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公共财政

  • 公款支出的合规性:问责制与诚信原则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强调,对政府资金的不当使用,即使出于善意,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判决对地方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和支出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以及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从而维护公共财政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公款能否任性花?对卡加延德奥罗市水务局违规津贴的反思

    本案涉及卡加延德奥罗市水务局(COWD)向其董事会成员和员工发放的各种津贴和福利,这些支出后来被审计委员会(COA)认定为违规并要求退还。审计委员会认为,这些津贴和福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地方水务局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规定。COWD则辩称,这些支出是在诚信原则下进行的,不应要求退还。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免于承担因违规支出政府资金而产生的退还义务?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审计委员会的权威,即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和监督,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法院强调,公共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超出法律范围的支出都应被视为违规。COWD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应受到《总统令》第198号的规制,该法令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形式和限额。超出该法令规定的津贴和福利均属违规,需要退还。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了诚信原则在确定退还责任中的作用。法院指出,如果公职人员在支出政府资金时出于善意,并且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可以免于承担退还责任。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COWD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并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他们明知或应知其支出的津贴和福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决定支出这些款项,因此不能免于承担退还责任。

    此外,法院还明确了不同责任人的退还义务。对于直接参与违规支出决策的公职人员,他们应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对于仅是接受了违规津贴和福利的普通员工,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接受这些款项,并且没有参与任何违规行为,则可以免于承担退还责任。法院在此案中引入了“净不予批准金额”的概念,即总的不予批准金额扣除免于退还的金额后,由存在恶意、渎职或重大过失的批准/授权官员共同承担。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避免让无辜者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

    关于其他支出的分析,例如过度的手机费用和捐赠,法院裁定,无论善意与否,都应退还。只有那些已经过去了三年以上且未通知其不合规的费用,由于时间过长及社会公正原因可以不被退还。

    《菲律宾行政法》第38条规定:“如果官员行为是出于善意、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尽到了一位好家长的努力,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菲律宾的公共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公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资金时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诚信原则在确定责任中的作用。该判决有助于提高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公共资金被滥用或浪费。总的来说,本案强调了在公款使用上的合规性和问责制,即使是出于“好意”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既定规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卡加延德奥罗市水务局的某些财务支出是否违规,以及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退还责任。
    审计委员会在此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和监督,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什么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出于善意,并且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净不予批准金额”? “净不予批准金额”是指总的不予批准金额扣除免于退还的金额后,由存在恶意、渎职或重大过失的批准/授权官员共同承担的金额。
    违反行政命令支出的费用是否会退还? 是的。对因违反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支出作出了同样的裁决,确定必须退还这些资金。
    为什么手机超额使用费必须退还? 对超额手机费用的退款要求作出了同样的裁决,确定需要偿还这些资金。
    为什么禁止向慈善组织捐款? 关于向慈善组织的捐款,同样的裁决确定政府不得这样做,并且个人有责任退还捐款,除非适用例外情况。
    在多长时间后退还非法开支不再有效? 当不合规支出在发行之日起超过三年时,由于情况特殊及社会公正考虑因素,则个人无需退还这笔款项。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CAGAYAN DE ORO CITY WATER DISTRICT VS.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13789, April 27, 2021

  • 菲律宾政府员工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的法律框架与限制

    菲律宾政府员工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的法律框架与限制

    Confederation for Unity, Recognition and Advancement of Government Employees v. Abad, G.R. No. 200418, November 10,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员工的福利和激励金常常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特别是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CNA Incentive),其发放和限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法律挑战。本案例涉及政府员工组织与预算管理部的争议,揭示了菲律宾法律对政府员工激励金的严格规定及其对员工权益的影响。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预算管理部(DBM)发布的预算通告2011-5号,该通告对2011年的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设定了25,000比索的上限。该上限引发了政府员工组织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集体谈判权利。本案不仅揭示了政府员工在争取福利方面的挑战,也展示了菲律宾法律体系在平衡公共财政与员工权益方面的复杂性。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保障所有工人,包括政府员工,享有自组织、集体谈判和谈判的权利。然而,政府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受到限制,仅限于法律未规定的就业条款和条件。根据《执行令第180号》,政府员工的组织权旨在“进一步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而非像私营部门员工那样用于集体谈判。

