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要起诉公务员违反《反贪污腐败法》,必须证明公务员怀有恶意或严重疏忽大意。仅仅因为公民不同意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法院不会推翻监察专员的事实认定。此外,即使我们放宽审查监察专员调查结果的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也没有理由批准请愿书。为了使监察专员采取这种做法,必须首先表明存在明确或可信的统一目的,将受访者的独立行为联系或激活起来。
红线:马尼拉公务员是否滥用职权?
Artex Development Co., Inc.(以下简称 Artex)向监察专员投诉马尼拉市的几位公共官员,声称他们在进行拍卖以及向中标者 V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 VN)颁发新所有权证书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Artex 声称,这些官员相互串通,不正当地偏袒 VN。监察专员驳回了 Artex 的申诉,理由是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提起此案。
根据《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渎职行为要求证明以下行为:(1) 被告是履行行政或官方职能的公务员或与他们串通的私人;(2) 公务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期间或与其公共职位有关的情况下实施了违禁行为;(3) 公务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4) 其行为给政府或任何私人当事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者给予任何一方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好。在此框架下,申诉人必须充分证明所指控公务员行为的各个方面。
在本案中,Artex未能证明公务员们行为不正。重要的是,不能仅仅基于指控就轻易地认定公务员的行为是相互关联的,目的是阻止Artex行使赎回权。对于监察专员来说,采取这种做法之前,必须首先表明存在清晰或可信的统一目的,将各官员的单独行为联系或激活起来。
特别是,监察专员发现:(1) Jose 和 Marteja 建议 Artex 的代表参加拍卖,但后者没有这样做;(2) Jose 和 Marteja 要求 Artex 延长公司存续期限,因为该公司“即将到期”;(3) Del Mundo 建议市财政厅拒绝赎回请求,因为 Artex 的 CTC 是伪造的,违反了《地方政府法》;(4) Jose 和 Marterja 发布了未赎回证书,因为他们认为一年的期限是从拍卖日算起的(市法律办公室后来认为,一年的期限是从出售登记之日算起的,而不是实际出售之日);(5) 地产登记员 Timones 有义务记录 VN 对房产的合并所有权,即使没有最终转让契约。
最高法院认为,监察专员已经充分澄清,它并未要求Artex证明高于可能的证据。在对原告的申诉作出裁决时,最高法院继续强调了不干预监察专员履行调查和起诉权力的政策。这意味着请愿人需要满足更高的举证责任才能使法院能够干预。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鉴于 Artex 提供的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理由产生一种有根据的信念,即被告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 这段措辞是对可能的证据的经典定义。虽然监察专员明确使用可能的理由可能更为谨慎,但使用表面证据来代替,不能被认为是严重滥用职权。此外,仅仅使用表面证据这个词,并没有改变监察专员进行初步调查所需提供的证据量。重要的是,监察专员实际上应用了可能原因的概念来确定是否有理由起诉被告。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监察专员是否在驳回 Artex 对几位公共官员的申诉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申诉声称这些官员相互串通,不正当地偏袒 VN。特别是,最高法院正在权衡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 |
《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要求证明哪些要素? | 要证明《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项下的违法行为,必须证明:(1)被告是履行行政或官方职能的公务员或与他们串通的私人;(2)公务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期间或与其公共职位有关的情况下实施了违禁行为;(3)公务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4)其行为给政府或任何私人当事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或者给予任何一方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
最高法院对监察专员调查结果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 通常,法院不会干预监察专员行使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只有在证明监察专员存在严重滥用职权(例如以反复无常或异想天开的方式行使判断,相当于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干预。 |
Artex 在试图证明公务员存在渎职行为时,主要提出了哪些论点? | Artex 辩称,这些公务员以预谋和不正当的方式拒绝并拖延了 Artex 对这些房产的赎回,构成了恶意和偏袒行为。Artex 还认为,监察专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公务员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构成了共同阻止 Artex 赎回房产的意图。 |
监察专员为什么驳回了 Artex 的申诉? | 监察专员驳回了申诉,理由是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这些公务员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监察专员认定这些公务员的行为是按照他们的职责行事的,或者至少是按照他们善意认为法律对他们的要求行事的。 |
在本案中,可能的理由与表面证据有何不同? |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监察专员可能使用了“表面证据”一词,但仍然要求证明存在可能的理由才能起诉这些公务员。即使术语不同,用于进行初步调查的证据量并未改变。 |
本案对于要求公共官员承担渎职责任的意义何在? | 本案强调,证明公共官员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需要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官员的恶意、偏袒或严重疏忽行为。本案表明,仅凭个人的观点并不能取代确凿的证据。 |
监察专员的裁决是否推翻了对涉嫌行为的既定信念? | 不是。监察专员承认必须证明公务员“怀有恶意或严重疏忽大意”,这是一种“不诚实的目的或某种道德偏差,以及有意做错事,通过某种动机的意图或良好意愿而违反宣誓职责的行为。” |
总之,最高法院维持了监察专员的决定,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对这些受访者存在恶意和严重疏忽大意,因此驳回了 Artex 的申诉,这符合先前对渎职行为和滥用政府职权的案件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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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rtex Development Co., Inc. 诉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G.R. No. 203538,201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