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挪用公款:违反信托责任的后果
A.M. No. P-97-1253, 1999年2月2日
引言
公职人员,尤其是法院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公众信任的重任。当他们违反这一信任,挪用本应妥善保管的公款时,后果可能非常严重。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的行政法官 Aida Rangel-Roque 诉 Gerardo S. Rivota 案,便是一个警示案例,突显了违反信托责任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严厉处罚。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名法院分庭书记员将本应存入法院账户的租金存款存入了个人账户,并且私自挪用部分款项。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更触犯了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法律背景:菲律宾法院委托基金管理规定
菲律宾最高法院颁布的第 13-92 号通告,明确规定了法院委托基金的管理程序,旨在确保所有法院收取的款项,包括保释金、租金存款等,都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该通告的核心要点包括:
- 所有法院委托基金必须存入法院名下的储蓄账户或活期账户(活期账户需具备自动转账至储蓄账户的功能)。
- 存款账户必须以法院的名义开立,而非个人名义。
- 法院书记员负责保管银行存折,并告知执行法官银行名称、分行及账户号码。
- 提款凭条或支票必须由执行法官和法院书记员共同签署。
- 所有法院收取的委托基金,必须在收到后立即存入授权的政府指定银行。
- 委托基金产生的利息或没收金额,应归入国库。
- 除非有管辖法院的合法命令,否则不得提取委托基金,但提取利息和没收金额并汇缴国库的情况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院委托基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防止公款被挪用或滥用。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案件回顾:Rivota 的违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 Gerardo S. Rivota 时任马尼拉地方法院第 11 分庭的书记员。针对他的指控源于两起民事案件:
- 民事案件 No. 128131-CV (Teofista Pilapil 诉 Jorge Disuanco): 在一起租金存款提款动议的听证会上,Rivota 承认,他将 1991 年 3 月至 1996 年 11 月期间被告 Jorge Disuanco 存入法院的租金共计 170,199.54 比索,存入了他在菲律宾土地银行的个人账户。
- 民事案件 No. 149361-CV (Ester V. Manlicon 诉 Cetus Development, Inc.): Rivota 在 1995 年 8 月至 1996 年 11 月期间收取了原告支付的租金共计 8,000 比索,但直到 1996 年 12 月 20 日才将这笔钱交给法院出纳员。
在法庭质询下,Rivota 承认自 1991 年以来,他一直将收到的租金存款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他辩解称,最初将租金存入个人账户是应被告 Jorge Disuanco 的要求,并且原告 Teofista C. Pilapil 也未提出异议。他还声称,他已于 1997 年 1 月 29 日将 172,444.20 比索的租金支付给了原告,并且他意识到将租金存入个人账户是一个“错误”,但他是出于善意。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Rivota 不仅违反了第 13-92 号通告,还将部分租金用于个人用途。证据显示,1996 年 6 月 10 日,Rivota 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了 10 万比索,用于帮助一位亲戚。当时,该账户中的租金存款总额约为 155,399.58 比索,这意味着 Rivota 挪用了部分租金来满足个人资金需求。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Rivota 在民事案件 No. 128131-CV 听证会上的证词,有力地揭示了他的违规行为:
法庭:所以,你把收到的钱存到哪里了?
Rivota 先生:存到银行了。
法庭:以谁的名义?
Rivota 先生:以我的名义。
法庭:为什么以你的名义?
Rivota 先生:因为我在那个银行的那个账户里也有一些存款,还有我自己的钱。
法庭:但你为什么要把钱存入你自己的银行账户?
Rivota 先生:对不起,法官大人,我没有……
法庭:这不是道歉的问题,如果你去世了,政府要追回什么?存款是以法院的名义还是以你的名义存的?
Rivota 先生:以我的名义,法官大人。
法庭:仅以你的名义,并且和你自己的个人存款混在一起?
Rivota 先生:是的,法官大人。
法庭:难道你不知道租金存款应该是委托基金,任何你以政府雇员身份收取的款项都不应该存入你自己的个人账户吗?
Rivota 先生:这是我第一次知道。
法庭:第一次?你当分庭书记员多久了?
Rivota 先生:自 1983 年以来,我一直是分庭书记员,法官大人。
法庭:所以你的意思是,每次你收到租金存款,你都把它存入你的账户?
Rivota 先生:是的,法官大人,这是我第一次。这是我唯一一次以我的名义存入我个人账户的存款。
法庭:所以,承认自 1991 年以来,你一直没有将这些款项存入法院,而是存入你自己的个人账户?
Rivota 先生:不是存入法院,法官大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解雇并剥夺福利
最高法院认为,Rivota 的行为构成严重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法院强调,公职人员必须具备最高的诚信和纪律,法院工作人员尤其如此,他们肩负着维护法院及其程序完整性的重任。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公共服务需要最高的诚信和最严格的纪律。因此,公职人员必须始终展现出最高的诚实和正直。宪法庄严地规定了公职是公众信任的原则,并责成所有公职人员和雇员以最高程度的责任感、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公职人员和雇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还规定,每位公职人员应始终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 Rivota 犯有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不当行为,并下令立即将其解雇,同时没收其所有未休假工资和退休福利,并永久取消其在政府部门(包括国有或控制公司)的受雇资格。
实践意义:公职人员的警示
行政法官 Aida Rangel-Roque 诉 Gerardo S. Rivota 案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它明确表明,挪用公款,即使最终归还,也构成严重的不当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本案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几个关键教训:
关键教训:
-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关于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款项都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和保管。
- 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公职人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维护公众信任: 公职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和司法系统的信任。任何违反公众信任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谴责和惩罚。
- 零容忍腐败: 本案表明,菲律宾司法系统对腐败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任何形式的公款挪用或滥用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常见问题解答 (FAQ)
- 问:什么是法院委托基金?
答:法院委托基金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收取的,为了特定目的而暂时保管的款项,例如保释金、租金存款、诉讼费预付款等。这些款项不属于法院的自有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和使用。 - 问: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将委托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吗?
答:绝对不可以。菲律宾最高法院第 13-92 号通告明确规定,所有法院委托基金必须存入法院名下的银行账户,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将委托基金存入个人账户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 问: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不小心违反了委托基金管理规定会怎样?
答:即使是“不小心”的违规行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例如挪用公款,将面临解雇、刑事指控等严厉处罚。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问:本案中 Rivota 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严重不当行为”?
答:Rivota 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他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并挪用部分款项,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这种行为触犯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因此被认定为“严重不当行为”。 - 问:本案对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有何启示?
答:本案对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是一个深刻的警示。它提醒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维护公众信任。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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