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期限,尤其是在主协议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裁定,当事人明确约定协议失效后,除保密条款外,所有条款均不再有效时,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已同意仲裁协议的有效期限,法院将尊重该约定,即便通常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协议存在。
协议失效是否意味着仲裁条款也失效?
本案涉及The Net Group(以下简称“网络集团”)和Ascendas (Philippine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亚腾”)之间的一项谅解备忘录(MOU),旨在亚腾收购网络集团的股份。谅解备忘录中包含一个仲裁条款,规定双方因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香港的仲裁解决。谅解备忘录还规定了一个“截止日期”,即签署正式协议后的两周,但不得晚于2007年3月31日。然而,双方未能按时签署正式协议,网络集团认为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4月1日失效,亚腾不同意并要求仲裁,网络集团向马卡蒂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仲裁条款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谅解备忘录失效后,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亚腾主张,根据可分性原则,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因此主合同的失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网络集团则认为,谅解备忘录明确约定,除保密条款外,所有条款在谅解备忘录失效后均不再有效,因此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可分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原则,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终止,仲裁协议通常仍然有效。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即便主合同本身存在问题。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解释合同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370条,如果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则应按照字面意思解释;但如果字面意思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则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准。
第1370条。如果合同的条款是明确的,并且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图没有疑问,则应以其条款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明确的意图相悖,则后者应优先于前者。
法院指出,谅解备忘录明确规定,除保密条款外,所有条款在谅解备忘录终止或失效后均不再有效。由于双方未能按时签署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3月31日失效,因此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法院还认为,尽管可分性原则通常适用,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期限,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院还分析了本案中“尽职调查信用证”的性质,认为该信用证并非违约赔偿金,而是亚腾为获得审查网络集团业务记录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因此,网络集团有权在谅解备忘录失效后提取该信用证,无论亚腾是否签署了正式协议。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裁定亚腾不能强制网络集团进行仲裁,网络集团有权获得尽职调查信用证。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仲裁条款在主合同失效后是否仍然有效。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认,明确的时间限制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
什么是可分性原则? | 可分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原则,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然而,可分性原则在本案中受到了合同明确约定的限制。 |
法院如何解释合同? | 法院解释合同的首要原则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则应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如果字面意思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则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准。 |
什么是尽职调查信用证? | 尽职调查信用证是买方为获得审查卖方业务记录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尽职调查信用证并非违约赔偿金,而是对网络集团开放其业务以供亚腾调查的补偿。 |
谅解备忘录失效后,是否所有条款都失效? | 是的,除非另有约定。在本案中,谅解备忘录明确约定,除保密条款外,所有条款在谅解备忘录失效后均不再有效。 |
本案对企业并购有何影响? | 本案提醒企业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期限。如果希望仲裁条款在协议失效后仍然有效,应在协议中明确说明。 |
简易判决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 是的,因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解释,不存在需要通过证据展示解决的实质性事实问题。 |
本案中关于可分割性的原则是什么? | 通常,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被视为与基础合同是可分割的且独立的。即使基础协议不再有效,此条款也可能继续存在。然而,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条款的生存情况,包括仲裁,则合同的具体语言控制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由于明确的时间限制终止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法院坚持使用明确的时间限制条款,而不是依赖可分割性,有效的时间限制条款证明了当事人的意图。 |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杜帕斯奎尔诉亚腾案, G.R. No. 211044,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