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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经纪佣金:促成交易的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确立了房产经纪人在促成交易中获取佣金的关键因素:近因原则。最高法院认为,若经纪人的努力与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包括合资协议)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即使经纪协议已过期,经纪人仍有权获得佣金。这一裁决强调,经纪人启动谈判并实质性地促成交易,是获得报酬的关键。本案明确,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初步磋商,为后续合资协议和销售合同的达成创造机会,则视为构成取得佣金的有效原因,确保经纪人的努力得到认可和回报。这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和开发商理解其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房产中介的“临门一脚”:佣金之争的焦点

    本案源于一起房地产经纪佣金纠纷。罗伯托·R·伊格纳西奥和特蕾莎·R·伊格纳西奥(以下简称“伊格纳西奥夫妇”)委托米尔纳·P·拉加萨和阿祖塞纳·B·罗阿(以下简称“拉加萨和罗阿”),两位持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寻找合作伙伴以进行合资项目。该项目涉及他们在棉兰老岛大道、奎松市的未开发土地,以及拉斯皮尼亚斯市、帕拉纳克市和巴科奥尔市的已开发住宅区地块。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独家代理协议,约定若成功找到合资伙伴,伊格纳西奥夫妇将支付房产总价5%的佣金。

    拉加萨和罗阿积极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并成功接触到了Woodridge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伍德里奇”)的总经理Porfirio Yusingbo Jr.。经过多次会议和实地考察,伍德里奇对伊格纳西奥夫妇的克劳斯公园和特蕾莎公园地块表示出浓厚兴趣。双方多次进行谈判,拉加萨和罗阿从中斡旋,传递信息。然而,在初步谈判后,伊格纳西奥夫妇中断了与拉加萨和罗阿的联系,直接与伍德里奇继续谈判,并最终达成了多个合资协议及销售合同。

    拉加萨和罗阿认为,正是由于她们前期的努力,才促成了伊格纳西奥夫妇与伍德里奇之间的交易,因此向伊格纳西奥夫妇索要佣金。遭到拒绝后,拉加萨和罗阿向帕拉纳克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佣金。伊格纳西奥夫妇辩称,拉加萨和罗阿并非促成交易的直接原因,且代理协议已过期。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拉加萨和罗阿胜诉,伊格纳西奥夫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即使经纪人的代理协议已过期,但其在交易达成前期的努力,是否有权获得佣金?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强调了法院不干预事实认定的原则。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发现的结论完全基于推测,或上诉法院在做出事实认定上超越了案件范围,否则最高法院通常会采纳下级法院的事实认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驳回了伊格纳西奥夫妇的上诉。

    最高法院进一步阐述了房地产经纪人获取佣金的关键:近因原则(Procuring Cause Doctrine)。这意味着,只有当经纪人的努力与委托人最终的交易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时,经纪人才有权获得佣金。在本案中,拉加萨和罗阿与伍德里奇的多次会议和谈判,以及她们促成的实地考察,为伊格纳西奥夫妇与伍德里奇之间的后续谈判奠定了基础。虽然伊格纳西奥夫妇最终与伍德里奇达成的合资协议和销售合同是在代理协议到期后签订的,但这些交易的达成与拉加萨和罗阿的前期努力密不可分。

    法院指出,拉加萨和罗阿作为经纪人在交易谈判期间与伍德里奇之间举行的会议的时间非常接近,并随后签订了合资协议,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即拉加萨和罗阿促成了合资协议。因此,拉加萨和罗阿有权获得佣金。最高法院参考了“Medrano v. Court of Appeals”案例,并特别指出,“当经纪人的努力与委托人出售房产之间存在紧密的、直接的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是合资协议——经纪人有权获得佣金。”

    最高法院明确,如果经纪人的活动在推动交易达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协议到期后最终完成交易,经纪人仍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法院同时指出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在计算利息方面的错误,将判决中的年利率从12%调整为6%,与中央银行的指导方针相一致。但是,6%的年利率只能前瞻性适用,不能追溯适用。因此,12%的年法律利率仅适用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自2013年7月1日起,6%的年利率将是适用的现行利率。

    本案判决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在房地产交易中,经纪人的桥梁作用以及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委托人,在接受经纪人服务后,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利用经纪人的劳动成果,却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房地产经纪人的代理协议过期后,其前期为交易达成的努力是否有权获得佣金。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的是,只有当经纪人的努力与委托人最终的交易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时,经纪人才有权获得佣金。这意味着经纪人的活动在推动交易达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果房地产交易在代理协议到期后完成,经纪人还能获得佣金吗? 是的,如果经纪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为交易做了重要的铺垫工作,即使交易最终在协议到期后完成,经纪人仍可能获得佣金。关键在于证明经纪人的努力与最终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纪人如何证明自己是促成交易的原因? 经纪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潜在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了多次会议和谈判,促成了实地考察,传递了关键信息等。
    本案中,法院如何裁定利率问题? 法院将判决中的年利率从12%调整为6%,并指出了6%的年利率只能前瞻性适用,不能追溯适用。因此,12%的年法律利率仅适用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自2013年7月1日起,6%的年利率将是适用的现行利率。
    本案对房地产经纪人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前期工作对交易达成的重要性。经纪人应保留好与潜在买家或合作伙伴的沟通记录,以证明自己的努力。
    本案对委托人有什么启示? 委托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利用经纪人的劳动成果,却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果委托人私下与经纪人介绍的买家进行交易,经纪人有权获得佣金吗? 是的,如果经纪人能够证明是自己将买家介绍给委托人,即使委托人绕过经纪人私下与买家进行交易,经纪人仍有权获得佣金。
    本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吗? 是的,本案确立的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包括销售、租赁、合资等。

