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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的监察专员管辖权:一项关键裁决

    菲律宾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监察专员管辖权

    G.R. Nos. 256060-61, June 27, 2023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在自由港区内开展进口业务,突然发现其进口许可申请被无故延迟。这种情况不仅会扰乱业务运营,还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本案探讨了监察专员(Ombudsman)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使这些GOCC并非通过原始章程成立。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监察专员的权力范围,对在菲律宾与GOCC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 Poro Exim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原告”)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起的申诉,指控 Poro Poin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PPMC) 的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Felix S. Racadio(以下简称“被告”)违反了《共和国法》第 3019 号法案(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以及其他行政违规行为。PPMC 是由基地转换和发展管理局 (BCDA) 全资拥有的公司,负责管理波罗角自由港区 (PPFZ)。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拖延批准其超过 200 辆车辆、设备和零件的进口许可申请,损害了原告的进口业务。原告还声称,被告发布了一份“说明理由令”,声称原告存在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注册证书被撤销。

    被告辩称,监察专员对其没有管辖权,因为 PPMC 是一家没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 (GOCC)。监察专员办公室最初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

    相关法律原则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监察专员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管辖权范围。《菲律宾宪法》第 XI 条第 13 款规定了监察专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其中包括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指示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履行法律要求的任何行为或职责。

    《共和国法》第 6770 号法案(《1989 年监察专员法案》)第 15 (1) 条明确规定,监察专员有权调查和起诉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它对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可审理的案件拥有主要管辖权,并且可以接管政府任何调查机构对此类案件的调查。

    以下是宪法中的关键条款:

    第 13 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

    1. 自行或根据任何人的投诉,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的、不公正的、不适当的或效率低下的

    2. 根据投诉或自行决定,指示政府的任何公共官员或雇员,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工具,以及任何具有原始章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履行并加快法律要求的任何行为或职责,或停止、防止和纠正履行职责中的任何滥用或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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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颁布其程序规则并行使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或履行此类职能或职责。(强调和下划线)

    案件分析

    最高法院认为,监察专员办公室错误地认为其对 GOCC 的管辖权仅限于具有原始章程的公司。法院强调,宪法赋予监察专员更广泛的权力,包括调查任何公共官员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履行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院指出,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这些GOCC是否具有原始章程。《人民诉桑迪甘巴扬》一案明确裁定,桑迪甘巴扬对GOCC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原始章程。

    最高法院强调以下几点:

    • 立法机关在授权将“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总裁、董事或受托人或经理”纳入桑迪甘巴扬的管辖范围时,一直避免对其成立方式进行任何区分。
    • 这种刻意的遗漏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打算将这两种类型的公司总裁、董事或受托人或经理纳入桑迪甘巴扬的管辖范围,只要他们涉及贪污腐败。
    • 如果不是这样,它本可以简单地进行必要的区分。但它没有。

    法院认为,由于桑迪甘巴扬对 GOCC 的总裁、董事、受托人或经理拥有管辖权,无论他们是否通过原始章程成立,那么监察专员也对他们拥有管辖权。

    法院裁定,监察专员办公室在裁定其没有管辖权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恢复了 OMB-L-C-17-0487 和 OMB-L-A-17-0532 案件,并将案件发回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便就案情进行裁决。

    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澄清了监察专员对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GOCC)官员的管辖权范围。这意味着,即使 GOCC 并非通过原始章程成立,其官员也可能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监察专员的调查和起诉。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在与 GOCC 打交道时,必须更加谨慎和遵守法律法规。GOCC 官员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监察专员的审查,并且他们可能会因贪污腐败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受到起诉。

    主要经验教训

    • 监察专员对 GOCC 官员的管辖权不仅限于具有原始章程的公司。
    • GOCC 官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 企业和个人在与 GOCC 打交道时应谨慎行事。

    例如,如果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由政府控制的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该公司涉嫌腐败行为,监察专员有权对此事进行调查,即使该公司不是根据原始章程成立的。

    常见问题解答

    监察专员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监察专员有权调查任何公共官员、雇员、办公室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该行为或不作为似乎是非法的、不公正的、不适当的或效率低下的。

    桑迪甘巴扬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桑迪甘巴扬对违反《反贪污腐败法》以及其他由公共官员和雇员(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总裁、董事和经理)实施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如果我怀疑 GOCC 官员存在腐败行为,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

    本案对与 GOCC 打交道的企业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与 GOCC 打交道时谨慎行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GOCC 官员如何避免腐败指控?

    GOCC 官员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并以诚信和透明的方式行事。

    有法律问题?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公共官员责任与反贪污法:如何界定公共官员及其职责

    菲律宾公共官员责任与反贪污法的主要教训

    Luis G. Quiogue v. Benito F. Estacio, Jr. and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G.R. No. 218530, January 13, 2021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责任和反贪污法是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理解这些法律原则不仅有助于合规,还能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本案例中,Luis G. Quiogue对Benito F. Estacio, Jr.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No. 3019),揭示了公共官员身份的界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的复杂性。

    引言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职责和反贪污法对社会和经济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案例中,Luis G. Quiogue指控Benito F. Estacio, Jr.在担任Independent Realty Corporation(IRC)董事期间,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因为他收取了不当的分离福利。核心法律问题在于Estacio是否被视为公共官员,以及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该法的行为。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公共官员身份的法律定义,还展示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些法律原则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No. 3019)旨在防止公共官员和雇员的腐败行为。根据该法第3条(e)款,公共官员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不可原谅的疏忽,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造成任何一方(包括政府)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当的利益、优势或优惠,即构成违法行为。公共官员的定义包括通过法律直接规定、通过选举或由有权机构任命的人员,他们参与政府的公共职能或履行公共职责。

    在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Estacio是否属于公共官员。根据《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2条(b)款,公共官员包括选举或任命的官员和雇员,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无论是在分类还是非分类或豁免服务中,只要他们从政府获得报酬,即使是名义上的。此外,《修订后的刑法典》第203条定义了公共官员为通过法律直接规定、通过选举或由有权机构任命的人员,他们参与政府的公共职能或在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履行公共职责。

