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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奖学金拨款未经授权的后果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官员不得挪用资金用于未经预算授权的活动,例如奖学金项目。这意味着,如果某项活动在政府年度预算中没有具体列出,则不能从其他项目的“节省”资金中拨款。该裁决旨在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预定的目标,防止资源滥用,并促进政府运营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以下分析提供了有关案例事实、法律框架、法院推理以及实际影响的详细概述。

    未经预算的奖学金:公共资金的使用能否以储蓄为借口?

    本案涉及国家土著人民委员会(NCIP)向马尼拉雅典耀大学(ADMU)支付1,462,358.04比索,用于支付24名NCIP官员和雇员在雅典耀公共管理硕士奖学金计划中的学杂费。审计委员会(COA)发布了驳回通知,质疑该奖学金计划未经授权。NCIP辩称,该计划是通过从其2011年预算中重新分配未动用资金来资助的,这是对人员培训和奖学金计划的补充。COA坚持认为,由于该奖学金计划不在NCIP的2012年预算中,因此不能合法地通过重新规划资金来资助。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COA是否有权维持驳回通知。

    最高法院依靠《菲律宾宪法》和《通用拨款法》建立了公共资金使用的法律框架。宪法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转移拨款,但总统和某些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从各自拨款的其他项目中,增加一般拨款法中各自机构的项目。同样的,2011年通用拨款法明确指出,“增加是指在本法中,存在一个带有拨款的项目、活动或工程,该拨款在实施或随后评估所需资源后,被确定为不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储蓄金或以本法另行授权的拨款,资助一个不存在的项目、活动或工程。”

    法院认为,有效转移拨款的资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法律授权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宪法委员会负责人转移其各自办公室内的资金;(2)要转移的资金是从其各自办公室的拨款中节省的;(3)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其各自办公室的一般拨款法中的项目。至关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认为,NCIP承认其2012年预算中没有授权用于奖学金费用的拨款。法院得出结论,该奖学金计划无法从其2011财年的重新规划资金中获得资助。NCIP挪用公共资金以供未经预算批准的项目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责任,法院适用Madera诉 COA中规定的归还规则,这些规则在涉及政府资金的驳回中确定官员和接受者的责任。“批准和证明官员如果以诚信、正常履行公务和尽职的方式行事,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以符合1987年行政法规第38条的规定。但是,经明确证明存在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批准和证明官员,根据1987年行政法规第43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仅归还驳回净额,如本文所述,该金额不包括根据以下第2c条和2d条免除的金额。”

    尽管法官承认请愿人在重新分配资金时行事不端,但最高法院还是推翻了COA的决定,认为不必要求这些人返还给学者和ADMU的款项,因为这些接受者已获得赦免。法院注意到,对不正当使用公款进行处理时,应始终牢记所涉公共事业的实际影响。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审计委员会是否合理地坚持国家土著人民委员会挪用公共资金支付奖学金费用是错误的。
    什么是资金的“增加”? 增加是指增加现有预算项目中的资金,该预算项目在最初拨款后被认为不足。不得使用节省的资金为现有预算中不存在的全新项目提供资金。
    为什么NCIP不能使用节省的资金? NCIP无法使用节省的资金,因为奖学金计划未包含在NCIP的批准预算中。这意味着,没有可以“增加”的现有项目。
    《通用拨款法》如何管理公共资金? 《通用拨款法》是每年概述菲律宾政府的详细预算的法律。它规定了用于特定政府机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分配,并且包含控制这些资金使用的规定。
    什么是Madera规则,它在本案中为何重要? Madera规则是一套指导个人在因公共资金驳回案中责任的最高法院准则。它们确定了谁应该负责退还驳回的资金,并根据诚信和其他因素对官员和受益人的责任进行区分。
    恶意或恶意(mala fide)或严重疏忽对个人责任有何影响? 有恶意或恶意或有重大疏忽行为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应承担归还的责任。相比之下,诚信行事的官员通常可以免于个人责任。
    什么是先行性问题? 先行性问题是指对本案问题的判决会影响对审理中案件的决定的问题。在本案中,对补充驳回通知的裁决未形成先行性问题。
    除了退还金额外,还能对涉及不当支出的人采取其他行动吗? 可以对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人采取行政或刑事行动,即使免除了他们退还驳回款项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重申了政府必须遵守拨款法,并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负责。本案强调,旨在改善公共服务的有效措施必须经过适当的预算程序,而不是通过挪用或重新分配资金来实现。奖学金是一个合理的公益事业,但这些奖学金必须纳入公共组织的具体年度预算中。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Gladys Minerva N. Bilibli诉审计委员会,G.R.第231871号,2021年7月6日

  • 集体谈判协议激励超额支付:善意并不总能免除个人责任

    最高法院就集体谈判协议 (CNA) 激励超额支付的责任问题做出了裁决。即使款项被裁定不允许,批准支付的官员也可能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存在恶意、恶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本案确立了公职人员在批准政府资金支出时个人责任的重要界限,以及良好意愿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集体谈判协议激励:双重支付的诱惑与问责的考验

    本案涉及菲律宾国内收养委员会 (ICAB) 执行董事 Bernadette Lourdes B. Abejo 向该机构雇员支付 CNA 激励款项一事。审计委员会 (COA) 裁定这笔款项违反了预算管理部 (DBM) 的规定,超出了允许的金额。该案的核心问题是,Abejo 作为批准该付款的行政主管,是否需要对超额支付负个人责任?本案引发了关于公共资金的财务规定、公共官员的责任以及良好意愿在免除不合规支出中的作用等重要问题。

    案件的起因是 ICAB 向其雇员发放 CNA 激励款,分两次发放:2011 年 11 月 28 日一次,2011 年 12 月 23 日一次。该行为违反了 DBM 第 2006-1 号预算通告,该通告规定 CNA 激励款应在年底一次性支付。此外,这笔激励款还超出了 DBM 第 2011-5 号预算通告规定的每位雇员 25,000 比索的上限。在审计之后,审计部门发布了异议通知,指出 CNA 激励款的超额支付金额为 236,500 比索。审计委员会要求Abejo连带负责退还不允许的金额。Abejo对此提出上诉,辩称该付款是出于善意,符合当时的现有指导方针。但是,审计委员会坚持认为该项付款违反了 DBM 的规定。