    《行政命令第135号》授权政府机构向其员工发放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但必须遵守预算管理部发布的政策和程序指南。此外,《公共部门劳工管理委员会决议第4号》规定,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应从机构节省的资金中支付,并且设定了节省资金的分配比例。这些法律和规章构成了本案的基础,规定了政府员工激励金的发放条件和限制。

    例如,根据《公共部门劳工管理委员会决议第4号》,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的资金来源必须是“机构在签署集体谈判协议后产生的节省资金”。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足够的节省资金,激励金可能无法发放或需要调整。此外,菲律宾法律还规定,政府员工的福利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限制,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社会福利和发展部的员工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获得了30,000比索的激励金。然而,预算管理部随后发布了预算通告2011-5号,设定了25,000比索的上限。社会福利和发展部要求员工退还超出的5,000比索,引发了员工组织的强烈不满和法律诉讼。

    员工组织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预算通告2011-5号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他们认为,预算管理部无权设定激励金上限,并且要求法院宣布该通告无效。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相关法律和规章,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法院的推理如下:“预算通告2011-5号的发布是预算管理部在其法定权限内的行为。”法院进一步解释道:“预算管理部有权设定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的上限,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然而,法院也指出,预算通告2011-5号不能追溯适用于已经发放的激励金,因此要求员工退还超出部分的命令是无效的。

    法院的裁决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 审查预算管理部的法定权限和相关法律规定
    • 评估预算通告2011-5号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
    • 考虑员工组织的主张和证据
    • 权衡公共财政的需要与员工权益的保护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对菲律宾政府员工的福利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法院确认了预算管理部在设定激励金上限方面的权限,这意味着政府机构在发放激励金时必须遵守预算管理部的指导。其次,裁决强调了法律的非追溯性原则,保护了已经获得福利的员工权益。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本案提供了一些实用建议。企业在制定员工福利政策时,应确保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并考虑到公共财政的限制。个人,特别是政府员工,应了解其权利和福利的法律基础,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教训:

    • 政府员工的福利必须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 预算管理部有权设定激励金的上限,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 法律的非追溯性原则保护了已经获得福利的员工权益

    常见问题

    什么是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
    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是政府员工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获得的额外福利,旨在奖励他们的努力和提高工作效率。

    预算管理部为什么要设定激励金上限?
    预算管理部设定激励金上限是为了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政府机构为了积累节省资金而削减必要开支或增加预算。

    员工是否有权获得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
    员工有权获得集体谈判协议激励金,但其发放必须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并取决于机构的节省资金情况。

    如果激励金已经发放,员工是否需要退还超出部分?
    根据本案的裁决,如果激励金已经发放,员工无需退还超出部分,因为法律的非追溯性原则保护了已经获得福利的员工权益。

    如何确保政府员工的福利政策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机构应在制定和实施福利政策时,参考预算管理部和相关法律机构的指导,并确保政策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了解中国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的劳动法和员工福利方面的挑战。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公共部门雇员的奖金权利:了解既得利益与标准化工资法

    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免税公司 (Duty Free) 向其官员和雇员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的做法不构成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批准奖金的 Duty Free 官员和收到奖金的雇员无需退还这笔被禁止的款项。对于 1989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领取奖金的员工,应继续发放奖金,但之后入职的员工则不应享受。这一裁决澄清了政府机构中员工福利的性质,特别是对于那些最初由私人承包机构雇用,然后过渡到公共部门雇员的员工而言。标准化工资法 (SSL) 旨在统一政府机构的薪酬,本案强调了 SSL 与既得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为确定员工福利提供了依据。

    既得利益与政府规则:免税店奖金之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菲律宾免税店 (Duty Free) 于 2002 年向其官员和雇员发放的第 14 个月奖金,总额为 14,864,500.13 比索。菲律宾审计署 (COA) 以违反总统令 (P.D.) 第 1597 号第 5 条和 2001 年 6 月 25 日的第 20 号备忘录命令为由,不允许支付该奖金,理由是该奖金的发放未经菲律宾旅游局 (PTA) 董事会和总统办公室的批准。免税店辩称,根据其与免税店菲律宾员工协会 (DFPEA) 签订的雇佣合同,停止发放奖金将减少员工的福利。COA 辩称,免税店是一家政府实体,其雇员受标准化工资法 (SSL) 的约束,因此无权享受该奖金。