    这些法律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实际应用。例如,如果一个政府机构的董事收取了不当的报酬,这可能被视为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因为他被视为公共官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2007年,当时的总统Gloria Macapagal-Arroyo推荐Estacio担任IRC董事会成员。IRC是一家由政府监管的公司,其股份由政府拥有。Estacio在2010年通过了一项董事会决议,授予公司高管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分离福利,引发了Quiogue的投诉,指控他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

    案件的程序过程始于Quiogue向Ombudsman办公室提起诉讼,指控Estacio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3条(e)款。Ombudsman办公室在2014年10月13日发布决议,认定Estacio是公共官员,但没有发现他违反该法的行为。Quiogue对该决议提出异议,但Ombudsman办公室在2015年3月10日驳回了他的复议请求。Quiogue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的《撤销令》推翻Ombudsman的决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在Javier v. Sandiganbayan (First Division)中,我们认为来自私营部门的人士,如果被赋予政府的一些主权职能,并为公众利益行使这些职能,则被视为公共官员。”(Javier v. Sandiganbayan (First Division), 615 Phil. 393 (2009))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在Maligalig v. Sandiganbayan中,法院探讨了‘意愿信’的性质,并裁定反对者的主张,即他不是公共官员。”(Maligalig v. Sandiganbayan, G.R. No. 236293, December 10, 2019)

    法院最终裁定,Estacio的行为不构成明显的恶意或严重不可原谅的疏忽,因为他收取的福利是基于董事会决议,且没有证据显示他有腐败意图。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于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它明确了公共官员的定义和《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的应用标准。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相关联时,必须清楚了解其责任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理解这些法律原则有助于确保合规和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关键教训包括:

    • 公共官员的定义不仅限于政府雇员,还包括在政府监管的实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 在履行职责时,公共官员必须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的行动,即使这些行动是基于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政策。
    •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确保其员工和高管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以避免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的风险。

    常见问题

    什么是公共官员?
    公共官员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通过选举或由有权机构任命的人员,他们参与政府的公共职能或履行公共职责。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适用于哪些行为?
    该法适用于公共官员在履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造成任何一方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当的利益、优势或优惠的行为。

    如果我是一家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的高管,我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您需要确保遵守《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避免在履行职责时收取不当的报酬或福利,并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确保我在菲律宾的业务合规?
    您可以聘请了解菲律宾法律的法律顾问,确保您的业务运作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特别是与公共官员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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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法律:公共官员渎职与反贪污法案例分析

    菲律宾反贪污法:公务员在拒绝提供保护时,渎职行为的界定

    G.R. No. 211478, October 12, 2022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责任重大,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公众的福祉。如果公共官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本案例深入探讨了菲律宾反贪污法,特别是关于公共官员在拒绝提供保护时,渎职行为的界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一群新闻记者家属,他们指控两名军方官员在马京达瑙大屠杀事件中未能提供保护,违反了反贪污法。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对公共官员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法律背景:反贪污法及其适用

    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又称反贪污及腐败行为法,旨在打击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构成腐败行为的罪行,其中包括:

    • 第3条(e)款: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在其履行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优惠。
    • 第3条(f)款:在收到合理的要求后,无充分理由拒绝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任何待决事项,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人那里获得一些金钱或物质利益或优势,或为了偏袒自己的利益或给予任何其他有关方不应有的优势,或歧视任何其他有关方。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公共官员以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方式履行其职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或偏袒他人。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原则,让我们考虑以下假设案例:

    假设案例:一名市长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详细描述了一家建筑公司在建造公共工程时使用了劣质材料。市长没有对举报信进行调查,而是继续与该公司合作,最终导致公共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市长可能违反了反贪污法的第3条(e)款,因为他通过严重的疏忽,对公众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要证明公共官员违反了反贪污法的第3条(e)款,必须满足以下要素:

    • 被告是公共官员。
    • 该官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或与公共职能有关时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
    • 该行为对任何一方(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一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这种不应有的损害是通过给予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优惠造成的。
    • 公共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在公共官员拒绝提供保护的情况下,要证明他们违反了反贪污法,需要证明他们的拒绝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并且这种拒绝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害。

    案件分析:杜海等人诉申诉专员办公室

    本案中,一群新闻记者家属指控两名军方官员,小阿尔弗雷多·卡永少将和梅达多·赫斯拉尼上校,在马京达瑙大屠杀事件中未能提供保护,违反了反贪污法。家属声称,这两名官员在接到曼古达达图副市长的安全护送请求后,拒绝提供保护,导致他们的亲属在前往选举委员会提交候选人证书时遭到伏击和杀害。

    申诉专员办公室驳回了针对这两名官员的刑事和行政指控,理由是家属未能证明这两名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申诉专员办公室认为,这两名官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拒绝提供安全护送,因为根据国防部和选举委员会之间的协议,军方不得为候选人提供安全护送。

    家属对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提出上诉,声称这两名官员对阿帕图安家族表现出明显的偏袒,因为他们过去曾为该家族提供安全护送。家属还声称,这两名官员在接到曼古达达图副市长的安全护送请求后,未能采取行动保护新闻记者,构成了严重的疏忽。

    最高法院驳回了家属的上诉,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家属未能证明这两名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最高法院还认为,这两名官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拒绝提供安全护送,因为根据国防部和选举委员会之间的协议,军方不得为候选人提供安全护送。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 法院通常不会干预申诉专员办公室对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的认定。
    • 要证明公共官员违反了反贪污法的第3条(e)款,必须证明他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 如果公共官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拒绝采取行动,他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还指出,申诉专员办公室在评估证据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其裁决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就不会干预。

    “一般而言,本法院不会干预申诉专员办公室对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的认定。这是一项行政职能,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执行。”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反复无常和异想天开的判断行使,相当于缺乏管辖权。申诉专员办公室的权力行使必须以任意或专断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必须是如此明显和严重,以至于构成逃避积极义务或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完全不按照法律的预期行事——为了特别保证司法干预。”

    实际意义:对公共官员的启示

    本案对公共官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公共官员在拒绝提供保护时,渎职行为的界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强调,公共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和高效,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或偏袒他人。

    重要教训

    • 公共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规章。
    • 公共官员在做出决定时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和高效。
    • 公共官员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或偏袒他人。
    • 公共官员有责任保护公众的福祉。

    本案还提醒我们,公共官员的行为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以确保他们以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通过加强对公共官员的监督,我们可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的效率和透明度。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反贪污法?