    最高法院发现,即使支付是不允许的,Abejo 作为批准主管,除非有明显的不良意图、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该对退还不允许的金额负有连带责任。法院援引了有关款项退还规则的先例案件《Madera v. COA》。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批准和认证官员出于善意、正常履行官方职责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无需承担退款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存在不良意图、恶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则有义务退回不予批准的款项。

    法院对“重大过失”进行了澄清,解释说重大过失是指疏忽,表现为即使是最轻微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履行,或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或有意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并且对后果漠不关心。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Abejo未能遵守 DBM 第 2006-1 号预算通告,但这并不构成使她有责任偿还款项的重大过失。法院发现Abejo真诚地相信,ICAB 的节约措施和系统改进所带来的节余可以作为 CNA 激励款的付款,因为该机构已根据其 2011 年的绩效目标完成了其计划的活动和项目。重要的是,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在批准 CNA 激励金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节方面几乎没有明确的判例。

    在确定接受者是否应该被要求偿还不允许的金额时,法院又参考了《Abellanosa v. COA》案例。本案细化了 Madera 规则中有关接受者的规则。为了适用“根据提供的服务给予的款项”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求:首先,人员激励或福利必须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但仅由于程序上的违规行为而不允许;其次,人员激励或福利必须与收款人实际履行其工作职责有明确、直接和合理的联系。最高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中已满足了这两个要素,从而免除了 Abejo 退回其收到的超额 CNA 激励金的个人责任。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委员会关于不允许超额支付 CNA 激励金的裁决,但也减轻了Abejo偿还被撤销金额的个人责任,法院裁定,不存在不良意图或重大疏忽。尽管法院坚持要求遵守政府财务法规,但最高法院也承认,官员在以正确的方式解释复杂的规定时,可以真诚地相信某一事项的合法性。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ICAB 执行董事是否应连带负责偿还超额支付给员工的不允许的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或者作为激励金的接受者应该偿还超出规定数额的部分。
    什么是集体谈判协议 (CNA) 激励金? CNA 激励金是一种福利,政府机构可以根据与雇员集体的谈判协议提供给其雇员,旨在通过节约措施和系统改进来提高生产力。
    为什么审计委员会不允许支付的 CNA 激励金? 审计委员会不允许支付的激励金是因为 ICAB 分两次支付了这笔激励金,违反了相关 DBM 通告规定的应该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付款金额也超出了通告规定的上限。
    审计委员会关于谁有责任偿还不允许的金额的初始决定是什么? 最初,审计委员会裁定批准交易的执行董事、认证支持文件完成的会计人员、证明支持文件有效的福利干事以及接受超额付款的雇员都有责任退还款项。
    本案中“重大过失”的定义是什么? 最高法院定义“重大过失”为疏忽,表现为即使是最轻微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履行,或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或有意地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并且对后果漠不关心。
    《Madera v. COA》案对本案有何影响? 《Madera v. COA》确立了政府资金被不当开支情况下谁应负责偿还这些款项的指导方针。它区分了不良意图的责任人与以其他方式开展行动的责任人。
    什么是用于免除员工退还不允许的金额的“服务提供规则”? 法院细化了这一规则,以便接受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人员激励或福利必须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但仅由于程序上的违规行为而不允许;其次,人员激励或福利必须与收款人实际履行其工作职责有明确、直接和合理的联系。
    在本案的背景下,Abejo 是否需要偿还任何不被允许的激励金? 法院最终裁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则,Abejo 不需要偿还她个人收到的任何不被允许的金额,尽管之前的裁决会认为她负有责任偿还收到的超额 CNA 激励金。法院强调必须考虑个人的善意。

    此次裁决凸显了法律确定性和公职人员公平问责之间微妙的平衡。当法律可能模棱两可时,本案说明了仅仅犯错误不应导致重大处罚。它强调需要透明和明确的财务准则,并强调善意在评估官员行为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执行复杂的法规时。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 ASG Law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员工无权获得标准化薪资外的生活费津贴:大都会那加水区诉审计委员会案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根据《薪资标准化法》,生活费津贴等额外补贴应被视为已纳入基本工资,任何与之相反的支付均应被禁止。本案明确了自1989年《薪资标准化法》生效以来,政府雇员的生活费津贴已包含在标准化工资中,雇员无权再要求额外支付。该裁决强调,除非法律或最高法院另有规定,否则额外支付生活费津贴违反了标准化薪资的规定,构成对公共资金的非法使用。同时,本案也讨论了批准或证明官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善意保护,即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在正常履行职责时,以一个好家长的谨慎行事,则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权利”还是“非法支出”?生活费津贴争议再起波澜

    大都会那加水区 (MNWD) 的员工对审计委员会 (COA) 的一项裁决提出质疑。该裁决禁止向MNWD员工支付1992年至1999年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 (COLA),总额达 P1,428,166.26。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MNWD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这笔津贴?而这笔津贴的支付是否违反了《薪资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更触及了公共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问题。此案成为理解菲律宾政府薪资制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案例。

    根据1976年颁布的第985号总统令,菲律宾政府开始对包括国有和政府控制公司在内的政府雇员薪资进行标准化。此后,时任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发布了第97号实施令,规定了薪酬结构,包括为地方水务局、地方水务局管理局和马尼拉水利排污系统雇员提供相当于基本工资40%的生活费津贴,或每月300菲律宾比索,以较高者为准。然而,1989年7月1日生效的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薪资标准化法》)整合了某些津贴和额外补偿到标准化的工资率中。该法案第12条明确指出,除出差和交通津贴、服装和洗衣津贴、政府船舶上船员和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危险津贴、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以及由预算管理部 (DBM) 确定的其他额外补偿外,所有津贴均应被视为包含在标准化的工资规则中。

    随之而来的是预算管理部发布的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自1989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之外的所有津贴和额外福利。根据通告5.6款,此后支付的任何津贴和额外福利都将被视为非法支出。虽然因该通告,审计署曾一度禁止向地方水务局雇员支付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生效前授予的酬金,但最高法院在“德·耶稣诉审计署案”中推翻了该禁令,理由是该通告未经官方公报或在普遍发行的报纸上事先公布而实施,因此无效。随后,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于1999年3月16日公布。

