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仓储保管人留置权

  • 仓储收据法:仓储保管人对储存货物的留置权及实现

    仓储保管人有权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支付仓储费

    菲律宾国家银行诉本尼托·C·塞法官案,G.R. No. 119231, 1996年4月18日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银行持有仓储收据,希望提取仓库中的糖,却被告知必须先支付巨额的仓储费。这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明确了在仓储收据法下,仓储保管人在交付货物前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即使法院已判决将货物所有权判给他人。这一判决对银行、仓库保管人以及所有涉及仓储交易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菲律宾国家银行(PNB)与诺亚方舟糖厂(Noah’s Ark Sugar Refinery)之间关于五份仓储收据所代表的糖的储存费纠纷。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法院判决PNB拥有糖的所有权并命令交付糖的情况下,PNB是否应该支付仓储费?或者,仓库保管人是否需要在交付糖之前单独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仓储费的支付?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是《仓储收据法》(第2137号共和国法案),该法案规范了仓储收据的签发和流通,以及仓储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仓储收据是仓储保管人签发的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可以像支票一样转让。该法案旨在保护持有仓储收据的人的权益,并促进贸易和商业的顺利进行。

    该法案第27条规定了仓储保管人的留置权,即仓储保管人有权对储存的货物或其收益享有留置权,以支付所有合法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第31条进一步规定,仓储保管人在留置权得到满足之前,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以下是第27条和第31条的原文:

    “第27条。仓储保管人留置权包括哪些债权。 – 在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前提下,仓储保管人对已存放的货物或其手中的收益享有留置权,以支付所有合法的货物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所有合法的已垫付资金、利息、保险、运输、劳务、称重、修补和其他与此类货物相关的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通知费用、销售广告费用以及货物销售费用,如果未履行满足仓储保管人留置权的义务。”

    “第31条。在留置权得到满足之前,仓储保管人无需交付货物。 – 对要求货物的人有效享有留置权的仓储保管人可以拒绝向其交付货物,直到留置权得到满足。”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将货物储存在仓库中,并且未能支付仓储费,仓库保管人可以拒绝将货物交付给该公司,直到仓储费得到支付。这被称为仓储保管人的留置权。

    案件回顾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经过:

    • 诺亚方舟糖厂签发了五份仓储收据,涵盖了由罗莎·西和其他人存放的糖。
    • 这些仓储收据随后被转让给了路易斯·T·拉莫斯和克雷森西亚·K·佐莱塔,他们将其用作从PNB获得的两笔贷款的抵押品。
    • 拉莫斯和佐莱塔未能按时偿还贷款,PNB要求诺亚方舟糖厂交付仓储收据所涵盖的糖。
    • 诺亚方舟糖厂拒绝交付糖,声称自己是糖的所有者,因为支付糖款的支票被退回了。
    • PNB向马尼拉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诺亚方舟糖厂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 法院最初驳回了PNB的简易判决动议,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并命令地方法院作出有利于PNB的简易判决。
    •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命令诺亚方舟糖厂将糖交付给PNB,或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 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后,诺亚方舟糖厂提出动议,要求对其仓储费的留置权进行听证。
    • 地方法院批准了该动议,并裁定诺亚方舟糖厂对糖享有有效的仓储保管人留置权,并命令在糖厂的留置权得到满足之前暂停执行判决。
    • PNB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地方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下:

    “考虑到请愿人不否认其作为付款依据的仓储收据的存在、有效性和真实性,因此不能否认其支付仓储费的责任。”

    “由于仓储保管人根据第29条的规定,通过放弃货物的占有权而丧失了其对货物的留置权,因此必须强制执行仓储保管人要求支付其留置权的权利。”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仓储保管人在仓储收据法下的重要权利。即使法院已判决将货物所有权判给他人,仓储保管人仍有权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支付仓储费。这一判决为仓储保管人提供了重要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其合法应得的报酬。

    关键教训

    • 仓储保管人对储存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以支付所有合法的仓储和保管费用。
    • 仓储保管人可以在留置权得到满足之前,拒绝交付货物。
    • 即使法院已判决将货物所有权判给他人,仓储保管人仍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
    • 持有仓储收据的人有义务遵守收据上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仓储收据?

    答:仓储收据是仓储保管人签发的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可以像支票一样转让。

    问:什么是仓储保管人的留置权?

    答:仓储保管人的留置权是指仓储保管人有权对储存的货物或其收益享有留置权,以支付所有合法的仓储和保管费用。

    问:仓储保管人何时可以行使其留置权?

    答:仓储保管人可以在留置权得到满足之前,拒绝交付货物。

    问: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仓储保管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其留置权?

    答:是的,即使法院已判决将货物所有权判给他人,仓储保管人仍有权要求支付仓储费。

    问:我如何避免因仓储费而产生纠纷?

    答:确保您了解仓储收据上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及时支付仓储费,以避免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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