    答:菲律宾共和国第3019号法案,又称反贪污及腐败行为法,旨在打击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该法案规定了一系列构成腐败行为的罪行,并对这些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问:什么是渎职行为?

    答:渎职行为是指公共官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渎职行为可能包括拒绝提供保护、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等。

    问:公共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因渎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公共官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因渎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他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 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害。
    • 他们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拒绝采取行动。

    问:如何举报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

    答:您可以向申诉专员办公室、警察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举报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在举报时,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涉嫌腐败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经过。

    问:如果我受到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的侵害,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共官员赔偿您的损失。您也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要求他们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ASG Law 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市长在自身业务中没有不当干预: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贪污定罪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强调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对所有刑事诉讼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推翻了 Sandiganbayan(反贪法院)对一名市长的定罪,该市长被控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h) 条。法院认为,虽然这名市长确实签署了一份有利于其企业的租赁合同并签发了营业执照,但检方未能证明他采取了足以构成《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所禁止的“不当干预”的具体行为。

    租赁冲突:当市长的职责与其私人利益相遇时

    本案围绕着前丁格尔市长鲁菲诺·巴勃罗·帕拉布里卡三世展开,他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该指控源于帕拉布里卡三世以市长身份与市政府签订了一份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同时又是承租人。他还批准了一项向 Farmacia Francisca(他自己拥有的药房)颁发营业执照的申请。Sandiganbayan 认为这些行为构成腐败行为,判处帕拉布里卡三世两项罪名成立。但是,最高法院对案件提出了不同看法,强调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的关键要素及其对“不当干预”的要求。

    最高法院的分析集中在是否证明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的所有要素。该条禁止公职人员在其以官方身份干预或参与的任何业务、合同或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经济或金钱利益。法院承认,帕拉布里卡三世是一名公职人员,并且在合同和药房中确实拥有经济利益。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检方是否证明了他对这些交易采取了足够的干预措施。虽然帕拉布里卡三世是市长,并且批准了营业执照并签署了合同,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滥用了权力或对流程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根据法案,官员必须实际干预涉及经济利益的交易。关键不在于利益的存在,而在于该人是否利用他们的立场对结果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帕拉布里卡三世租用市场摊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担任市长之前。续约并没有显示任何违规行为,而且他遵守了续约过程中的要求。此外,由于 Barangay Resolution No. 2012-32 的授权,他的签名是必要的,其中批准帕拉布里卡市长代表城市当局签订与摊位租户的租赁合同。至关重要的是,签署租赁合同并不等同于参与其批准,没有证明市长自己批准了续租申请,也没有采取不公正影响的步骤。因此,即使有经济利益,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介入该合同,以达到可能构成犯罪干扰的程度。

    关于颁发营业执照的问题,法院解释说,根据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交易”必须被解释为参照“商业”和“合同”等词,这些词基本上表示涉及金钱利益的协议。执照或许可证本身并不等同于此,因此不受《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中这一规定的处罚。与 Sandiganbayan 的裁决相反,最高法院认为应该对 penal 法律进行狭义解释,任何疑点都应有利于被告。

    最高法院依赖同类解释原则,认为在 《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中使用的术语“交易”应参照“业务”和“合同”来解释,这意味着一种涉及金钱对价的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本身不是合同或业务,因此发行执照并不属于《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的范围。即使有利益,也没有明显的干预表明他正在滥用执照,这将引发与违规发放执照有关的其他条款(如 3[j] 条)的影响。该条款具有具体构成要素,需要适当解决,而原始诉讼中的申请没有这样做,也没有理由强制执行它。同样,最高法院裁定,必须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对 penal 法律进行解释。最后,这导致了以下定论,即仅仅为了便于工作而颁发许可证并不能明确满足违规发放营业执照的法律要素。

    根据所有这些推理,最高法院推翻了 Sandiganbayan 的裁决,并宣布帕拉布里卡三世无罪。该裁决强调,虽然旨在打击腐败的努力至关重要,但决不能以牺牲宪法规定的无罪推定权为代价。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检察机关是否证明帕拉布里卡三世介入的两个案例要素都足够达到可以实施《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处罚的程度。
    什么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 该条款禁止公职人员在其以官方身份干预或参与的任何业务、合同或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经济利益。
    为什么 Sandiganbayan 认为帕拉布里卡三世有罪? Sandiganbayan 认为,签署合同以及颁发营业执照均足以根据适用的要素构成参与度。
    最高法院对“不当干预”的要求说了些什么? 最高法院表示,需要公职人员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权力和权力来产生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正当影响,仅仅担任职务和签名是不够的。
    本案中是否证明了不当影响? 没有,法院发现,没有足够的信息能够支持帕拉布里卡对自身商业行为施加影响,或者没有得到政府相关单位的授权,而是以某种形式越界的说法。
    颁发营业执照属于《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h) 条的“交易”吗? 法院裁定,营业执照不等同于业务运营或合同,两者在财务构成上有重大的性质区别。
    在确定刑法时,如何考虑法规? 法院阐明,应该始终以被告人的角度来考虑刑法,如果法规没有明确说明对某种犯罪的惩罚,就不应随意施加惩罚。
    推翻这些指控有哪些主要原因? 本案中推翻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认为,虽然签署了授权文件,但这两种构成要素,干预和不正当影响,在本案的所有环节中都没有得到证明。

    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公职人员和官员都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澄清了根据《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追究责任的标准。最高法院对“干预”的狭义解释为官员在行使官方职责时提供了更大的清晰度,并确保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仅仅受到起诉,而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滥用了职权。本案强调了保护无罪推定权和在定罪前提供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据的必要性。

    有关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例标题, G.R No., 日期

  • 公职人员的伪造行为:利用职位便利篡改公共文件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桑迪甘巴彦对一名担任市政厅长伪造公共文件的公职人员的定罪判决。该裁决强调,任何公职人员利用其职位便利篡改公共文件,即使没有直接伪造签名,也构成犯罪。该案例强调了对公共基金使用进行诚实和透明管理的重要性,为所有负责公共资产的政府雇员树立了先例。