    2002年8月20日,MNWD董事会批准了2002年第48号决议,授权向其雇员分期支付1992年至1999年期间批准的生活费津贴,并在2002年至2007年间进行了支付。2008年12月31日,MNWD的留存收益接受了事后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10月31日,已向16名退休或辞职员工支付了总计 P1,428,166.26 的款项。2010年12月28日,监管审计员和审计组长发布了第10-008-101(08)号审计通知,禁止支付 P1,428,166.26,理由是违反了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

    在MNWD人员的委托下,总经理于2011年2月9日提交了一份申诉备忘录,请求撤销审计通知,理由如下:即使是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也有权获得追溯支付的生活费津贴;1992年至1999年期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是MNWD员工的一项权利;该项禁止违反了审计委员会助理专员弗朗西斯科·埃斯卡达于2003年1月10日发布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在请愿获得最终解决之前,应暂缓执行禁止和退款的请求。然而,审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决定,驳回了总经理的申诉,理由是支付生活费津贴的做法应已确立,因为这是“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中的情况;水区不在第97号实施令中列出的有权获得生活费津贴的机构之列;生活费津贴已纳入标准化的工资率;根据审计委员会第2003-006号决议,生活费津贴仅允许支付给截至1989年7月1日仍在职并已获得生活费津贴的员工。

    不服该决定,MNWD向审计委员会提起了复审请愿,坚持认为退休或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追溯支付的生活费津贴。2014年8月15日,审计委员会驳回了复审请愿,并认为MNWD未能证明其员工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经有权获得生活费津贴,因为第97号实施令不包括向水区员工发放生活费津贴。MNWD随后提出了复议动议,但在2015年3月9日的决议中被驳回。因此,提出了上诉。

    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大都会那加水区员工是否有权获得1992年至1999年期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之前已经确定,由于颁布了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除第12条明确提及的津贴外,所有津贴均被视为已纳入基本工资。《海事工业管理局诉审计委员会案》概述了整合的概念以及该法案背后的政策: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第12条关于将津贴纳入标准化工资的规定是菲律宾职位分类和薪酬制度的一项新规定。之前关于政府官员和雇员薪酬标准化的法律没有这一规定。

    第12条的明确政策是“使政府人员的工资率标准化,取消多重津贴和其他奖励计划以及由此造成的薪酬差异。” 因此,一般规则是所有津贴都应被视为包含在标准化工资中。但是,除标准化工资外,还可以提供一些津贴。第12条中明确指出了这些未整合的津贴,即:

    1. 出差和交通津贴;
    2. 服装和洗衣津贴;
    3. 政府船舶上船员的生活津贴;
    4. 医院人员的生活津贴;
    5. 危险津贴;以及
    6. 驻外外交人员的津贴。

    本院一贯裁定,根据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颁布后,水区雇员的生活费津贴已被视为纳入基本工资中。此前提交给本院的类似案件数量众多,原因是本院之前的两项裁决:《德·耶稣诉审计委员会案》和《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诉审计委员会案》。“德·耶稣案”认为,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将包括生活费津贴在内的津贴纳入标准化工资)因未经事先公布而无效。因此,关于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包括生活费津贴在内的津贴是否被视为已整合的问题便产生了争议。

    在《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中,本院承认存在这一时期的“法律真空”,因此雇员仍有权获得他们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已获得的相同津贴,包括生活费津贴。但是,考虑到平等保护条款,考虑到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雇员与之前聘用的雇员处于类似情况,本院裁定“应允许所有人(不仅仅是1989年7月1日在职的员工)获得与所述福利相对应的追溯支付,从1989年7月1日至DBM-CCC第10号通告的新生效日期(1999年3月16日)”。因此,公众官员和雇员的印象是,所有雇员,无论他们在1989年7月1日之前是否已经在政府部门工作,都有权获得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累计的津贴,例如生活费津贴,这是一项法定权利。

    最终,在“共和国诉科尔特斯法官案”中解决了这一混乱,本院认为:《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案》仅适用于在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生效之前受雇的人员的薪酬待遇实际上下降的情况;或者对于之后受雇的人员,如果他们因扣除生活费津贴而获得了较低的薪酬待遇。《马德拉诉审计委员会案》观察到,“善意”原则可能对批准和/或证明官员产生不公正的适用,他们现在将负责支付全部金额:为了解决这种不公平现象,“马德拉案”将批准和/或证明官员纳入“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制定了关于返还不允许金额的规则。 如果审计通知被法院撤销,则不得要求其中承担责任的任何人返还款项。 如果维持审计通知,则返还规则如下:

    1. 根据 1987 年行政法规第 38 条,以诚信、正常履行公务并尽到善良家父责任的批准和证明官员不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
    2. 根据 1987 年行政法规第 43 条,明确显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应连带负责仅返还净不允许的金额,如本文所讨论的,不包括根据以下第 2c 和 2d 条款免除的金额。
    3. 无论其为批准或证明官员还是仅为被动接受者,均应返还其各自收到的不允许的金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其收到的金额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
    4. 法院还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善意例外情况免除接受者的返还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善意”规则可以扩大到批准支付1992年至1999年期间所谓累计的生活费津贴的认证和/或批准官员。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请愿人对第6758号共和国法令第12条的错误解释而进行了付款——从之前众多的案件可以看出,许多其他政府机构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还必须指出的是,在提起本案时,对于“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PPA)雇员”案造成的混乱还没有明确的裁决。法院认定认证/批准官员雷·C·雷耶斯工程师、艾玛·A·库约和贝伦·A·阿尔玛在支付被禁止的款项时表现出善意,因此免除了他们偿还这些款项的责任。然而,作为被动接受者,收款人可能无法同样获得免除的资格。根据《马德拉诉审计委员会案》,收款人只有在“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款项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免于返还被禁止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大都会那加水区(MNWD)员工是否有权获得1992年至1999年间累计的生活费津贴(COLA)。
    《薪资标准化法》对生活费津贴有何影响? 根据《薪资标准化法》,生活费津贴通常被视为已纳入政府雇员的标准工资中,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预算管理部(DBM)的授权,否则不得额外支付。
    为什么审计委员会禁止支付生活费津贴? 审计委员会认为,支付生活费津贴违反了预算管理部第10号公司补偿通告,该通告自1989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之外的所有津贴和额外福利。
    法院如何看待《1989年7月1日之后聘用的菲律宾港务局员工诉审计委员会案》? 法院澄清说,该案只适用于那些因薪资标准化而导致薪酬实际下降的雇员,或者那些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受雇,但因扣除生活费津贴而导致薪酬待遇降低的雇员。
    什么是“马德拉规则”,它如何影响本案? “马德拉规则”规定了在审计委员会不允许的款项的情况下,谁应负责偿还。一般来说,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应连带负责仅返还净不允许的金额,如本文所讨论的,不包括根据免除的金额。
    什么是《反贪腐法》第38条? 如果证明官员以诚信、正常履行公务并尽到善良家父责任的批准和证明官员,则免除追索。
    根据马德拉规则,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收款人的还款义务? 如果收款人能够证明他们收到的款项确实是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则法院可以根据不正当偏见、社会正义考虑和其他善意例外情况免除接受者的返还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为什么有些责任人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由于批准支付款项的官员是真诚的,由于公众在付款完成三年后收到了款项后会被视为遭受不正当的损失,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并将还款义务强加于他们。

