,Nippon公司有义务继续向其员工支付开斋节的额外假日工资。这一判决强调了雇主在实施员工福利时应保持透明和一致的重要性。公司不能随意地改变已经建立的惯例,而应该尊重员工的既得权利。
Building on this principle, 判决同时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确保雇主不能以系统错误为借口,随意剥夺员工的福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福利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This approach contrasts with 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通过工会等渠道与雇主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By maintaining open communication and establishing clear guidelines, 劳资双方可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雇主单方面停止支付开斋节额外工资是否违反不得减少福利原则。法院需要确定该支付是否已经形成公司惯例,从而保障员工的权益。 |
什么是“公司惯例”? | “公司惯例”是指雇主长期、自愿、持续地向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或待遇,即使该福利没有在劳动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形成公司惯例,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取消。 |
形成“公司惯例”需要多长时间? | 菲律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形成公司惯例的具体时间,但通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并且该福利的给予是一致和故意的。本案中,法院认为两年足以形成公司惯例。 |
雇主可以以“系统错误”为借口取消福利吗? | 通常情况下,雇主不能以“系统错误”为借口随意取消已长期支付的福利。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证据支持“系统错误”的说法,并考虑公司是否及时纠正了该错误。 |
集体谈判协议中未列出的福利是否可以被视为“公司惯例”? | 是的。即使某项福利没有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明确列出,只要雇主长期、自愿、持续地提供该福利,并且员工已经形成了合理的预期,该福利就可以被视为“公司惯例”。 |
“不得减少福利”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不得减少福利”原则主要基于菲律宾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该条款禁止以任何方式减少员工在劳动法颁布时已经享受的福利。此外,宪法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员工可以通过与雇主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入工会、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积极争取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
本案判决对其他公司有何影响? | 本案判决提醒所有公司,在实施员工福利时应保持透明和一致,尊重员工的既得权利,并建立健全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公司不能随意地改变已经建立的惯例。 |
总之,Nippon Paint Philippines, Inc.案强调了“公司惯例”在劳动法中的重要性,并确立了雇主不得单方面取消或减少已建立福利的原则。企业应该认真对待员工福利,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强调了工会和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的重要角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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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Nippon Paint Philippines, Inc. v. Nippon Paint Philippines Employees Association, G.R. No. 229396, June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