    当权力遇到篡改:市长签名背后的真相

    塞萨尔·帕·阿尔佩斯诉菲律宾人民案涉及一起利用公共项目伪造公共文件的案件。该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作为市长,阿尔佩斯是否对某些文件进行了篡改,目的是不当转移公共基金。具体来说,信息指控阿尔佩斯先生在他担任奎松省乌尼桑市市长期间,伪造了 39 份付款凭证。这些凭证虚假地表明指定人员收到了财政援助,而事实上,这些人收到的却是未公开招标采购的手扶拖拉机和发动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身为市长的阿尔佩斯是否在准备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有争议的文件,从而使其有罪。

    诉讼程序从桑迪甘巴彦对阿尔佩斯的伪造罪名提起刑事诉讼开始。法院认为,身为市长,阿尔佩斯通过“反向程序”滥用职权参与了文件准备工作,他在相关官员签字前预先签字和批准了资金发放。证人证实了这些不当行为,并明确表明他参与了资金的挪用。尽管有一些证人翻供,但桑迪甘巴彦驳回了他们之前的证词,认为翻供是事后诸葛亮,因此不可信。间接证据在该定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仔细审查情况,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阿尔佩斯确实犯有伪造罪。

    法院强调,构成间接证据定罪必须满足三个要求:必须存在不止一种情况;推断事实的依据已得到证实;所有情况的结合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在该案中,桑迪甘巴彦认为这些要求均已得到满足。此外,有关情况与被告是犯罪行为人的假设相一致。首先,被告阿尔佩斯在相关时间是一家公共机构的官员,具体是乌尼桑市市长。其次,身为市长,阿尔佩斯利用了其官方职务的优势,从而能够影响当地的财政部长和会计师,让他们向他选择的受益人发放支票。这发生在招标和颁奖委员会成员提出异议之后,更不用说这些凭证已经违反了既定程序的事实。第三,控方证人维吉尼亚·布哈特、罗密欧·德洛斯桑托斯、塞缪尔·帕迪利亚、索夫罗尼奥·马特里亚诺、格尔南·戈列纳和吉列尔莫·内波穆塞诺否认签署了这些文件,并接收了手扶拖拉机或发动机。总之,他们实际上没有参加该项目。

    该裁决详细阐述了以下原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阿尔佩斯“实际”伪造了证人受益人的签名,但这并不能免除他的罪责。最高法院之前曾裁定,在伪造案件中,控方并不总是能够获得此类直接证据来驳斥暗中捏造的行为,这一点并不奇怪。法院不得不依赖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一些事实组成,如果将这些事实交织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张足以排除怀疑的网络。该案充分证明了间接证据在证明犯罪及其犯罪者身份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像伪造这种通常是秘密犯下的犯罪中。

    此外,法院并没有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本案记录已确定被告参与了相关交易的文件轨迹。事实证明,从准备支付凭证到受益人收到设备和机器,所有交易都只发生在一天内,而且就在阿尔佩斯担任市长任期的最后一天。更糟糕的是,阿尔佩斯让人觉得这笔资金的分配是直接的财政援助,而事实上,受益人收到的要么是手扶拖拉机,要么是发动机,这明显违反了 EO 176 号行政令。

    法院重申,翻供应持怀疑和保留态度来看待。翻供不可靠,不值得关注。因为从证人那里很容易获得翻供宣誓书,通常是通过胁迫或为了金钱方面的考虑。翻供的证词非常不可靠,因为它总是存在稍后被驳斥的可能性。总之,也没有什么比当地政府负责人和受益人的直接证词更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了,市长分配给所谓的渔民/农民/受益人的金额并未按照第 176 号行政令的要求分配给有需要的 中小型企业。

    考虑到减轻情节——自首,根据不确定刑法判处的刑罚幅度是,最低刑是“缓刑”(一种简易刑),最高刑是“监禁刑”的最低刑期。因此,桑迪甘巴彦判处的刑罚——判处六 (6) 个月零一 (1) 天的“缓刑”,为最低刑,六年零一 (1) 天的“监禁刑”,为最高刑——符合法律规定。有鉴于此,无需讨论诉状中提出的其他问题。由于间接证据链清楚地指出了市长的罪行,最高法院确认了桑迪甘巴彦的裁决,证实阿尔佩斯犯有伪造罪,确保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公共资源。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担任乌尼桑市市长的前市长阿尔佩斯是否对付款凭证进行篡改,错误地表明个人收到了财政援助,而不是按指定方式获得了设备。
    桑迪甘巴彦为何判定阿尔佩斯有罪? 桑迪甘巴彦认定阿尔佩斯有罪,是因为他滥用了其职位优势,通过一份“反向程序”非法准备文件,明确表明他参与了资金的挪用。
    翻供的证人是如何影响判决的? 尽管有些证人翻供,但桑迪甘巴彦驳回了这些证词,认为翻供是不可靠的事后想法,并对之前证词的有效性表示怀疑。
    间接证据在法院裁决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间接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它提供了一系列情况,指向了阿尔佩斯在伪造文件方面的罪责,支持了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能定罪的观点。
    案件中的 176 号行政令指的是什么? 第 176 号行政令是指一项旨在刺激地方经济活动的政府计划,每个城镇提供 100 万比索用于支持当地的中小企业,阿尔佩斯不遵守该指令,这使得本案更为复杂。
    阿尔佩斯获得的刑期是多少? 阿尔佩斯被判处为期 6 个月零 1 天至 6 年零 1 天监禁,并被判处每案 5,000 比索的罚款,罪名是违反了修订的刑法第 171 条。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桑迪甘巴彦的裁决吗? 是的,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彦的裁决,确认阿尔佩斯有伪造罪,强调了公共资金的合理性管理和对公职人员施以惩罚的重要性。
    本案会对其他公职人员产生什么影响? 该裁决为所有处理公共基金的政府雇员树立了明确的先例,强调诚实和透明管理公共资产的重要性,并警告说,渎职行为会受到严惩。

    最终,阿尔佩斯先生案是对那些可能考虑挪用公共资金或篡改官方记录的公职人员的一个警告。最高法院确认的判决书对滥用职权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从而树立了道德规范,并支持了为公众利益服务的问责制。政府雇员应始终谨记其所承担的责任,本案证明了诚信是任何人在公共职务中应拥有的最宝贵品质。