    总之,本案重申了菲律宾政府薪资制度中标准化原则的重要性,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虽然本案对相关官员表现出的善意给予了肯定,但这也提醒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务必谨慎行事,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公共资金非法支出的案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精简标题,G.R No., DATE

  • 审计管辖权的界限:最高法院限制了对 PAGCOR 运营费用的审查

    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对政府机构,特别是审计署 (COA) 的权力范围产生了重大影响。法院裁定,审计署的审计管辖权不包括菲律宾娱乐和博彩公司 (PAGCOR) 运营费用的具体使用。此判决对政府机构的运营,以及如何问责公共资金的使用具有影响。

    娱乐与责任:电影票购买挑战 PAGCOR 审计范围

    本案源于审计署质疑 PAGCOR 使用 2670 万菲律宾比索购买电影《巴勒》的门票。这笔款项来自 PAGCOR 的运营费用,导致审计署认为这笔费用不当。PAGCOR 辩称,购买这些门票属于其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该基金来自其私人公司基金,而非公共基金。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审计署是否有权审查此类支出,确定 PAGCOR 宪章与审计署根据宪法享有的广泛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

    案件的核心是宪法赋予的审计署权力和 PAGCOR 宪章第 15 条规定的限制之间的冲突。审计署认为其宪法授权应优先于总统令 (P.D.) 第 1869 号(PAGCOR 宪章)。然而,法院强调了解释法规的既定原则,即法令的每一部分必须根据上下文进行解释,并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服从。法院认为,如果审计的范围仅限于 5% 的特许权税和政府在总收入中的 50% 份额,PAGCOR 的运营将更加灵活,因此承认 PAGCOR 特许权税的具体性质及其财政业务。

    “本案中,显而易见的是,26,700,000.00 比索的主体金额并非来自 5% 的特许权税或 PAGCOR 的 50% 总收入。该金额来自 PAGCOR 的运营费用基金,特别是公司的营销费用。”

    法院还认为,审计署无权宣布 PAGCOR 董事会的行为为“越权行为”。法院阐明,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账户,促进有效的财务管理,并提交年度报告。虽然审计署可以驳回不正当的支出,但其权力并不延伸至宣布 PAGCOR 的行为是否在其授权的公司权力的范围内。

    本案强调,根据 PAGCOR 的组织章程,PAGCOR 董事会在批准购买涉案电影票时,实际上行使其权力,法院认为购买“巴勒”电影票的目的,同时考虑到这部电影的背景历史故事情节,完全属于社会公益项目一类,PAGCOR 董事会有权批准。此外,考虑到用于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来自 PAGCOR 的营销费用,审计署对这些费用的支出超出了其审计管辖范围。鉴于所有因素,最高法院判定审计署存在滥用酌处权行为,推翻之前的命令,并确定相关付款是允许的。审计管辖权的范围保持相关和具有约束力,明确表示政府公司并非对审计要求的例外。

    法院的判决承认,虽然审计署是公共资金的看门人,但其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它强调必须尊重具体立法条款,例如 PAGCOR 宪章,该条款有意限制了其审查范围,目的是促进公司内的运营自主性。对行政权力范围的这种平衡有助于维持政府实体的独立和高效运营。有关公共和私人实体的财务活动的未来的问题是合法的。这些将需要详细考虑,本案的结论可能会促进这些未来法规的审议。然而,本判决确实确保,如果宪章对公共行政当局的活动进行监管,那些活动就必须受到限制。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审计署是否对 PAGCOR 使用其运营费用,特别是用于购买电影《巴勒》门票的资金有审计管辖权。法院确认该署无权管辖。
    PAGCOR 为何能够自由支配这些资金? 法院发现,这些资金来自 PAGCOR 的运营费用,而根据 PAGCOR 宪章第 15 条的规定,审计署的审计范围仅限于 5% 的特许权税和政府从 PAGCOR 总收入中获得的 50% 份额。
    审计署的主张是什么? 审计署声称根据宪法规定,其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有广泛的审计管辖权,并辩称 PAGCOR 的电影票购买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最高法院如何解决 PAGCOR 章程与审计署宪法授权之间的冲突? 法院通过根据具体语境解释 PAGCOR 章程第 15 条的方式解决了冲突,强调意在使 PAGCOR 的运营更灵活,并将政府审计范围限制于特许权税和政府的总收入份额。
    本案在哪些方面影响了政府公司的运营? 法院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运营自主权。它澄清了政府审查机构的界限,突出了对具体法规在管理政府部门财政管理方面的细微差异性。
    什么是审计署有权审计的地方? 它包括与特许经营活动、分配资金用途有关的所有信息。通过审查是否正确执行了政府程序,可以有效保护公共资产的安全。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审计署的审计决议? 为了推翻审计委员会的裁决,本组织引用了严重的酌处权滥用行为。这意味着违反法律义务和违背有意识的正当程序。
    PAGCOR可以用于哪些目的可以合理的使用他们的营销资金? 组织可以支持文化产品,这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既定目标,包括对组织自身产品的广告和宣传。

    总之,费格罗亚诉审计署一案是一个重要的先例,它阐明了审计署的权力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运营自主权之间的界限。虽然审计署在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管理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必须遵守立法限制,这种对行政机构权力范围的微妙平衡将有助于公共部门更有效地管理财务和资源。

    如需咨询此裁决对具体情况的应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格罗亚诉审计署,G.R.No. 213212, 2021 年 4 月 27 日