    本案通过阐明近因原则在房地产经纪佣金纠纷中的适用,为解决类似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都应充分了解这一原则,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纪人在执行服务协议时,需要透彻理解协议的各项条款,保证所有活动都完全遵守这些条款。相反,委托人必须遵守已签署的协议,确保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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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oberto R. Ignacio and Teresa R. Ignacio v. Myrna P. Ragasa and Azucena B. Roa, G.R. No. 227896, January 29, 2020

  • 保险代理人还是雇员?对保险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审视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一个人不能同时既是保险公司的独立代理人又是雇员。这一裁决对保险行业具有重大影响,它阐明了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控制程度,这决定了他们是独立的承包商还是享有劳动法保护的雇员。了解这种区别对于保险专业人士和保险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它影响到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代理协议的界限:雇用与保险行业的控制

    格雷戈里奥·V·通科诉制造商人寿保险公司(菲律宾)公司案涉及格雷戈里奥·V·通科(以下简称通科)和制造商人寿保险公司(菲律宾)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人寿)之间的关系。通科最初是制造商人寿的职业代理人,后来晋升为部门经理、分行经理,最后成为区域销售经理。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通科与制造商人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动仲裁员最初裁定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存在雇佣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通科被非法解雇。上诉法院(CA)撤销了 NLRC 的裁决,恢复了劳动仲裁员的最初裁决,最高法院最初推翻了 CA 的裁决,认定通科与制造商人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制造商人寿随后提出了复议动议,理由是,高等法院(SC)错误地认定了制造商人寿对其行使了充分的控制权,可以将其定义为雇员。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通科最初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关系是否演变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尤其是在他晋升到制造商人寿管理层之后。高等法院的任务是明确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限,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控制权的确切性质。因此,通科案旨在根据法律以及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某人何时从独立代理人转变为受劳动法保护的雇员。

    在审查制造商人寿对其的控制程度时,最高法院推翻了其先前的裁决。法院强调,保险代理必须获得许可,并且必须在许可证授予的权限以及与委托人的合同范围内行事。合规规范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只要它们不侵犯代理人在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方法,只关注期望的结果和遵守《保险法》规范。事实上,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是1977年7月1日的代理协议,双方在此后的二十多年中都接受了该协议条款的约束。

    协议中关于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条款反映了双方最初的意图。此外,法院指出,通科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中始终将自己申报为自雇人士,进一步表明其并非雇员的地位。这一自我声明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并且是他反对自己立场的证词。最高法院还审查了制造商人寿规定的行为准则,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行为准则不涉及代理商销售的手段和方法,只是为了控制所需的结果,因此不能作为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的依据。与以往的判例不同,本案的现有证据不充分,导致了本院难以确定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在进一步审查迪奥斯给通科的信函时,注意到这些只是旨在使运营与制造商人寿修订后的目标保持一致的运营指南。这意味着目标是代理人招聘,而不是对方法的控制。最后,法院裁定,下级法院无权就因未能遵守信函指导方针而终止协议是否充分一事作出裁决,原因是两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制造商人寿与通科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尤其是在他从保险代理人晋升为区域销售经理之后。
    确定雇佣关系需要进行哪种测试? 通常用于确定雇佣关系的测试是四重测试,其中包括:选择和聘用,支付工资,解雇权以及控制测试。
    本案中为何最高法院强调 1977 年的《代理协议》? 1977年的代理协议很重要,因为它定义了双方的初始关系,法院认为该协议一直适用到通科终止雇佣关系。该协议明确指出不存在雇佣关系。
    为什么说通科在他的纳税申报单中申报为自雇人士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高等法院认为,通科连续多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与他关于就业状况的后期索赔不符。这一点构成了反对他的利益声明和违反禁反言。
    制造商人寿的行为准则是否表明它正在行使劳动法控制? 高等法院认为并非如此。法院裁定这些行为准则不涉及保险代理人的销售手段和方法,而是控制期望的结果和确保符合《保险法》。
    雷纳托·维格尔·德迪奥斯的信件如何影响法院的裁决? 法院认为这些信件只是指示通科如何将他的行动与制造商人寿的商业目标统一起来,而不是对代理人销售方法的劳动控制。
    最初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关系如何影响他对雇用状况的主张? 通科最初是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对他的雇员身份主张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关系在本质上有所转变,导致了标准的雇主和雇员关系。
    这对保险行业的雇佣关系具有什么意义? 这一裁决申明了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传统主委托人代理关系,减少了意外的劳动主张带来的干扰。为了支持这一结论,法院认为《保险法》应优先于劳动法进行审视,这意味着在控制领域问题上,在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补充的同时,保险公司对经纪人、代理商的权利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其最初的裁决,裁定通科并非制造商人寿的雇员。这一裁决强调,确定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需要检查公司对受雇者的手段和方法施加的影响程度,以及合同和所得税记录中是否存在反面证据。在这些类型的情况下寻求独立的法律咨询可能会导致一种更好的结果,即雇员将自己与雇主捆绑在一起,为防止发生冲突,对未来可能会进行的索赔产生不可撤销的影响。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具体情况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要标题,G.R No.,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