    有关此裁决对特定情况的应用的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避免偏袒:公共官员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以防不当利益输送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公共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以确保公平竞争,避免向私人提供不当利益。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反贪法院)的判决,判定一名省行政官员和一名私人供应商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e) 条。该判决强调了公共官员公正透明地执行采购流程的义务,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公众利益。

    紧急状态下的不正之风:西萨马省采购违规案

    案件源于对西萨马省政府 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4 月期间采购行为的审计调查,发现一系列违规行为,包括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电风扇、药品和各种商品。申诉人罗兰多·博拉斯蒂格·蒙特霍,时任西萨马省行政官员,以及被告人雷纳尔多·安吉利斯·亚布特,一名私人供应商,均被判犯有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罪行。蒙特霍利用其职位之便,以不正当手段使亚布特受益,违反了采购法规。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蒙特霍和亚布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 RA 3019 第 3(e) 条所禁止的腐败行为。该条规定,公共官员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受到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均属违法行为。申诉人蒙特霍辩称,检方未能充分证明他有罪,并声称桑迪甘巴扬的判决缺乏具体行为的陈述,不足以构成犯罪要素。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

    在审查了案件记录后,最高法院认为,桑迪甘巴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法院特别指出,采购过程中存在不规则之处,包括采购日期和交付日期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支持文件,如投标保证金和公开招标的副本。这些不规则之处表明,没有进行真正的公开招标,反而有利于预先选定的供应商,包括亚布特。

    关于是否发生紧急采购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该省在 2001 年 11 月因热带风暴“南昂”而宣布进入灾难状态,但相关采购行为发生在救灾行动结束后。此外,尽管 2001 年 12 月有另一场名为“基丹”的台风袭击该省,但该省并未被宣布为灾难状态。这表明所谓的紧急采购并非真正出于紧急需要,而是为了规避竞争性公开招标。

    最高法院强调,RA 3019 第 3(e) 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违反:(1) 导致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受到不当损害;或 (2) 给予任何私人任何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在本案中,法院承认,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政府因相关采购而受到不当损害。然而,法院认为,通过允许未经公开招标采购电风扇、药品和各种商品,蒙特霍和亚布特确实给予了私人供应商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

    正如桑迪甘巴扬所指出的那样,该法律旨在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确保进行竞争性公开招标。 通过偏离既定程序,蒙特霍和亚布特未能履行他们的义务,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由于 Gov. Tee Tan 在案件审理期间去世,法院驳回了对其的指控。但法院维持了对蒙特霍和亚布特的有罪判决。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公共官员必须遵守采购法规,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的义务。该判决还强调,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行为,即使没有对政府造成不当损害,也可能受到惩罚。该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醒公共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诚信、透明和问责制的原则。

    常见问题解答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西萨马省行政官员罗兰多·博拉斯蒂格·蒙特霍和私人供应商雷纳尔多·安吉利斯·亚布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 3(e) 条。该条款禁止公共官员通过偏袒、恶意或疏忽,给予私人不应有的利益或偏袒。
    什么是 RA 3019 第 3(e) 条? RA 3019 第 3(e) 条是《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的一部分,禁止公共官员利用其职位,通过偏袒、恶意或疏忽,导致任何一方受到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优势或偏袒。违者将面临监禁和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
    桑迪甘巴扬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桑迪甘巴扬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犯有违反 RA 3019 第 3(e) 条的罪行,并判处他们监禁,并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该判决还驳回了对前省长 Gov. Tee Tan 的指控,因为她已去世。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采购过程,政府或其他实体邀请供应商竞争提供商品或服务。该过程旨在确保透明度、公平竞争和以最佳价格获得最佳价值。
    什么是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生命、财产或公共福利的需要,进行的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公开招标的要求,以迅速获得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法院如何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有罪? 法院认定蒙特霍和亚布特有罪,因为有证据表明,没有进行真正的公开招标,反而有利于预先选定的供应商,包括亚布特。此外,采购过程存在不规则之处,如采购日期和交付日期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支持文件。
    什么是“不应有的利益”? 在本案中,“不应有的利益”指的是私人供应商(如亚布特)通过违规的采购过程获得的优势或偏袒。这包括通过规避公开招标要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合同。
    为何此案对公共官员具有指导意义? 此案对公共官员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它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法规,并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偏袒或腐败的行为。此外,该案强调,即使没有对政府造成损害,给予私人不应有的利益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本案强调了公共官员必须诚信行事,并确保公共资源以公平透明的方式使用的重要性。它提醒我们,即使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违反采购法规也可能构成腐败行为。所有参与公共采购的官员都必须时刻警惕,维护公共利益。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的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蒙特霍诉菲律宾,G.R. No. 248702-09, 2021年6月28日

  • 菲律宾公共官员预防性停职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影响

    菲律宾公共官员预防性停职的主要教训

    Aileen Cynthia M. Amura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Sandiganbayan Sixth Division, G.R. No. 249168, April 26, 2021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诚信和责任感至关重要。近期的一起案件,Aileen Cynthia M. Amura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Sandiganbayan Sixth Division,突显了预防性停职在确保公共官员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不会滥用职权的重要性。该案涉及一名城市旅游官员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向私人个体和实体索取金钱和礼物,用于所谓的旅游活动和项目。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预防性停职是否适用于违反《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法》(R.A. 6713)的行为。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法律框架对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有明确规定。根据《反贪污腐败法》(R.A. 3019)第13条,任何正在接受刑事诉讼的现任公共官员,如果指控涉及该法或《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都应被停职。在本案中,关键法律条款是R.A. 3019第13条,它规定:“任何现任公共官员,如果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涉及本法或《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的违法行为,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无论是简单罪行还是复杂罪行,无论执行阶段和参与方式如何,都应被停职。”