  • 菲律宾公共官员预防性停职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影响

    菲律宾公共官员预防性停职的主要教训

    Aileen Cynthia M. Amura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Sandiganbayan Sixth Division, G.R. No. 249168, April 26, 2021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诚信和责任感至关重要。近期的一起案件,Aileen Cynthia M. Amura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Sandiganbayan Sixth Division,突显了预防性停职在确保公共官员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不会滥用职权的重要性。该案涉及一名城市旅游官员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向私人个体和实体索取金钱和礼物,用于所谓的旅游活动和项目。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预防性停职是否适用于违反《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的行为。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法律框架对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有明确规定。根据《反贪污腐败法》(R.A. 3019)第13条,任何正在接受刑事诉讼的现任公共官员,如果指控涉及该法或《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都应被停职。在本案中,关键法律条款是R.A. 3019第13条,它规定:“任何现任公共官员,如果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涉及本法或《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的违法行为,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无论是简单罪行还是复杂罪行,无论执行阶段和参与方式如何,都应被停职。”

    “预防性停职”(pendente lite)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暂停公共官员的职务,以防止他们利用职权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或继续实施不当行为。“欺诈”(fraud)在法律上通常指通过欺骗或误导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政府的诚信。例如,如果一名市政官员被指控挪用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用途,预防性停职可以防止该官员继续滥用职权。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2015年,当时Aileen Cynthia M. Amurao和她的同事被指控违反R.A. 6713第7(d)条。该条款禁止公共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礼物、款项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指控称,Amurao和她的同事利用其作为城市旅游官员的职务,向私人个体和实体索取金钱和礼物,声称这些资金用于旅游活动和项目。然而,这些资金被发现存入Amurao的个人账户,并被用于个人消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Sandiganbayan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了一项决议,要求Amurao说明为何不应对其进行预防性停职。Amurao辩称,R.A. 3019第13条仅适用于违反该法或《修订刑法典》关于贿赂的规定,而不适用于R.A. 6713的违法行为。然而,Sandiganbayan在2019年9月5日的决议中裁定,预防性停职不仅适用于R.A. 3019和《修订刑法典》的违法行为,还适用于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任何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引用了以下重要推理:“在Bustillo v. Sandiganbayan案中,本院已明确指出,R.A. 3019第13条中的‘欺诈’一词应理解为其通用含义,即指‘欺骗或误导行为,尤其是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此外,最高法院还引用了Bolastig v. Sandiganbayan案,强调预防性停职的强制性性质:“R.A. 3019第13条规定,Sandiganbayan必须对任何被指控违反该法、《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公共官员进行预防性停职。”

    最终,最高法院认定Amurao的行为涉及对公共资金的欺诈,因此她的预防性停职是合理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下:“本院认定,Sandiganbayan在争议的决议中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该决议是基于充分的法律理由作出的。”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于菲律宾的公共官员和政府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明确了预防性停职不仅限于R.A. 3019和《修订刑法典》的违法行为,还适用于涉及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这意味着公共官员在面临此类指控时,必须接受预防性停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防止进一步的滥用职权。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企业应确保其雇员,特别是担任公共职务的雇员,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个人也应了解这些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教训:

    • 公共官员在面临涉及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指控时,必须接受预防性停职。
    • 企业和个人应熟悉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 预防性停职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和防止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重要措施。

    常见问题

    什么是预防性停职?
    预防性停职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暂停公共官员的职务,以防止他们利用职权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或继续实施不当行为。

    预防性停职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预防性停职适用于涉及《反贪污腐败法》(R.A. 3019)、《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案件。

    公共官员在预防性停职期间有何权利?
    公共官员在预防性停职期间有权获得工资和福利,但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将失去所有退休或津贴福利。

    如果公共官员被无罪释放,会发生什么?
    如果公共官员被无罪释放,他们有权恢复职务并获得在停职期间未领取的工资和福利,除非在此期间对他们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对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确保其雇员,特别是担任公共职务的雇员,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了解预防性停职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其法律风险。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处理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问题,还是其他法律事务,我们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政府律师优先原则:未经授权聘请私人律师的责任归属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国家建设公司(PNCC)作为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未经政府公司律师(OGCC)和审计署(COA)的书面同意和认可,聘请私人律师支付薪酬属于违规行为。尽管COA可以拒绝支付律师薪酬,但某些公司高管不应个人承担退还这笔款项的责任。该裁决澄清了在政府公司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旨在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范围,确保他们不会因履行正常职责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财务责任。

    公款聘请私人律师:审计署能否追责?

    本案源于菲律宾国家建设公司(PNCC)聘请了四名私人律师,并向其支付了薪酬。审计署(COA)认为,PNCC在聘请这些律师时,未获得政府公司律师(OGCC)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也未获得审计署(COA)的书面认可,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这笔费用。PNCC的一些高管,包括Janice Day E. Alejandrino和Miriam M. Pasetes,被要求个人承担偿还这笔被驳回的款项。这些高管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审计署的裁决。

    根据行政命令第59号第2(a)和(b)条,政府拥有的公司是指由特别法律创建或根据公司法组织的,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资本或投票控制权的公司。本案的核心问题是PNCC是否属于政府拥有的公司,以及审计署是否有权对PNCC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进行审计。PNCC辩称,尽管政府持有其多数股份,但它仍然是一家私营公司,因此不受审计署的管辖。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PNCC实际上是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因此属于审计署的审计范围。

    根据宪法第九条D款第2(1)条,审计署有权对以下实体的账目进行审查、审计和结算: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和工具;具有原始章程的GOCC;没有原始章程的GOCC;根据宪法获得财政自治权的宪法机构、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直接或间接从政府获得补贴或股权的非政府实体,这些实体根据法律或授予机构的要求提交给审计署进行审计,作为获得补贴或股权的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审计署的审计范围涵盖所有政府拥有的公司,无论其是否具有原始章程。

    审计署认为,PNCC在未获得OGCC和COA批准的情况下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COA第95-011号通告,政府机构不得利用公共资金支付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以在法庭上代表政府机构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只有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且事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才能雇用私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同样,总统办公室第9号备忘录通告也规定,所有涉及政府拥有的公司的法律事务应专门提交给政府公司律师(OGCC)处理,且政府拥有的公司应避免聘请私人律师。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视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才能聘请私人律师。