    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免税店雇员是否是最初的私营公司 DFPSI 的雇员,之后成为受标准化工资法 (SSL) 管辖的政府雇员。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 SSL 旨在标准化政府机构的薪酬,并规定只有 1989 年 7 月 1 日的在职雇员才有权继续领取未纳入标准化工资率的其他补偿。免税店辩称,所有雇员,无论是在 SSL 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受雇,都有权根据其雇佣合同获得既得的第 14 个月奖金权利。 COA 反驳说,在调解仲裁员做出裁决后,当免税店终止与 DFPSI 的人力服务合同并承担后者的义务时,雇员并未保留其与 DFPSI 的雇佣合同下的福利。

    最高法院的裁决部分支持了免税店的申诉。法院认为,COA 在不允许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时并没有严重滥用其自由裁量权,理由是标准化工资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雇员的薪酬。 然而,法院还裁定,批准发放奖金的免税店官员和领取奖金的雇员无需退还这笔被禁止的款项,原因是他们是出于善意。 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它承认了一个人出于善意行动(即诚实的意图且没有无良利用他人的意图)时适用的原则。

    法院强调,对于雇用于 DFPSI 的雇员在何时受 SSL 约束问题至关重要。法院表示,免税店在 1998 年驳回了免税店质疑调解仲裁员裁决的申诉后,但在 2002 年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之前,终止了与 DFPSI 的人力服务合同。 截至免税店支付被禁止金额时,雇员已在其直接监督和控制之下。他们当时是政府雇员,此后他们的报酬和福利必须符合 SSL。简言之,由于之前的雇佣合同(DFPSI)授予第 14 个月奖金仅是作为额外的福利,COA 正确裁定,就 1989 年 7 月 1 日之后聘用的雇员而言,发放第 14 个月奖金没有法律依据。

    免税店主张其维持发放奖金的义务是出于避免福利减少。尽管出于同情,我们拒绝采纳该论点,因为免税店未能承担符合政府财政规范的义务。考虑到免税店在发放奖金后已经免于 SSL 的约束,法院认为这一裁决只适用于雇员免受 SSL 约束之前的时期。 此外,该法院驳斥了免税店认为在 DFPEA 案中支持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的说法。法院澄清说,之前的案件仅仅驳回了免税店关于撤销调解仲裁员进行资格选举的命令的申诉,而没有对奖金的合理性作出裁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审计署 (COA) 是否有权不允许菲律宾免税公司 (Duty Free Philippines, DFP) 向其员工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以及哪些人应承担任何不允许支付行为的责任。
    菲律宾审计署 (COA) 为什么不允许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 COA 不允许支付,理由是该笔支付未经菲律宾旅游局 (PTA) 董事会和总统办公室的批准,因此违反了有关支出额外福利的规则。
    哪些人需要偿还禁止的奖金? 法院裁定,虽然该奖金没有法律依据,但批准奖金发放的免税店官员和领取奖金的雇员无需退还禁止的款项,因为他们是出于善意。
    “善意”在本案中如何定义? 在本案中,“善意”是指有诚实的意图,并且在不了解任何足以提醒持有人有异常情况的情况下,秉持诚实的意图行动。
    “标准化工资法 (SSL)”是什么? 标准化工资法 (SSL) 是一项旨在标准化政府及其公司和机构职位薪酬的菲律宾法律。
    在本案中,SSL 如何适用? SSL 在确定免税店雇员是否有资格享受其他福利(如第 14 个月奖金)时适用,这些福利没有纳入标准工资率。根据标准化工资法,只有在 1989 年 7 月 1 日在职的雇员才有权继续领取此类福利。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免税店的申诉,裁定在支付第 14 个月奖金时并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官员和雇员无需退还被禁止的款项。
    在菲律宾旅游局之前入职并在菲律宾免税店工作了多久的雇员仍然有权领取奖金? 只有在 1989 年 7 月 1 日已领取奖金的员工才有权继续领取该奖金。在 1989 年 7 月 1 日之后被录用的员工无权享受该奖金。
    在本案中,菲律宾免税公司的主张是什么? 菲律宾免税公司辩称,他们有义务发放第 14 个月奖金,否则将减少员工的福利。

    总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与政府公司中雇员福利相关的错综复杂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从私营企业过渡而来的雇员的利益。虽然第 14 个月奖金被视为不符合 SSL,但官员和雇员可以免于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突出了法院善意与遵守财政规定的重要性。法院维护在确定员工福利时 SSL 的基本角色,在对先前合同安排下的利益和现有法律约束条件之间进行细致的平衡。