    “预防性停职”(pendente lite)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暂停公共官员的职务,以防止他们利用职权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或继续实施不当行为。“欺诈”(fraud)在法律上通常指通过欺骗或误导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政府的诚信。例如,如果一名市政官员被指控挪用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用途,预防性停职可以防止该官员继续滥用职权。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2015年,当时Aileen Cynthia M. Amurao和她的同事被指控违反R.A. 6713第7(d)条。该条款禁止公共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礼物、款项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指控称,Amurao和她的同事利用其作为城市旅游官员的职务,向私人个体和实体索取金钱和礼物,声称这些资金用于旅游活动和项目。然而,这些资金被发现存入Amurao的个人账户,并被用于个人消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Sandiganbayan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了一项决议,要求Amurao说明为何不应对其进行预防性停职。Amurao辩称,R.A. 3019第13条仅适用于违反该法或《修订刑法典》关于贿赂的规定,而不适用于R.A. 6713的违法行为。然而,Sandiganbayan在2019年9月5日的决议中裁定,预防性停职不仅适用于R.A. 3019和《修订刑法典》的违法行为,还适用于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任何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引用了以下重要推理:“在Bustillo v. Sandiganbayan案中,本院已明确指出,R.A. 3019第13条中的‘欺诈’一词应理解为其通用含义,即指‘欺骗或误导行为,尤其是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此外,最高法院还引用了Bolastig v. Sandiganbayan案,强调预防性停职的强制性性质:“R.A. 3019第13条规定,Sandiganbayan必须对任何被指控违反该法、《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公共官员进行预防性停职。”

    最终,最高法院认定Amurao的行为涉及对公共资金的欺诈,因此她的预防性停职是合理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下:“本院认定,Sandiganbayan在争议的决议中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该决议是基于充分的法律理由作出的。”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于菲律宾的公共官员和政府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明确了预防性停职不仅限于R.A. 3019和《修订刑法典》的违法行为,还适用于涉及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这意味着公共官员在面临此类指控时,必须接受预防性停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防止进一步的滥用职权。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企业应确保其雇员,特别是担任公共职务的雇员,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个人也应了解这些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教训:

    • 公共官员在面临涉及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指控时,必须接受预防性停职。
    • 企业和个人应熟悉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 预防性停职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和防止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重要措施。

    常见问题

    什么是预防性停职?
    预防性停职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暂停公共官员的职务,以防止他们利用职权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或继续实施不当行为。

    预防性停职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预防性停职适用于涉及《反贪污腐败法》(R.A. 3019)、《修订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或涉及对政府或公共资金或财产的欺诈行为的案件。

    公共官员在预防性停职期间有何权利?
    公共官员在预防性停职期间有权获得工资和福利,但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将失去所有退休或津贴福利。

    如果公共官员被无罪释放,会发生什么?
    如果公共官员被无罪释放,他们有权恢复职务并获得在停职期间未领取的工资和福利,除非在此期间对他们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对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确保其雇员,特别是担任公共职务的雇员,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了解预防性停职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其法律风险。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处理公共官员的预防性停职问题,还是其他法律事务,我们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从Stewart G. Leonardo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从Stewart G. Leonardo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Stewart G. Leonard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46451, February 03, 2021

    当公共官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时,后果往往是严重的。Stewart G. Leonardo案例清楚地展示了这一点。Leonardo是一名菲律宾市长,他利用职权在拍卖会上为自己购买设备,并使用公共资金支付部分费用。此案不仅揭示了官员滥用职权的风险,也强调了法律对这种行为的严厉处罚。Leonardo被判有罪,罪名是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的第3(e)条,强调了菲律宾法律对公共官员行为的高标准和严格监管。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旨在打击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该法律的第3(e)条规定,任何公共官员在执行其官方职责时,如果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不当的利益、优势或优先权,均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条款如下:“(e)在执行其官方、行政或司法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任何一方,包括政府的任何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一方任何不当的利益、优势或优先权。”

    此条款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的公共官员。关键术语如“明显的偏袒”指的是明显倾向于偏袒某一方或某人,而“明显的恶意”则指的是不仅仅是判断失误,而是明显带有欺诈和不诚实目的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这意味着公共官员不能利用他们的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分析

    Stewart G. Leonardo是菲律宾布基农省奎松市的市长,他被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拍卖会,购买卡车和重型设备。然而,他在拍卖会上不仅为市政府投标,还为自己投标了两件设备。Leonardo利用市政府的投标保证金和运输安排为自己的私人购买提供了便利,这一行为引起了法律问题的关注。

    案件的程序过程始于2011年,当地居民向菲律宾反贪污委员会(Office of the Ombudsman)提出投诉,指控Leonardo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经过调查,反贪污委员会认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Leonardo的指控,并于2016年向桑迪甘湾(Sandiganbayan)提起诉讼。Leonardo在法庭上辩称,他已经偿还了市政府的投标保证金,并支付了运输费用,因此没有造成不当损害。然而,桑迪甘湾在2018年11月23日的判决中认定Leonardo有罪,判处他6年1个月至10年的监禁,并永久剥夺其担任公职的资格。此外,他还被命令偿还市政府8,134.80比索的运输费用。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Leonardo以明显的偏袒和明显的恶意行事,他利用公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允许市政府的投标保证金被计入他的个人购买价格;并利用市政府的运输安排运输他个人购买的设备,而自己不支付任何费用。”此外,法院强调:“Leonardo完全知道UAI错误地将市政府的投标保证金计入他的个人购买中,这导致他的购买价格从1,670,000.00比索减少到1,570,000.00比索。”

    Leonardo的辩护理由包括他已经偿还了市政府的投标保证金和运输费用,但法院认为这些偿还是在案件提起后进行的,且是在市政府资金被用于他的私人购买后五个月才完成的,因此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它提醒公共官员,任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意味着在与公共官员打交道时,必须确保所有交易都是透明的和合法的,以避免卷入腐败行为。

    关键教训包括:

    • 公共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避免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 即使事后偿还不当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 企业和个人在与公共官员进行交易时,应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所有交易合法合规。

    常见问题

    什么是《反贪污腐败法》?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是菲律宾的一项法律,旨在打击公共官员的腐败行为。它规定了多种腐败行为的具体定义和处罚措施。

    什么是“明显的偏袒”和“明显的恶意”?
    “明显的偏袒”指的是明显倾向于偏袒某一方或某人,而“明显的恶意”则指的是不仅仅是判断失误,而是明显带有欺诈和不诚实目的的行为。

