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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人员的疏忽:关于政府合同中的责任认定

    本案确立了公共官员因疏忽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而承担责任的严格标准。法院澄清,要根据《反贪污贿赂法》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需要证明存在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单是未能完全防止损害发生并不构成应受处罚的疏忽,除非行为人漠视后果。这项裁决强调了公共服务中的谨慎和尽职调查,同时认识到官员在合理范围内的行动自由。

    公共工程事故:疏忽大意的红线何在?

    本案源于碧瑶总医院和医疗中心(BGHMC)扩建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导致毗邻土地所有者 M.A. Jimenez Enterprises, Inc. 的财产受损。在指控存在腐败和疏忽之后,高等法院介入以确定,当公共工程对私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相关官员在多大程度上应该承担责任。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该项目涉及的公共官员和承包商是否因未能充分保障扩建工程的安全,从而对申诉人造成了不正当损害,违反了《反贪污贿赂法》。

    案件缘起于1999年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DPWH)与Royson公司签订的BGHMC大楼(一期)拟建合同。在项目施工期间,一场山体滑坡对原告的房产造成了损害,原告认为这是由于被告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所致。具体而言,原告声称被告未能确保在开挖前获得必要的建筑和挖掘许可,并且在斜坡和土壤分析方面存在疏忽。原告认为,这种疏忽导致了挡土墙的倒塌和财产损失。

    但是,调查显示,挡土墙的倒塌主要是由于异常的大雨、一处战争前夕隧道的倒塌和台风“Feria”等一系列超出被告控制范围的因素所致。此外,还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已采取措施保护原告的财产,包括安装坡面防护,并且事故发生的土地实际上是BGHMC的财产,原告只是侵占了一部分。鉴于这些情况,调查专员署裁定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存在偏袒、恶意或严重疏忽,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诉。

    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的相关官员辩称,他们采取了措施来防止对原告财产的损害,并且大楼的倒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他们指出,他们安装了坡面防护措施,并且由于重大的天气事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战争前夕隧道,导致了该项目面临不可预见的情况。被告人主张,他们并未表现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

    高等法院同意调查专员署的调查结果,并确认驳回申诉是正确的。法院重申了为了根据《反贪污贿赂法》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而必须满足的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履行行政、司法或公务职能的公职人员;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在履行行为人的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优先权。法院裁定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存在明显的偏袒或恶意。

    高等法院在评估本案的疏忽要素时发现,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可以受到惩罚的疏忽程度,换句话说,证明他们缺乏必要的谨慎,并且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相反,法院注意到被告已经采取了紧急斜坡防护,聘请了一位结构设计专家,并且在现场安装了土壤钉。挡土墙的倒塌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并非受访者疏忽的结果。法院强调,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并不意味着只是疏忽履行职责或简单地履行程度低于标准的谨慎程度。

    第 3 条。《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 除了现有法律已经惩处的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外,以下各项应构成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并特此宣布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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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任何不正当损害,或在履行其正式行政或司法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的好处、优势或优先权。本条规定适用于负责授予执照或许可证或其他特许权的办事处或政府公司的官员和雇员。

    至关重要的是,原告未能证实他们的财产因倒塌的挡土墙而丧失了侧向支撑而遭受了损害。法院指出,Section 3(e) 下的“不正当损害”概念与民法中“实际损害”的概念等同。高等法院规定,必须以道德上的确定性来指明、量化和证明不正当损害。高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没有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损失或损害。相反,经由城市工程师办公室的备忘录显示,他们并未证明其建筑物的主体位于塌陷范围内。高等法院依靠由被告支持的备忘录,证实所造成的损害与申诉人住所的距离远超出危险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调查专员署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公共官员并未违反反腐败法,驳回关于签发强制执行令的申诉是合理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不正当的损害,构成了反贪污法的违规行为。这意味着确认是否存在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并且是否直接导致损害。
    “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是什么意思? “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一种疏忽,其特征是缺乏哪怕是最轻微的关怀、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或忽略了行动,而不是无意,而是故意和有意识地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后果。换言之,被告不应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这是关键点。
    调查专员署在驳回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调查专员署负责调查针对公职人员的投诉并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提起刑事诉讼。在本案中,调查专员署确定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存在明显偏袒、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因此驳回了申诉。
    本案的判决如何影响以后的反贪污贿赂法案件? 判决强化了公共官员因涉嫌违反第 3(e) 条承担责任所需的证据标准。它阐明了“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和“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要素必须得到具体证据支持,并且单凭损失本身不足以支持定罪。
    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DPWH 对由它批准的项目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保护相邻财产负有责任。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且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他们可能不会对非恶意行为负责。
    什么会构成此类案件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个人控制范围且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事件,例如极端天气条件或意外自然灾害。在本案中,异常的大雨和战争前夕隧道的发现都被认为是导致挡土墙倒塌的不可抗力因素。
    侵占BGHMC的房产对案件有何影响? 侵占这一事实削弱了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因为证据表明损害主要发生在BGHMC的土地上,并由被告提供保障;他们试图防止原告住所受损。
    除了法院外,还可以使用哪些其他解决方式? 备选争议解决方案可用于确定责任、分配损害的修复成本,也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否则此类案件可能需要进一步提起诉讼。双方甚至可以同意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律师分享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法院解决冲突的能力。

    总而言之,本案突显了公共部门中的尽职调查与个人因政府工程造成的损害寻求追索权之间的微妙平衡。它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减轻疏忽责任的情况下,对公共官员采取强制行动,需要拿出坚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具体情况下适用情况,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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