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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准则:潘岱法官案对司法道德和公众信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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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案件 No. RTJ-95-1283,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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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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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的基石在于公众的信任。法官不仅要在法庭上公正裁决,更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无可指摘的品行。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的“行政法官大卫·C·纳瓦尔和DSWD部长科拉松·阿尔玛·德莱昂诉法官何塞·R·潘岱等”一案,深刻揭示了法官个人行为失检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损害。本案不仅是对涉案法官的问责,更是对所有司法人员的警示:司法道德不容逾越,公众信任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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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菲律宾法官行为准则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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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法官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应遵守的道德标准,旨在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该准则第二条“正直性”及其细则,是本案法律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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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廉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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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2.00:法官应避免一切不当行为和有失体面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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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2.01: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应行为得体,以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廉正性和公正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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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强调,法官的个人行为与职业操守紧密相连,任何不当行为,即使发生在法庭之外,也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法官不仅要避免实际的不当行为,还要避免任何可能被公众解读为不当的表象。这体现了对法官行为极高的道德要求,远高于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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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界定,除了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不道德行为”和“有辱法官身份的行为”。这些概念具有一定的弹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最高法院在本案及其他案例中,不断重申和细化这些概念的内涵,旨在为法官的行为划定清晰的道德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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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不道德行为与枉法裁判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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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行政法官纳瓦尔和DSWD部长德莱昂提起,指控多名法官存在不当行为。核心指控集中在时任纳加市地区审判法院第27分院法官何塞·R·潘岱身上,涉及不道德行为和妨碍司法公正。此外,索索贡地区审判法院第51分院法官西蒙·D·恩西纳斯和索索贡市地方法院法官里卡·H·拉克森也受到指控,但情节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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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潘岱法官的核心指控,源于一名年轻女性塞西尔·布埃纳费的证词。布埃纳费声称,潘岱法官在一家旅馆对她进行了性侵犯。在行政调查中,布埃纳费的证词成为关键证据。然而,潘岱法官极力否认指控,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旅馆登记簿记录,试图证明事发当日他并未与布埃纳费在同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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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初审判决中,认定潘岱法官犯有不道德行为和妨碍司法公正罪,并判处其免职,剥夺退休福利,且不得在政府部门重新任职。恩西纳斯法官因行为不当被处以罚款,拉克森法官因从事与法官职责无关的公证服务被处以罚款并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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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岱法官不服判决,提出复议,坚称性侵犯事件并未发生,指控是诬告。恩西纳斯法官也提出复议,请求减轻处罚。拉克森法官则未提出复议,接受了初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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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复议阶段,重点审查了潘岱法官的复议理由,特别是关于不道德行为的指控。法院仔细评估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相关记录。法院认为,布埃纳费的证词,尽管存在部分前后不一致之处,但其核心内容是可信的。相反,潘岱法官提供的证人证言和旅馆登记簿记录,并未能有效推翻布埃纳费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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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弗雷多·博拉林、多明戈·帕西贝和德莉亚·西娅的证词,证明他们在1994年7月24日没有在蒂高恩旅馆看到潘岱法官,这些证词构成了消极证词,不能胜过塞西尔的积极证词,即她在该日与潘岱法官在那里。当证人陈述他没有看到或不知道某一事实的发生时,证词是消极的;当证人肯定某一事实发生或没有发生时,证词是积极的。<sup style='color: rgb(255, 0, 0);