    公共官员在拍卖会上为自己投标是否合法?
    如果公共官员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Leonardo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显示了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果公共官员事后偿还了不当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根据Leonardo案例,即使公共官员事后偿还了不当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法院会考虑行为的性质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企业在与公共官员打交道时应注意什么?
    企业在与公共官员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交易都是透明的和合法的,避免卷入任何可能被视为腐败的行为。保持详细的记录和合同是保护自己免受法律风险的关键。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合同义务的约束:对公共官员渎职指控的驳回

    本案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合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出租人不能被迫接受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承租人的请求。此外,指控公共官员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t)条的人必须确定其故意不作为或因不正当目的而故意拒绝。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监察署的裁决,即驳回了针对基地转换发展署(BCDA)官员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和(f)条以及《公务员行为准则》第4(c)和5(a)条的申诉,理由是缺乏确凿证据表明存在不当行为或故意疏忽。

    未履行承诺的争议:营地约翰海发展公司诉监察署

    营地约翰海发展公司(CJH Development)与BCDA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位于约翰海经济特区内的246.99公顷土地,租期为25年,可续租25年。协议规定,CJH Development有义务将租赁区域开发成以家庭为导向的旅游综合体,以换取5%的总收入优惠税率。在“约翰海人民替代联盟诉林案”中,法院宣布赋予CJH经济特区优惠待遇的第420号公告第3条无效。这导致CJH Development被评估为32%的正常税率,据称导致其一些项目遭受损失和停滞。为解决这些问题,双方签订了一系列协议,旨在调整租赁条款和付款义务。在《重组谅解备忘录》(RMOA)中,CJH Development承认了其先前总额为2,686,481,644.00菲律宾比索的租金义务。CJH Development指控,BCDA未能建立一个全面运作的一站式行动中心(OSAC),导致项目实施的长期延误,损害了其运营。

    法院的任务是确定监察署在驳回针对BCDA官员的申诉-宣誓书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职权的行为,该申诉-宣誓书指控他们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3(e)和(f)条以及《公务员行为准则》第5(a)条,理由是缺乏可能的原因。请愿人声称,受访者BCDA官员未履行RMOA第5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即保证OSAC在30天内颁发许可证,这构成了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第3(e)和(f)条的行为。受访者反驳说,请愿人在指控的损害和许可延误方面未能证明其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他们辩称,OSAC早在2005年就已经投入运营,而且许可延误是由于请愿人未能提交必要的文件造成的。简而言之,法院必须审查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致人损害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标准。

    法院认为,干涉监察署行使其调查和起诉权力的做法需要充分的理由,必须明确证明存在严重滥用职权的行为。简单地不同意监察署的调查结果是不够的。根据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e)条的规定,必须满足一些要素,即被告人必须是履行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的公职人员;他/她必须以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应原谅的疏忽行事;以及他/她的行为对任何一方造成了不正当损害,包括政府,或者在其履行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方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好。未能充分建立这些要素,驳回原告人的指控是正确的。本案的关键在于RMOA下的指控违约及其责任方。申诉人将指控诉诸违反《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e)条,称受访者未能履行RMOA下的义务,且在履行其义务时存在明显的恶意和严重的不应原谅的疏忽,这不正当地损害了申诉人。

    高等法院指出,申请人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在 RMOA 签署前, OSAC 是否充分履行了其职责。如果申请人在 30 天的担保期内未能颁发特定许可证或执照,则申请人仅对其论点提供了主观的申诉,而不论具体的细节。最高法院裁定,即使违反了重组的谅解备忘录,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受到损害。他们未能就此索赔提交相关的法律事实。所谓的 “未实现利润” 大量,仅仅建立在推测上,而不具有法律依据,所以不足以维持申请人的损害主张。高等法院再次强调,对所谓的损失和损害的主张必须具有足够的法律证据基础,才能符合根据有关法律可采取的行动。

    关于《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f)条,高等法院重申,有关官员在接获通知后,无充分理由而拒绝在合理时间内,对其待决事务采取行动,以直接或间接从在该事务中具有利益的任何人那里获取一些金钱或物质利益或优势,或为了袒护自己的利益或给予任何其他有利益的一方不应有的优势或歧视其他一方。在本案中,没有表明,申诉人不时所提到的官员采取了不正当的行动而故意试图使其在租金债务方面的付款方面有区别对待。该法律部分禁止不正当地怠于采取必要的行动。在考虑所有问题时,申诉书本身未能提供强有力的论点来质疑原告未能以积极和有计划的方式履行任何职责,因此不能坚持对申请人的申诉。因此,对于根据《共和国法案》第3019号第3(e)条和3(f)条提起的,缺乏可支持可能原因论点的指控,监察署并没有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监察署在驳回申诉人的申诉书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职权,申诉书指控基地转换发展署(BCDA)的官员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和《公务员行为准则》,因为他们未能履行《重组谅解备忘录》(RMOA)下的义务。
    《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有哪些要素? 要建立《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违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素:被告人必须是一名履行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的公职人员;他/她必须以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应原谅的疏忽行事;以及他/她的行为对任何一方造成了不正当损害,包括政府,或者在其履行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方不正当的利益、优势或偏好。
    什么是明显偏袒、明显恶意和严重的不应原谅的疏忽? “偏袒”与“偏见”同义,后者指的是一种希望按意愿而非实际情况看待和报告事务的倾向。“恶意”并非简单地指不良判断或疏忽,它暗指不诚实的目的或某些道德上的偏差,以及通过某种动机、意图或恶意而违反誓言的职责;它具有欺诈的性质。“严重疏忽”是指缺乏哪怕最轻微的谨慎,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漠不关心,以至于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
    什么构成《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下的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指的是民法中的“实际损害”概念,要求损害必须明确指出、量化和证明,达到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不得仅凭断言、猜测或猜测来认定不正当损害。
    根据《反贪污腐败法》第3(f)条,必须建立哪些内容才能确定某位公职人员有罪? 在根据共和国法第3019号第3(f)条提出指控时,被告必须属于负责其案件的事宜。未能立即采取行动,但这样做是为了通过间接获取或促进对具有联系的人员的偏见或反对或偏见。
    关于RMOA所规定的OSAC行动的时间安排应由谁负责? 必须提交所有要求的项目才能颁发申请项目,而BCDA并非强制要求提交任何文件。此外,需要提供提交所有必要的材料和项目的信息,即申请文件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批准。
    如果发现行政部门行为,那么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上诉采取补救行动是什么? 高等法院指出,仅与申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意见相左并不充分,该调查可能会提交申诉专员批准对《规则65》中概述的可用于纠正申诉专员权力机构之外的事件的严重误用提起诉讼。
    《公务员行为准则》第5(a)条规定了什么? 《公务员行为准则》第5(a)条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和雇员在收到公众来信、电报或其他沟通方式后,必须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回复必须包含针对请求采取的行动。