    如需咨询有关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问题,请通过 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DUTY FREE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10991, 2016 年 7 月 12 日

  • 菲律宾政府机构的忠诚奖励金:预算部门批准的重要性

    政府忠诚奖励金需经预算部门批准方可发放

    G.R. No. 128001, 1999年9月22日

    引言

    在菲律宾,公共部门雇员的忠诚度和服务得到认可和奖励是很重要的。然而,政府机构在发放忠诚奖励金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最近的案例强调,即使机构有储蓄,也必须获得预算与管理部(DBM)的授权才能使用这些资金发放奖励。未能获得此授权可能导致审计署(COA)的否决,并使负责官员承担责任。本案例分析探讨了这一重要原则,为政府机构和雇员提供了关于合规性和适当程序的重要见解。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产品开发和设计中心(PDDCP)在未事先获得预算与管理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其储蓄支付忠诚奖励金是否合法。审计署否决了这项支出,最高法院最终介入,澄清了菲律宾公共财政管理中的关键方面。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和合规地使用为目标。多项法律法规对此框架进行了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法典》(Executive Order No. 292)和《政府拨款法》。

    《行政法典》第VI编第49条明确规定,政府机构若要将拨款中的储蓄用于特定目的,包括“根据公务员法律向功勋卓著的官员和雇员发放现金奖励”,必须获得部长的批准。 此处“部长”指的是预算与管理部部长。该条款明确指出:

    使用储蓄用于特定目的的权力 – 《政府拨款法》中规定的拨款结余,经部长根据总统批准的规则和程序批准,可用于结算本财政年度或以前财政年度发生的以下义务:

    … …

    (5)根据公务员法律向功勋卓著的官员和雇员发放现金奖励。”

    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预算与管理部在政府支出,特别是使用机构储蓄方面的核心作用。其基本原理是集中财政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或不当的支出,即使相关机构拥有可用资金。

    此外,《总统令第1177号》(PD 1177),即《菲律宾政府预算改革法令》第55条也强调了预算专员(现为预算与管理部部长)的批准要求,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一个严谨的框架,旨在保障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案件详情

    本案源于产品开发和设计中心(PDDCP)执行主任米内瓦·佛朗哥批准向PDDCP官员和雇员发放奖励金。这些奖励包括绩效奖励金和忠诚奖励金,其中忠诚奖励金总额为 379,200.00 比索。然而,审计员 Lourdes S. de la Cruz 暂停了这笔支出的发放,理由是 PDDCP 未经预算与管理部批准使用其储蓄支付奖励金,也未获得公务员委员会(CSC)对其奖励金发放指南的批准。

    佛朗哥随后向预算与管理部和公务员委员会寻求追溯批准。公务员委员会主席 Patricia A. Sto. Tomas 回复称,由于 PDDCP 的奖励金发放指南是在《行政法典》实施细则生效之前制定的,因此无需公务员委员会批准。然而,预算与管理部并未回应 PDDCP 的批准请求。

    审计署最终维持了审计员的否决决定,理由是 PDDCP 未能获得预算与管理部使用储蓄支付忠诚奖励金的授权。佛朗哥不服审计署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计署最初暂停发放忠诚奖励金是正确的,因为确实缺乏预算与管理部的授权。法院强调了《行政法典》第VI编第49条的明确规定,即使用储蓄发放现金奖励需要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法院指出:

    “因此,审计员 de la Cruz 正确地否决了支付 379,200.00 比索忠诚奖励金的支出,因为缺乏预算与管理部的授权。她为何允许支付 140,900.00 比索绩效奖励金,记录中没有说明。”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也认识到,预算与管理部尚未对 PDDCP 的授权请求作出回应。法院认为,审计署在预算与管理部尚未就授权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就完全否决支出是不成熟的。法院认为,更审慎的做法是等待预算与管理部的决定,因为预算与管理部有可能批准 PDDCP 的请求。

    因此,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佛朗哥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直接命令审计署解除否决,而是下令预算与管理部在 15 天内对 PDDCP 的授权请求作出决定。最高法院撤销了审计署的决定,但同时指示审计署在预算与管理部就 PDDCP 的请求采取行动后,再根据预算与管理部的决定作出新的决定。