    最高法院同意审计署的意见,认为PNCC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指出,PNCC未能获得OGCC和COA的书面批准,因此驳回了相关费用。然而,最高法院也考虑到了涉案高管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Alejandrino和Pasetes只是在履行其作为人力资源主管和代理财务主管的职责时参与了这些交易。没有证据表明她们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她们只是在PNCC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下批准支付律师费。因此,最高法院裁定,Alejandrino和Pasetes不应个人承担偿还被驳回的款项的责任。这一裁决平衡了维护公共资金完整性和保护善意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的利益。

    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最初驳回PNCC向四名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的通知,但最高法院确实减轻了对申请人 Alejandrino 和 Pasetes 的个人责任,从而修改了审计署的裁决。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审计署关于要求 Alejandrino 女士和 Pasetes 女士对相关律师费支付的异议。最高法院解释说,Alejandrino 女士和 Pasetes 女士只是在各自的职务上,即人力资源和管理主管以及代理财务主管,采取了被质疑的行为。因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作为被质疑交易一部分的申请人有任何恶意,她们只是根据 PNCC 高管的命令采取行动,因此不应对其进行个人经济处罚。重要的是,PNCC 作为一家政府所有的公司仍然对其律师事务所的非法付款负责。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强调了政府拥有的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聘请私人律师的规定。该裁决还明确了在违反这些规定时,哪些人应承担责任。本案强调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诚信和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时。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PNCC作为一家政府拥有的公司,是否应在聘请私人律师前获得政府公司律师(OGCC)和审计署(COA)的书面同意和认可。
    审计署在本案中的立场是什么? 审计署认为,PNCC在未获得OGCC和COA批准的情况下聘请私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相关费用,并要求相关高管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署驳回PNCC聘请私人律师费用的决定,但减轻了部分高管的个人责任,认为她们只是在履行职责,没有恶意。
    本案对政府拥有的公司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政府拥有的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聘请私人律师的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本案对公职人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诚信,遵守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涉及公共资金时。
    什么是政府公司律师(OGCC)? 政府公司律师(OGCC)是政府拥有的公司的主要法律办公室,负责处理其法律事务,并对相关法律部门进行监督。
    什么是审计署(COA)? 审计署(COA)是菲律宾的最高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审计和结算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的公司的账目。
    如果政府拥有的公司需要聘请私人律师,应该怎么做?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拥有的公司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但必须事先获得总检察长或政府公司律师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以及审计署的书面认可。

    如需了解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lejandrino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45400, 2019年11月12日

  • 菲律宾政府员工奖金发放的法律依据与审计监管

    菲律宾政府员工奖金发放的法律依据与审计监管

    引用案例:Juan B. Ngalob, et al.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38882, January 05, 2021

    在菲律宾,政府员工的奖金发放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政府如何管理和分配奖金充满了好奇和疑问。这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福利,也涉及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本案例中,科迪勒拉行政区(CAR)的区域发展委员会(RDC)官员和国家经济发展局(NEDA)员工因未经授权的年终奖金而受到审计委员会(COA)的审查,揭示了政府在奖金发放方面的严格法律要求和审计监管的必要性。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RDC官员和NEDA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以及这些奖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计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审查,否决了这些奖金的合法性,并要求相关人员退还已发放的款项。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政府奖金发放的复杂性,也为未来类似情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法律背景

    菲律宾政府员工的奖金发放受多项法律和规章的约束。根据1987年宪法第九条B款第8节,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不得接受额外、双重或间接的补偿,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此外,《行政法典》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除非有明显的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审计委员会引用了《2007年DBM通告第2号》,该通告规定了政府特殊项目的荣誉金授予指南。该通告明确指出,特殊项目必须是经过授权的、改革导向的或发展性质的,并且必须有具体的时间表和交付成果。此外,根据《2009年和2010年一般拨款法案》,荣誉金的支付必须有特定的拨款支持,否则被视为未经授权的支出。

    这些法律和规章的目的是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并防止政府资源的滥用。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些法律意味着政府在发放奖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透明度要求,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2009年8月28日,科迪勒拉行政区的区域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会(ExCom)通过决议,授权向其官员和秘书处发放奖金,以补偿他们在实施RDC工作计划中的“额外工作”。然而,审计委员会随后对这些奖金进行了审查,并在2011年4月和6月分别发布了通知,否决了这些奖金的合法性。

    在审查过程中,RDC官员提出,奖金是基于《2007年DBM通告第2号》和《2007年DBM通告第510号》的规定。然而,审计委员会发现,RDC未能提供任何经过批准的特殊项目计划或绩效评估计划,无法证明奖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指出:“RDC未能履行其证明奖金合法性和事实依据的责任,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和依据判定是否可以将此项目视为RDC的常规职能。”此外,审计委员会还强调,奖金的发放必须有特定的拨款支持,而RDC将奖金不当计入维护和运营费用(MOOE)而非个人服务(PS)账户,违反了《新政府会计系统》的规定。

    在上诉过程中,RDC官员试图通过强调社会正义和善意的原则来维持奖金的发放,但审计委员会认为,这些原则在明显忽视法律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不适用。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确认RDC官员和NEDA员工必须退还已发放的奖金。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对菲律宾政府员工的奖金发放具有深远的影响。它强调了政府在发放奖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意味着在处理与政府相关的财务事宜时,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所有支出都有合法依据。

    关键教训包括:

    • 政府奖金的发放必须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拨款支持。
    •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透明度要求,避免因忽视法律而承担责任。
    • 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财务交易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什么是特殊项目?
    特殊项目是指经过授权的、改革导向或发展性质的政府内部或跨部门的项目,不属于其常规和永久职能的一部分。

    政府员工可以获得奖金吗?
    是的,但必须有法律特别授权,并且必须有特定的拨款支持。

    如果奖金发放被审计委员会否决,相关人员需要做什么?
    相关人员需要退还已发放的奖金,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这些奖金是基于实际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

    审计委员会的角色是什么?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的财务交易,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合法性。

    如何确保奖金发放的合法性?
    确保奖金发放的合法性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提供经过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绩效评估,并确保有特定的拨款支持。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政府奖金发放和审计监管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合规服务。无论您是需要了解菲律宾的法律规定,还是需要帮助确保您的企业遵守所有相关法律,ASG Law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支持。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政府官员职责疏忽的法律责任:从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菲律宾政府官员职责疏忽的法律责任:从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Field Investigation Office –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v. Lucia S. Rondon, Ronaldo G. Simbahan, and Rolando A. Cabangon, G.R. No. 207735, November 10,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职责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最近的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揭示了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需要保持警惕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该案例涉及公共工程和公路部(DPWH)的官员和雇员,他们通过虚构的紧急维修骗取了政府资金。本文将探讨此案的法律背景、案情分析以及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职责疏忽可分为简单疏忽和严重疏忽。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在Andaya v. Field Investigation Office of the Office of the Ombudsman案中的定义,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而严重疏忽则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