    简而言之,本案进一步巩固了以下原则:个人及其公司必须对协议施加严格的义务和明确承诺,而任何未经授权的,非合同性质的活动将被认为不会因行政指控的滥用和不当行为而产生任何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本案是未来所有在商业和社会协议领域中受到关注的人们的指引,遵守这些既定的规则能够确保更好的秩序,更好的经济发展,更好的贸易机会以及更诚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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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最高法院判决书:公共官员受贿与道德行为准则

    本案涉及伪造的最高法院判决书,凸显了司法系统的诚信问题。最高法院对一名涉嫌受贿的法院雇员处以解雇处罚,并责令对其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此判决强调了公共官员维护道德标准的必要性,并重申法院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立场。

    法庭的诚信:最高法院如何处理伪造判决的威胁?

    本案源于对一份伪造最高法院判决书的调查,该判决书声称由第三庭发布,案件编号为 G.R. No. 211483,案件名为《曼努埃尔·坦比奥诉阿尔贝托·伦巴颜等人》。律师 Vincent Paul L. Montejo 曾向法院书记官办公室(OCC)第三庭寻求该判决书的真伪证明。然而,记录部门告知 Montejo 律师,第三庭并未发布该判决书,因为该案件早在 2014 年就已被第一庭的一份简短决议驳回。

    经过调查,发现该判决书存在多处疑点,包括:该判决书并非由 OCC 第三庭发布;没有附带经书记官办公室正式认证的判决通知书;使用的纸张尺寸不正确;以及法官和书记官办公室的签名像是复印粘贴上去的。此外,装载该判决书的信封也存在邮资问题。之后,地方审判法院也收到了一份类似的伪造判决书,这也引起了法院的警觉。

    国家调查局(NBI)随后介入调查,确认该判决书为伪造,并查明了相关人员。调查显示,一名名叫 Lorna G. Abadies 的法院雇员涉嫌与此案有关。Abadies 承认从案件当事人 Emiliano Tambio 那里收受钱财,以换取案件进展情况。Tambio 还透露,Esther Andres 也曾向他承诺可以帮助他处理案件,并收取了他的钱财。但最终,Tambio 对 Andres 和 Leah Balatacan 提起了诈骗诉讼。

    NBI 的调查结果表明,Esther Andres 可能是伪造判决书的主要责任人。她曾在与 Tambio 和 Abadies 的会面中展示过该伪造判决书。虽然没有证据表明 Abadies 参与了伪造判决书的过程,但她因收受 Tambio 的钱财而涉嫌间接受贿。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 211 条,间接受贿是指公共官员因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赠与的行为。

    此外,Abadies 还违反了共和国法案第 6713 号或《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守则》第 7(d) 条。该条规定,公共官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礼物、酬金、恩惠、娱乐、贷款或任何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或与受其办公室职能影响的任何运营或交易有关。行为道德规范对于维护公共部门的诚信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司法部门中,诚信是至高无上的。

    最高法院强调,法院的形象反映在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中。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必须在职业和个人行为中遵守最高的诚实、正直、道德和正派标准。Abadies 的行为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并削弱了公众对法院有效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信心。因此,法院决定解雇 Abadies,并责令对其提起间接受贿和违反道德行为准则的诉讼。

    此案中,虽然 Emiliano Tambio 似乎是伪造判决书的受益人,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是伪造判决书的主谋。他在此次调查中表现出了诚意,并积极配合 NBI 的调查工作。因此,法院不对 Tambio 追究责任。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211条:间接贿赂。对于任何因职务之便收受礼物的公职人员,处以中度及最高刑期的轻微监禁,并处以公众谴责的处罚。

    在类似案件中,最高法院一直强调维护司法诚信的重要性。任何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惩。本案再次表明,最高法院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并将坚决维护司法系统的廉洁和公正。

    因此,最高法院解雇了司法记录办公室的 Lorna G. Abadies,并责令对其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充分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这一判决不仅对 Abadies 个人产生了影响,也向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任何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是谁制造了伪造的最高法院判决书,以及如何处理涉案人员的责任。
    为什么 Lorna G. Abadies 被解雇? Lorna G. Abadies 因为接受了与案件有关的钱财,违反了公共官员的行为道德规范,并涉嫌间接受贿,因此被解雇。
    Emiliano Tambio 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Emiliano Tambio 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向 Lorna G. Abadies 和 Esther Andres 支付了钱财,希望能够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参与了伪造判决书的过程。
    Esther Andres 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Esther Andres 被认为是伪造判决书的主要责任人。她曾向 Emiliano Tambio 展示过该伪造判决书,并向他承诺可以帮助他处理案件。
    什么是间接受贿? 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 211 条,间接受贿是指公共官员因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赠与的行为。
    什么是共和国法案第 6713 号? 共和国法案第 6713 号是《公共官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守则》,旨在规范公共官员的行为,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
    法院对伪造判决书的行为持什么态度? 法院对伪造判决书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必须受到严惩。
    本案对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有什么警示作用? 本案警示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此案对于确保菲律宾司法系统的廉洁和维护公众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法院的果断行动,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严格惩罚,有助于维护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并震慑潜在的腐败行为。未来的类似案件中,我们期待菲律宾司法部门继续坚持这些高标准。

    关于此判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咨询,请通过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E: INVESTIGATION RELATIVE TO THE FAKE DECISION IN G.R. NO. 211483 (MANUEL TAMBIO v. ALBERTO LUMBAYAN, ET AL.), A.M. No. 19-03-16-SC, August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