    实际意义

    佛朗哥诉审计署案 为政府机构发放员工奖励金确立了重要的先例。本案明确强调,即使政府机构拥有储蓄,也无权自行决定使用这些储蓄发放忠诚奖励金或其他现金奖励。预算与管理部的事先授权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本案的教训是明确的:在计划使用储蓄发放奖励金之前,务必首先获得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未能遵守这一程序可能会导致审计否决,并可能对负责官员造成不利的行政和财务影响。本案还突显了政府机构内部有效沟通和协调的重要性,特别是与预算与管理部和公务员委员会等中央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政府雇员而言,本案强调了奖励金的发放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虽然本案的结果最终取决于预算与管理部的决定,但它提醒雇员,奖励金的发放并非必然,而是取决于机构的合规性和中央财政机构的批准。

    关键经验

    • 事先批准: 政府机构必须在发放忠诚奖励金等现金奖励前,获得预算与管理部的明确授权。
    • 合规性至上: 即使机构有储蓄,也不能凌驾于预算法规之上。合规性是公共资金管理的基石。
    • 程序正当性: 奖励金的发放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和程序。程序上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奖励金被否决。
    • 中央机构的作用: 预算与管理部和公务员委员会等中央机构在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和合法使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沟通与协调: 政府机构必须与中央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合规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否决。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机构有储蓄,为什么还需要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才能发放奖励金?

    即使机构有储蓄,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也是必需的,因为这符合公共财政管理的集中控制原则。《行政法典》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使用储蓄用于特定目的(包括现金奖励)需要预算与管理部的授权,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和合法使用。

    2. 如果预算与管理部拒绝批准,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如果预算与管理部拒绝批准,机构可以尝试与预算与管理部沟通,了解拒绝的原因,并尝试解决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机构可能需要调整其奖励金计划或寻求其他资金来源。最终,预算与管理部的决定具有约束力,机构必须遵守。

    3. 公务员委员会的批准与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哪个更重要?

    在本案中,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被认为是决定性的。虽然公务员委员会的意见对于奖励金计划的合规性很重要,但预算与管理部的财政授权是发放资金的先决条件。两者都至关重要,但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在资金发放方面具有最终决定权。

    4. 本案的判决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府机构?

    是的,本案的判决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菲律宾政府机构,包括国家政府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和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预算与管理部授权的要求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政府实体。

    5. 雇员如何确保其机构遵守奖励金发放的规定?

    雇员可以通过了解有关奖励金发放的适用法律、法规和机构指南,并向机构管理层询问奖励金计划的合规性来发挥积极作用。如果雇员对合规性有疑虑,可以向适当的机构(如审计署或公务员委员会)报告。

    6. 绩效奖励金和忠诚奖励金的处理方式是否相同?

    根据本案,绩效奖励金和忠诚奖励金在预算批准要求方面没有区别。两者都属于“现金奖励”,因此都需要获得预算与管理部的授权才能使用机构储蓄进行支付。本案中,审计员最初暂停了绩效奖励金和忠诚奖励金的发放,突显了统一的批准要求。

    7. 如果奖励金已经发放,但事后被审计署否决,会发生什么?

    如果奖励金已经发放,但事后被审计署否决,相关官员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可能需要退还非法支出的资金。此外,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进一步的审计审查和行政处罚。因此,在发放任何奖励金之前确保完全合规至关重要。

    8. 预算与管理部在审批奖励金申请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预算与管理部在审批奖励金申请时,可能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机构的财务状况、奖励金计划的合理性、奖励金是否符合既定的公务员法律和法规,以及更广泛的政府财政政策。预算与管理部旨在确保奖励金的发放是审慎的、公平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

    9. 本案判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佛朗哥诉审计署案 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此在菲律宾具有约束力。它为未来涉及政府机构发放奖励金的类似案件确立了先例。未来的法院和审计署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可能会遵循本案的原则,即预算与管理部的批准是使用储蓄发放现金奖励的必要条件。

    10. 本案是否意味着政府机构永远不能使用储蓄发放奖励金?

    不是的。本案并非禁止政府机构使用储蓄发放奖励金。相反,它强调了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如果政府机构获得预算与管理部的适当授权,并且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则可以使用储蓄发放奖励金。本案的关键信息是,合规性和事先批准至关重要。

    安盛联合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公共财政管理和政府法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所在的政府机构需要有关奖励金发放、预算合规性或与预算与管理部和审计署互动的法律指导,请随时联系我们。 立即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的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