    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政府官员有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和必要的。根据《行政法典》第六卷第40条的规定,任何资金的支出或义务的承担都必须先获得会计主管或会计单位负责人的资金可用性证明。此外,任何支出或义务都必须基于有效的索赔,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任何为不存在或虚构的义务和/或债权人出具的证明都将被视为无效,相关官员将面临解雇和刑事起诉的风险。

    例如,在日常工作中,政府会计人员在处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审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发现文件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未注明日期或编号的文件,他们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防止资金的非法使用。

    案例分析

    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始于2001年至2002年间,当时发现DPWH的某些官员和雇员与私人企业勾结,通过虚构的紧急维修骗取政府资金。涉案人员包括DPWH中央办公室的不同部门人员,他们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维修索赔来获取资金。

    在本案中,卢西亚·S·龙东(Lucia S. Rondon)、罗纳多·G·辛巴汉(Ronaldo G. Simbahan)和罗兰多·A·卡班贡(Rolando A. Cabangon)是DPWH中央办公室会计部门的员工。他们的职责是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凭证(DV)和现金分配通知(NCA)。然而,他们被指控未能发现这些文件中的欺诈迹象,导致政府资金的非法支出。

    案件首先由菲律宾反贪污办公室(Ombudsman)调查。反贪污办公室发现,涉案的192次维修中有118次涉及13辆车的维修存在明显的欺诈迹象。其中包括:维修请求由非最终用户提出、车辆未按规定提交到机动车池、维修时间间隔可疑、维修费用超出请求者的经济能力等。然而,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仅限于在DV和NCA文件上签字和批准,而这些文件在提交给他们时已经通过了其他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案件随后上诉至菲律宾上诉法院(CA)。上诉法院认为,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性质并不需要他们深入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的职责仅限于检查文件的表面是否正规。因此,上诉法院将他们的罪名从严重疏忽降为简单疏忽,并将处罚从解雇改为三个月的停职无薪。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是纯粹的行政性职责,他们有权依赖其他部门提供的文件和专业知识。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严重疏忽是指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相比之下,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

    “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是纯粹的行政性职责,他们有权依赖其他部门提供的文件和专业知识。”

    此案还引用了Macadangdang v. Sandiganbayan案,强调在处理资金支出时,预算官员的职责仅限于证明资金的可用性和分配,而不包括直接检查车辆、确定是否需要维修、招标和奖励维修店以及确定维修是否按合同规格进行等工作。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政府官员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保持警惕,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会计部门的员工,他们在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检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没有明显的缺陷或欺诈迹象。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以避免因官员的职责疏忽而遭受损失。

    关键教训:

    •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尽职调查。
    • 会计部门的员工在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检查所有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什么是简单疏忽和严重疏忽?
    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严重疏忽则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哪些责任?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和必要的。他们必须仔细审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任何缺陷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发现政府官员职责疏忽,企业和个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立即寻求法律建议,以了解其权利和可能的法律补救措施。他们还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官员的职责疏忽而遭受损失。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确保与政府部门的交易合法?
    中国企业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菲律宾和中国的法律实践在处理公共资金方面有何不同?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要求,而在中国,相关法律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经营时应了解这些差异,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合规。

  • 菲律宾司法机构国际培训费用争议:司法独立与合作的平衡

    本案涉及菲律宾最高法院批准菲律宾司法学院(PHILJA)支付参加海牙大学国际刑事法院(ICC)罗马规约培训的菲律宾法官的费用。最初,认为该培训是“免费”的,但后来海牙大学向菲律宾司法机构发送了账单,要求支付培训费用。最高法院最终批准了PHILJA支付这些费用的请求,理由是菲律宾司法机构与海牙大学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以及培训对菲律宾司法机构的益处。这一决定强调了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但也突出了在国际培训项目中,明确财务责任的必要性,以避免未来的争议。这将确保菲律宾法官能够继续参与国际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而不会给司法机构带来意外的财政负担。

    谁来买单?国际司法培训费用的归属之争

    本案的起因是菲律宾法官参加了由海牙大学主办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培训。最初的理解是,法官们的旅行和住宿费用将由海牙大学承担,但培训结束后,海牙大学向菲律宾司法机构开出了账单,要求支付菲律宾司法机构应承担的费用份额。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谁应该承担这些费用的争议,以及如何在未来的国际培训项目中避免类似的误解。

    菲律宾司法学院(PHILJA)认为,支付这些费用是合理的,理由如下:首先,此次培训是海牙大学与PHILJA之间的首次合作,为了未来的合作,不应浪费此次合作产生的善意。其次,培训的成果显著,海牙大学对菲律宾代表团的专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最后,PHILJA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这笔费用。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批准了PHILJA的付款请求。

    法院在决议中指出,此次培训旨在提高菲律宾法官对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管辖权范围的理解。法院还强调了国际合作在加强国家司法系统中的重要性。通过参与此类培训项目,菲律宾法官能够了解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并与其他国家的同行交流经验。这有助于提高菲律宾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然而,本案也暴露出在国际合作项目中,财务责任分配方面可能存在的模糊之处。最初,PHILJA和菲律宾法院行政办公室(OCA)认为该培训是“免费”的,但事实上,海牙大学只是垫付了费用。这种误解导致了后来的账单争议。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类似的情况,菲律宾司法机构在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时,应更加注重明确财务责任,并与合作方达成明确的协议。

    此外,本案也引发了关于公共资金使用的问题。由于PHILJA是一个政府机构,其资金来源于公共资源。因此,在使用这些资金时,PHILJA有责任确保其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并能够为菲律宾司法系统带来实际的益处。在本案中,PHILJA认为支付海牙大学的费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因为此次培训提高了菲律宾法官的专业水平,并促进了国际合作。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本案最终的解决方案,体现了菲律宾司法机构对国际合作的重视,以及对提高法官专业水平的承诺。通过参与国际培训项目,菲律宾司法机构能够不断学习和改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菲律宾人民。

