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劳动仲裁员的判决生效后,公司高管也可能因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此案确立了公司面纱的揭开,公司高管必须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最高法院判定公司高管个人应为公司违法行为负责,尤其是在公司高管存在欺诈、恶意或不诚信行为时。该裁决强调了公司高管的责任,以确保雇员的权利得到保护,并阻止他们利用公司结构来逃避法律义务。该决定告诫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不得试图利用其公司地位逃避其法律和合同义务,并且还为劳动者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其可以有效地寻求对其权利的补救。
公司董事是否承担非法解雇判决的个人责任?
克里桑托·P·乌松于 1996 年 3 月 11 日开始在 Royal Class Venture Phils., Inc.(以下简称“Royal Class Venture”)工作,担任会计文员。他最终被提升为会计主管,月薪为 13,000 比索,直到 2000 年 12 月 20 日被指控遭到解雇。2001 年 3 月 2 日,乌松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第 1 分支机构达古潘市分会提起非法解雇诉讼,要求 Royal Class Venture 支付补发工资、恢复职位、工资和第 13 个月的工资、精神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律师费。尽管收到传票,Royal Class Venture 并未出庭应诉。之后,劳工仲裁员判决乌松胜诉,并命令 Royal Class Venture 恢复其原职位并支付其拖欠工资、第 13 个月的工资以及精神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律师费。
败诉方 Royal Class Venture 未能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因此,应乌松的动议,发布了 2002 年 2 月 15 日的执行令,以执行劳工仲裁员的判决。但是判决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在警长的报告中说,2002 年 9 月 11 日发布的第二次别名执行令仍然“未满足”。因此,2002 年 11 月 14 日,乌松提出了别名执行令的动议,并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对判决的履行承担责任。
劳工仲裁员发布的命令准予了乌松提出的动议。该命令认为,公司的高管对公司对员工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即使所述高管在作出有利于员工的判决时不是案件的当事方,对其承担责任也没有否定正当程序。因此,劳工仲裁员揭开了 Royal Class Venture 的公司面纱,并认为请愿人何塞·埃曼纽尔·吉列尔莫以个人身份与公司共同承担乌松的债权执行责任。吉列尔莫以特别身份提出了重新考虑/撤销 2002 年 12 月 26 日命令的动议。然而,该动议未获批准,因为这次,在 2003 年 11 月 24 日的命令中,劳工仲裁员尼娜·费·S·拉扎加-拉福尔斯维持了之前劳工仲裁员的调查结果,甚至斥责吉列尔莫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未作任何解释的缺席,从而有效地让吉列尔莫对针对他的案件结果负责。
最高法院的裁决围绕公司面纱原则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面纱** 是一项法律概念,通过该概念,公司被视为与其股东和董事不同的法律实体。但是,当公司面纱被用来掩盖不法行为、欺诈或不公正行为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并对公司背后的个人施加责任。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的裁决,判定吉列尔莫对乌松的债权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吉列尔莫利用公司身份来逃避判决义务,并参与了恶意和不诚信的行为。法院指出,吉列尔莫收到了案件的传票,但他故意拒绝出庭并提交 Royal Class Venture 的立场文件。此外,法院发现吉列尔莫解散了 Royal Class Venture,并协助成立了一家新公司,这表明他试图逃避判决的执行。这些行为促使法院裁定必须揭开公司面纱,并追究吉列尔莫的个人责任。
最高法院依据的是既定原则,即**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对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他们参与了不法行为或出于恶意和不诚信,则可以对公司施加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吉列尔莫作为 Royal Class Venture 的总裁兼总经理,对公司非法解雇乌松以及随后为规避判决而采取的行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有理由为公司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法院依靠过去在A.C. Ransom 和Naguiat案件中的先例,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了显然的家族企业。与这两个案件一样,本案的记录也显示,作为应该负责的官员的吉列尔莫是公司实际运营的负责人,也是恶意和非法解雇申诉人的负责人。他还被发现在解散原始债务公司中发挥了作用,这一明显的“逃避责任的计划”受到了法理的持续关注,以保护劳工的权利。
总之,这一判决强化了公司高管不能躲在公司面纱背后以逃避责任的原则,尤其是当他们从事欺诈或不诚信的行为时。法院澄清,在确定揭开公司面纱和施加个人责任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为了保护员工的权利并防止不公正,法院将毫不犹豫地揭穿公司的面纱。
关于吉列尔莫声称此案属于公司内部争议的说法,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认定,即诉讼的性质和法庭的管辖权由提起诉讼时的申诉指控确定,而不管原告是否有权根据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追回。虽然乌松也是 Royal Class Venture 的股东和董事,但在判例法中已经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冲突并非都是公司内部的;必须对申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人是以股东或董事的身份参与,还是以雇员的身份参与。如果发现后者并且争议不符合作为公司内部争议的性质,则此案是由 NLRC 承认的劳工案件,不在任何其他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在本案中,乌松的指控是他作为会计主管被公司总裁兼总经理吉列尔莫恶意和非法解雇,而吉列尔莫和 Royal Class Venture 都没有对该指控提出异议。它没有提出他和公司或吉列尔莫之间的任何公司内部关系问题;它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公司监管的问题。正如上诉法院正确认定的那样,乌松的申诉和寻求的补救措施仅集中在他作为雇员被解雇一事上,而不是基于他与公司或与吉列尔莫之间的任何其他关系。因此,此事显然是劳工法庭承认的劳务纠纷。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司高管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尤其是在已经发布对该公司不利的判决之后。这涉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什么是“揭开公司面纱”? | “揭开公司面纱”是一种法律概念,允许法院忽略公司的有限责任,并对公司背后的个人,例如董事或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只有在公司结构被用来掩盖欺诈、不法行为或规避法律义务时,才会这样做。 |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为何判定吉列尔莫应承担个人责任? | 最高法院裁定吉列尔莫应承担个人责任,因为他从事了不诚信的行为,试图规避法院裁决。他解散了 Royal Class Venture 并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以避免向乌松支付拖欠的款项。 |
公司高管何时会对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公司高管可能会对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他们参与了不法行为、欺诈、恶意或严重的疏忽,从而违反了他们的义务。这些行为导致了劳动纠纷。此外,责任通常限于对非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任的高管”。 |
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 NLRC 负责处理劳务纠纷。最初,NLRC 裁定 Royal Class Venture 对非法解雇乌松负责。后来,NLRC 支持了公司解雇乌松的决定。 |
什么类型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定吉列尔莫参与了恶意活动? | 确定吉列尔莫的恶意活动的证据包括:他收到有关乌松案件的传票并拒绝出庭的事实,他的公司倒闭以及参与了一家名为 Joel and Sons Corporation 的新公司。 |
此案对公司高管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 此案对公司高管的实践意义是,他们可能需要对涉及欺诈、恶意或公然无视雇员权利的公司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在没有恶意、不诚信或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官员通常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此裁决是否会影响未来的公司和雇员的诉讼? | 是的,本裁决对公司和员工的未来诉讼具有影响,通过重申企业高管不得利用公司盾牌来避免责任,特别是在存在规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时。此裁决将确保雇员得到保护,并促使企业高管履行法律义务。 |
此裁决加强了追究不诚信和非法商业行为责任的必要性。法院明确表示,他们将介入并追究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当公司结构被用作不公正手段时。这些原则应成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任何个人的指导原则,确保他们在任何时候都遵守公平公正的劳动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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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JOSE EMMANUEL GUILLERMO, P. VS. CRISANTO P. USON, G.R. No. 198967, 201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