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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证据规则:不利于己的陈述例外及其适用

    不利于己的陈述:菲律宾证据规则中的例外情况

    G.R. No. 111692, February 09, 1996

    想象一下,在一个小镇上,一起谋杀案发生后,嫌疑人声称是另一个人承认了罪行。这个人后来消失了。法庭应该如何处理这种“不利于己的陈述”?它是否足以推翻指控,或者它是否只是一个试图转移注意力的策略?

    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则旨在确保只向法庭提交可靠的信息。然而,规则总有例外。本案探讨了“不利于己的陈述”这一例外情况,即某人承认犯下罪行,即使该人无法出庭作证,该陈述也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本案,ALEJANDRO FUENTES, JR. 诉 上诉法院 和 菲律宾人民,深入探讨了这一例外情况的复杂性,并阐明了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

    法律背景:传闻证据规则和例外情况

    在菲律宾的证据规则中,传闻证据通常是不可接受的。传闻是指在法庭上作证的人重复法庭外的人所说的话,以证明该陈述的真实性。这条规则的理由是,原始陈述者没有在宣誓下作证,也没有接受交叉询问,这使得他们的可靠性值得怀疑。

    然而,传闻规则也有一些例外,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接受传闻证据。这些例外基于以下原则:某些类型的陈述本质上是可靠的,或者拒绝接受这些陈述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其中一个例外是“不利于己的陈述”,菲律宾证据规则第130条第38条对此进行了阐述:

    “死者或无法作证的人所作的声明,如果声明中所断言的事实在其作出时与声明人自身的利益严重冲突,以至于一个处于他地位的理性人除非相信其真实性,否则不会作出该声明,则该声明可以作为证据对抗他自己或他的利益继承人以及第三方。”

    为了使声明符合此例外的条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

    • 声明人必须无法作证(例如,死亡、失踪或无法作证)。
    • 声明必须涉及声明人可以认知的某个事实。
    • 环境必须使其不可能存在伪造的动机。

    案例分析:ALEJANDRO FUENTES, JR. 诉 上诉法院 和 菲律宾人民

    1989年6月24日凌晨四点,朱列托·马拉西皮纳在阿古桑德尔苏尔省特伦托市杜姆普赛特的一个慈善舞会上被刺死。目击者作证说,被告人小亚历杭德罗·富恩特斯走近马拉西皮纳,用猎刀刺伤了他的腹部。马拉西皮纳在去世前说,是小亚历杭德罗·富恩特斯刺伤了他。

    富恩特斯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声称是他的表弟小佐伊洛·富恩特斯承认了罪行。富恩特斯辩称,佐伊洛向他们的叔叔费利西西莫·富恩特斯承认,他出于报复刺伤了马拉西皮纳,甚至还给他看了作案凶器。然而,佐伊洛在被捕前就逃离了该地区。

    阿古桑德尔苏尔省的地区审判法院判决富恩特斯犯有谋杀罪,并判处他10年零1天最低刑期的监禁到17年零4个月最高刑期的有期徒刑。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佐伊洛·富恩特斯承认罪行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不利于己的陈述,从而成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裁定佐伊洛·富恩特斯的声明不符合此例外的条件,理由是:

    • 声明的不可靠性:佐伊洛是富恩特斯的表弟,这表明他有作伪证的动机来保护他的亲戚。
    • 声明人能够作证:没有证据表明佐伊洛已经死亡、精神失常或身体不适,而证据规则要求声明人无法作证。仅仅是他不在管辖范围内并不意味着他无法作证。

    最高法院强调,辩方有责任提供每一个可以推翻检方并确保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证据。由于辩方没有尽力让佐伊洛作为证人出庭,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排除该声明是谨慎的做法。

    正如最高法院引用的人民诉托莱多案所解释的那样:“所有证据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明真相。传闻规则的原因是,另一个人的庭外和未宣誓的声明不是实现此目的的最佳方法。换句话说,捏造谎言的巨大可能性以及证明其不真实性的无能为力,要求对这类证据关闭大门。”

    关于损害赔偿,最高法院驳回了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8,300菲律宾比索的实际损害赔偿金,理由是受害者姐姐安吉丽娜·塞拉诺的证词缺乏有形文件支持。最高法院强调,为了寻求实际损害赔偿的恢复,受伤方必须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并以主管证据和可获得的最佳证据为前提。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决亚历杭德罗·富恩特斯犯有谋杀罪,并指示他赔偿朱列托·马拉西皮纳的继承人50,000菲律宾比索,加上诉讼费,但修改了判决,将刑期更正为无期徒刑,并删除了实际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所有证据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明真相。传闻规则的原因是,另一个人的庭外和未宣誓的声明不是实现此目的的最佳方法。换句话说,捏造谎言的巨大可能性以及证明其不真实性的无能为力,要求对这类证据关闭大门。”

    实际意义:关键教训

    ALEJANDRO FUENTES, JR. 诉 上诉法院 和 菲律宾人民案为理解菲律宾证据规则中“不利于己的陈述”的例外情况提供了宝贵的见解。以下是关键教训:

    • 声明的可靠性至关重要:法院将仔细审查声明人的动机以及声明的环境,以确定声明是否值得信赖。
    • 声明人必须无法作证:如果声明人能够出庭作证,则该声明通常不被允许作为证据。
    • 举证责任在于辩方:辩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声明符合此例外的条件,包括证明声明人无法作证。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因合同违约而被起诉。该公司辩称,由于自然灾害,它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为了支持其辩护,该公司试图提交一份已故员工的声明,该员工声称该自然灾害比最初报告的要严重得多。法院可能不允许提交该声明,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该员工无法作证(例如,通过提供死亡证明),并且该声明是可靠的(例如,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该员工的说法)。

    常见问题

    什么是不利于己的陈述?

    不利于己的陈述是指某人承认做了一些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的声明。在法律背景下,这通常是指承认犯下罪行的声明。

    不利于己的陈述何时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为证据?

    不利于己的陈述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才能在法庭上被接受为证据。这些条件包括声明人无法作证,声明涉及声明人可以认知的某个事实,并且环境必须使其不可能存在伪造的动机。

    如果声明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不利于己的陈述是否会被接受为证据?

    如果声明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法院可能会更仔细地审查不利于己的陈述。这是因为声明人可能有作伪证的动机来保护他们的亲戚。

    辩方如何证明声明人无法作证?

    辩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声明人已经死亡、失踪或无法作证来证明声明人无法作证。例如,辩方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失踪人员报告或医生的声明。

    如果法院不允许提交不利于己的陈述,会发生什么?

    如果法院不允许提交不利于己的陈述,则该声明不能作为证据。这意味着陪审团或法官在决定案件时不能考虑该声明。

    本案对未来的案件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法院在评估不利于己的陈述时所考虑的因素,特别是声明的可靠性和声明人是否能够作证。它提醒律师们,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声明符合此例外的条件。

    如果我需要有关不利于己的陈述的法律建议,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需要有关不利于己的陈述的法律建议,您应该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律师可以评估您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您的最佳行动方案提供建议。

    在 ASG Law,我们是这方面的专家。如果您需要有关不利于己的陈述的法律建议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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