    本案提醒我们,在国际合作中,清晰的沟通和明确的协议至关重要。双方应在项目开始前,就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达成一致,以避免未来发生误解和争议。同时,政府机构在使用公共资金时,应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够产生实际的效益。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司法学院(PHILJA)是否应该支付菲律宾法官参加海牙大学国际刑事法院(ICC)罗马规约培训的费用。
    最初是谁承担这些费用? 最初认为这些费用将由海牙大学承担。
    为什么海牙大学后来要求付款? 海牙大学后来要求付款,因为最初的理解是海牙大学只是垫付了费用,而不是完全承担这些费用。
    PHILJA为什么要支付这些费用? PHILJA认为支付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因为此次培训提高了菲律宾法官的专业水平,并促进了与海牙大学的国际合作。
    最高法院的最终决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批准了PHILJA支付这些费用的请求。
    本案对国际合作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在国际合作中,清晰的沟通和明确的协议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财务责任的分配。
    本案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有什么影响? 本案提醒政府机构在使用公共资金时,应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够产生实际的效益。
    菲律宾法官从此次培训中获得了什么益处? 菲律宾法官从此次培训中了解了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并与其他国家的同行交流了经验,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决议反映了菲律宾司法机构对国际合作的承诺以及对法官专业发展的重视。 通过解决费用问题,该决议为未来类似的培训计划奠定了基础,并强调了清晰的财务规划和沟通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性。通过对国际合作的承诺以及对清晰的沟通和协议的强调, 确保菲律宾司法系统保持高标准和国际参与。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E: REQUEST FOR TRAVEL AUTHORITY ON OFFICIAL TIME/OFFICIAL BUSINESS FOR PHILIPPINE JUDGES PARTICIPATING IN TRAINING AT THE HAGUE UNIVERSITY FROM MARCH 9 TO 16, 2019., A.M. No. 19-02-11-SC, January 28, 2020

  • 公务人员渎职与伪造公文:责任界定与法律适用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公共官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最高法院裁定,官员不能仅凭下属提供的文件而免除其审慎义务。在本案中,官员桑提达因玩忽职守而被判有罪,因为他在未经充分核实的情况下签署了不准确的文件,从而导致公共资金的损失。此判决强调,公共职务是一项公共信托,所有公务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尽最大责任、诚信、忠诚和效率地服务,以爱国主义和公正行事,并过着朴素的生活。

    公务车辆采购案:渎职还是伪造?

    本案源于对交通运输通信部(DOTC)官员韦南西奥·桑提达(Venancio G. Santidad)的指控,他被指控在采购三菱Delica厢型车项目中存在不当行为。具体而言,桑提达签署了财产发票收据(IRP),证明已将21辆厢型车移交给伊莎贝拉省第四区的议员安东尼奥·阿巴亚(Antonio Abaya)。然而,调查显示,这些车辆并未实际交付,许多车辆的所有权存在问题,这引发了对桑提达行为的质疑。桑提达随后面临行政和刑事指控。行政方面,监察署指控他犯有严重不诚实和玩忽职守;刑事方面,他被指控犯有21项伪造公共文件罪。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桑提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渎职,或仅仅是行政疏忽。

    本案中,监察署认定桑提达犯有严重不诚实罪,而上诉法院撤销了这一决定,认为桑提达是出于真诚,依赖于下属准备的文件。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桑提达犯有严重玩忽职守罪。法院指出,桑提达作为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即在签署IRP之前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一些文件本身就存在问题,应当引起桑提达的警觉。例如,验收证书不完整,未列明车辆的车牌号、注册证书号和保险合同号,这与DOTC的采购要求不符。此外,检查报告中提到的车辆数量和型号与采购订单不一致,资金支付金额低于合同价格,这些都显示存在异常。尽管存在这些异常情况,桑提达仍然签署了IRP,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强调,公共官员不能仅仅依赖下属提交的文件而免除其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大量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官员必须更加谨慎。在本案中,桑提达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公共资金被浪费。最高法院在审议后判定,伪造公共文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犯罪意图(dolo),基于过失的鲁莽行为不构成此罪。因此,桑提达被控的因鲁莽导致伪造公共文件罪名不成立。

    最高法院还讨论了所谓的“Arias原则”,该原则允许高级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其下属的报告。然而,法院指出,如果存在应当引起高级官员警觉的情况,他们不能以依赖下属的报告为由逃避责任。在本案中,上述的种种异常情况表明,桑提达不应盲目地信任下属的报告。因此,桑提达不能援引Arias原则来为自己辩护。法院最终认定桑提达的行为构成严重玩忽职守,这一罪名符合既定的事实和法律原则。考虑到桑提达的职务性质以及案件涉及的公共资金数额,最高法院判处其革职处分,并取消其退休福利和其他权益。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交通运输通信部(DOTC)的官员在车辆采购过程中,未能履行其职责,是否构成严重玩忽职守罪。同时,需要探讨因鲁莽疏忽而导致的公共文件伪造行为是否可以成立。
    桑提达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桑提达是DOTC采购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监督车辆采购过程。他签署了财产发票收据(IRP),证明车辆已交付给议员安东尼奥·阿巴亚,但实际上车辆并未交付。
    法院如何评价桑提达的签名行为? 法院认为桑提达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即在签署IRP之前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尽管存在一些异常情况,桑提达仍然签署了IRP,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Arias原则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Arias原则允许高级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其下属的报告。但是,如果存在应当引起高级官员警觉的情况,他们不能以依赖下属的报告为由逃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桑提达不能援引Arias原则来为自己辩护。
    最高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桑提达?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桑提达的行为构成严重玩忽职守,并判处其革职处分,并取消其退休福利和其他权益。
    严重玩忽职守的定义是什么? 严重玩忽职守是指,在即使粗心和轻率的人也不会不注意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且并非无意而是故意地,有意识地漠视后果,以及可能影响到他人之处。
    本案对公共官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对公共官员的启示是,他们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共官员不能仅仅依赖下属的报告,而必须进行独立的审查和核实。
    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需要哪些条件? 要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利用其公职身份,明知陈述不实仍为之,即有作伪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强调了公共官员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了公共职务是一项公共信托。法院的判决也明确了在公共管理中,真诚的疏忽与故意的渎职之间的界限。公务人员应时刻牢记其职责,履行其职责,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办公室诉桑提达,G.R No.,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